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安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5.07.03
•【字号】浙水办建〔2015〕21号
•【施行日期】2015.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水办建〔2015〕21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水明发〔2015〕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各市水利局、厅属有关单位将《通知》转发至所辖县(市、区)和各在建、已建水利工程单位,督促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同时,要进一步按照我厅《关于加强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4〕13号)、《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水建〔2015〕8号)要求,切实抓好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和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
二、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工作。切实做好专项督查,是落实《通知》中“专项行动”的有力举措。要根据《关于开展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浙水安办〔2015〕3号)要求,我厅于6月份组织专家对部分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和指导,下半年我厅还将组织两批次督查工作。各地应按照专项督查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对本级在建重点水利工程进行督查。
三、抓好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结合《通知》中对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通过组织抓好安全生产知识网络竞赛、责任状评比、微信助力安全月和好新闻评选等活动,有效提高全体水利职工安全意识,形成全民关注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各市要进一步按照《关于加强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延期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5〕6号)要求,积极开展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延期培训与考核工作,加强对属地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抓好当前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抓好当前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
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建[2015]2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11.19
【实施日期】2015.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抓好当前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水建〔2015〕26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2015年11月13日晚22点50分左右,丽水市莲都区雅溪镇里东村发生山体滑坡,造成了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深刻吸取教训,有效防范水利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引以为戒,高度重视
当前,我省水利建设正处于冬春修施工高峰期,大多数工程涉水靠山。由于前期我省持续降雨,山体土壤含水量已处于饱和状态,再遇大风大雨天气,高边坡、挡土墙、深基坑、围堰、隧洞等坍塌的危险增大,高大模板、建筑工地塔吊、脚手架等发生倒塌的
可能性增大。据气象部门预报,未来一段时间,我省仍将以降雨天气为主,各地、各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的态度,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防安全生产事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钱塘江等主要江河堤防建设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钱塘江等主要江河堤防建
设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1.03.22
•【字号】浙水河[2011]8号
•【施行日期】2011.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钱塘江等主要江河堤防建设工程
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浙水河〔2011〕8号)
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强塘固房”工程的总体部署,我省钱塘江等主要江河干堤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小流域堤防加固全面有序推进,为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11年,我省各有关市、县(市、区)已抓紧开展江河堤防加固建设的前期工作和年度计划开工项目的准备工作。目前,申报列入“强塘”工程2011年度第一批实施计划的约26公里的干堤加固项目都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部分已开工或将在近期开工。同时,列入2009~2010年建设计划的干堤加固、小流域堤防加固及20个中小河流治理试点项目部分仍处于施工阶段。针对我省将进入汛期和河道治理在建项目点多、面广、任务重、工期紧及工程防汛面临形势复杂等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钱塘江等主要江河干堤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小流域堤防加固在建项目安全度汛工作,确保人员和工程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在建堤防项目安全度汛重要性的认识。今年既是建党九十周年,又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河道堤防建设是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强塘固房”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建设重点,做好在建堤防建设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堤防建设管理各有关部门、各参建单位要认真把握度汛安全与进度的关系,把安全度汛和工程质量、进度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以安全度汛保质量、促进度,以质量进度保度汛安全。不能为赶进度放松防汛警惕性,要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准备,在主汛期施工的堤防建设项目,要牢固树立进度绝对服从防汛安全的观点,提高做好安全度汛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
相关信息交叉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办建[2014]1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4.10.17
【实施日期】2014.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交叉检查的通知
(浙水办建〔2014〕18号)
各市水利局:
我厅于3月下发《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集中检查的通知》(浙水建〔2014〕9号),根据前期检查情况和全省各市建设处长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交叉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主要内容
本次交叉检查是针对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集中检查开展后,以地市为单位进行的相关信息交叉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1.在建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到位、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人员是否存在挂靠,合同履行是否到位。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2.04.13
•【字号】浙水建[2012]18号
•【施行日期】2012.04.13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防汛抗旱
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浙水建〔2012〕18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抓好水利“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确保汛期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汛前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水安监〔2012〕119号)要求,定于2012年4月至6月期间开展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坚持落实责任、坚持依法治理,强化队伍建设和技术进步、强化应急处置、强化基础建设、强化安全管理和强化行业监管(以下简称“一树立、三坚持、五强化”),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进一步促进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全面排查治理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落实水利设施各项度汛措施,提高水利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水利安全生产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范围为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设施。重点是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和水文测验等领域,以及近年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三、检查主要内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4.02.08
•【字号】浙政办发〔2024〕5号
•【施行日期】2024.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4〕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表》《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服务保障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2月8日
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
实施计划
为深入实施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抓紧抓实项目建设各项工作,以高质量项目支撑高质量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增强投资对稳增长优结构的关键作用,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主要目标
(一)投资总量保持合理增长。确保2024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左右。
(二)投资结构不断优化。确保2024年全省民间投资增速、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2023年有所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制造业投资以及生态环保、交通、能源和水利投资增速均快于面上投资增速。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试行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全过程动态管理平台的通知-浙水建〔2018〕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试行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全过程动态管理平台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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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试行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全过程动态管理平台的通知
