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优先权使用的七种情况
优先权制度
优先权制度优先权制度是指在某种情况下,有权在其他人之前享有某种特权或权益的制度或规定。
在现代社会中,优先权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包括经济、法律、教育等。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能够保障个人的权益,还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首先,优先权制度能够确保个体的利益得到保障。
在经济领域中,持有专利权、著作权等的个体可以享有特定期限内的独家经营权或使用权。
这种制度使得人们愿意进行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
此外,优先权制度还可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例如优先购买权能够保障原业主在房屋销售时获得有利的交易条件。
其次,优先权制度能够提高社会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法律领域中,对于优先权的保护能够确保各项权益的平等和公正。
例如,优先受理重大案件、优先给予弱势群体救助等举措,使得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此外,在教育领域中,学生按照成绩优先录取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同时也能够保障社会公平,使得优秀的学生能够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
此外,优先权制度还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明确优先权的规定能够避免资源的浪费和争夺。
例如,预留优先购买权给予土地农民能够保护农民的权益,并稳定农村社会秩序。
此外,对于特殊群体的优先权保护,例如残障人士享受公共交通优先座位等,能够减少社会的不公平现象,维护社会的和谐。
然而,优先权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如何确定优先权的具体标准和范围是一个难题。
在不同的领域中,优先权可能有不同的定义和限制,容易出现法律解释的混乱和不公平情况。
其次,优先权的实施可能引发其他权益的冲突。
例如,在土地征收中,农民的优先购买权可能与城市化发展的需要产生矛盾。
因此,需要对优先权的实施进行谨慎的权衡和平衡。
综上所述,优先权制度在保障个体利益、提高社会效率和公正性以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施优先权制度时,需要注意确定具体的标准和范围,同时要平衡各项权益之间的冲突。
专利申请的国内和国际优先权的要求
专利申请的国内和国际优先权的要求专利是一项技术创新的成果,对于创新者来说具有极高的价值。
为了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国家和国际社会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其中,专利申请的国内和国际优先权是保护创新者权益的重要机制。
本文将介绍国内和国际优先权的概念、要求和申请流程。
一、国内优先权国内优先权是指在同一国家内,对于同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如果在一定时限内进行后续申请,可享受之前申请日的优先权。
这一机制的目的在于保护在同一国家内创新的优势地位。
首先,国内优先权的要求是申请日、申请人和申请内容的一致性。
即新申请的专利内容必须与之前申请的专利一致,并且申请人也必须保持一致。
其次,国内优先权要求在确定有效期内进行后续申请。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国内优先权的有效期为12个月。
在这12个月内,创新者可以选择在更高级别的专利申请中享受此项优先权。
最后,通过提供原始专利申请的信息,可以证明与后续申请有国内优先权的关联性。
这一证明方式通常是将国内优先权声明写入后续专利申请的文本中。
二、国际优先权国际优先权是指在同一国家以外的其他成员国,对于同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如果在一定时限内进行后续申请,可享受原始申请日的优先权。
这一机制的目的在于鼓励创新者在不同国家间申请专利。
国际优先权的要求与国内优先权类似。
首先,申请内容必须与之前申请的专利一致,并且申请人也必须保持一致。
其次,国际优先权的有效期为12个月,也即是在申请专利的一年内可以选择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此一项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的申请流程一般为:在原始申请后的一年内,向所需申请国的专利局提交优先权申请并支付相应费用。
申请人需要提供原始申请的相关信息,以验证优先权的合法性。
需要注意的是,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可以同时享受。
创新者可以在同一国家内的申请中享受国内优先权,在国内优先权到期后,仍然有12个月的时间来选择在其他国家内享受国际优先权。
总结起来,专利申请的国内和国际优先权是保护创新者权益的重要机制。
国内优先权使用的七种情况
国内优先权使用的七种情况关键词:国内优先权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称之为国际优先权。
或者,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也称之为国内优先权。
但是目前很多企业甚至一些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对于优先权的认知程度还不够,对于如何恰当的使用优先权制度还不够清楚。
而实际上,申请人如果对优先权的制度认识清楚,操作得当,将对自身专利的申请、布局以及战略制定带来灵活的操作空间。
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工作实践,以实际案例阐述说明了专利国内优先权使用的七种情况。
Case1:为了节约成本,将符合单一性的多个案件合并到一个案件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请中,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规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例如,申请人在同一个发明构思下,先后申请了三个案子A,B和C分别保护的是某某产品的配方、制备方法及其使用方法。
如果这三个案件后期陆续提实质审查,则需要缴纳三份实质审查费。
且如果后续A,B,C陆续被授权时,则每年还需要缴纳三个案件的年费。
出现上述情况时,为了达到节约成本的考虑,申请人可以在A,B和C申请的一年内,以与A,B和C 相同主题提出一个案件D,分别向A,B和C提出国内优先权请求。
则按照优先权的制度,则A,B和C会被视为撤回,只保留一件申请D,后续的审查和授权只需要维护一个案件的费用即可。
Case2: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类型的转换按照专利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本国优先权的合理利用情形及申请注意事项
本国优先权的合理利用情形及申请注意事项一、本国优先权的由来。
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 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
