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精选word文档 (4页)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
是指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促进其持续发展和更新知识和技能,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中的规定:
1. 继续教育目标与内容: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目标,即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等,并制定具体的教育内容,如教学方法、课程设计、学科知识更新等。
2. 学时和学分要求:规定中小学教师每年或每学期需要完成的继续教育学习时间和学分要求,鼓励教师主动参与学习活动并完成相应的学时和学分。
3. 继续教育机构和平台:确定中小学教师可以参与的继续教育机构和平台,如教育局、学校、教育研究机构等,以及其他线上或线下的教育学习资源。
4. 学习方式和形式:规定中小学教师可以选择的学习方式和形式,包括参加教育研讨会、学习班、研修课程、观摩交流等,或者通过在线学习平台进行学习。
5. 学习计划和评估:要求中小学教师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包括学习目标、内容、时间安排等,并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对教师的学习成果进行评估,如考试、论文等。
6. 继续教育补贴和奖励:规定中小学教师在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后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贴或者其他奖励,以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习活动。
7. 培训资源支持:提供培训资源的支持,如提供教材、教辅资料、教学设备等,以满足教师的学习需求。
8. 教师发展档案管理: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教师的学习情况、成果和评估结果等,为教师的职业发展提供参考。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教师不断更新知识和拓宽视野,提高教学水平,从而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范本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的专业素养,推动教育教学的改进与发展,促进教师个人职业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管理,具体实施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根据个人职业发展需要和社会发展要求,以提高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教育教学能力为目标,参加教育培训、学习交流等活动的自愿行为。
第四条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确保继续教育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当注重培养教师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继续教育内容与要求第六条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教师专业知识的学习:包括学科知识、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
(二)教师专业技能的提升:包括教学设计、教学方法、评价与考核技能等相关内容。
(三)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提高: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教材教法开发、教师发展计划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继续教育要求:(一)教师应当每年参加一定时数的继续教育活动,达到规定的学时要求。
(二)教师应当按照学校的安排和要求参加学校或区域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等活动。
(三)教师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其他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培训项目。
第三章继续教育成果认定与证书颁发第八条继续教育成果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一)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情况。
(二)继续教育学习成绩的考核情况。
(三)继续教育期间展示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升情况。
第九条继续教育证书由学校颁发,证书内容应包括教师姓名、学校名称、继续教育学时情况、继续教育学习成绩等。
第十条教师应当妥善保管继续教育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可向学校提出补办申请。
第四章继续教育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机制,包括组织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编制继续教育计划、评估继续教育效果等。
第十二条学校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档案,记录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学时、学习情况等相关信息。
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根据中国国家教育部的规定,小学教师需要进行继续教育。
具体规定如下:
1. 继续教育的要求:小学教师需要每年参加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时。
具体学时要求根据当地教育局的规定而定,一般为30-40学时。
2. 继续教育的内容:小学教师需要参加与教学相关的专业学习,包括教育技术、教育心理学、课程设计等内容。
同时,也需要参加一些教学能力提升的培训,如教学方法、评价方法、班级管理等。
3. 继续教育的形式:小学教师可以选择参加教育局或学校组织的培训班、研讨会、学术交流会等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也可以通过自主学习、在线学习等方式来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要求。
4. 继续教育的证书:小学教师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后,可以获得相应的继续教育证书或学习证明。
这些证书可以作为教师职称评定、职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继续教育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因此,小学教师在继续教育时应关注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并及时进行学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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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1、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原则上集中培训按照6学时折合1学分,非集中培训按8学时折合1学分。
2、参加由培训院校举办的属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开发指南》范围的各种长短培训,学完规定课程,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计学分。
3、参加由其他培训机构举办并经市以上教育局师资培训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专题讲座,可按实际听课的时数,以每小时为1学时计并折合学分。
4、经成人高考或其他进修考试录取的,教育系统举办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函授、脱产进修的中小学教师,通过参加教育系统系列的自修考试提高学历的教师,学习结束,原则上按饱满学时折合学分。
如中途辍学,未能毕业均不记学分。
但上述各种类型的中小学教师均必须参加省、州、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培训,不参加者扣其总学分。
5、此前各地开展的中小学教师继教相关培训按以下项目及标准凭证登记:
WTO培训4学分
职务培训2学分
校长提高培训3学分
骨干教师培训6学分
6、中小学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学时及学分计算办法如
下:。
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新形势下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应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职在编教师、临聘教师。
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的培训。
二、内容与类别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职业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
