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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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层建筑包括市区高层建筑、景区高层建筑、工业园区高层建筑等,层高超过六层或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包括预防、防范、监控、应急、救援等环节。

第二章预防环节第四条高层建筑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建筑结构稳固、耐火性能良好。

第五条高层建筑的电气系统、供水系统、通风系统和排烟系统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和检测。

第六条高层建筑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防范环节第七条高层建筑应设置适量的灭火器材和灭火器,并进行常规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在高层建筑内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和疏散指示标志,定期组织疏散演练。

第九条高层建筑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灭火系统等消防设备。

第四章监控环节第十条高层建筑应建立消防安全监控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进行24小时监控。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应设置监控摄像头、烟感、火焰探测器等设备,并建立消防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应定期对消防设备和监控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应急环节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应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火灾和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和责任单位。

第十四条高层建筑应配备应急疏散器材和应急通信设备,指定专人负责应急通信。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应建立灾害信息报告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灾害信息。

第六章救援环节第十六条高层建筑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救援设备,建立救援队伍,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应与消防救援队伍建立连系,确保发生火灾或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展开救援。

第七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设备清单》;3.《高层建筑灾害信息报告表格》;4.《高层建筑应急疏散演练方案》;5.《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分工表》;6.《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培训课程大纲》。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新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地的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应急处理”的原则,全面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层建筑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保证建筑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符合相应的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二)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三)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设施运行正常;(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六条市政消防部门应当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督和执法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促使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建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问题。

第二章建筑设计与施工第八条高层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消防规范和标准,保证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安全进行专门设计,并运用先进技术和理念,确保高层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疏散人员,有效扑救火灾。

第九条高层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保证建筑施工过程中不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第十条高层建筑建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系统进行调试和验收,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一条高层建筑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防烟排烟系统等。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与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得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得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得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得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建筑得业主、使用人就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得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高层建筑得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专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得具体内容。

第五条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得,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得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得消防安全共同负责、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得,应当共同委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得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各个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得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得,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得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高层公共建筑得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与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其她消防安全职责。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这些高层建筑在为人们提供更多生活和工作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消防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建筑设计与施工阶段1、规划与设计高层建筑的规划和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

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确保消防车能够顺利通行和展开救援行动。

2、防火分隔建筑内部应采用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将不同功能区域分隔开来,防止火灾蔓延。

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消防设施高层建筑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这些消防设施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和调试。

4、建筑材料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应使用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避免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对于装饰装修材料,也应选择具有一定防火性能的产品。

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1、消防安全责任高层建筑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2、消防设施维护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应每月进行检查,消火栓、灭火器等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管理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堆放杂物、堵塞通道。

安全出口的门应保持常开状态,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应完好有效。

4、电气设备管理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电气线路,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大功率电器的使用应符合规定。

5、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严禁在高层建筑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符合相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6、消防宣传与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及职责1.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的设立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每座高层建筑应设立专门的消防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的职责(1)制定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执行;(2)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3)监督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保养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4)组织高层建筑的消防演习,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5)协调高层建筑与周边环境的消防安全问题,加强对周边建筑的消防监管。

第三章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要求1. 消防水源每座高层建筑应配置消防水源,供应消防用水。

消防水源应保证水量充足,水压稳定,并设有专门的消防水泵房。

2. 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每层高层建筑的公共区域和楼道应安装自动火灾报警器。

火灾报警系统应与消防监控中心联网,确保火灾能够及时报警并得到处理。

3. 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层建筑的电气、机械设备室以及易燃易爆物仓库等区域,应配置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灭火。

4. 高层建筑疏散通道和设施每栋高层建筑应设有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楼梯和疏散通道,保证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顺利疏散。

第四章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安全巡查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巡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灭火器的配置高层建筑应根据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合理配置灭火器,确保灭火器能够在火灾初期起到有效的灭火作用。

3. 灭火器的年检和保养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要求使用单位每年对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可用。

