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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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本(4篇)

2024年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本(4篇)

2024年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____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____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____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____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____教育、公安部门会同____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____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____、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网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2023年学校车管理条例

2023年学校车管理条例

2023年学校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车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维护师生出行的安全和秩序,根据国家交通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车指为满足学校日常运行和师生出行需要,由学校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的车辆,包括校车和校园巴士。

第三条学校车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合规、安全可靠、服务周到、公平公正。

第四条学校车的运行应当遵守国家公路交通法规,并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学校车的管理第五条学校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学校车数量,并制定相应的运行计划。

运行计划应当包括车辆调度、车辆线路、车辆运行时间等信息,并及时向师生公布。

第六条学校车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运行,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确有必要更改或取消的,应提前通知师生,并做好安排。

第七条学校车的停靠点应合理分布,确保学校内任何一个地点都可以方便地搭乘学校车。

停靠点的设置、调整由学校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并提前公告。

第八条学校车的司机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行驶经验,并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

学校应当对司机进行专业培训,使其具备安全行车、服务师生的能力。

第九条学校车应注重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学校应建立健全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学校车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修补车辆故障、更换磨损零部件,并保证车辆清洁整洁。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学校车的数据管理系统,记录学校车的运行情况、师生乘车情况等信息,并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为学校车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章学校车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学校车的乘车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车门乘车和下车,严禁在行驶中乘坐或离开车辆。

第十二条学校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车辆的轮胎、刹车、灯光、安全设备等的检查,确保车辆各项安全设施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车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和急救设备,并确保灭火器、急救设备的有效性和完好性。

第十四条学校车的乘客座椅应固定牢靠,车辆内应设置稳固的把手和保护装置,以确保乘客的安全。

第十五条学校车上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

校车安全条例

校车安全条例

校车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建立校车安全制度,提高校车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学校组织学生乘坐的校车,包括校内校车和校外租用或购买的校车。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校车安全负责人,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资质认证。

第四条学校应当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安全的组织、监督、考核等具体办法。

第五条学校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车,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第六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的校车司机,司机应当持有校车驾驶资格证,并定期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校车应当配置安全设备,如防护栏、报警装置、安全带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八条学校应当定期进行校车安全演练,提高学生的校车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校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超速、疲劳驾驶,禁止酒后驾驶。

第十条校车停靠、候车等地点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指示牌,确保学生的上下车安全。

第二章校车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明确校车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和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校车安全管理规范应包括校车安全设备和装置的配置要求、校车驾驶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要求、校车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理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定期对校车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档案,对校车的维护、检修记录、驾驶员的培训、考核记录等进行归档和保存。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的校车安全监督员,对校车安全状况进行监控和检查。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车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第三章校车安全设备和装置第十八条校车应当配置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防护栏,确保学生的上下车安全。

第十九条校车应当配备报警装置,司机和学校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12年 3月 28日国务院第 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 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 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 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校车(3篇)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校车(3篇)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校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____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____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____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____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____教育、公安部门会同____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 7 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创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路线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制度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校车及其驾驶员、乘务员、学生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校车管理第五条校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第六条校车应当安装安全带、灭火器、急救包等安全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第七条校车颜色应统一,车身应喷涂明显的校车标识,便于识别。

第八条校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2. 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3. 通过校车驾驶员培训,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证;4. 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5. 无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记录。

第九条校车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2.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3. 熟悉校车安全操作规程;4. 熟悉学生安全知识。

第十条校车驾驶员和乘务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行车管理第十一条校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校车行驶途中,驾驶员应保持车辆平稳,不得在行车道上随意变道、超车。

第十三条校车行驶途中,驾驶员应关注学生动态,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四条校车行驶途中,乘务员应协助驾驶员做好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校车不得在规定线路以外行驶,不得擅自更改行驶路线。

第十六条校车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接送学生,不得超员、超速行驶。

第十七条校车不得违反规定载客,严禁接送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学生安全第十八条学生乘坐校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上车前,应排队有序,不得拥挤;2. 上车后,应找到座位,系好安全带;3. 行驶途中,不得随意走动、站立;4. 不得将头、手伸出窗外;5. 不得在车内打闹、玩耍;6. 下车时,应排队有序,不得拥挤。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地区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分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分推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 校车运载学⽣,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以及⾃然灾害、恶劣⽓象条件或者重⼤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的校车优先通⾏。

校车运载学⽣,可以在公共交通专⽤车道以及其他禁⽌社会车辆通⾏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的路段⾏驶。

第三⼗⼆条 校车上下学⽣,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三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标志。

校车在同⽅向只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校车在同⽅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

校车后⽅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四条 校车载⼈不得超过核定的⼈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五条 载有学⽣的校车在⾼速公路上⾏驶的最⾼时速不得超过80公⾥,在其他道路上⾏驶的最⾼时速不得超过60公⾥。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的道路上⾏驶,或者遇有雾、⾬、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象条件时,最⾼时速不得超过20公⾥。

第三⼗六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为的前提下先予放⾏,待校车完成接送学⽣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进⾏处罚。

第三⼗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定期将校车驾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政部门。

校车管理安全条例

校车管理安全条例

校车管理安全条例校车是学生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保障校车安全是学校和家长的共同责任。

