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教发〔2012〕40号附件4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教生[2012]11号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教生[2012]11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中小学校: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省政府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基[2012]29号)文件精神,现将福州市中小学生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中小学生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使用管理,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中小学生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明确管理责任,落实工作措施,形成规范完善的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制度,确保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认真做好进校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组织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确保省厅文件的贯彻落实,福州市中小学教辅材料从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目录中,按照“限学科、限品种、限数量”要求,经专家评议推荐福州市中小学2012-2013学年教辅材料目录已公布。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福州市教育局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目录供学生自愿原则购买使用。
三、规范做好教辅材料自愿购买和无偿代购服务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学校组织有购买推荐教辅材料意向学生填写新华发行集团提供的“代购申请单”。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在职教师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在职教师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榕教人[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在职教师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榕教人[2012]36号)各有关高等院校、各县(市)区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市直中小学(幼儿园)、民办学校(单位)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教育部师范司、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和省教育厅的部署,为推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信息化建设,教师资格认定全面实行网上申报。
经研究决定,我市从5月17日开始开展2012年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在职教师教师资格网上申报认定工作。
2012年秋季开展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另行通知。
现将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在职教师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的范围对象及权限(一)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以下人员,可申请认定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1、2012年福州地区高等院校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2、户籍在福州地区的2007年以来毕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3、已取得教师资格,现因学校调整合并或工作需要调整岗位后,需要取得新的相应种类教师资格的在职在编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4、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在编在职(岗)的人员。
(二)下列情况之一,暂缓认定教师资格。
1、2010-2011学年度考核不合格;2、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3、已取得教师资格,无特殊原因申请办理第二种和两种以上教师资格;4、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后离开教育教学岗位5年;5、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且未满5年的人员;6、在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中作弊受到处分且未满3年的人员。
福建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28•【字号】闽价[2006]费154号•【施行日期】200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号)各市、县(区)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属民办高校: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中期选拔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中期选拔入读高等职业院校试点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各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2〕185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教高〔2012〕108号),经研究,决定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中期选拔入读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中期选拔)试点工作,现将2013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中期选拔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中期选拔试点工作是从中等职业学校二年级学业合格的学生中选拔出部分有升学愿望的学生,转入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三年,毕业时颁发国家承认的五年制高等教育专科层次毕业证书,不再发放中等职业教育层次毕业证书。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一经转段注册,即是高等职业院校一年级的在校学生,将按照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统一管理。
二、开展中期选拔试点工作的高等职业院校2013年开展中期选拔试点工作的高等职业院校为:(一)民办高等职业院校(不含应参加而未参加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首轮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院校);(二)闽北职业技术学院、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德化陶瓷职业技术学院(详见附件1)。
