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开展水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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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区域联防,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保护水生态资源,预防、控制、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流域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的建设、开发综合规划。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流域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流域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贸、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流域建设、开发综合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合理进行流域产业布局,及时调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第五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13•【字号】闽发改生态〔2021〕452号•【施行日期】202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生态〔2021〕45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13日福建省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污水资源化利用,补齐设施建设短板,提升污水资源利用效率,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持之以恒实施生态省战略,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城镇、工业和农业农村领域为重点,完善政策标准体系,因地制宜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加大配套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推动我省污水资源化利用实现高质量发展。

到2025年,全省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明显提升,污水资源化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缺水地区和水环境敏感区域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及平潭等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水平显著提升,规模以上(养殖池塘100亩以上,陆基工厂化养殖水面1万平方米以上)养殖主体全部实现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污水资源化利用产业初具规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5.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5年6月3日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及《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2号),持之以恒推进生态省建设。

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

二、主要目标(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污染严重水体及城市黑臭水体大幅度减少,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及主要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

到2030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省12条主要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90%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5%;设区城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主要湖泊水库水质达标率总体达60%以上;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近岸海域水质优良(Ⅰ、Ⅱ类)比例达到72%左右。

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项目汇报

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项目汇报

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项目汇报尊敬的领导:我很荣幸能够向大家汇报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项目的进展情况。

在接下来的报告中,我将结合PPT向大家详细介绍这个项目的目标、措施、效果以及所取得的经验教训。

一、项目目标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项目旨在通过综合治理手段,减小农业面源污染对流域水环境的影响,改善流域的水质,保护水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具体的目标包括:降低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提高水环境质量,保障流域水资源安全,促进农业产业升级。

二、项目措施为了实现项目目标,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综合治理措施。

首先,在管理上,我们建立了流域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明确了各级责任,推动了政策体系的完善。

其次,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控上,我们加强了农业非点源污染治理,包括合理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技术和措施,推广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提高农田排水管理水平等。

此外,我们加强了流域内农业面源污染源头治理,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加强农田面源污染物的管理,推广农田水肥一体化等;同时,我们也在流域内建立了临时性水体污染治理设施,以提高水环境的整体质量。

三、项目效果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项目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方面,我们实施了一系列技术措施,比如采用农田水肥一体化的方式大幅度减少了农田面源污染物的排放量。

此外,我们还注重流域内农业面源污染源头治理,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并大力推广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在水环境质量方面,我们通过建立水体污染治理设施,有效降低了水体的污染程度,部分水域水质已得到明显改善。

此外,农业可持续发展也得到一定的推动,农业产业结构逐渐优化,农业效益提高。

四、经验教训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总结出了一些经验教训。

首先,流域内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需要科学合理的技术手段和措施,同时需要与该地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

其次,政策的推动和监管的加强对于项目的成功实施非常重要,必须明确各级责任。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沿海渔港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9〕40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沿海渔港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9〕40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沿海渔港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沿海渔港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9〕40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渔港监管,改善渔港环境,经我部研究,决定在沿海渔港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一)加强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

对于二级及以上渔港,沿海各地要按照《沿海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附件1)要求,压实渔港经营主体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积极协调推进辖区内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和升级改造,指导做好渔港含油污水、生活废水、固体垃圾等的清理和处置工作。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升级或细化标准,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开展。

对于三级及其他渔港,各地可参照上述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环渤海三省一市的渔港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工作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他沿海地区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开展沿海渔港环境监测评价。

我部将组织有关科研单位,按照《沿海渔港环境监测评价规程(试行)》(附件2)和《沿海渔港水域环境监测评价技术规程(试行)》(附件3)的要求,对沿海二级及以上渔港的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

各地要参照上述规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三级及其他渔港的环境监测及评价要求,并开展相关工作。

二、有关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24•【字号】闽政[2001]文173号•【施行日期】2001.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政〔2001〕文173号)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城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加强管理,确保城市供水(一)各地在抓紧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时,要优先考虑和安排城市用水。

要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在2002年以前完成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水资源紧缺的城市,要在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挖潜、大力节水和水污染治理的基础上,依据水资源规划实施跨流域调水。

(二)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要科学确定供水水源次序,城市用水要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

逐步改过去的一个水系、一个水库、一条河道的单一水源供水为“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多水源、多渠道供水方式,建立枯水期、连续枯水期和突发性水源事故的应急管理制度,制定供水应急预案,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

