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修订草案)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盘活存量、以用为先、依法处置、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预防闲置土地,跟踪监管闲置土地处置利用情况。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土地进行举报和反映情况,了解闲置土地处置进展。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涉嫌闲置土地
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调查措施: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国土资源部令
第53号
部长徐绍史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 * 通过,xx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 * 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
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的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
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现行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全文
现行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全文
闲置土地处置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
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或者划拨书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强化闲置土地常态化监管,规范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处置工作
加快处置闲置土地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园区管委会、各镇乡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把进一步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作为当前推进我县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主动作为,克服消极等待、重扩张、轻挖潜的思想,确保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取得扎实的成效。
二、严格处置要求,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认真执行国家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要求,完成闲置土地处置的标准为已通过无偿或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已通过置换方式进行处置和已动工开发建设。对通过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征缴土地闲置费等方式处置的,除不能视为完成处置工作外,还要认真分析影响土地动工开发的原因,并提出分类处置措施。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对依法可以采取无偿或有偿方式收回的闲置土地,要按照法定程序尽快予以收回;对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处置工作中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的土地,必须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对采取置换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要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并就置换完成的宗地重新签订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对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根据其原因,由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闲置土地问题,创造动工建设的条件。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闲置土地的管理与处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闲置土地认定
第四条闲置土地是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规定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或连续停止开发满一年的土地。
第五条土地闲置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处置原则
第六条闲置土地的处置应遵循促进土地利用、保护耕地、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的原则。
第七条对于闲置土地,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开发利用,防止土地长期闲置。
第四章调查和认定
第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疑似闲置土地进行调查,并在确认土地闲置后依法进行认定。
第九条调查和认定工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处置方式
第十条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处置方式:
(一)限期开发;
(二)临时使用;
(三)土地置换;
(四)土地使用权交还;
(五)其他依法合规的处置方式。
第六章延长开发时间
第十一条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开发时间的,用地单位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
第七章临时使用安排
第十二条闲置土地在限期开发前,可安排临时使用,但不得影响土地的原定用途和规划条件。
第八章土地置换或拍卖
第十三条对于长期闲置且无法开发的土地,可采取土地置换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
第九章土地使用权交还
第十四条用地单位无法继续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应将土地使用权交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
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的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
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闲 置 土 地 处 置 办 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刊名:
地球
英文刊名:The Earth
年,卷(期):2012(6)
引用本文格式: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期刊论文]-地球 2012(6)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
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发文日期:2012年06月01日生效日期:2012年07月0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三章处置和利用
第四章预防和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
国土资源部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最新修
订)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
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发文日期:2012年06月01日生效日期:2012年07月
0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三章处置和利用
第四章预防和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
国土资源部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闲置管理办法闲置土地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闲置管理方法]闲置土地管理方法
闲置土地管理方法篇一:最新版闲置土地处置方法
闲置土地处置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足运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增进节省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商定、规定的开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开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开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开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局限性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局限性百分之二十五,中断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能够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照依法依规、增进运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方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算,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告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提供土地开发运用状况、闲置因素以及有关阐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告知书》应当涉及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状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根据;
国土资源部:介绍《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情况
全国保 障性 安居工程 工作 会议在京举行
安 出席 活 动并讲 话 。
地权利清晰 ,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没有法律经济纠
纷, 地块 位置 、 用性 质 、 积率 等规 划 条件 明确 , 使 容 具
6月 2 9日, 纪念《 政府采购法》 颁布十周年暨系 备 动 工开 发必 需 的基 本条 件 。 《 办法 》 调政 府 与土 地使 用权 人 在 民事合 同关 强 系 中的平 等地位 。 因政 府 原 因导 致 的闲置 土地 , 对 明
不平 衡 , 进一 步落 实建 设条 件 , 多 吸引社 会 资金 要 更 参与 , 计 划任务 按 期完 成 。更加 注重 抓 竣工 、 配 使 抓
法》 下称《 ( 办法》新 闻通气会。 ) 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司
长王 守智 介绍 《 办法 》 订相关 情况 。 修 王守 智说 , 随着近 年来 我 国经 济快 速发 展 , 地 土 管理 形势 发生 了较 大变 化 , 原来 的 《 闲置 土地处 置 办
通商 品住 房供 应 , 制投 机投 资性 需 求 , 定 房地 产 抑 稳 市场 调控 政 策 , 固调 控成果 , 进 房地 产 市 场长期 巩 促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_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_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s("fzoom");发布时间:2020-12-27s("hzh0");s("hzh1");s("hzh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xx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欢迎阅读!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
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的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
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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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修订)
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令第53 号发文日期:2012 年06 月01 日生效日期:2012 年07 月01 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查与认定
第三章处置与利用
第四章预防与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修订)
国土资源部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 年 5 月22 日国土资源部第 1 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以发布,自2012 年7 月1 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0—二年六月一日
(1999 年 4 月26 日国土资源部第 6 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2 年5 月22 日国土资源部第1 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与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就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
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与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与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与认定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与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其她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她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与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与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她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她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
,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
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三章处置与利用
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
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与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
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
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她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
不得列入生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