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实验室管理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正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植检管理制度
植检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和规范植物检疫工作,保障国家农业生产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植检工作任务国家植检工作的任务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国家的植物资源,防治植物有害生物入侵并传播,保护农业生产的安全。
三、管理范围植检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植检工作。
四、植检管理机构国家植检管理机构是国家农业部。
地方植检管理机构是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五、植检管理人员植检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法履行植检管理职责,服从国家植检管理机构的指挥。
植检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六、植检管理制度1.植检工作计划国家植检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制定植检工作计划。
各地方植检管理机构应当参照国家植检工作计划,制定本地区的植检工作计划,并报国家植检管理机构备案。
2.植检区域划分各地方植检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植检工作计划,划分植检区域,并建立相应的植检管理机构。
3.植检人员管理植检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植检管理职责,服从国家植检管理机构的指挥,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4.植检工作措施各地方植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植检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植检工作的水平。
5.植检工作监督国家植检管理机构对各地方植检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植检工作效果各地方植检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本地区植检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向国家植检管理机构报告。
八、奖惩制度对植检工作出色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惩处。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植检管理机构有权对制度进行解释。
以上就是植检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各级植检管理机构能严格遵守并有效实施,保护我国的植物资源,维护国家农业生产的安全。
动植物检疫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海关)
动植物检疫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
能和岗位职责(海关)
动植物检疫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海关)
组织机构设置
1. 动植物检疫部门:负责管理和执行动植物检疫工作,确保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部门职能
1. 检疫管理:制定和实施动植物检疫政策、法规和标准,监督检疫流程和程序的执行,确保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安全性。
2. 检疫实验室:开展动植物疫源病毒和有害生物检测和鉴定,提供检疫技术支持和疫情监测数据。
3. 检疫证书管理:负责发放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证书,确保
合规性和准确性,并监督证书的使用和防伪。
4. 检疫监督:对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环节进行监督和抽检,检查货物的合规性和防疫措施的实施情况。
5. 技术支持和培训:提供检疫技术的指导和培训,加强从业人
员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岗位职责
1. 检疫官员:负责执行动植物检疫工作,包括检查进出口动植
物及其产品的合规性和防疫措施的执行情况,审核和签发检疫证书。
2. 实验室技术人员:负责病原体检测和鉴定,进行动植物疫情
监测和实验室分析工作。
3. 检疫证书管理人员:负责检疫证书的发放和管理,确保证书
的合规性和准确性,并进行防伪监督。
4. 检疫监督人员:负责对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货物的合规性和防疫措施的实施情况。
5. 技术支持人员:提供检疫技术指导和培训,解答相关问题,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以上是动植物检疫部门在海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的基本概述。
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5•【文号】国质检动[2010]589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动[2010]58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检科院:为加强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提高有害生物鉴定水平,总局制订了《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一、目标为加强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提高有害生物鉴定准确性,充分发挥并整合植物检疫鉴定人才资源,积极推行有害生物标本菌种毒株保存、有害生物远程鉴定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进出境植物检疫截获有害生物和国内疫情监测有害生物的鉴定管理,重点针对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具有检疫意义的植物有害生物。
三、鉴定管理机构及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的组织与协调。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简称检科院),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全国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技术协助。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直属局)负责本辖区植物有害生物鉴定管理。
四、鉴定人员资质要求及审定程序(一)植物有害生物鉴定人员资质分鉴定人、鉴定专家两类,分别由直属局、质检总局审定。
原则上,每年审定一次,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二)鉴定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植物有害生物检测鉴定专业背景,并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的资历。
植物实验室管理制度
植物实验室管理制度一、管理责任1. 实验室主任负责植物实验室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实验室的日常运行、人员的聘用、设备的维护和安全检查等工作。
2. 实验室主任下设一位副主任,协助主任管理实验室的日常事务,负责具体的实验项目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3. 每位实验人员负责自己的实验项目,保证实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实验室设备管理1. 实验室设备采购由实验室主任负责,设备购置需提前汇报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并经过实验室成员的讨论和审核后再进行购买。
2. 实验室设备需要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若发现设备出现故障,需要及时通知设备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3. 实验室设备需要有专人负责日常的清洁和消毒工作,确保设备的卫生和安全。
三、人员管理1. 实验室人员的招聘和录用需要经过主任的审核和同意,新进人员需要进行入职培训和安全教育。
2. 实验室成员在实验操作过程中需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保障实验室的安全运行。
