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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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根据今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导思想,“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和题型与以往没有太大的不同。今年唯一有所变化的是,国际法增加了非政府组织(NGO)内容,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

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

3.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面重点掌握:诉讼和仲裁。主要体现在民诉涉外篇和民诉意见的解释,以及仲裁法中。在诉讼中,重点掌握诉讼所涉及的一些辅助问题——期间、诉讼时效、代理和保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默示管辖);司法协助(域外送达、域外取证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中的重点是,仲裁(有效和无效)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如《纽约公约》的内容);

4.在区际法律问题中掌握内地与港澳台所签订的一些司法协助协定。(大陆与香港签署了送达和仲裁裁决承认执行的安排,大陆与澳门签署了送达和取证的安排,台湾方面仅大陆最高院作出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法规汇编【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法规汇编【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法规汇编

【圣才出品】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制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第三条【缔结、决定、批准和废除、管理机构】

民政府,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准和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缔结条约的名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

第五条【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决定程序】

下: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同外交部会商后,报请国务

院审核决定。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经国务院同意,协定的中方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谈判和签署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协定,由本部门决定或者本部门同外交部会商后决定;涉及重大问题或者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部门或者本部门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决定。协定的中方草案由本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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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复习

★★★论述国际私法的发展

一、法则区别说:最早产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的产生,代表为巴托鲁斯(国际私法的鼻祖),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行为法,率先提出法律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

二、国际礼让说:主要代表人物:胡伯,“国际礼让说”(各国统治者出于礼让,应相互尊重他国法律,使其在适用于本国境内以后,在其他国家也保持其效力,但以本国主权及臣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为限)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力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

三、德国近代国际私法学以萨维尼为主要代表人物——法律关系本座说,认为国际私法的根本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其内容有

(1)关于人的法律关系以其住所地为本座

(2)关于物的法律关系以物之所在地为本座

(3)关于契约内产生的法律关系,依当事人意思,如无明确意思表示,以契约履行地为本座。

(4)例外:法院地的国内强行法反对外国法的适用或者无法确定外国法内容的,则适用法院所在地法。

2、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影响

(1)扭转了通知国际私法几百年的法则区别说所制定的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论,并创造了联接点选择法律方法的途径

(2)对于未来的国际私法理论(包括最密切联系原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对于欧洲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四、英国的戴西提出了著名的既得权说。其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戴西的这一学说是为了调和适用外国法和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矛盾,结果是使他自己陷入了更大的矛盾。但该学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司法考试之三国法全面解析

司法考试之三国法全面解析

司法考试之三国法全面解析

导语:2023司考之三国法全面解析。司考备考时间有限,利用最少的时间取得最大的复习效果,应该做到重点主次分明,合理花费时间。本文针对保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三个知识考点,为考生进行解析:

一、国际公法

1、试题分析

司F考试一般特点:考点散、强调与法条结合、试题灵活。国际公法在三国法中所占分值最少,但考点分散,例如试题一共才9道共12分,但却覆盖了大纲的七章内容;为了增加国际公法和一般司F 从业人员的联系,10年之后试题加强了与国内法条紧密结合的特点;历年试题试题多以案例的形式出现,知识点的直接陈述性命题较少。

变化:司F考试中以往国际公法的试题多属于单一知识点命题,近几年试题中的综合案例题有所增加。和单一知识点命题相比,综合知识点命题的准确率更低,这说明了国际公法试题难度增加的特点。

2、针对性的复习方法

中等时间安排,理解、记忆、做题。考生们注意知识点的比较记忆,法条部分比较麻烦,需整理合并到知识点中。

二、国际私法

1、试题分析

司F考试一般特点:在三国法中所占分值居中,考点较为集中,考题采用直接叙述性命题或案例命题两种的方式,绝大多数的题目比较容易把握,但有个别偏题题的特点。在2023年之前,国际私法的考查重点是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但从2023年之后,重点逐渐偏移到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上。由于国际私法在三国法中知识点相对比较简单,因此每年真题中都会有偏题出现。

变化:司F考试中国际私法试题近两年来最大的特点就是增大了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分值,并且随着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问题日益突出,针对区际私法的试题量也有所增加,这点值得考生注意。法律||教育网

