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汇编目录(国家)
劳动部
15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 函
劳动部
16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侵权问题的函
部
发布单位 全国人大 劳动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 国务院
国际公约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实施日期 1995/1/1 1995/8/4 2005/5/25 1999/1/22 1981 第 155 号公约 2007/6/29 2006/8/27 2008/4/24 2005/10/28 2006/12/29
劳 部
动和社
会保障
2002/1/28
劳动部 劳动部
1995/1/1 1995/5/23
劳 部
动和社
会保障
2001/5/11
国务院
2004/1/1
劳 部
动和社
会保障
2004/11/1
劳动和社会保障 2004/1/1
劳动和社会保障 2004/1/1
劳动和社会保障 2004/1/1
国务院
1991/5/1
国务院
58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59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60 工伤认定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
61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
62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
63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标准
6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劳动部、卫生部
女职 工保
护
职业 病防 治与 处理
就业 管理
民主 管理 劳动 保障 监察
劳动关系管理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
劳动关系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8-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8-9-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20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劳法发[1995]463号)(劳部发[1995]309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2-2-1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2-2-1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3-6-28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45号)(劳部发〔1994〕48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4-27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各类假期及考勤管理办法
6、凡采取避孕措施失败意外妊娠并终止妊娠的,应当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女员工一定时间的产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三条工作时间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时制度。
(二)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工作不容间断或日工作超过8小时的岗位,如:机房值班、话务服务、营业、客户服务等岗位,可通过合理排班,使员工工作时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请探亲假的员工需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由部门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根据需要统筹安排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假期结束销假后,《员工请假审批表》随《月度考勤记录表》送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3、员工享受探亲假假期规定如下: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父母均不与员工住在一起)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新进毕业生上半年见习期(实行临时基薪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次年享受。
4、上述婚假、产假、护理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假期期限亦可执行属地政府有关政策。假期内工资、福利不受影响.其中:
(1)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进行补偿,生育津贴低于员工的基薪与奖金总额的,由公司对差额部分给予补足。
(2)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员工的基薪与奖金由员工所在公司支付。
(八)生产岗位员工在休息日加班后,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安排员工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员工补休应经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并由考勤员做好补休记录,充抵加班时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
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02.12
•【文号】劳社厅函[2000]18号
•【施行日期】2000.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
函
(劳社厅函〔2000〕18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
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2000年2月12日
c29972--010813wjk。
上海市假期工资备查表(假期制度)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沪劳保保发(2000)1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劳动工资部收集整理 二○○四月四月二十八日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备查,以最新政策为准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第9号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沪劳资发(87)130号
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
国发(1981)36号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沪劳(81)资创字第第92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劳保发(90)109号
自然流产假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
产假三十天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990年10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
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
产假四十五天
月经假
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或从事生产第一线长久站立行走作业的女职工
1天
公假【工资照发】
假期工资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 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尊敬的XXX公司领导:
您好!近日,我公司收到了部分员工的请假申请,并希望公司在假期
过后,能够按时发放工资。
针对此事,我公司特作出如下回复:
首先,我公司非常重视员工的请假申请,尊重员工的个人权益,也能
够理解员工个人生活的需要。
在此基础上,我们会认真审核每一份请
假申请,审批合适的员工享受相应的假期待遇。
其次,关于工资问题,我们公司一直坚持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
位员工,无论是正常工作时间还是假期期间,都能够按时发放工资。
因此,对于经过审核批准的员工,请假期间按照正常的薪资标准进行
