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非政府组织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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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非政府组织比较

摘要:面临我国强大的公民社会领域的崛起和公民自治意识的觉醒,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阻碍了民主化发展的进程。迫切需要科学的非政府组织理论指导,通过比较中西方的发展差异,积极借鉴西方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经验教训,有利于建立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政府组织理论体系,促进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民主化进程。

关键词:中西方非政府组织比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市民的自治意识逐渐觉醒,民主化建设受到极大的重视,各种非政府组织应运而生,并广泛参与社会各领域的活动,试图通过政治参与影响公共决策过程,日益成为一支重要的公众参与力量,由于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干扰和制约,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民主作用难以发挥,不利于我国的民主建设。通过比较中西方非政府组织的差异中看到我国非政府组织的不足,我们应积极吸收外国非政府组织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经验教训,指导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建设。

1、比较中西方非政府组织发展状况的必要性

随着国际上社会组织参与联合国活动的增加,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已经申请到了联合国理事会的咨商地位,它们不仅对联合国决议产生更加直接的影响,而且对全球事物的各个方面都在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扮演着政府部门和企业都无法替代的拾遗补缺和社会监督的双重职能。当前,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它追求和平发展的每一个进步都无法摆脱世界的整体的和平和发展,而全球所有新生事物的演变发展无不会在开放的中国有所反映。社会组织问题也不例外。在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社会组织无疑是对中国传统的集权政治体系提出重大的挑战。通过比较中西社会组织发展状况的差异,可以看到我国当前社会组织发展的不足之处,积极借鉴国外有关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逐渐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理论体系,指导社会组织的建设,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化建设进程。

2、中西方非政府组织的差异

2.1中西方非政府组织政治文化背景的差异

西方国家的公民自治思想由来已久,早期韦伯、洛克、托克维尔、黑格尔等关于国家与社会理论研究的杰出贡献都奠定了公民社会发展和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理论基础,基督教提倡的人文关怀和献身精神深刻的影响人们的行为,促使人们更多的参与到公益事业中,在理论思想的指引,基层能力不断增强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一股第三方力量,代表广泛的基层民众的利益,影响政府的决策行为,西方的公民社会不断成熟发展。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现代福利国家危机,凸显政府对公共需求的软弱无力,政府失灵的影响不断扩大,迫切需要除市场力量外的社会力量的帮助,弥补不足,公民社会有了更大空间的发展,资产阶级造就了颇具规模的

城市中产阶级,是公民社会的中坚力量,倡导和带动大量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实现,非政府组织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并不断壮大。

中国几千年的传统封建文化的历史积淀,至今仍影响人们的的政治观念和政治行为。政府的作风仍带有厚重的封建官僚色彩,将公众视为管理的对象,在观念上排斥公众作为政策主体参与政策过程,严格的双重管理体制抑制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使非政府组织缺乏活力和变革的动力。长期形成的顺从和附庸心理扼杀了公众的主体意识,公众政治参与意识薄弱,参与政府决策的需要花费成本,但收益却是一定范围的公众共同享有的,自身的参与行为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大小还不能确定,因而公众通常选择“搭便车”以逃避自己的公共利益成本。由于缺乏宽松的外部环境和广阔的发展空间,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停滞不前。

2.2 中西方非政府组织法律制度的差异

一方面西方政府较早的实现了将公民政策参与作为有利的政策工具,并积极为公民结社创造合法空间,激发他们政策参与的热情,早在1601年,英国就颁布了《慈善事业法》和《贫困法》,带动了大批非政府组织的产生。另一方面还表现为建立完备的约束机制来规范非政府组织的运作。首先对非政府组织的界定严格,任何人申请成立免税性质的非政府组织,必须接受政府免税审批部门的严格审查,确保其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和公共利益;所有的非政府组织还必须接受政府免税审批部门对其财务状况的定期审查,如有营利行为发生,立即取消免税待遇。政府部门还会依据当初双方签订的详细权责条款,及时收集与反馈信息,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有效杜绝“公益腐败”

目前,针对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等都是属于行政立法或部门规定而非国家立法,其权威性不足,而且这些法规多属于程序法而非实体法,对公民结社行为的实体内容并无系统规定,关于社团成立和准予登记的标准和条例,实质上只有合法性要求,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界定。其次,对非政府组织的界定、合法地位、基本权利和义务、设立和管理、法律责任等缺乏统一的规定,出现法律冲突或真空的现象,最后,非政府组织的类型多样,政府仍然根据笼统单一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显然不适应客观情况,在实践中,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往往充满随机性和人治色彩,既不利于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亦没有体现法治精神。

2.3中西方非政府组织自身能力的差异

西方政府对于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给予税收优惠和资金支持。非赢利事业的发展,单靠道德说教和宗教劝导是很难让公众自愿捐献财物、投身公益事业的,而必须要有一系列向非政府组织倾斜的优惠政策,使捐献者有利益驱动,有利可图。美国的联邦税法早有对非营利组织的优惠条款,一是对非政府组织获得的捐赠可免收财产税、营业税或消费税:二是向非政府组织捐献的部门和个人可享受免收个人所得税等税项的优惠。西方国家多为宗教国家,宗教道德精神的影响无处不在,所以非政府组织多起源于教会、红十字协会、慈善会等宣扬公益献身、人道主义精神的非政府组织,这些组织建立的历史悠久,专业技术和人力资源丰富,组织决

策和管理机制健全,公众基础雄厚,社会公信力较强。自愿献身公益事业成为西方国家公民实践宗教道德原则的自觉行为和追求,积极参与国际和本国、本地区公共事务的管理日益成为非政府组织活动的最高目标,政策参与经验得以丰富,政策参与能力相对较强。[2]

我国非政府组织自身发展的不足体现在资金和人才的缺乏。非政府组织的经费一般是来源与会费和捐献,但目前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非政府组织大部分的经费依赖政府的拨款,而政府迫于财政压力会千方百计的压缩非政府组织的经费,同时政府尽可能的将一些职能转移到非政府组织身上,使非政府组织的运作成本增加,加上非政府组织的组织程度不高,公信力低,很多人不愿意捐款,导致非政府组织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日益严重。资金短缺也是导致非政府组织缺乏人才的原因之一,高级专业人才是确保非政府组织发展和参与政策制定能力的重要条件,但非政府组织由于缺乏资金,工作待遇较低,无法吸引人才,人们对非政府组织的不理解和不信任使专业人才望而却步,非政府组织中的人员一般是文化水平较低或非专业的,降低了非政府组织的专业性,由于缺乏人才,非政府组织参与能力和参与效果不佳。

3、对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启示

3.1 转变政府的观念和角色

我国非政府组织要有效且充分发挥其政治参与,社会服务等功能,首先必须得到政府的承认与支持,摆脱长期影响政府思维的传统观念,转变政府的观念和角色是关键。首先,我国政府要摆脱传统文化和意识形态的束缚,正确认识非政府组织对我国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的积极意义,改变过去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为指导与被指导、良性互动的合作伙伴关系。其次转变政府职能,把一些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部分职能移交给非政府组织,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工作给予监督和指导,让部分权力回归社会。最后,政府是多元利益格局中最主要的主体,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在矛盾冲突中要扮演调停者、仲裁者、利益博弈的“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这是非政府组织有效进行利益表达、参与政策过程的需要,也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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