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税:申请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流程(老会计人的经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02
【摘要】京地税法[2008]306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依申请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执法效能。
【总页数】5页(P57-6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 [J],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J], 无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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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汇发[2008]64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成文时间:2008-11-25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现就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二、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本通知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本通知所称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
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的上述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无需审核及留存《税务证明》。
四、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122号)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目录一、文件内容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2)二、文件解析 (8)1、第一部分相关规定(或背景) (8)2、第二部分要点解读 (9)3、第三部分原来的优惠(或规定) (12)4、第三部分附录 (12)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出具,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指定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
二、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工作。
三、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见附件下载,先“另存为”下载,再用Word打开,下同)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有关税务处理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有关税务处理首先,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的税务备案是根据国际税收协定、双边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规定来执行的。
企业或个人需要在支付给外国受益人的款项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向国内税务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相关合同、支付凭证、涉及的税务协议等。
其次,根据具体的税收协定或者国内税法的规定,企业或个人在付款给外国受益人时,可能需要扣缴一定的税款。
扣缴的税款一般为所支付款项的一定比例。
扣缴税款的义务由付款人承担,同时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
此外,对于一些涉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的款项,当受益人居住在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时,可能还需要按照相关法规缴纳源泉税。
源泉税是在付款时就由扣款人代扣代缴的一种税款。
源泉税由扣款人依法缴纳给税务部门,不需要受益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此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的税务备案也需要注意申报和记录保留的要求。
企业或个人在备案时需要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支付凭证和备案材料。
这些申报和记录保留要求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税务部门进行审查和核查,确保税款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最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相关税务处理有助于确保国际交易的合规性、税款的准确缴纳和避免双重征税。
同时,企业或个人在进行跨境服务贸易交易时应该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的税收法规,避免因为税务处理不当而导致罚款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发生。
总之,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是在跨境服务贸易中必须要进行的税务处理。
企业或个人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备案并缴纳相应的税款,以确保税款的准确缴纳和避免双重征税的发生。
此外,申报和记录保留的要求也需要严格遵守,以便税务部门进行审查和核查。
对于企业或个人来说,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的税收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目录一、文件内容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2)二、文件解析 (8)1、第一部分相关规定(或背景) (8)2、第二部分要点解读 (9)3、第三部分原来的优惠(或规定) (12)4、第三部分附录 (12)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汇发〔2008〕64号),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出具,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指定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
二、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工作。
三、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见附件下载,先“另存为”下载,再用Word打开,下同)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操作,根据《》(汇发〔2008〕6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第四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0.18•【文号】汇发[1999]372号•【施行日期】200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18日汇发(1999)37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现就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具体规定见附件)。
二、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审核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时,除附件中所列可以免于提供完税证明的以外,可仅审核、检查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项税种的税务凭证(完税证明和税票或免税文件)。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售付汇时,应在要求提交的相关原始凭证及税务凭证上加盖“已供汇”戳记,同时留存正本。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税务证明是为了完成税务合规性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种证明文件,包括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这些证明文件通常是由税务机关出具的,并用于向国内或国际机构证明纳税人在特定税务方面的履行情况。
以下是关于这些税务证明的详细介绍。
其次,收益税务证明用于证明企业在投资、交易或其他经济活动中所获得的收益并遵守了相关税务规定。
这种证明通常是在通过各类财务报表后由税务机关出具的。
收益税务证明可以用来证明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有助于企业在金融机构或其他商业合作伙伴中获取更多信任和合作机会。
第三,经常转移税务证明是用来证明企业在跨境交易中履行了与经常转移相关的税务义务。
经常转移包括货物和服务的国际贸易、国际转让定价和其他相关经济活动。
税务证明可以用来证明企业在经常转移过程中遵守了相关的稽查要求,如正确报关和征收相关进出口税费。
企业可以通过提供经常转移税务证明来展示其国际贸易合规性,获得更多的国际贸易机会。
最后,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主要用于证明企业在对外支付资本项目时遵守了相关税务规定。
资本项目对外支付包括企业的投资、贷款和其他与资本流动相关的交易。
税务证明可以用来证明企业在资本项目对外支付中正确履行了相关的申报和缴纳税款义务。
这种证明可以帮助企业在跨境投资、融资和其他资本项目交易中获得更多的机会和信任。
总结起来,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是一种重要的证明文件,用于证明企业在相关税务方面的履行情况。
拥有这些税务证明可以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和合规性,为企业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中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
因此,企业应该积极合规并妥善保留相关的税务证明文件。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浙江国家税务局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指南——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为规范和加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以下简称•税务证明?,工作~方便广大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22号)规定~结合海宁实际~特制定此办理指南。
