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要求规范》修改
学习《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1的体会
学习《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1的体会一《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1增加或调整的主要内容1.将Ⅰ类场地细分为Ⅰ。
和Ⅰ₁两个亚类。
2.调整了场地土液化判别的深度范围和判别公式,增补了软弱黏性土层的震陷判别方法及相应的处理对策。
3.增加了抗震性能设计的原则规定、大跨屋盖结构、单建式地下建筑结构等抗震设计内容、相应增加了地震作用的计算要求,补充了多向、多点输入计算地震作用的原则规定。
4.改进了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反应谱)的阻尼系数和形状系数,补充完善了竖向地震作用的计算方法,并补充了竖向地震影响系数取值的规定。
5.补充了8度(0.30g)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及6度、7度(0.10g)区、高度小于24米、不设置抗震墙的板柱-框架结构的相关规定。
6.修改了框架-抗震墙结构剪力调整系数以及与“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原则有关的框架内力调整等相关规定,补充了对框架结构楼梯间的相关规定。
7.取消了内框架砖房的相关规定,修改了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高度限值、抗震墙墙间距、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墙体受剪承载力验算、构造柱布置、圈梁设置、楼屋盖预制板的连接要求、楼梯间的构造要求等规定。
8.补充了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的过渡层要求、上部为混凝土小砌块墙体的相关要求、底框部分框架柱的专门要求等规定。
9.补充了7度(0.15g)和8度(0.30g)钢结构房屋最大适用高度,修改了钢结构的阻尼比取值、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地震作用下内力和变形分析等相关规定,增加了关于钢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的规定,并补充了相应的抗震措施要求。
10.修订了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可不进行抗震验算的范围、补充完善了柱间支撑节点验算要求、单层钢结构厂房防震缝及阻尼比的相关规定。
11.修订了大跨空旷房屋砖柱的适用范围、增加7度(0.15g)时钢筋混凝土柱和组合砖柱的构造要求。
12.调整了隔震和消能减震房屋的适用范围,修改了水平减震系数的定义及相应的计算和构造要求,以及消能部件性能检验要求等规定。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规范修改版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规范修改版绪言2. 抗震规范出台的背景及历史回顾3. 新规范调整内容说明4.执行新规范的响应措施- 2 - 1.绪言地震是地壳运动的结果,是一种自然现象。
一次地震的大小取决于释放的能量,用震级来表示;而地震烈度则是反映地面建筑所受到的损坏程度,同一级地震,震源越浅,距离震中越近,烈度越高,随着地震波的衰减,烈度逐渐降低。
基于这样的规律,建筑抗震设计用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作为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的关系如下表: 抗震设防烈度 6 7 8 9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05g 0.10(0.15)g 0.20(0.30) 0.40g 注:g 为重力加速度我国是一个地震多发的国家,根据板块构造理论,西亚的印度板块向亚欧大陆板块运动挤压,形成了被称之为世界屋脊的青藏高原和天山山脉;而东部处于活跃的环太平洋构造带上,从东南亚到台湾直至日本列岛,都是地震频发的地区。
这样的地壳运动背景,决定了我国防震减灾的严重性和必要性,仅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7 级以上的地震就发生了多次,特别是邢台地震(1966),唐山地震(1976),和最近的汶川地震(2008),都发生在人口稠密区,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所以,建筑的抗震设计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制订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措施,力求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这其中最好的办法就是对地震的提前预测,我国在1975 年曾成功的对海城大地震做出了准确的预报,但这只是一个特例,以目前的科学水平,要对每次破坏性地震做出预报不大可能,采取被动性的防御,例如避开建筑抗震危险地段,在地基基础设计中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的- 3 - 结构强度等,仍是目前主要的应对手段,这些办法措施和相关规定,在抗震设计规范中都有具体的体现。
为了使建筑抗震设计有章可循,国家地震局颁布了我国不同地区的地震基本烈度分区,最早的版本发布于1957 年,经过多次调整修改,目前执行的是第四版《中国地震动峰值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包括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和动反映谱特征周期区划图,给出了我国约2500 个行政城镇的地震基本烈度(动峰值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这些基本参数是根据不同地区历史上记载发生的地震,结合区域构造活动情况,按照超越概率统计分析得出的,是全国各类工程抗震设计的基本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要求规范(2008修订版)
建筑抗震设计规局部修订前言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说明我国在1976年地震后,建设部做出房屋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根据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地震局修编的灾区地震动参数的第1号修改单,相应变更了灾区的设防烈度,并拟增加部分条文的修订,合计改动28~29条,其容统计如下: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共3条。