[1]优先权原则的制定为缔约国的国民在其他缔约国获得专利保护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此后,为了使得本国申请人也同样能够享受到优先权的惠益,各国专利法相继确认了本国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制度的建立,使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外国申请人,而是进一步扩大适用到本国申请人。
我国专利法中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此即称为本国优先权。
二、合理利用本国优先权的常见情形。
本国优先权作为为本国申请人开通的一条便利之道,申请人应当如何合理利用呢?以下介绍一些常见的合理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获得便利的情形。
(1)多项专利申请合并为一项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费用以及后续的专利权维持费用对申请人来说是一笔较大的支出,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前提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的在先申请合并为一件在后申请。
通过这种方式,申请人可以大大减少所需要缴纳的专利费用。
(2)某种程度上延长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为申请日起十年,均为自实际申请日起算,而当申请人提出在先专利申请与在后申请的时间间隔内,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申请人可以享有对抗第三人的一些权利[3],因此申请人通过提交本国优先权,可以将发明创造的保护期限在某种程度上延长一年。
(3)重新选择专利申请类型。
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类型转换,例如,在后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要求在先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从而获得更加稳定的专利权和更长的保护期限。
法律规定优先权的情形(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优先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特定主体享有的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的权利。
优先权是法律为了保护特定利益而设定的,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属性。
本文将探讨我国法律规定中优先权的情形,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
二、优先权的概念及特征(一)优先权的概念优先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的权利。
它通常表现为在权利行使顺序、权利实现条件、权利范围等方面优于其他权利。
(二)优先权的特征1. 法律性:优先权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力。
2. 特定性:优先权只适用于特定主体和特定情形。
3. 公益性:优先权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4. 优先性:优先权在权利行使顺序、权利实现条件、权利范围等方面优于其他权利。
三、法律规定优先权的情形(一)债权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知识产权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就专利实施许可、专利转让等事项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著作权人有权就作品的使用、转让等事项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
(三)婚姻家庭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有继承权。
(四)劳动权益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享有优先就业权:退役士兵、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应当优先安排女职工、哺乳期妇女、未成年工、残疾人等特殊劳动者。
(五)税收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优先于其他债权。
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是指在国际专利申请的国家阶段或在国内外其他国家的专利申请中,优先以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日本国内初步审查合格的申请文件(简称“优先权文件”)申请为该专利的申请日的一种权利。
申请人通过申请国内优先权可以享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优势:1.优先权日期:申请人在国内优先权申请日的1年内,可以在国际专利申请PCT阶段、在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时,享有在该国申请专利的优先权日期。
这意味着在同样的发明创造被他人在同一个国家申请之前,申请人可以提前一年提交自己的申请,从而避免与他人争夺同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3.优先受理:国内专利申请在初步审查完成后,可以优先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相比其他类型的专利申请,优先受理会缩短审查周期,使申请人能够更早地获得专利权。
申请国内优先权的相关规定如下:1.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可以是中国居民、中国企事业单位、外国的常住在中国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
2.申请要求:申请国内优先权文件必须是在中国递交的有效申请文件,包括规定要求的申请文件和费用,以及与国内优先权文件相关的描述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
3.申请期限:申请国内优先权的期限是自国内初步审查合格的申请文件递交之日起12个月内,逾期将无法享受国内优先权。
4.文件格式:申请国内优先权的文件格式应符合专利局的要求,如纸质文件、电子文件等。
5.证明文件:国内初步审查合格的申请文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草案和摘要、申请费缴纳证明文件等。
在申请国内优先权时,申请人需要在国内优先权文件及时递交,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申请人还需要留意国内和国际专利申请的时间节点,以充分利用国内优先权带来的优势。
最后提醒申请人,虽然国内申请优先权可以带来便利和经济效益,但仍需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和需要来判断是否申请国内优先权。
专利申请的国内外优先权
专利申请的国内外优先权
专利申请的国内外优先权是指在国内首先申请专利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在国外申请同样的专利,并享受与国内申请日相同的优先权。
