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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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31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31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3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粤府[2002]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3号)。

现就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单位和职工都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它与职工户口是否在本城市无关,与单位所有制性质无关。

只要是在职合同制职工(含外来务工人员。

停薪留职、临时工除外),单位都应按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不缴或少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国务院《条例》规定经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交,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依法督促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对不按规定建立和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责令限期办理和补缴;逾期不办理和补缴的,要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二、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没有达到5%最低缴存比例的地方,要在2004年内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提高到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20%。

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才能实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短消息服务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短消息服务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短消息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12.26•【文号】建金[2014]187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短消息服务的通知建金[2014]18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丰富住房公积金服务手段,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水平,拓宽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缴存职工的信息互动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短消息(以下简称“12329短信”)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适用范围。

12329短信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面向社会公众的非紧急类公益服务短信,专门用于住房公积金工作和服务,不得向社会公众收取信息费用,不得利用该短信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二、规范服务内容。

12329短信主要内容包括公共信息服务和个性化服务。

公共信息服务包括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业务通告等,个性化服务包括账户变动通知、业务办理进度及结果告知等。

各地可根据实际,逐步开通相关服务。

三、省级统筹建设。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统筹建设省级12329短信平台,结合实际选择独立自建或服务外包模式,鼓励采用服务外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2015年底前完成12329短信平台建设。

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应做好与省级12329短信平台的对接。

已开通短信服务的公积金中心,要将短信服务并入省级12329短信平台。

四、推进综合服务。

各公积金中心统筹协调12329热线与短信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创造条件开通并完善住房公积金网站、手机应用软件(APP)、微博、微信等服务,创新住房公积金服务模式。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做好2021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做好2021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做好2021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陕建发〔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做好2021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1〕55号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韩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长庆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是重大民生工程,做好城镇人口和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对于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解决缴存职工住房问题、改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科学谋划,切实明晰工作目标一是明确管理服务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和对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全国住建工作和全省住建工作会议精神,根据陕政发〔2021〕1号文件要求,坚持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主线,以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提高个贷率和离柜率、降低逾期率,扩大缴存覆盖面,实施“互联网+公积金”,提升群众满意度为重点,全面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是紧盯个贷率等年度任务。

对标对表全省住房公积金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明确2021年全省个贷发放额359亿元,个贷率达到81.6%,归集住房公积金609亿元,实际缴存职工达430万人,支取住房公积金360亿元等目标任务,强化推进措施,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

三是编制“十四五”专项规划。

按照部省规划编制工作要求,各管理中心也要编制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十四五”专项规划,对“十三五”期间住房公积金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研究提出本地区“十四五”期间住房公积金发展思路、原则、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如期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建金[2014]18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短消息服务的通知》

建金[2014]18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短消息服务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短消息服务的通知建金[2014]18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丰富住房公积金服务手段,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水平,拓宽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缴存职工的信息互动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短消息(以下简称“12329短信”)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适用范围。

12329短信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面向社会公众的非紧急类公益服务短信,专门用于住房公积金工作和服务,不得向社会公众收取信息费用,不得利用该短信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二、规范服务内容。

12329短信主要内容包括公共信息服务和个性化服务。

公共信息服务包括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业务通告等,个性化服务包括账户变动通知、业务办理进度及结果告知等。

各地可根据实际,逐步开通相关服务。

三、省级统筹建设。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统筹建设省级12329短信平台,结合实际选择独立自建或服务外包模式,鼓励采用服务外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2015年底前完成12329短信平台建设。

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应做好与省级12329短信平台的对接。

已开通短信服务的公积金中心,要将短信服务并入省级12329短信平台。

四、推进综合服务。

各公积金中心统筹协调12329热线与短信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创造条件开通并完善住房公积金网站、手机应用软件(APP)、微博、微信等服务,创新住房公积金服务模式。

有条件的省、自治区建立统一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五、保障建设运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协调落实12329短信平台建设和运营所需经费,采取省级统一集中建设平台、相关费用由城市负担的办法,将12329短信平台建设运营费用列入各公积金中心专项经费。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颁布时间:2005-1-10发文单位: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