2.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2条,其中有强制性条文1条。
3. 强制性条文15条。
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6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围限制的规定1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8条。
4. 其他修改8~9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本报批稿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容,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3.1.1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3.1.2 (删除)3.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要求。
[修订说明]划分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并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对策之一。
本规2001年版3.1.1条~3.1.3条的容已经由分类标准GB50223予以规定,本次修订可直接引用,不再重复规定。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9.2.3 厂房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构件在可能产生塑性铰的最大应力区内,应避免焊接接头。 3 刚接框架的屋架上弦与柱相连的连接班,不应出现塑性变形。当横梁为实 腹梁时,梁与柱的连接以及梁与梁拼接的受弯、受剪极限承载力,应能分别承受 梁全截面屈服时受弯、受剪承载力的1.2倍。
9.3.1 采用烧结普通粘土砖柱(墙垛)承重的车间、仓库,应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
7.3.1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房屋层数 6度 四、五 7度 三、四 8度 二、三 9度 楼、电梯 间死角; 外墙四角 和对应转 角;错层 部位横墙 与外纵墙 交接处, 大房间内 外墙交接 处,较大 洞口两侧 设 置 部 位 7、8度时,楼、电梯间的四角 15m 隔15m或单元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 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 7~9度时,楼、电梯间的四角 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内墙的 局部较小墙垛处; 7~9度时,楼、电梯间的四角 9度时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
3.9.2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普通粘土砖和烧结多孔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 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盖构件的连接及支撑布置
1. 檀条应与混凝土屋架(屋面梁)焊牢,并应有足 够的支承长度。 2. 双脊檀应在跨度1/3处相互交结。 3. 压型钢板应与檀条可靠连接,瓦楞铁、石棉瓦等 应与檀条拉结。
9.1.28 厂房结构构件的连接节点
3 山墙抗风柱的柱顶,应设置预埋板,使柱顶与端屋架的上弦 (屋面梁上翼缘)可靠连接。连接部位应位于上弦横向支撑 与屋架的连接点处,不符合时应在支撑中增设次腹杆或设置 型钢横梁,将水平地震作用传至节点部位。 4 支撑低跨屋盖的中柱牛腿(柱肩)的预埋件,应与牛腿(柱 肩)中按计算承受水平拉力部分的纵向钢筋焊接,且焊接的 钢筋,6度和7度时不应少于2Ø12,8度是不应少于2Ø14,9度 是不应少于2Ø16。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稿 (2016)
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2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
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10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A和第3.4.3条、第3.4.4条、第4.4.1条、第6.4.5条、第7.1.7条、第8.2.7条、第8.2.8条、第9.2.16条、第14.3.1条、第14.3.2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黄世敏王亚勇戴国莹符圣聪罗开海李小军柯长华郁银泉娄宇薛慧立主要审查人员:徐培福齐五辉范重吴健郭明田吴汉福马东辉宋波潘鹏3.4.3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不规则性,应按下列要求划分:1 混凝土房屋、钢结构房屋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存在表3.4.3-1所列举的某项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3-2所列举的某项竖向不规则类型以及类似的不规则类型,应属于不规则的建筑:表3.4.3-1 平面不规则的主要类型表3.4.3-2 竖向不规则的主要类型2 砌体房屋、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大跨屋盖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平面和竖向不规则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修订版)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前言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说明我国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房屋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根据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地震局修编的灾区地震动参数的第1号修改单,相应变更了灾区的设防烈度,并拟增加部分条文的修订,合计改动28~29条,其内容统计如下: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四川、陕西、甘肃,共3条。
