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及附加集中省行缴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闽财税[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闽财税〔2009〕82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对1994年以来我省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34件)1、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1995〕44号)。
2、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15号)。
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18号)。
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意见》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31号)。
5、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13号)。
6、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1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标 签】国家开发银行【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闽地税发﹝2007﹞117号【发文日期】2007-05-29【实施时间】2007-05-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7]48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及时与国家开发银行福建分行联系并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7]4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 为便于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现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集中划转,返还各地,各地入库”的缴纳方式改为由国家开发银行各省(区、市)分行直接向各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于季度终了后的10日内统一计算,通知各分行,各分行向当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具体缴纳事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同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联系确定。
2007年第一季度国家开发银行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函[1999]4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款项划转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521号)停止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以工建农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以
工建农资金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地税政三[1999]3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9.07.27
【实施日期】1999.07.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缴纳以工建农资金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三[1999]30号1999年7月27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以工建农资金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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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金融企业营业税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金融企业营业税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12.20
•【字号】闽国税函[2002]509号
•【施行日期】2002.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营业税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金融企业营业税工作的通知(闽国税函[2002]509号2002年12月20日)
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营业税中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部分将全部停止征收。
为认真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金融企业营业税的扫尾等各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对所分管的金融单位营业税征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做好由国税部门征收的金融营业税开征以来的历年欠税清欠工作,并在征收期内将欠税补征入库,同时做好各企业税收申报等各项征管资料的归档工作。
二、对2001、2002年金融企业实际冲减的2000年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各地应认真进行清理检查,对各金融企业冲减金额(包括企业自行冲减的部分)大于省局确认的冲减数,应及时在征收期内补征入库,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
三、各地市应对本地区各金融企业实际冲减2000年底已税应收未收利息金额进行认真统计(见附表),并将总结情况、清查结果以及统计报表在2003年2月底前以书面材料上报省局。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3.12.27
•【字号】闽税政一[1993]第126号
•【施行日期】199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闽税政一[1993]第126号1993年12月27日)
各地区税务局,各市、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税400元。
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房地产税收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闽财农税[2006]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6.02.12【实施日期】2006.0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闽财农税[2006]2号 2006年2月12日)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伴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省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日益显现。
为了规范和加强房地产诸税种的征收与管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文件精神,通过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来实现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做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是:以契税征管为把手,坚持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原则,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虽然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是税收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大致相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管理工作的通知【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闽地税发﹝2009﹞41号【发文日期】2009-02-20【实施时间】2009-03-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契税注释:条款废止,第二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及附件7《不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证明》规定废止,参见《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
第二条第五项、第九款第二、三项规定废止,参见《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10﹞11号)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为了做好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耕契两税”)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征收管理 耕契两税实行单税种申报,不同土地、房屋座落地址应分开申报。
纳税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耕契两税。
申报时,应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填写并提交《福建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福建省契税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相关申报资料。
所附的申报资料应列清单(见附件1)。
受理申报的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开具相应税收票证交纳税人。
二、减免税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闽地税发〔2005〕224号),对我省“耕契两税”减免作如下规定: (一)“耕契两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所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申报。
依法享受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后的10日内,或具备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时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申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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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明确
作者:
来源:《商业会计》2016年第05期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号)。
《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享受上述优惠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享受营业税减税政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营业税政策。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12.30
•【字号】闽地税法[2002]11号
•【施行日期】200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
知
(闽地税法〔2002〕11号2002年12月30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公平税负,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对机构分设后军2001年12月底以前制定下发和转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除省局闽地税发〔2001〕2号文已公布的停止执行文件外的其他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公布。
其中:
一、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所替代或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13份;
二、因调整对象已消失或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200份;
三、对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文件共54份予以暂停执行。
以上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停止执行时间的以规定的时间为停止执行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停止执行时间的从200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闽地税政一[1999]1号和闽地税政一[1998]61号文件更正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闽地税政一[1999]1号和闽地税政一[1998]61号文件更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9.01.20
•【字号】闽地税政一[1999]11号
•【施行日期】1999.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闽地税政一[1999]1号和闽地税政
一[1998]61号文件更正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9]11号1999年1月20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闽地税政一[1999]1号和闽地税政一[1998]61号文件更正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9]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65号)中“……其营业税额为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更正为“……其营业额为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取得佣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8]61号)中“二、……对下岗职工从事保险代理营销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在2000年前减半征收营业税。
”应更正为“二、……对下岗职工从事保险代理营销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在2000年底前减半征收营业税。