4. 组织消防演习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消防演习,提高员工的火灾逃生自救能力,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及时有序地疏散。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近年来,高层建筑的数量不断增加,这给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高层建筑消防系统1. 高层建筑应配备完善的消防系统,包括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等。

2. 消防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作。

3. 高层建筑消防系统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其安全可靠。

三、高层建筑疏散通道1. 高层建筑应设置合适宽度的疏散通道,确保人员疏散的顺畅。

2. 疏散通道的标志和指示牌应明确、醒目,方便人员快速找到逃生出口。

3. 高层建筑疏散通道的防火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灵活可用。

四、消防演练和培训1. 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2. 高层建筑的管理者应组织消防培训,使员工和居民了解火灾的危害和应对方法。

3. 消防演练和培训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证。

五、高层建筑消防设施1. 高层建筑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高层建筑应设置灭火栓和消防水泵等消防设施,以供消防人员在火灾发生时使用。

3. 消防设施的标志应明确,易于辨认,方便使用。

六、高层建筑消防巡查1. 高层建筑的管理者应定期进行消防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管理者应建立消防巡查记录,记录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处理情况等信息。

七、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排查1. 高层建筑管理者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

2. 火灾隐患排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和归档,以备查验。

八、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度1. 高层建筑的管理者应建立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有效执行。

九、罚则与奖励1. 对于违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引言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防火和逃生能力,确保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原则(1)全员参与原则:高层建筑的业主、管理人员以及住户都应该对消防安全管理负起责任,并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2)层层负责原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应分层负责,建立起明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

(3)科学防火原则:通过科学的防火设计、建材选择和设备配置,提高高层建筑的整体防火能力。

(4)综合治理原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与其他安全管理相结合,形成综合治理的体系。

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1)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根据建筑高度和用途,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源、防烟排烟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测与维护。

(2)消防组织和人员配备:设立专门的消防组织,明确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业的消防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3)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和自救逃生能力。

(4)火灾风险评估和管理:对高层建筑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验,确保应急处置能力的有效性。

(5)消防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的消防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与义务(1)业主责任:负有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的义务,包括设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人员、维护消防设施等。

(2)管理人责任:高层建筑的管理人员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确保日常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并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隐患。

(3)住户责任:住户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堆放可燃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等。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1.06.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明2021年6月21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注重科学规划、科学建设、科学管理。

第四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建设规划及审批管理第五条高层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规划及公共安全标准,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设计,为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能提供优化方案及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对于超高层建筑和重大火灾高风险场所,应当实行专家评估、跨部门联合审批程序。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八条高层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设计规范,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隔墙、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应当在设计中充分考虑。

第九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和防烟控制系统等消防设施,并与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实现联网管理。

第十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控制设施、室内消防泵房等消防通道和水源设施。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室外消防栓、消火栓,其数量、流量和压力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急广播等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设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制定及更新,并参与相关消防考核和评选活动。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为高层建筑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应对突发火灾的能力和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章日常检查和维护第十六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责任部门应当实行巡查、抽样检查、测试验收等工作,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无损。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消防法》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旨在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切实保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第四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提高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建筑安全防火的基本要求:满足建筑结构、安全防火、消防设施等基本要求,达到防灾抗震、安全舒适、容积率适当、环保节能的标准,同时考虑到地块的大小、地形地貌等因素综合设计,以达到人类的所有需求。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设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措施。

第八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设置相应的职务和岗位,并制定职责、分工和工作计划,明确各项工作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并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拥有合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高层建筑,应在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时加强审核力度。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高层建筑的日常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

第三章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二条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防范应当注重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应当制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确保员工生命资产安全,依法规定本规定,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高层建筑的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法律依据)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消防组织)1.本企业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组织、协调与引导。

2.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由企业负责人担负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担负委员,消防专业人员担负秘书。

第五条(职责划分)1.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订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预案和应急救援计划。