优先权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发明人在公开技术之前有充分的时间去决
定是否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
优先权期限一般为12个月,在这个期限内,申请人可以使用国内申请日享有的优先权在国外申请同样的专利。
通过优先权,申请人可以享受以下多个好处:
1. 在专利审查上,国际、外地局会优先审查申请人以前申请的同样
专利。
这有助于快速获得专利权。
2. 在处理相同技术领域的其他专利申请时,优先权可以被用于证明
申请人在优先权日期前已经公开了相关技术,从而防止他人在此期限
内申请同一技术的专利。
3. 优先权可以增加技术的商业价值,方便申请人在国内外不同市场
上推广专利技术,扩大商业影响力。
需要注意的是,优先权的适用范围是根据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来确定的。
在申请国外专利时,需要在规定
的期限内向相关国家或组织提供国内申请专利的资料和文件,以获得
优先权的权益。
总结来说,国内外优先权使发明人可以在适当的时间内在国外申请专利,并享受与国内申请日相同的优先权,从而提高专利申请的速度和成功率。
国内优先权使用的七种情况
国内优先权使用的七种情况优先权是指在同一申请的国际申请或在可享有优先权的国内申请之间,以前申请的日期为基准,使后申请享有优先权的权利。
在国内申请中,以下是七种情况下可以使用优先权:1.同一发明在国内优先申请:当申请人在国内申请发明专利后,如果在一年内要在国外申请同一发明专利,就可以享受到国内优先权。
这就意味着,如果在申请国内专利的同时提交了国外申请,国内专利的申请日期就可以作为国外申请的优先权日期。
2.同一实用新型在国内优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现有技术的改进或创新,比发明专利的标准要低。
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使用与发明专利类似。
3.同一外观设计在国内优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外观造型进行保护。
如果申请人在国内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就可以在一年内在其他国家申请同一外观设计,享受国内优先权。
4.同一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在国际申请:国内优先权也可以用于国际专利申请。
当申请人在国内申请了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后,可以在一年内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的国际申请程序,将国内申请的日期作为国际申请的优先权日期。
5.同一外观设计的后续国内申请:如果申请人已经在国内申请了一些外观设计的专利,又对该设计进行了改进或者创新,在一年内可以在国内提出后续申请,享受到原有外观设计的国内优先权。
6.申请人在先申请外国同一发明的优先权:当申请人在外国已经申请了一些发明专利后,在六个月内可以在国内提出相同发明的申请,并以外国申请为优先权申请。
7.多国优先权:当一个国家的申请人在多个国家申请同一专利时,可以以较早申请的国家的申请日期为优先权日期,并在申请其他国家专利时使用该优先权。
总结来说,以上七种情况是国内优先权使用的主要情况。
这些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通过先申请国内专利来享受一年内的优先权,方便后续申请同一专利的国际保护。
优先权有什么效力
优先权有什么效⼒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种特殊效⼒,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优先实现。
优先权有什么效⼒?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优先权有什么效⼒
优先权的效⼒主要表现在以下⽅⾯:
(1)使他⼈在优先权期限内就相同主题提出的专利申请不具备专利性。
(2)在优先权⽇后,与第⼀次申请主题相同的发明、实⽤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公开发表或者公开使⽤,不论是申请⼈⾃⼰所为还是第三⼈所为,都不损害后来提出并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且也不会给第三⼈带来任何权利。
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在⼀个国家第⼀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定期限内就同⼀主题向其他国家申请保护,这⼀申请在某些⽅⾯被视为是在第⼀次申请的申请⽇提出的。
按照我国专利法第⼆⼗九第的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新型在外国第⼀次提出专利申请之⽇起⼗⼆个⽉内,或者⾃外观设计在外国第⼀次提出专利申请之⽇起六个⽉内,⼜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发明或者实⽤新型在中国第⼀次提出专利申请之⽇起⼗⼆个⽉内,⼜向国务院专利⾏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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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优先权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优先权第一部分:优先权的界定优先权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承包商或供应商在工程款项支付、工程材料供应等方面享有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设定,是为了保护那些在工程建设中投入了大量劳动和材料的一方,确保他们能够在项目失败或其他不利情况下,优先得到应有的补偿。
第二部分:优先权的适用条件优先权的适用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承包商或供应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自己的工作或者提供了相应的材料和服务。
2. 工程项目存在资金不足或者其他导致无法按时支付的情况。
3. 优先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部分:优先权的范围优先权的范围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工程款项的支付,包括人工费、材料费等直接费用。
- 因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
- 因工程延误造成的合理损失补偿。
第四部分:优先权的行使当满足优先权的适用条件时,承包商或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行使优先权:1. 向业主或相关方发出优先权行使的书面通知。
2. 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优先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与业主或相关方协商确定优先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和范围。