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专业技术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证);学历提升等。
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一)非学历教育新任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由教育体育局统一安排)。
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
教师岗位培训: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即学分培训)。
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专业技术教育培训:教师要积极参加国培、省培、市培和校本培训;下企业培训:专业课教师必须下企业培训,下企业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一周。
(专业课教师每五年不少于6个月或每两年不少于2个月)(二)学历(职业资格)教育I、未达到职业学校学历要求的教师要求必须通过函授、自考达到学历要求;2、未取得相应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教师必须通过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3、鼓励达到学历要求的教师进行提升学历层次的进修、脱产学习或函授学习。
三、组织实施1、教师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由教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好教师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计划,纳入教师学分统一管理;2、教师学历教育(职业资格考证)由人事部门和教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四、学历教育(职业资格考证)管理(一)学历达标教育学习1、学历达标教育培训对象是指学历层次未达到职业学校要求(本科)的教师,由人事部门予以核实;2、未达到职业学校学历要求的教师必须通过函授、自考等国家认定的形式提升学历层次(本科)。
继续教育制度汇编
继续教育制度汇编XXX继续教育制度汇编目录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2二、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6三、教师继续教育研究制度9四、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11五、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制度16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的培训。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注重质量和实效。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第二章内容与类别第八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现2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锻炼和现代教育手艺;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
第九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一)非学历教育包括:新任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事情需要而设置的培训。
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
教师岗位培训: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
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二)学历教育:对具有合格学历的教师举行的进步学历条理的培训。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事情;制定有关目标、政策;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统编课本;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评价体系;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事情。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1999-2002年)》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1999-2002年)》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0.03.06•【文号】教师[2000]3号•【施行日期】2000.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宣布失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1999--2002年)》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年3月6日教师〔2000〕3号)世纪之交,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批转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第三次全教会精神,1999年9月我部召开了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工作会议。
会议部署各地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动员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高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形成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良性运行机制,开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现将我部制订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1999--2002年)》和《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各地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的情况及时报我部师范教育司。
附件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1999--2002年)在跨越世纪的关键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改革开放以来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做出了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为了落实全教会的精神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育部决定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工程”面向全体中小学教师,突出骨干教师培养,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整体素质为目的。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作者:来源:《中小学德育》2018年第12期教师〔201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部对2014年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8年11月8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最新2018】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优秀word范文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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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全文,希望能够帮到大家!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完善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进一步激发教师参训动力,促进教师终身学习,不断提升教师能力素质,现就大力推行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下同)教师培训学分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行教师培训学分管理,深化培训管理改革针对当前教师培训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的重项目设计、轻整体规划,重统一培训、轻教师选学,重短期学习、轻持续提升,重学时认定、轻结果应用等问题,各地要以大力推行教师培训学分管理为抓手,着力构建培训学分标准体系,科学规划培训课程,积极推行教师培训选学,完善培训学分审核认定制度,建立健全培训学分转换与应用机制,深化教师培训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培训质量。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制定的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和教师培训课程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需要和教师专业发展需求,分层、分类、分科建立教师培训课程体系,合理设置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对不同层次与类型的培训课程赋予相应学分。