浙水建〔2018〕3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去年我厅以姚江上游“西排”工程为试点,探索建立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全过程动态管理平台,将业主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各环节信息和工作记录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平台试行以来,在规范和落实质量行为、安全与进度控制、资金管理、信息畅通、作业流程监管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促进了项目建设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和阳光化”,得到了参建各方的一致认可。
质量是水利工程的生命。当前,全省正在奋力推进“百项千亿防洪排涝工程”,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对管理能力和规范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按照全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重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争创优质工程,确保工程质量经得起检查和时间检验,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重大水利建设项目中试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试行项目建设管理平台是贯彻“要讲速度,更要保质量和安全”工作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创新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方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是规范建设管理行为,依法依规落实参建各方建设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的重要抓手;也是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和失职渎职风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2]48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水建〔2012〕48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今年以来,我省已经发生4起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扎实推进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十八大胜利召开和中秋国庆节日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当前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从组织领导、管理措施、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检查督促、事故查处等方面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把“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确保不发生伤亡事故。
二、巩固“打非治违”成果,深入开展大检查大整治活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巩固“打非治违”成果,按照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水建〔2012〕29号)要求,继续严厉打击水利行业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安全生产秩序,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逐步完善“打非治违”的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
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3.06.07
•【字号】浙水建[2013]35号
•【施行日期】2013.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
规则》的通知
(浙水建〔2013〕35号)
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履行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能,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做好我省水利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研究,特制定《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13年6月7日
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0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机关处室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规定>的通知》(浙水人〔2010〕2号)和《关于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浙水人〔2010〕1
号),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为进一步明确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规范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强化行业安全监管,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进一步减少一般安全事故,保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为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5.03.27
•【字号】浙水计〔2015〕8号
•【施行日期】2015.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的意见
浙水计〔2015〕8号厅属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深化推进我省“五水共治”水利工作,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水规计〔2015〕10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目标
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是综合反映水利建设进度的重要指标。当年安排的中央水利投资计划中,列入国家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项目年度中央投资计划完成率在年底前要达到90%以上,其他水利工程年度中央投资计划完成率在年底前要达到80%以上。2014年及以往中央已下达的投资计划,力争在3月底前完成80%,4月底前完成95%,5月底前全部完成。
当年安排的省级水利投资计划完成率在年底前要达到80%以上,次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2015年全省水利计划投资490亿元,其中“五水共治”水利计划投资348亿元。
各地要按照上述目标要求,细化落实每个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倒排工期,合理从紧安排月计划进度,集中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狠抓投资计划执行,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加快推进各类项目前期工作
对列入国家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项目,舟山大陆引水三期今年8月底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朱溪水库今年底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南岸水库今年4月底前完成国家发改委立项、在今年底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要根据初步确定的中央投资计划于今年4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立即启动初步设计审批,力争4个月内完成概算核定和初步设计审批。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1]37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浙水建[2011]37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各有关水利建设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全省加强水利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水利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水利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解决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促进水利工程监理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加快水利发展改革的良好氛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程监理的重要性,明确监理工作目标
工程建设监理制是我国工程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工程管理的重要手段。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监理企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我省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监理规范性文件和监理标准框架初步形成,监理队伍逐渐壮大,通过实施监理,有效地促进全省水利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近年来,我厅组织开展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和日常的各项专业检查工作,发现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存在某些问题。特别是近期发生的几起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水利工程管理不规范、监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十分突出,亟待强化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监理制,发挥监理对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投资效益的重要作用。为此,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明确监理工作的目标。监理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工作,明确监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水保[2013]67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革的实施
意见
正文: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水保〔2013〕67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革,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根据水利部《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我省嘉兴市各县(市、区)和湖州市南浔区划入浙沪平原人居环境维护水质维护区,上述区域在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之前,本着可批可不批的一律不批的原则,停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坚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方式改革创新。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等级在水利部规定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基础上,创设水土保持登记表,推行备案制。
