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2篇)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2篇)第一篇: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于干部队伍的建设和选拔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造假、风评管理不公等,对此需要采取一些对策来解决。
首先,造假问题是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的一大难题。
一些干部通过虚报个人学历、培训情况等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阻碍。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信息的真实性核实,建立完善的信息采集、核验和储存体系,确保干部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对于发现造假行为的,要严肃追责,以儆效尤。
其次,风评管理不公也是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的一个问题。
一些地方或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存在着任人唯亲、搞派系、关系户等不正当行为,致使风评不公。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监督和制度建设,通过建立公正、透明、公平的选拔任用机制,确保干部的晋升是基于能力和表现的,减少人情关系的干扰。
此外,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还存在一些管理上的问题,如信息繁琐、审核程序复杂等。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推行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的快速流转和共享。
同时,要简化审核程序,减少繁琐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有造假、风评管理不公和管理上的问题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信息核实、建立公正的选拔任用机制以及推行信息化管理等对策。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干部队伍的优秀和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推动干部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篇: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和保障,对于干部队伍的建设和选拔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全、审查不严等,对此需要采取一些对策来解决。
首先,干部人事档案中存在信息不全的问题。
一些干部在填写档案信息时,存在着敷衍塞责、随意填写的情况,导致档案内容不全面、不准确。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办法
1152020.11(上)总第245期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办法徐欢欢 珠海市委组织部[摘 要]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扯面广、涉及材料多且时间跨度长,同时意义又非常重大的基础性工作。
在专项审核中面临着“三龄”信息不一致、“两历”材料严重缺失甚至涉嫌造假、干部身份难以确定等比较常见的问题,需要本着对组织、对历史、对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结合专项审核工作实践与经验,通过分析总结专项审核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对于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和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存在问题;处理办法中图分类号:G275.9 文献标识码:A2017年10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2018年11月施行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2019年3月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对于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有了新的定义、要求和规范,连同“凡提必审、凡转必审、凡进必审”要求和干部任前档案审核等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干部人事档案作为党的重要执政资源的地位及其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为做好新时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1]。
而与此同时,近年来时而会发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情况,有的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甚至涉嫌违法犯罪。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和机关单位公信力,也从侧面反映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还存在漏洞,亟需加强。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中组部审时度势于2014年10月开始在全国部署开展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之后又多次要求开展专项审核“回头看”,并将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纳入必审范围,做到专项审核全覆盖。
专项审核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扯面广、涉及材料多且时间跨度长,同时意义又非常重大的基础性工作。
实践也证明专项审核是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是依据有关规定和材料从而真实、合理、辩证地核实、认定和修正干部人事信息的重要方法,同时也是有效发现干部人事档案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干部为了获得提拔晋升、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而篡改、伪造个人档案信息或材料,从而切实维护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干部人事档案年龄造假问题及对策分析
干部人事档案年龄造假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于泽东来源:《兰台内外》2020年第10期摘要: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的时代背景下,干部人事档案承担着重要的凭证作用,在历次的专项审核工作中发现档案造假尤其是年龄造假现象屡见不鲜,年龄造假问题存在持续久、影响广、危害大的特征,本文从干部人事档案年龄造假的现象入手,详细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通过转变思维加强合作,切实营造档案造假“不愿做、不能做、不会做、不敢做”的治理氛围,以有效解决干部人事档案年龄造假的问题。
关键词:干部人事档案;年龄造假;档案管理新修订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从2018年12月起开始施行,这是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从严治党治吏的重要举措。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但各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现象屡有发生。
如2018年7月在十九届中央首轮巡视通报中,湖南、宁夏、贵州三省因存在干部档案造假的问题被点名。
个别人员篡改干部人事档案以便获利肆无忌惮,如广东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书记李嘉曾篡改本人档案、河北省石家庄团市委原副书记王亚丽个人档案信息全面造假等。
这些造假行为给组织带来了极大的损害,新时代下如何构建干部人事档案治理体系防治档案造假尤其是年龄造假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干部人事档案内涵及年龄造假情况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及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年龄造假现象普遍具备持续长、影响大、危害强的特征。
经估算,干部人事档案年龄造假人数占干部人事档案专项核查人数的10%左右,但在需组织深入调查的核查人数中,因年龄造假人数占到需调查人数的80%。
干部人事档案年龄造假现象存在着普遍性、持久性、严重性。
其一、普遍性。
干部人事档案年龄造假多有发生,并不局限于某个地域、某类机构,具有普遍性的特点。
在全国各地的干部专项审核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现象多有发生的情况下,而年龄造假更是成为重灾区。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的现实问题及有效对策探讨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的现实问题及有效对策探讨发布时间:2021-10-18T06:50:05.227Z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5月15期作者:刘梦娇[导读] 众所周知,干部人事档案是了解干部的重要依据。