发放,不会有任何变化。
最后,我公司希望员工能够在假期中能够尽情地放松身心,有充分的
休息时间,同时也希望员工能够在假期结束后,能够回到工作岗位上,以更加积极的精神状态,为公司创造更好的效益。
三八妇女节放假通知(15篇)
三八妇女节放假通知(15篇)三八妇女节放假通知1各单位:为了体现公司对广大女员工的关心和关爱,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妇女节放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3月8日公司全体女员工放假半天。
二、原则上公司机关部门、分(子)公司机关部门应安排女员工休假,请各相关单位(部门)做好工作安排。
三、公司各生产操作岗位女员工妇女节不能休假的,由各单位(部门)合理统筹安排换休。
值此“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谨向辛勤工作在公司各岗位的女员工致以衷心的节日问候!特此通知。
__x集团3月3日三八妇女节放假通知2校属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我校“三八”妇女节放假事宜通知如下:3月8日(周四)下午没有教学任务的女教工放假半天。
请各单位提前做好工作安排,保证正常工作有序开展。
祝广大女教工节日快乐!办公室3月6日三八妇女节放假通知3各位同事: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国际劳动妇女节全校女教职工放假半天(3月8日下午)。
简单地说,就是3月8日(周二),下午凡是由女性教师任课的课程都。
__x__月__日三八妇女节放假通知4公司各部门:值此“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谨向辛勤工作在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女员工致以衷心的节日问候!为了体现公司领导对广大女员工的关爱,每位女员工给予发放过节福利,请女员工们于3月8日上午到行政处领取。
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规定,三月八日下午女员工放假半天,请做好工作安排。
特此通知!祝:女员工们在新的一年里工作顺利,生活幸福,更加健康美丽!__X__月__日三八妇女节放假通知5星合的全体女员工们: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与公司的规章制度,现将公司妇女节放假通知如下:时间:3月8日13:00-18:00。
公司全体女员工放假半天。
请各位女员工合理安排好工作。
祝各位节日快乐~三八妇女节放假通知6全体女同胞们:值此"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我谨代表公司向各位女同胞们表示忠心的节日问候!祝全体女同胞们工作顺利,生活幸福,身体健康,万事如意!根据公司福利规定,3月8日上午所有女同事放假半天(下午14:00上班),发放节日津贴:100元/人.请女同胞们于3月7日到人事部领取.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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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 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 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 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 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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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基础
主讲: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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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劳动关系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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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
上海
北京 广东 重庆
总工时超过标准工作时 间的部分150% 总工时超过标准工作时 间的部分150% 总工时超过标准工作时 间的部分150% 总工时超过标准工作时 间的部分,不满8小时 150%,每满8小时200%
300%
300% 30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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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时
工作日 上海 不必支付 广东 不必支付 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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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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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节假日 二、事假 三、探亲假 四、婚丧假 五、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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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累计工作时间计算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233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545条条53休假计算年休假按公历年度使用首期年休假按工作满12个月时自然年度剩余时间折算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离职年度的年休假按当年工作时间计算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多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折算后不足一天的不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第551212条条据测算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当年只要在新单位工作满25天以上12月7日前进新单位就能享受年休假
五四青年节年龄规定
五四青年节年龄规定五四青年节年龄规定在《现代汉语词典》对“青年”的解释是:人十五六岁到三十左右的阶段;《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可以加入中国共青团的年龄标准为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确定将15至44岁年龄段的人划分为青年;《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XX-2025年)》中所指的青年,年龄范围是14-35周岁。
可见,不同标准对青年的定义不一。
20XX年4月,经国务院法制办同意,“青年节”放假适用人群为14至28周岁的青年,3亿多青年将于每年5月4日放假半天。
其实,年龄只是一个岁数标准,是你在这人世间驻足的刻度,真正能证明你是否年轻的应该是你“永远年轻”的生活态度,积极向上的乐观心态。
虽然我们无法改变自己的年龄,但是我们可以决定自己的心理、生活以及状态不被年龄所束缚。
做自己喜欢的事,不管是二十、五十、还是六十,都可以是青年。
2024年是第几个54青年节2024年是第75个五四青年节,其发展由来是深远的,1939年在纪念五四运动20周年的时候,陕甘宁边区西北青年救国联合会决定5月4日为中国青年节。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正式宣布5月4日为中国青年节,但并非全民假日,仅14至28周岁的青年可放假半天。
2023年五四青年节有半天假吗五四青年节半天假不是法定的,也不是法定节假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经国家法制办同意,“青年节”放假适用人群仅为14至28周岁的青年,3亿多青年将于每年5月4日放假半天。
五四青年节上班有加班费吗没有。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规定,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都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而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按规定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
只有在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劳动者加班才享受加班费待遇。
