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聚众斗殴罪的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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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法律适用问题探究

聚众斗殴罪法律适用问题探究
释 也仍 然 不 能为本 罪 保 护 的法 益 给 出一 个 清晰 的界
限. 在 司法 实 践 中 , 也 同样 不 能 为 区 分罪 与非 罪 、 此 罪 与彼 罪提 供一 个可 操 作性 的标 准 。 因为 分则 条 文 都是 为 了保 护具 体 的法 益 . 而 非保 护 抽象 的法 益 : 这 种 具 体 的法 益 必须 具 有 可 能 成 为 犯 罪 的侵 害 对 象
2 0 1 3年 1月
江 西 警 祭 字 院 字 报
J a n . 2 01 3 No . 1 S e r . No . 1 6 3
第 1期 总 第 1 6 3期
J OURNAL OF J I ANGXI P 0U C E I NS T I T UT E
聚众 斗 殴 罪法律 适 用 问题探 究
刘春 莉 , 田 慧峰
( 1 . 新 郑 市人 民检 察 院 , 河南 新郑 4 5 1 1 5 0 ; 2 . 明商律 师事务 所 , 河南 新郑 4 5 0 0 0 0 )
摘要: 在 自由 宪政 之 下 , 刑 法 应 当优 先 保 护 的 是 个 人 法 益 , 即个 人 尊 严基 础 上 的 生 命 、 身体、 自 由、 财 产 等 生 活 利
了实 质 的 内容 与 现 实 的 、 事 实 的基 础 , 在立法上、 刑 法 的解 释 与适 用上 .都 可 能将任 意 的价值 内容塞 入
其 中 .从 而具 有将 不值 得科 处 刑 罚 的行 为解 释 为犯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1 1 -2 2
作者简介 : 刘春 莉 ( 1 9 7 9 -) , 女, 河 南新 郑 人 , 河 南 省 新 郑 市人 民检 察 院公 诉 科 副科 长 , 从 事刑 法 学研 究 ; 田 慧峰 ( 1 9 7 7 一 ) , 男

聚众斗殴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聚众斗殴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聚众斗殴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聚众斗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社会治安,也会严重损害个人和家庭的利益。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我国对聚众斗殴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出发,对聚众斗殴的定义、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方面进行解析,并探讨在实践中如何合理适用司法解释,保障公正司法。

一、聚众斗殴的定义聚众斗殴是指三人以上有明显纠纷,采取暴力手段进行互殴或者持械相向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聚众斗殴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聚众斗殴的“三人以上”是指在同一时间、地点,有三人以上参与斗殴的行为。

这里的“斗殴”是指采取暴力手段进行的互殴或者持械相向的行为。

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聚众斗殴必须要有“明显纠纷”,也就是说,参与斗殴的各方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和冲突。

如果没有明显纠纷,即使三人以上在同一时间、地点发生了暴力冲突,也不属于聚众斗殴。

二、构成要件聚众斗殴构成要件包括三人以上、明显纠纷、暴力手段。

其中,三人以上是聚众斗殴的最基本要件,只有在同一时间、地点有三人以上参与斗殴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聚众斗殴。

明显纠纷是指参与斗殴的各方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和冲突,这是聚众斗殴的必要条件。

暴力手段是指采取了直接的暴力行为,例如打人、踢人、用刀、棍等物品袭击对方等。

如果只是口角争吵或者互相推搡,而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就不能构成聚众斗殴。

三、量刑标准聚众斗殴的刑事责任一般由两个方面构成,即犯罪本身和犯罪后果。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聚众斗殴罪的处罚为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聚众斗殴造成轻伤、重伤、死亡等后果的,将根据后果确定刑事责任。

其中,轻伤的界定标准是伤害程度轻微,治愈后不影响正常生活;重伤的界定标准是伤害程度较重,治愈后影响正常生活;死亡的界定标准是因聚众斗殴造成的死亡。

聚众斗殴罪构成若干问题论文

聚众斗殴罪构成若干问题论文

聚众斗殴罪构成若干问题探析【摘要】刑法对聚众斗殴罪只作了简要规定,且未有相应司法解释,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该罪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观点。

笔者结合办案实践拟通过本文对认定聚众斗殴中的“其他积极参加者”、“特定情形引发的斗殴行为定性”、“正当防卫”、“共犯脱离”等争议问题进行探析,期翼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聚众斗殴;积极参加者;正当防卫;共犯撤离聚众斗殴罪是97刑法修正案新设立的罪名,是指基于私仇宿愿、争霸一方或其他藐视法纪的动机,聚集多人成帮结伙互相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近几年伴随各地“打黑”热潮,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一直居高不下,且犯罪年龄也呈年轻化趋势。

该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不仅扰乱社会秩序,还可能造成黑恶势力的滋生和蔓延,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极大阻碍,因此各基层公安机关对该类犯罪行为严厉打击。

但当前涉及聚众斗殴的配套法律规定很少,原则性法律规定只有刑法第292条,该罪本身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犯罪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尤其在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认定、聚众斗殴中正当防卫认定以及聚众中共犯脱离等问题,实务界难以形成统一标准,加之“宁枉不纵”传统司法理念影响,该罪在审判实务中多将所有聚众斗殴参加者定罪处罚。

犯罪主体扩大化不仅有损刑法严肃性,违背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本意,也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

现笔者结合工作实际,针对遇到的问题进行探析,期翼有所裨益。

一、关于聚众斗殴中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认定对该罪中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区别认定的必要性显而易见,在此不再赘述。

目前尚未出台统一司法解释,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于该类主体认定有不同意见,笔者倾向于采用“参与程度决定论”观点,因为在认定该行为的性质时既要考虑实施犯罪行为在聚众斗殴中作用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参与聚众斗殴主观恶性。