2.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2条,其中有强制性条文1条。
3. 强制性条文15条。
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6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1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8条。
4. 其他修改8~9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本报批稿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3.1.1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3.1.2 (删除)3.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要求。
[修订说明]划分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并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对策之一。
本规范2001年版3.1.1条~3.1.3条的内容已经由分类标准GB50223予以规定,本次修订可直接引用,不再重复规定。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前言此次修订,共设强制性条文56条,即:1.0.2、1.0.4、3.1.1、3.3.1、3.3.2、3.4.1、3.5.2、3.7.1、3.7.4、3.9.1、3.9.2、3.9.4、3.9.6、4.1.6、4.1.8、4.1.9、4.2.2、4.3.2、4.4.5、5.1.1、5.1.3、5.1.4、5.1.6、5.2.5、5.4.1、5.4.2、5.4.3、6.1.2、6.3.3、6.3.7、6.4.3、7.1.2、7.1.5、7.1.8、7.2.4、7.2.6、7.3.1、7.3.3、7.3.5、7.3.6、7.3.8、7.4.1、7.4.4、7.5.7、7.5.8、8.1.3、8.3.1、8.3.6、8.4.1、8.5.1、10.1.3、10.1.12;10.1.15、12.1.5、12.2.1、12.2.9总则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基本规定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注:本规范中,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 适用最大高度( 新增 0.30g)
结构类型 框架 框架-抗震墙 抗震墙 框支抗震墙
2001 规范
45 100 100 80
2010 规范(0.2g)
40 100 100 80
核心筒-框架
100
100
筒中筒
120
120
板柱抗震墙
30
55
竖向和水平均不规则结构,最大高度宜减少 10%
总高度指地面至主要屋面板板顶高度
框架结构
0.65 0.75 0.85 0.90
框架-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 0.75 0.85 0.90 0.95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
0.6 0.7
—
—
增加了四级抗震等级的各类结构的框架柱、框支柱的轴 压比限值。试验表明,受压构件的位移延性随轴压比的增 加而减小。结合震害经验作如下修订:
第 3 部分
框架结构抗震设计
含框架结构和其他结构中的框架 不含异型柱框架
[框架结构] 设计要求提高的汇总
序 号
项目
1
高度(m)
2
跨数
2001规范 60, 55, 45, 25
无规定
3 尺寸边长(直径)
≥300mm(350)
一
二
三
四
4
轴压比
0.7 0.8 0.9 —
5
柱 纵
中柱、 边柱
1.0
0.8
二(三) 一(二) 一
一
一
≤35m
>35m
一
一
二
一
调整了混凝土抗震等级:
(1)框架结构抗震等级加严,高度以24m为界,并使各烈 度分级一致。明确规定框架结构不包括异形柱框架。 (2)与抗震规范一致,板柱 — 剪力墙结构的适用高度有 所增大,其抗震等级划分相应调整。 (3)低、多层框架 — 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和部分框 支剪力墙结构以24m为界,不大于24m的降低一级,但四级 和框支层框架不降低。 (4)框架 — 核心筒结构的高度低于60m,并符合框架— 剪力墙结构的有关要求时,其抗震等级按框架—剪力墙结 构确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修订介绍
倾斜下降段按公式计算将变为倾斜上升段,条文硬性规定取0.0。本次修订,
阻尼比0.05保持不变,调整后公式的形式不变,参数略有变化,使钢结构的地
震作用有所减少,消能减震的最大阻尼比可取0.30,除Ⅰ类场地外,在周期6s
以前,不同阻尼比基本不交叉。
Tg (5/3)Tg 3Tg 5Tg 5Tg+1s 5Tg+2s 5Tg+3s 5Tg+4s
(2) 液化判别方法的改进
调整标准贯入法液化判别公式,将自74、78版抗震规范沿用的 15m深度内采用直线判别改为对数曲线判别,可延续到15m深度 以下的判别,并进一步考虑震级的影响,重新定义液化判别的锤 击数基本值——M7.5液化概率32%时水位2m、埋深3m的液化临 界锤击数,判别结果总体上基本保持与2001版接近。
②提高框架结构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内力调整和构造要求
根据汶川地震的经验,比2001版提高了框架结构中框架柱的内力 调整系数,而其他各类结构中框架柱的内力调整系数保持不变:
──────────────────────────────
强柱弱梁 柱嵌固端弯矩 柱强剪 节点核芯
一级 1.7 (1.4) 1.7 (1.5) 1.5 (1.4) 1.5 (1.35)
抗震设计规范主要修订内容
(6) 砌体结构需设置水平和竖向的延性构件形成墙体的约束,以 防止倒塌;
(7) 钢筋混凝土结构需确定其“抗震等级”,从而采取相应的计 算和构造措施;对框架结构还要求控制“薄弱层弹塑性变形”, 通过第二阶段的设计防止倒塌;
(8) 装配式结构需设置完整的支撑系统,采取良好的连接构造, 确保其整体性。
2010版与2001版规范反应谱差异的幅度随周期变化情况汇总
