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期刊名称】《中国医学前沿杂志(电子版)》
【年(卷),期】2013(000)003
【摘要】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总页数】3页(P70-72)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 [J], ;
2.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等10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J],
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 [J],
4.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政司
5.《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发布妇科内镜诊疗医生需准入——基层医疗机构应谨慎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 [J], 胡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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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年版)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1.临床科室。
(1)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呼吸相关疾病专业组,专科医院设有呼吸疾病相关科室。
(2)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500例。
2.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配备满足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包括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不少于10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附件2)不少于200例。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深卫人医政[2013]1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17
【实施日期】2013.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
版)的通知
(深卫人医政〔2013〕12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委直属各医院,社会办各医院:现将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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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1.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具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操作的内镜设备和医疗器械。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4)有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和医院感染管理系统。
2.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1 / 7(三)有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操作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见附件)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至少10年,收治呼吸疾病患者的实际开放床位数至少60张,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至少1000例次,开展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至少100例次。
2.具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需求的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等临床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年版)》
《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年版)》(国卫办医发〔2013〕44号)为加强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儿科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儿科(0-18岁)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儿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1.临床科室。
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儿科呼吸专业组,专科医院(儿童医院或妇儿医院)设有儿科呼吸专业。
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1000例,完成儿科呼吸内镜诊疗不少于200例。
2.儿科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儿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配备满足儿科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吸氧装置、负压吸引器、复苏气囊及加压面罩、各种型号的气管插管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儿科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儿科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儿科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三级医院,开展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内累计完成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包括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不少于5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不少于200例。
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年版)为加强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儿科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儿科(0-18岁)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儿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1.临床科室。
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儿科呼吸专业组,专科医院(儿童医院或妇儿医院)设有儿科呼吸专业。
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1000例,完成儿科呼吸内镜诊疗不少于200例。
2.儿科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儿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配备满足儿科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吸氧装置、负压吸引器、复苏气囊及加压面罩、各种型号的气管插管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儿科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儿科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儿科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三级医院,开展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内累计完成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包括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不少于5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附件2)不少于200例。
呼吸内镜室规章制度
呼吸内镜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呼吸内镜室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呼吸内镜室的全部员工。
第三条呼吸内镜室应严格依照本规章制度执行,任何员工不得违反规定。
第四条呼吸内镜室领导负责本规章制度的宣传、执行和检查。
第二章呼吸内镜室的管理第五条呼吸内镜室设立“内镜医师值班制”,每天24小时开诊,确保随时能够进行内镜检查。
第六条呼吸内镜室配备专业的医疗设备和器材,保证内镜检查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呼吸内镜室要求严格遵守医疗废弃物处理规定,确保医疗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第三章呼吸内镜室的员工管理第八条呼吸内镜室的员工应具有相关的专业资格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后方可从事内镜检查工作。