该观点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观上的“积极”强调行为人对参与聚众斗殴活动具有主动、热心的态度,同时在斗殴中有积极参加行为。

实践中,对于典型行为的认定一般没有异议,但对于以下几种情形的认定,却存在较大争议,笔者逐一列举进行分析:(1)积极帮助首要分子联系纠集斗殴人员是否一定属于积极参加者。

聚众斗殴如何定罪

聚众斗殴如何定罪

聚众斗殴如何定罪聚众斗殴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对聚众斗殴行为进行了法律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定罪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聚众斗殴罪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参与人数标准。

聚众斗殴的参与人数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聚众斗殴指的是三人以上共同实施暴力行为,同时该暴力行为又具备社会危险性。

因此,斗殴的参与人数必须达到三人以上,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二、暴力行为标准。

聚众斗殴的罪名取决于斗殴的方式和手段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斗殴必须是采取暴力行为,即使用肢体对他人进行攻击或使用实物器械等具有威胁性的工具进行攻击。

此外,斗殴的方式和手段应具备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即有引发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性。

三、明显变本加厉标准。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还必须满足明显变本加厉的要求。

明显变本加厉是指斗殴行为在进行过程中,参与者采取进一步加剧对方伤害的措施,如组织策划、采用凶器等。

这种行为不仅明显加重了斗殴行为的危害程度,还表明了参与者的恶劣动机和危险心理,因此在定罪时要加以考虑。

四、社会危害性标准。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还需要斗殴行为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指斗殴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这种危害可以体现在对他人人身和财产的侵犯,对社会安定的影响等方面。

因此,在定罪时,需要综合考虑聚众斗殴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总体来说,聚众斗殴罪的定罪标准是比较严格的,需要综合考虑参与人数、暴力行为、明显变本加厉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以上各个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从而进行相应的定罪和处罚。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一、引言在社会生活中,聚众斗殴行为往往会给社会安定和个人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司法机关对聚众斗殴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聚众斗殴罪的定义聚众斗殴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其他场所,由三人以上参与的、使用暴力手段进行群体斗殴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社会秩序,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

三、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

主体聚众斗殴罪的主体为多人参与斗殴的各方人员,包括施暴者和被害人。

客体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指的是斗殴过程中受到攻击的人身权益或财物。

这包括被打者的人身健康、自由、尊严及其财物安全。

行为聚众斗殴罪的行为是指参与斗殴的人员使用暴力手段对他人进行攻击,包括推搡、打击、踢踹等。

结果聚众斗殴罪的结果通常是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造成财物的损失。

四、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在聚众斗殴罪中,构成要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通常情况下,主体和客体是相对明确的,行为和结果是相互关联的。

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主体和客体的要求,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行为,而行为的实施又会导致一定的结果。

五、聚众斗殴罪的法律后果被判定为犯有聚众斗殴罪的参与者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按照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的罪责相对较重,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罚,并可以并处罚金。

此外,聚众斗殴还可能引发其他的法律问题,比如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等。

六、司法解释的作用司法解释在聚众斗殴罪的定罪与量刑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解释具体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司法解释的制定也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保证了判决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七、司法解释的适用司法解释在适用聚众斗殴罪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法官应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参与人数、斗殴手段的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来进行定罪与量刑的决策。

2006.9.5上海高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6.9.5上海高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惩治聚众斗殴犯罪,准确界定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加重处罚的条件和转化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要件,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现对本市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提出如下意见:一、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犯罪是指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寻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不法动机,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打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指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

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均应分别认定为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

对于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

尾随、被胁迫参与斗殴,且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作用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本罪。

(三)“聚众”的认定本罪中的“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3人或3人以上的行为。

“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纠集行为;既包括在首要分子策划下,明示的纠集行为,也包括首要分子对他人的纠集行为不阻止的默认行为。

“3人或3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聚众斗殴罪可以由单方构成。

如甲方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等不法动机而纠集3人或3人以上与出于相同动机的乙方进行斗殴,乙方人数即使不满3人,对甲方亦可以聚众斗殴罪认定。

鉴于乙方不足3人,不符合“聚众”要件,不应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

(四)“斗殴”的认定本罪中的“斗殴”,一般是指双方出于不法动机而相互进行攻击、厮打等加害对方身体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在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在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在司法解释文章标题:聚众斗殴罪在司法实务中疑难及策略一、聚众斗殴罪与非罪的界限这方面应注意三个问题。

(1)聚众斗殴罪是一种行为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现行刑法虽然没有把“情节”作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绝不是说只要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就一律构成了犯罪。

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这完全符合刑法第15条规定的精神。

因此,司法实践中将社会危害性轻的斗殴行为改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做法是适当的。

例如在某荒僻地带偶尔小规模的聚众斗殴,以及在校学生中间发生了帮派性的相互斗殴,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就不宜以犯罪处理。

(2)要严格区分聚众斗殴与一般群殴事件的界限。

聚众斗殴是聚众性犯罪,要求有组织、策划、指挥者,且参加者之间有犯意的联络,对斗殴的后果有概括性的故意;一般的群殴事件虽然有多人参与,但参加者之间没有犯意联络,各人行为基本针对固定的对象实施,相互间没有协调配合,对此类事件要严格掌握法律界限,不能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3)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的规定,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那些一般的参加者,则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这一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在当前“严打”斗争阶段,一些司法机关对参与聚众斗殴者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是违背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本意的。

实际上越是开展“严打”斗争,也就越要严格执法。

二、聚众斗殴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的区别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常常表现为不法集团或者团伙之间出于报复、争霸一方等动机,成帮结伙地打群架、互相斗殴的行为。

而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是指居民之间、村民之间、渔民之间因为相邻纠纷,或者因为水利、山林、宅基地等民事范围内的纠纷而引起当事人双方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

