第369Y章限制烃气或其他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进入的舱间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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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船舶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保护船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包括船舱、货舱、船舶油箱、舱底等。

第三条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四条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准备工作,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

第二章风险评估与作业计划第五条在进行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一)受限空间的特殊性质,如有毒气体、易燃物质等。

(二)作业人员的工作经验和技能。

(三)作业工具和设备的准备情况。

(四)作业的时间、地点和限制条件。

第六条风险评估结果必须在作业前进行讨论,并根据结果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以下内容:(一)作业的流程和步骤。

(二)作业人员的配备和职责分工。

(三)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的准备和使用。

(四)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预案。

第七条作业计划必须由船舶管理部门批准,并告知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

第三章作业安全措施第八条在进行船舶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一)确保作业人员具备足够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二)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等。

(三)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自救和互救能力。

(四)作业前进行通风处理,排除受限空间内的有害气体。

(五)对受限空间进行必要的净化和消毒。

第九条在进行船舶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安全措施:(一)限制作业人员的数量,确保作业安全。

(二)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装备,并遵守相关作业规程。

(三)必须有专人监督和指导作业过程,确保安全顺利进行。

(四)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清理和检查,确保没有留下任何危险物质。

第四章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第十条在进行船舶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制定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预案。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预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时立即采取的应急措施。

进入封闭舱室作业须知

进入封闭舱室作业须知

进入封闭舱室作业制度1目的本制度旨在向船员提供进入通常封闭舱室时的安全做法。

2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公司所属船舶。

3定义封闭场所,是指未经连续通风并且其中的气体由于存在着烃气、毒气、惰气或缺氧而可能有危险因而限制进入的一种场所。

此定义界定的范围包括:货油舱、双层底舱、压载舱、燃油舱、水舱、润滑油舱、污油水舱和废油舱、污水舱、干隔舱、箱型龙骨通道、非载货空舱、各种围闭通道、管道或连接以上舱室的任何装置,还包括惰气洗涤塔和水封装置,以及某些不经常通风和进入的如锅炉和主机曲轴箱这样的其他机械或设备。

4作业须知4.1进入前的准备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安排及检查,并做好进入前准备工作。

4.1.1提前打开通常封闭空间的门、盖(如有可能应全部打开);4.1.2切实关闭、切断相关管系的阀门,切断动力装置电源,并挂牌示警以防止意外打开;4.1.3通风、必要时进行清理和清洗,对空气进行测检和危险评估:1)通风时间宜长,最好是强力对流通风,并用测氧仪检测氧含量。

测氧仪的使用:用于测量空气中的氧含量。

使用前应进行校准,严格按说明书的规定操作,大气含氧量作为参考值;氧含量达20%以上方可进入。

2)装载过有毒危险品的舱柜必须测毒。

测毒仪的使用:用于监测有毒气体。

应严格按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测毒管。

使用前须试漏。

测量点须取上中下不同位置,与封闭舱室相通的每一个孔盖均需测量,以使整个空间不同位置的毒气含量均能获取。

当有毒气体含量超过TLV时,不能进入。

3)贮存过可燃液、气体的舱柜,如进行明火作业还应测爆。

测爆仪的使用:用于测量可燃气体的浓度,严格按说明书的规定操作,使用前须进行校准。

测量点须取上中下不同位置,与封闭舱室相通的每一个孔盖均需测量。

氧气和可燃气体混合在一定比例范围内,将有爆炸危险,这一范围的上下限称为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

此范围之外,不会有爆炸危险。

测爆仪显示可燃气体浓度与爆炸下限的百分比为100%指的是爆炸下限。

为安全起见,无论是检查还是冷工或热工作业,测爆仪的读数应在1%即可燃气体浓度应在1%爆炸下限以下时方可进入封闭舱室。

第369Y章限制烃气或其他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进入的舱间十

第369Y章限制烃气或其他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进入的舱间十

第369Y章限制烃气或其他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进入的舱间十摘要:本文主要引见了第369Y章限制烃气或其他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进入的舱间的主要内容。