要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必须实行可开采量总量控制,并逐步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对取用地下水已接近允许开采量的城市,不得新批取水单位和取水量;对地下水已超采的城市,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设施,并逐步压减取水单位和取水量,积极采取回灌等有效措施,控制地下水位下降;对沿海城市和海岛要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造成海水入侵。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闽自然资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充分利用优质耕作层土壤资源,进一步提升耕地建设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责任主体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是指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将所占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直接运输到利用点进行覆土,或先运输到指定场地存储,再运至利用点进行覆土,用于补充耕地、耕地提质改造或生态修复等。

(一)实施范围。

非农业建设项目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质量等别8等及以上优质耕地的,原则上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二)责任主体。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负主体责任。

建设用地单位是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运输至利用点或存储点,剥离、运输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成本。

成片土地开发由土地收储机构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剥离、运输费用列入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依法依规委托相关部门、国有企业统一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保护,剥离、运输、存储费用由县级财政安排。

从存储点将耕作层土壤运输至利用点,由耕作层土壤利用单位负责,并严格用于覆土,运输、覆土费用纳入利用耕作层土壤项目投资成本;由政府统一组织提供给农民用于耕地质量提升的,运输、覆土费用由县级财政安排。

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流域现场督查巡查情况记录表

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流域现场督查巡查情况记录表
2.流域水质巡查:巡查了闽江建溪流域,涉及松溪、南浦溪、祟阳溪和沙溪、徐宸溪、麻阳溪、书莒溪、游溪、樟溪、下乾溪等小支)克O
3.沿江沿河水污染源巡查:检查了沿松溪的建瓯市芝星活性炭有限公司和沿麻阳溪的建阳市誉诚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
具体情况见附件(若有)。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建瓯市芝星活性炭有限公司在污水处理站初沉池私自架设塑料管至厂区外溪边,可使生产废水绕过后续处理设施直接外排,涉嫌偷排生产废水,对上游约400米的东门水厂取水口造成一定的环境安全隐患。
2.建阳市誉诚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于2010年12月开始进行铁铸件和扎钢生产,违反了《环评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在生产过程中违法排污,造成麻阳溪局部水域水面漂着油污,群众反映强烈。
督促整改措施
已向建瓯市环保局和建阳市环保局下发了《环境违法行为处理意见通知书》(附后),要求查处违法企业。
检查路线
华安县、南靖县
人员出动情况
执法人员:XXX、XXX、XXX驾驶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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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内容
针对《福建舆情监测分析》中反映的漳州市区第二水源地遭受污染的问题,调查组会同漳州市环保局、地方政府进行现场调查。
一、现场抽查了华安县高安镇蔡耀三和南靖县金山镇荆都村吴溪路等规模化养猪场。
二、调查了水源地农村面源污染情况。
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
流域现场督查(巡查)情况记录表
科室
XXXXXXX室所查流域名称闽江
起止日期
20XX年X月XX-XX日,共21天
现场检查原由
流域日常巡查
检查路线
建瓯市、建阳市
人员出动情况
执法人员:XXX、XXX、XXX、水源保护区巡查:巡查了建瓯市新区水厂水源保护区、东门水厂水源保护区、水西水厂水源保护区和建阳市狮子山水厂水源保护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闽政办〔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已经省委和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7日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对标生态省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推动闽江流域水质持续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进一步巩固提升,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到2025年,闽江流域国省控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100%,Ⅰ~Ⅱ类水质比例保持在86%以上,闽江干流国控断面Ⅰ~Ⅱ类水质比例达到100%。

河湖生态流量有效保障,市域与县域交界断面、入海河口断面总氮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总磷污染物浓度比2022年削减5%以上。

一、主要任务(一)持续优化产业结构1.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其中,水口库区坝址以上流域范围严控现有化工园区规模,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开展现有化工园区复核,现有园区应结合产业特色,做专做优做精做强化工产业中下游,不得引进产业链上游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化工项目;园区外现有化工企业可进行有利于改善环境和保障安全的技改提升,并引导其逐步搬迁入园;禁止新建、扩建制革项目,严控制浆造纸、原料药、印染、电镀、农药、铅锌采(选)矿、化工、氟化工项目。

XX省XXXX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说明

XX省XXXX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说明

XX省XXXX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说明一、项目背景随着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面源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XX省决定进行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建设项目。

二、项目目标1.构建农田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有效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物进入水体;2.提高农业生产的环保水平,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对环境的影响;3.优化农业资源利用,提高农村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4.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政策法规,推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经验。

三、项目内容1.改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不完善的问题,确定污水处理站点、设计处理工艺,确保所有农村生活污水都得到处理,达到农村环境卫生要求。

2.构建农田污染物防控系统设计农田污染物防控系统,包括建设农田排水系统、净化河道和湖泊系统、采用生物防控技术等措施,有效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物进入水体。