中期选拔试点范围今后将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所有的高等职业院校。
三、开展中期选拔试点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开展中期选拔试点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为省教育厅公布的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
四、参加中期选拔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条件完成中等职业学校第一、第二学年学业,各学科考核成绩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学生。
五、开展中期选拔的办法和时间安排(一)各试点高等职业院校根据办学情况和围绕区域产业发展需求,于2012年12月31日前申报试点专业和试点规模,经我厅汇总审核后下达中期选拔指导性分专业招生计划。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闽教人[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教人〔2009〕18号)各设区市和有关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为引导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省教育厅、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实施办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为引导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实施办法。
一、代偿对象和基本条件1、代偿对象:从2009年起新录用到我省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闽清、东山、南靖县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镇)及以下的公办农村中小学(含中职学校)任教的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的应届或往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2、基本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志为农村教育事业服务。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位,所学专业应与任教学科一致或相近,具备相应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证。
(3)任教学科应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师资紧缺学科。
(4)身心健康。
二、代偿标准和经费来源在履行相关协议和符合有关要求的前提下,任教满1年后每人每年退费5000元,连续退费4年,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6.29•【字号】•【施行日期】1986.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54号1986年6月29日)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已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补充意见,并随文下发《福建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希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市、县城征收教育费附加,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执行。
农村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仍按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和省政府闽政(1985)73号文件执行。
二、城市、县城征收教育费附加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
三、征收教育费附加除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单位集中缴款外,其余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省、地(市)属在各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当地开户银行缴纳教育费附加。
四、教育费附加的具体财务管理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
此项收入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当地中小学办学条件、民办教师待遇和用于扶持贫困乡的教育事业。
各级政府不得因征收教育费附加而减少正常的教育经费。
五、由于我省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省确定集中一定数额的教育费附加。
集中比例按实际征收缴款额计算。
具体集中的单位和比例是:福州、三明、厦门(不含所属县,下同)集中百分之十五,莆田、南平、永安、邵武、泉州、漳州、龙岩七个市集中百分之十。
由当地银行上划省教育费附加专户。
由省教育厅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厅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和调剂平衡。
各地(市)是否集中调剂,可根据本地(市)的实际情况,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但不得高于省规定集中比例。
六、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后,各级仍可按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并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单位、集体和人捐资助学。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福州市2012年普通高中体育、艺术特色班、特长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福州市2012年普通高中体育、艺术特色班、特长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榕教体[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福州市2012年普通高中体育、艺术特色班、特长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榕教体[2012]27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为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发展学生兴趣特长,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和艺术苗子,经市教育局研究决定招收福州市2012年普通高中体育、艺术特色班、特长生。
为了保证体育、艺术特色班、特长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福州市2012年普通高中体育、艺术特色班、特长生招生工作通知如下:一、福州市教育局成立“福州市2012年普通高中体育、艺术特色班、特长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分管领导、体卫艺处、局监察室、中教处等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各相关学校应成立特色班、特长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特色班、特长生招生等各项考务及监督工作。
二、由各招生学校组织成立特色班、特长生专业测试评审小组,根据各招生学校上报的特色班、特长生招生实施方案进行专业测试。