(c)楼梯;(d)洗手间;(e)舱房;(f)办公室;(g)病室;(h)理发室;(i)不设烹调装置的茶水间;(j)贮物柜;(k)游戏及消遣室;(l)与任何上述所列者相类的舱间,以及通往拨作乘客或船员用的该等舱间的围壁通道;〝特种舱〞(special category space) 指任何在舱壁甲板之上或之下并拟用以运载汽车的围封舱间,而该等汽车在其油缸内备有燃料供其自身推进用,又该舱间能让该等汽车驾驶进出,亦让乘客出入; 〝气体平安舱〞(gas safe space) 即限制烃气或其他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进入的舱间;〝气体运输船〞(gas carrier) 指建造或改造为并用作以散装方式运载列于以下规那么之一的任何液化气体或某些其他易燃物质的液货船─(a)«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结构和设备规那么»第19章;(b)«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结构和设备规那么»第XIX章,以适用者为准;〝现有船舶〞(existing ship) 指并非新船舶的船舶;〝封锁式滚装货舱〞(closed ro/ro cargo space) 指既不属开放式滚装舱间,亦不属露天甲板的滚装货舱;〝控制室〞(control room) 指位于推进机舱之内或之外的房间,而从该房间可控制推进机械及锅炉;〝控制站〞(control stations) 指无线电或主要导航设备、应急动力源、中央火警指示设备、火警控制设备、或灭火装设所在的舱间,或位于推进机舱外面的控制室;〝货物区〞(cargo area) 指设有以下设备的船舶局部─(a)液货舱、污水舱及货泵房;及(b)与液货舱毗邻的以下舱间:即泵房(货泵房除外)、空隔舱、压载舱及空舱,并由最接近船首的该等液舱或其他舱间向船首的一端起,沿纵向延伸至最接近船尾的该等液舱或其他舱间向船尾的一端止,并沿横向延伸至船舶的整个宽度,以及在该船舶局部之上的甲板区;〝货物控制站〞(cargo control station) 指某舱间而从该舱间可控制任何货物的装载、排放或转驳;〝货泵房〞(cargo pump room) 指用作装载、排放或转驳货物的泵所在的房间;〝货船〞(cargo ship) 指并非客船的任何船舶;〝货舱〞(cargo spaces) 即一切载货用的舱间,包括货油舱、污水舱及通往上述舱间的围壁通道;〝商船公告〞(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指称为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并由结合王国运输部收回的公告,亦包括对修订或替代该公告的任何文件的提述,而该文件为获处长同意并在宪报发布说明此意者;〝液货船〞(tanker) 指建造或改造为以散装方式运载易燃液体货物的货船;〝«国际海运风险货物守那么»〞(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the IMDG Code) 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出版并名为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的守那么(1977年版),并由第1至20号修订所修订者;〝«国际散装运输风险化学品船舶结构和设备规那么»〞(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 指国际海事组织藉决议 MSC(4)(48)采用名为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的规那么;〝«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结构和设备规那么»〞(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Gases in Bulk) 指国际海事组织藉决议 MSC5(48)采用名为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Gases in Bulk的规那么;〝延续〝B〞级舱内铺板或衬板〞(Continuous 〝B〞 Class ceiling or lining) 指由〝B〞级隔板构成的舱内铺板或衬板,并且只在〝A〞级或〝B〞级隔板处终止;〝开放式滚装货舱〞(open ro/ro cargo spaces) 即两端关闭的滚装货舱,或一端关闭的滚装货舱,该等货舱经过在船舷外板或舱顶甲板的固定启齿而获提供普及整个长度的充足自然通风;〝惰性气体系统指南〞(Guidelines for Inert Gas Systems) (海上平安委员会353号通函)构成由国际海事组织出版名为Inert Gas Systems(1983年版)的刊物的一局部;〝«散装运输风险化学品船舶结构和设备规那么»〞(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 指国际海事组织藉决议A212(VII)采用名为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的规那么;〝«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结构和设备规那么»〞(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Gases in Bulk) 指国际海事组织藉决议A328(IX)采用名为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Gases in Bulk的规那么;〝新改装的客船〞(newly converted passenger ship) 指在1984年9月1日后改装成客船的现有船舶(客船除外),而上述的改装是在该日期后末尾的;〝新船舶〞(new ship) 指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假定建造阶段的船舶; (1995年第410号法律公告)〝载重量〞(deadweight) 指任何船舶在比重为1.025的水中,相应于勘定夏季干舷的载重水线排水量,与该船舶空载重量两者之间,以公吨为单位的差;〝雷德蒸气压力〞(Reid vapour pressure) 指按规范方式以雷德仪器停止实验室测试而测定的液体蒸气压力;〝滚装货舱〞(ro/ro cargo spaces) 指通常没有以任何方式分间、且延伸至船舶的大局部长度或整个长度的舱间,而在该等舱间内,货物(在铁路或公路用车、车辆(包括公路或铁路油车)、拖车、集装箱、货盘、可拆柜之内或之上,或在相类堆装部件或其他盛器之内或之上的已包装或散装货物)通常能以水平方向装上和卸下;〝适宜〞(suitable) 就物料而言,指经处长同意为适宜该物料所作的用途;〝规范耐火测试〞(standard fire test) 指有关的〝A〞级或〝B〞级隔板的试件在测试炉膛内暴露于一系列的时间温度关系的测试;试件的受火外表面积不小于4.65平方米,而其舱壁高度或甲板长度为2.44米,并尽能够与其预定的建造相似,且在适当之处包括至少一个衔接点;一系列的时间温度关系那么以一条平顺曲线界定,该曲线是衔接以下较起始炉温高出的温度点而成的─(aa)虽然(a)段条文另有规则,任何在1994年10月1日前建造且运载多于36名乘客并属第I、II 或II(A)类的客船,在停止修缮、改动、修正和停止与此有关的装时,如触及改换的物料达50公吨或以上且不属第(7)款所规则者,那么须契合本规例一切适用于任何在1994年10月1日或之后建造且运载多于36名乘客并属第I、II或II(A)类的客船的规则; (1995年第410号法律公告) (b)本规例不适用于─(i)捕鱼船只;(ii)以下非香港船舶─(A)小于500吨的货船;(B)军队运输舰;(C)非以机械设备推进的船舶;(D)在香港水域内的任何船舶,如该船舶倘非因恶劣天气或既非船长、亦非船东或租船人(如有的话)所能阻止的任何其他状况即不会在香港水域内的。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二篇)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二篇)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确保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可能发生的事故和伤害事故,制定本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包括船舶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以及参与作业的配合人员。