培训课程分层应以教师发展阶段为基础,以能力诊断为依据,根据教师年度发展和周期性发展需求,进行递进式设计,推动教师持续成长。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培训机构研发培训项目与课程、教师规划职业发展和进行培训选学要将培训学分标准作为基本依据。
教师参加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教研活动,可纳入培训学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政府管理模式,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试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备案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改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相关设置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厦门自贸区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备案机构及权限)厦门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备案工作。
第四条(备案条件及材料)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的备案条件及备案材料由厦门市教育局在该事项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并公布。
申请人应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备案流程)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事务分中心,经审核事项属备案范围、备案材料和条件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补正内容。
备案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告知理由。
第六条(备案有效期与备案信息)备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备案机构应保留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备案信息。
第七条(变更备案和重新备案情形)学校名称、地址变更的应相应进行变更备案;备案有效期届满的,应重新进行备案。
第八条(申请人承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备案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应对填报信息、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及其他必要事项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将通报给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实施联合惩戒。
第九条(监督管理)备案机构应加强监管,制定事中事后的监管措施,并按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首次监督检查应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开展,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撤消备案、责令停止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
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范本
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小学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学校的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小学工作的教师,包括正式编制的教师、代课教师、聘任教师等。
第三条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在教师职业发展过程中,通过参加各种教育培训、学习、研修等形式,不断提升教师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四条学校要重视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性,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和资源,并鼓励教师主动参与继续教育活动。
第五条教师继续教育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教师的个人权益。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教师继续教育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继续教育目标第七条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目标是:(一)提高教师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技能,不断提升教师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二)加强教师的教育思想修养,提高教师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三)培养教师的创新能力和终身学习意识,推动学校的发展和教育教学的改进。
第八条学校应当根据小学教师的实际需求和学校的发展需求,制定继续教育的具体目标,并将其融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师发展计划中。
第九条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目标应当与教育部的相关政策文件和教师职称评聘标准相对应,以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能力为核心。
第三章继续教育内容第十条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教学理论与方法: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技术等相关理论和方法的学习,以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学科知识和教材解读:包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教材的深入解读,以提高教师的学科素养和教学水平。
(三)教育管理和组织领导:包括学校管理制度的学习、教学组织和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的学习,以提高教师的管理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
(四)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包括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学习和教师职业道德的实践,以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和师德师风。
(五)教研和教师团队建设:包括教研活动的开展和教师团队建设的学习,以提高教师的研究能力和合作精神。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各乡镇教委、县办民办各学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全面提升教师素质,提高全县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适用范围:1、凡在职的中小学教师,均应根据本人的任职要求,参加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
未达到国家规定学历者,必须先参加合格学历培训。
2、继续教育是指对中小学教师进行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教育。
一般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扩展和更新、教育理论学习、社会科学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的补充和教学实践研究、教育教学能力和技能训练及法制教育等。
3、继续教育要坚持按需施教、分类指导、除尘滤布讲求实效、学用结合的原则,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实践性、科学性和先进性。
坚持多渠道、多层次的办学形式,以业余、自学、短训为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与效益。
二、中小学继续教育分类:1、新教师培训:对新分配到中小学任教的师范类和非师范类毕业生,使其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培训,在一年实习期间,培训时间为120学时,其中由教师所在学校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
2、教师职务培训:按教师现任职务的任职要求和高一级职务部分要求进行的培训。