杨帆三国法口诀与解释

杨帆三国法口诀与解释

杨帆三国法口诀与解释

杨帆三国法口诀是一种用于记忆三国法知识点的技巧性口诀,由杨帆老师编写。口诀内容涵盖了三国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该口诀易于记忆,对于三国法学习者来说,是一种非常有用的学习工具。

以下是杨帆三国法口诀的部分内容及其解释:

1. 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关系。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涉及合同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等方面。国际私法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

3.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国际贸易法、投资法和金融法等方面。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贸易、投资和金融等方面的关系。

杨帆三国法口诀是一种非常有用的学习工具,可以帮助学习者快速记忆三国法的知识点。同时,口诀内容涵盖了三国法的各个方面,可以帮助学习者全面了解三国法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

然而,使用口诀进行记忆并不是学习的唯一方法。对于三国法学习者来说,还需要通过阅读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和学术论文等方式,深入理解和掌握三国法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精品】三国法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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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思维导图

国际法· 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

重要考点:

(1)国际法的渊源;

(2)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实践;

(3)国际法基本原则。

复习策略:

将本章和第六章的知识点合并掌握;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实践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的变化。

国际法· 国际法律责任

重要考点:

(1)国家主权豁免制度;

(2)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

(3)联合国安理会;

(4)行为归因于国家;

(5)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重要考点:

(1)河流制度;

(2)领空制度;

(3)领土主权的取得;

(4)海洋水域的划分和各部分法律制度;

(5)大陆架制度;

(6)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7)外空登记、营救和责任制度;

(8)大气环保法律制度。

复习策略:

海洋法比较容易混淆,先结合教材中的图示梳理清楚海洋各区域的划分再对应记忆相应的制度。

国际法· 国际法上的个人

重要考点:

(1)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2)外交保护制度; (3)引渡制度; (4)庇护制度。复习策略:

结合重点法条掌握国籍制度和引渡制度。

国际法·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重要考点:

(1)使领馆人员的派遣和任职;

(2)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3)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4)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复习策略: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容易混淆,要结合本章的各个图示掌握使领馆特权与豁免的区别,以及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国际法· 条约法

国际法· 条约法

重要考点:

(1)全权证书;

(2)条约的批准、加入和接受;

(3)条约保留制度;

(4)条约冲突的解决。

复习策略:

结合我国《缔约程序法》掌握条约的缔结程序。

国际法·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国际私法)【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国际私法)【圣才出品】

第二部分国际私法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范围和渊源

考查小贴士

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国际私法的渊源、区际法律冲突的含义及解决方法,考题设置浅显直观,难度不大。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私法”范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国际民商事关系。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就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即指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外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两方面。

1.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内判例在我国不是法律的渊源,也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2.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国际民商事惯例的适用,一般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只有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国际商事惯例。才对该当事人有约束力。

三、区际法律冲突

1.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多法域国家由于该国内部法律体系不统一,各法域之间的立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当准据法指向多法域国家时,适用多法域国家的哪一个法域的法律为准据法,就是区际私法要解决的问题。

2.我国对此的规定是,首先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考查小贴士

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住所:主要考查自然人和法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以及住所冲突的解决;

(2)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常将涉外民商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查。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型和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型和复习重点

考试题型:

一、单项选择题15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二、多项选择题10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三、简答题2题(回答要点并作简明扼要的解释。2题,共20分)

五、论述1题(共15分)

六、案例分析(每道15分,共30分)

简答题

1、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的各自定义与特点。

冲突规范的定义:

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一国家法律或何种法律的规范。

冲突规范特点:

1、内容上,不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

2、作用上,对涉外民商事关系仅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

3、性质上,不同于实体法也不同于程序法规范

4、结构上,具有特殊的法律规范结构

准据法的定义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准据法的特点

1.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的实体法

2.是能够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3.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才能确定

4.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具体的实体法规则

2、简述国际私法渊源的形式及地位。

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具有双重性特点:既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且不同国家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一)国内法渊源

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主要有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两种形式。

1、国内立法

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规范最为古老的渊源之一。历史上,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分散立法式,即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

1.国际私法的渊源:1.国内立法(a.将国际私法规范分别规定在民法典和其它法典的章节中b.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对国际私法规范系统的加以规定 c.在民法典中列入专门篇系统的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d.在个别单行法规中就某个方面问题制定国际私法的有关规范)

2.国内判例.