二、基本要求1.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和合格的作业人员进行。

2. 任何进入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没有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和危险物质。

3.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护帽、防护眼镜、防护面具、耳塞、手套、防护服等。

4. 在进入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区域前,必须进行适当的通风和检测,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安全要求。

5. 禁止单独作业,必须有至少两人同时进入、出入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区域,确保作业人员互相监视和救援。

6. 在船舶受限空间作业期间,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控空气质量,并参与救援。

7. 禁止在船舶受限空间内饮食、吸烟、使用明火。

8. 在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作业人员已安全撤离,并进行相应的清理工作。

三、作业准备1. 任何进入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作业内容、所需材料和设备、作业时间等。

2. 在作业前必须组织培训,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3. 在作业前必须进行适当的准备工作,包括清理、通风、鉴定有无有害物质等。

4. 作业过程中必须根据情况进行适当的监测和检测,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安全要求。

5.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并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不得随意取下或减少使用。

四、作业操作1. 进入船舶受限空间前,必须向船舶管理人员汇报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并取得批准后方可进入。

2. 进入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态适合进入作业。

3. 进入船舶受限空间后,必须仔细检查周围环境,确保没有可燃、有毒、有害物质。

4. 在船舶受限空间作业期间,必须对作业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船舶货舱及密闭舱室等中毒缺氧窒息危险场所作业管理规定

船舶货舱及密闭舱室等中毒缺氧窒息危险场所作业管理规定

船舶货舱及密闭舱室等中毒缺氧窒息危险场所作业管理规定1目的为加强船舶货舱及密闭舱室等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中毒毒缺氧窒息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2术语和定义2.1中毒。

是指机体过量或大量接触化学毒物,引发组织结构和功能损害、代谢障碍而发生疾病或造成死亡。

2.2缺氧。

是指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低于18%的状态。

2.3窒息。

是指人体的呼吸过程由于某种原因受阻或异常,所产生的全身各器官组织缺氧,二氧化碳潴留而引起的组织细胞代谢障碍、功能紊乱和形态结构损伤的病理状态。

2.4缺氧症。

是指由于吸入缺氧空气而引起的症状。

2.5密闭舱室。

是指处于封闭或半封闭,且足以容纳人员进入的舱、室或空间、场所。

2.6危险场所。

是指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空间、处所。

3空气质量要求3.1舱、室等危险场所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始终不得低于18%;3.2舱、室等危险场所内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始终不得高于l%o1.13舱、室等危险场所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不得高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正常的工作环境中允许的浓度。

4船舶作业4.1船舶靠泊前,生产业务部必须了解船型、所装货物种类及其理化特性、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是否熏舱等信息,并在生产会上进行通报。

1.22安全质量监察部根据信息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空气质量复检,并提出安全要求与措施;对于首次装卸的货种或首次接触的船型,在作业前组织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评价,制定必要的防范措施与作业要求。

1.3船舶靠泊后,船舶指导员应向船方(船代)送达【船舶作业安全通知书】(见附录),明确告知安全作业的相关要求,并要求船方予以确认;同时,要求船方介绍通风情况,提供舱、室空气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果,通风情况及检测数据或检测结果通报现场安全员。

1.4如船方不予确认【船舶作业安全通知书】或不提供空气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果,应拒绝进舱作业;如检测数据或检测结果不符合第3条要求的,船舶指导员应督促船方继续通风换气,直至符合要求。

第369Y章限制烃气或其他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进入的舱间一

第369Y章限制烃气或其他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进入的舱间一

第369Y章限制烃气或其他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进入的舱间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Y章限制烃气或其他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进入的舱间的主要内容。