五四青年节的由来五四青年节,是为纪念1919年5月4日爆发的五四运动而设立的。
它****于中国1919年反帝爱国的“五四运动”。
国开电大2023年春季期末考试《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实务》试题(试卷代号2691)
试卷代号:2691国家开放大学2023年春季学期期末统一考试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实务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在各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1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写在题中的括号内。
每小题2分,共20分)1.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 )。
A.经济关系B.社会关系C.社会经济关系D.劳务关系2.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从宏观而言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个别劳动关系.( )、社会劳动关系或产业关系。
A.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B.雇主或雇主组织劳动关系C.集体或团体劳动关系D.劳动组织关系3.在劳资关系的演变过程中,社会和( )与经济和政治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决定和影响劳资关系的存在和发展。
A.社会环境B.文化因素C.意识形态D.劳动者4.劳资协议自治式劳动关系调整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是( )。
A.日本B.德国C.美国D.瑞士5.在三方协商机制中,-般并不作为三方协商的直接构成层级的是( )。
A.国家一级协商B.产业一级协商C.地方一级协商D.企业一级的协商6.“社会人”很设的提出者是( )。
A.泰勒B.麦格雷戈C.梅奥D.韦伯7.社会保险在实践中的最低追求目标是( )。
A.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B.满足国民的生活保障需求C.不断改善和增进国民的福利D.帮助国民摆脱生存危机8.当劳动者在劳动中断收人中断时,能够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这体现了社会保险的( )。
A.普遍性B.互济性C.储蓄性D.补偿性9.集体争议是指职工-方当事人人数为( )人以上,有共同争议理由的。
A.2B. 3C. 5D.1010.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内结束。
A.30日B.45日C. 60日D.90日二、多项选择题(在各题的备选答案中,有2个或2个以上的正确答案的序号,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写在题中的括号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题目: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
答案:端午节。
见P225第二条题目:用人单位在以下( )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A.七夕节B.端午节C. 冬至节D.重阳节答案: B见P225第二条题目:以下〔〕为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A.教师节B.植树节C. 清明节D.青年节答案:D见P225第三条题目:〔〕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
A.全体不补假B.部分补假C. 全体补假D.以上均不正确答案:C 见P226第六条题目:妇女节、青年节放假期间,单位组织职工参加庆祝活动,应支付职工工资报酬,还应支付加班工资。
答案:×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题目: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可不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答案:×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题目:关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A. 妇女节为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放假半天B.清明节如适逢星期六,则补假C. 青年节如适逢星期日,则不补假D.劳动节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放假三天答案:ABC 见P225第二、三、五、六条题目:以下〔〕为公民均不放假的节日。
A.劳动节B.护士节C. 教师节D.记者节答案:BCD见P225第二、五条C---b—002带薪年休假的概念、范围和条件题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答案:1年以上见P227第二条题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A.本单位工作B.连续工作C.同一单位可间断累计D.多个单位可间断累计答案:B 见P227第二条题目:职工连续工作满〔〕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关于休假休息休假常见问题
关于休假休息休假常见问题1.什么叫休息休假制度?《劳动法》第40~45条明确规定了休息休假制度。
休息休假制度是指职工休息时间和休假时间的制度。
它是与工作时间相对应的制度。
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时间是指工作时间之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从事工作,由个人自行支配的时间。
休息休假时间是相对工作时间而言的,它是劳动者实现休息权利的重要保障条件。
休息休假时间包括每天休息的时数、每周休息的天数、公休节假日休息、工作间隙休息和带薪午休假等。
2.什么叫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又称工作间歇时间,是指职工在每日的工作岗位上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工作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
工作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因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休息1至2小时,最少不能少于半小时。
间歇时间一般于工作4小时后开始,不算做工作时间。
有的岗位由于生产不能间断,不能实行固定的间歇时间。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使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有用膳时间。
3.什么叫日休息时间?日休息时间,也称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一昼夜内,除工作时间以外由自己支配的时间。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的工时制度。
这就是说,在l天24小时内,除了最多8小时工作以外,其余16小时均属于劳动者的休息时间,由劳动者个人进行支配。
在实行调换班次的用人单位,不得让职工连续工作两班。
4.什么叫周休息时间?周休息时间也称为公休假日休息时间,指劳动者在1周(7天)内享有的连续休息在1天以上的休息时间。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劳动法》第37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为保证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休息,应当根据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来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劳动关系协调员重点知识梳理提纲(重点内容)
重点知识梳理提纲工时相关知识一、工时制度基本内容(一)工时种类分为二类:标准工时和特殊工时。
其中特殊工时主要有两种: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二、标准工时相关规定(一)标准工时基本内容标准工时制有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这两项标准应同时遵守,即每日既不得超过8 小时,每周又不得超过40 小时。
二是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即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 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二)标准工时折算办法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每月是166.64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延长工作时间1、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才是延长工作时间。