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2.06•【文号】建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财务制度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2〕1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事关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是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也存在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力量薄弱,监管手段单一,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

随着住房公积金规模快速增长,业务范围不断拓宽,缴存、提取、个人贷款、资金存储、财务核算等方面的风险隐患不断积累,监管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为进一步强化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职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管委会决策的监督。

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城市(含省直、行业,下同)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等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政策,应责令限期纠正。

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时,住房城乡建设厅可列席会议;加强对管委会会议纪要和决策事项的备案管理。

二、加强文件报备审核。

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应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对突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应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

三、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每年组织对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政策执行、风险控制和规范服务等工作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涉险资金回收、分中心机构调整、骗提骗贷和大额资金转存等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总结报告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总结报告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总结报告省监管处:根据省监管处XX年10月9日通知要求,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期召开党政班子会,就住房公积金文明行业创建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从总体情况看创建成效是显著的.自XX年以来,在省住建厅、监管处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中心”紧密结合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先争优活动,着力推进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经过全体干部职工的不懈努力,取得了三项突出成果,一是对照《住房公积金文明行业标准》检查,基本达到了“标准"要求;二是中心自XX年以来连续五年保持“市级文明单位”之后,XX年被市人民政府授予“市级最佳文明单位”称号;三是通过创建活动,推进住房公积金快速发展,截止9月底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突破90亿元大关,实现90.48亿元,比上年同期净增18.76亿元,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较大的贡献,创建活动推动公积金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

现将文明行业创建活动总结情况报告如下:一、创建目标明确、工作重点突出在创建活动中,我们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住建部“关于大力开展住房公积金文明行业创建活动通知"和省住建厅监管处的要求,以创建“文明行业"为抓手,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推动力,以实现“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干部职工素质明显增强,群众满意度明显上升"为主要目标,突出工作重点,着力在机关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思想道德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上下功夫,强措施,抓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员参与创建活动“中心”成立了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县管理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共15人组成的创建“文明行业”工作领导小组,落实领导分工,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同时,把创建成效纳入年度工作重要内容,把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各科室、管理部,并签订文明行业创建目标责任书,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近期,“中心”组成考核组,对照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文明行业标准》在全系统进行自查,结果表明,各项工作进展较好,职工参与率达100%,目标任务完成率100%,基本实现了文明行业的创建工作目标.三、工作措施扎实,创建成果显著机关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干部职工的政治热情和奋发向上的时代精神,鼓舞了干劲,凝聚了人心,集聚了力量,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成为促进各项工作的强大推动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5.09•【文号】建金〔2019〕57号•【施行日期】2019.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建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建金〔2016〕14号)和《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导则》印发以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了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

但仍有部分管理中心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服务平台建设滞后、综合管理系统不健全、线上业务种类少、风险防控能力弱、推广使用力度小等问题,服务平台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规范服务平台建设和使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设服务平台重要意义服务平台建设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的基础性工作,对满足缴存职工多样化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增强紧迫感,以“互联网+”为导向,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加快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平台功能,丰富线上业务办理种类,有效提高离柜率,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便捷度。

二、全面加强组织领导服务平台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管理中心要成立服务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牵头负责,集中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骨干力量,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关键环节和完成时限。

根据线上服务特点,优化内部组织架构,组建专门的运营管理部门。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榆政发〔2015〕10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榆政发〔2015〕10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榆政发〔2015〕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更好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陕政发〔2009〕16号)及住建部2015年3月20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把便民利民作为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坚持分类推进,适应各县区、各单位不同情况和职工不同需求,不断提高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坚持创新创优,努力改进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监管机制,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二)目标要求。

2015年底,全市财政供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率达到65%;住房公积金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经办网点实现合理配置;信息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各县区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资金精细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资金收益率、风险准备金充足率和对住房保障工作的贡献率达到全省先进水平;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全面建立,资金安全完整得到有效保障;行业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7.11•【文号】建办金函[2014]394号•【施行日期】2014.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14]39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统一部署,为落实第一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住房公积金相关问题的整改措施,加强对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行业指导,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我部决定于2014年下半年开展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专项督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督查,构筑方便快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服务质量,重点解决群众反映最强烈、最迫切的服务问题,切实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

