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1993年12月27日,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交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口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企业生产的需要交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应当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贷记“银行存款”科LK 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的,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目。
随同产品岀售但单独汁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岀"科口,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口。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LL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会计审计全书税收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月12月25日 财政部 财法字[1993]第039号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第三条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依照本细则所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执行。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所说的“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的应税消费品。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委手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应税消费品,蔌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尖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价事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
最新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最新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与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也是重要的经济调节手段。税收征收的合法性、公平性、合理性是社会稳定、繁荣发展的重要保障,关系到国家和个人的利益,所以需要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税收进行规范。本文将就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
一、税收法律法规
税收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对税收征收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制度。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税收征管,保障纳税人及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财政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同时也是税收征收和管理的基础。
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关于增值税及消费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条例》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是我国税法的总纲。该法规定了国家对各种税种的征收范围、税率、计税方法,规定了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纳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了税收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和纳税申报的时间和方式等。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修改后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已于2018年3月15日通过并实施,对税收纳税
的主体、税收计算方法、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等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2、《关于增值税及消费税暂行条例》
《关于增值税及消费税暂行条例》主要规定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计税方法、税率以及纳税申报等具体规定。
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时期后,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2016年5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正式实施,此后,中国的增值税制度正式开始实行“营改增”。在新政策下,将增
值税和营业税合并为一种税,依法实行统一的增值税法。
第三章 消费税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旧)
税目 征收范围 计税 单位 税率 (税额) 25% 15% 吨 吨 240元 220元 10% 5% 30% 17%
1、粮食白酒 2、薯类白酒 3、黄酒 4、啤酒 5、其他酒 6、酒精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四)护肤护发品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旧)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新)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万元(含)以上。
十二、游艇
10% 5% 5%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四、实木地板
第三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计征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从量计征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自产自用的含义
自产自用就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 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纳税规定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不再缴纳消费税,只对连
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时,计算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 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
同。
三、消费税的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26日国税发<1994>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实施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陆续反映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现根据消费税问题座谈会讨论的意见,就几个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委托加工征税问题
1.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2.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二、关于已税消费品的扣除问题
1.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此项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对企业用1993年底以前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 五 条 消 费 税 实行 从 价 定 率 从
.
一
日
-
、
E l -五 日 十 日 十 五 日或 者
.
、
IOE ] 15 8 1个 月或者 1
、
.
量 定 额 威 者 从 价 定 率 和 从 量 定 额复
个 月 纳 税 人 的具 体 纳 税 期 限 l由主
。
个 季 度 纳 税 人 的具 体 纳 税 期 限 l由主
比例 税率 }
。
实行 复合 计 税 办法 计 算 纳 税 的组
成 计 税 价 格 计算 公 式
组 成计 税 价 格 (成 本 + 利润+ 自
=
大会 常务 委 员 会的有关 决 定执 行
。
2 (国务 院 令 第5 3 8 号 ; 0 0 8 年 11月I OE I)
产 自用 数 量 定 额 税率 )叫 卜 比 例 税 率
。
次 月1日起 15 E]r~ 申报 纳税 并结 清 上 月
应 纳税 款
。
税款
额税率
.
扣 缴 义 务 人 解 缴 税 款 的期 限 依
照 前两 款 规 定 执 行
。
第 七 条 纳 税 人 自产自用 的应 税 消 费品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四 条 第
.