建筑抗震设计要求规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前言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说明我国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房屋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根据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地震局修编的灾区地震动参数的第1号修改单,相应变更了灾区的设防烈度,并拟增加部分条文的修订,合计改动28~29条,其内容统计如下: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四川、陕西、甘肃,共3条。
2.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2条,其中有强制性条文1条。
3. 强制性条文15条。
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6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1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8条。
4. 其他修改8~9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本报批稿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3.1.1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3.1.2 (删除)3.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要求。
[修订说明]划分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并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对策之一。
本规范2001年版3.1.1条~3.1.3条的内容已经由分类标准GB50223予以规定,本次修订可直接引用,不再重复规定。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改)GB50223-2008
一、关于山区建筑抗震设计的专门要求
强制性条文 3.3.1 条的文字适当调整,强调: “对于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 应建造丙类建筑”。有关危险地段的划分,见规 范 4.1.1 条,即“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 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 表错位的部位”。
将 4.1.8 条提升为强制性条文,要求:“建造于 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 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的 建筑结构,地震作用应乘以增大系数1.1~1.6 ”。
(二)增设楼梯间的构造柱。强条第 7.3.1 条中, 要求将楼梯间四角以及楼梯段上下端对应的墙体 处设置构造柱。因此,楼梯间将共有不少于 8 根 构造柱,与 7.3.8 条的强制性要求一起,有助于 形成应急疏散安全岛。
(三)加强楼梯间墙体的抗震能力。在 3.7.3 条 补充规定:“楼梯间的非承重墙体,应采取与主 体结构可靠连接或锚固等避免地震时倒塌伤人或 砸坏重要设备的措施”。并将 7.3.8 条提升为强 制性条文,要求砌体结构楼梯间墙体在休息平台 或半高处设置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以及采 取其他加强措施,特别要求加强顶层和出屋面楼 梯间的抗震构造——相当于约束砌体的构造要求。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 08局部修订)主要修订内容
条文修改共 29 条。 设防烈度变更:四川、陕西、甘肃三省,共 3 条。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共 2 条(含强制性条文 1
条)。 原有非强条改为强条:15 条,其中:
6 条:文字调整,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 1 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 8 条: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预制板应用、土木石民 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框架 结构
高度
框架(跨度≥18m)
框架-
高度
抗震墙结
框架
构
抗震墙
抗震墙
高度
结构
抗震墙
框支抗震 加强(一般)部位
墙结构
框支层框架
筒体
框架(外筒)
结构
核心筒(内筒)
板柱-抗震
高度
墙结构
框架,板柱的柱
抗震墙
≤24m 二(一)
>24m 一
≤24 25~60
三
二
>60m 一
二
一
≤24 25~80
三
二
>80m 一
● 适用最大高度( 新增 0.30g)
结构类型 框架 框架-抗震墙 抗震墙
2001 规范
45 100 100
2010 规范(0.2g)
40 100 100
框支抗震墙
80
80
核心筒-框架
100
100
筒中筒
120
120
板柱抗震墙
30
55
竖向和水平均不规则结构,最大高度宜减少 10%
总高度指地面至主要屋面板板顶高度
6.1.5 甲、乙类建筑以及高度大于24m 的丙类建筑,
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高度不大于24m 的丙类建筑 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3. 尺寸边长(直径) 6.3.5
6.3.5 柱截面的宽度和高度,四级或不超过2层时
不宜小于300mm,一、二、三级且超过2层时不宜小于 400mm;圆柱的直径,四级或不超过2层时不宜小于 350mm,一、二、三级且超过2层时不宜小于450mm。
1. 局部调整适用的最大高度、抗震等级的高度分界, 以及裙房和地下室的抗震等级。
《抗震规范》主要修订条文
14、提高框架部分作为二道防线的设计要求
框架-抗震墙结构和框架-核心筒结构,任一层框架 部分按侧向刚度分配的地震剪力应乘以增大系数。侧向 刚度沿竖向分布基本均匀时,增大后的剪力值不应小于 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0%和按框架–抗震墙结构、框 架-核心筒结构侧向刚度分配的框架部分各楼层地震剪力 中最大值1.5倍二者的较小值,且不得小于结构底部总地 震剪力的15%。