二、工作任务(一)健全服务制度。

按照《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要求,建立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各项服务制度,明确服务内容、落实服务责任。

(二)优化业务流程。

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简化业务办理手续。

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在业务办理手续方面的衔接,推动各地实施一站式业务办理,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三)降低中间费用。

取消强制保险、公证和担保及其他不合理收费。

降低业务办理现场提供的复印、打印等服务收费,有条件的地区免费提供辅助性服务。

(四)改进服务方式。

改善服务环境,在服务网点配备自助查询终端、叫号机、休息椅、饮水机等设施。

逐步建立网上服务大厅、12329服务热线、手机短信平台、网点服务四位一体的服务体系。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为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建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健全服务制度,落实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全面提升本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制定本服务指南。

第一部分缴存第一章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申请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件一)。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申请范围: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立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单位当月或上月《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缴纳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件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设立在单位)申请范围: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服务指南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服务指南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服务指南事项名称:公积金归集受理地点:各县区管理部服务大厅办公地址、办公电话: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各县区服务大厅办公电话及地址办公电话地址市直机关滨州市黄河十二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管理部经济开发滨州市渤海十八路号中海大厦南侧政务服务中心区北海新区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大街以北泰康路南首西侧邹平滨州市邹平市财税劳动大厦室博兴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二路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大厅惠民滨州市惠民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乐安三路号)阳信滨州市阳信县阳城六路财政局楼室沾化滨州市沾化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无棣滨州市无棣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孵化园二楼西大厅一、单位开户承诺完成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办理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单位不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由中心工作人员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并留存法定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号)附件“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第一条“缴存服务”中第(一)条“缴存登记”、《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滨政发〔〕号)二、单位职工开户承诺完成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办理要件:、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证明材料一份(加盖单位公章);、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委托授权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和《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汇缴清册》(财政不代发工资单位各一式三份,财政代发工资单位各一式四份);单位开户与单位职工开户须同时办理办理流程:、办理人员携带要件资料到综合窗口受理;、工作人员进行要件审核;、工作人员根据单位经办人携带的公积金款项和审核后要件办理单位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10.09•【文号】建金[2014]148号•【施行日期】2014.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有关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

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但多数城市发放率在85%以下,影响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现就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适当提高首套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十四五”时期是吉林省贯彻视察重要指示精神,担负起“新担当、新突破、新作为的重要时期和实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关键五年,我省住房市场将面临诸多新变化。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

做好政策宣传,扩大住房公积金社会知晓度。

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支持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

强化风险防控。

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防范流动性不足风险。

强化基础数据治理,确保数据准确。

严格落实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回收程序,做好逾期贷款清收。

应用电子稽查工具,消除风险隐患。

做好信息系统评测,防范管理漏洞。

推进信息化建设。

加强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做好与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衔接。

依法合规参与信息共建共享工作,加强住房公积金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提升服务水平。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理念,健全网点服务设施,完善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实现线下线上服务更规范更便利。

落实国家跨省通办要求,推广应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发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作用,更好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

二、保障措施(一)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住房建设系统各级党委统揽全局、多方协调作用,健全党领导房地产长效机制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式方法,完善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健全责任明确、分工协作、高效协调的规划实施机制。

坚决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国家、吉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标准办事。

(二)完善组织实施各市县要依据全省住房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住房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落实政策措施和建设项目,落实主体责任,构建长效机制。