(第369章第99、107与112条)[1991年8月2日](本为1991年第293号法律公告)第369Y章第1条引称、释义与适用X围第I部导言(1)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平安)(防火)(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3)在本规例中,以下各词分别具有以下的涵义─“1992年后建造的船舶〞(post 1992 ship) 指在1992年2月1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假设建造阶段的船舶; (1995年第410号法律公告)“1994年1月后建造的船舶〞(post January 1994 ship) 指在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假设建造阶段的船舶; (1995年第410号法律公告) “1994年10月后建造的船舶〞(post October 1994 ship) 指在1994年10月1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假设建造阶段的船舶; (1995年第410号法律公告) “中央控制站〞(central control station) 指以下控制与显示功能集中在一起的控制站─(a)固定式火警探测与失火警报系统;(b)自动洒水、火警探测与失火警报系统;(c)防火门显示板;(d)防火门的关闭;(e)水密门显示板;(f)水密门的开关;(g)通风风扇;(h)通用/失火警报器;(i)通讯系统,包括;与(j)扩音系统的传声器; (1995年第410号法律公告)“公用舱〞(public spaces) 包括大堂、餐室、酒吧、吸烟室、休息室、康乐室、托儿所、图书馆、戏院、售货店铺与拨供乘客或船员用的相类固定围封舱间;“水封〞(water seal) 指利用水防止气体或蒸气从液货舱倒流到气体平安舱的布置或器件;“内设有限火警危险的家具与陈设的房间〞(rooms containing furniture and furnishings of restricted fire risk) 指属以下情况的房间─(a)房内所有箱柜式家具,例如书桌、衣柜、梳妆台、写字台、食具柜,完全用获批准的非可能燃烧物料建造,但在该等家具经精加工的外表上可使用不超逾2毫米的可能燃烧镶片;(b)房内所有独立式家具,例如椅子、沙发与桌子,均用非可能燃烧物料的框架建造;(c)房内所有帷幔、帘幕与其他悬挂的纺织物料均按照英国标准5867:第2部:1980B类性能的规定,具有抵抗火焰扩散的素质;(d)房内所有地面覆盖物均具有令处长满意的抵抗火焰扩散的素质;与(e)房内家具的软垫局部具有令处长满意的抵抗燃点和抵抗火焰扩散的素质;“化学品液货船〞(chemical tanker) 指建造或改造为并用作以散装形式运载列于以下规那么之一的任何易燃液体产品的液货船─(a)《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那么》第17章;或(b)《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那么》第VI章,以适用者为准; “主垂直防火区〞(main vertical zones) 指船舶的船体、上层建筑与甲板室按照第76或92条分间成的主垂直防火区;“帆船〞(sailing ship) 包括任何已设置足够的帆面积供单靠扬帆航行的船舶,不管该船舶是否已安装机械推进设施;“同等物料〞(equivalent material) 用于“钢或其他同等物料〞一词时,指任何非可能燃烧物料,而该物料在适当的耐火测试完毕时,其本身具有、或由于所提供的隔热而具有在结构与完整性上与钢相等的特性;“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 指《商船(平安)(危险货物)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所界定的货物,而凡提述某类危险货物,即提述该规例所界定的该类危险货物;“批准〞(approved) 指获处长批准;“非可能燃烧物料〞(non-bustible material) 指某物料,而该物料在按照英国标准规格476:第4部:1970的测试中加热至摄氏750度的温度时,不会燃烧多于10秒时间,亦不会使其内部温度或测试炉膛的温度上升至较摄氏750度高出多于摄氏50度,而“可能燃烧物料〞(bustible material) 一词亦须据此解释; “长度〞(length),就注册船舶而言,指注册长度;而就非注册船舶而言,指由船首柱前端量度至船尾柱柱头后端的长度,或如无安装船尾柱支承船舵,那么为量度至舵杆前端、在船舵伸出船体之处的长度;“外表火焰蔓延〞(surface spread of flame) 指英国标准476:第7部:1971所指归类为第1级或第2级的外表火焰蔓延;“效劳舱〞(service spaces) 包括厨房、设有烹调装置的茶水间、洗衣房、干衣室、贮物柜与贮物室、油漆室、行李室、与贵重物品保管室、工作间(构成机舱一局部者除外)和相类舱间,以与通往上述舱间的围壁通道;“空载重量〞(lightweight) 指船舶在液舱内没有货物、油类燃料、润滑油、压载水与淡水,船舶上也没有贮藏物、乘客与船员与其财物的情况下,以公吨为单位的排水量;“油类/散货两用船〞(bination carrier) 指设计为运载散装油类或散装固体货物的液货船;“客船〞(passenger ship) 指运载多于12名乘客的船舶;“##船舶〞(Hong Kong ship) 指在##注册的船舶;“持续有人手编配的中央控制站〞(continuously manned central control station) 指持续编配有负责船员的中央控制站; (1995年第410号法律公告) “原油〞(crude oil) 指在地底天然产生的油(不管是否经过处理以适合运送),并包括─(a)可能已提去某些馏分的原油;与(b)可能已参加某些馏分的原油;“起居舱〞(acmodation spaces) 指─(a)公用舱;(b)走廊与门廊;。