4.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第五部分:优先权的效力优先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破产或清算程序中,享有优先权的承包商或供应商应当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 在多个优先权存在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各优先权的性质和成立时间,合理确定各自的优先顺序。
第六部分:优先权的解除和终止优先权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解除或终止:- 承包商或供应商主动放弃优先权。
- 优先权的条件不再存在,如工程款项已经全部支付。
- 通过法律程序,如法院判决解除优先权。
结语。
本国优先权的合理利用情形及申请注意事项
本国优先权的合理利用情形及申请注意事项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同一国家申请了一些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以同一申请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相同的申请,并享受其他国家或地区对其申请的国际公布日前判定的先申请权。
本国优先权的合理利用能够为申请人提供更多的机会和灵活性,对于专利申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本国优先权的合理利用可以提供更长时间的保护期。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本国优先权期限,一般为12个月,即在第一次申请获得保护后的12个月内,申请人可以享受优先权。
这意味着申请人在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上有更长时间的机会来完善专利申请文件,扩展或调整专利范围,从而提高获得专利的成功率。
其次,本国优先权的合理利用可以减轻专利费用压力。
专利申请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官方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通过合理利用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可以先在本国提交申请,然后再在其他国家提交申请,这样可以分散专利费用的支出,减轻负担。
同时,对于那些在国内市场上有更大需求和更好发展机会的专利,申请人可以优先在本国申请,这样可以更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和资金。
此外,本国优先权的合理利用还可以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
通过在本国先行申请,申请人可以最大限度地了解相关技术的最新发展和竞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从而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和可靠性。
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在国内提出申请,借助国内专利审查机构的经验和标准,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申请规则和审查要求,从而提高成功的机会。
在合理利用本国优先权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需要确保申请国和目标国或地区都承认本国优先权原则,并在一定期限内提交申请。
有些国家可能不承认或限制本国优先权的使用,而有些国家可能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应的材料和声明。
申请人应该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以免丧失优先权和时间优势。
其次,申请人需要合理安排申请顺序和时间。
尽管本国优先权为申请人提供了一定的时间宽限期,但是申请优先权的时间点对于后续申请的成功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法定优先权有哪些
民法典法定优先权有哪些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中的民事优先权有很多种。
例如设⽴担保物权后,债权⼈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共有财产中,处理共有财产时,共有⼈对共有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等关于民法典法定优先权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民法典法定优先权有哪些1、民法典中的优先权有多种:(1)担保物权的债权的,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2)共有⼈对共有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3)留置权⼈对留置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优先购买权的实现⽅式】按份共有⼈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
其他共有⼈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主张⾏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的购买⽐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的共有份额⽐例⾏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在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四⼗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不履⾏到期债务,债权⼈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为留置权⼈,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范围有哪些1、当事⼈在登记机关已经登记了明确的担保物权担保范围的,⾏使担保物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以登记范围为准。
2、债权⼈⾏使担保物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应以当事⼈约定为准,当事⼈未约定的,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损害赔偿⾦、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
3、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在裁判和执⾏中以债权⼈起诉主张的物权担保范围为准,不能任意扩⼤⾄当事⼈约定或法定担保范围中债权⼈未主张的部分。
4、最⾼额抵押权,抵押权⼈有权在最⾼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5、最⾼额质权,质权⼈有权在最⾼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专利中本国优先权的作用
专利中本国优先权的作用第一篇:专利中本国优先权的作用专利中本国优先权的作用1、鼓励发明人及时申请专利专利优先权可以鼓励发明人及时申请专利。
一有发明创造,发明人就可及时申请专利,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也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在先申请”原则。