下面笔者介绍一则案例来进行分析其区别。

渔民甲与渔民乙所驾驶的两条船,在渔民乙所属的城镇的一船闸相遇,因乙驾船操作不当在调头时撞到渔民甲所驾船的船舱部位,甲随即跳到乙的船上进行殴打,因其他船民相劝而罢手,乙将船停泊靠岸回到家中。

浅议聚众斗殴罪的几个问题

浅议聚众斗殴罪的几个问题

般要 件 , 是判 断行为 人 主观恶 性 大小 及 社会 危 害 程度 的一 仅
个量 刑 因素。虽 然 聚众 斗 殴 罪是 从 旧 刑 法 流氓 罪 中独 立 出来 的, 流氓动 机是 旧刑法 中聚众斗殴 等流氓 犯罪 的 固有 内容 , 现 但
方 遂在该 厂附近聚 众斗殴 。期间 , 害人 王某 某头 部受 伤 , 送 被 后 医院抢救 无效死亡 。经鉴 定 : 害人 王 某某 因被钝 物 作 用于 头 被 部 致重度 颅脑损伤 死亡 。
在 审理过程 中 , 只有 罗某对指 控没有 异议 , 其余 六 名被 告人 均否认控 罪 , 本案 五名律 师辩 护 人 , 本做 无 罪辩 护 , 审法 院 基 一 支持 了本 院指控 , 出了一审判决 , 否认控 罪 的被告 人集体 上 作 但 诉, 目前 , 该案被 中院 驳 回上诉 , 持 原 判 。本 案 庭 审过 程 中争 维 论 的焦 点主要有 七名 被告 人是 否构 成 聚 众斗 殴 罪 、 否存在 加 是
规模 大 , 社会 影响恶 劣 的; 三 ) ( 在公共 场所或者 交通要 道聚众 斗
案 中斗 殴 的双方并不 是 为 了寻求 刺激 或 者满 足 某 种卑 鄙 欲念 ,
而是 工作 中产生 的矛盾 。
2 聚众 斗殴 罪 的 主体 要 件 。聚 众 斗 殴 罪 的 主体 是 一 般 主 .
体, 为聚合性 共 同犯 罪 , 照 刑法 规 定 , 非 所有 的参 加者 都 为 依 并 本罪 的主体 , 只有 聚众斗 殴 的首要 分 子 和其 他 积极 参 加者 才构 成本 罪的 主体 , 主要 为 了防 止刑 事 打 击 面过 宽 , 致 刑 罚 的 滥 导
人, 持水管 、 三角铁 等工具从 该 电子 厂后 门追 打被告 人 陈某等 临 时工人 , 被告人 陈某 、 而 罗某 等人捡 起石 头 、 块 等进行 打斗 , 泥 双

聚众斗殴案件认定的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聚众斗殴案件认定的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盛塑囝I鏊竺兰!型圭2f叁垒!圭塾垒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雾众三+缓案斜红定的若干兮仪两题研窈张云琦摘要聚众斗殴罪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所占比例较高,是普通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始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成长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变革的时代,由于聚众斗殴犯罪本身的复杂性、法律规定本身的不完善和法理理解的不统一,从它诞生之日起,理论界的专家学者们便是众说纷纭、争论不休,地方司法更是标准不一,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准确、公正处理.本文以当前的司法实践为视角,力图通过对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认定的争议问题、加重情节的理解及转化犯的适用等方面进行简要探讨。

关键词聚众斗殴临时聚众寻衅滋事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74—02一、双方均为多人特殊情形的定罪问题在斗殴的同时形成了聚众的外在表现形式,也可以构成聚众斗殴双方均聚众为三人以上进行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对此在理罪。

论界及实务界均无争议,且有些学者将其作为聚众斗殴罪的唯一因此对于其临时产生犯意,并聚众与对方互殴或在互殴过程表现形式,其观点是“聚众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中形成聚众的,其行为已符合了聚众斗殴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

但是否只要三人以上进行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

但强调是处理此情形的案件时要严格斗殴就构成聚众斗殴罪,还应具体分析,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也会区分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也要和一般民事纠纷发展过激导致定罪的改变。

下的“聚众”行为区别开来。

例如:某甲与某乙素有矛盾,遂纠集多人并携带凶器找乙寻三、单方聚众斗殴型的性质界定仇,路遇乙及其好友多人即冲上前殴打,而某乙等人本无意与其双方都是三人以上是典型的聚众斗殴行为,司法实践中经常打斗但只好应战,后乙方报警,甲等人逃离现场。

从客观表现形遇到的是单方型聚众斗殴行为,就是其中一方人数达三人以上,式看双方实施互殴行为,但对甲乙双方是否为聚众斗殴有分歧意而另一方则不到三人,甚至只有一人。

聚众斗殴中“持械”争议问题探究

聚众斗殴中“持械”争议问题探究

聚众斗殴中“持械”争议问题探究【摘要】聚众斗殴中“持械”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本文探讨了持械行为的定义与分类、持械斗殴的危害分析、法律规定、社会因素影响以及预防措施。

持械斗殴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与和谐,法律对其有明确规定。

社会因素如家庭教育、社会氛围等也对持械斗殴事件产生影响。

有效预防持械斗殴事件需要综合措施,包括教育宣传、法律惩处、社会支持等方面的配合。

持械斗殴事件频发的原因主要在于社会环境、家庭教育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

持械斗殴事件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至关重要,需要政府、学校、家庭等各方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关键词】关键词:聚众斗殴、持械、争议、定义、分类、危害、法律规定、社会因素、预防、频发原因、社会影响、防范机制。

