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5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1-消费税税率)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第九条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1993年12月27日,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一.交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口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企业生产的需要交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应当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目。
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贷记“银行存款”科LK 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
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的,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目。
随同产品岀售但单独汁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岀"科口,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口。
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LL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山受托方代扣代交税款。
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口。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Lh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交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第七条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是以消费品Consumptiontax(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
下文是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第七条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如何结算销售额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与原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相比,本条将“外汇”改成“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将“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改成“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表述上更加准确和规范。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是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标准来确定的,所以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应以人民币计算,这也是税收主权原则的体现。
但是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出于各种需要,纳税人可能也会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这就需要折合成人民币来计算。
所以新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纳税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但是对于具体如何折合没有明确规定,实施细则有必要对此予以明确。
所以,本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1、人民币的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随着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改革,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授权外汇管理局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目前“国家外汇牌价”仅适用于银行与银行间的外汇交易,企业之间的交易更多的是选择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为保证纳税人的利益,本条赋予了纳税人一定的选择权,即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来折合计算销售额的人民币数量。
2、纳税人选择折合率后,1年内不得变更。
为便于消费税征管,纳税人在选择具体的折合方式后,1年内不得变更折合率,即对于选择的后果由纳税人在1年内承担,如果纳税人认为其所选择的折合率对其不利,只能在1年后要求变更。
2024年初级经济师之初级经济师基础知识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4年初级经济师之初级经济师基础知识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45题)1、商品经济产生和发展的根本条件是()。
A.生产资料和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B.社会生产的系统化和网络化C.政府减少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D.生产要素市场的产生和发展【答案】 A2、按照允许扣税的范围,我国目前采用的增值税是()。
A.消费型增值税B.收入型增值税C.生产型增值税D.转移型增值税【答案】 A3、王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4年,王某的下列亲属中,能够直接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的人是()。
A.王某的父母B.王某的配偶C.王某的子女D.王某的兄弟【答案】 B4、区分人类历史不同社会形态的根本标志是()。
A.科技进步水平B.社会文明状况C.社会经济制度D.市场发育程度【答案】 C5、由货币当局确定的利率是()。
A.市场利率B.官方利率C.固定利率D.实际利率【答案】 B6、基于认知的选择性,当消费者面对众多营销刺激时,一般更容易选择()的外部刺激。
A.与别人的需要有关B.与本人的预期相符C.与其他刺激类似D.只出现一次【答案】 B7、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基本特征是()。
A.国家通过立法控制非垄断企业的数量B.国家将垄断行业收归国有C.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干预和调节D.国家对垄断企业实行价格保护【答案】 C8、下列金融工具中,属于短期金融工具的是()。
A.公债B.股票C.银行债券D.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答案】 D9、(2019年真题)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情形有()。
A.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B.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的C.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1年的D.因战争下落不明满1年的【答案】 B10、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以()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A.按劳分配B.按需分配C.按生产要素分配D.按生产效率分配【答案】 A11、甲乙双方达成交易协议,约定在1月后按成交时约定的协议价格进行交割,这种交易方式一般称为()。
第四章消费税的检查
第四章消费税的检查第一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一、税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5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应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
《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一)对纳税人的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应税消费品的范围税法采用正列举法,共设置了11个税目、14个子目。
其中,按产品直接设置税目的有化妆品等8个税目;有3个税目下设子目,分别是:烟、酒及酒精、小汽车。
财税【2006】33号文规定,2006年4月1日起对消费税税目、税率作重大调整:1.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2.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3.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4.调整了部分税目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
出口 报 关 单 等有 关 凭 证
.
可 以 按 月向税
。
凭 出口 报 关 单 等 有 关 凭 证 在
.
务 机 关 申报 办 理 该 项 出口 货 物的退 税
具 体 办 法 由国 家税 务 总 局 规 定
。
规 定 的 出口退 (免 )税 申报 期 内按 月向主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税 暂 行 条 例
新 消 费 税 暂 行 条 例 修 订 的 主 要 内容
1. 19 9 4 将
。
的l按 照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计 算 纳 税 组
。
成 计税 价 格 计 算 公 式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材 料 成 本 + a n
=
年以来出台的 政 策调 整 内容 更 新到新 修 订 的 消费 税 条
,
:
的 可 以按 次 纳税
.