三、报名资格:㈠体育特色班、特长生报名资格:1、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学生;2、在初中阶段参加县(市)、区级以上教育部门主办或联办的运动会及各单项比赛或县(市)、区级以上运动会个人项目、集体项目前六名队员。
㈡艺术特色班、特长生报名资格:1、获得县(市)、区级以上教育部门主办或联办的艺术类比赛个人项目一、二、三等奖、鼓励奖或集体项目三等奖以上的学生;2、各类艺术考级5级以上(含5级)。
3、有参加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演出的学生(学校或主办单位证明)。
㈢美术特色班报名资格:1、通过中国书画等级考试的学生。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2014学年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2014学年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闽教办人[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2014学年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闽教办人[2014]33号)各有关市、县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教人〔2009〕18号)精神,现就做好2013-2014学年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人员考核、代偿学费经费申报等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2010、2011、2012年已享受代偿学费政策的教师;2013年已申请列入代偿学费政策的教师。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以代偿学费协议书以及县(市)教育局、学校的有关规定为准,考核与教师的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进行。
考核结果作为当年度是否享受代偿学费政策的依据。
三、考核结果报送经考核不合格或人员有变动的,请有关县(市)教育局填写《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人员年度变动情况审核表》(见附件);经考核后均合格、且无人员变动的,无需填报《变动情况审核表》,但需提交考核情况说明。
上述材料由所在设区市教育局统一汇总后于8月20日前报我厅人事处,电子文档发至****************。
四、违约处理根据闽教人〔2009〕18号文件规定,在服务期内违反协议有关规定的,停止代偿学费,并视违约情形要求退还之前年度已领取的代偿金额并缴纳违约金。
退还的代偿金额及缴纳的违约金由县(市)教育局统一收缴后退缴同级财政局,统筹用于当地农村教师队伍建设。
上述金额清偿前,不予办理工作调动等有关手续。
五、其他事项我省从2009年开始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至2013年已实施满五年。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2.04•【字号】闽教人[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10〕14号)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中小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福建省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的通知》(闽教人〔2010〕11号)精神,决定开展中小学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对象我省普通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进修院校和教研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选拔条件具体见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福建省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的通知》(闽教人〔2010〕11号)的有关规定。
选拔条件的补充说明详见附件1。
三、培养人数与推荐名额全省选拔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对象1000名,其中中学460名、小学460名、幼儿园80名。
原则上按培养对象总数的1:1.2(部分学科按1:1.5)比例确定推荐名额,并按各地各学科专任教师数进行分配。
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四、选拔程序和要求1.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并按隶属关系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2.县(市、区)教育局对学校报送的推荐人选进行初审后报设区市教育局。
3.设区市教育局对县(市、区)教育局和市属学校报送的推荐人选组织评审后报省教育厅。
4.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对象建议人选。
5.建议人选在福建教育信息网等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发文公布。
对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由负责推荐的设区市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对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条件和要求,把业绩突出、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出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高等职业教育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高等职业教育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11.15•【字号】闽教学[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高等职业教育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1〕39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普通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为做好2012年高等职业教育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职单招”)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生对象1.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指与所学专业相关、社会或行业认可的某项专业技术或技能证书,不含通用的计算机等级证书、外语等级证书,下同)、户籍在我省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
2.在我省完成三年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具有我省中职学校学籍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和中职毕业证书、法定监护人近三年在我省连续缴交社会保险、户籍不在我省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二、报名时间及办法“高职单招”报名与普通高考报名同时进行,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省普通高考网上报名并确认。
三、报考类别“高职单招”共设文化教育类、财经类、旅游类、艺术设计传媒类、制造类、交通运输类、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土建类、农林牧渔类、医药卫生类等11个类别,考生根据所学的专业选报其中的一个类别报考。
