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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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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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最新15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最新15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最新15篇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部门1.公司档案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

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财务部门及公司内部有关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1.会计凭证。

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涉及对外对私改造资料,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

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2.会计账簿。

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3.财务报告。

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部门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

4.其它会计核算资料。

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5.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整理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

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1.会计凭证。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装订:根据凭证的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2.会计账簿。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2.1 会计档案类型2.1.1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1.2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和文字说明以及其他对外编报的财务报告。

2.1.3审计报告类:年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咨询报告等其他外部机构出具的由综合财务部保管的审计报告类。

2.1.4 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库存票据盘点表、发票领取簿、空白凭证盘点表、银行账户开销户资料、销项发票记账联、进项发票抵扣联、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2.2 综合财务部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职责3.1 综合财务部各岗位人员根据本岗位工作职责,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纸质会计档案定期整理立卷以及接收、整理装订、查阅、保管和移交纸质会计档案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2 公司档案管理机构综合财务部负责对移交后的会计档案进行后续管理。

3.3 综合财务部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会计档案,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四条细则4.1 会计档案接收4.1.1 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档案应按顺序装订,加具封面、封底,会计凭证要用封条包角贴紧,同时加盖装订人私章,凭证封面内容要填写齐全。

4.1.2 综合财务部应于每月 30 日前将上月会计凭证、每年 5月底前将上年报表资料、其他会计档案装订成册,并分类保管。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为加强对公司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每月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第三条财务部对会计档案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从装订立卷、归档、保管、借阅都应有专人负责,并健全各项制度。

第二章资料归档要求第四条归档的范围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报税资料、财务计划、内部文件资料等。

(一)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以卷为单位,卷脊内容包括:年度、月份、共几册、凭证号自XX号至XX号,摆放时需将写有编号的卷脊朝外,以便查找。

(二)账簿账簿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计算机打印的总账和明细账。

存档时可将一定分类的账簿合订一本,合订本前必须填设目录,注明起止页数。

(三)报表月、季报表与决算报表要分开装订立卷。

决算报表属永久卷,月、季报表为定期卷,所以应分别编号,分别存档。

(四)税务资料,应按会计主体和时间先后顺序装订成册。

每个会计主体税务资料分三大类按年度装订一一国税资料、地税资料、工商变更资料。

资料内经手人及负责人的签字应清晰明了。

(五)财务计划及其他资料,应分类别保管,以卷为单位,按时间先后顺序存放,可以不装订,但需分类清晰。

第五条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各种会计资料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共五种。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借阅第六条借阅会计档案,要建立严格的借阅制度,办理借阅手续。

第七条本公司人员调阅会计档案,由申请调阅部门分管领导批准,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八条外单位人员借阅会计档案,要凭正式介绍信,经董事长、财务负责人批准。

借阅人需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时间等。

第九条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的,要经过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做好登记。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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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制定本。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帐,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薄,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会计档案必须真实反映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完整。

(二)完整性原则: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必须完整无缺,确保会计档案的连续性。

(三)安全性原则:会计档案的保管应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和泄密。

(四)及时性原则: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应及时进行,确保会计档案的时效性。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会计档案的收集范围:(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备查账等。

(三)财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等。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审计报告、税务申报表、银行对账单等。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类别进行分类整理。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

(三)会计档案的装订应符合国家档案局的规定。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责任:(一)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负总责。

(二)会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三)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一)会计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局的规定,实行分级、分类保管。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应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和泄密。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场所应满足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等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照国家档案局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利用第八条会计档案的利用范围:(一)单位内部审计、财务分析、业务考核等工作。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事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四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会计凭证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二)会计账簿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账簿种类排列,保持整洁;(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报告种类整理,编制目录;(四)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分类整理。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条会计档案应当存放在干燥、通风、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适宜的环境中。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具体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利用第九条单位应当制定会计档案的利用制度,明确利用条件、程序和要求,确保会计档案的合法、合规利用。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清点,发现遗失、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档案销毁的规定,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三条单位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第十四条销毁会计档案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会计档案丢失、损毁、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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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等,根据《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1、月未在未交付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暂由计财科临时保管的会计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及附注、文字说明以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列明的其他会计档案),必须妥善保存。