3.推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经验制定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技术标准和政策法规,编制治理手册和宣传资料,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向农民推广先进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经验。

四、项目实施方案1.建立项目管理组织结构设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职责,制定工作计划、进度控制和质量管理方案,确保项目按时按质量完成。

2.确定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分为前期准备阶段、工程建设阶段和后期运维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主要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工程建设阶段进行具体工程建设,后期运维阶段进行验收和运维管理。

3.制定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计划详细安排项目各项工作的时间、任务和责任人,确保项目实施顺利进行。

五、项目效益1.提高水环境质量,净化农田和水体,改善人居环境;2.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保护农业生态系统的稳定;3.提高农业生产的环境质量和农产品的安全性,增加经济效益;4.推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经验,带动其他地区开展类似工作,促进全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水平的提高。

六、项目预算根据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和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价格,初步估算项目总投资为XXX万元,其中设备购置费XXX万元。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中办发〔2016〕58号),进一步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覆盖,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内12条主要流域,其中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由省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市、县范围见附件)。

不跨设区市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于2017年底前另行制定实施。

二、基本原则(一)全面推进,多方筹资。

根据我省流域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全面建立覆盖全省、统一规范的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采取省里支持一块、市县集中一块的办法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筹措力度,促进流域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和全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

(二)责任共担,区别对待。

流域范围内所有市、县既是流域水生态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对加大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入承担共同责任。

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在资金筹措和分配上向流域上游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三)水质优先,奖惩分明。

将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建立奖惩机制,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市、县加大补偿,反之则少予或不予补偿,进一步调动各市、县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四)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按照建立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的要求,用标准化方式筹措、用因素法公式分配生态保护补偿金,明确资金筹集标准、分配方法、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办法等,实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措与分配的规范化、透明化。

三、资金筹集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61号)提出的“力争到2020年补偿资金比2015年翻一番”的要求,主要由流域范围内市、县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集中,省级政府增加投入,自2018年起分三年逐步到位。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福州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福州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福州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8•【字号】榕政办〔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福州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福州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18日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福州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闽江是福州的母亲河,加强闽江流域福州段生态环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为坚持“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10号)要求,着力打造造福福州人民的“幸福闽江”,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重要指示,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紧扣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加快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以改善闽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盘谋划、综合施策,统筹推进污染防控、生态修复、保护开发、安全保障等工作,加快建设安全、健康、美丽、繁荣的“幸福闽江”。

二、工作目标2021年—2022年,闽江干流福州段Ⅰ—Ⅲ类水质比例稳定在100%以上;小流域Ⅰ—Ⅲ类水质比例2021年底前达到91%,2022年超过全省平均水平;2022年底,城区内河水质主要指标全面消灭V类水。

到2021年底,闽江流域福州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有效解决,环境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生态修复有序推进,保护修复机制初步建立,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到2022年底,闽江流域福州段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显著改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效提升,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并进,“美丽河湖”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2024年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2024年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2024年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一、引言农业面源污染是指农业活动产生的污染物通过水体径流或沉降进入环境中,对土壤、水资源及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和污染。

为了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问题,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2024年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农业环境管理1. 建立健全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

建立全面覆盖的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监测农田水质、农业废水排放、农药使用等指标,提高对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能力。

2. 推进农田污染防治技术研究与示范。

加强农田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推广示范效果显著的农田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合理施肥、高效灌溉、农药减量使用等,减少或避免农田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3. 提高农业废弃物处理利用率。

加强对农业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促进其资源化利用,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同时提供农民增收的机会。

三、加强农药管理1. 强化农药市场管理。

加强对农药市场的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农药登记审批制度,确保农药的质量安全。

2. 加大对农药使用的监督执法力度。

加强农田农药使用的监督执法工作,惩处违法使用农药的行为,严控农药使用量,减少农药对环境的污染。

3. 推广绿色农药使用。

推动绿色农药的研发和应用,鼓励农民使用无公害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减少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

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1. 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

加大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加强农田水利管理,保护农田水资源,促进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

2. 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

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加强农业科技人才培养,推广应用农业科技成果,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减少对农药和化肥的依赖,降低农业面源污染风险。

3. 鼓励农业生态循环农业模式。

鼓励农民采用循环农业模式,加强农业生态系统的循环利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的排放,保护土壤和水资源。

五、加强宣传教育与监督力度1. 加强农民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农民对农业环境保护的意识,提高农民保护生态环境的主动性和主体性。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和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和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和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6•【字号】闽政办[2012]192号•【施行日期】2012.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和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闽政办〔2012〕19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和各成员单位职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推动我省水资源科学有效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16日福建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和各成员单位职责为加强全省水资源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水资源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有效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需要,特成立福建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