3 在罕遇地震下的弹塑性分析,阻尼比可取0.05。
现行《抗规》阻尼比取值: 不超过12层时取0.035;超过12层时取0.02;在罕遇地震
下的弹塑性分析,阻尼比可取0.05。
20、增加钢框架结构梁端塑性铰外移时 “强柱弱梁”验算要求
↓↓
21、明确抗侧力构件的连接的弹性设计要求
① 连接的弹性设计:连接的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
① 二道防线的要求(应做双重体系) 钢框架部分除伸臂加强层及相邻楼层外的任一楼层
按计算分配的地震剪力应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 且不小于结构总地震剪力的25%和最大楼层地震剪力1.8 倍二者的较小值。
钢框架部分按刚度计算分配的最大楼层地震剪力, 不宜小于结构总地震剪力的10%。当小于10%时,核心筒 的墙体,在底部加强部位应承担全部地震作用,其他部 位承担的地震作用应增大不少于10%;墙体构造的抗震等 级应提高一级,一级时应适当提高。
11、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调整
① 提高框架结构的抗震措施,30m→24m ② 核心筒-外框结构的高度低于60m时,其抗震
等级允许按框剪结构确定 ③ 框剪、抗震墙和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以24m
为界降低一级(四级不降) — 近年来,禁用粘土砖使低层的框剪结构和多层抗
震墙结构应用增多
④ 高度>35m的板柱-抗震墙结构,抗震等级提高
201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2. 抗震等级变化情况 (丙类6度) 6.1.2
框架 结构
高度
框架(跨度≥18m)
框架-
高度
抗震墙结 构
框架 抗震墙
抗震墙
高度
结构
抗震墙
框支抗震 加强(一般)部位
墙结构
框支层框架
筒体
框架(外筒)
结构
核心筒(内筒)
板柱-抗震
高度
墙结构
框架、板柱的柱
抗震墙
≤24m 四(三)
≤60 四 三
≤80 四
三(四) 二
1. 房屋适用高度变化情况 6.1.1
6.1.1 见第1部分 。
2. 跨数规定 6.1.5
6.1.5 甲、乙类建筑以及高度大于24m 的丙类建筑,
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高度不大于24m 的丙类建筑 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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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尺寸边长(直径) 6.3.5
6.3.5 柱截面的宽度和高度,四级或不超过2层时
(1
hb0 Hc
as' ) hb
jb —— 强节点系数;对框架结构,一级宜取1.5,二级宜取
1.35,三级宜取1.2;对于其它结构类型中的框架,一级宜 取1.35,二级宜取1.2,三级宜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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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梯间 6.1.15
6.1.15 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结构
核心筒(内筒)
板柱-抗震
高度
墙结构
框架,板柱的柱
抗震墙
≤24m 三(二)
>24m 二
≤24 25~60
四
三
>60m 二
三
二
≤24 25~8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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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14 框架节点核心区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二、三级框架的节点核心区应进行抗震验算。 四级框架节点核心区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抗震 构造措施的要求。 2 节点核心区截面抗震验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 规定。
V
1.2(M
b cua
M
l cua
)
/
H
n
vc —— 框架柱剪力增大系数;对框架结构,一、二、三、四
级可分别取1.5、1.3、1.2、1.1;其它结构类型中的框架, 一级可取1.4,二级可取1.2,三、四级可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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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强节点 6.2.14 D.1.1
❖ 02规范规定对三、四级抗震等级的框架节点可不进行 受剪承载力的验算,仅满足抗震构造措施即可。近年来 的试验表明,三级抗震等级的框架节点,仅满足抗震构 造措施略显不足。因此,本次修订增加了对三级抗震等级框 架节点核心区受剪承载力验算的要求。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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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了混凝土抗震等级:
(1)框架结构抗震等级加严,高度以24m为界,并使各烈 度分级一致。明确规定框架结构不包括异形柱框架。 (2)与抗震规范一致,板柱 — 剪力墙结构的适用高度有 所增大,其抗震等级划分相应调整。 (3)低、多层框架 — 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和部分框 支剪力墙结构以24m为界,不大于24m的降低一级,但四级 和框支层框架不降低。 (4)框架 — 核心筒结构的高度低于60m,并符合框架— 剪力墙结构的有关要求时,其抗震等级按框架—剪力墙结 构确定。
一级的框架结构和9度的一级框架可不符合上式要求, 但应符合下式要求: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介绍
三、关于抗震建筑结构体系的改进 建筑抗震概念设计指根据地震灾害和工程经验等所 形成的基本设计原则和设计思想,进行建筑和结构 总体布置并确定细部构造的过程,是从事抗震设计 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需要具备的最基本 的设计技能。汶川地震中倒塌的学校建筑,可以发 现其概念设计上的明显不足。为保证学校建筑在强 烈地震下的安全,工程界许多院士、设计大师特别 强调:“学校建筑应按抗震规范概念设计的要求, 采用体系合理、具有多道抗震防线、楼屋盖整体性 强的结构”。本次局部修订,依据对汶川地震震害 的概念设计分析,提出下列修改:
1. 由7度0.15g,0.10g提高为8度0.20g的城镇有7个; 2. 由 0.10g,0. 05g提高到0.15g的城镇有9个; 3. 由0.05g 提高到0.10g的城镇有15个; 4. 设防烈度不变而设计地震分组改变的城镇有39个(对砌 体结构,其地震作用取值不变;对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 其地震作用取值略有增加或减少)。
5. 独立砖柱对于震害十分不利,尤其是支承较大跨 度楼面梁的砖柱更为危险。结合一些学校带悬挑的 楼面大梁支承于独立砖柱的严重震害,本次局部修 订,将7.3.6条提升为强制性条文,要求加强楼屋 盖大梁与墙体的连接,特别规定“7~9度时不得采 用独立砖柱。跨度不小于6m大梁的支承构件应采 用组合砌体等加强措施,并满足承载力要求”。这 里“组合砌体等”意味着,在支承部位仅仅设置构 造柱是不够的,而且需要进行沿楼面大梁平面内、 平面外的静力和抗震承载力验算。 7.3.6 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 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6度时,梁与 砖柱的连接不应削弱柱截面,独立砖柱顶部应在两 个方向均有可靠的连接; 7~9度时不得采用独立 砖柱。跨度不小于6m大梁的支承构件应采用组合 砌体等加强措施,并满足承载力要求。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修订动态
立基础或支承结构的地震反应谱峰值或加速度时程峰值和频谱
特征不同,估计可能造成的扭转反应。
4
地下建筑结构抗震设计(5)
第14章和附录N:地下建筑结构的抗震设计
◆单建式地下建筑
◆地下通道
◆地下空间综合体等
5
建筑性能抗震设计(6) 4条原则
对选定的性能目标进行分析论证
性能目标应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
性能设计的内容和要求 不同性能目标的抗震计算要求 推荐方法 抗震性能设计的参考方法(附录M)
19
承载力设计方法
(2)结构构件承载力按不考虑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的设计值复核 时,应采用不计入风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并按下式验算:
G SGE E SEK ( I , ) R RE
I—设防烈度地震动或罕遇地震动,隔震结构包含水平向 减震影响; ζ—考虑部分次要构件进入塑性的刚度降低或消能减震结构附 加 的阻尼影响。 设计值复核,需计入作用分项系数、抗力的材料分项系数、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不计入不同抗震等级的内力调整系数. 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满足性能 2 的要求; 罕遇烈度地震作用下满足性能 1 的要求。
13
从抗震能力的等能量原理,当承载力提高一倍时,延性 要求减少一半,构造所对应的抗震等级大致可按降低一度的 规定采用。延性的细部构造,对混凝土构件主要指箍筋、边 缘构件和轴压比等构造,不包括影响正截面承载力的纵向受 力钢筋的构造要求;对钢结构构件主要指长细比、板件宽厚 比、加劲肋等构造。
R /FEk
17结构构件对应于不同性能要求的承载力参考指标18结构构件实现抗震性能要求的承载力参考指标示例性能要求多遇地震设防烈度地震罕遇地震性能1完好按非性能设计相关规定完好承载力按抗震等级调整地震效应的设计值复核基本完好承载力按不计抗震等级调整地震效应的设计值复核性能2完好按非性能设计相关规定基本完好承载力按不计抗震等级调整地震效应的设计值复核有轻微塑性变形承载力按极限值复核性能3完好按非性能设计相关规定轻微损坏承载力按标准值复核有明显塑性变形承载力达到极限值后降低少于5性能4完好按非性能设计相关规定轻中等破坏承载力按极限值复核不严重破坏承载力达到极限值后降低少于10191设防烈度下结构构件承载力按考虑地震效应调整的设计值复核时应采用对应于抗震等级而不计入风荷载效应的地震作用效应基本组合并按下式验算
GB50011-2010(20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
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2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
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10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A和第3.4.3条、第3.4.4条、第4.4.1条、第6.4.5条、第7.1.7条、第8.2.7条、第8.2.8条、第9.2.16条、第14.3.1条、第14.3.2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黄世敏王亚勇戴国莹符圣聪罗开海李小军柯长华郁银泉娄宇薛慧立主要审查人员:徐培福齐五辉范重吴健郭明田吴汉福马东辉宋波潘鹏苏建军3.4.3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不规则性,应按下列要求划分:1混凝土房屋、钢结构房屋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存在表3.4.3-1所列举的某项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3-2所列举的某项竖向不规则类型以及类似的不规则类型,应属于不规则的建筑:表3.4.3-1平面不规则的主要类型不规则类型定义和参考指标扭转不规则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的最大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的比值大于1.2,大于该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2倍凹凸不规则平面凹进的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0%楼板局部不连续楼板的尺寸和平面刚度急剧变化,例如,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或较大的楼层错层表3.4.3-2竖向不规则的主要类型不规则类型定义和参考指标侧向刚度不规则该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一层的7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