一、税务证明使用范围1、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办•税务证明?: ?境外机构和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和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境外机构和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1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上述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所称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所得等。
2、境内旅行社对外支付代售境外航空公司机票销售款。
3、境内机构办理下列境内外汇划转或境内再投资、增资活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办•税务证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 ?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以外汇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利润。
2014税总办发146号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
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4〕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促进堵漏增收,防止企业通过对外支付费用转移利润,总局决定针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开展一次摸底排查。
具体安排及要求如下:
一、调查主要内容
本次摸底排查主要针对2004--2013年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重点关注向避税地等低税国家和地区的支付。
各地要通过分析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来确定费用支付的合理性。
(一)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服务费支付,应重点关注:
1.因接受股东服务(包括对境内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等事项进行策划、管理、监控等活动)而支付的股东服务费。
2.为服从集团统一管理而支付的集团管理服务费。
3.因接受境内企业自身可以完成或已由第三方提供的重复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4.因接受与境内企业自身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无关,或者虽与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有关,但与其经营不匹配,不符合其所处经营阶段的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5.对于接受的服务与其他交易同时发生,且其他交易价款中已包含该项服务的费用,不应再重复支付服务费。
(二)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应重点关注:
1.向避税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向不承担功能或只承担简单功能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3.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贡献或者特许权本身已贬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
2021年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培训题目答案
2021年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培训单位:姓名:成绩:填空题: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推出的便利化措施有哪些?《公告》关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相关便利化措施如下:一是多次支付仅需一次备案。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由原来的每次支付均需备案改为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备案,减少了备案次数。
二是扩大免于备案范围。
三是拓展网上办理渠道。
《公告》明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渠道和流程,备案人可自主选择线上办理,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四是满足备案人多样化办税需求。
在推行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方式同时,保留了传统的纸质备案渠道,备案人可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2.如何理解《公告》第一条“首次付汇”含义?《公告》不改变40号公告规定的备案金额标准,即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税务备案。
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3.增加网上办理渠道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备案人选择网上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完整、如实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提交备案资料,并记录系统自动生成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4.《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为适应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要求,近年来,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全天候”,“无纸化”,“零接触”,“跨区域”办理,为适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和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非接触式”办税进行了探索实践。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06•【字号】渝地税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9〕4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证明的开具办法进行了调整,执行时间要求紧,各单位应及时向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进行宣传,并在办税服务厅窗口为纳税人提供纸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二、税务证明的开具方式变更为国地税联合出具证明后,各单位要加强与同级国税部门的协调沟通。
三、在未通过信息系统出具税务证明之前,请各单位做好手工统计工作,并在每年年底向市局国际税务处上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
四、“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由市局国际税务处与外汇管理部门衔接,统一刻印和备案。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52号)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各级地税机关在开具税务证明以及进行非居民管理时,要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境内收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地税法[2008]30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12.31
【实施日期】2008.12.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
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8〕30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依申请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以下简称《税务证明》),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执法效能、优化纳税服务的现实需要。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及时部署,专人负责,确保新政策按时实施。
市局将适时研究制定管理办法。
二、各局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税。
汇发 2008 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现就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二、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本通知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本通知所称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
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的上述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无需审核及留存《税务证明》。
四、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涉税情况说明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涉税情况说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涉税情况说明中山市国家税务局XX税务分局:
本单位/本人支付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于XXXX年XX月XX日签, ,与收款方名称
订的总金额为币种金额的《合同名称》合同号, ,发生对外支付业务~按照《国际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现就本次备案所涉及的涉税事宜做如下说明:
1、本次对外支付属于? 不属于? 办理合同备案的范围
,办理合同备案情况:已于XXXX年XX月XX日提交了《境内
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报告表》? 《扣缴企业
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及相关备案资料,,
2、收款方取得的所得应该? 不应该? 缴纳企业所得税
,缴纳所得税情况:属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 所得税源泉扣缴
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元~需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
元。
不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因:该项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在地