油船一般防火措施

油船一般防火措施

油轮一般防火措施2.1一般原则为了消除油轮火灾和爆炸的风险,必须避免火源和可燃气体在同一地点同时共存燃的大气环境。

着两种因素并非总是能够一起排除的,因此,预防措施旨在消除或控制这些因素之一。

像货油舱、泵房、有时,当油罐甲板上可能存在易燃气体时,那么严格消除这些处所可能存在的火源是绝对必要的。

在生活区内的房间、厨房和其他地点难免有像电气设备、火柴、打火机之类火源,尽量减少和控制此类火源始终是一种合法做法,而避免易燃气体的进入则是绝对必要的。

在机炉舱,诸如锅炉操作的电气设备产生的火源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最要紧的就是防止易燃气体进入这种舱室。

挥发性货油通过舱壁渗漏、管路混合或其他原因使燃料油受污染而带来额外的危险,因此,应敦促油轮码头人员对燃油舱的可燃性进行例行检查。

在甲板工作间、物料间、船首楼、中楼、干货间等处所,由于合理的设计和良好的操作习惯,易燃气体和火源都得到了有效控制,应认识到燃油舱被挥发性油污染时,上述这些处所就带来额外的危险。

尽管惰性气体系统的安装和正确操作提供了安全措施,但并不因此免除周密考虑本章规定的预防措施要求。

2.2吸烟和火焰2.2.1海上控烟油轮在海上期间,只应允许在船长指定的时间和处所吸烟。

在确定吸烟处所的位置时,4.8.2.条所列的标准必须予以考虑。

在油罐甲板或其他可能遇到液化石油气的地方,必须禁止吸烟。

在港时限制吸烟的附加规定见4.8节。

2.2.2.火柴和打火机除在允许吸烟的处所外,禁止在上层建筑处所外部使用火柴和打火机。

火柴和打火机不得随身带出上述地点,不得将其带到油罐甲板或其他可能遇到液化石油气的地方。

应使全体人员铭记随身携带火柴、特别是打火机的危险程度。

船上使用的火柴必须是安全的。

2.2.3火焰在油箱甲板和任何其他可能存在油害的地方,必须禁止火焰。

2.2.4通知禁止吸烟和禁止使用火焰的临时性的和永久性的通知,应显著地公布在登船位置和生活区的出口处,在生活区内部,应显著地公布有关限制吸烟的指示。

油船一般防火措施

油船一般防火措施

第2xx油轮上一般的预防措施本章主要论述营运油轮无论在海上或在港口,船上随时所应采取的预防手段。

至于如货油装卸、压载、洗舱、惰化或进入封闭场所等特定作业的预防措施,则应参照相应的章节。

船舶在港期间,还应参阅第四章采取附加的预防措施。

2.1一般原则为了消除油轮火灾和爆炸的风险,就必须避免在相同的地点和相同的时间并存着火源和可燃的大气环境。

着两种因素并非总是能够一起排除的,因此,预防措施就针对排除或控制其中的一种因素。

像货油舱、泵房、有时在油舱甲板等处在预计到存在易燃性气体的情况下,那么严格消除这些处所可能存在的火源是绝对必要的。

在生活区内的房间、厨房和其他地点难免有像电气设备、火柴、打火机之类火源,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这类火源始终是正当的习惯做法,而避免易燃气体的进入则是绝对必要的。

在机炉舱,诸如锅炉操作的电气设备产生的火源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最要紧的就是防止易燃气体进入这种舱室。

挥发性货油通过舱壁渗漏、管路混合或其他原因使燃料油受污染而带来额外的危险,因此应督促油轮的码头的人员对燃油处所的易燃性进行常规检查。

在甲板工作间、物料间、船首楼、中楼、干货间等处所,因为设计合理和良好的操作习惯使易燃气体和火源两者都得到有效控制,应认识到燃油舱被挥发性油污染时,上述这些处所就带来额外的危险。

尽管惰气系统的装设和正确操作多提供了一种安全措施,但并不因此免除周密考虑本章规定的预防措施要求。

2.2吸烟与明火2.2.1在海上的吸烟管制油轮在海上期间,只应允许在船长指定的时间和处所吸烟。

在确定吸烟处所的位置时,4.8.2.条所列的标准必须予以考虑。

在油舱甲板上或其他可能遭遇石油气的处所,必须禁止吸烟。

在港时限制吸烟的附加规定见4.8节。

2.2.2.火柴与打火机除在允许吸烟的处所外,禁止在上层建筑处所外部使用火柴和打火机。

火柴和打火机不得随身带出上述地点,也不得带到油舱甲板或其他可能遭遇石油气的处所。

应使全体人员铭记随身携带火柴、特别是打火机的危险程度。

进入封闭或密闭处所训练手册

进入封闭或密闭处所训练手册

进入封闭或密闭处所训练手册TRAIN MANUAL for Enclosed Space Entry船名:船舶呼号:IMO 编号:目录前言21 序32.进入危险的封闭或密闭场所的预防措施43.合资格人士和专责高级船员的职责和责任44 认明潜在风险缺氧55 进入场所前的准备与平安措施66 测试场地内的空气77 监控制度的运用88 进入场所前的程序与安排89 进入场所的程序与安排910 竣工手续911.进入空气质素可疑或不平安的场所时应额外注意的事项1012 训练、指导和资料1013 呼吸器和复苏器1114.综述:1215.船上气体分析仪/消防员装备呼吸器的使用说明书〔见附件〕1416. 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转发国际海事组织〔IMO〕A.1050(27)决议〔见附件〕14前言众所周知,任何封闭处所内的气体都可能是缺氧的或富氧的和〔或〕含有易燃和〔或〕有毒气体或蒸气,这种不平安的空气也可能会出现在先前认为是平安的处所之中。