一、主要职能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采取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监控等措施,确保全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用水需要;确保在出现缺水和水污染等应急事件时能及时启动预案,得到快速高效的处置。

(一)统一规划。

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指导各成员单位制定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保护等规划,尤其是节水型社会建设、城市供水、城市污水处理及回用、地下水开发与保护、海水淡化、中水利用、水污染防治等规划,以及水资源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各专业规划的统筹衔接,指导监督各级各部门组织实施,保障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用水需求。

(二)统一管理。

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供水、排水、节水、水资源保护等重大问题。

组织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和方案,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考核。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土〔2016〕212号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土〔2016〕212号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土〔2016〕212号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为了贯彻落实2016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委、局、行)《关于开展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6]1426号)、农业部《关于印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5]5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2016年10月10日福建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2016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个部(委、局、行)《关于开展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6]1426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5]5号)要求,为推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工作,提高耕地内在质量,实现“藏粮于地”的重大战略,保障粮食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为目标,树立耕地保护“量质并重”和“用养结合”理念,围绕“提质增效转方式、稳粮增收可持续”的工作主线,以耕地土壤肥力提升、耕地退化污染重点区域和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为重点,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资金投入,通过技术物质补助等方式,推进工程、农艺、农机措施相结合,依托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长效机制,促进土肥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守住耕地数量和质量红线,奠定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8〕50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8〕50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8〕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产)局:近年来,流域开发和港口、码头、航道等工程建设,加剧了对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威胁,造成水生生物资源受到破坏。

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中明确,“对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补偿方案或补救措施,并落实补偿项目和资金”。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

为进一步明确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贯彻落实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是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的主体,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涉及水生生物保护区的还包括工程建设对保护区影响专题报告)中所列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渔业部门要对实施方案编制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把关,确保方案合理可行。

二、建设单位应根据实施方案,组织落实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措施。

无能力落实保护和补偿措施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实施。

补偿资金由建设单位支付给受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

渔业部门要对保护和补偿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和调查评估,所需相关费用应纳入补偿资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闽政[1999]文20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闽政[1999]文20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闽政〔1999〕文205号)为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减少江河泥沙淤积,增强流域防灾抗灾能力,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福建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通告如下:一、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位于闽西北的武夷山和闽中的鹫峰山、戴云山和博平岭山脉北段,即闽江、九龙江等福建几个主要河流的上游地带。

行政区域范围涉及南平、宁德、三明、泉州、漳州、龙岩、福州七个地市的24个县(市、区),196个乡镇。

该区有较好的林草植被覆盖,人为破坏较轻,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重点是:切实保护好天然植被,加强封山育林和天然林保护,坚决执行25度以上坡地的退耕还林规定;逐步调整树种、林种结构,着力建设发展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防护林;山地综合开发也要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二、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位于福鼎至诏安的沿海国道两侧及闽西主要矿产开采区。

行政区域范围涉及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三明、龙岩八个地市的32个县(市、区),100个乡镇。

该区人口密集,经济活动频繁,生产建设造成的工程水土流失较为严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重点是:强化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严格开发和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坚持执行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制度。

在抓紧开展恢复性治理的同时,落实“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规定,严格控制新的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

(最新整理)农业面源污染类型及治理技术

(最新整理)农业面源污染类型及治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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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面源污染类型及治理技术摘要分析化肥污染、农药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及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等多种农业面源污染的发生危害,并提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技术及未来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发展趋势.关键词农业面源污染;类型;治理技术中图分类号 X59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0—0220-01农业面源污染是指人们在从事农业耕作活动过程中,由于使用化肥、农药以及农田水土流失而引起受纳水体(如河流、湖泊、水库、海湾等)的污染[1]。

现如今,面源污染的程度日益增加,全球地表水及地下水的首要污染源就是面源污染。

据报道,地表的30%~50%已被面源污染侵害[2]。

面源污染对水环境危害的深度和广度已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越来越严重的水污染问题已将面源污染推向全世界科学家研究的重点[3]。

我国农业面源污染对水污染的影响大大高于发达国家,而肩负的治理重担更是无法比拟的,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迫在眉睫[4]。

1 农业面源污染类型及其危害1。

1 化肥污染长期以来,农村滥施化肥,而能被农作物吸收利用的仅占30%~40%,剩余60%~70%被浪费[5],赵佐平等[6-7]在陕西果园和汉江上游主要农作物调查中发现,氮肥过量施用现象严重,特别是在陕西果园中,氮肥平均施用量高达927.2 kg/hm2。