3. 各实验室成员之间要相互协助,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共同保护实验室的利益。
四、实验室安全管理1. 实验室成员必须佩戴实验室规定的防护用品,如实验服、手套、护目镜等,在进行实验操作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
2. 实验室中不得擅自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一旦发现有危险品需要及时上报主管人员处理。
3. 在实验室进行实验时需要保持实验环境的整洁,保持实验室的消防通道畅通,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及时撤离。
五、实验室的文明礼仪1. 实验室成员在实验室内要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保持实验室的良好氛围和秩序。
2. 实验室成员之间要相互尊重,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保障实验室的安全和秩序。
六、实验室的财务管理1. 实验室的经费使用需遵守相关财务制度,对实验室经费的使用情况需要进行定期的报账和审查。
2. 实验室的经费需合理使用,保证实验室的科研工作进行顺利,对经费的使用情况需进行定期的周报和月报。
综上所述,植物实验室的管理制度对实验室的科研工作质量和人员安全至关重要,需要每位实验室成员共同遵守,确保实验室的安全与顺利运行。
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关于发布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种孑检验室规章制度
种孑检验室规章制度第一章规章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种群检验实验室的管理,保障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运行,维护实验室的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种群检验实验室是一个科研实验场所,所有实验人员都应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实验室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条种群检验实验室的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管理和组织工作,对实验室的一切事务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种群检验实验室的实验人员包括实验室主任、助理、实验技术员、实验员等,他们必须具备必要的学术背景和实验能力,并遵守实验室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种群检验实验室的实验室主任在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中要加强对实验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实验室的整体素质和实验技术水平。
第六条种群检验实验室的实验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要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互相尊重,合作共事,共同致力于实验室的科研工作。
第七条种群检验实验室的实验人员要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注意实验室的用电、用火、用水等事项,保障实验室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八条种群检验实验室的实验室主任有权对实验室的一切事务进行管理和调查,并对不遵守规章制度的实验人员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种群检验实验室的实验人员如有违反实验室的规定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实验室主任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或者做出相应处分。
第十条对于种群检验实验室的实验室主任和实验人员来说,实验室的工作结果与实验室的荣誉挂钩,大家要共同努力,争取更好的科研成果。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种群检验实验室的实验人员在进行实验前,要认真查看实验设备和实验器材的工作状况,确保实验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种群检验实验室的实验人员在实验室内要穿着实验服,佩戴防护眼镜,戴好手套,做好个人防护,防范实验危险。
第十三条种群检验实验室的实验人员要做好实验室用电、用火、用水等工作流程,注意实验室的用电安全和用火安全,严禁私接乱拉电线,乱扔烟蒂等危险行为。
第十四条种群检验实验室的实验人员在实验室内要保持实验室的整洁,注意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做到有用有放,避免实验室内堆积杂物。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正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日农牧渔业部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范围是指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口岸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牧渔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各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省(市、自治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保(植检)站或其相应的机构。
(一)全国植保总站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第五条各级执行植物检疫的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检疫人员,并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凡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虽无职称,而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批准,报农牧渔业部备案后,发给农牧渔业部“植物检疫员”证书。
各级植保(植检)站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科研等有关单位聘请兼职检疫员(或特邀检疫员)协助开展工作。
兼职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聘请单位发给聘书。
省级植保(植检)站要充实健全植物检疫实验室,地(市)、县级植保(植检)站要根据情况逐步建立健全检验室,按照《检疫操作规程》从事检验,为检疫签证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权限:(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保(植检)站及其授权的地(市)、县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的调运由地(市)或省级植检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植物生测室管理制度
植物生测室管理制度一、引言植物生测室是为进行植物生长环境控制实验而建立的实验室,是植物生长研究的关键设施。
为了确保植物生测室的正常运行和实验的顺利进行,制定植物生测室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植物生测室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设备的正常运行,以及保护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二、植物生测室管理人员1. 植物生测室的管理人员包括主管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员。
他们负责植物生测室的日常管理、实验项目的执行和实验设备的维护。
2. 主管科研人员负责植物生测室的整体管理和实验项目的设计和执行。
他们有权对实验室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科学性。
3. 实验技术人员负责植物生测室的日常管理和实验操作。
他们要严格按照实验方案进行操作,确保实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实验室管理员负责植物生测室的日常管理和设备维护。
他们要定期检查实验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维修保养。
三、植物生测室使用管理1. 实验室使用(1)实验室的使用需提前申请,并经主管科研人员批准方可进行。
