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宁波市金融服务业年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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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资大项目推进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资大项目推进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资大项目推进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0•【字号】甬政办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资大项目推进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外资大项目推进协调工作机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宁波市外资大项目推进协调工作机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和《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利用外资工作水平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0〕85号)精神,坚持开发强市战略,充分发挥外资在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有效实施大项目带动,及时掌握全市在谈、在批、在建外资大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建立推进协调分级工作机制为有效推进外资大项目,建立健全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放办)、县(市)区三级推进协调工作机制。

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外资大项目的推进协调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开放办负责。

同时,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要建立或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县(市)区工作机构)。

二、建立推进协调分级负责制度(一)为便于分级管理,原则上作如下分工: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大项目由各县(市)区工作机构协调解决,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外资大项目由市开放办协调解决,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外资大项目由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对行业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外资项目,各地可直接报市开放办。

(二)凡属县(市)区职能范围内的外资大项目,由各县(市)区工作机构为主协调解决,市有关单位给予协助。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甬政办发[2011]97号•【施行日期】201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0〕3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8号)精神,现就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以下简称“三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紧密结合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城市行政管理体制,切实把机构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范围和期限“三定”工作的范围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因市政府机构改革而调整机构设置的机构。

这次“三定”原则上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涉及调整的部门,第二批为未涉及调整的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甬政办发[2011]198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的主管全市金融工作的副局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增加拟订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金融业发展规划与功能区域布局规划的职责。

2.增加负责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组织的日常监管,指导全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工作的职责。

3.增加负责促进区域金融合作、参与金融招商和人才引进培训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对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提示的职责。

2.加强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地方金融系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金融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制定本市地方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金融业发展规划与功能区域布局规划,完善本市金融业组织体系和空间布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70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70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和全国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主动适应融资担保行业改革转型要求,进一步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为导向,以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基础,以加大政策导向和政策扶持力度为抓手,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

对于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融资担保业务,尊重其准公共产品属性,政府给予大力扶持;对于其他融资担保业务,鼓励其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创新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坚持科学监管与规范发展并重。

创新监管机制,加强科学监管,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合规经营,在严守风险底线的同时为发展预留空间,提高监管有效性;坚持发展导向,以规范促发展,把握好规范经营与创新发展的平衡。

(三)发展目标。

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做精做强,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健全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基础、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补充,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增信服务的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与相关区管理体制配套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与相关区管理体制配套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与相关区管理体制
配套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12.26
•【字号】甬政办发〔2016〕180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与相关区管理体制配套政
策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6〕18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区划调整后市与相关区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党发〔2016〕6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相关区交通运输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相关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相关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相关区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
一步加强市对相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统筹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相关区民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市与相关区公安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对相关区财政体制的实施意见》等十个配套政策一并印发,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6日。

宁波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

宁波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

宁波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
佚名
【期刊名称】《建筑》
【年(卷),期】2024()5
【摘要】推荐单位: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轨道交通分会一、工程概况宁波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以下简称“3号线一期”)南起鄞州区高塘桥站,北至江北区大通桥站,沿线串联了甬江科创走廊、南部商务中心,衔接奉化新城,是一条贯穿城市南北的交通大动脉。

线路全长16.73 km,全部为地下线型式敷设,共设车站15座,其中换乘站6座,平均站间距1.15 km。

【总页数】2页(P110-1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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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车辆编组方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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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4号)等精神,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扩大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更好地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助力融资畅通工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性定位、专业化运作、可持续发展”方向,遵循“聚焦主业、降费让利、银担分险、规范运作”原则,整合提升现有融资担保服务资源,增强融资担保公司服务能力,突出“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225”外贸双万亿行动和乡村产业振兴,扩大业务规模,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更优质的融资担保增信服务。

(二)发展目标。

健全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核心、各区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骨干、优质民营融资担保公司为补充的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到2020年6月底,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超过全省、全国平均水平,2021年底达到5倍以上,融资担保余额不少于150亿元。

二、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一)做大做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以市再担保公司为主体组建市融资担保公司,2020年底前注册资本达到50亿元。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0•【字号】甬政办发[2012]189号•【施行日期】201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全市地方志事业以二轮修志为重点,志、鉴、刊、献、网、库等九业并举全面发展的局面已基本形成。