~
第 七 条 纳 税 人 自产自用的应 税 消
消费税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一)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不超过50毫升的两轮机动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 ),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 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二)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超过50毫升、空车质量不超过400公 斤(带驾驶室的正三轮车及特种车的空车质量不受此限)的两轮和三轮机动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 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
(二)面油又称“润面油”或“润肤油”,是一种强油性的“油包水”型乳化体,含有大量油脂成分,能起 抗寒、润肤及防裂作用。
(三)花露水是一种芳香护肤用品,有杀菌、除臭、止痒和爽身效用。它是以酒精、水、香精等为主要原料 混合配制而成。花露水与香水的主要区别是:花露水香精用量少,在5%(含5%)以下,酒精用量多,但浓度低, 且要加入少量桂皮油、藿香油等原料;香水香精用量大,在5%以上,酒精用量少,但浓度高。
(二)珠宝玉石的种类包括:
1.钻石:钻石是完全由单一元素碳元素所结晶而成的晶体矿物,也是宝石中由单元素组成的宝石。钻石为八 面体解理,即平面八面体晶面的四个方向,一般呈阶梯状。钻石的化学性质很稳定,不易溶于酸和碱。但在纯氧 中,加热到1770度左右时,就会发生分解。在真空中,加热到1700度时,就会把它分解为石墨。钻石有透明的、 半透明的,也有不透明的。宝石级的钻石,应该是无色透明的,无瑕疵或极少瑕疵,也可以略有淡黄色或极浅的 褐色,最珍贵的颜色是天然粉色,其次是蓝色和绿色。
《消费税暂行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释义》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消费税纳税人范围的规定。纳税人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主体,是税收制度的一个基本要素。纳税人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该税种的征收范围和对象,也直接体现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程度,因此,纳税人的范围一般是税收法律法规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与原条例第一条的规定相比,本条扩大了消费税的纳税人范围,即在原条例规定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基础上,又增加规定“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这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已经将一些贵重珠宝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即零售贵重珠宝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消费税纳税人。除此之外,本条文字性修改有两处:一是删去“(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将“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表述体现在修订后的条例的第三条;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以及新近税收法律法规的通称,不再使用“纳税义务人”的表述,而简化为“纳税人”。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从以下三方面来界定纳税人的范围。
1.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
这是界定消费税纳税人的第一个条件,是税收属地原则的要求,体现了国家的税收主权。这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关境内。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关境与国境的范围是一致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设立保税区的情况下,关境小于国境的范围,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视为出口与进口货物。除此之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虽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但由于其实行有别于祖国大陆的法律制度,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留独立的税收管辖权,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减免和其他税务事项,在税收制度上给予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同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同的待遇,即本条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算销 售额 。 纳税人以人 民币以外 的货币结算
税 价 格计 算 公 式 : 3 烟丝 二、 酒殛酒 精
组成 计税价格 = 成本 +利润 +自产 自 ( 用数量×定额税率 ) (一比例税率 ) + 1
纳税人 . 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 应
1酒 白
( 0毫 或者5 升) 0
第二条
消 费税的税 目、 率 , 税 依照 本
02 .0元 / 升
扣。 口的应税消费品 , 进 于报 关进 口时纳税 。
7 料油 燃
0
.
1 0元 / 升
第五条
消费税 实行从价定 率、 量定 从
实行复合 计税办 法计算 纳税 的组成计 七 汽 轮 、车 胎
税价 格计算公式 : ~ 一 、 … 、 … … 八、 摩托车 , 、 ( 5毫 以 . … 舍20 升) 下的
2% 5
3% 0
2 %加 05元 / 0 O 5 0克
委托加 工和进 口本条例 规定 的消 费品 的单
位 和 个 人 , 及 国 务 院确 定 的销 售本 条 例 规 以 定 的 消 费 品 的 其他 单 位和 个 人 为消 费税的
,
实行复合 计税办 法计算 纳税 的组成计 2 烟 . 嚣茄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意义
与增值税相比,消费税具有如下显著特点。 (1)消费税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
增值税对所有货物的销售征税,而消费税条例仅列举11种 特殊消费品征税。
(2)消费税实行单环节计税
增值税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道道征税”,消费税一般是在 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税。
② 从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以委托的 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 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三、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① 有害消费品。这是指那些过度消费对人类 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 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② 奢侈消费品。这是指某些非生活必需品, 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
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 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按经营方式划分,有以下几 种情况:
① 从事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 生产者为纳税人,负责缴纳消费税。但对在 我国境内生产的金银首饰,则以从事零售业 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③ 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
《消费税暂行条例释义》
《消费税暂行条例释义》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消费税纳税人范围的规定。纳税人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主体,是税收制度的一个基本要素。纳税人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该税种的征收范围和对象,也直接体现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程度,因此,纳税人的范围一般是税收法律法规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与原条例第一条的规定相比,本条扩大了消费税的纳税人范围,即在原条例规定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基础上,又增加规定“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这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已经将一些贵重珠宝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即零售贵重珠宝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消费税纳税人。除此之外,本条文字性修改有两处:一是删去“(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将“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表述体现在修订后的条例的第三条;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以及新近税收法律法规的通称,不再使用“纳税义务人”的表述,而简化为“纳税人”。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从以下三方面来界定纳税人的范围。
1.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
这是界定消费税纳税人的第一个条件,是税收属地原则的要求,体现了国家的税收主权。这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关境内。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关境与国境的范围是一致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设立保税区的情况下,关境小于国境的范围,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视为出口与进口货物。除此之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虽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但由于其实行有别于祖国大陆的法律制度,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留独立的税收管辖权,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减免和其他税务事项,在税收制度上给予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同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同的待遇,即本条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