四、考试1.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和专业基础知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成绩满分均为100分,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成绩满分为300分,考试总分满分为600分。
2.“高职单招”的考试时间与普通高考相同。
3.不再举行艺术设计传媒类、制造类、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和土建类等5类专业技能测试。
闽教发〔2012〕40号附件2
附件2:2010年全省中职学校按隶属关系分类表一、福建省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名单(20所)1 福建工业学校2 福建省侨兴轻工学校3 福建第二轻工业学校4 福建建材工业学校5 福建理工学校6 福建工贸学校7 福建省民政学校8 福建经济学校9 福建省邮电学校10 福建商贸学校11 福建海洋职业技术学校12 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校13 福建省劳动干部中等专业学校14 福建航运学校15 福建科技职业技术学校16 福建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校17 福建省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18 福建铁路机电学校19 福建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20福建三明林业学校二、福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名单(50所)1 福州商贸职业中专学校2 福州育达中等职业学校3 福州经济职业技术学校4 福州榕西高级职业中学5 福建中华职业中专学校6 福州市聋哑职业学校7 福州财政金融职业中专学校8 福州对外贸易职业中专学校9 福州电子职业中专学校10 福州文教职业中专学校11 福州交通职业中专学校12 福州市商务职业高级中学13 福州建筑工程职业中专学校14 福州跨洋中等职业学校15 福州环保职业中专学校16 福建省岁昌职业中专学校17 福州国防职业中专学校18 福建省防卫科技职业技术学校19 福州工业学校20 福州工艺美术学校21 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22 福州世贸职业技术学校23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中专学校24 福州中银职业中专学校25 闽侯职业中专学校26 闽侯美术中等职业学校27 福州省机电工业职业中专学校28 福州旅游职业中专学校29 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校30 闽清职业中专学校31 福清龙华职业中专学校32 福清市高山育才中学33 福清市职业技术学校34 福清市光明高级职业中学35 福清卫生学校36 福清三华职业技术学校37 福清西山职业技术学校38 福清龙江职业技术学校39 福清华夏职业技术学校40 福清美佛儿职业技术学校41 永泰城乡建设职业中专学校42 永泰职业中专学校43 长乐职业中专学校44 长乐民生职业学校45 平潭职业中专学校46 连江青芝成人中专学校47 连江职业中专学校48 罗源高级职业中学49 福州盲校50 福州市艺术学校三、厦门市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名单(24所)1 厦门工商旅游学校(由厦门旅游职业中专、厦门商业、厦门市交通职业中专学校三所学校合并)2 福建省厦门电子职业中专学校3 厦门艺术学校(原厦门戏曲舞蹈学校更名)4 厦门市音乐学校5 中央音乐学院鼓浪屿钢琴学校6 厦门市体育运动学校7 厦门市城市建设中等职业学校8 厦门市朗纳中等职业学校9 海峡工贸学校10 厦门市海沧区职业中专学校11 厦门市集美职业技术学校12 厦门中华职业学校13 厦门市集美达中等职业学校14 厦门市同安职业技术学校15 厦门市同安文教职业学校16 厦门市同安职业技术教育中心17 厦门市马巷职业技术学校18 厦门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19 厦门市海峡科技中等职业学校20 厦门现代商务中等职业学校(筹)21 厦门市天安中等职业学校22 福建化工学校23 集美轻工业学校24 厦门翔安民间戏曲学校(筹)四、宁德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名单(25所)1 宁德财经学校2 闽东卫生学校3 宁德理工职业技术学校4 宁德职业中专学校5 霞浦职业中专学校6 福安职业技术学校7 福鼎职业中专学校8 屏南职业中专学校9 柘荣职业技术学校10 闽东工业学校11 古田职业中专学校12 周宁职业中专学校13 寿宁职业技术学校14 福鼎市电脑职业技术学校15 宁德市成人中专学校16 福安市成人中专学校17 福鼎市成人中专学校18 古田县成人中专学校19 寿宁县成人中专学校20 福安市民族职业中学21 福安市潭头职业高级中学22 福安市特殊教育学校23 福鼎市点头职业高级中学24 福鼎市管阳职业高级中学25 福鼎市店下职业高级中学五、莆田市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名单(24所)1 莆田海峡职业中专学校2 莆田市荔城区职教中心3 莆田卫生职工中专学校4 莆田劳动成人中专学校5 莆田市职工中专学校6 莆田黄石职业中学7 莆田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8 莆田职业技术学校9 莆田科技职业技术学校10 莆田工程学校11 莆田体育运动学校(筹)12 莆田华侨职业中专学校13 莆田航海职业技术学校14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校15 仙游职业中专学校16 仙游华侨职业中专学校17 仙游榜头职业中学18 仙游友谊学校19 仙游枫亭职业中学20 仙游度尾职业中学21 仙游师范学校22 莆田东庄职业中专学校23 莆田笏石职业中学24福建莆田税务学校六、泉州市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名单(60所)1 泉州市华侨职业中专学校2 晋江职业中专学校3 南安职业中专学校4 安溪华侨职业中专学校5 泉州泉中职业中专学校6 福建省泉州市农业学校7 泉州财贸职业技术学校8 泉州艺术学校9 晋江华侨职业中专学校10 泉州服装学校11 惠安职业中专学校12 南安红星职业中专学校13 南安市工业学校14 泉州梅山工程学校15 安溪茶业职业技术学校16 安溪陈利职业中专学校17 石狮鹏山工贸学校18 泉州电子科技学校19 惠安开成职业中专学校20 永春职业中专学校21 泉州慈山财经学校22 泉州经贸职业中专学校23 泉州对外经贸职专学校24 泉州市体育运动学校25 泉州明新职业中专学校26 泉州凌霄职业高级中学27 泉州精英学校28 泉州艺术科技学校29 晋江晋兴职业中专学校30 晋江安海职业中专学校31 惠安高新中等专业学校32 惠安经贸学校33 南安财经学校34 安溪慈山农业学校35 安溪海联信息科技学校36 石狮成人中专学校37 石狮市服装设计学校38 泉州永信科技职业学校39 泉港职业中专学校40 泉港航运职业技术学校41 泉港侨光学校42 泉港科技学校43 泉州电子学校44 泉州市丰泽区成人中专45 泉州博艺学校46 泉州市丰泽区职教中心47 泉州交通职业技术学校48 泉州市敬德职业技术学校49 泉州双喜科技学校50 安溪县卫生职业中专学校51 泉州海事学校52 泉州二轻职工中专学校53 泉州市职工中专学校54 泉州旅游职业中专学校55 泉州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56 南安第二职业中专学校57 泉州市中鼎职校58 德化职业技术学校59 德化隆德职业中专学校60福建经贸学校七、漳州市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名单(39所)1 漳州市农业学校2 漳州工业学校3 漳州财贸学校4 漳州第一职业技术学校5 漳州第二职业技术学校6 漳州市总工会职工中专学校7 漳州汽车职工中专学校8 漳州灿坤职业技术学校9 漳州市成人中专学校10 漳州安山职业技术学校11 漳州竹林职业技术学校12 漳州海事职业技术学校13 龙文区职业中学14 漳州乾元食品职业技术学校15 漳州现代印刷职业技术学校16 龙海职业技术学校17 龙海市石美职业学校18 龙海市成人中专学校19 漳州市交通职业技术学校20 漳州闽南职业技术学校21 长泰职业技术学校22 长泰县成人中专学校23 漳浦职业技术学校24 漳浦县成人中专学校25 华安职业技术学校26 东山岛职业技术学校27 云霄职业技术学校28 漳州海峡科技职业技术学校29 云霄卫生职业中专学校30 平和职业技术学校31 