税征管? 境外劳务? 个人所得项目? 享受协定待遇不构成
常设机构? 其他? ,
3、收款方取得的收入应该? 不应该? 缴纳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情况:属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增值税应税劳务? 提供
营改增应税服务?~计税金额元~税率,征收率, ~需在国税缴纳增值税元, 4、收款方取得的所得不涉及办理? 已办理? 享受税收协
定待遇
,办理税收协定待遇情况:享受税收协定条款~享受协定待遇税务事项通知书编号协定税率。
,
5、作为支付方~本单位/本人了解与本次备案相关的涉税义
务。
境内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
个人支付人签名:
日期:。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有关税务处理
• 解决方案
企业应提前了解备案所需材料清单和要求,确保提交的材 料齐全、准确、有效。如果材料不符合要求,需及时补充 或修改。
问题三
未按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问题二
对外支付价格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 解决方案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申报制度,确保按时、 准确地进行纳税申报。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申报,需及 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或办理补报手续。
03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合法性原则
所有对外支付必须符合我国相关 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交易 的合法性,否则将无法进行税务
备案。
公平交易原则
对外支付的价格必须符合公平交 易原则,防止通过不合理低价或 高价进行资金转移,规避税收。
税务报告制度
对外支付的企业必须按照我国税 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报 告义务,包括税务备案、纳税申
专业税务团队建设
企业应加强税务团队的专业能力建设,引进优秀税 务人才,提高税务处理水平。
积极参与政策研讨
服务贸易企业应关注税收政策动态,积极参 与相关研讨和培训,为政策完善贡献力量。
未来可能的变化和趋势分析
数字化与智能化
随着技术的发展,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可能逐步实现数字化、 智能化,提高备案效率和准确性。
服务贸易的定义和分类
定义
服务贸易指的是通过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 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方式,在服务领域进行的商业活动 。
分类
服务贸易可分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 然人流动四类。其中,跨境交付指的是服务的提供者 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 务;境外消费指的是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领土内向 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商业存在指的是服 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 ,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指的 是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领土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 服务。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向境外支付服务费用时,需要提供给外方支付单位的税务相关证明文件。
这些证明文件反映了企业或个人在国内履行税收义务的情况,有利于促进合作方对我国税收税制的透明度和信任度,帮助维护国内税收秩序和国际税收合作。
一方面,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有助于促进跨境服务贸易的便利化。
作为一种贸易方式,服务贸易的核心是国际分工和互通有无。
在跨境服务贸易中,涉及到对外支付服务费用,如果没有税务证明,则很难证明企业或个人在国内履行税收义务,这将给资金流动带来不确定性和风险。
而提供税务证明,可以使对方了解到支付方符合国内的税收要求,增加对我方的信任感,有助于促进双方的合作。
此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还可以避免支付方因为税务问题而面临法律风险,保障合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要求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的灵活性。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证明的要求应当与服务贸易的规模、性质、合作对象的国别等因素相结合进行评估,既要考虑到企业或个人履行税收义务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又要注重节约企业或个人的办事成本。
有些大型企业或高净值个人可能存在复杂的税务状况和支付结构,对其提出过于繁琐的税务证明要求可能会对其业务和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在制定和实施税务证明要求时,应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确保能够实现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目的,又不给企业或个人带来过大的负担。
总之,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在促进跨境服务贸易便利化、维护国内税收秩序和国际税收合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未来,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税收合作的深入推进,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要求将更加趋于智能、便捷和高效,以适应日益增长的服务贸易需求和全球化的税收治理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1.31•【文号】国税发[2005]13号•【施行日期】2005.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外汇管理,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落实《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便利申请人办理业务,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现就《办法》所涉及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缴纳税款情况进行证明。
税务机关在为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时,应当按其收入或财产不同类别、来源,由收入来源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开具。
二、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税收证明。
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三、申请人申请领取税收证明的程序如下:(一)申请人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按财产类别和来源地,分别向国税局、地税局申请开具税收证明。
开具税收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二)申请人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在15日内开具税收证明;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全的,可要求其补正,待补正后开具。
(三)申请人有未完税事项的,允许补办申报纳税后开具税收证明。
(四)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申请人有偷税、骗税等情形,需要立案稽查的,在稽查结案并完税后可开具税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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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税:申请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的流程(老会计人的经验)
一、标题:
申请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流程
二、业务概述: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三、政策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四、办理部门:
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审核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申请表》项目填写完整、所附资料齐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为其出具《税务证明》;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
出具的《税务证明》时,应当场在《税务证明》上填注相关栏目并签章。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项目填写不完整或所附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告知境内机构和个人予以补正。
对于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出具《税务证明》或填写相关栏目。
七、办理地点:
原则上由对外付汇的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征税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征税机关出具。
八、应提供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印章。
九、办事程序: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十、告知文书:
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出具《税务证明》(一式三份)并编码,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后,自行留存一份,另两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在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上填写相关项目并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十一、其他说明: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
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