2011年、2012年,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将我市列为全国地方志系统信息化建设试点和全国第二轮修志工作试点单位,成为全国唯一的“双试点”城市,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

然而对照试点工作的更高要求,根据今年2月13日,全省地方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省长、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夏宝龙的讲话精神和宁波分会场上市长、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刘奇提出的工作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加强或改进的问题。

如各地年鉴编纂进展不够平衡,有的县(市)区至今未能启动,有的虽已启动但未能以一年一鉴出版;部分单位还存在对年鉴工作不重视、机制不健全、人员不到位、供稿任务完成迟缓、稿件质量不高等诸多问题。

为更好地解决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综合年鉴编纂工作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要树立依法开展综合年鉴编纂的责任意识《地方志工作条例》明确规定,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机构的重要职责。

2012年7月起正式实施的《宁波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市政府令第197号)第五条也规定了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对编纂综合年鉴的相关职责,提出了综合年鉴要每年编辑出版要求。

地方综合年鉴是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是地方政府主持编纂、向全社会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产品,也是记载政府年度施政内容的有效载体。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
施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21
【摘要】甬政发[2007]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总页数】5页(P12-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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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J],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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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宁波信息消费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宁波信息消费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宁波信息消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0•【字号】甬政办发[2014]205号•【施行日期】2014.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宁波信息消费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2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9号)精神,加快信息消费发展,促进消费模式转变,开辟消费新空间,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充分发挥信息消费对消费升级、结构调整、方式转变、民生改善的促进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实施“六个加快”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支撑,以智慧城市建设为主线,以信息服务模式和技术创新发展为动力,加快培育信息经济,丰富信息消费内容,优化信息消费环境,促进信息消费快速健康增长,使信息消费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二)基本原则1.基础支撑、创新引领。

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带宽承载,实现资源融合共享,为信息消费提供安全可靠、适度超前的基础保障。

加大核心共性技术研发力度,创新产品服务提供方式和商业模式开发,发展新型业态,挖掘和释放消费潜能。

2.产用互动、激发消费。

提升云计算、大数据、公共领域和企业智慧应用水平,加快培育智慧产业,推动智慧应用和智慧产业互动发展,激发信息消费需求,提升信息消费水平。

3.市场导向、合力推进。

发挥市场主体和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发挥信息消费龙头和骨干企业的主力军作用,形成政府、市场、企业合力推进的良好局面。

4.优化环境、保障安全。

完善有利于促进信息消费的政策环境,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安全保护与保障,创造良好有序、安全可靠的信息消费环境。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5]168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7.30【实施日期】2005.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三十日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26号),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对外继续保留宁波市物价局牌子。

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主管物价工作和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将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职能,交给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责1.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指导综合性改革,以及城乡、社会体制改革和企业上市等职责。

2.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非重点城建项目初步设计会审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1.负责电力发展和改革工作。

2.负责全市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综合协调城市化推进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43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置宁波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是主管全市财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1.划入国家税务局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

2.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的职责。

3.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1.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责。

2.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经济发展,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3.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

4.加强财政管理信息大平台和税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1•【字号】甬政发[2004]100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4]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宁波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宁波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市)、区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市与县(市)、区两级政府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甬党〔2004〕16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财政收入分配办法在按企业所在地原则划分收入预算级次的基础上,对县(市)实行“增收分成”财政体制,对区实行“比例分享”财政体制。

此轮体制以2003年为基期,实行期限为2005年至2009年。

2004年按原体制过渡一年。

(一)收入划分将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划分为市级固定收入,市与县(市)、区分成(共享)收入,县(市)、区级固定收入和专项分成收入。

1.市级固定收入市区的金融保险业(不包括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地方银行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在中央集中缴库、财政部统一分配的跨地区企业所得税;垄断性行业、特大型和特定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缴纳的税收及附加(不包括契税),具体企业名单由市财政局确定;市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

2.市与县(市)、区分成(共享)收入县(市)、区行政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不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免抵调减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筵席税,以上不包括已列为市级固定收入的收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3•【字号】甬政办发[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市政府领导的分工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厅领导成员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王仁洲秘书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处理介于分管副秘书长之间综合性的经济、社会事务和重要活动。

协助处理市长直管的工作。

叶双猛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

协助分管市长处理机关事务、应急管理、电子政务等相关工作。

协助联系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驻甬部队。

协助分管机关事务局。

分管应急办。

陆勇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市长处理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