1. 引言1.1 聚众斗殴中“持械”争议问题探究近年来,聚众斗殴事件时有发生,而其中涉及持械行为的情况也逐渐增多,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持械斗殴不仅加剧了斗殴事件的暴力程度,还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因此有必要深入探究这一问题。

持械斗殴涉及到涉事者持有或使用各类武器进行斗殴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对斗殴双方造成伤害,还会引发更加严重的后果,危害程度不容忽视。

在实际中,持械斗殴事件种类繁多,如持刀、持棍、持砖等,形式也多样化,需要进行细致的分类和定义。

持械斗殴的危害也是不可忽视的。

持械斗殴事件容易导致重伤甚至死亡,给斗殴双方以及周围群众带来极大的危险和恐慌感。

持械斗殴也对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造成严重损害,给社会稳定和安宁带来威胁。

对于持械斗殴事件,法律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制裁措施,以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社会因素对持械斗殴的影响也不可忽视,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加强预防和管理工作,防止聚众斗殴中“持械”争议问题的发生。

2. 正文2.1 持械行为的定义与分类持械行为是指在聚众斗殴中使用或携带各种武器或工具进行攻击的行为。

根据械具的性质和用途,持械行为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

本案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未遂还是中止——论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形态问题

本案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未遂还是中止——论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形态问题
犯 罪未完 成形 态 犯 罪预备 犯罪 中止 犯 罪未遂
文章编 号 :0 90 9 (0 90 .1. 1 10 .5 22 0 ) 160 9
分究 竞该行 为处 于犯罪 的哪 个阶段 , 预备 阶段还是 实行 阶段 , 犯罪 未遂还是 犯 罪预备 亦或是 犯 罪 中 。 是 是 止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自愿有 效 防止犯 罪结果 发生 的打 算 。这 种 内心的想 法必 须是行 为人认 为客观 上犯罪 行为可 以继 续实行 下去 , 既遂 的可能 , 有 但 在庭 审过程 中辩 护人提 出余某 等人的行为属 于犯罪 中止 , 并 是 其基 于 内心的 原因 自愿放弃 的 。是否 基于客 观障 碍产 生放弃 且 因为本案 情节 显著轻 微 , 害不 大, 危 不应 当 以犯 罪论处 。 的想 法是 区别未 遂与 中止 的关键 : 次 , 再 犯罪 中止要 求客观 上有 对 于本案 中的争议 , 笔者 先从刑法 理论上对故意 犯罪形态谈 中止 的行为 ; 四 , 第 结果 上要求 中止行 为具有有效 性, 使得 犯罪未 起 。所 谓 故意犯 罪形态 , 指故 意犯 罪在其发 展过程 中, 是 由于某 能既遂 。 结合上 述理 论, 范某 、 某等人 的行 为是犯 罪 中止 还足 犯罪 余 种原 因出现 结局所 呈现 的状态 , 即犯罪预 备、 犯罪未遂 、 犯罪 中止 与犯罪 既遂 。 从大 的分类 来 说, 故意 犯罪形 态分为完 成形态 和未 预备 , 就需要 追究 斗殴没 有继 续下 去的原 因了 。本 案 中, 这 首先 完成形 态。 中既遂 是完 成形 态 , 罪预备 、 罪未遂 、 其 犯 犯 犯罪 中止 是对 方王某 没有 了斗殴 的故意 , 者说他始 终就没有 过斗殴 的想 或

聚众斗殴罪若干问题探析

聚众斗殴罪若干问题探析

( ) 甲乙双 方分 别纠集 三 人以 上约 好 进行 斗殴 , 在到 达 打斗现 一 、 但
场 时乙方未 作任 何抵 抗便 逃离 。 甲乙双方都 具 有斗 殴 故意 , 甲乙 双方 的斗
殴 行为 因乙方的不 战而 败未 能实 际打斗起 来 。 笔者认 为 , 聚众斗 殴罪 是一 种 复合型犯 罪行 为 , 只要 是为了斗 殴 而实 施聚 众 , 认 为是 已经 着手 实施 就 聚 众斗殴 行 为 对这 种 已经完 成 聚众 行 为并 到达 现 场的 行 为可以 末 遂犯 罪 追究刑 事责 任 , 因此 甲乙双方 都 可以成 立 聚众斗 殴 未遂 。 ( ) 甲方有斗 殴 故意 并 纠集 三人 以 上欲 与乙方进 行斗 殴 , 乙方 二 、 但 没有斗 殴 故意 。 种情 况能 否成 立聚 众斗 殴罪 , 这 应从 严把 握 。 甲方 的主观 故 意是 与对 方进行 互相 殴斗 , 完成 了聚众 行 为。 乙方实 际上并 没有斗 并 而 殴 故意 , 时 甲方的 斗 殴故 意 是 建立在 认 为乙方也 有斗 殴 故 意的 假 想之 此 上的, 而实 际上 乙方 是没 有斗 殴 故意 的 。刑法 之 所 以对 聚 众 斗殴 罪 设置 了较重 的刑 事 责任 原 因可能 也 在 于此 , 即具 有互 殴 故 意的 打斗更 具 破坏 性 。 甲的 斗殴 故 意得 不到 乙的 积极 响应 时, 在 此时 甲方聚 众欲与 乙方殴斗 就 转变 成 只有一方对 另一方 的打 击, 实际上 这 种行 为就 不是斗 的性 质 , 而 只是对 另一 方的直 接 伤害 。 通常 在 这种 情 况下, 即使 乙方反抗 , 行 为也 其 往 往带 有 正 当防 卫性 质。因此 , 者认 为 , 此 情况下 不 宜对 甲方以 聚众 笔 在