除顶层或出屋面小建筑外,局部收进的水平向尺寸大于相邻下一层的25%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竖向抗侧力构件(柱、抗震墙、抗震支撑)的内力由水平转换构件(梁、桁架等)向下传递楼层承载力突变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80%2砌体房屋、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大跨屋盖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平面和竖向不规则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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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GB50011-2010)解读与宣贯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 2010 年12 月 - 1 - 1. 绪言 2. 抗震规出台的背景及历史回顾3. 新规调整容说明 4.执行新规的响应措施 - 2 - 1.绪言地震是地壳运动的结果,是一种自然现象。
一次地震的大小取决于释放的能量,用震级来表示;而地震烈度则是反映地面建筑所受到的损坏程度,同一级地震,震源越浅,距离震中越近,烈度越高,随着地震波的衰减,烈度逐渐降低。
基于这样的规律,建筑抗震设计用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作为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的关系如下表: 抗震设防烈度 6 7 8 9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0.05g 0.10(0.15)g 0.20(0.30) 0.40g 注:g 为重力加速度我国是一个地震多发的国家,根据板块构造理论,西亚的印度板块向亚欧大陆板块运动挤压,形成了被称之为世界屋脊的青藏高原和天山山脉;而东部处于活跃的环太平洋构造带上,从东南亚到直至日本列岛,都是地震频发的地区。
这样的地壳运动背景,决定了我国防震减灾的严重性和必要性,仅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7 级以上的地震就发生了多次,特别是地震(1966),地震(1976),和最近的汶川地震(2008),都发生在人口稠密区,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所以,建筑的抗震设计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制订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措施,力求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这其中最好的办法就是对地震的提前预测,我国在 1975 年曾成功的对海城大地震做出了准确的预报,但这只是一个特例,以目前的科学水平,要对每次破坏性地震做出预报不大可能,采取被动性的防御,例如避开建筑抗震危险地段,在地基基础设计中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的 - 3 - 结构强度等,仍是目前主要的应对手段,这些办法措施和相关规定,在抗震设计规中都有具体的体现。
为了使建筑抗震设计有章可循,国家地震局颁布了我国不同地区的地震基本烈度分区,最早的版本发布于1957 年,经过多次调整修改,目前执行的是第四版《中国地震动峰值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包括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和动反映谱特征周期区划图,给出了我国约2500 个行政城镇的地震基本烈度(动峰值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这些基本参数是根据不同地区历史上记载发生的地震,结合区域构造活动情况,按照超越概率统计分析得出的,是全国各类工程抗震设计的基本标准。
在此基础上,国各个行业,包括水利水电,交通,核电等行业都制定出针对本行业工程特点的抗震设计规。
对于工业民用建筑而言,制定的建筑抗震设计规主要是针对房屋建筑的安全,所采用的地震烈度值取超越概率 10%的基本烈度做为抗震设防烈度(特殊性工程除外),与之相对应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超越概率 63%)时,建筑的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者不需要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设防烈度(超越概率 10%)的地震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就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超越概率2~3%)的地震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建筑抗震设防的三个原则,而具体的规定要求,在规中按不同的专业提出,所涉及的岩土工程容主要集中在第四章“场地、地基和基础”章节中,这一章是岩土工程师需要重点掌握的容,其他章节做一个大概的了解即可。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不同于勘察、地基基础设计的等级或分类,在 - 4 - 国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分类标准》(GB 50223-2008)中有相应的划分,如下表所示。
类别设防等级分类原则常见工程举例甲类特殊设防类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防灾救灾建筑,国家级电力调度中心,卫星地面站,国家级广电发射塔,存放剧毒等危险品的建筑,三级医院病房等乙类重点设防类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消防设施,二三级医院,重要的给水、燃气、热力设施,大型火电厂,省级电力调度中心,高铁、高等级公路、航空、广电主要配套建筑,大型体育馆、电影院、图书馆、商场、博物馆,大型采煤、采油设施,大型冶金、化工、建材等工业建筑,中小学幼儿园教室宿舍等丙类标准设防类除甲、乙、丁类以外的建筑一般工业厂房和民用建筑丁类适度设防类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的建筑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库等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及抗震评价时,对不同设防类别的建筑应区别对待,我们的工作对象一般是标准类设防(丙类),如果是甲、乙类建筑,由于抗震设防严格,可能会有特殊要求,在勘察手段及评价方法上应该加以特别关注。