平和县成人中专学校32 诏安职业技术学校33 诏安第二职业技术学校34 诏安县北苑教育集团职业技术学校35 诏安祺才职业技术学校36 诏安县成人中专学校37 南靖第一职业技术学校38 南靖第二职业技术学校39 南靖县成人中专学校八、龙岩市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名单(20所)1 龙岩财经学校2 龙岩市农业学校3 龙岩卫生学校4 龙岩华侨职业中专学校5 龙岩华侨艺术学校6 龙岩育达职业中专学校7 闽西工程职业中专学校8 龙岩经济成人中专学校9 龙岩市职工中专学校10 龙岩中华职业中专学校11 永定侨荣职业中专学校12 永定卫生职业中专学校13 永定县第二职业技术中学14 上杭职业中专学校15 上杭第二职业技术学校16 武平职业中专学校17 长汀职业中专学校18 漳平职业中专学校19 漳平卫生职业中专学校20 连城职业中专学校九、三明市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名单(24所)1 三明工贸学校2 三明市农业学校3 三明职业中专学校4 永安职业中专学校5 尤溪职业中专学校6 宁化职业中专学校7 大田职业中专学校8 三明市金湖旅游职业中专学校9 沙县职业中专学校10 沙县卫生职业中专学校11 将乐职业中专学校12 建宁县职业中学13 清流县高级职业中学14 明溪县职业中学15 三明中华职业学校16 尤溪卫生职工中专学校17 福建省保安成人中专学校18 三明市燎原职业技术学校19 三明市信息工程职业技术学校20 三明市机电工程职业技术学校21 三明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22 三明市职工中等专业学校23 永安新南澳职业技术学校(筹)24 福建三明林业学校十、南平市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名单(24所)1 南平市农业学校2 南平市武夷旅游商贸学校3 建阳农业工程学校4 闽北卫生学校5 建阳汇思中等职业学校6 南平职业中专学校7 南平经济贸易学校8 南平工业技术学校9 南平机电职业学校10 南平职工中专学校11 南平成人中专学校12 建瓯职业中专学校13 建瓯成人中专学校14 武夷山旅游职业中专学校15 福建武夷山中华职业学校16 邵武职业中专学校17 顺昌中等职业学校18 光泽职业技术学校19 浦城职业技术学校20 浦城成人中专学校21 浦城石陂林业职业中学22 浦城忠信农业职业中学23 松溪职业技术学校24 政和职业技术学校十一、福建省技工学校名单(85所)1 福建省技师学院(省高级技工学校)2 厦门技师学院(厦门市高级技工学校)3 龙岩技师学院(龙岩市高级技工学校)4 南平技师学院(南平市高级技工学校)5 福建省海洋技术学校6 福建省经贸技术学校7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技术学校8 福建省青州造纸技术学校9 福建国防工业技术学校10 福建省汽车运输技工学校11 福建省信息技术学校12 福建省船舶工程技术学校13 福州海员学校14 福州电力高级技工学校15 福建省供销技工学校16 福建中华职业技术学校17 福建省九三技术学校18 福建省新华技术学校19 福建省东南技术学校20 福建华夏中等技术学校21 福建省机电技术学校(原省机电中等技术学校)22 福建烹饪商务中等技术学校23 福建商贸技术学校24 福建育民中等技术学校25 福建省闽江职业技术学校26 福建省诚毅科技中等技术学校27 福建省四海中等职业技术学校28 福建省建业技术学校29 福建海华尤溪工业技术学校30 福建春华职业技术学校31 福州市第一技工学校32 福州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33 福建省机械工业技术学校34 福州市高级烹饪技工学校35 福州市旅游技术学校36 福州市连江县技工学校37 厦门市第二技工学校38 厦门市鹭华中等技术学校39 厦门市海西职业技术学校40 宁德市闽东高级技工学校41 宁德市霞浦中等技术学校42 宁德市福鼎中等技术学校43 宁德市古田中等技术学校44 宁德市交通技术学校45 莆田市技工学校46 泉州市高级技工学校47 泉州市建筑工程技术学校48 泉州市双十印刷商务技术学校49 石狮市服装技术学校50 泉州市惠安技术学校51 泉州市安溪技术学校52 泉州轻工业技术学校53 泉州市泉港工业技术学校54 泉州服装鞋业设计技术学校55 漳州市第一技工学校56 漳州市第二技工学校57 漳州市龙海技工学校58 漳州市平和技工学校59 漳州市诏安技工学校60 漳州市漳浦技工学校61 漳州市汽车运输技工学校62 漳州市弘迪技术学校63 龙岩市交通职业技术学校64 龙岩市第三技术学校65 龙岩市崇正技术学校66 龙岩市金源技术学校67 龙岩市港鹏技术学校68 龙岩市龙翔技术学校69 龙岩市华洋技术学校70 龙岩市人才职业技术学校71 龙岩市龙辉机电技术学校72 三明市技工学校73 三明市第三技工学校74 三明市机电技工学校75 三明市第二技工学校76 永安市技工学校77 福建省汽车工业技工学校78 南平市闽北高级技工学校79 武夷山市中等技术学校80 建瓯市技工学校81 建阳市中等技术学校82 南平市交通中等技术学校83 南平武夷中等技术学校84 南平市紫阳中等技术学校85 福建东南技术学校。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12.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要求,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共计保留406件、废止131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17日附件一:
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就业与失业:18 清理时间:2013年12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办[2012]14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2.03【实施日期】2012.02.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2〕1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12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2〕1号)、省政府《关于研究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2011〕1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1〕190号)有关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部署,以及省政府召开的校车安全工作座谈会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一)2012年起,全省所有农村寄宿制学校且道路符合安全通客车条件的县(市、区)全面开通农村学生上下学周末接送班车,周末学生班车要延伸到所有通客车的行政村。
(二)2012年起,用三年时间,逐步对现有全省中小学幼儿园购置的未达国标校车更换为国标专用校车。
(三)到2012年底,所有学校校车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的车辆都要安装使用带有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功能行驶记录仪,接入当地公安、交通部门监控平台,加强监管。
二、具体任务(一)全面开通农村寄宿学生周末班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在全省所有农村寄宿制学校且道路符合安全通客车条件的县(市、区)全部开通学生周末上学、放学接送班车,班线要延伸到所有通客车的行政村,最大限度解决农村学生周末上下学乘车难问题。