培训时间为每年72学时,五年一个周期。
3、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骨干教师的要求和现有骨干教师按学科带头人的要求进行培训。
培训时间在教师职务培训每年72学时的基础上,另加50学时。
4、应急培训:根据工作急需进行的专题内容的培训5、提高学历层次培训:对已达到国家规定学历的中小学教师进行高一层次学历的培训。
参加这一类培训的教师,免予参加同期教师职务培训。
三、目标要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切实做到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师德修养和法制观念,补充必要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同时依照职务级别提出如下的目标要求:1、高级职务教师:通过学习和研讨,熟悉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知识和信息,完善知识结构,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提高独立开展教学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实践问题、总结教育教学经验且能进行经验科学研究的能力,并使其成为学科带头人,本文来自部分教师成为教育教学专家。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范本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范本一、绪论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提高教师素质是保障教育质量的关键。
为此,制定本《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行为,提升教师专业能力,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学习计划1. 学习计划的确定(1)校内教师继续教育:由学校根据教师岗位需求和教师个人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学习计划,包括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及学习方式等。
(2)校外教师继续教育:教师可根据个人需要选择参加相关的教育培训、学术研讨、学位学历教育等。
2. 学习计划的实施(1)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学习计划的实施,并监督教师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
(2)教师应按学习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培训活动、学习课程,并及时提交学习报告。
三、培训与研讨1. 培训形式(1)学校内部培训:学校可根据教师需求,组织内部培训活动,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讲座、讲授教学方法、教育心理等课程。
(2)校际交流培训:学校可与其他学校进行交流合作,组织教师进行实地教学观摩、课题研究等活动。
(3)外部培训:学校可派遣教师参加市、区组织的培训班、讲座等。
2. 研讨会(1)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进行研讨会,开展教育教学经验分享,促进教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2)教师可自愿组织小组研究课题,并根据需求邀请专家指导,进行深入的研究。
四、考核评价1. 学习成果考核(1)学校应建立教师学习成果考核制度,以考核教师继续教育的实际效果。
(2)教师应准确记录学习过程和学习成果,并及时提交相关的学习报告、课件等。
2. 专业成绩评价(1)学校可以结合教师培训情况和教学实绩,对教师的专业水平进行评价。
(2)教师可以申请评估专业职称,通过参加相应的评估考试或评估活动,以提高专业能力。
五、奖惩激励1. 奖励措施(1)学校应设立继续教育优秀教师奖,对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进行表彰,激励教师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2)学校可给予参加校外培训的教师适当的经费和时间支持。
2. 惩罚措施(1)对于故意逃避继续教育、不配合培训的教师,学校可以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范文(三篇)
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范文一、继续教育的目的和意义教师继续教育是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也是提升教师专业素养和发展个人职业生涯的重要途径。
通过继续教育,教师可以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和教育理念,提高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为学生提供更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二、继续教育要求1. 培训学时要求根据教师职业档案管理要求,教师应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具体学时要求根据教师所在学校的主管部门及教育局的相关规定进行设定。
2. 培训内容要求继续教育的内容应紧密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围绕教师发展需求开展。
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教学理论研讨、课程设计与评价、教学方法与手段研究、教育技术应用、学科前沿知识更新、学生问题解决等。
3. 培训形式要求继续教育的形式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专题讲座、研讨会、教育教学案例分析、教学观摩交流等。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教师需求进行安排。
三、继续教育的具体措施1. 安排集中培训学校应根据教师的专业需求和学校的发展方向,定期安排集中培训。
集中培训由学校或委托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确保培训内容与教师的教育教学实际相关,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2. 推行轮岗交流为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学校可推行轮岗交流制度。
通过不同学科、不同年级间的轮岗交流,教师可以获得更广泛的教育教学经验,提升教学能力和视野。
3. 鼓励自主学习学校应鼓励教师积极进行自主学习和研究,鼓励教师参加学术研讨会、教学比赛等活动,提升个人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
学校可提供学习资源和指导,支持教师的自主学习行为。
四、评价与认可机制为确保教师继续教育的有效性和实效性,学校应建立相应的评价与认可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针对培训效果开展评价、定期进行教学观摩与研讨、建立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等。
学校应根据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合理认可和激励教师的参与度和成果。
五、继续教育的保障措施学校应加强对继续教育的组织与管理,确保教师继续教育的顺利进行。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立专门的继续教育部门,负责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与管理;设立继续教育经费,用于培训与交流的经费保障;建立与培训机构和高校的合作关系,为教师提供更多的培训资源。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范文(二篇)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适应教育改革和教师职业发展需要,加强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贯穿教师从业生涯各个阶段,包括初期培训、定期培训、专业发展、职业发展等环节。
第二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目标与内容第四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目标是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使其能够适应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教育教学技能、教育教学研究、职业道德与师德修养等。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包括培训、研讨、学习和实践等形式。
第三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保障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广泛征求教师的需求和意见,提供多样化、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培训机构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第十一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实施方式,包括组织内部培训、邀请专家授课、参加学习班和研讨会等。
第十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当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问题导向,提高教师的问题解决能力。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当注重学习与实践相结合,鼓励教师在实际工作中的创新和实践。