过迟申请专利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这样很容易造成被别人抢先申请的局面。
另外还有一些专利技术窃贼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窃取技术成果,抢先申请专利,甚至反过来控告真正的发明人。
2、督促发明人加快研究进程优先权的期限为12个月,这就要求发明人必须在第一次申请之后的12个月内对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进行完善与改进。
不少人在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将自己的下一步研制计划的完成日子定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前,正是优先权这种制度所带来的正面影响。
3、有利于专利申请类型的转换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互相转换。
因为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文件撰写、权利要求,对有些发明往往不同,发明可以保护方法,但实用新型不行。
有了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在规定的一年期内,最后选定是以实用新型,还是以发明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
如果原来申请的是实用新型,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将实用新型专利转为发明专利,反之,也可以将发明专利转换成实用新型专利。
4、有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这一规定本身就有利于专利权人,进而有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
此外,由于通过要求优先权,对第一次专利申请作了修改、补充、完善,专利的可靠性与稳定性相对要好一些,一旦遇侵权,诉讼中胜诉的把握通常会更大一些。
5、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请中,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年费。
6、申请人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延长保护期限。
第二篇:本国优先权制度的作用及误区本国优先权制度----作用及误区一、引言优先权制度源于1883年问世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享有国民待遇资格的人,以一项发明创造首先在任何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申请,自该申请提出之日起12个月(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或6个月(对外观设计申请),他如果在其他成员国也提出了同样申请,则这些成员国都必须承认该申请案在第一个国家递交的日期为本国申请日。
国内优先权的名词解释
国内优先权的名词解释国内优先权是一个在国内市场上很常见的经济术语。
简单来说,国内优先权是指国内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享有的一种优势或权益。
这种优先权可以体现在不同方面,比如政策上的支持、市场准入的便利、议价能力的增强等。
一、政策上的支持国内优先权的主要体现之一是政策上的支持。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税收优惠、加大贷款支持等方式来帮助国内企业获得竞争上的优势。
这些政策可以帮助国内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从而在市场上占据更有利的位置。
二、市场准入的便利国内企业在国内市场上经营时,通常享有市场准入的便利。
相比国外企业,国内企业熟悉国内市场的规则和环境,更容易获得相关的批准和许可证,进入市场并展开经营活动。
这种准入的便利为国内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也增加了国内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三、议价能力的增强国内企业由于熟悉国内市场的需求和特点,通常能够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这种对市场需求的了解和把握使得国内企业在与供应商、分销商的谈判中拥有更强的议价能力。
他们可以更好地掌握价格、供应周期等谈判要素,从而获得更好的交易条件。
都市超市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相比国外连锁超市,国内的都市超市在国内市场上享有明显的优势。
一方面,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产业政策,来支持和促进都市超市的发展,如提供税收优惠和低息贷款等。
另一方面,都市超市了解国内消费者的需求和消费习惯,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制定更合适的商品组合和定价策略。
这使得都市超市在与供应商谈判时,拥有更多的议价权,从而能够取得更好的采购价格,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价格给消费者。
然而,国内优先权也可能存在一些限制和挑战。
一方面,由于国内市场竞争激烈,国内企业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才能在市场中保持优势。
另一方面,国内优先权也可能导致国内企业缺乏对外市场的了解和适应能力,限制了企业的国际化发展。
因此,国内企业应该在保持国内优先权的同时,积极探索国际市场的机会,提升自身的全球竞争力。
总之,国内优先权是国内企业在国内市场上享有的一种优势或权益。
专利申请的国内与国际优先权
专利申请的国内与国际优先权专利申请是创新者保护自己发明成果的一种重要手段,而在申请专利时,国内与国际优先权的问题也是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
本文将探讨专利申请中的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并对两者的异同点进行比较。
一、国内优先权国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国内申请专利的当日起,6个月内可以在国内优先申请同一发明的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也就是说,如果在这6个月内,申请人希望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同一发明的专利,可以享受到国内优先权,即优先申请权益。
国内优先权的获得是非常简单的,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同样内容的申请,同时在申请文件中注明所享有的国内优先权即可。
这种优先权的存在,可以为申请人争取更多的时间,以便进行进一步的技术优化和市场调研。
同时,国内优先权的优势还包括更低的申请成本和相对较少的手续。
二、国际优先权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国内申请专利的当日起,12个月内可以优先申请同一发明的国际专利。
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在国际优先权期限内递交国际专利申请,享受到申请日的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的获得需要遵守《巴黎公约》的规定,申请人在国内申请专利时需在申请文件中注明所享有的国际优先权。