常用劳动法律法规汇编(广东版)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广东省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二)休息休假1、法定节假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2、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3、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三、劳动报酬(一)综合类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劳动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统计局在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中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待工工资问题的复函-粤劳薪[2000]60号最低工资规定(200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0929)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686号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二)高温津贴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关于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人社函〔2009〕20 号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四、社会保险类(一)综合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二)基本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2修正)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三)基本医疗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121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四)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正)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13〕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修订)工伤认定办法(2010修订)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GB/T 16180-2014)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关于上下班“必经路线”问题的复函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五)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条例(1999)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六)生育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0929)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关于女职工人工流产休假问题的复函(穗劳函字[1997]242号)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已废止)五、职业病防治、鉴定职业病目录(201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方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六、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七、安全生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修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八、特殊职工(一)女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2005修正)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修订)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护法(二)未成年工、童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三)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外国人、台、港、澳居民务工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0修正)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九、就业促进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十、工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十一、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粤劳仲[2003]8号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十二、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2)十三、广东省(含各地市)人社部门、司法部门指导意见、会议纪要(一)广东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071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广东省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二)广州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参考(20170328)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2015)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年5月26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10-25)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10)(三)深圳市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017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深劳人仲委[2017]4号(四)佛山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声明:•(一)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本网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敬请以相关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301—350)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301—350)301 建立劳动关系时,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合法吗?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企业不能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个人身份证件。
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和抵押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企业主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302 外派员工应当和谁签订合同?一些外派人员,如派到合资公司、参股单位的员工如果和原来所在的工作单位一直保持着劳动关系,就应该和原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原单位在与外派单位签订雇佣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可以明确职工在外派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参考法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303 被外单位借用的员工和谁签订合同?被外单位借用的员工,虽然是在其他单位工作,但是其劳动关系还是保留在自己原先的单位。
因此,这些人应当和其本单位签订合同。