2.各部门要搭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

第六条(消防部门)1.本企业设立特地的消防部门,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2.消防部门要保持与相关部门的紧密合作,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与演练。

第三章消防设施与装备第七条(消防设施建设)1.高层建筑应配备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等相应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

2.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正常状态,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演练和维护和修理。

第八条(消防设备采购)1.消防设备采购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并经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消防设备的更新换代应依照实际需要和技术发展要求进行,在保证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优化。

第四章火灾防备与处理第九条(火灾隐患排查)1.高层建筑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2.消防部门要订立火灾隐患排查计划,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确保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掌控。

第十条(火灾报警与处理)1.高层建筑应配备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保证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报警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2.消防部门负责引导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和使用,并定期进行演练和维护。

第十一条(火灾应急救援)1.高层建筑应建立完善的火灾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前言高层建筑是指结构高度在24米及以上,用于办公、商业、住宅等多种用途的建筑,其消防安全管理对于避免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因此,为了确保各类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制定本《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修1.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安装,包括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烟排烟系统等。

2.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交由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以保证其有效性。

3.高层建筑应当制定消防设施的运行、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消防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二、人员防火意识教育和消防演习1.高层建筑应当定期开展人员防火意识教育,提高员工和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掌握火灾自救、灭火、逃生等基本技能。

2.高层建筑应当定期开展消防演习,检验消防设施及组织应急疏散方案的实际效果。

3.高层建筑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消防安全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人员应当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掌握扑救初期火灾、指挥疏散人员等应急处置技能。

三、火源管理1.高层建筑内禁止在室内使用明火或者易燃物品。

2.高层建筑内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电气安全规定,并通过定期检验及时发现问题,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3.高层建筑内的危险物品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储存,并进行标识和明确管理责任人。

四、公共区域和通道的管理1.高层建筑公共区域和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存放杂物,不得设置障碍物。

2.高层建筑电梯等机电设备应当经过定期维护保养,并设有紧急停电按钮和报警装置。

五、责任和处罚1.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高层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并可采取暂停组织许可证、下架或封闭消防设施、通报批评等措施。

2.对于未按照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未及时整改问题的高层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停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前言高层建筑的设计、施工、使用和管理都涉及到消防安全,特别是在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较大的情况下,消防安全就显得更加重要。

因此,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进行规范和管理显得尤为必要。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

管理机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由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住户等共同负责。

同时,消防部门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其职责如下:•监督高层建筑的建设、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安排消防系统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组织高层建筑火灾应急演练;•动员和组织居民参与消防宣传和教育活动。

技术要求设计要求高层建筑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包括:•消防供水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灭火器材布置;•安全疏散通道设计;•消防给排烟系统。

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包括:•根据设计要求安装消防系统和设备,确保系统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合理布置灭火器材,提高灭火效率;•安装并完善安全疏散通道和疏散标志。

使用要求高层建筑使用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技术标准进行使用和管理,包括:•定期对消防系统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灭火器材要放置在明显的位置,如救生通道、楼梯间等;•疏散通道和标志要保持畅通和清晰,不得存放杂物;•对居民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演练;•动员和组织居民参与消防应急演练;•置放可燃物品要符合相关规定。

线上服务为了更好地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可以使用线上服务进行管理和监控。

主要包括:•消防系统在线监控,实时掌握消防系统、设备的运行状态;•资料整理平台,帮助消防管理人员快速准确地查询和汇总有关消防信息和资料;•视频监控系统,通过视频监控,对高层建筑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本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提高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确保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3 管理原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单位负责、居民参与、专业监管和社会共治的制度。

2. 组织与管理2.1 消防安全责任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管理人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到位。

2.2 消防安全组织高层建筑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3 消防安全检查高层建筑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3. 设施与维护3.1 消防设施设备高层建筑应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栓系统等。

3.2 维护与保养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4. 培训与演练4.1 消防安全培训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管理人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4.2 消防安全演练高层建筑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检验火灾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5. 火灾事故处理5.1 火灾报警与处置发现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进行初期火灾扑救。