(2)实验室使用期间需严格按照实验方案进行操作,不得违规私自调整实验条件。
(3)实验室使用完毕后,需及时清理实验台面和设备,并将实验样品和数据整理归档。
2. 实验设备管理(1)实验设备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
(2)实验设备使用前需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状态正常。
(3)实验设备使用完毕后,需进行清洁和维护,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损坏。
3. 实验物资管理(1)实验物资的采购和使用应符合实验方案的要求,不得私自挪用实验物资。
(2)实验物资的储存和使用应按照规定进行,避免造成浪费和损坏。
四、实验安全管理1. 实验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正确佩戴实验服和防护用具,避免实验意外伤害发生。
2. 实验室内禁止吸烟、进食和擅自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确保实验室内环境整洁和安全。
3. 实验室内应配备相应的急救设备,以备发生意外情况时及时处理。
植物防疫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植物防疫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植物防疫工作,提高植物检疫能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植物防疫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植物防疫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并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植物防疫工作分为植物检疫、植物病虫害防治等内容。
第五条植物防疫工作的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植物检疫第六条植物检疫是指对进出口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检疫、监督管理的工作。
第七条进口植物及其产品应符合国家植物检疫的相关标准,凭有效证明文件办理检疫手续。
第八条出口植物及其产品应符合目的国的植物检疫要求,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口。
第九条未经检疫合格的植物及其产品不得进出口,违规者将受到处罚。
第十条植物检疫人员应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疫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植物检疫工作必须做到开诚布公,依法公正监督,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植物检疫不得拖延,必须尽快完成检验工作,保证植物安全。
第十三条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植物病虫害防治第十四条植物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植物病虫害进行防治、防范、控制的工作。
第十五条植物病虫害防治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包括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等。
第十六条植物病虫害防治应按照农业部门的相关政策和要求进行,不得使用禁止的药品或手段。
第十七条植物病虫害防治的负责人应定期对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植物病虫害防治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防治意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植物病虫害防治应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定期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对植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应公正、公开、透明,保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对严重违规行为和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维护法律和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植物检疫要求书流程
植物检疫要求书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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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实验室质量管理、技术体系过程控制要点
治理 的前提 和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 同 时期要科学 的确定不 同的监测对 象 , 本域 正在 发生或曾经发生过 的重 大森林病虫 害均应 列入 监测范 围; 测报 内容要 密切结合 生产 , 测报信息 必须能够为生产服务 ; 要增 加测报投人 , 步改 逐 善测报 条件 , 提高测报 工作的科技含量 , 为测报 信息的科学 、 及时和准确创造条件 。
一
分 , 1部 分 为 管 理 层 的 管 理 活 动 , 及 第 涉
IO1 ( 5的 要 素 有 4 1组 织 、 . 质 量 体 s 71 2 . 42 系 、. 4 3文件控 制、 . 客 户 的服务 、 . 投 4 7对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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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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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植 物检 疫 实验 室 必须 树 立过 程 控 制的质
量意 o1 0 5: 9 9均 给 s)o O 3 0 S 7 2 19
出的是一 种 质 量管 理 的 思维 方 式 , 称其 为 也 以过程方 式 为基础 的质量管 理体 系 实验室 从接单 到 出具 结果 报告可 以看作 是 一个 大过 程, 在完成 这 一大过 程时 , 须经历 很 多小过 必
植物 检疫 实验 室的检疫工 作 的一 般工作 流程为 : 先从 合 同评 审开始 , 首 确定 工作 任务 以及 是否需 要 实 验室 检 疫 人员 现 场 取 样 , 确 定检疫 方法 ; 后 , 检疫 过 程 中, 及 到 人 其 在 涉 员 、 备、 设 设施 和环 境 等 资 源条 件 的控 制 , 采 购和供 给服务 质量 的控 制 , 分包工 作 的控 制 , 样 品处置 过程 控 制 , 源及 检疫 结 果 的 质 量 溯 保证; 后, 最 出具 结 果报告 。 在整个控 制 过 程 中 , 量 管 理 体 系标 准 质
植物检疫条例(农业部分)
(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操作规程
植物检疫操作规程
《植物检疫操作规程》
植物检疫是为了防止农业有害生物的传播和侵害,保护农作物的生长和健康。
为了确保植物检疫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了《植物检疫操作规程》,以规范和指导植物检疫工作的执行。
首先,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对于植物材料的来源和采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要求对进出口的植物材料进行全面的检疫,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植物材料的安全性和健康状态。
其次,该规程对于检疫工作的设施和设备进行了具体的要求。
要求检疫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清洁、整齐,并配备必要的检疫设备和工具。
同时,对于检疫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检疫工作人员具有专业的技能和知识,能够根据植物检疫的要求进行操作。
此外,植物检疫操作规程还对于检疫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进行了规定。
要求检疫工作人员在发现植物材料存在疑似有害生物的情况下,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总的来说,《植物检疫操作规程》的出台,为植物检疫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和支持。
只有严格遵守该规程的要求,才能保障植物检疫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植保实验室管理制度