与国内优先权相比,国际优先权的程序繁琐一些,需要申请人进行进一步的申请和文件准备。
此外,国际优先权的费用也相对较高。
国际优先权在国际专利申请中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享受国际优先权,可以在国内申请专利后的一年内,考察市场反应,评估发明的商业价值,在决定是否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之前提供更长的时间窗口。
三、国内优先权与国际优先权的比较国内优先权与国际优先权在申请程序和时限上有所不同。
国内优先权的时限为6个月,而国际优先权的时限为12个月。
国内优先权的程序简单,只需在申请文件中注明即可,费用相对较低;而国际优先权的程序较为复杂,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申请和文件准备,费用也相对较高。
另外,国内优先权仅在国内适用,优先申请同一发明的国内专利;而国际优先权则为申请人争取更长的时间窗口,以便在决定是否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之前进行更多的技术优化和市场调研。
专利国内申请优先权
专利国内申请优先权
专利国内申请优先权专利国内申请优先权,是指专利国内申请优先权人将自己的发明创造第一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在规定的专利权期内,又以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依法所享有的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该条规定没有指明只有中国公民才有权提出优先权申请。
因此,提出专利国内优先权申请的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应当在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写明在中国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
申请人没有按时提出声明的,视为没有提出优先权申请。
没有按时提供申请优先权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放弃优先权申请。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必须是经批准的有效申请,被驳回、已撤回,或者已放弃的,不能作为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条件。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优先权的名词解释
优先权的名词解释一、引言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往往会面临着选择和分配资源的问题。
无论是在个人生活中还是在组织或国家层面,优先权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优先权,作为一个经济学术语,在不同的领域和情境中有着不同的涵义。
本文旨在对这一概念进行深入的解释,探究其在经济、法律和社会等多个领域中的应用和意义。
二、经济领域中的优先权在经济学中,优先权通常指的是资源的分配顺序或优先级。
在某些情况下,因为资源有限,人们无法满足所有的需求。
这时,人们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来确定哪些需求应该得到优先满足。
例如,在公司的资金分配中,有限的资金必须分配给不同的项目或部门。
这时,公司可能会根据项目的重要性、紧急程度或潜在回报等因素来确定优先级。
这种优先权的确定可以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确保有限的资源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
三、法律领域中的优先权在法律领域中,优先权通常指的是某一权利在面临多个债权人时的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纠纷的情况下,债务人可能面临无法偿还所有债权的局面。
这时,法律会规定一定的顺序来确定各个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例如,在破产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的优先级来决定债权人的受偿顺序。
通常情况下,拥有先成立的债权或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债权人会享有较高的优先权。
四、社会领域中的优先权在社会领域中,优先权通常指的是特定群体或利益的优先考虑。
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资源分配中,政府可能会对特定的群体或利益给予优先考虑。
例如,在医疗保健领域,政府会优先考虑老年人、残障人士和贫困人口的医疗需求。
这种优先权的确立旨在保障较为弱势的群体的权益,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同时,这也需要政府在资源分配中进行权衡和取舍,以确保各个群体的利益得到合理的平衡。
五、结语优先权作为一个多领域的概念,无论是在经济、法律还是社会领域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帮助我们进行资源分配和决策,确保有限的资源得到最优化的利用。
然而,优先权的确立也需要考虑到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等因素,以实现最大程度的效益。
优先权包括哪些
优先权包括哪些?
答: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担保物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应退受教育者学杂费用优先权”;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消费者)优先权”;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基于保留所有权或未转移登记而产生的剩余价款优先受偿权”。
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优先权例子
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优先权例子以下是 8 条关于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优先权的例子:1. 你知道吗,就好像运动员抢跑能占得先机一样,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优先权也是这么关键哦!比如一家科技公司先在国内提交了申请,之后在规定时间内在国际上也提出申请,这优先权可就发挥大作用啦!优先权让他们在国际舞台上也更有竞争力呢!2. 哎呀呀,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优先权就如同给创新成果加上了一道保险锁呀!举个例子,一个发明家先申请了优先权,后来遇到了同行竞争,可就因为有这优先权,他的成果就稳稳地受到保护,竞争对手也没法轻易夺走,这多厉害呀!3. 嘿,你想想看,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优先权不就像给你的创意宝贝找了个安稳的家嘛!好比说一个设计师想到了个独特的设计,赶紧申请了优先权,在后续的发展中,就不用担心别人捷足先登啦,是不是超棒呀!4. 哇塞,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优先权简直就是创新的助力火箭呀!