为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干部的准确信息,预防或及时制止造假情况的发生,刘梦娇孝感市第一高级中学 432000摘要:众所周知,干部人事档案是了解干部的重要依据。
为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干部的准确信息,预防或及时制止造假情况的发生,必须依靠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人事档案进行核查,在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管党治党方针大背景下,充分认识开展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的重要性、紧迫性,强化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在具体的工作方式上,要围绕干部人事档案中的“三龄两历一身份”等关键部分进行专项审核,同时也要对干部人事档案在审核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以保证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准确,维护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关键词: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审核策略引言在深入开展“党管干部”的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也可以说是其中重要的基础工作。
从国企管理方面看,每个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都关系到干部本人未来如何发展,也关系到企业各个部门的正常运转以及干部工作环境的公平、公正、清明。
这需要干部自身以及相关审核人员的共同努力,打造体系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模式,并将这项工作持续落实,从而保障干部队伍在素质和能力方面的不断提升。
1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的意义1.1落实从严治党与从严治吏要求的需求党要管党必须先要管好干部,从严治党的关键也是从严治吏。
干部管理工作的开展,离不开人事档案的支持,档案记录着干部的基本信息与成长经历,能够为干部选拔与任用提供凭证与依据,同时也是衡量干部“德”的重要依据。
通过档案专项审核,清理、规范档案内容,做到去伪存真,提供真实的档案资料,为干部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
规章制度: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规章制度: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23号)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23号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是为了加强政治纪律,推动干部队伍的建设与整顿,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建设,制定的一项严格的政策,旨在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打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本文将对该问题处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以期更好地落实问题处理办法的具体实施。
一、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认识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干部工作的公正性和干部选任的透明性,影响党和人民对干部工作的评价。
因此,干部人事档案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干部个人的工作、学习、奖惩等情况,不得夹带私人或非法因素。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在干部人事档案中夹带不实、虚假内容或篡改、隐瞒、删除等做法,欺骗党组织和上级领导,违背了党的干部工作制度,严重破坏了组织纪律、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损害了党和人民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和影响性。
二、“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的具体内容为了严格规范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推动整顿干部队伍的政治纪律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建设,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具体内容如下:1.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在组织利用档案时发现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查明事实,制定处理方案。
2.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经查实,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审核处理方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处理结果。
3. 对涉嫌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干部,应当按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4. 对存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进行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
5. 对已处理的干部人事档案记录进行订正或补充,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 在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评价中,重点考察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对存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的干部认真考核,加大惩处力度。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91.04.02•【文号】组通字[1991]13号•【施行日期】1991.04.02•【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1991年4月2日组通字(1991)13号)现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知中央组织部。
经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档案局研究决定,干部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
今后,干部档案的具体管理和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与指导,仍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为主,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细则,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一九九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第四条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问题及处理措施作者:谢碧瑜来源:《现代企业》2019年第05期干部人事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的重要依据,体现了干部的基本诚信,也反映了组织人事部门的管理水平。
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诚信、道德的重要依据材料,是称量干部品德的重要方面。
刘云山强调,党员干部要对党忠诚,个人档案都弄虚作假,还讲什么忠诚,对档案弄虚作假的行为怎么惩治都不过分。
对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一、个别材料涂改或真实性存疑1.材料涂改。
如果发现涂改的,必须认真進行鉴别,确认清楚准确信息。
2.材料真实性存疑。
一些材料的造假行为比较隐蔽,从单独的某份材料上看不出来,要对档案中的相关材料进行深入对比分析和逻辑推理,必要时结合信访、举报等情况综合研判。
3.涂改造假的识别。
①干部档案反复印证核实。
档案正本内部关联材料和信息前后印证。
对档案中的一些关联材料和关联信息相互进行印证。
对正本档案中有涂改造假嫌疑的,可从单位调取档案副本,进行核实。
②文书档案记载印证核实。
干部的出生日期等情况在办理干部任免、调动、工资、奖惩等工作中也可能会有相应的记载,可以通过查阅相关的文书档案进行印证核实。
③户籍档案记载印证核实。
如果干部档案中干部的出生日期涂改造假,可以通过户籍档案有关记载进行印证核实。
④技术鉴定核实。
笔迹鉴定。
每个人的书写习惯不同,不同阶段的书写风格也有差异,通过技术手段鉴定笔迹,可以确认是否造假。
二、部分档案缺少重要材料1.1988版、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
对缺少的按以下方法处理:当时在填写范围之内的,要尽量查找、收集;1988年版《干部履历表》确实找不到的,不再补充填写;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确实找不到的,应该补充填写。