5.2 火灾调查与原因分析火灾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火灾原因,总结火灾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6. 法律责任与处罚6.1 违法行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 处罚措施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消防机构可以依法予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高层建筑的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高层建筑往往存在着特殊的消防安全隐患,因此,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火灾预防、应急预案、消防设施建设等方面。

二、火灾预防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包括烟感、温感等传感器,并与消防控制中心实现联网。

2. 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3. 在高层建筑内设置防火隔断和逃生通道,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及时疏散。

三、应急预案1. 高层建筑必须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火灾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包括疏散路线、救援指示等。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培训员工掌握正确的应对火灾的方法和技能。

3. 按照预案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中心,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序地处理事故。

四、消防设施建设1. 高层建筑必须配备消防水源和消防水炮,确保能够及时投入灭火。

2. 安装有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设施,有效隔离火势蔓延。

3. 配备灭火器和消防栓,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五、业主责任与管理1. 高层建筑业主需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防灾意识。

2. 加强对租户的监管,确保他们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擅自改造和堵塞防火通道。

3.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确保所有业主和租户能够掌握疏散技能。

六、监管与执法1. 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加强对高层建筑的巡查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消防安全问题。

3. 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七、结论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至关重要,涉及到无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加强火灾预防、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消防设施建设、加强业主责任与管理以及监管与执法,可以有效提高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率。

希望相关部门和管理者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是指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建筑。

由于高层建筑人员集中,疏散困难,而且发生火灾的概率也较大,因此其消防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基本要求1.在高层建筑内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如消防栓、灭火器等。

同时应保持消防设备正常完好,定期维护和保养。

2.高层建筑内应有专门的消防器材房,并设有专人管理和保养。

3.在高层建筑内应设置消防水池或者消防水箱,其水量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火灾风险进行合理设置。

4.高层建筑内应设置防火卷帘门、防火隔墙等消防设施,保证火势不会蔓延至整个楼层或整幢楼房。

5.高层建筑内应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确保在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撤离。

二、人员管理1.高层建筑内应配备专业的消防队伍,确保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火灾事件。

2.每个高层建筑内应有专门的火灾预警系统,并有人员负责开启警报、指挥疏散等工作。

3.高层建筑内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能够迅速地处理火灾事件。

4.在高层建筑内应设置消防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人员的应变能力和防火意识。

三、建筑设计1.高层建筑的设计应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包括建筑楼层数量、疏散通道、出口数量等方面。

2.楼层内不得设置易燃易爆物品、大量堆放杂物等物品,以免加剧火灾情况。

3.高层建筑内的电线、电缆等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设置专门的电力室,减少或者避免机电设备引发火灾。

四、消防检查1.高层建筑应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楼宇日常消防管理的重要依据。

2.高层建筑每年进行消防设施检查、消防演习,并完成消防安全标志的更新、防火门、防火隔墙、防火卷门修复等防火设施的完善工作。

3.消防部门定期评估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状况,对存在的隐患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并对逾期未处理的隐患问题予以严厉处罚。

五、总结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在建筑设计、设备维护、人员管理、消防检查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细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细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细则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6月2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对于高层建筑进行科学管理和有效控制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是关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700字的详细介绍。

一、消防组织管理:1. 高层建筑应配备专职消防负责人,负责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

2. 高层建筑应成立专门的消防组织和队伍,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确保灭火设备的正常运作和人员的熟悉使用。

3. 高层建筑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单位和个人的消防责任和权限,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

二、防火设施设备:1. 高层建筑应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包括消防水泵、消防水池、消防水带、消防器材等,保证消防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2. 高层建筑应安装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呼叫器,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出警报信号,并通知消防部门进行处理。

3. 高层建筑应设置防火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将火灾蔓延的速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消防通道与疏散楼梯:1. 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通道和疏散楼梯,确保人员能够快速、顺利地疏散到安全区域。