聚众斗殴罪中对“聚众”的新探

聚众斗殴罪中对“聚众”的新探

被害人 陈某 、 李某 、 王某三人 为非法 放债人 , 在非法 赌庄 向 常 “ 债务人 ” 讨要高 额利 息。21 年 3月的某 一天 , 某等人 又在 该 o1 陈 赌庄里行动 , 向绰号为“ 强子 ” 的犯罪嫌疑人 ( 在逃) 讨要利 息 , 对 并 强子实施打骂 。这时一女子金某 随手朝陈某 扔了一个空易拉罐 喊 道 ,你就是讨打” “ 。之后 强子 的 同乡以及本 案 的被 告人薛 某都 加 入了强子一方 , 与陈某等人进行互殴 。其中本案被告人薛某 证实 , 在互 殴 中强 子不知 道什么 时候 拿着刀刺 向陈某 , 结果造 成陈某 重 伤、 李某轻伤 , 王某轻微伤 。
二、 见分歧 意
分子之 间出于“ 夺势力范围” “ 争 、 哥儿们义 气” 等原 因而进 行 的殴 斗是 流氓分子公然藐视 法纪 、 破坏公共秩 序的猖狂表现 ' 也是最严 重 的一种流氓活动 。寻衅滋事是低于聚众斗殴 的又一种典型 的流 氓行为 , 并在 19 年《 97 刑法》 中将寻衅行为认定为 四种加 以限制 即: ) 随意殴打他人 , 节恶 劣 的;二) 情 ( 追逐 、 截 、 骂、 吓他 人 , 拦 辱 恐 情 节 恶 劣 的 ;三) 拿 硬要 或 者 任 意 损 毁 、 ( j 虽 占用 公 私 财 物 , 节严 重 情 的 ; 在公共场所起 哄闹事 , ( 四) 造成公 共场所秩 序严重 混乱 的。进 行 了严 格界定 , 减少 口袋 罪 的形 成 。聚众 斗殴和 寻衅 滋事各 自形
行 为 , 了 稳 定 经 济 秩 序 的 发 展 , 于强 拿 硬 要 , 意 殴 打 、 众 闹 为 对 随 聚
寻衅 滋事 与聚 众斗 殴在 司 法实务 中 的认 定 , 时起 意 的 众人 聚 合 斗殴 临
是 否 符合 聚众 斗殴犯 罪的构成 要 件 的 问题 。我 认 为 , 方均 为 不 法 团 双

聚众斗殴罪若干适用问题探讨

聚众斗殴罪若干适用问题探讨

聚众斗殴罪若干适用问题探讨[摘要]聚众斗殴罪是从原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

该类犯罪属于聚众性犯罪,参与人员多,犯罪情况复杂,而立法上对其规定又较为抽象和原则,因而易在实践中产生争议。

2006年9月5日上海市公、检、法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处理该罪作了具体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在对该罪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聚众斗殴罪;适用一、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定义及表现形式聚众斗殴犯罪是指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寻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不法动机,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打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因此,聚众斗殴行为由聚众与斗殴两个独立行为结合而成,其构成较为复杂。

从其形成看,“聚众”与“斗殴”存在时间上与逻辑上的先后顺序,“聚众”行为在前,“斗殴”行为在后;“聚众”目的为“斗殴”,“斗殴”必须具备“聚众”,否则不构成本罪。

传统的刑法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必须具有对偶性,即斗殴双方必须各自纠集多人互相殴斗方可构成,强调聚众行为的双方性。

[1]《刑法学》指出:“聚众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三人以上的互相施加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实务全书》认为:“聚众斗殴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和斗殴。

聚众一般指纠集多人或结成帮伙,斗殴是互相殴斗、打群架,二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中国刑法教程》和《刑法罪名解释》中将聚众斗殴罪定义为:“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

上述权威著作的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必须由双方聚众斗殴才可构成。

但是近年来这种观点被逐渐改变。

上海市《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指出:“聚众斗殴罪可以由单方构成。

如甲方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等不法动机而纠集3人或3人以上与出于相同动机的乙方进行斗殴,乙方人数即使不满3人,对甲方亦可以聚众斗殴罪认定。

刍议聚众斗殴罪的实践问题

刍议聚众斗殴罪的实践问题

刍议聚众斗殴罪的实践问题【摘要】在实践中,办理聚众斗殴案件,应当结合该犯罪构成的基础上,认定是否有以聚众斗和聚众殴两种方式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在对待转化犯问题上,应以刑法谦抑性原则为指导,直接以行为人的具体行为造成的结果定罪量刑。

【关键词】聚众斗殴罪;司法实践;转化犯一、聚众斗殴罪的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1]对本罪的犯罪客体一致的意见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管理秩序或者说公共秩序。

在现代公民社会中,无论生活在什么样的国度,社会成员共同生活于社会必然形成特定的公共秩序,这样的公共秩序是维系社会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

作为刑法意义上的公共秩序应具备以下两个特征:1,形成公共秩序的主体是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

2、有特定的组织或者机构维持公共秩序的有序性和连续性。

多人聚众斗殴,很容易导致秩序的混乱与无序,破坏了社会公共生活的安定与宁静状态,因此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秩序也就有了刑法评价的必要性。

但是,聚众斗殴罪是否是单一客体呢?大部分学者认为,本罪为单一客体,即公共秩序,其理由是立法者把聚众斗殴罪放在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罪中,表明了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宗旨,并且多人聚众参与斗殴首当其冲侵害的是公共秩序,并不必然造成他人人身伤害。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本罪的客体是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的人身健康权。

[3]笔者赞同本罪是复杂客体,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人身健康权。

诚然,在聚众斗殴中,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并不必然受到侵害,但公民人身健康没有受到侵害不等于公民的人身健康权没有受到侵害。

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常表现为使用械具相互攻击他人身体的行为。

只要是聚众斗殴,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就处于不被保护状态,就有受侵害的危险和可能性。