像有个研究团队先申请了优先权,之后在与其他团队合作时,就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和优势,这优先权的作用可太大了不是吗?5. 哈哈,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优先权那可是创新者的秘密武器哟!比如说,一个年轻人有个超级棒的发明点子,第一时间申请优先权,后续不管遇到什么情况,他都能从容应对,这就是优先权带来的力量呀!6. 哟呵,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优先权可不就是创新之路的护航舰嘛!就像有个企业有了新突破,赶紧利用优先权来稳固地位,有了这坚实的保障,企业就能大胆地向前冲啦,厉害吧!7. 哇哦,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优先权就像是为创意之火添加的柴禾呀!比如某个小工作室做出了独特成果,有了优先权,他们的火焰就能烧得更旺更久,难道这不令人兴奋吗?8. 嘿嘿,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优先权绝对是保护创新的坚固盾牌呀!举个例子,一位科学家的发明面临外界的质疑和挑战,但因为有优先权,他就能稳稳地守住自己的成果,这多牛气呀!我的观点结论就是: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优先权对于保护创新成果、促进创新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是创新者不可忽视的有力保障!。
《民法典》优先权最新梳理大全
《民法典》优先权梳理大全《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该规定赋予抵押物出卖人享有“购买价金担保权”优先于其他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学界将这一权利称为“超级优先权”。
《民法典》基于功能主义立法原则而自域外立法引入超级优先权,据此在第四百一十四条所确立的动产抵押“先登记者优先”规则外确立了“购买价金担保权”的“超级优先”受偿规则。
一、超级优先权规则的立法渊源我国《民法典》引进的购买价金担保权制度源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103条等所称的“Purchase-money Security Interest”(下称“购买价金担保权”),现代动产购买价金担保权于19世纪下半叶在美国发展成型,购买价金担保权的产生原因是为了应对在先总括担保(浮动担保)极强的优先效力给担保人和其他潜在债权人造成的影响:根据《统一商法典》关于“后得财产”(after-acquired property)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尚未取得但未来有可能取得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如果债务人订立了包含后得财产条款的担保协议后,在先的担保权基于其对担保人财产独占性的优先权,使在后债权人设定的担保权居于弱势,从而导致担保人后续融资困难[1]。
因此,立法者设立购买价金担保权制度,赋予在后购买价金债权人以超级优先顺位,可破除在先担保权人的垄断地位。
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示范法》中也规定了“购置款担保权”,是指在有形资产或知识产权上或被许可人在知识产权许可下的权利上的担保权,籍此担保资产购买价款任何未支付部分的付款义务或担保为了让设保人得以获取该资产上权利而提供的其他信贷,但应以为该目的使用信贷为限。
《担保交易示范法》还规定了购置款担保权之间及与非购置款担保权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
[2]二、超级优先权规则的正当性超级优先权的正当性在于:赋予增量提供方优先受偿顺位,以保障抵押人责任财产的增加,据此间接有利于其他抵押权人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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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优先权使用的七种情况关键词:国内优先权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称之为国际优先权。
或者,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也称之为国内优先权。
但是目前很多企业甚至一些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对于优先权的认知程度还不够,对于如何恰当的使用优先权制度还不够清楚。
而实际上,申请人如果对优先权的制度认识清楚,操作得当,将对自身专利的申请、布局以及战略制定带来灵活的操作空间。
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工作实践,以实际案例阐述说明了专利国内优先权使用的七种情况。
Case1:为了节约成本,将符合单一性的多个案件合并到一个案件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请中,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规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例如,申请人在同一个发明构思下,先后申请了三个案子A,B和C分别保护的是某某产品的配方、制备方法及其使用方法。
如果这三个案件后期陆续提实质审查,则需要缴纳三份实质审查费。
且如果后续A,B,C陆续被授权时,则每年还需要缴纳三个案件的年费。
出现上述情况时,为了达到节约成本的考虑,申请人可以在A,B和C申请的一年内,以与A,B和C 相同主题提出一个案件D,分别向A,B和C提出国内优先权请求。
则按照优先权的制度,则A,B和C会被视为撤回,只保留一件申请D,后续的审查和授权只需要维护一个案件的费用即可。
Case2: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类型的转换按照专利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因此,可以通过优先权制度对在先申请的类型进行转换。
例如,申请人在先申请案件A保护的是一种方法,但由于递交失误,导致申请的类型是新型专利。
按照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案件A肯定是被驳回。
此时,申请人可以在A申请后的一年内,以与A 相同主题提出新申请B,类型是发明专利,要求在先申请A的优先权,从而避免案件A被驳回的风险。
再如,申请人在先申请案件A保护的是一种设备,申请的类型是发明专利。
但是经过后期深入检索,发现该设备很多技术特征已经被人公开,但是还是具备新颖性。
此时,申请人可以在A申请后的一年内,以与A相同主题提出新申请B,类型是实用新型,要求在先申请A的优先权,从而避免案件A被驳回的风险。
或者,反之,申请人在先申请案件A保护的是一种设备,申请的类型是实用新型。
但是经过后期深入检索,发现该设备很多技术特征都很有创新性,完全满足发明专利的要求。
此时,申请人可以在A 申请后的一年内,以与A相同主题提出新申请B,类型是发明专利,要求在先申请A的优先权,从而达到将新型专利转换成发明专利的目的。
Case3: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延长保护期限申请人可以在首次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前,重新提出一个与首次申请完全一致的申请,要求首次申请的优先权,从而起到将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一年的作用。