近年来船上人员由于进入封闭处所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对于船员来说,如何确保平安地进出封闭处所,也是确保自身职业平安和安康的重要环节之一。

缺乏有效评估和采取有效措施,盲目进入封闭或密闭舱室搜救或作业,是十分危险的。

本训练手册,旨在通过适任人员对船员的有效培训,不断提高船员认识进入封闭或密闭舱室存在一定危险风险意识,强调只有熟悉程序并严格按照程序和公约要求进展操作,平安才有保障。

全体船员必须严格遵守船员进入封闭或密闭舱室的有关规定,没有获取?进入封闭处所许可单?和船长授权,任何人不得进入封闭或密闭舱室。

为使船舶全面实施平安策略以防止在进入封闭处所时发生意外,船舶应定期〔每月或船长认为必要时〕由船长指定适任人员对船员进展培训,确保船员熟悉熟悉进入封闭处所的程序;包括1,熟悉进入封闭处所的危险识别、危险评估和危险控制有关的船上程序以及进入封闭处所后可能会面临的危险。

2,在封闭处所内使用和检查空气检测仪器的培训;在封闭处所内使用消防员装备培训。

第369Y章限制烃气或其他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进入的舱间八

第369Y章限制烃气或其他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进入的舱间八

第369Y章限制烃气或其他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进入的舱间八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Y章限制烃气或其他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进入的舱间的主要内容。

(ii)在每艘500吨或以上的该等船舶上,除本规例所规定的喷嘴外,另须在滚装货舱内设置至少3个水雾喷头。

(iii)在每艘500吨或以上的该等船舶上,在每个滚装货舱内,须就有消防喉的消防龙头的数目作出布置,使至少2股各由单一截消防喉且并非由同一消防龙头发出的水柱,可射到该舱间的任何部分。

该等消防龙头须设于通往所保护的舱间的出入口附近。

(iv)每艘500吨或以上但1000吨以下的该等船舶,除设置在机舱的消防喉外,另须设置至少2条总长度至少为该船舶长度的60%的消防喉,并须设置一备用消防喉。

(c)在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已安装燃油锅炉或内燃式推进机械的该等船舶上,在每个设有该等锅炉或机械的舱间内,须设置至少2个消防龙头,在左舷及右舷各设置一个。

此外,如有轴隧通往任何该等船舶的机舱,则须在轴隧毗连该机舱的一端设置一消防龙头。

须在每个该等消防龙头设置一消防喉及喷嘴。

第369Y章第30条手提式灭火器(1)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须设置数目足够的手提式灭火器,以确保在起居舱、服务舱及控制站的任何部分,有至少一个该等灭火器供随时使用。

在1000吨或以上的船舶上,该等灭火器的数目不得少于5个,而在500吨或以上但1000吨以下的船舶上,则不得少于3个。

(2)在每艘该等船舶上,在每个拟用作运载汽车(汽车的油缸内备有燃料供其本身推进用)的滚装货舱,须─(a)按甲板舱的长度计,每40米设置至少2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该等灭火器的布置,须使舱间的每一侧各有至少一个灭火器,且通往舱间的每个出入口亦各有至少一个灭火器;及(b)设置一个符合附表6的规定的泡沫喷头部件。

船舶上须备有不少于2个该等喷头以供在任何该等舱间使用。

第369Y章第31条货舱内的固定式灭火布置(1)在每艘从事运载危险货物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上,须─(a)为每个货舱(不能密封的滚装货舱除外)设置符合附表10的规定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及(b)为每个不能密封的滚装货舱设置符合附表9的规定的固定式压力喷水系统。

第369Y章限制烃气或其他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进入的舱间九

第369Y章限制烃气或其他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进入的舱间九

第369Y章限制烃气或其他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进入的舱间九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Y章限制烃气或其他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进入的舱间的主要内容。

(1)在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上,须设置以下至少一项灭火装设,以保护任何A 类机舱─(a)符合附表8的规定的固定式压力喷水系统;(b)符合附表10的规定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如轮机室及锅炉室并非用舱壁完全互相分隔,又或燃油能从锅炉室流入轮机室,则就本款而言,该合并的轮机室及锅炉室须视为单一的舱间。

(2)除第(1)款的规定外,另须─(a)在每个锅炉室内设置一个或多于一个泡沫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135升)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45公斤)。