植保实验室管理制度一、植保实验室管理制度的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植保实验室的管理,保证实验室内的安全、稳定和有序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依据《实验室管理规范》、《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植保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而成。
二、植保实验室管理机构和职责1. 实验室主任:负责整个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包括人员招聘、经费管理、设备维护等。
2. 实验室管理员:协助实验室主任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和环境卫生等。
3. 实验室技术人员:负责实验室的具体实验操作工作,对实验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
4. 安全员: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化学品安全、实验室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等。
5. 仪器管理员:负责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三、植保实验室管理制度1. 实验室人员管理(1)人员招聘:根据实验室的需要,制定人员招聘计划,经过公开招聘,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
(2)人员培训:对新入职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包括实验室的基本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
(3)人员考核:定期对实验室人员进行考核,评定其工作绩效,对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2. 实验室安全管理(1)实验室环境卫生:保持实验室的卫生和整洁,确保实验室的环境清洁和安全。
(2)实验室用电安全:严格遵守用电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用电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3)化学品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化学品管理制度,对实验室内的化学品进行分类存放和标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
(4)实验室设备维护:做好实验室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良好运行。
3. 实验室质量管理(1)实验室规章制度:制定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规范和标准化管理。
(2)实验室数据管理: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制度,对实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存档。
(3)实验室质控:建立实验室质控体系,对实验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监测和分析。
(4)实验室审核:定期进行实验室内部审核,对实验室的各项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陕西省《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2.06•【字号】•【施行日期】1986.12.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1986年12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农牧厅、林业厅按职责范围主管全省的植物检疫工作,各地(市)、县(市、区)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职责范围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各级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要配各一定数量的专职检疫人员,设置检疫实验室或检验室。
根据工作需要,可在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聘请兼职检疫员(或特邀检疫员)协助开展工作。
兼职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聘请单位批准,发给全省统一的兼职植物检疫员证书。
第三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
第二章检疫对象和范围第四条省农牧厅、林业厅根据全省疫情变化情况,确定本省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补充名单。
第五条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分疫区,采取封锁、扑灭措施,严防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尚未发生的地区划为保护区,采取各种保护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在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疫区内的种子、苗木、花卉及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只限在疫区内种植、使用,严禁运出疫区。
第六条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改变、撤销,由地(市)、县(市、区)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提出,经省农牧厅、林业厅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备案。
第七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植物检疫对象每隔三至五年普查一次,重点植物检疫对象和种苗基地要每年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编写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报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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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实验室管理规定
实验室管理规定
1.实验室严禁吸烟吐痰、乱扔废弃物,注意保持整洁卫生。
坚持经常清扫室内卫生。
2.室内不准存放易燃物品,使用电热设备等须注意安全,按章使用,严禁无人操作。
3.仪器设备就位存放。
借用仪器必须经仪器管理人员同意,仪器借出时,值班人员做好仪器借出纪录;归还时应检查仪器是否工作正常,仪器的附件是否齐全.
4.用各种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必须建卡登记。
损坏丢失仪器者,照价赔偿并追究责任。
5. 爱护仪器设备,严禁对仪器拆卸、改装,违者罚款。
6妥善保管实验药品,不准将有毒药品放在靠近水源、小孩易接触的地方。
5.有毒、无毒药品分开存放,并且对有毒药品进行明显标示。
7.值班人员不能擅离工作岗位,认真负责。
8.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纪录,有问题及时登记查找原因.
9. 上班前检查水电是否正常,注意及时倒掉空调水桶的水,每日下班时检查水管正常关闭.
10.下班时要关闭计算机(服务器除外),关闭空调,关闭电灯,关好窗户,锁好大门,保证安全.
11.实验室各门的钥匙应准备齐全,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以备随时使用.
1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摆放于安全、方便之处。
发现火警应在可能的情况下,立即关闭所有电闸,拨打电话119,如果火势不大,用小型灭火器进行扑救.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实验室工作制度
1.实验人员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
2.实验人员不得带闲杂人员进入实验室,管理人员可谢绝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实验室。
3.管理员做好仪器设备、药品及其他器械的使用登记管理,定期报告使用情况,及时作出购置计划。
4.实验人员爱护仪器,定期检查实验仪器,严格按照仪器使用说明,规范操作,使用完毕后由管理员检查完好后才能入库。
5.操作完毕后,及时关闭水源并处理用过的污水,及时清除制作标本的废弃垃圾,不得污染环境或造成人畜安全事故。
6.工作完毕后,仪器药品入库,办公桌椅及其他设备保持清洁,物品摆放整齐,切断电源、水源,关闭门窗。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