协助分管教育局、文广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地方志办公室。

协助联系文联、档案局、红十字会、在甬高校。

分管教卫文体处。

李亚珍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市长处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制等方面工作。

协助分管国资委、法制办。

配合分管综合二处。

陈炳荣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市长处理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智慧城市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协助分管经信委、科技局、安监局、质监局、智慧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协助联系科协、宁波电业局、中国电信宁波分公司、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中国联通宁波分公司。

分管工业科技处。

叶文群副秘书长协调处理内外宾接待等方面工作,主持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工作。

徐高春副秘书长(兼)主持市口岸与打击走私办公室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70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经市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市政府特设机构。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依法对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

(三)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服务保障,推动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经济科学发展。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等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向所监管企业委派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并负责监事会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甬政办发〔2018〕95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9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推动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信念坚定、勤政务实、敢于担当、作风扎实的高素质工作人员队伍,更好地服务“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优配强人员,提升队伍素质1.严格人员选配条件。

各单位要按照“以事定岗、以岗定人”的原则,选派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服务优的人员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

选派人员原则上应为符合履职要求的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且在本单位工作至少满2年,大专以上学历。

其中,行政执法职能的岗位应由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担任。

若选派编外人员的,应商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同意。

独立设置行政审批处的,应全体成员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挂牌设置的,应选派足够的力量和专业骨干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委派1名处级干部担任负责人并常驻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审批事项委托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单位,应明确单位分管领导和处室,并确定1名业务骨干为负责人,具体负责审批工作。

2.规范人员调整程序。

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负责人一般3年内不作调整,其他人员一般2年内不作调整(职务晋升除外);派驻单位不得随意抽调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临时抽调的,应事先征得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同意,并及时安排熟悉工作业务的人员顶岗。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01•【字号】甬政办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甬政发〔2016〕25号),为切实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稳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围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足于突出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职能,按照分工科学、责权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合理划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运行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为建立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提供有力保障。

二、厘清职责边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浙政发〔2015〕4号、甬政发〔2016〕25号文件精神,围绕建立健全部门之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以清单、案例等形式逐项(类)界定双方职责边界,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细化明确相关工作职责。

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任何部门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放弃监管职责,同时要督促指导所属相关单位提供综合行政执法需要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研究提出本系统相关职能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后所需的技术装备目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工
作的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23
【摘要】甬政办发[2010]2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县域金融创新和地方金融改革,有效缓解"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我市县域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4号)
【总页数】3页(P20-2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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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3•【字号】甬政发[2011]117号•【施行日期】201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提高决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参照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市监察局负责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监察。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次区域规划;(三)涉及现行财政扶持政策和办法的制定;(四)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五)政府定价或者指导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公用事业收费的确定和调整;(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科技教育、城乡建设、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需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2]158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2]158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2]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七月二日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改善宁波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企业信用”工程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工作。

协调小组由市工商局、质监局、财政局、国税局、劳动保障局、环保局、文化局、药监局、民政局、公安局,宁波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

第四条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信息中心设在市工商局。

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并承担宁波市企业信用资讯网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征集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的商业信用记录以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有影响的客观信息。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信息中心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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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宁波市金融服务
业年度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3]14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16
【实施日期】2013.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宁波市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宁波保监局,市级各金融机构:
近年来,市级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中央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金融工作要求,有效发挥金融保障功能,为支持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充分发挥考评工作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金融工作重点,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原宁波市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整完善。

一、考评对象
(一)综合考评对象
成立一年以上的市辖各中资银行,省联社宁波办事处。

(二)单项先进考评对象
市辖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投资、金融租赁、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小贷公司等。

(三)金融管理部门考评
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宁波保监局。

二、考评指标及分值设定
(一)综合考评
综合考评从信贷投放规模、信贷投向、拓宽资金来源和加大直接融资力度以及金融服务与创新等四方面进行考评。

综合考评具体考评内容、指标及分值具体见附件1。

(二)单项先进考评
单项先进考评对象为各市级金融机构,设融资贡献先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先进、金融创新先进、优质服务先进四个项目。

融资贡献先进:主要考评各金融机构拓宽筹资渠道,吸引市内外资金,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包括发放信贷、总行直贷、各类表外融资、债券承销等,重点考核引入市外资金方面的成效。

中小企业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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