二、聚众斗殴的行为方式要理解聚众斗殴的行为必须先考察何为聚众。

《国语·周语》云:人三为众。

可见,众指三人以上。

关于聚众,史书和古籍都有大量记载,其本质特征是为某一目的而使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聚众斗殴罪是指多人在公共场合或者私人场所内,以互相打击、冲撞等方式实施打斗,而给他人身体、财产造成损害,并且情节严重,足以构成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司法解释对该罪名的理解和适用是非常重要的,需要深入探讨和了解。

第一步,理解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多人行为;2)在公共场合或私人场所内;3)互相打击、冲撞等方式实施打斗;4)给他人身体、财产造成损害;5)情节严重,足以构成行政拘留以上处罚。

在具体情况下,如果以上要件均满足,则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第二步,了解聚众斗殴罪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危害性。

聚众斗殴罪的法律意义在于,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

而其危害性在于,聚众斗殴行为容易引发血案,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社会动荡等情况,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第三步,深入探讨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和刑事处罚。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的要件:人数的多少,打斗的地点,以及行为的严重程度。

而聚众斗殴罪的刑事处罚主要是依据具体情况把握情节轻重,一般情况下可处以行政拘留三天至十五天的处罚。

第四步,指出聚众斗殴罪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范围。

聚众斗殴罪在刑事案件中是非常普遍的罪名,在如拆迁、债务纠纷以及聚会、婚礼等场合都有发生。

在这些情况下,人们可以利用聚众斗殴罪的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需要避免自己被卷入其中。

综上所述,聚众斗殴罪是一种对社会、对他人、对自己都具有非常不良影响的行为,因而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的法律解释和适用,以保持社会的稳定和谐。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应当注意自己的行为,不要盲目聚众打斗,从而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同时,在遭受聚众斗殴的恶劣情况下,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聚众斗殴罪主体若干争议问题探究

聚众斗殴罪主体若干争议问题探究

感 情很 深 , 的人 夫 妻感 情 很好 , 的人 最 能 听进 自己上 司 的 稳 打稳 扎 , 有 有 逐步 剥其 伪装 , 消 其 自以为 是 、 谋 深算 的心 理 。 打 老 话 或对 某 个 同事 、 友 特 别信 赖 等等 。 们 只有 找 到他 们 的这 朋 我 使 其 交代 自己 的 问题 。 2 对 女性 被 讯 问对 象应 注 意 打感 情 牌 。对 她 们 的讯 问 , 、 应 讯问中, 应注 意 在 言语 上 不 能打 击 其 自尊 心 , 充 分 激发 其 家 要 些 感情 “ 点 ” , 能在 讯 问中对 症下 药 , 触 后 才 引起 “ 鸣 ”最 终促 耐 心细 致 , 共 , 并抱 有 一 定 同情心 , 感化 的力 量 渗透 到她 的 内心 。 把
事业 遭 打击 等 妨碍 供 述 的不 良想 法 。总 之 行 情 感 的“ 擦 ” “ 发 ”才 能 达 到事 半功 倍 的 效果 。比如有 其 害怕 家庭 受牵 累, 磨 和 触 , 我们 讯 问员应 具 备较好 的说理 能力 和耐 心 , 的 人特 别 疼 爱 自己 的子 女 ( 或某 个 子 女)有 的人对 自己父 母 的 对 中老年 受 审对象 , ,
体 问题 方 面 。本 文 拟 以案 例入 手 , 对 司法 实 践 中对 于 聚众 斗 针
数 不 少 。如 不满 I 岁 的行 为 人在 聚 众 斗殴 中起 组织 、 划 、 6周 策
指 挥 作用 , 由于无 刑 事 责任 能 力 ,自然 不 能认 定 为 本罪 的 首要
殴 罪 主体 认 定 的争 议 问题 , 出 自己的一 些 看法 , 提 以期有 裨 于
聚众斗殴罪主休若 干争议 问题探 究
口 秦 爱榕
罪集 团 或者 聚众 犯 罪 中起 组 织 、 策划 、 挥 作用 的 犯 罪分 子 。 指 ” 具 体到 聚众 斗殴 罪 中 , 是指 在 聚众 斗 殴 中起 组织 、 划 、 挥 就 策 指 作用 的 组织 者 、 策划 者 或 者指 挥 者 。那 么 , 是否 只 要 有聚 众 斗 殴犯 罪 , 一定 有首 要 分子 呢 ?对 此 , 学 者提 出“ 聚众 犯 罪 就 有 在

聚众斗殴案件引发的若干思考

聚众斗殴案件引发的若干思考

Lo gal Sys t em A nd Soci ot y堡垒!圭塾金!!!!堡型!!叠豳蟹塑圜聚众斗殴案件引发的若干思考许岳平摘要当前,聚众斗殴案件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

随着上海外来人口的不断增加,社会上聚众斗殴案件也时有发生。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捡法三家对该罪的主体认定,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等问题认识不一致,致使一部分该打击的犯罪没有得到及时打击,不但放纵了犯罪,影响了地区的社会治安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带来了不利影响。

本文拟从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说开去,结合现有法律规定,探究立法本意,对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打击此类犯罪作简要探讨,以利于今后执法部门更有力地打击犯罪。

关键词聚众斗殴主体未遂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71—02一、相关法理问题的探讨(一)聚众斗殴罪的主体特征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是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

其特征是: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是社会公共生活安定宁静的状态。

第二。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

所谓聚众,即纠集多人,所谓斗殴,是指双方进行的暴力攻击或殴斗(包括徒手斗殴)。

第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但根据《刑法》第292条第1款的观点: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斗殴的分子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四,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由此必须明确三个问题:1.聚众斗殴的主体数量是单方而不应是双方。