第九条呼吸内镜室的员工应严格遵守医疗纪律,不得擅自离岗或违规操作医疗设备。
第十条呼吸内镜室的员工应保持职业操守,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四章呼吸内镜室的内镜检查流程第十一条呼吸内镜室接诊患者后,应按照内镜检查流程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内镜检查前应进行患者询问和病史调查,了解患者病情及病史。
第十三条内镜检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内镜检查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呼吸内镜室的医疗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呼吸内镜室应配备专业的急救设备和药品,确保能够及时处理突发情况。
第十五条内镜检查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发生,应立即停止检查,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有传染病的患者进行内镜检查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医护人员的安全。
第六章呼吸内镜室的质量管理第十七条呼吸内镜室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对内镜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对内镜检查结果应进行准确记录和对照,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呼吸内镜室应定期进行内部自查和外部质量评估,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
第七章呼吸内镜室的后勤管理第二十条呼吸内镜室应合理安排医护人员的工作时间,保证医护人员的休息和调节。
第二十一条呼吸内镜室应保持医疗设备和器材的日常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年版)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1.临床科室。
(1)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呼吸相关疾病专业组,专科医院设有呼吸疾病相关科室。
(2)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500例。
2.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配备满足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包括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不少于10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附件2)不少于200例。
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年版)-要点
(3)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 (3)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 (3)近5年累计完成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与呼吸内 要求。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与儿 2000例,其中每年独立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 镜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 科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 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50例。
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 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 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 、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儿科呼吸内镜 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儿科麻 醉专业医师,具备儿科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 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2)在三级医院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 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或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 以上。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 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
(2)在三级医院从事儿科呼吸内镜诊疗工作不 少于5年,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从事消化内镜诊疗 任职资格。近5年累计完成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 工作不少于8年,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 术操作不少于500例,其中独立完成的按照四级 职资格3年以上。 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 。
2.具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儿科重症监护室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 疗技术需求的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等临床科室、 镜诊疗技术需求的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等临床科 疗技术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设备和技术能力。 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4.开展消化系统肿瘤相关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医 疗机构,还应当具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 的肿瘤科与放射治疗科的诊疗科目。 二、人员基本要求 二医师。 (一)医师。 (一)医师。 1.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 1.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 1.开展消化内镜手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 以下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 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 的呼吸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展消化内镜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具有5年以上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经 (2)具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目前从事呼吸 (2)有5年以上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经验,目 验,目前从事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相关工作, 系统疾病诊疗相关工作,累计参与呼吸内镜诊疗 前从事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累计参与完成消 累计参与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作不少于50例 技术操作不少于50例。 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200例。 。 (3)经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 (3)经过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 (3)经过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 格。 核合格。 格。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 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 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 技术的医师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应满足以下条件: 足以下条件: (1)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取 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累 计独立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300例;其 中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100例。 (2)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四级呼吸内镜诊 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本规范实施前,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 定的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 但须经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 展按照三级及以下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 。 4.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 经过培训,但须经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 力审核而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 技术。 (1)开展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5 年,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累计独立完成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200 例;其中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 操作不少于100例。 (2)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四级儿科呼吸内 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本规范实施前,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 定的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 但须经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 而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下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 诊疗工作。 4.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 经过培训,但须经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 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 内镜诊疗工作。 (1)开展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取 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累 计独立完成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500例;其 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 少于300例。 (2)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四级消化内镜诊 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本规范实施前,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 定的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 但须经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 展按照三级及以下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工作 。 4.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 经过培训,但须经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 力审核而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 工作。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通过四级呼吸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通过四级呼吸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浙卫发[2013]282号•【施行日期】2013.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通过四级呼吸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的通知(浙卫发[2013]282号)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按照原卫生部《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卫办医政发〔2012〕100号)要求,我厅委托浙江省医学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了临床应用能力评价。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现将通过四级呼吸内镜手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公布如下:一、通过四级呼吸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浙江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育英儿童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杭州市中医院、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浙江萧山医院、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宁波市第一医院、宁波市第二医院、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宁波市鄞州人民医院、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余姚市人民医院、慈溪市人民医院、温州市中心医院、温州市人民医院、乐清市人民医院、湖州市中心医院、嘉兴市第一医院、嘉兴市第二医院、绍兴市人民医院、绍兴市第六医院、诸暨市人民医院、舟山医院、金华市中心医院、东阳市人民医院、衢州市人民医院、浙江省台州医院、台州市立医院、丽水市中心医院、丽水市人民医院。
卫生部呼吸内镜管理规范及目录
呼吸内镜诊疗技巧治理规范(2013年版)为增强呼吸内镜诊疗技巧临床运用与治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动,包管医疗质量和医疗安然,依据《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治理方法》制订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巧的根本请求.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巧重要包含可曲折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巧.一.医疗机构根本请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巧应该与其功效.义务相顺应.(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分核准登记的相干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巧相干的帮助科室和设备,并知足下列请求:1.临床科室.(1)二级及以上病院,个中分解性病院设有呼吸相干疾病专业组,专科病院设有呼吸疾病相干科室.(2)每年收治呼吸体系疾病患者许多于500例.2.呼吸内镜工作室.(1)知足呼吸内镜诊疗技巧临床工作请求,包含术前预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不雅察室等.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巧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知足无菌手术前提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2)配备知足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请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干器械.耗材.(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效).除颤仪.吸氧设备.简略单纯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本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巧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干的麻醉技巧临床运用才能.并发症的分解处理和挽救才能.(三)有经由呼吸内镜诊疗相干常识和技巧培训,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巧人员.(四)有内镜消毒灭菌举措措施,病院沾染治理相符请求.(五)拟开展风险高.进程庞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巧(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知足以上根本前提的情形下,还应该知足以下请求:1.