”
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07•【字号】闽委[2003]40号•【施行日期】2003.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委[2003]40号)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天津市、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03〕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省委、省政府决定,在武平、松溪、福鼎三个县(市)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从2003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现将《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继土地改革、家庭承包经营之后农村的又一次重大改革。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是规范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一项治本之策,有利于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有利于促进乡(镇)精简机构,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的具体体现,是一项影响深远的大事,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4.01•【字号】闽地税征[2002]7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征〔2002〕7号2002年4月1日)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证装备分局:为了规范收费,理顺税费关系,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及发票管理规定,现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路收费站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01]49号)(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物价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凡交通部门利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其收费项目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
据调查我省尚有许多未列入发票管理的经营性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如闽江二、三桥收费站、福安白塔收费站、福鼎桐山收费站、柘荣城关收费站等等。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上述规定加强所管辖区经营性收费站的发票管理工作。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7号](见附件2)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收费时要按税务规定使用发票,依法纳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30•【字号】闽地税发[2006]30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308号)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为配合我省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工作,加强和规范建筑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局。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为配合我省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广工作,加强和规范建筑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并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概述第一条建筑业税收管理是以《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为依托,以建筑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建筑业纳税人)承建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以建筑业发票为控管手段,通过对建筑工程项目税收征管数据的采集、录入、统计、分析、比对,实现对建筑业税收的实时网络监控,及时做出预测和预警,为征收、管理、稽查以及纳税评估提供数据支持,实现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的强大辅助功能。
本办法具体分为:日常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信息比对和网络监控等。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二条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管理。
对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自开票纳税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国税发〔1996〕165号文的补充规定
5.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
6.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它咨询服务。
7.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8.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税业务活动。
(二)根据《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不予征税业务活动是指:1.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
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2.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从事《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列举业务以外的活动。
对上述机构、团体所设立的代表机构,需要给予免税待遇的,应由代表机构(或其总部、上级部门等)提出申请,并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的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关于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必须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件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代表机构的计算征税方法,仍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055号)规定的三种方法执行。
其中,对于从事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列举业务活动的代表机构,凡属由于以下情形之一者,当地税务机关可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提出对其采用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确定其收入额并据以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意见,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通知》(国税发〔1996〕65号)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定期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代表机构未能提供有效的合同、协议等凭证资料,正确区分其应税务业务活动和不征税业务活动。
2.代表机构经常与其总机构共同向客户提供各项服务,未能提供有效资料、凭证,正确划分代表机构与总机构应分享的收入额。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3.09•【字号】闽财税政[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1999]6号1999年3月9日)福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闽政[1998]文46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住房二级市场实行5%综合征收率涉及的各税费具体分拆比例规定如下:税种5%的组成各税费所占份额营业税2.5%50%教育费附加0.1%2%社会事业发展费0.1%2%基础设施附加费0.1%2%城建税0.2%4%土地增值税0.5%10%个人所得税1.5%30%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1998年11月26日闽政[1998]文46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经研究,现将《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为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加快住房建设,带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加快城镇住宅建设、把住宅业培育成新的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精神,现就促进我省城镇住房二级市场发展若干税费政策作如下规定:一、居民个人将已购公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的住房)或私有住房出售,按其转让收入全额依5%综合征收率缴纳税费。
综合征收率包括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费银税一体划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费银税一体划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5.08•【字号】闽地税发[2002]39号•【施行日期】200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费银税一体划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2〕39号2002年5月8日)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现随文印发《福建省地方税费银税一体划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就试行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委托银行的选定工作1、入围银行的条件。
参与全省地税系统银税一体划缴税(费)款的商业银行,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一是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具有经办代收缴税款业务职能;二是能够实现全省银行系统与地税联网;三是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划缴税款不收手续费;四是能够确保税款安全及时入库。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省级商业银行,在自愿的前提下,向省地税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地税局确定入围;没有省级管理职能的商业银行,由设区市地税局确定入围。
2、具体银行的选择。
各县(市、区)地税局在确定的入围专业银行中,结合商业银行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网点布局等相关条件以及人行有关业务的要求,选择一家商业银行,报请设区市的地税局审核后,由选定的商业银行会同县(市)区地税局报当地人行国库部门批准。
二、银税联网的软件开发和调试运行工作银税联网的接口软件和联网方式,由省地税局向入围银行提供接口软件数据指标口径说明及工作要求。
地税、商业银行各自负责本方软件开发,设备投入、维护、安全等技术保障及相关费用。
双方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做好软件开发、联网和调试运行工作。
三、申报方式改革的申请审批工作1、以方便纳税申报、节约征纳税成本为目的,自愿为提前,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纳税申报方式,商业银行自愿接受代划缴税款。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营业税
【发文字号】闽地税政一[1995]1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9.21
【实施日期】1995.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
事业单位收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5]18号1995年9月21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直征分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闽财税政[1995]018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对我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的税收管理工作,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巩固新税制的成果,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有关营业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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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及附加集
中省行缴纳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营业税
【发文字号】闽地税政一[1997]第7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11.18
【实施日期】1997.11.18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省农业发展银
行营业税及附加集中省行缴纳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7]第70号1997年11月18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近据省农业发展银行反映,一些地、市、县(区)地税部门要求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机构网点向其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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