2、会计档案由计财主管负责人指定人员(非出纳人员)负责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应按规定保管、存放、借阅会计档案等。

3、月度形成的会计凭证,于次月7日前必须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4、月末以前暂未装订的凭证,涉及现金、银行存款的,暂由出纳保管,涉及其他经济事项的,暂由成本会计人员保管,月末交档案管理人员立卷、装订。

5、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暂由计财科临时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编制移交清册根据公司下达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6、在未移交会计档案的保管、存放、查阅。

会计档案应定置存放,并加锁保管;科内人员查阅,需进行查阅登记,查阅登记需记载查阅时间、内容等。

7、严禁出借和外单位人员私自查阅。

如有特殊需要,经财务主管负责人同意方可对外提供查阅或复制,但必须由计财科内会计人员亲自办理并进行登记。

外单位借阅财务档案,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并说明借阅内容和目的,经计财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借阅。

8、公司确实需要核实的凭证、帐簿,须经财务主管负责人同意后,由计财科会计人员帮助查阅,严禁其他人员查阅。

9、凡借阅的资料不得带出计财科。

10、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1、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其他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用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日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凭据。

第三条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可执行本办法,也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业务情况制订实施办法,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公司设专职人员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用和销毁等进行管理。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及销毁第五条会计档案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形成的会计档案。

原始凭证是指由于数量过多而单独装订成册形成到会计档案。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薄,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工资奖金发放明细表,票据存根,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借阅登记清册,财产清查资料,审计报告等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六条财务部将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分为移交归档前与移交归档后。

(一)移交归档前工作:会计凭证:按月份和册号顺序整理,月内按先记账凭证后原始凭证的顺序编制册号,每月终了,装订成册,记账凭证封面应由经办人和财务主管签章。

会计账簿:应于年度审计结束2个月内,对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帐、总账和明细账等会计帐簿,装订成册,同时对应纳印花税的账簿应及时贴花并划销。

财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每年终了,分门别类,整理立卷。

(二)会计档案移交工作:移交归档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一、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适应医院管理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财政部、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会计档案的保密性及长期性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会计档案是指各类会计凭证会话账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和分析、单位预算和重要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三、财务科负责对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按年整理、定券、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四、财务科应配具档案柜或档案箱,并指定专人保管档案。

五、档案员对保管的档案要作到存放有序、码放整齐、查阅方便,做到防潮、防火、防虫蛀鼠咬、防损、防丢、保证安全。

六、档案管理员应编制会计档案登记保管清册,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七、财会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在档案员配合下直接到档案室查阅所需资料;医院其他部门需要查阅会计档案的,经医院财务科负责人同意并办理查阅手续后方可查阅;外单位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须持单位正式介绍信并经医院财务科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

八、会计档案需要复制时,须经财务科负责人及财务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并由档案员负责复制。

九、查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准在原档案记录上折叠、裁剪、涂改,保证会计档案的清洁完整,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十、会计档案一般只准在档案室查阅,确因工作需要,可由财会科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借出,借出时间不超过两天。

十一、载有会计记录的磁盘、磁带介质,在未打印成书面文件前,应视同会计档案妥善保存。

十二、正式启用或对外提供的软件文本(包括源程序),应作为会计档案永久保存。

十三、对程序的任何改动,都必须先将程序存储起来,存储于磁性介质的数据,其销毁期限和对应的会计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一致。

十四、档案员应作好保密工作,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档案室。

十五、财务人员调离和离职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有分管领导监交。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会计核算相关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会计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会计档案必须真实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

(二)完整性:会计档案应当齐全、连续、完整。

(三)安全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保密。

(四)便捷性:便于会计档案的查阅、利用和归档。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本单位成立会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会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收集与整理第七条会计档案的收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确保会计档案的来源可靠。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会计档案的分类、编号、目录等规定进行整理。