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等多种方式,推动农村寄宿学生周末班车的开通。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拨2012年福州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校)非全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拨2012年福州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校)非全日制学生免学费资金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榕教财[2013]162号【发布部门】福州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3.12.24【实施日期】2013.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拨2012年福州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校)非全日制学生免学费资金的通知(榕教财〔2013〕162号)市属各有关中职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1]74号)文件要求,从2011年秋季开始对所有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正式学籍非全日制一年级学生实施免学费政策,非全日制学生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全部由同级财政承担,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助。
财政资金实行“比例控制、分年预拨、毕业结算”办法,即从2011年秋季起每学年按学校上报的非全日制免学费人数,预拨70%财政补助资金。
从毕业当年起进入结算期,对2011年秋季入学(即2011级)的三年里不同学制的毕业生进行汇总计算应补资金数额,与入学年份预拨资金进行结算。
2012-2013学年市属共有4所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非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一年级中职在校生1425人。
现下拨2012-2013学年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免学费资金99.75万元(1425*1000*0.7/10000)。
各有关中职学校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闽财教[2012]135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非全日制学生的认定工作,严禁以开设“企业中职教育班”等名义虚假招收非全日制学生,骗取免学费等财政资金。
一经查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专此通知附件:2012年福州市市属中职学校(含技校)非全日制学生免学费资金安排表福州市教育局2013年12月24日附件:2012-2013学年福州市市属中职学校非全日制学生免学费资金安排表。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2012年新增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2012年新增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11.07
•【字号】闽价费[2012]403号
•【施行日期】201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2012年新增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费〔2012〕403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福州大学等学校2012年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费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2012〕117号)收悉。
为了进一步推动闽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先行先试,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开展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办学实际,经研究,核定福建师范大学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新增的软件工程(云计算)和数字媒体技术(动画)等2个专业学费标准为15000元/生.学年。
学生在台湾期间的学习费用根据合作办学协议,按当地收费标准执行。
以上学费标准从2012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福建师范大学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12年11月7日。
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7号),全面推进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完善学校自主用人、教师自主择岗、政府依法监督的高校用人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高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基本原则1.坚持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相结合、相配套,实行评聘合一。
2.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3.坚持专家评价、业内评价、分类评价、综合评价相结合,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
4.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开、公平、公正,充分保障教师等各类人员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和相应权益。
5.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维护学校安定和教师队伍稳定。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全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和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等人员(简称“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
三、高等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一)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书育人。
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等人员,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学校不得聘任其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含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和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等人员)。
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具备本学科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以及履行相应职务岗位职责的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实验技术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12年市属学校(含民办)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12年市属学校(含民办)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榕教财[2013]13号【发布部门】福州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3.01.25【实施日期】2012.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12年市属学校(含民办)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的通知(榕教财〔2013〕13号)市属各有关学校: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2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小学免学杂费和公用经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闽财预[2012]178号)文件,现将2012年市属学校(含民办)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资金1064.5万元下达给你们。