因为按照专利法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而在专利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因此,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从实际申请日计算。
例如,申请人在先申请一个发明案件A,申请日为2016年4月1日。
那么如果该案授权,则A的保护期为2016年4月1日到2036年3月31日。
如果申请人在2017年3月31日,以与A相同主题提交一个案件B,要求案件A的优先权,则案件B授权之后,保护期为2017年3月31日到2 037年3月30日,相同的发明创造保护期限延长了1年的时间。
Case4:申请人以最低成本挽救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人想挽救视为撤回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又不想通过高额的恢复费挽救,可以通过优先权要求。
比如,申请人之前申请了一个专利A,在初步审查时,发了补正意见。
但是,由于没有及时对补正进行答复,该案件被视为撤回。
如果申请人还想保留该案件,以请求权利进行恢复的话,按照目前的规费,需要缴纳1000元,而如果在优先权期间内,以与A相同主题提出新申请B,要求A的优先权,则只需要缴纳申请费500元(符合减免条件,费用会更少),成本节约至少一倍。
且可以在B文件中同时把之前补正的内容改正过来再提交,如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缺陷的补正,也不会影响优先权的享有。
Case5:申请人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布局和调整在先申请由于递交仓促,布局不合理,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间内,提出新申请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并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的布局。
因为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优先权,即判断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地记载在上述在先申请的文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包括摘要)中。
因此,原则上,只要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有记载的内容,都可以在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中进行重新的布局。
比如,申请人在先申请一个案件A,涉及一种新材料。
在A的权利要求书中,只保护了该新材料的组分及其比例,并未将其制备方法也写入权利要求中,但是在说明书中有详细的记载。
在优先权期间内,申请人发现该新材料的制备方法也是需要保护的。
此时,可以以与A相同主题提出新申请B,要求A的优先权,在新申请B中,将制备方法也写入权利要求书中,就可以达到将制备方法也进行保护的目的。
再如,申请人在先申请一个案件A,由于时间仓促,在写独权时,技术方案中包括了很多非必要技术特征,使得保护范围很小。
此时,可以以与A相同主题提出新申请B,要求A的优先权,在新申请B 中,可以对独权中的非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删减,以增加保护范围。
Case6:申请人对文件进行修改和调整如果在先申请中,技术方案记载的很详细清楚,但是撰写上有很多形式问题,比如语言逻辑性错误,技术术语不统一,实施例布局不合理等等问题,也可以通过优先权进行调整和修改。
比如,申请人在先申请一个案件A时,涉及的技术术语还没有统一,有多种称呼,申请人不得不在文件中都提及并做了说明。
在优先权期间内,该技术术语被行业统一,只保留了一种称呼。
为了更清楚对专利内容进行说明,申请人可以以与A相同主题提出新申请B,要求A的优先权,在新申请B 中,所有的技术术语都调整统一的称呼。
再如,申请人在先申请一个案件A时,发现说明书中的多个实施例布局不合理,时序或者步骤之间有点混乱。
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以与A相同主题提出新申请B,要求A的优先权,在新申请B 中,对实施例进行调整,以便更好得支持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
Case7:申请人想对在先申请的专利进行补充附图或者实验数据申请人在先申请时,由于仓促,申请文件中缺少遗漏了一些附图或者实验数据。
为了避免后续审查时发出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在后提出一个新的案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并将附图或者实验数据补充到在后申请中。
这种处理方式被很多人采用,这也是很多人认为的优先权就是所谓“抢时间”、“占时间”的真正意义。
但实际上,这种处理方式能不能享受优先权目前在业界还是存在一定的争议。
比如,申请人在先申请一个案件A,涉及一种化学高分子材料,但是由于该材料在申请时,缺乏实验条件,或者实验周期较长,当时还没有得到实验数据,就提出了申请。
然后,在优先权期间内,实验数据做出来了,此时,申请人以与A相同主题提出新申请B,要求A的优先权,在新申请B中,将实验数据补充到了说明书中。
一部分学者认为,申请B与A的主题相同,而且B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A中也都有详细的记载,按照专利法规的相关规定,B毫无疑问理应获得A的优先权。
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虽然申请B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A中有详细的记载,但是案件A缺乏实验数据,证明案件A实际上是一件还没有完全完成的发明,存在明显公开不充分的缺陷,缺乏技术效果。
按照审查指南的说明,相同主题定义为“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预期效果相同”。
但是A明显缺乏技术效果的记载和描述,而B是有明确的实验数据的,因此A和B的技术效果不能认定相同,那么A和B的主题也就不同,因此B不应获得A的优先权。
而且,在实际的案件实践中,这两种情况均出现过,也引起了不少的争议。
在此,笔者其实更倾向于支持后者,即补充实验数据或者附图要求优先权是不应该的,至少是不合理的。
国内优先权制度是从外国优先权延伸的,而外国优先权制度目的不是在于让在后申请补充内容,目的是在协约国之间享有一个时间差,这个时间差用于准备各个国家的翻译、流程文件等处理。
同理国内优先权也应该把享有的权利重点放在时间上,而不是技术上。
国内优先权拿一个尚未完全验证的在先技术方案去占据申请时间,对于那些经过努力完善技术方案的其他在后申请的人实际上是不公平的。
但是,在案件实践中,确实出现过补充实验数据或者附图要求优先权成功的,而且笔者本人在实际案件中也成功操作过。
所以,对于这种情况,笔者持谨慎的态度。
所幸,专利审查指南最新修订的内容中,对补充实验数据给了说明,规定了“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此举,也是认可了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可以对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符合要求的实验数据,这也给了除优先权制度之外另一个补充实验数据的途径。
上述给出的七种可以采用优先权制度的情况和案例,希望对于那些深入研究并打算采用优先权制度的专业人员以参考,其中或有理解不当之处,还请斧正交流。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