2. 高层建筑的楼梯间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或设置其他障碍物,避免影响人员疏散。

3. 高层建筑的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或设置其他障碍物,便于消防车辆进入并进行灭火救援。

四、消防演练与培训:1. 高层建筑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包括火灾应急疏散演练、灭火器材使用演练等,提高人员的消防意识和应对能力。

2. 高层建筑应定期组织消防培训,对于消防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进行培训指导,确保设备的正常运作。

3. 高层建筑应定期邀请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讲解和教育,提高人员对于消防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五、日常检查和维护:1. 高层建筑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作和有效使用。

2. 高层建筑应定期清理楼道、消防通道和疏散楼梯等区域,防止杂物堆积和阻碍人员疏散。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是确保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关键,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高层建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和施工1.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在高层建筑的设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消防设计规范进行,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和灵活性。

设计文件应包括消防平面图、疏散示意图、消防设备安装布置方案等内容。

2. 高层建筑消防施工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消防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消防设施的正确安装和连接。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火灾隐患、消防设备安装等进行严格监管和检查。

三、高层建筑消防设备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层建筑应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启动并向火灾源区域喷水灭火。

系统应定期检测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2. 火灾报警系统高层建筑的每层都应设有火灾报警器,以便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及时报警。

报警系统应能够实时传输报警信息到消防控制中心,确保接收部门能及时采取措施。

3. 防烟排烟系统高层建筑的每层都应配备防烟排烟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排除烟雾,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提供逃生条件。

四、高层建筑消防疏散1. 安全疏散通道高层建筑应设置多条安全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

通道应满足消防设备、消防车辆进入的需要。

通道内应配备适量的照明和应急指示标识。

2. 疏散预案和演练高层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消防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疏散演练。

演练应全面覆盖建筑内各个区域和不同人群,以保证人员能够熟悉逃生通道和逃生方法。

五、高层建筑消防检查1. 定期消防检查高层建筑应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对消防设备运行状态、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等进行检查,及时排除隐患。

2. 火灾隐患排查高层建筑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建筑内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六、高层建筑公众消防安全教育高层建筑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居民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居民的防火意识和应对火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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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四章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专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各个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使用人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经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经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聘用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经理人。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四)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第九条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自主管理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四)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条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五)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护措施;(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每栋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明确一名消防安全楼长,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基层消防安全网格管理人员担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三)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四)定期开展宣传,提醒消防安全注意事项;(五)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帮扶;(六)配合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楼长应当熟悉高层建筑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楼层结构以及消防控制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位置及管理情况;熟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位置以及维护保养情况;熟悉建筑消防安全状况及隐患整改情况;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组织人员疏散的方法、防火巡查检查的方法、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的方法。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高层建筑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公安派出所对高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高层建筑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范围,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针对高层建筑的群众性消防工作。

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高层住宅建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和使用人成立自主管理机构对消防安全实施管理。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服务。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对高层建筑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群众性消防工作;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第十五条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电视、通讯、网络等经营单位对高层建筑内由其管理的相关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三层及以下设置商场,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二层及以下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高层建筑的中庭、室内步行街等共享空间不得布置商铺、游乐设施或者堆放可燃物。

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当设置在一至三层,且应当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

高层住宅建筑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时,应当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

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高层建筑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灭火器材,并在醒目位置公告。

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高层公共建筑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客房应当设置禁止卧床吸烟的标识。

第十九条高层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空气断路器等电气保护装置应当与电器设备的容量相匹配;电器设备和电力线路应当与易燃可燃物体保持安全距离。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禁止在变配电箱等用电设备周围堆放易燃可燃等杂物。

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专业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二十条高层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并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禁止在地下部分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建筑高度超过二百五十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和与公共建筑合建的住宅建筑内不得使用燃气。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高层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醒目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

对于使用难燃外墙保温材料且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对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

高层建筑在进行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应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高层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

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禁止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建筑外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宜于破拆。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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