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补助标准从2012年秋季开始提高到小学每生每年55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各非市教育局经费拨款的市属民办学校附拨款账号到市教育局计财处办理拨款手续。
专此通知附件:2012年下达市直学校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安排表福州市教育局2013年1月25日附件:2012年下达市直学校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安排表合计148783711115461384683408.8 2535.0 1064.5一、公办135312502013928261752482.3 1841.0 832.0 学校一附21002078450550104.478.0 41.4 小二附1848189145055093.669.0 44.6 小三附23222331450550116.387.0 44.3 小四附38755010.626.3 小乌山2092207145055010478.0 41.0 小学群众21592145450550107.681.0 41.6 路小学金山30103025450550150.9112.0 53.9 小学三中1240128065075088.367.0 21.3金山校区四中桔园洲分校14051516650750102.576.0 36.5 格致鼓山校区1085。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12年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经费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12年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经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1.25•【字号】榕教财[2013]12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12年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经费的通知(榕教财〔2013〕12号)市属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追加市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闽财教指[2012]207号)文件,现将2012年中职国家助学金预算资金204.915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闽财教[2012]135号)文件要求,从2012年秋季开始中职助学金分三步进行调整:1、2012年秋季仍覆盖一、二年级全日制所有学生。
2、2013年春季学期,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全日制涉农专业及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
3、从2013年秋季学期开始,将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及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此次中职国家助学金资金按各校2012年11月份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在校生数每生750元扣掉2012年春季预拨9、10、11、12月资金后进行下达。
中职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各校应及时、足额将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不得挪用、滞留中职资助专项资金。
严格公示管理,做好中职助学金的公示工作。
对违规的有关学校,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公办、行业办学校中职国家助学金由市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各非市教育局经费拨款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学校)附拨款账号到市教育局计财处办理拨款手续。
附件:下达2012年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校)国家助学金预算安排表福州市教育局2013年1月25日附件:下达2012年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校)国家助学金预算安排表。
闽教学〔2012〕7号_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闽教学…2012‟7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教育局、有关高等职业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探索形成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规律的高职招生考试评价机制,完善“知识加技能”的考核办法,按照规范管理、分类指导、简化程序、方便操作、统筹兼顾的原则,逐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做好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的高等职业院校1.列入“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示范和骨干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高等职业院校,即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漳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闽西职业技术学院、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等6所高等职业院校。
2.列入“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建设单位的高等职业院校,包括黎明职业大学、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泉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和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等7所高等职业院校。
3. 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专业详见附件。
二、单独招生改革试点报名及录取办法1.报考条件:取得2012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并取得考生号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或取得2012年福建省高职单招考试报名资格并取得考生号的应、往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2.报名办法:考生于4月5日开始通过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招生网(网址:http://218.5.5.86)进行网上报名。
考生最多可以选报两所试点院校,并按顺序填报志愿。
如果被两所院校均确定为拟录取对象,则由第一志愿的院校录取。
3.考试测试:普通高中毕业生需参加由试点院校组织的文化考试和职业倾向测试(面试),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不需要参加文化考试,须参加试点院校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