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8.10.08•【字号】津科综〔2008〕209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津科综〔2008〕209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委将对各类在研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市科委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文件中尚未结项验收(含已经提交项目结项报告书,但项目主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尚未收到结项确认书)的项目,及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完成验收但结项数据尚未进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
二、检查形式除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外,未结项项目由负责人和主承担单位据实填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填报系统》,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已结项但数据尚未入库的项目,依据结项报告书和软件要求,据实填写《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项填报系统》。
上述软件可从市科委网站下载。
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除填写上述软件外,还需单独撰写不少于3000字的年度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3),对项目当年研究进展情况及所取得的成果成效情况进行文字性说明。
该总结报告的word文档需作为附件在年度检查报告填报软件中上传。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只填写年度总结报告、实施进展情况表(见附件4)。
三、填报数据的统计期间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四、时间进度安排10月10日前:市科委有关业务处将检查项目清单发放到项目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再发放到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
10月13日~10月24日: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按系统要求填报数据、撰写总结报告后,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检查报告》电子文件(文件名为“年度项目负责人合同编号.esp”)及盖章后的纸质文件(含总结报告)一式两份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送市科委分管业务处。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津科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2〕7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三章项目形成第四章申报与受理第五章评审与立项第六章实施管理第七章验收与成果转化第八章监督与评估第九章附则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健全以信任为前提、激励为导向、绩效为目标、规范为保障、诚信为底线的新型科研管理模式,进一步支撑我市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科技创新规划、依据年度计划安排组织实施,由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对于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下放立项权限的法人单位,其自主立项项目通过市科技局备案后,视同为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资金、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引导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等通过捐赠等方式出资,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项目资助方式主要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
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后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市科技局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对法人单位取得有助于解决国家及我市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科研成果,市科技局给予奖励补助。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津科综〔2006〕298号•【施行日期】200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明确科技计划体系的构成与定位,强化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责任机制,建立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参照《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是政府组织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形式,主要包括天津市科技计划、部门(行业)科技计划和区县科技计划等。
天津市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天津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安排的、以市财政资金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和引导的、以项目形式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是解决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含课题)是指在天津市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㈠制定、实施和管理天津市科技计划必须依法进行。
㈡天津市科技计划的设立和计划项目的选择必须以实现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为前提。
㈢简化管理程序,完善管理手段,提高效率。
㈣管理公开,促进公众对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的了解,推进管理决策的公平、公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委组织实施、管理的天津市科技计划及项目和由市科委牵头组织实施、管理的科技专项计划及项目。
第二章计划体系的构成与定位第五条天津市科技计划体系设置以五年为一个执行周期,在执行周期内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0年天津市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支撑重点项目立项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0年天津市重点研发计划科
技支撑重点项目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0.08.18
•【字号】津科资〔2020〕88号
•【施行日期】2020.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0年天津市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支撑
重点项目立项的通知
津科资〔2020〕88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飞机发动机点火电嘴结构设计和制造的技术开发”等105个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支撑重点项目已正式立项。
请认真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任务合同书》,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附件:2020年天津市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支撑重点项目汇总表
2020年8月18日附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增加投入支持科技进步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8]3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增加投入支持科技进步意见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增加投入支持科技进步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8〕37号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增加投入支持科技进步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产,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增加投入支持科技进步的意见(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我市科技进步步伐,现就进一步增加投入支持科技进步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加科技投入,完成资金管理(一)继续增加科学事业费投入。
把增加对科研院所事业费投入与加快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相结合,对成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转制成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其科学事业费保持3年不变,并优先安排科学事业发展基金;对长期没有科研成果的科研院所限期进行整改;对科研专业设置重复、科技力量薄弱且整改不力的科研院所进行合并或撤销。
(二)继续增加科技三项费用投入。
科技三项费用是指国家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的专项资金,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点科学研究补助费。