三、坚持各类园区整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入园企业取消水保审批的改革举措。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性建设类项目,由园区管委会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编制单位,依据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水土保持总体方案,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完成“五通一平”区域内的入园企业自行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由园区管委会统一接收,集中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1.08.26
•【字号】浙水建〔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
浙水建〔2021〕3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建设质量强国”战略,全面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
2021年8月26日
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精神,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质量责任
1.强化项目法人质量首要责任。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明确项目法人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严禁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降低工程质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期间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识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快重点水利项目建设进度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快重点水利项目建设进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浙水计[2012]10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2.10.08
【实施日期】2012.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快重点水利项目建设进度的通知
(浙水计〔2012〕109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近日,水利部召开了加快重点水利项目建设进度工作会议。会议通报了2012年中央投资安排和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目标完成情况。陈雷部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各地充分认识当前水利建设面临的形势,加快水利建设步伐,尽早建成一批重点水利工程,充分发挥水利建设对经济的直接拉动作用,要确保年底前完成5400座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6000万人口的农村饮水安全、2209条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三项建设任务。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加快水利工程建设。王建满副省长在会议情况汇报上批示:
“水利建设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领域,是扩大有效投资的重要载体,在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增后劲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省洪涝灾害频发,水利建设任务十分繁重。省水利厅要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部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由厅领导带队,分地区对进展滞后的项目逐项研究,分析原因,落实措施,加快推进项目进度,掀起今冬明春水利建设热潮,确保完成年度水利建设任务,为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目前,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总体进展基本顺利,1-8月累计完成投资220亿元,占年度投入计划的67%。但仍有一些水资源保障工程、防洪排涝骨干工程、滩涂围垦等省重点工程前期工作协调不力,推进缓慢;在建的部分重大水利工程由于政策处理不及时,地方建设资金筹措落实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建设进度滞后,严重影响了全省总体年度建设目标的实现。按照“强塘”工程责任书签订的目标任务,今年年底责任书内项目要全部完成,但个别项目进度慢,还在前期筹划准备阶段,甚至建设内容不明确,相关地方也未引起足够重视。中央已经明确要求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07.06.08
•【字号】浙水人[2007]48号
•【施行日期】2007.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
项行动的通知
(浙水人〔2007〕48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7〕68号)和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水明发〔2007〕8号)精神,为全面排查我省水利行业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现结合我省水利行业特点,提出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切实落实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影响水利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度汛,促进安全生产与水利的同步协调发展。
二、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对象和范围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农村水电、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科研实验、水利旅游、后勤服务和综合经营等领域以及近年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重点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和落实情况;施工、生产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事故应急预案制订和救援演练情况;职工和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和遵章守纪情况;特种作业和重要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通过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以及小水电工程等项目违规建设的治理情况等。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1.07.29
•【字号】浙水建[2011]36号
•【施行日期】2011.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水建〔2011〕36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各有关水利水电施工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2004〕168号),我省自2004年开始组织开展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对提高全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人员素质,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发展改革的决定〉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安监〔2011〕17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0〕348号),对加强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严格执行安全准入条件,积极营造加快水利发展改革的良好氛围,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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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省重点水利建
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浙水安办[2015]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06.10
【实施日期】2015.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
通知
(浙水安办〔2015〕3号)
各有关市水利局,厅属有关单位,厅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全面落实2015年全国水利安全监督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省重点水利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水建〔2015〕8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5〕13号)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浙水建〔2015〕15号)等通知,经研究,决定于6月12日至26日开展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同时,对省厅直管水利运行工程进行督
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5年6月12日至26日。
二、督查范围与内容
督查地区:杭州、嘉兴、湖州、舟山、台州。
厅直属单位:钱管局、工程局
督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消防专项治理情况(落实《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水安办〔2015〕1号);
3、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4、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5、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
督查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内容: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制定、落实以及自查情况;
2、汛期水利安全生产自查情况;
3、“安全生产月”活动宣教、培训、演练等情况;
4、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到位情况(含施工企业专(兼)职安全师资配备和开展企业内部培训情况)等。
三、督查分组
第一组,厅安委办负责,督查地区与单位:厅直属单位、湖州。
第二组,厅建设处(安监处)负责,督查地区:杭州、嘉兴。
第三组,省质监中心负责,督查地区:舟山、台州。
每组配备两名专家,由厅安委办联系落实。
四、督查方式
督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厅直属单位:采取听汇报、查安全台账方式。
督查工程: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让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形式。检查现场和安全台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求立即落实整改,并将问题和隐患反馈给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填写相应表格。专家现场对检查问题进行反馈,并对有关安全工作进行指导。
五、有关要求
1、各督查组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由处室(部门)主要领导带队。每个市至少选取两个省级水利重点工程。
2、随机抽取在建项目,具体时间由各个督查组组长决定,并联系专家、被督查地区和单位。
3、各督查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个严禁”等规定,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自觉加强廉政建设。
督查结束后,请各组于6月30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告(含督查附表,见附件1、2、3)交厅安委办。
附件:浙水安办〔2015〕3号附件
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10日
附件1
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表(在建工程)
工程名称:检查日期:2015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