实 行 从 价 定 率 办 法 计 算的应 纳 税 额 销 售额 x 税 率
=
实行 从 价 定 率 办 法 计 算的应纳 税
额 销 售 额 × 比例 税 率
:
。
。
纳税 人 以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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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期 纳 税 的启
一
纳 税 人 以价 月或者 1个 季 度 为 1个 纳 税 期的启期 满 之 日起 15 E l内申报 纳
价 格的按 照组 成 计 税价 格计算 纳税
。
当自海 关填 发 海 关进 口增 值 税 专 用 缴
类 消 费品 的销 售 价 格 计 算 纳税 没 有
,
内缴 纳税 款
。
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照表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消费税暂行条例新旧对照表
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新条例增加“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又改为并
第十一条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十一条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免税办法由总局规定改为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1.粮食白酒25%
1.白酒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消费税的五大筹划方法
金蝶财务做账软件财税实操消费税的五大筹划方法一、消费税征税环节和范围(一)消费税的征税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税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所以消费税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金银首饰、卷烟例外)(二)消费税征税范围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二、消费税税务筹划方法(一)销售环节税务筹划法(1)税务筹划逻辑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金银首饰、卷烟例外),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由于消费税大多在生产环节纳税,销售环节大多不纳税,因此,若能减少生产环节销售价值增加销售环节的销售价值,只要定价合理,就可以起到节税效果。
具体筹划思路:注册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公司的产品先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卖给经销商或者客户。
由于这些应税产品消费税在生产环节纳税,销售环节不纳税,因此,销售公司在销售环节就不用缴纳消费税,只要卖给销售公司的定价合理,就可以少交部分消费税。
(2)税务筹划注意事项在实际运营中,营销部门作为企业经营价值链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企业将一部分利润留在销售公司符合企业实际。
企业在税务筹划中,要合理划分生产环节的利润和销售环节的利润。
根据市场规律,一般制造环节的利润是很低的,所以估计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
(二)包装物出售变为收取押金方式的税务筹划方法包装物随货物出售是否收取押金因为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导致计算消费税的结果不同,若企业采取包装物不作价出售产品时,押金不作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金额就可以降低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颁布时间:2008-11-10发文单位: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本篇文件中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
本篇文件中附件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9日起废止。
本篇文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现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26日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填表说明一、本表仅限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消费税法律制度
消费税法律制度消费税是指对生产和进口国内的各种消费品和劳务征收的税费。
消费税法律制度是指在现行法律体系内,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和维护进行相关规定的法律制度。
消费税法规的历史我国在1950年代曾经试行过商品及服务税和奢侈消费税。
1984年,国务院提议将商品及服务税改为消费税,并在1985年实行。
1994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确立了我国的消费税法规和管理制度。
2009年,我国将消费税改为增值税,但仍然对烟草、酒类、汽车等商品实行额外的消费税征收。
消费税的征收与管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生产和进口的各种消费品和劳务。
消费税法规规定了税率、税额的计算方法,以及征税对象的申报、核对、征收和纳税等程序。
征收比率是指消费税的税率。
2018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了新的消费税税率,针对汽车、海上救助机构等13类商品的消费税率进行了调整。
对于普通乘用汽车,消费税率从10%下调至8%。
对于超过1.5升排量的乘用车,税率则调整为13%。
此外,消费税暂行条例还规定了特定消费品包括烟草、酒类等的税率。
征税对象是指依法应当征收消费税的生产经营者或进口者。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征收对象应当自行核算、申报、纳税。
如有义务抵税或者减税的,还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
此外,对于特定的高消费品,还有可能对消费者进行征税。
消费税的作用消费税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对消费品的征税,推动消费贡献对国家财政收入的提升,并调控消费结构。
消费税还可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加速工业结构调整,增强出口竞争力,改善环境、保护资源等方面的作用。
由于消费税的税率水平和征收范围的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消费税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例如瑞典、芬兰等国家实行相对较高的消费税税率,而美国、日本等国家则相对较低。
消费税法律制度的改革思路消费税法律制度改革应当围绕着深化税制改革、统一税制、提高征管效能、完善征纳体制、调整税率结构等方面展开。
其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方面:•加强征税常态化建设,提高纳税人合规性;•针对特定高消费品实行精准征税;•对中小微企业等创新型企业加大税收优惠;•优化财务管理,提高征管效能;•通过税收调节手段,加速调整消费结构、降低污染和资源消耗。
税法规定的工程款代扣代缴义务的规定
税法规定的工程款代扣代缴义务的规定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持有的纳税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代扣代缴作为一种税款征收方式,应用很广泛,在各个税种中几乎都有涉及。
现在总结如下:1、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038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3、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5号)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包括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4.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新营业税条例没有规定建筑业劳务的法定的扣缴义务人。
5、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6、资源税。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这里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
7、车船税。
为进一步加大车船税收征管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第十条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自产自用小轿车如何纳税?