统筹协调、加强对接,自觉把新发展理念融入工作全过程,通过多部门联动共同推动各项住房发展事业,造福于民。

(三)加强资金支持形成稳定的住房保障财政支持机制,因地制宜落实公租房租赁补贴政策,加大对棚户区改造资金和金融支持力度。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主体: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主体:缴存职工共同实施部门: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法定时限: 3个工作日承诺完成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提供方式:直接提供受理地点:各管理部服务大厅咨询投诉电话: 12329是否可以网上办理:否是否可以网上预约:否网址: /办理条件:一、住房类提取(一)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1、购买商品房已办妥房屋产权证(含购买二手房)2、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4、购买拍卖产权房(二)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三)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四)职工偿还、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五)职工偿还、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六)职工租赁住房(七)职工支付物业费(八)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其他类提取(九)职工退休(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括本市和非本市职工)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3、判处刑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十一)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十二)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十三)职工出国、出境定居办理要件:共同材料: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2、提取人银行卡(建、中、工、农、交任何一家银行均可,提取人若能准确确认卡号,可不提供)类别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及数量提取提示一、住房类提取(一)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1、已办妥房屋产权证(含二手房)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1、房屋产权证(登记日期在三年之内)2、契税完税凭证3、配偶提取时,提供结婚证或同住户口本①同一套房产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得重复提取住房公积金②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至房屋产权证登记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到百元③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总额2、未办妥房屋产权证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1、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已交购房款的所有票据(金额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且最近一次购房款票据日期在三年以内)3、配偶提取时,提供结婚证或同住户口本①同一套房产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得重复提取住房公积金②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至最近一次购房款票据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到百元③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总额3、拆迁安置住房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补缴差价票据,且最近一次票据日期在三年以内3、配偶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住户口本①同一套房产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得重复提取住房公积金②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至最近一次补缴差价票据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到百元③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4、拍卖产权房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1、房屋拍卖确认书2、房屋产权证(登记日期在三年之内)3、契税完税凭证4、配偶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住户口本(二)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1、《宅基地使用证》/《城镇规划书》等权属证书或证明2、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须与《宅基地使用证》所在地一致)3、所在村委出具的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证明”4、购买建筑材料和支付施工费用“发票”5、配偶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住户口本①同一套房产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得重复提取住房公积金②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施工费用发票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到百元③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建房支出总额④公积金中心必要时可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三)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1、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大修许可文件2、施工合同3、近一年的支付施工费用“发票”4、房屋产权证5、配偶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住户口本①同一套房产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得重复提取住房公积金②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支付施工费用发票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到百元③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大修住房支出总额④公积金中心必要时可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四)职工偿还、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1、“住房借款合同”2、银行盖章的还款流水原件3、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借款人)4、还款计划表原件(工行同一笔贷款第一次提取时需提供)5、银行结清证明6、配偶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住户口本①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间隔需满12个月②还款需满一年③提取时,先提取借款人本人账户余额,余额不足时再提取其配偶账户余额,提取到百元④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累计已还贷本息金额⑤工行同一笔贷款还款计划表只提供一次即可⑥同一笔住房贷款再次提取时可不再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已有提取记录的)⑦若信用报告上不显示贷款结清时需提供银行结清证明(五)职工偿还、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1、结婚证或同住户口本原件①提取时,留存贷款余额的5%②正常还贷12个月以上且未连续出现3个月以上的逾期,且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可累计已还贷本息金额。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统一管理和精简、效能的原则。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统称设区城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二)积极稳妥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推进管理机构调整,确保在《通知》规定时限内完成机构调整工作;又要结合实际,分步实施,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不断、不乱。

(三)资产安全原则。

资产的清理和移交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债权债务清楚、还款责任明确,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二、主要任务与要求(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石油、石化、铁路、煤炭行业要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提取、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办理个人账户转移等业务的前提下,抓紧组织各设区城市和有关行业,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负债和人员状况等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五)资产清理的主要内容:1、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账和个人明细账是否相符等。

红歌会活动总结通用3篇

红歌会活动总结通用3篇

红歌会活动总结通用3篇红歌会活动总结篇一一、目的意义在职工群众中深入开展唱红色歌曲、读红色书籍、传红色短信“三红”活动,是贯彻落实县委有关精神,提升社会公德的重要体现,开展“三红”活动,能够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有效提升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有助于塑造职工良好形象,进一步用红色经典的力量凝聚精神,更好地组织、引导和服务全县职工投身打造“实力、活力、魅力新张北”的伟大实践中,增强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强县的精神动力。