三级病院,开展呼吸体系疾病诊疗工作许多于10年,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纵许多于1000例,个中包含按照四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许多于10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附件2)许多于200例.技巧程度在当地区处于领先地位.2.具备知足危宿疾人救治请求的重症监护室.3.具备知足实行按照四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巧需求的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等临床科室.设备和技巧才能.二.人员根本请求(一)医师.1.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巧的医师,应该同时具备以下前提:(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规模为与开展的呼吸内镜诊疗相顺应的临床专业.(2)具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今朝从事呼吸体系疾病诊疗相干工作,累计介入呼吸内镜诊疗技巧操纵许多于50例.(3)经由呼吸内镜诊疗技巧体系培训并考察及格.2.拟自力开展按照四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巧的医师还应该知足以下请求:(1)开展呼吸体系疾病诊疗工作许多于5年,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巧职务任职资历3年以上.累计自力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纵许多于300例;个中按照三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纵许多于100例.(2)经国度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巧培训基地体系培训并考察及格.3.本规范实行前,相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分肯定的相干前提和尺度的医师,可以不经由培训,但须经呼吸内镜诊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下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4.本规范实行前,具备下列前提的医师,可以不经由培训,但须经呼吸内镜诊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审核而开展按照四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巧.(1)具有优越的职业道德,同业专家评断专业技巧程度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举,个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2)在三级病院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许多于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巧职务任职资历,或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巧职务任职资历3年以上.近5年累计自力完成按照四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纵许多于100例.(3)呼吸内镜诊疗技巧的顺应证选择相符请求.近3年未产生二级以上负重要义务的与呼吸内镜诊疗相干的医疗变乱.(二)其他相干卫生专业技巧人员.应该经由呼吸内镜诊疗技巧相干专业体系培训并考察及格.三.技巧治理根本请求(一)严厉遵照呼吸体系疾病的诊疗规范.呼吸内镜诊疗技巧操纵规范和诊疗指南,严厉控制手术顺应证和禁忌证.(二)呼吸内镜诊疗临床运用由具有呼吸内镜诊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的本院在职医师决议,实行按照四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巧由取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巧职务任职资历3年以上的本院在职医师决议,术者由相符本规范请求的医师担任.术前应该肯定技巧计划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与治理计划.(三)实行呼吸内镜诊疗技巧前,应该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或授权代理人告诉手术目标.手术风险.术后留意事项.可能产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订知情赞成书.(四)增强呼吸内镜诊疗质量治理,树立健全呼吸内镜诊疗后随访轨制,并按划定进行随访.记载.(五)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分应该将准予开展按照四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巧的医疗机构报国度卫生计生委存案.四.培训拟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该接收体系培训并考察及格.个中从事按照三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该接收许多于3个月的体系培训,从事四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该接收许多于6个月的体系培训.(一)培训基地.国度卫生计生委指定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巧培训基地,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分指定本辖区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巧培训基地,并组织开展响应培训工作.国度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巧培训基地应该具备以下前提:1.三级甲等病院.2.开展呼吸体系疾病诊疗工作许多于10年,具备响应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呼吸内科(或者结核病科)和胸外科现实凋谢床位总数许多于80张.3.近3年累计收治呼吸体系疾病患者许多于6000例;每年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纵许多于1000例,个中按照四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纵许多于150例.同时,每年开展内科胸腔镜.超声支气管镜诊疗操纵总数许多于100例.4.有许多于3名具备按照四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的指点医师,个中至少1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巧职务任职资历.5.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巧培训工作相顺应的人员.技巧.设备和举措措施等前提.6.近3年举行过全国性的与呼吸内镜诊疗技巧相干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呼吸内镜诊疗技巧国度级持续医学教导项目.(二)按照四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巧医师培训请求.1.在指点医师指点下,介入完成按照四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纵许多于50例,并考察及格.2.在指点医师的指点下,接收培训的医师应介入对患者的全进程治理,包含诊疗操纵术前评价.诊断性检讨成果说明.呼吸内镜诊疗操纵.操纵进程记载.围手术期处理.危重患者的诊疗操纵后监护治疗和术后随访等.在境外接收呼吸内镜诊疗技巧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实,并经国度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考察及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划定的培训请求.附件:1.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巧目次2.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巧参考目次附件1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巧目次一、经支气管镜热消融技巧(包含电烧蚀.激光.氩等离子体凝固.微波等技巧)二.经支气管镜冷冻切除术三.气管/支气管内支架植入术四.气管和支气管瘘封堵术五.支气管腔内近距离放射治疗技巧六.经支气管镜光动力治疗技巧七.支气管镜肺减容术八.经支气管镜热成形术九.硬质气管/支气管镜诊疗技巧附件2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巧参考目次一.经支气管针吸活检术二.超声支气管镜检讨术三.支气管镜电磁导航活检术四.内科胸腔镜检讨术五.气管/支气管内球囊扩大术。
呼吸内镜规章制度
呼吸内镜规章制度篇一: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标准(2022)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标准〔2022年版〕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标准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根本要求。
本标准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根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以下要求:1.临床科室。
〔1〕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呼吸相关疾病专业组,专科医院设有呼吸疾病相关科室。