该等灭火器须设于一旦失火时随时可接触之处,而其数目须足以使泡沫或二氧化碳能直射到锅炉室的任何部分以及设有燃油装设的任何部分的舱间内;(b)在每个锅炉室内设置至少一个符合附表6的规定的手提式泡沫喷头部件;(c)在每个燃烧室内以及每个设有燃油装设的任何部分的舱间内,另加设置至少2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该等灭火器是在符合(b)段的规定而可能载备的任何灭火器以外另加设置的; (d)在每个燃烧室内设置一个盛器,内装0.3立方米的沙或其他适合扑灭油火的干燥物料,连同一把用来将沙或干燥物料分撒的勺子,而另一选择是另加设置一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

(3)除第(1)款的规定外,另须在任何设有内燃式机械的该等舱间内设置─(a)一个或多于一个泡沫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45升)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容量为至少16公斤),而其数目须足以使泡沫或二氧化碳能直射到燃油与润滑油压力系统、传动装置及其他有高度火警危险的范围的任何部分;(b)至少一个符合附表6的规定的手提式泡沫喷头部件;(c)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其数目须足以确保从该舱间内任何位置步行不多于10米的距离内有至少一个灭火器;但该舱间内须有不少于2个灭火器。

黄南危运驾驶员考核试卷答案

黄南危运驾驶员考核试卷答案
3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 )报告,由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装卸、运输危险货物时( )。
A、可以吸烟
B、严禁吸烟
C、吸不吸烟都行
答案:B
分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教材》第四篇单元二模块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作业中指出:进入易燃、易燃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1)禁止随身携带火种;(2)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登通信工具和电子设备;(3)严禁吸烟;(4)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16、道路运输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应在车辆两侧面厢板几何中心部位附近的适当位置各增加悬挂一块标志牌。 ( )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分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教材》第一篇单元四模块一中得出:道路运输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应在车辆两侧面厢板几何中心部位附近的适当位置各增加悬挂一块标志牌。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分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教材》第一篇单元三模块二中得出:危险货物的衬垫材料应具备缓冲、吸附和缓解作用。
9、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适用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分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教材》第一篇单元三模块三中得出:按照《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91)规定,图示表示温度极限标志。

2023年危险货物主要负责人最新题库

2023年危险货物主要负责人最新题库

一、判断题1.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贯彻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3.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的辨认由车间(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毕。

(√)4.港口重大危险源按照其危险限度,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送的安全管理,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5.安全技术状况评价涉及装卸工艺及设备设施安全性评价。

(√)6.口对口人工呼吸,放在前额的手拇指和食指掐紧鼻孔,将口包住病人的口,先深呼吸一口,然后吹2次气,吹气时不要用力过猛。

吹气后,病人胸部有起伏说明人工呼吸有效。

(√)7.硝酸铵化肥(UN 2071)在无法阻止分解的情况下(例如天气恶劣),会对船舶结构立刻导致危险。

(√)8.应急准备是针对也许发生的事故,为迅速、科学、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0.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办公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规模较大的办公设施建设费用可以向港口经营人少量摊派。

(×)11.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1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拟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13.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送的安全管理,依照《港口法》有关规定执行。

(√)14.危险货品的衬垫材料应具有缓冲、吸附和缓解作用。

(√)15.志愿者参与交通运送突发事件应对活动。

(√)16.燃烧三要素可以简朴地表达为燃料、氧和火源。

2024七台河危险品考试题

2024七台河危险品考试题
B、《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 GB18565)
C、《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 JT / T198)
答案:B
分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发放》(GB18565)的要求。
9、国务院第344 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 9 类当中的 ( )类。
A、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
B、驾驶室仪表
C、危险品标志
答案:A
分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 ( )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分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教材》第一篇单元四模块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基本要求中指出:液体腐蚀品货物,应选用化工物品专用罐车、可移动罐体车或罐式集装箱运输。
2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 ( )
分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教材》第一篇单元六模块一常见火灾事故及其防范措施中指出:硫磺粉、有机颜料、粉剂农药等着火,不能用加压水冲击,防止尘末飞扬,扩大事故,可用雾状水扑救。
2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 )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A、严禁烟火
B、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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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Y章限制烃气或其他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进入
的舱间十五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Y章限制烃气或其他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进入的舱间的主要内容。

(5)除第(4)款的规定外,另须─
(a)在每个锅炉室内以及每个设有燃油装设的任何部分的舱间内,设置至少2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
(b)在每个燃烧室内设置一个盛器,内装至少0.3立方米的沙或其他适合扑灭油火的干燥物料,连同一把用来将沙或干燥物料分撒的勺子,而另一选择是另加设置一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