自产自用小轿车如何纳税?问:汽车公司将自己生产的小汽车作固定资产使用,自产自用小汽车是否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车购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处理?答:一、增值税。
是否作增值税销售处理,要看是否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从增值税的原理来说,自产产品转为固定资产自用也不属于视同销售,分析如下:之所以规定视同销售,是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某一环节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了,那么为了保持链条的完整,也必须产生销项税额。
从上述8条规定(尤其是后5条规定)来看,购进环节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不视同销售的话,该环节是不能产生销项税额的,因此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产生销项税额,以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
同时,自产的产品由库存商品转为固定资产的过程中,既没有发生增值也没有流转出企业,也不符合增值税的定义,因此自产产品转为自用的固定资产不属于视同销售,不需缴纳增值税。
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生产小轿车购进货物等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二、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照 纳税人 生产 的同类 消费 品 的销售价 格 计算 纳 税 ; 没有 同类 消 费 品销 售 价 格 的 ,按 照组 成 计 税 价 格 计算 纳税 。 实行 从价 定 率 办 法计 算 纳 税 的组 成 计 税 价 格
计算 公式 :
第二条 消费税 的税 目、税率 ,依 照本 条例 所附的 《 消费税税 目税率表》执行 。 消费税 税 目、税 率 的调 整 ,由国务 院决 定 。 第 三条 纳 税 人 兼 营 不 同 税 率 的应 当 缴 纳 消 费税的消费品 ( 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 ,应 当分别 核算不 同 税 率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销 售 额 、销 售 数 量 ;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 、销售数量 ,或者将 不同税率 的应税 消 费 品组 成 成 套 消 费 品 销售 的 ,从 高 适 用 税率。 第 四条 纳 税人 生产 的应 税 消 费 品 ,于 纳税 人销售 时 纳 税 。纳税 人 自产 自用 的应 税 消 费 品 , 用 于连续 生 产应 税 消 费 品 的 ,不 纳税 ;用 于 其 他 方面 的 ,于移送 使 用 时纳税 。 委托 加工 的应 税 消费 品 ,除受托 方 为个 人外 , 由受 托方 在 向委 托 方 交 货 时 代 收 代 缴税 款 。委 托 加工 的应税 消 费 品 ,委 托方 用 于连 续 生 产 应 税 消 费 品的 ,所纳 税款 准予 按规 定抵 扣 。 进 口的应 税 消费 品 ,于报关 进 口时纳税 。 第五 条 消 费 税 实 行 从 价 定 率 、从 量 定 额 , 或者从 价 定 率 和从 量 定 额 复 合 计 税 ( 以下 简 称 复 合计税 )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
●政策法规
20 年 第3 09 期
巾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税 暂 行 条 例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Ability is not the only criterion, but character is the criterion.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9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第三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依照本细则所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执行;每大箱五万支,下同销售价格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下同在780元含以上的,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每大箱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按乙类卷烟税率征税;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说的“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的应税消费品;第六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第七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第八条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三、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四、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第九条条例第五条所说的“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第十条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一、啤酒1吨=988升二、黄酒1吨=962升三、汽油1吨=1388升四、柴油1吨=1176升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所说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第十三条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的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第十四条条例第六条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一、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第十五条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说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二、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第十六条条例第七条所说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第十七条条例第七条所说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所说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第十九条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第二十条条例第九条所说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一、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二、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核定;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一条所说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是指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第二十三条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第二十四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第二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条例公布施行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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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
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
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
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
3%
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
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
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
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
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
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
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七、汽车轮胎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3%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
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1% 3% 5% 9% 12% 25% 40% 5%
2.中轻型商用客车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10%十一、高档手表20%十二、游艇10%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5%十四、实木地板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