3.国际条约

4.国际惯例(条件:a.必须在长期的实践中连续有效并且有确定的内容,有客观性,有效性确定性.b.国际惯例对某国或某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并不当然对涉外法律关系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明确使用某项国际惯例时,才发生效力也就是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国际惯例)

2.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间接。直接间接调整方法即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只规定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未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调整方法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明确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从而消除法律冲突,避免在不同国家的国内法间作选择的一种方法

3.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念出发,认为应该适用的法律,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他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认为只有这样做,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一个法律,得到一致判决。评价:他在分析和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不免常常站在唯心和落后的封建主义的立场上,但他的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也是有重大影响。并且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归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1、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事关系受何国(或地区)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方法。

2、一机两翼论定义:在国际私法上,内涵包括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及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两翼之一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3、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为手段,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国际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部门法。

4、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定义:也称法则两分说,即把法则分为人法和物法两类。有关于人的法则就是人法,有关于物的法则就是物法。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可适用于所属城邦之外,但物法只具有属地效力,只适用于所属城邦之内。

5、法律关系本座说定义:是指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

6、时际法律冲突的定义:是指某一法律关系产生后,由于一国在不同时期内,先后颁布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内容上不一致而产生的冲突。

7、人际法律冲突的定义:是指一主权国家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等级之间的人的法律,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2020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2020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导语】不管你的梦想是什么,做好当前的事情,终将会如愿以偿。对于考试⽽⾔,同样需要不断地积累,坚持学习。以下为“2020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篇⼀】2020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国际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是指⼀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关应另⼀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关或有关当事⼈的请求,代为履⾏司法⾏为,或者在司法⽅⾯提供其他的协助。司法协助包括民事司法协助和刑事司法协助等,此处讲的是民事司法协助。民事司法协助⼜有⼴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只包括送达⽂书、调查取证等,⼴义的司法协助,除了包括狭义司法协助的内容外,还包括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

(⼆)司法协助的途径

1.外交途径

即请求国司法机关把请求⽂件交给本国的外交部,由本国外交部转交给被请求国的外交代表,再由该国外交代表转交给该国国内的主管司法机关,由该主管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

2.使领馆途径

即请求国司法机关把请求⽂件交给本国驻在被请求国的使领馆,再由使领馆直接把有关⽂件交给驻在国的主管司法机关,由该主管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

3.法院途径

即由请求国法院直接委托被请求国法院进⾏司法协助。不过,采取这种做法⼀般须以条约为基础。

4.中⼼机关途径

亦称为中央机关途径。它是请求国主管机关将请求协助事项提交给被请求国的中⼼机关,由该中⼼机关再转交给本国有关主管机关进⾏司法协助的途径。

(三)域外送达

1.域外送达的概念

域外送达是指⼀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按照互惠原则将诉讼⽂书和⾮诉讼⽂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当事⼈或其他诉讼参与⼈的⾏为。

[国际私法考试要点]国际司法考试[修改版]

[国际私法考试要点]国际司法考试[修改版]

国际私法考试要点

一、绪论

(一)国际私法基本理论

1、涉外民事关系(4-5)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民通意见第178条):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多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法律冲突(5)

指设计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该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却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现象。

(二)国际私法的概念(20)

1、概念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方法(9-10)

(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

指出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

指有关国家间通过以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的统一实体法,或借助于经广泛实践形成的国际商事惯例,来直接支配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与法律选择。

3、范围(17-18)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

(3)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二、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发展史

(一)历史发展

1、法则区别说时代13-18世纪(50-56)

(1)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50)

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是建立在把法则区分为物法和人法的两分法基础之上,而在现实生活中确并不存在这种纯粹是关于物或纯粹是关于人的法则,于是他便

2020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2020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2020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2020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大纲要求】

了解或理解: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冲突规范的概念、特性、

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

熟悉并能够使用:国际民商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准据法的选择

方法以及准据法的确定。

【考查重点】

本章的基本考点包括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类型和准据法。虽然

冲突规范的类型问题比较简单,考生应理解四种冲突规范各自的特征,在复习过程中将所遇的冲突规范都实行归类。准据法的特征和确定是

一个重要内容,考生应准确记忆,并着重掌握区际冲突的解决。

【思维导图】

2020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一、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

法律冲突是指因为不同法律制度各自内容的差异和位阶的高低而

导致相互在调整同一社会关系或解决同一问题的上效力的抵触。国际

私法上所讲的法律冲突,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即同一民商事关系

因所涉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法律冲突类型的主要包括:

①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

②空间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

③平面冲突(即平等位阶的法律冲突)和垂直冲突(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

(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

(1)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正因为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互不相同,对同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往往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产生不同的结果,这样便提出应适用何国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同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

(2)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有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并结成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重点

国际私法重点

名词解释

1、双边冲突规范:抽象的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接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的冲突规范

2、外国法人认可:是对外国法人一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

3、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是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规范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

4、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5、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

6、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或连接根据,它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7、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法院地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如果外国法的适用或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会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制度。

8、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益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法考资料之三国法知识点汇总

法考资料之三国法知识点汇总

三国法知识点汇总资料复习

三国法第六天:

【知识点】

1.国际商事仲裁

2.国际司法协助

3.继承与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重点了解】

一、国际商事仲裁

1、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应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

2、在仲裁中,适用法律约定不明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3、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对仲裁请求、反请求申请更改,仲裁庭可接受,也可以提出更改的时间过迟为由拒绝。

4、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证据保全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需要提供担保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5、对于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按照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6、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获得救济。

7、我国政府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互惠

保留意味着我国只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纽约公约》。商事保留意味着仅对契约或非契约性的商事法律关系引起争议的仲裁裁决适用《纽约公约》。

二、国际司法协助

1、送达方式中除了传统的条约、外交等送达方式外,需注意采取邮寄送达要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使用,满 3 个月未收到送达回证也有可能视为送达。

2、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在我国的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3、可以拒绝执行请求书的理由:①不属于职权范围;②会损害主权和安全。

4、外国判决、裁定、裁决需要中国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再予以执行。仅申请承认的,人民法院也只审查应否承认。

三、继承与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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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篇一】XX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国际司法协助

(一)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关应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履行司法行为,或者在司法方面提供其他的协助。司法协助包括民事司法协助和刑事司法协助等,此处讲的是民事司法协助。民事司法协助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只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广义的司法协助,除了包括狭义司法协助的内容外,还包括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司法协助的途径

1.外交途径

即请求国司法机关把请求文件交给本国的外交部,由本国外交部转交给被请求国的外交代表,再由该国外交代表转交给该国国内的主管司法机关,由该主管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

2.使领馆途径

即请求国司法机关把请求文件交给本国驻在被请求国的使领馆,再由使领馆直接把有关文件交给驻在国的主管司法机关,由该主管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

3.法院途径

即由请求国法院直接委托被请求国法院进行司法协助。不过,采

取这种做法一般须以条约为基础。

4.中心机关途径

亦称为中央机关途径。它是请求国主管机关将请求协助事项提交给被请求国的中心机关,由该中心机关再转交给本国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司法协助的途径。

(三)域外送达

1.域外送达的概念

域外送达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按照互惠原则将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2.我国向外国送达的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

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此外,年《民诉解释》535条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出现,可以直接送达。

3.外国向我国送达的途径

关于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应当根据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所规定的途径送达;没有条约关系的,按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注意】

我国不接受外国法院对我国进行的邮寄送达、利害关系人送达、外交人员或领事向非派遣国国民送达、主管人员直接送达。

外国司法文书在我国的送达,只有在没有条约关系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4.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

该公约自1992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为此,人民法院、外交部与司法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和《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具体规定了运用该公约设立的机制进行文书域外送达的程序。

(1)依据公约的送达途径。外国法院文书向我国境内送达:由该国

驻华使领馆经由司法部转递人民法院,再由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

我国法院文书向境外当事人送达:经人民法院转递我国司法部,应按《公约》附录中的格式制作请求书、被送达文书概要和空白证明书,与文书一并送交被请求国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人民法院将文书通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馆转交该国指定的机关。

(2)可以拒绝送达的理由。被请求国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其主权或安全时才可拒绝执行。

(3)不能拒绝送达的理由。有关期限已过;被请求方法院专属管辖;未附有被请求方文字译本(但附有英文或法文文本)

受送达人有权拒收未附被请求方文字译本的司法文书。

【篇二】XX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

一般来讲,《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也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但以下相关内容须予以特别注意:

(一)特别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

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可行使管辖。

(二)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有:①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因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我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有:①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②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③因在中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注意】

当事人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当事人不得以书面协议排除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但当事人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其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权的法律效力。

(三)书面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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