对应用基础研究、重大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以及科技产业化等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三)增加重点科研院所装备费。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在对全市科研院所进行规划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基础上,打破行政隶属关系,优先装备重点开发型科研院所,使其成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对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选择重点院所或实验室进行重点装备;进一步支持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不断提高其准备水平。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津财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各区科委、各区科协: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与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规定,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科协对《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2018年3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原则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使用范围第五章开支范围和支持方式第六章资金申报及分配第七章专项资金管理第八章验收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及《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开展科普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使用原则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一)科学配置原则。
专项资金在安排上,要根据我市科普工作年度目标和任务,统筹考虑,科学配置,合理安排,防止专项资金分散使用和重复安排。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津科计〔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计〔2017〕2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市科委对《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科综〔2006〕298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规范科技计划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在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精神,依据《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计划是天津市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由市财政资金给予支持,通过项目或投融资等形式资助各类主体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创新相关活动。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在天津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以及旨在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的相关事项。
财政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前补助、后补助、补贴、奖励等。
投融资是指政府引导出资,通过市场化运作,聚集社会资本为科技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财政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参股子基金、参股再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及担保风险补偿,以及其他投融资支持方式。
天津市科技局关于2021年天津市科技计划智库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关于2021年天津市科技计划智库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1.12.16
•【字号】津科政〔2021〕148号
•【施行日期】2021.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市科技局关于2021年天津市科技计划智库项目(软科学研究
项目)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现将“2021年天津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实施跟踪研究”等47个天津市科技计划智库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列入2021年天津市科技计划。
请认真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合同,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附件:2021年天津市科技计划智库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汇总表
2021年12月16日附件
2021年天津市科技计划智库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汇总表
单位:万元。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再支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再支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津科成〔2018〕95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再支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科成〔2018〕95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形成研发转化支持政策的有效衔接,市科委编制了《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再支持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8月23日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再支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中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再支持的有关要求,形成研发转化支持政策的有效衔接,依据《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号),制定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再支持实施细则。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再支持旨在通过对天津市科技计划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情况进行评价评估,择优给予支持,推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加大成果转移转化力度,降低成果产业化风险,推动科技成果加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三条成果转化再支持分为两种支持方式(一)成果转化接力支持项目针对天津市科技计划支持形成的我市科技成果,通过对其成果转化方案进行评价,择优立项,支持其完成成果转化。
(二)验收评估再支持针对天津市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通过在验收环节对成果转化情况进行评估,根据结果择优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政策倾斜。
第二章成果转化接力支持项目第四条支持范围(一)以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方式实施的成果转化。
(二)以委托或联合技术开发方式实施的成果转化。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实施的成果转化。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津财教〔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7〕72号各区财政局、科委、教育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12月13日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研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科技创新支撑、科技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科技创业平台等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各项科技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等要求,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项目资金,是指天津市人大审议批准的、市财政拨款用于天津市科技计划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管理。
本着促进我市科技和经济加速发展的原则,科技项目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以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动计划、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和科技创新能力与环境建设计划等方面。
第三条科技项目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
第四条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根据科技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对科技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科技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费等.同时,承担单位必须根据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根据不同单位性质和不同情况,落实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对于部分使用银行贷款的科技项目,可以采取贴息或者实行事后补贴的资助方式。
第五条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分为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
直接管理,是指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直接管理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
委托管理,是指对于部分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管理机构以投资等形式进行管理.第六条市科委每年根据科技工作安排,确定科技项目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并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负责编制科技项目资金的部门预算。