第五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评估与认定第十四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当进行评估,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教师的继续教育成果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继续教育成果认定的细则,明确认定的条件和程序,保障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开。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成果的档案,对教师继续教育成果进行统计和分析。
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在培训周期 内必须学满规定学时,达到规定学分方可结业。具体规定: 1、已聘任职务的中小学教师,在培训周期内必须学满240学时, 40学分,其中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20学分。 2、新教师试用期培训规定: (1)师范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培训须学满120学时,20学分,其中 1 120 20 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学时,10学分。 (2)非师范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培训须学满360学时,60学分,其 中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80学时,30学分。 上述两类新教师在完成试用期培训取得教师资格后,均应继续参 加五年一周期的其他同类教师的继续教育。
登记单位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内容、 成绩、学分等,由培训单位和教师任职学 校分别予以登记。 其中,集中培训由培训单位和中心学校登 记填写;非集中培训如教师发表教育教学 论文、参加学术交流、讲(听)公开课, 进行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等,由教师任职学 校和中心学校登记填写。
学分登记审核制度
学分登记实行分级审核制度,中小学教师参 训后的学分登记由市继续教育中心审查,报 市教育局核准;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后统一 到市人事局验证。
学分折算:集中培训六学时折算 学分 学分, 学分折算:集中培训六学时折算1学分,非 集中培训八学时折算1学分 学分。 集中培训八学时折算 学分。
非集中培训折算表
级别 最高限制 市以下 类别 州级 省级 国家级
(培训周期内)
备注(登记、验 印应提供的文件)
发表教学论文、公开出版教 材(主编、副主编)
2学分
听课笔记
自学 学校集中组织的自培活动
1学时/万字
3学分 5学分
自学笔记
有关证明及活动记 录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一条为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包括在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成人初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的在职教师,下同)。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教师进行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以及教育科研能力的培训或进修。
第四条凡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师都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参加继续教育,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是中小学教师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统筹安排,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原则,坚持以业余、自学和短期脱产培训为主,辅以其他多种形式。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进修是指提高学历层次的学习;中小学教师培训是指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学习。
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新任教师的培训;(二)教师职务培训;(三)骨干教师培训;(四)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的进修。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实行5年为一周期,每一周期的教师职务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240学时。
在同一周期内,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进修的,可免参加同期的职务培训。
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必须参加以师德修养、教育教学能力训练为主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第八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细则以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方案、考核评估办法;审定办学单位和培训机构从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办学资格;建立、完善各级中小学教师培训网络;检查、督导全省各地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与配套政策;负责本级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安排;组织实施教师继续教育计划。
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
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
1、为提高我校教师素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开放,依据国家、市有关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设立学校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开展全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XXX、XXX、XXX组成,由校长任组长。
3、凡我校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都必须参加继续教育。
4、继续教育类别和对象:
①教师继续教育分为新任教师培训,教师业务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和高一层次学历进修。
②新任教师培训的对象是才从大专院校毕业到校和教龄在一年以内的在职教师;教师业务培训的对象是教龄—年以上的全体教师;骨干教师培训的对象由学校在所有教师中择优推荐。
5、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1)新任教师培训:
按县教委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要求和青年教师养计划进行培训。
2)教师业务培训:
按县教委规定和学校的教育教学实际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3)骨干教师培训:
1
按县教委的相关文件履行。
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分层施行。
4)高一层次学历进修:
按XXX、市教委的相关划定履行。
培训的形式:教师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在学校通过听课、评课、开展教研活动,进步教育教学本领,完成教学计划。
县级和国家级按其响应教学计划施行。
6、按县教委规定符合条件的教师必须按时参加继续教育相关公共课科目的考核。
7、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所完成的学时和查核所得学分,按县继续教育中心划定均记入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册和继续教育证书。
8、拒不参加继续教育或擅自停止培训、进修的教师不得参加职称评聘和晋级
8、拒不参加继续教育或擅自停止培训、进修的教师不得参加职称评聘和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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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 1999年9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的培训。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注重质量和实效。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第二章内容与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