聚众斗殴的多人是指纠集3人以上的打架斗殴。

三个人以上应理解为斗殴的一方人数,不应理解为斗殴双方或多方人数之和,理由如下:其一,从立法机关设立该罪的本意来看,聚众斗殴具有与其他犯罪行为不同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

这种大规模的持械进行的斗殴,不仅参加的人数多,而且双方都有~定的准备,带有刀枪棍棒等凶器,极易造成一方或双方的人身伤亡,甚至会造成周围无辜群众的伤亡或财产损失,限定主体数量主要是为了将该犯罪行为同一般斗殴性质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罪相区别,否则极易造成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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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聚众斗殴罪的若干问题探讨作者:娄全田安家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7期摘要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已经运用和实践了20多年。

聚众斗殴罪已成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犯罪,特别是我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聚众斗殴罪的认定出现了众多的疑难问题。

作为1997年《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犯罪罪名,聚众斗殴案件案发率高,社会危害巨大。

但是,1997年《刑法》仅以简单犯罪的形式对聚众斗殴罪作出了规定,对该罪规定过于简单,该类案件在构成要件的理解、法定情节的认定等诸多方面一直都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最高检、最高法并未就此出台司法解释,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法律适用存有若干争议,相似案件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更是举不胜举。

关键词聚众斗殴正当防卫实务认定作者简介:娄全田、安家莲,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9.257(一)案情概述案例一:张某与陆某是某市有名的当地“大哥”,某天中午张某的手下某甲在饭店吃饭时与陆某手下某乙发生口角,随即动起手来。

因为某甲寡不敌众被某乙等人痛打一顿。

张某得知后非常生气,认为陆某不给自己面子,太欺负人,于是决定要给某甲报仇,教训一下陆某,争回这口气。

当天傍晚张某派人给陆某送去一份“挑战书”,约陆某晚上十二点在某夜总会一决高下,当天晚上张某、陆某各自带领自己的小弟携带棍棒来到约定的夜总会,双方见面便拼杀起来,直到附近群众报警,警察赶到才制止战斗。

过后,两边人员均有受伤。

(二)聚众斗殴罪的客体1997年《刑法分则》在第六章第一节中规定了聚众斗殴罪,既然立法者将聚众斗殴罪列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因此,应认为该罪的犯罪客体应为社会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的主要的损害目的不是特定的个人或特定的公私财富,而是因为行为人公开藐视社会纲纪和社会公德,公开向社会挑衅,破坏公共秩序。

(三)主观要件——斗殴故意聚众斗殴罪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性,为了争强斗狠、寻求刺激,公然藐视国家法律與社会公德,故意引起摩擦矛盾,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本案中张某和陆某纠集人员约架的行为便具有明显的斗殴故意,公然向社会、向国家法纪法规挑战,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

(四)客观要件——聚众行为刑法学界通说对“众”的理解为三人及三人以上,就有学者发出斗殴双方是不是均要求达到三人及三人以上的疑问,既然该“众”包含了首要分子,同时也包含了积极分子,是不是首要分子与积极分子不应算入三人之中,针对这一观点,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聚众是聚众斗殴罪成立的条件之一。

但是聚众斗殴罪的成立,不要求斗殴双方人数都聚集三人以上,只要是斗殴双方中的一方达到三人或三人以上就属于“聚众”,就符合了聚众犯罪的基本特征,至于方是否达到三人不用再做考虑,因为这已经改变不了聚众犯罪对社会已形成的客观威胁,也就满足聚众斗殴罪中“聚众”这一客观条件,最终成立聚众斗殴罪。

本案中二人的蓄意行为,二人作为斗殴的组织者,并且是首要分子,所以二人均构成了聚众斗殴罪。

(一)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节我国刑法对聚众斗殴罪单列出了四种加重情节情形,对于该加重处罚的情节应如何理解,具体分析如下:1.多次聚众斗殴情形关于多次聚众斗殴这一加重情节对“多次”一词1997年《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过多的说明,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答案,但我国刑法中关于相似罪名可以作为类似规定的参考,如多次抢劫罪、多次携带他人非法跨越国境罪、以及多次聚众淫乱罪,多次一词都可以理解为三次或三次以上。

因此,根据对于刑法和刑法体系的用语习惯,“多次”被解释为三次或三次以上符合刑法有关规定。

因此,聚众斗殴中的“多次”被解释为与人们的表达习惯相一致的三次或三次以上较为妥当。

对“多次”一词的认定引发了新的争议,即多次聚众斗殴中的多次要不要要求行为人之前的行为均成立聚众斗殴罪;之前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是不是就达不到论述的“多次”,关于此种疑问便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赞同者的观点是如果对行为人适用多次聚众斗殴这一加重情节,就要求行为人此前的行为成立聚众斗殴罪。

反对者的观点是对行为人适用多次聚众斗殴这一加重情节不要求行为人之前构成聚众斗殴罪。

但现实一般情况则是行为人大多数都是一般参与者,聚众斗殴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一般参与者并不适用于本罪处罚,行为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条件,也就不可能适用加重情节的量刑范围。

如果对聚众斗殴的一般参与者不加以处罚,仅对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处罚,这样只会对一般参与者形成一种放任态度,不利于对社会起到警示作用。

两种观点相比较,反对者即认为多次聚众斗殴不要求行为人之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观点更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本意与实践操作。

2.聚众斗殴人数规模情形聚众斗殴罪的第二项加重情节为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该情节包括三个方面。

根据字面意思可以理解为人数多、规模大、影响恶劣三方面。

目前根据刑法学说中关于这三项是符合其中的一项就可认定加重情节还是同时满足上述三项才能认定加重情节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而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解释。

根据刑法类似法条的规定,结合本罪的实际情况,本罪加重情节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三个方面相互关联,相互影响。