2.抗震规出台背景及历史回顾回顾我国建筑抗震标准的制定,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历史阶段。
(1)一九七四年颁布的建筑抗震规,是我国第一部建筑抗震设计技术标准。
在此之前的建筑,一般都未考虑地震影响做抗震设计,当时的基本建设规模很小,民用建筑一般不超过4 层。
这期间发生过地震(1966 年,6.8 级,震中烈度 9 度),造成大量房屋倒塌,人生伤亡很大。
随之进入了文革十年,直到文革后期,当时的国家建委着手制定系列建筑工程标准,其中包括建筑抗震设计规,从70 年代中期开始陆续颁布,此后进行 - 5 - 的建筑工程开始进行建筑抗震设计。
但鉴于当时的经济条件和技术水平,抗震设计方法措施还处于初级阶段,标准和要求也比较低。
(2)一九七八年,国家建委颁布了第二部《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TJ 11-78),这当中仅间隔了四年时间,主要是总结了海城地震(1975 年2 月4 日7.3 级)和地震(1976 年7 月28 日,7.8 级,震中烈度11 度)二次大地震的教训和经验,这二次地震都发生了冲洪积平原区,大量出现喷水冒砂的地面表征,致使很多建在其上的建筑物损毁,这为饱和砂土液化的判别提供了宏观的实测和依据。
为此补充了有关地基液化的条文,在场地和地基方面的规定仍体现原则性,。
共计 8 条(5-12 条),以下三条需要关注。
1)工程场地分为三类:Ⅰ类:稳定岩石,Ⅲ类:饱和粉砂,软塑~流塑的粉质粘土、淤泥质土、冲填土以及其他软弱的人工填土等;Ⅱ类:除Ⅰ、Ⅲ类场地土外的一般稳定土,这与我们现行规中的土的类型基本相当; 2) 规定了抗震的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 3) 根据地震宏观资料,首次提出液化判别的计算公式,其中的临界锤击数N ’ =N ’ [1+0.125(d s -3)-0.05(d w -2) ] 上式是我国最初提出的液化判定计算式(3)八九规(GBJ 11-89)是建设部颁布的第三部建筑抗震设计规,对78 规做了较大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容: 1) 明确提出抗震设计的三个水准,做为抗震设计的目标,除特别批 - 6 - 准外,抗震设计取第二水准,将50 年超越概率10%的基本烈度做为抗震设防烈度。
2) 首次对建筑场地类别做出规定,这是根据国的震害资料和层状土理论建立的一种新的计算模式。
场地类别取决于土的类型和覆盖层厚度二个因素,前者是地壳最表层土刚度的表征,与建筑物地基基础的作用最为直接,后者则反映对抗震有利的岩石或坚硬土埋藏的深度。
利用这两个因素,将建筑场地划分为四类,Ⅰ类场地抗震最好(特征周期值较小),依此类推,Ⅳ类场地抗震性能最差。
3) 对场地土分类,除根据名称和性状定性区分外,引入剪切波速指标,用以判定和划分不同类型场地土,对多层土则利用厚度加权平均值。
4) 与 78 规相比,89 规对液化判别方式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一是在判别程序上分初判和详判二步走,提出了初判是否液化的三个条件,如果不符合三个条件之一或者不能确定,再利用标贯法进行评判,评判时利用的临界锤击数N cr =N 0 +[0.9+0.1(d s -d w )](3/ρ c ) �0�5 。
公式中调整了水位和土层的深度的影响系数,增加了粘粒含量ρ c 项,使之使用围扩大到饱和粘土,该公式是线性方程式,简便实用。
总的来看,89 规的调整幅度较大,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和规定,其指导思想和原则仍为现行的规继承采用。
(4) 第四部建筑抗震设计规(GB50011-2001)于2002 年1 月1 日实施,与89 规相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调整: 1) 首次设立强制性条文,其中与岩土工程有关的四条,分别涉及到抗震地段评价(3.3.1 条)、场地类别划分(4.1.6 条),对勘察的要求(4.1.9 条) - 7 - 和液化判别(4.3.2 条)。
2) 将抗震设防烈度液改为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以期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统一,其值大小与区划图中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相当。
3) 将原规中的近震、远震改为设计地震分组,共划分三个组,其中的近震大部分相当于第一组,远震相当于二三组。
从抗震设计来讲,不同的分组对设计特征周期有影响。
4) 对用于建筑场地类别划分的覆盖层厚度代表值做出调整,其界限值分别由 0、3、9、80 米四个厚度值调整为 0、3、5、15、50、80 米六个厚度值。
5)将层状土剪切波速厚度加权平均值 V sm ,改为等效剪切波速 V se ,使之物理意义更为准确。
6)液化判别厚度下限调整,深度大于5m 的深基础或桩基础,判别深度增大到20m,给出了15~20m 深度围标贯击数临界值N cr 计算公式,但 15m 以上的基本判别式无变动。
7)附录A 中给出了我国2000 多个城镇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这是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A1、B1)细化而来,主要是为了使用上的方便。
2008 年汶川大地震之后,为了指导灾区的震后重建,建设部发布了第 71 号文,对抗震设计规进行了局部修订,即我们所说的2008 年版,主要是对这次地震波及的地区(三个省)的部分县市设防烈度做了调整,规总体上改动不大。
综上所述,在建筑抗震设计方面,从1974 年起,我国共颁布了包括最 - 8 - 新版本的五部规,这些不同时期出台的技术标准,反应了不同时期的科技水平和综合国力,也体现了我国抗震设计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自我完善,了解一下这一过程的演化和历史沿革,可以使我们有一个系统的历史概念,对更好地掌握执行新规有一个完整的认识。
三、新规调整容说明 2001 版抗震设计规(以下简称老规)执行了近十年的时间,其中对岩土工程方面相关要求规定大家都已经熟悉,再此,重点仍是讨论 2010 版规(以下简称新规)新的规定和调整。
在今后工程中应以新规所做的规定为准。
1)抗震地段的划分在老规正文中,列出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三种地段,在条文说以中将其它情况视为可进行建设的一般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