〔2〕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500例。
2.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配备满足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开展全身麻醉〔含根底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根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包括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不少于10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附件2〕不少于200例。
内镜诊疗中心(支气管镜)诊疗及报告签发医师资质及授权管理制度
内镜诊疗中心(支气管镜)诊疗及报告签发医师资质及授权管理制度Ⅰ目的持续提高内镜诊疗质量,保障内镜诊疗安全。
Ⅱ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内镜诊疗中心(支气管镜)。
Ⅲ制度一、本规定所称内镜诊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人体正常腔道或人工建立的通道,使用内镜器械在直视下或辅助设备支持下,对局部病灶进行观察、组织取材、止血、切除、引流、修补或重建通道等,以明确诊断、治愈疾病、缓解症状、改善功能等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措施。
本规定所指报告签发是指对内镜下所见病变或治疗过程进行专业、客观描述并予以初步诊断。
本制度主要针对呼吸内科专业内镜诊疗技术及报告签发。
二、呼吸内镜诊疗及报告签发医师资质要求(一)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及报告签发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具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目前从事呼吸系统疾病相关工作、累计参与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作不少于50例。
3.经过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开展相关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3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累计独立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干300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100例。
2.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定的四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4.在三级医院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近5年累计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
5.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症选择分符合要求。
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与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
(三)医院对从事内镜介入诊疗技术的工作人员实行授权制,未取得医院授权的人员不得从事内镜介入诊疗技术相关工作。
呼吸内镜技术诊疗护理规范
呼吸内镜技术诊疗护理规范纤维支气管镜适用于做肺叶、段及亚段支气管病变的观察,活检采样,细菌学、细胞学检查、配合TV系统可进行摄影,示教和动态记录。
能帮助发现早期病变,能开展息肉摘除等体内外科手术,对于支气管、肺疾病研究,术后检查等是一种良好的精密仪器。
纤维支气管镜发明后已广泛应用于临床。
除在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方面取得很大进展之外,在治疗方面也得到广泛应用。
【物品准备】纤维支气管镜、吸引器、冷光源、活检钳、细胞刷、喉头喷雾器。
麻醉药、镇静药。
抢救药及物品。
【术前准备】1、患者的告知及知情同意:将支气管镜检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向患者提供口头或书面指导,可以提高其对操作的耐受性。
所有患者在接受检查前须书面告知相关风险,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检查过程须有家属陪同,以便于在不良事件发生时能及时进行医患间的沟通。
2.检查前需要详细询问患者病史,测量血压及进行心、肺功能检查。
3.每位患者必须拍摄X线正和(或)侧位胸片,必要时行胸部CT检查,以确定病变部位。
4.支气管镜检查前4h开始禁食,检查前2h开始禁饮水。
5.需要静脉应用镇静剂者应在给药前建立静脉通道,并保留至术后恢复期结束。
6.阿托品在检查前无需常规应用。
7.对于拟行经支气管活检的患者,应在检查前检测血小板计数、凝血酶原时间和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操作程序】1. 将纤支镜与吸引器及显像系统连接好,开启显像系统及冷光源。
2.用2%利多卡因雾化麻醉咽喉(或2%利多卡因5ml作环甲膜穿刺注入)。
用2%利多卡因凝胶进行鼻腔麻醉。
3.患者一般取仰卧位,术者在窥视下由鼻孔(或口腔)插入,看清声门,待声门开大时将支气管镜送入气管,徐徐前进。
并经支气管镜注入利多卡因进行气道麻醉,应尽量减少其用量。
成人利多卡因的总用量应限制在8.2 mg/kg。
对于老年患者、肝功能或心功能损害的患者,使用时可适当减量。
4. 顺序观察声门,气管,隆突,左、右总支气管及其所属各叶段支气管管口。
原则先查健侧后查病侧,及时吸出呼吸道分泌物。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各项规章制度
气管镜室各班分工制度1.气管镜主检医师由呼吸科统一排班,负责气管镜检查患者的术前评估、签署患者知情同意书、术中操作、术后观察和报告书写并签字。
医师承担患者安全的主要责任。
2.气管镜室护士应由临床经验丰富的护士担任,并合理分工,配合默契。
A班:1、负责操作室、消毒室桌面卫生2、协助B班做好标本处理(按标本处理方法及原则),并填写标本送检申请单3、下午负责办公室及清洗消毒间地面卫生。
B班:1、负责办公室及更衣室桌面卫生2、进行环甲膜穿刺及鼻咽部粘膜麻醉3、负责术中配合、处理标本4、下午负责诊疗室卫生(倒痰瓶)C班:1、早上负责更换各种储物瓶及持物镊、氧气湿化瓶并标明日期时间。
在吸引器痰瓶内放置消毒剂。
2、填写紫外线及循环风登记本。
3、开启清洗消毒间排风扇。
负责早间消毒剂的监测及登记。
4、负责全天纤支镜的清洗、消毒及保养,并负责登记。
5、下班前负责将全部纤支镜放入镜柜并上锁,其余物品按规定地点放置。
7、浸泡消毒液每两周更换,浓度下降不符合标准时应立即更换。
D班:1、负责患者登记、建立病历、谈话及签字并登记。
2、负责特殊病人的术中配合。
3、负责所有病人的收费。
4、负责所有病人的报告打印。
E班:1、负责术中擦净病人口鼻分泌物。
2、早上、下午负责治疗室、消毒室及办公室的卫生。
3、负责标本的送检。
材料管理制度1.科室建立对各种设备、家具、器材等须建立账目,并定期清点,防止遗失、差错。
要求账物相符,保证各种物资安全。
2.申领材料要详细记录,并签字保存。
3.设专人负责管理材料的申领、保养、报废等。
4.科室各种好耗材需备用充足,定期清点,防止过期,杜绝浪费。
5.建立一次性高值耗材使用登记本,详细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使用材料种类和数量,使用后立即销毁。
6.严禁复用一次性耗材,禁止公物私用。
仪器管理制度1.器械设备由科室负责人统一管理,指派专人分别负责,做到四定:定品种,定数量,定点放置,定期清点维护。
2.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卫生部呼吸内镜管理规范及目录之令狐文艳创作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令狐文艳(2013年版)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1.临床科室。
(1)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呼吸相关疾病专业组,专科医院设有呼吸疾病相关科室。
(2)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500例。
2.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配备满足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包括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不少于10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附件2)不少于20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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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
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具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操作的内镜设备和医疗器械。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4)有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和医院感染管理系统。
2.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操作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见附件)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至少10年,收治呼吸疾病患者的实际开放床位数至少60张,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至少1000例次,开展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至少100例次。