2.大专以上学历学位材料。
大专以上学历学位材料是审核工作的重点。
对此类问题处理的方法是: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要尽量查找、收集齐全。
特别是对各类毕业生登记表,一定要尽量查找,实在找不到原件的,可到学校找复印件,并注明出处。
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管理纵横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广州谢碧瑜干部人事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的重要依据,体现了干部的基本诚信,也反映了组织人事部门的管理水平。
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诚信、道德的重要依据材料,是称量干部品德的重要方面。
刘云山强调,党员干部要对党忠诚,个人档案都弄虚作假,还讲什么忠诚,对档案弄虚作假的行为怎么惩治都不过分。
对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一、个别材料涂改或真实性存疑1.材解涂改。
如果发现涂改的,必须认真进行鉴别,确认清楚准确信息。
2.材料真实性存疑。
一些材料的造假行为比较隐蔽,从单独的某份材料上看不出来,要对档案中的相关材料进行深入对比分析和逻辑推理,必要时结合信访、举报等情况综合研判。
3.涂改造假的识别。
①干部档案反复印证核实。
档案正本内部关联材料和信息前后印证。
对档案中的一些关联材料和关联信息相互进行印证。
对正本档案中有涂改造假嫌疑的,可从单位调取档案副本,进行核实。
②文书档案记载印证核实。
干部的出生日期等情况在办理干部任免、调动、工资、奖惩等工作中也可能会有相应的记载,可以通过查阅相关的文书档案进行印证核实。
③户籍档案记载印证核实。
如果干部档案中干部的出生日期涂改造假,可以通过户籍档案有关记载进行印证核实。
④技术鉴定核实。
笔迹鉴定。
每个人的书写习惯不同,不同阶段的书写风格也有差异,通过技术手段鉴定笔迹,可以确认是否造假。
二、部分档案缺少重要材料1.1988版、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
对缺少的按以下方法处理:当时在填写范围之内的,要尽量査找、收集;1988年版《干部履历表》确实找不到的,不再补充填写;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确实找不到的,应该补充填写。
2.大专以上学历学位材料。
大专以上学历学位材料是审核工作的重点。
对此类问题处理的方法是: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要尽量査找、收集齐全。
特别是对各类毕业生登记表,_定要尽量査找,实在找不到原件的,可到学校找复印件,并注明出处。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1996年5月20日)几年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广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认真落实1990年第三次全国干部档案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努力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在有些地方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还存在着管理不严密,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的问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等情况。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防止和杜绝上述问题的发生,现作如下通知:一、上报拟提拔干部的材料,要认真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干部人事档案连同其它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上报的干部人事档案要严格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整理。
有关部门要认真查阅审核干部人事档案。
二、在干部交流、引进人才等工作中,有关部门要认真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需要转递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地转出,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凡是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要待补齐或弄清楚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要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认真鉴别、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
对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的,一经发现,要予以清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携带。
对个人携带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拒绝接收。
对违反转递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或发生抽取、更换档案材料等问题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干部档案造假处理原则
干部档案造假处理原则干部档案造假处理原则1. 引言干部档案造假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为了获取晋升或保住职位,有些干部可能会故意篡改或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选拔任用干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原则,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严重影响了我国干部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正确处理干部档案造假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2. 审查与调查面对干部档案造假问题,首先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与调查。
各级党组织应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对涉嫌造假的干部档案进行全面核实和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具备法律和调查技能,保证调查的客观、公正和准确性。
3. 追责与处罚一旦确定干部档案造假行为,必须追究相关责任,进行严肃处罚。
追责的对象不仅包括个别干部,还应包括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
对于干部档案造假问题,要采取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严肃追责,同时也要采取适当的教育措施,为干部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4. 公示与公开公示与公开是处理干部档案造假问题的重要环节。
公示被发现造假的干部名单和相关处罚措施,旨在加大震慑力度,树立起严肃处理干部档案造假的风气。
公开的方式可以包括在党组织内部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络等渠道向公众宣传,增强社会监督与舆论压力。
5. 审阅与追溯为了解决干部档案造假问题,对现有档案进行审阅与追溯显得尤为重要。
要建立健全干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档案的存储和保管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旦发现造假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和补救,并追究相关责任。
6. 制度与机制建设处理干部档案造假问题需要依靠制度与机制建设。
要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明确权责与程序,防范干部档案造假问题的发生。
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7. 个人观点与理解干部档案造假是干扰干部选拔任用的严重问题,其对党和人民事业的危害不可小觑。
处理干部档案造假应坚持以法为依据,注重追责与教育相结合,既要严肃处理,又要关心干部的成长和发展。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公安干部人事档案造假处理办法
为了有效地解决公安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有必要制定、实施适当的处理办法。
1、收集有效证据:在初步确认存在档案造假时,应当尽快收集有效证据,例
如持有的原始档案材料、健康体检记录、学历文凭等,全面梳理可疑的档案项目,确定涉及档案条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加强管理:要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完善的档案调查流程和回复机制,严格规定签单程序,在提交、修改和鉴定等过程中,坚持签字确认制度,并定期检查人事档案的修改、更正以及健康体检回复情况。
3、加强监督:把不断加强个人档案管理的责任职能纳入公安机关的重要考核
指标,形成有效的部门内部遴选、职称考评等考核方式,以及各种激励措施,为正当管理人事档案提供保障和动力。
4、教育宣传:要将预防、消除档案造假行为作为涉及公安业务责任承担和重