(二)对会计档案进行编号、分类,并建立会计档案目录。

(三)对会计档案进行装订、编制索引、标注页码等。

第四章保管与利用第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根据会计档案的性质、保存期限等因素,确定保管方式。

(二)建立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明确保管责任。

(三)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安全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制度,确保查阅人符合条件。

(二)查阅会计档案应当填写查阅登记表,并经相关管理人员审批。

(三)查阅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计档案内容。

第五章鉴定与销毁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的鉴定应当定期进行,根据会计档案的保存价值、法律法规要求等因素,确定是否销毁。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销毁。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等管理会计档案的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本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审计监督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资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会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会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二)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三)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借阅、查询、复制等工作;(四)负责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五)负责会计档案的保密工作;(六)负责会计档案的统计、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三章收集与整理第六条会计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完整性原则:收集的会计档案应全面、完整,不得遗漏;(二)准确性原则:收集的会计档案应真实、准确,不得伪造、篡改;(三)及时性原则:收集的会计档案应及时归档,不得延误。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会计档案的种类、时间、顺序进行整理;(二)立卷时,应将同一类会计档案的文件按照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三)立卷后的会计档案应编号、登记,并建立档案目录。

第四章保管与利用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二)保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确保会计档案的保密性;(三)规范原则: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做好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九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借阅手续,确保借阅人具备相应的资格;(二)借阅会计档案时,应登记借阅人姓名、借阅时间、借阅内容等信息;(三)借阅人应妥善保管借阅的会计档案,不得擅自复制、涂改、损坏、丢失。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计档案定义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企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书面文件及电子数据。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应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工作,确保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第四章档案内容与形式第六条会计档案应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财务分析等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

第七条会计档案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进行保存,电子档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性。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会计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序。

第九条会计档案应在满足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需求的前提下,积极提供利用服务,支持单位的决策、审计、监督和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存期限和销毁方式。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销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规范和可追溯性。

第七章信息化档案管理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积极推广信息化档案管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信息化档案管理应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损坏。

第八章监督与指导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指导,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第九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主管部门名称]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的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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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管理职责 (1)
第三章工作内容 (2)
第四章其他文件 (5)
第五章附录 (5)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xx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
(二)财政部财会字19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发布)
第四条术语和定义
会计档案指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利用工作。

第六条总经理工作部负责档案的接收、整理、扫描、立卷、归档、迁移。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七条立卷要求
(一)会计凭证按月份、凭证种类立卷;
(二)会计账簿,一本立成一卷;
(三)会计报表按月份、季度、年度分别立卷;
(四)各类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内容及案卷封面、移交目录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采用耐久的墨汁、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

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和纯蓝墨水;
(五)对于计算机打印的各类报表、文件材料要求第一联原件归档,并保证打印件清晰。

第八条案卷装订的要求
(一)案卷用纸制品及线绳装订,卷内一律不许有金属物。

(二)装订时做到左下齐,无倒页,不漏订。

第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临时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公司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

临时保
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一)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保存打印出来的纸质会计档案,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二)公司应对电算化会计档案做好防磁、防火、防潮、防尘等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会计电算化备份数据按月保留当月最后一天备份数据,随其它资料一并妥善保存;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五)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见附表1。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移交
会计档案的移交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财务部门可保管当年和上一会计年度的会计档案。

对超过两年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部门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一份随同会计档案移交档案部门,一份由财务部门留存备查。

移交本公司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的查阅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一)会计档案移交档案室保管后,财务人员借阅会计档案时,可直接同档案管理人员联系,办理查阅登记手续,用后及时归还。

(二)各部门需查阅会计档案时,应由财务部领导批准,由档案管理人员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

(三)凡属归档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不准外借及复制,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外借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进行查阅、复制。

(四)查阅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销毁
公司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一)公司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公司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
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公司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公司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三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四章其他文件
DTFQ -C-01-452-2016档案保管制度
第五章附录
附录1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录1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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