第七条科技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专家论证、中介机构评估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科技项目资金的安排,实行优化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效益优先的原则;科技项目资金的决算管理,坚持实事求是、严谨认真的原则,严格实行科技项目资金验收制度.第八条市科委要按照财政科技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科技项目库,加强对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第二章科技项目资金管理职责第九条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一)市财政局1. 负责核批年度科技项目资金总预算及各计划年度科技项目资金预算;2。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天津市科委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天津市科委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4•【字号】津安监管规〔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市科委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工作的意见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科委,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精神,加快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构建安全生产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与推广体制体系,提升安全生产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天津市科技进步促进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1〕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安全生产科技工作的目标任务(一)安全科技工作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技术保障,是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高安全监管水平的必然要求。
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在安全生产领域,安全生产科技水平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科技部门以及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对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科技工作力度,组织开展科研攻关,把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的基础上势在必行。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0年,形成政府支持引导、企业为主体、研究单位广泛参与、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体系。
形成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能力明显提高、安全技术装备基本满足需要的良好局面;形成有利于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和安全生产科技人才的培养体制。
事业单位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及案例展示
事业单位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及案例展示摘要:政府财务报告是指报告主体对一定会计期间内的财务活动以及相关经济业务事项所进行的系统而全面的总结和报告。
本文通过某事业单位的财务分析、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财务管理情况等具体编报实例来展示事业单位政府财务报告的编报流程。
关键词:政府财务报告财务管理财务分析引言:为构建预算会计系统与财务会计系统“二位一体”的政府会计结构框架,力求全面准确反映政府整体财务运行情况,近年来,各地都把编报政府财务报告作为摸清政府家底的重要举措。
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财务报告的重要编报主体,其精细化、全流程的编报政府财务报告也是各地财政部门此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政府部门财务报表(一)政府部门会计报表详见部门网站公开报表,此处不再赘述。
(二)政府部门会计报表附注1.会计报表编制基础。
政府部门会计报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
2.遵循相关制度规定的声明。
声明编制的会计报表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相关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编制规定的要求,如实反映政府部门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有关信息。
3.合并范围。
报表编制主体为天津科学技术馆,属事业单位,本单位为单户表,无合并报表。
年末实有人数为169人,其中在职147人,长聘22人。
4.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我单位无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5.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信息及说明6.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重要或有事项说明。
我单位不涉及此情况。
(2)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理由的说明。
我单位不涉及此情况。
( 3)使用债务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与此相关的债务偿还情况。
我单位不涉及此情况。
(4)重要资产置换、无偿调入(出)、捐入(出)、报废、重大毁损等情况的说明。
秉承“精准扶贫,教育先行”的理念,先后向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城关小学、藏族中学等七所中小学及图书馆无偿捐赠科普物资,其中捐赠固定资产原值3.31万元。
天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3.11•【字号】津科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完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等文件要求,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3月11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守信行为与失信行为第三章失信行为记录与管理第四章工作机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完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管理的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管理全过程,包括项目指南编制、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包括项目申报(承担)人、项目申报(承担)单位、项目咨询评审专家、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12.08•【字号】津科财〔2016〕154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科财〔2016〕15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市委十届九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的要求,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推动我市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加强科技供给,增强科技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立目标导向、绩效管理、开放共享的新型大型科学仪器运行机制,特制定《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6年12月8日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市委十届九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的要求,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加强科技供给,增强科技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立目标导向、绩效管理、开放共享的新型大型科学仪器运行机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大型科学仪器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购置时一般市场价格为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单台或成套科学仪器资源(含配套附件或软件),并符合《科学仪器分类标准编码》中的名称类型,包括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特种检测仪器、工艺试验仪器、大型计算机及配套设备、激光器、其他仪器等十五大类。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3.09.16•【字号】津科综〔2003〕164号•【施行日期】200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津科综〔2003〕16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全面管理,从2003年开始,我委将每年对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现对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1.检查范围:市科委下达的计划文件所列各类计划中尚未结项验收的所有项目。
2.检查形式:由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据实填写《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附件),主管部门审核。
3.填报的数据采集、统计截止时间为 9月30日。
4.时间进度安排:9 月20日前市科委有关业务处将检查项目清单和《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下发到项目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再下发到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
9 月20日~ 10月10日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填写《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送市科委有关业务处。
10 月11日~ 10月31日各业务处对报表进行汇总,并按计划类别和分管范围分别撰写计划执行报告,于 10月31日前报送综合计划处。