只有完全具备上述三项条件才能认定该加重情节。

根据实务案例与相类似刑法规定,应当从社会秩序和社会群众两方面来认定,从社会秩序层面来说确实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生活与生产;从社会群众层面来讲,使群众心理感到恐慌。

能够达到上述程度,便可以认定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最终可以使用该项加重情节处罚。

3.聚众斗殴场所情形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是聚众斗殴罪加重情形的第三款,目前对于交通要道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根据百度百科的理解交通要道是指交通运输的主要、重要的道路。

但谈论该名词不能仅从字面意思上去理解,还要从立法者的角度去思考问题,本项作为聚众斗殴罪的一项加重情节,仍需要考虑后半句话的意思,即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公共场所与交通要道的人流量往往都比较大,一旦发生突发情况受害范围往往都比较大,主要是更容易对社会群众造成心理压力,影响社会秩序。

所以本项加重情节的关键点不在与行为人是否在公共场所和交通要道斗殴,而在于是行为人斗殴的行为否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4.持械聚众斗殴情形持械聚众斗殴在刑法学术上争议的焦点在于关于此处的械应该如何认定,对于械的认定问题,应该严格把握,不能认为行为只要持物就就使用该加重情节,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使用器械斗殴,若行为人具有持械斗殴的故意并携带器械到现场,但因为自身原因没有使用器械或者所带的器械根本无法使用,或者在没有风险的情况使用,便不能认定行为人持械。

只有在随身携带器械并在斗殴时使用或行为人在斗殴现场临时寻找器械并使用这两种情况下才可认定为持械,才考虑适用加重情节处罚。

(二)“积极参与者”与“一般参与者”的界定1.案情概述案例二:小A因琐事被小B殴打,后小A不服,纠集朋友张三、李四等十余人,携带小A、张三准备好的棍棒乘坐王五驾驶的汽车来到小B住处。

但小B碰巧不在家,在得知小A带人寻仇后小B便通知朋友马六等人过来帮忙,并对其嘱咐说:“不用慌,咱们先和他谈,谈不到一起再和他们打”。

后双方在路上相遇发生互殴。

打斗过程中,A方的李四帮忙传递棍棒,未参与打斗。

2.关于“积极参与者”与“一般参与者”的界定和看法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认为直接参与到斗殴过程中并起到一定作用的人员为积极参与者,关于“积极参与者”的认定应包含两个方面,既要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轻重进行判断,也要结合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作用大小来判断。

上述案例中,李四传递器械的行为与后来双方造成的多人受伤存在因果关系,虽然李四没有参加这场斗殴,但他也应当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王五运送小A一方到现场的行为,看似为积极参与,但其仅是为参与斗殴者提供了便利条件,并不直接作用于聚众斗殴本身,不能说行为人乘坐公交车到达约定地点准备斗殴,就认定公交车司机为“积极参与者”,这显然不合理,所以王五不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积极参加者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积极参与斗殴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协助首要分子做好聚众斗殴罪的组织、策划、指挥,而不直接参与斗殴;为了壮大势力,拉拢、唆使他人加入。

而对于本人未直接参与斗殴,仅是在首要分子的吩咐下,提供交通工具、凶器,则不属于积极参加者。

(三)聚众斗殴罪中正当防卫的认定1.案情概述案例三:周某与吴某因在餐馆吃饭产生摩擦,相约明日在公园一决高下。

吴某第二天便纠集郑某等十余人携带木棍来到相约公园准备决战,周某也纠集了王某、高某等十余人准备应战,因为周某不清楚吴某会纠集多少人,便派王某、高某去约定的地点打探情况,并且叮嘱二人不要与对方产生摩擦。

王某与高某便提前到达约定的公园,藏在树后打探情况,发现吴某一方气势汹汹,而且还携带木棍。

二人打探完情况后准备回去是被吴某一方人员发现,吴某一行人便对王某、高某展开围攻,拳打脚踢。

王某情急之下捡下地上的砖块,一通乱挥,正好砸向郑某的头部,此时高某趁机向周某打电话求救,周某接到信号后急忙赶到现场,待周某来到现场后接到群众举报的民警也正好来到现场,将周某、吴某二十余人抓获,经查郑某为重伤;王某与高某均为轻伤。

2.正当防卫的认定我们可以看出本案的争议焦点难点是周某一方王某、高某前去公园打探情况与吴某一方产生斗殴行为应如何看待。

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出发来分析案例,从周某的角度出发来看,其目的只是希望通过王某、高某了解一下对方的情况,此时的周某缺少与对方立即展开互殴的心态,可见周某并不想直接展开斗殴行为。

王某、高某很有可能将带来了对方几十人或上百人的消息,周某也会考虑己方与对方力量相差悬殊甚至也有可能放弃此次斗殴行为。

而本案的事实是王某、高某一直躲在公园的树后,并未有与对方产生摩擦,引起斗殴的起因是因为王某、高某撤离时被吴某一方发现遭到围攻。

王某、高某与对方发生斗殴也是周某没有意料到的,因此对于王某、高某的行为不能联系周某认定为共同犯罪,三人是两种行为,应当区别看待。

况且因为民警的及时赶到,周某并没有真正与对方展开互殴,其行为也只能认定为犯罪预备,并未进入实行阶段;从王某、高某的角度来看二人基于打探情況的目的来到现场,并不想惹事生非,之所以后面与吴某一方展开斗殴行为并非自愿,是迫于形势而采取的手段。

对此应区分二人此时的打斗行为与聚众斗殴的互殴行为,王某、高某与吴某一方产生打斗是迫于形势不得已的行为,前面我们说此次打斗是因为王某、高某撤离时被吴某一方发现遭到围攻,主观上王某、高某没有斗殴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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