为了规范校车管理,保障学生乘车安全,制定本条例。

一、校车驾驶员资质要求。

1. 校车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且具有良好的驾驶记录。

2. 校车驾驶员需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具备应急处理能力和安全意识。

3. 校车驾驶员需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确保能够安全驾驶校车。

二、校车车辆安全要求。

1. 校车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车辆状态良好。

2. 校车车辆必须配备安全设施,包括安全带、紧急破窗工具等。

3. 校车车辆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各项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三、校车乘车安全管理。

1. 学校应当配备专业的校车管理员,负责学生乘车的安全管理。

2.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校车安全教育,提高学生乘车安全意识。

3. 学校应当建立校车乘车名单,确保每位学生乘车安全。

四、校车行车安全管理。

1. 校车行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不得擅自改道或超速行驶。

2. 校车行车过程中,严禁驾驶员接打电话、疲劳驾驶或违规停车。

3. 校车行车过程中,学生应当遵守乘车纪律,不得大声喧哗或乱扔物品。

五、校车事故处理。

1.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校车事故处理机制,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处理校车事故。

2. 校车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 校车事故后,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安全教育,确保学生身心健康。

六、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1.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安全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校车安全检查。

2. 家长也应当积极参与校车安全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学校和相关部门。

3. 社会各界也应当关注校车安全问题,共同努力营造安全乘车环境。

七、校车安全奖惩机制。

1. 对于遵守校车管理安全条例的驾驶员和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校车管理安全条例的驾驶员和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罚。

总之,校车管理安全条例的制定旨在保障学生乘车安全,需要学校、家长、驾驶员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2024年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校车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在乘坐校车过程中的安全,促进学校校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小学、初中、高中等各级学校的校车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车管理应当坚持以学生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安全意识、提升管理水平、优化服务质量,确保校车安全有序运行。

第四条校车的所有权应当明确,学校应当依法对校车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健全校车运行台账。

第五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校车管理人员,负责校车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各项校车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校车运行安全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当制定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运行的范围、条件、要求和运行期限。

第八条校车在运行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定期进行技术性能检测。

第九条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校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职业素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校车驾驶员从业前和在岗期间应当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驾驶员队伍管理制度,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和评价,实行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校车驾驶员在驾驶校车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学生乘车的安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确保校车的车况良好,保证校车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车辆性能稳定可靠。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校车随车人员,负责学生乘车的管理和安全监护。

第三章校车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校车安全隐患排查,做好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配备校车安全装置,如安全带、灭火器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校车及其驾驶员、乘务员、学生及家长。

第三条校车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校车管理第四条校车车辆管理1. 校车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标准,并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2. 校车外观应统一标识,便于识别和管理。

3. 校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4. 校车使用期间,禁止进行非法改装、加装、拆除安全设施等行为。

第五条校车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必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并持有有效驾驶证。

2. 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熟悉校车行驶路线及沿途交通状况。

3. 驾驶员应定期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驾驶意识。

4. 驾驶员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违章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校车乘务员管理1. 乘务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熟悉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2. 乘务员应负责协助驾驶员维护校车秩序,确保学生安全。

3. 乘务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学生及家长管理1. 学生应自觉遵守校车秩序,听从驾驶员和乘务员的管理。

2. 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孩子注意校车安全。

3. 家长应配合学校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共同保障孩子安全。

第三章校车行驶规定第八条校车行驶规定1. 校车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路线。

2. 校车行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信号灯,确保行车安全。

3. 校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限速标志,保持安全车距。

4. 校车在停靠站点时,应确保学生安全上下车。

第四章校车安全检查第九条校车安全检查1. 学校应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2. 驾驶员和乘务员应每日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臵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臵、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臵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第五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校车管理机制第六条校车安全管理实行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学校和家长参与的管理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校车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校车安全教育和学生乘坐校车的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校车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校车服务提供第九条校车服务由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制定优惠政策等方式,支持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二)具有符合校车安全要求的车辆和驾驶员;(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四)具有相应的资金和场地。

第十一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校车使用许可第十二条校车使用许可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申请使用的校车进行审查,对符合安全条件的校车核发校车使用许可证。

第十三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的校车服务合同;(二)有明确的校车运行路线和时间表;(三)有符合规定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机动车。

第三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学校、驾驶员、家长和社会共同负责的机制。

第四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第二章校车条件和驾驶员资格第五条校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和校车标牌。

第六条校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三)最近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违法行为;(四)无犯罪记录;(五)身心健康,符合从事校车驾驶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校车驾驶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了解校车安全运行知识和急救常识。

第三章校车安全管理第八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校车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驾驶员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校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变更路线;(二)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章驾驶;(三)保持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四)不得在驾驶过程中吸烟、饮酒;(五)不得超载、超速行驶;(六)遇有突发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学生、幼儿安全。

第十一条校车照管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校车车内秩序,确保学生、幼儿安全;(二)监督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防止发生交通事故;(三)协助驾驶员处理突发情况;(四)定期对校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学生、幼儿进行校车安全演练,提高学生、幼儿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违规处理与事故处理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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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政策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 __第29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时间:xx-01-13 16:03山东省人民 __第295号《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已经xx年12月31日 __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xx年1月12日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 __《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应当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是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营造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关注学生乘车安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的分担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县(市、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校车管理机制第八条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和财政补贴方案,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建立校车 __体系,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学生乘车费用承担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条例》的规定,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三)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等工作;(四)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五)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建立校车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建设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录入校车信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法律责任及处罚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 __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 __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 __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 __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 __ __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xx年3月28日 __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__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 __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__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__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__教育、公安部门会同 __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__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 __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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