11月1日~ 11月30日综合计划处对全委科技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并编写计划年度执行报告。
12 月31日前印制出年度执行报告。
5.年度检查结果及项目执行情况将汇入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数据档案,作为项目诚信和以后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因此,请各有关单位按规定时间认真做好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检查工作。
附件:《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二OO三年九月十六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的管理,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附件: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的管理,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引导我市科技人员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的科学问题和前沿技术研究,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储备,提高我市原始创新能力,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青年科学基金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第四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科学基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科学基金指南发布、项目受理、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市科委依据我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及科技发展需要,在听取相关专家建议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基金指南》,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凡本市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在职科技人员(不含兼职科研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在读学生),均可申请科学基金项目。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是天津市政府为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而设立的重要项目,旨在支持和鼓励科技领域的创新和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我们深知参与该项目的重要性和机遇,因此,我们将全力以赴,积极参与和申请该项目,并在申请过程中充分展现我们的科技创新实力和发展潜力。
首先,我们将充分调动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深入挖掘和研究当前科技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寻找创新点和突破口,提出具有前瞻性和实用性的科技项目方案。
我们将充分利用团队成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加强协作和交流,不断完善项目方案,确保其科学性和可行性。
同时,我们也将积极倾听专家和行业领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和改进项目方案,使其更加符合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
其次,我们将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和优势,共同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我们将积极参与各类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寻找合作伙伴,拓展合作领域,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和支持。
最后,我们将注重项目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积极开展科技成果展示和推介活动,提升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合作伙伴和投资者。
我们将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加强项目成果的宣传和推广,拓展市场渠道,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与相关企业和机构的合作,推动项目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实现科技成果的最大化利用和社会效益。
综上所述,我们将全力以赴,积极参与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充分发挥团队的创新力和合作精神,努力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天津市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我们相信,在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和引导下,我们的科技项目一定能够取得成功,实现更好的发展和成长。
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同开创科技创新的美好未来!。
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令-津政发[1984]20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令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令(1984年12月16日津政发〔1984〕2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和表彰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
第三条不论我市所属单位、驻津单位或外地单位和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项目,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本市产生效益者,均可申请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和环境评价等),属于:(1)国内首创的;(2)本行业先进的;(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有所创造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有所创造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四条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下列三等:<fontsize=+1>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单位)(个人)一等奖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荣誉证书4000元二等奖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荣誉证书2000元三等奖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荣誉证书1000元</font>第五条为鼓励和引导科学技术工作者努力解决我市在某一时期国民经济或技术进步中突出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可视需要设立专项最佳科技成果奖,具体奖励办法,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执行
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布部门】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8.25
【实施日期】2005.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管理,及时总结成效,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我委将对在研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现对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检查范围:市科委下达的计划文件所列各类计划中尚未结项验收及2004年10月至2005年9月底验收的所有计划内项目。
2.检查形式:由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据实填写《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可从市科委网站 下载),主管部门审核。
3.填报的数据采集、统计截止时间为2005年9月30日。
4.时间进度安排:
9月1日前:市科委有关业务处将检查项目清单和《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执行情况
表》下发到项目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再下发到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
9月1日~9月30日: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填写《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并提供典型成果图片,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送市科委分管业务处。
5.在研项目如不能按合同进度完成需要延期或者项目负责人、部分研究内容、指标等需要调整的,除填写《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外,还需填写《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如因无法克服的原因不能继续执行项目合同的,还需填写《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中止申请表》,统一报送市科委分管业务处。
6.年度检查结果及项目执行情况将汇入市科委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作为项目诚信管理和以后立项的重要依据。
因此,请各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时间认真做好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检查工作。
附件:
1.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
2.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和中止申请表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05年8月25日
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
(年10月1日至年9月30日)
填表人(签字):填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