304 企业改制后劳动合同需要变更吗?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性质如果发生了变化,应当由改制后的单位与劳动者继续履行以前的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因企业改制导致以前的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劳动者应当依法更改劳动合同。
305 用人单位有权控制毕业生的户籍吗?除了“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条款之外,有些用人单位还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有权将毕业生的户籍转回毕业生原籍或者是学校所在地的“户籍条款”。
按照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无权对此作出约定,北京市公安部门也还没有员工辞职就将其户籍转回原籍贯地的先例。
因此,合同中对于“户籍”条款的约定是无效的。
306 集体合同在什么范围内生效?无论集体合同由谁签订,都是代表企业全体职工的,因此,它对企业全体职工都具有约束力。
容易混淆的一点是,虽然有时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协议,但是不管是对加入工会的职工,还是没有加入工会的职工,集体合同都有效。
精讲劳动合同续签离职管理的风险预防及成本控制
二、销售提成纠纷的预防与处理
王某在一家家具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08年3月公司通知与其终止 劳动关系,王某在办理手续时提出1月、2月均有销售业绩,要求 公司支付提成款。公司表示,销售款尚未到账,个人提成无法支 付,什么时候到账,什么时候付款。如果付款时员工已离开公司 的,就无法兑现。王某与公司协商不成,便申请劳动仲裁。庭审 中,公司对王某1月、2月的销售业绩以及双方事先达成的提成比 例等均无异议,但以王某所做的业务未到账,不符合提成条件, 以及王某已不再是本单位的员工,也无需追逃账款为由,拒绝支 付提成款。请思考以下问题:
备注
无需审批
需要劳动保障 部门审批
综合计算工时制
特定的三类人员
综合计算周期内总 的工作时间应与按 标准工时计算的总 的时间相同 一个周期超过标准 时间属于延长工作 时间的加班;节假 日安排工作也是加 班。 需要劳动保障部门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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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见加班纠纷及疑难问题
自愿加班是否属于加班? 双休日出差在外人员否属于加班? 妇女节、青年节安排员工工作是加班吗?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可以不发加班费吗? 保安、门卫等特殊岗位人员有无加班费? 加班可以调休而不支付加班费? 每月支付固定支付加班费是否可以? 奖金、提成、过节费等可以代替加班费? 加班工资(日工资、小时工资)如何折算? 计件工资制是否存在加班?如何计算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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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万的加班费案(一)
蒋某于1995年进入某电力工作,1997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07 年双方续签合同至2009年。蒋某称,其在电力公司工作的12年期 间,经常领到公司发放的加班费,但是节假日、双休日以及日常 延时工作的加班费公司都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他指出,按 照《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人平均 每月工作时间应为20.92天。工作日延时加班每日应当支付日均工 资的150%,双休日加班每日应当支付日均工资的两倍,节假日加 班应当每日支付日均工资的3倍。他表示,按照自己12年的总工资 收入和加班时间计算,应当支付其节假日和双休日加班费41.23万 余元,工作日延时加班费10万元。蒋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自己制 作的收入表及存折,但是他无法提供自己12年的考勤记录 。蒋某 要求公司提供其12年来的考勤记录,以证实其加班时间,但是该 公司代理人称公司只保留一年的考勤记录,其余的已经销毁。
上海市假期工资备查表(假期制度)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沪劳保保发(2000)1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劳动工资部收集整理 二○○四月四月二十八日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备查,以最新政策为准
假期工资
国发(1981)36号
沪劳(81)资创字第第92号
沪劳保综发(2003)2号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愿二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
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路程假
根据实际路程需要给予
新年
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1天(1月1日);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另加】
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年满24周岁的
30天
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4年4月15日起实施)
配偶
护理假3天
哺乳假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
六个半月
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1990年10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
两个半月【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
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1990年10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
产假
正常生育
90天 【产前15天,不得放在产后休,产后75天】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有关工时的规定有哪些
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有关工时的规定有哪些?答:国家层面有关工时的规定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7月5日颁布,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23号令,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1994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令第174号修订);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1994年12月14日发布、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劳部发[1994]503号);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6)《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劳动部1997年9月10日发布实施);7)《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1995年8月4日发布实施);8)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9)《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动部1995年3月26日发布,1995年5月1日实施)。
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各地方政府在执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时,也纷纷出台了许多相关的具体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在处理有关工时的具体事务时,也要参考地方性规定。
目前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分为三种工时制度:1)标准工时制即劳动者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在每日八小时或者每周四十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都属于加班,用人单位都应该按法律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