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分支机构可用于规避津巴布韦本土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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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津巴布韦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在津巴布韦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在津巴布韦开展业务,而无需在津巴布韦注册设立当地公司。

设立上述外国分支机构需要得到司法部和公司注册处的批准,并提交以下文件:
表CR18(一系列文件)
母公司注册登记文件
母公司注册登记文件在津巴布韦驻母公司所在国大使馆或者所在国公证处进行公证
如果上述文件为外文,附上相应翻译件
表CR14(公司主管或代表)
表CR6(该分支机构在津巴布韦的实际地址)
申请费520美元
经司法部部长批准后,公司注册处将出具外国分支机构登记证。

该外国公司需要保存间隔期不超过12个月的交易记录,并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年度财务报表。

如果该外国公司为控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其集团公司的财务信息也需要提交。

论坛提示:外国分支机构可用于规避津巴布韦本土化政策,但需视公司具体业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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