(6)在本条适用的每艘船舶上,在任何设有内燃式机械的舱间内,须设置以下(a)或(b)段的设备─
(a)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其数目为按该等机械的功率计,每74.6千瓦特或不足74.6千瓦特设置一个,但在任何一个舱间内无须设置多于7个该等灭火器;或
(b)2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连同以下(i)或(ii)节的设备─
(i)一个容量为至少45升的泡沫灭火器;或
(ii)一个容量为至少16公斤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7)本条适用的每艘船舶,均须设置至少一套符合第69条的规定的消防员装备,该套装备须包括软气喉式呼吸器。

第369Y章第40条适用范围
详列交互参照:
29,30,31,32,33,34,35,35A,36,37,38
属第VII(A)类的船舶
(1)第29至38条适用于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A)类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29,30,31,32,33,34,35,35A,36,37,38条 *〉
(2)每艘小于500吨并属第VII(A)类的船舶须载备500吨以下并属第VII类的船舶所须载备的消防装置。

第369Y章第41条适用范围
详列交互参照:
29,30,31,32,33,34,35,35A,36,37,38
属第VIII类的船舶
500吨或以上的船舶
第29至38条适用于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I类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29,30,31,32,33,34,35,35A,36,37,38条 *〉
第369Y章第42条适用范围
150吨或以上但500吨以下的船舶
第39条适用于150吨或以上但500吨以下并属第VIII类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500吨以下并属第VII类的船舶。

第369Y章第43条适用范围
150吨以下的船舶
(1)本条适用于150吨以下并属第VII类的船舶。

(2)(a)第39(2)条适用于每艘本条适用而长度为21.34米或以上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500吨以下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但第39(2)(b)条所规定的消防泵则可由主引擎驱动。

(b)每艘本条适用而长度小于21.34米的船舶,在机舱外面的位置须设置一个有固定通海接头且用动力或人力操作的泵,及一条有直径10毫米喷嘴的消防喉,而其能产生一股射程不小于6米且能直射到船舶任何部分的水柱,此外,并须设置一个适合与该消防喉一起使用的喷雾嘴;但在任何长度小于9米的船舶上,或在任何长度小于21.34米的开敞船舶上,则可用2个消防桶取代上述设备,其中
一个消防桶须安装桶绳;但如已符合第(3)款的规定而设置消防桶,则无须另加设置该等消防桶。

(3)每艘本条适用的船舶须按照下表的规定设置手提式灭火器或消防桶─
船舶长度灭火器或消防桶的最小数目
21.34米以下2
21.34米或以上3如设置消防桶,其中至少一个消防桶须安装桶绳。

(4)除第(3)款的规定外,每艘本条适用并已安装燃油锅炉或内燃式推进机械的船舶,须按照下表的规定另加设置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
船舶长度灭火器的最小数目
6米以下1
6米或以上2(5)每艘本条适用而长度为9米或以上并已安装燃油锅炉或内燃式推进机械的船舶,如是主要或完全用木建造,并在机舱铺设甲板,则须在机舱外面设置设施,以将窒火气体迅速喷射入机舱内,该等气体的分量须相等于该机舱总容积的至少60%;或如机舱以钢舱壁作为界面,则窒火气体的分量须相等于该机舱总容积的至少40%;但在本条适用且长度小于21.34米的任何船舶上,可用喷水系统取代上述设施,该喷水系统须由位于机舱外面的手动泵及固定通海接头供水,该手动泵及通海接头可以是第(2)(b)款所提述的手动泵及通海接头。

该泵须
由固定的管道接驳到数目足够的喷水喷嘴,而该等喷嘴位于机舱内适合之处,且能扑灭油火。

(6)每艘本条适用的船舶,如属长度为21.34米或以上并属铺设全通甲板的船舶,则须设置一把消防斧。

第369Y章第44条适用范围
详列交互参照:
41,42,43
属第VIII(A)、IX及IX(A)类的船舶
(1)第41至43条适用于属第VIII(A)、IX及IX(A)类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属第VIII类的船舶。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41,42,43条 *〉
(2)处长可豁免任何属第VIII(A)及IX(A)类的船舶、任何500吨以下并属第IX 类的船舶或任何并非行走国际航程且属第IX类的船舶,使其不受本规例任何规定所规限。

第369Y章第45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Y章第46条适用范围
详列交互参照:
41,42,43
属第XI类的船舶
(1)第41至43条适用于属第XI类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属第VIII类的船舶。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41,42,43条 *〉
(2)处长可豁免任何属第XI类的船舶受本规例任何规定所规限。

第369Y章第47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Y章第48条一般规定
详列交互参照:
33,34,35,35A,36
第IV部
防火与消防装置:液货船
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T)类的液货船
第29、30(1)及第33至36(1)条及第38条适用于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T)类的液货船,一如其适用于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33,34,35,35A,36条 *〉
第369Y章第49条对液货舱的保护
(1)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T)类的液货船,须设置符合附表13的规定的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化学品液货船或气体运输船。

此等船只须设置令处长满意的替代布置。

(1995年第410号法律公告)
(2)除第(2A)款另有规定外,每艘载重量20000公吨或以上并属第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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