颁布时间:2008-11-10发文单位: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
消费税暂⾏条例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
消费税暂⾏条例实施细则 第⼋条消费税纳税义务发⽣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纳税⼈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时间为:纳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期的当天。纳税⼈采取预收货款结算⽅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我们的消费⾏为在国家层⾯上还涵盖着⼀层纳税的概念,只要我们对某⼀物品加上了消费的环节就需要针对这个消费⾏为向国家缴纳⼀定的,但是税务机关对消费税的收取是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的。下⾯⼀起来看看消费税暂⾏条例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
⼀、消费税暂⾏条例实施细则
第⼀条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消费税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条 条例第⼀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条所称个⼈,是指个体⼯商户及其他个⼈。
条例第⼀条所称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是指⽣产、委托加⼯和进⼝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第⼀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第⼀款所称⽤于连续⽣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将⾃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产最终应税消费品,⾃产⾃⽤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消费税暂行条例释义》.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释义》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消费税纳税人范围的规定。纳税人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主体,是税收制度的一个基本要素。纳税人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该税种的征收范围和对象,也直接体现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程度,因此,纳税人的范围一般是税收法律法规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与原条例第一条的规定相比,本条扩大了消费税的纳税人范围,即在原条例规定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基础上,又增加规定“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这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已经将一些贵重珠宝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即零售贵重珠宝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消费税纳税人。除此之外,本条文字性修改有两处:一是删去“(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将“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表述体现在修订后的条例的第三条;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以及新近税收法律法规的通称,不再使用“纳税义务人”的表述,而简化为“纳税人”。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从以下三方面来界定纳税人的范围。
1.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
这是界定消费税纳税人的第一个条件,是税收属地原则的要求,体现了国家的税收主权。这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关境内。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关境与国境的范围是一致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设立保税区的情况下,关境小于国境的范围,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视为出口与进口货物。除此之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虽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但由于其实行有别于祖国大陆的法律制度,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留独立的税收管辖权,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减免和其他税务事项,在税收制度上给予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同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同的待遇,即本条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消费税暂行条例释义》
《消费税暂行条例释义》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托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消费税纳税人范畴的规定。纳税人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负有直截了当纳税义务的主体,是税收制度的一个差不多要素。纳税人范畴的界定,直截了当关系到该税种的征收范畴和对象,也直截了当表达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程度,因此,纳税人的范畴一样是税收法律法规第一要明确的问题。
与原条例第一条的规定相比,本条扩大了消费税的纳税人范畴,即在原条例规定的“生产、托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基础上,又增加规定“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这要紧是考虑到实践中差不多将一些贵重珠宝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即零售贵重珠宝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消费税纳税人。除此之外,本条文字性修改有两处:一是删去“(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将“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表述表达在修订后的条例的第三条;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的规定以及新近税收法律法规的通称,不再使用“纳税义务人”的表述,而简化为“纳税人”。依照本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从以下三方面来界定纳税人的范畴。
1.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
这是界定消费税纳税人的第一个条件,是税收属地原则的要求,表达了国家的税收主权。那个地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关境内。一样情形下,一国的关境与国境的范畴是一致的。但在某些情形下,如设立保税区的情形下,关境小于国境的范畴,进出保税区的物资视为出口与进口物资。除此之外,依照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定,香港专门行政区、澳门专门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尽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但由于事实上行有别于祖国大陆的法律制度,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留独立的税收管辖权,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减免和其他税务事项,在税收制度上给予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同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同的待遇,即本条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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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
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
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
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
3%
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
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
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
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
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
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
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七、汽车轮胎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3%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
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1% 3% 5% 9% 12% 25% 4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