2.具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需求的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等临床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4.拟开展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新建医疗机构和新设相关科室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本规范的人员、科室、设备、设施条件,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后方可开展。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呼吸内镜诊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的呼吸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目前从事呼吸系统疾病诊疗相关工作,累计参与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作至少50例次。
3.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拟独立开展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至少5年医`学教育网整理,累计独立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至少300例次,具有至少3年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卫生部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经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呼吸系统疾病的诊疗规范、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内镜设备清洗消毒严格执行《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卫医发〔2004〕100号)。
(三)呼吸内镜诊疗临床应用由具有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操作者由具有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当。
实施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由具有相应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至少3年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操作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本院医师担任。
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前,应当确定技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和管理方案。
(四)实施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加强呼吸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呼吸内镜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开展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公示。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已经获得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病例选择、内镜诊疗操作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医`学教育网整理、术后病人管理、平均住院日、病人生存质量、病人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
整改后评估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取消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向社会公示。
(七)建立呼吸内镜诊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医`学教育网整理。
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呼吸内镜诊疗器材。
四、培训
拟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接受至少3个月的系统培训,其中拟从事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指定本辖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并组织开展呼吸内镜诊疗医师培训工作。
卫生部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负责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培训,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至少10年,具备相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
呼吸内科和胸外科实际开放床位总数至少80张,或者结核病科和胸外科实际开放床位总数至少80张。
3.近3年累计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至少6000例次,每年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至少1000例次,其中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至少150例次。
同时,每年开展内科胸腔镜、超声支气管镜诊疗操作总数至少100例次。
4.有至少3名具备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包括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指导医师。
5.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包括模拟培训室的场地、设备和设施。
6.举办过全国性的与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经卫生部认可。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三)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医师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完成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至少50例次,并考核合格。
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学员应参与对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诊疗操作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呼吸内镜诊疗操作、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危重患者的诊疗操作后监护治疗和术后随访等。
(四)其他培训要求。
拟开展内科胸腔镜、超声支气管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医`学教育网整理,应在卫生部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接受培训,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完成操作各10例次。
除培训时间外,其他要求同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医师的培训要求。
五、其他管理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二)在三级医院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至少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3年以上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卫生部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考核合格。
(三)近5年累计完成呼吸内镜技术操作至少1000例次,其中独立完成的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至少100例次。
(四)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成功率、并发症发生率和围手术期死亡率等诊疗质量控制相关指标符合卫生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有关要求。
近5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与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
附件: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一、经支气管镜热消融技术(包括电烧蚀、激光、氩等离子体凝固、微波等技术)
二、经支气管镜冷冻切除术
三、气管/支气管内支架植入术
四、气管和支气管瘘封堵术
五、支气管腔内近距离放射治疗技术
六、经支气管镜光动力治疗技术
七、支气管镜肺减容术
八、经支气管镜热成形术
九、硬质气管/支气管镜诊疗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