二、活动内容着眼于引导广大职工群众走近历史、了解时代、热爱家乡,坚持“传播主流价值、丰富群众文化、培育城市精神、提升职工素养”的基本原则,把唱红色歌曲、读红色书籍、传红色短信活动“三位一体”结合起来,面向全县职工,兼顾参与性、普及性、长期化和生活化,努力拓宽活动的参与面,增强活动的思想性、群众性和持续性。

1、唱红色歌曲活动:全县各企事业单位职工要广泛参与唱红色歌曲活动,各基层、系统工会要先进行红歌预赛活动,由各系统工会和部分企业工会推荐,总工会验收把关选出优秀节目,参加县文化艺术节红歌汇演(汇演时间:7月18日—20日)。

内容以歌颂祖国、赞美奉献、弘扬正气、激发热情、展示成就为主,形式以大合唱、表演唱、联唱、独唱等为主。

2、读红色书籍活动:以“创建学习型班组,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为载体,突出阅读反映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文献,营造职工读书学习的氛围,提高广大职工群众的读书能力,立终身学习理念。

各单位根据活动开展的实际情况,适时举办读书交流、读书征文、读书演讲、读书知识竞赛等活动,不断创新读书学习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推动基层职工读书学习活动的广泛开展。

3、传红色短信活动:征集内容:以文字短信为主,内容健康向上、构思巧妙精炼,风格淳朴清新并体现时代特征。

要紧扣时代主题和社会热点,达到传递健康真情、启迪美好人生、传播知识文明的社会效果。

形式以人生格言、励志短句、哲理箴言、警句良言、真情祝福等内容为主。

字数要求:70字以内。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住房公积金归集服务水平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住房公积金归集服务水平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住房公积金归集服务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京房公积金发〔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住房公积金归集服务水平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8〕52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各单位、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网点、缴存单位及缴存人: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就贯彻《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北京市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京政办字〔2018〕26号),按照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要求,解决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提升住房公积金归集服务水平、开展治理违规提取,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单位信息变更、缴存业务全程网上办为进一步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除已在网上可以办结的缴存业务外,单位登记开户、信息变更既可以由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柜台办理,也可以由单位经办人通过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网站(http://)网上业务平台直接办结单位登记开户、单位信息变更业务。

单位首次在网上办理登记开户时所选择的管理部负责对单位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单位,并指导单位下一步办理业务。

如仍存在问题较为复杂网上或电话方式不能解决的,通知单位经办人到管理部或由管理部派人到单位指导解决。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通缴通取缴存单位可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自行在管理中心下属的十八个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网点选择一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类业务,自行选择的管理部或银行网点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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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为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服务指引。

一、缴存服务(一)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去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转移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或异地转移申请书;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1、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同城转移手续2、异地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出地管理中心转账或电汇-转入地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异地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

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汇、补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或者委托受委托银行从单位账户扣划汇缴办理要件: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2、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1、到服务网点窗口汇(补)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2、委托银行扣划汇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与管理中心、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划协议-受委托银行于约定划款日划款-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每年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有条件的也可通过网络上传资料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办理要件:1、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或由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没有管委会授权的,为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4、离休、退休的;5、出境定居的;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有条件的,经审核可直接转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存折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

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12、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贷款服务(一)贷款办理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2、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薄、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和二手房估价报告;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签订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抵押—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提前还贷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1、提前还贷申请表;2、借款人身份证件;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1、一次性归还本息: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审批-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办理结清手续2、提前部分还贷: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确定提前还贷金额、剩余贷款的还款计算方式、提前还款日-管理中心审批-与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签订变更合同-办理还款手续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信息查询查询渠道:办理场所的柜台、客户服务热线(号码)、网上客户服务中心(域名)、自助查询终端等。

柜台和自动查询终端查询服务应提供近三年的职工或单位的明细账信息,电话及网络查询服务应提供当年缴存、提取、结息及余额信息。

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

查询所需要件:1、通过柜台查询的,职工应出示身份证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单位经办人员应出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和本人身份证等证件。

2、通过电话、自助查询终端或网络查询的,职工应输入本人身份证号或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及密码,单位经办人员应输入单位缴存登记号及密码。

查询时限:通过柜台、电话、自助查询终端申请查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通过网络查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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