要素质修养的重要内容,在管理层、业务层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上把它做到纳入教育宣传内容中,让每一位干部都能够牢记:不可以拿虚假档案给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切不可铤而走险,玩弄公安系统。
以上为关于处理公安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的办法,贯彻执行,将有效地解决
这一问题,为保证国家安全、促进公安机关的发展和提高员额的任务繁重责任打好基础。
关于违反《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行为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关于违反《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行为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10-11-17 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及时制止、处理违反《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行为,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为干部人事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反《条例》的行为,是指违反《条例》,给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查处,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情节严重案件,须向省级组织人事部门或中央组织部报告。
第五条对不按《条例》规定转递干部人事档案造成档案丢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泄密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损坏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对扣留材料或分批转递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六条对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特别是处分材料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或留党察看处分,并责令恢复其档案原貌。
第七条对伪造学历、工资、党团、职称、转干、奖励等档案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撤出并销毁伪造的材料。
第八条对擅自或在他人指使下涂改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干部人事工作岗位,对指使(授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外职务或行政降级处分。
第九条对擅自拍摄、抄录、复制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十条对擅自向他人泄露、公布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对擅自出卖、交换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或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牟取私利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严重警告、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处分。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处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2018-01-25 06:29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干部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的重要依据,体现了干部的基本诚信,也反映了组织人事部门的管理水平。
一段时间以来,少数干部为了个人目的在档案上弄虚作假,有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把关不严,致使涂改伪造年龄、学历、身份等问题不时出现,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档案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明组织人事纪律,现就进一步加强干部档案从严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禁干部档案弄虚作假。
干部档案真实性是干部工作严肃性的基本保证,涂改伪造干部档案属于违法违纪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干部档案,严禁在干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以下简称“三龄二历一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
各级干部要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严肃对待个人档案,如实填写有关材料,确保档案信息真实准确。
二、严格实行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制度。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管理、谁把关,谁考察、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拟选拔任用干部、交流任职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新进干部队伍人员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三龄二历一身份”等内容。
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要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并停止任职、录用程序。
特别要严格执行《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组通字〔2006〕41号) ,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凡已经组织认定而干部本人又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8•【文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五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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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造假人员)进行处理:
(一)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造假的;
(二)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他人造假提供方便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档案材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四)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一)授意、指使或者纵容、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档案造假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有关部门对档案造假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违规变通处理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档案造假问题突出,且查处不力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九条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结论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尚未作出结论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规的,而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条通过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获取的不正当利益,经组织审查认定后,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撤销或者取消。
第十一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凡发现涉嫌造假的,一律暂停选任程序,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二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应当在深入调查核实、仔细甄别鉴定的基础上,必要时听取本人陈述,经集体研究决定。
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篡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行为与“填写不一致”“信息勘误纠正”等情况严格区分开来, 确保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因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