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 号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公告性质:政策法规发布时间: 2008-01-07 14:13:43访问次数:166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图
依法对投诉事项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2、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3、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处理
投诉符合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 即为受理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在收到投 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 补正。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 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2、投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个工作 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 理由; 3、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在3个工 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 门提起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图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 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 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经审查,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 列情况处理
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 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 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 人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 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 和其他有关材料。
对投诉事项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 调查取证、组织质证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说明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说明①投诉登记投诉收件签收单及相关证据目录:、投诉书;、投诉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质疑函及质疑答复;、所有收件和寄件的时间证据及相关证据材料。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
)(下同)②投诉管辖审查:审查投诉书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二十一条第三项。
)③投诉书审查要点:、投诉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是否属于参与投诉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包括符合新规定的潜在的供应商)。
、投诉级次是否正确,是否属于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所受理的范围,投诉级次由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确定。
、投诉人在投诉前是否已经在知道自已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过质疑(所有投诉事项是否都经过质疑)。
、是否属于在投诉有效期内提起的投诉,即投诉是否属于在质疑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提起的投诉。
、投诉书的格式和内容是否合规。
在格式上是否是书面形式,并且已经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已由本人签字、盖章;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已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公章。
在内容上是否已写明下列主要内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的投诉事项和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提交投诉书的日期,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的,是否还提交了授权委托书,且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是否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十一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④投诉书允许补充、修改的情形:、投诉书副本不足;、投诉事项、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投诉书署名不符合规定;、缺少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缺少事实、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2004年8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20 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27183136_我国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法律程序架构
政府采购已经成为我国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日益成为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
因此,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的行政监管。
《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权,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后30日内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供应商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投诉处理决定的案件成为涉及政府采购行政案件中类型最多的一类案件。
从这些案件的争议点来看,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法律程序架构中还存在一些模糊地带,需要进一步厘清。
质疑投诉处理的属性需进一步明晰政府采购活动具有民事与行政的双重属性。
政府采购要进行商品交易,签订采购合同,必然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具有民事活动属性,而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资金,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进行监督,依法对政府采购领域产生的争议进行裁我国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法律程序架构□文/赵锋决。
《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要切实履行裁决职责,重点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意见》进一步将政府采购领域的争议解决机制定位于行政裁决。
目前,质疑投诉处理是解决政府采购领域争议的主要方式,也有规章层面的规范依据。
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质疑投诉处理程序又难以和行政裁决程序完全吻合。
具体而言,实践中所推行的质疑投诉处理与行政裁决尚存差异。
其一,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应特定民事纠纷当事人一方之请求,居间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机关扮演居中裁判的角色,一般来讲,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仅就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判即可,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中,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其二,行政裁决仅仅是对相关纠纷作出认定。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 号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政 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最新
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最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诉和质疑是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为了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规范投诉和质疑的处理程序,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本文将对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的最新情况进行详细介绍。
一、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概念政府采购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询问和疑问。
政府采购投诉,则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的申诉和主张。
二、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主体有权提出质疑的主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提出投诉的主体同样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三、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范围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
具体包括采购文件的内容存在歧视性条款、采购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中标或成交结果不符合法定要求等。
四、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时效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
投诉则应当在质疑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
但如果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前已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并同时告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投诉的时效不受 15 个工作日的限制。
五、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受理条件质疑的受理条件包括:质疑函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质疑函应明确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的范围。
投诉的受理条件相对更为严格,除了满足质疑受理的条件外,还要求投诉人已依法进行质疑,且在质疑答复期限内未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等。
六、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处理程序对于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的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答复内容应当包括对质疑事项的说明和处理结果。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程序》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长财采购〔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程序》的通知长财采购〔2011〕29号各区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长沙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程序长沙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程序目录第一章投诉第二章审查与受理第四章附则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及财政部门处理投诉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维护政府采购秩序,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程序。
第一章投诉第一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被投诉人是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三)投诉事项已依法进行质疑;(四)《投诉书》(附件1)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五)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六)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七)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八)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投诉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投诉人签章及投诉时间。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三条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应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程序[1]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程序一、质疑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投标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受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
投标人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预中标公示期内提出质疑意见并到招标人处履行受理登记程序。
供应商在预中标结果公示起七个工作日内,就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以书面形式(经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出质疑。
2、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3、供应商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原件,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质疑供应商和被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4)相关证明材料;(5)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署名。
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4、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
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5、质疑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质疑供应商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质疑书内容符合本程序第3条的规定;(3)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4)属于所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5)同一质疑事项未经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处理;(6)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自受理质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及其他有关供应商。
7、未有署名、法人签署、无事实依据的质疑书不予受理;在质疑受理期内,招标人暂不退还质疑人的投标保证金;因虚假、恶意质疑给招标人和采购人造成权益损害的,质疑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doc 7页)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doc 7页)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三章投诉处理与决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返回目录)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 号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说明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说明①投诉登记投诉收件签收单及相关证据目录:、投诉书;、投诉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质疑函及质疑答复;、所有收件和寄件的时间证据及相关证据材料。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
)(下同)②投诉管辖审查:审查投诉书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二十一条第三项。
)③投诉书审查要点:、投诉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是否属于参与投诉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包括符合新规定的潜在的供应商)。
、投诉级次是否正确,是否属于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所受理的范围,投诉级次由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确定。
、投诉人在投诉前是否已经在知道自已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过质疑(所有投诉事项是否都经过质疑)。
、是否属于在投诉有效期内提起的投诉,即投诉是否属于在质疑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提起的投诉。
、投诉书的格式和内容是否合规。
在格式上是否是书面形式,并且已经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已由本人签字、盖章;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已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公章。
在内容上是否已写明下列主要内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的投诉事项和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提交投诉书的日期,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的,是否还提交了授权委托书,且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是否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十一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④投诉书允许补充、修改的情形:、投诉书副本不足;、投诉事项、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投诉书署名不符合规定;、缺少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缺少事实、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三章投诉处理与决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返回目录)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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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投诉书登记①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
投诉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收到投诉书后 3 个工作日内)②不属于
属于
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受
理
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
投诉书副本审查投诉书③(收到投
诉书后 5 个工作日内)
补
正
不符合要求或
不
受
理
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
予受理及不予受理的原因⑤
(收到投诉书后7 个工作日内)符合要求
受理逾期
不受理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 5 个工作日内)⑥投诉材料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告知补正事项及补正时间(收到投诉书后5 个工
作日内)④
书面审查,必要时组织质证、要求
投诉人补正等⑦
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相关当事人
(收到投诉书后30 个工作日内)
⑧
公告
结束(归档)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