肥料主要由盐组成,细胞渗透压随土壤盐分的增加而增加,当土壤盐分过高时,农作物根细胞便没有能力吸收土壤中的水分,而细胞质中的水分却被倒吸入土壤溶液,农作物便被损害,因此,肥料残留对作物的危害极大,同时,施肥过量的作物最易发生倒伏,也易发生病虫害。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3.08.04
•【字号】闽环发〔2023〕8号
•【施行日期】2023.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环境监察
正文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环发〔2023〕8号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厅(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制定《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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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开展水流域农业面源污染
防治专项整改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闽农牧[2016]9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6.04.28
【实施日期】2016.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开展水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专项整改的通知
(闽农牧[2016]95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我省各地按照“一控两减三基本”的要求,大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从近期省政府有关会议的通报情况来看,部分县(市、区)仍存在畜禽养殖总量超出区域环境容量、禁养区养殖场户尚未全面关闭拆除、可养区养殖场标准化改造进度慢、病死猪乱丢弃、化肥农药使用量偏大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现就各地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意见(详见附件)。

请各地农业、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共同研究制定具体整改方案,逐项细化整改措施,建立防治长效机制,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一、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
各地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加强部门联合执法,督促有关乡镇于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及可养区存栏250头以下不达标养猪场户关闭拆除扫尾工作,真正做到以拆促治、以罚促治。

要加强随机抽查和日常巡查,严防养殖污染回潮,重点加强我省44条劣V类小流域畜禽养殖污染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直排、偷排或废弃物处理设施不运行的养殖场,保持高压态势,形成有力震慑。

(责任单位:环保部门牵头,农业部门配合)
二、加快可养区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
当前是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的有利时机。

各地要按照早谋划、早储备、早批复、早竣工、早验收的要求,通盘规划、先紧后松,列出改造项目的时间表、进度表、责任表,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落实市县两级改造资金,全程跟踪指导服务,全面提速项目建设。

对标准化改造进度慢的县(市、区),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全面完成年度改造任务;对标准化改造进度较快的县(市、区),可将2017-2018年省级改造任务提至今年实施,省农业厅将会同财政部门按各地完成场数及时下达补助资金;对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项目(含2014年生猪生态环保型养殖项目),在实施项目建设时,同步办理相关环评手续,务必加快进度,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对可养区内拒不改造或改造不到位的生猪养殖场户,要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整改无望的坚决予以关闭拆除;对完成标准化改造的养殖场,要纳入环保监管范围,加大日常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农业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
三、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各地要于近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违法销售、屠宰病死畜禽和加工、制售、经营病死畜禽产品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

要落实病死
畜禽无害化处理各项财政补助和保险理赔政策,扩大补贴和保险覆盖面,创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

要强化畜禽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进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责任单位:农业部门牵头)
四、深入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
各地要以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1112”工程为抓手,集成推广应用秸秆还田、绿肥种植、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等措施,推进实施化肥施用零增长,确保年底前全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2000万亩次,免费为450万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指导服务;推广稻田秸秆粉碎还田100万亩。

同时,要按照“防治时机专业化、科学用药专业化、施药器械专业化、操作技术专业化”的要求,念好“控、替、精、统”四字诀,大力推进农药面源污染防治,确保年底前全省建设28个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县,每个示范县建立1个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区;全省示范推广绿色防控技术1000万亩(次);完成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面积400万亩(次)。

(责任单位:农业部门牵头)
五、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
各地要抓紧制定出台“十三五”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按照“一控两减三基本”的要求,在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实施一批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工程,加强典型示范引导,强化指导服务,总结推广一批防治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产品,推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

对超量养殖的县(市、区),要督促落实省政府下达的生猪养殖总量控制指标,加强规划布局,优化畜牧产业结构,坚决调减畜禽养殖量;对畜禽养殖大县(市、区),全面启动开展国家级和省级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抓紧制定实施创建方案,整县推进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促进种养结合、循环利用、综合防治。

(责任单位:农业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
六、强化督查考核机制
各地要采取企业自查、部门检查、政府督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对照《2016年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和督查问责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定期督查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督查结果直接作为辖区内各县(市、区)年度绩效考评依据,并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政府及部门责任人予以约谈告诫,对区域水环境质量恶化的地区采取限批等手段,必要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约谈问责。

(责任单位:农业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
本次专项整改从即日起至12月底结束。

各地要牢牢把握制定检查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排查问题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总结整改成效、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环节,并将督查考核贯穿于专项整改的全过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坚决打赢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

本次整改实行“一季度一报告”制度,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环保部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联文上报省农业厅、省环保厅。

附件: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主要问题与整改意见表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4月28日附件: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主要问题与整改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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