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
公告性质:政策法规发布时间: 2008-01-07 14:13:43
访问次数:166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
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
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
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
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
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图
依法对投诉事项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2、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3、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处理
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 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 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 人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 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 和其他有关材料。
对投诉事项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 调查取证、组织质证
投诉符合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 即为受理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在收到投 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 补正。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 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2、投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个工作 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 理由; 3、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在3个工 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 门提起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图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 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 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经审查,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 列情况处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应当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应当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同时也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是否可以暂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采购活动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如何寻求救济?
投诉处理决定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终局性。投诉人如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
理的,投诉人有权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供应商应该如何进行投诉?
供应商提起投诉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仅限于质疑的事项范围内,即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
二是实行质疑前臵。
三是供应商只能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部门投诉,不可以越级投诉,也不可以向其他部门投诉。
四是供应商必须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投诉,不能超过规定的时限。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采用什么形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如采用口头形式提出质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采购人可以不予书面答复。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条件、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2004年8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20 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
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财政部第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实施清单)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一、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
事项类型:行政裁决
实施编码:
事项名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委托部门:无
法定办结时限: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
政府采购处理流程图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
图
二、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情形的处罚流程图
四、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情形的处罚流程图
五、投诉人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处罚流程图
六、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
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情况等情形的处罚流程图
八、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等情形的处罚流程图。
九、暂停采购活动的行政强制
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裁决流程图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doc 7页)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doc 7页)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三章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返回目录)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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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乐税网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标 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政部令﹝2004﹞20号
【发文日期】2004-08-11
【实施时间】2004-08-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 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处理方式,方法和流程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处理方式,方法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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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26
【实施日期】201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94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26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说明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说明
①投诉登记投诉收件签收单及相关证据目录:
、投诉书;
、投诉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质疑函及质疑答复;
、所有收件和寄件的时间证据及相关证据材料。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下同)
②投诉管辖审查:
审查投诉书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二十一条第三项。)
③投诉书审查要点:
、投诉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是否属于参与投诉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包括符合新规定的潜在的供应商)。
、投诉级次是否正确,是否属于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所受理的范围,投诉级次由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确定。
、投诉人在投诉前是否已经在知道自已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过质疑(所有投诉事项是否都经过质疑)。
、是否属于在投诉有效期内提起的投诉,即投诉是否属于在质疑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提起的投诉。
、投诉书的格式和内容是否合规。
在格式上是否是书面形式,并且已经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已由本人签字、盖章;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已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公章。
在内容上是否已写明下列主要内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的投诉事项和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提交投诉书的日期,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的,是否还提交了授权委托书,且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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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投诉书登记①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
投诉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收到投诉书后 3 个工作日内)②不属于
属于
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受
理
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
投诉书副本审查投诉书③(收到投
诉书后 5 个工作日内)
补
正
不符合要求或
不
受
理
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
予受理及不予受理的原因⑤
(收到投诉书后7 个工作日内)符合要求
受理逾期
不受理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 5 个工作日内)⑥投诉材料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告知补正事项及补正时间(收到投诉书后5 个工
作日内)④
书面审查,必要时组织质证、要求
投诉人补正等⑦
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相关当事人
(收到投诉书后30 个工作日内)
⑧
公告
结束(归档)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