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监护制度的变迁及其启示
罗马法对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启示
的应 承担损 害赔 偿 责任 : 其一 . 不 履行 监 护 职责 。 致 使
除 此之外 , 罗 马法 还规 定 了对 精神 病 人 以及浪 费 被 监护 人 的人身 、财 产 和其 他合 法权 益 受 到损 害 的 ; 人 的保 佐 制 度 ,我 国也 规 定 了对 精 神 病人 的监 护 制 其 二 , 监 护 人 因故 意 过 失 , 给被 监 护 人造 成 财 产 损 失
镇 江社 会 科学 2 0 1 4年 第 5期
保 佐制 度是 指辅 导 、 帮 助或 监督 限制 民事行 为 能 为 基督 徒 的监 护 人 ; ( 8 ) 行 贿 谋 为 监护 人 的 ; ( 9 ) 教 士 力及 无 行 为能 力 人 实 施 民事 行 为 以保护 其 合 法 财 产 和 士 兵等 。我 国 只是在 《 民通 意 见 》 1 1条 中原则 性 的 权 益 的法 律制 度 。 在帝政 后 期对 于未 成年 人 的保佐 制 规 定 : 认 定 监 护 人 的监 护 能 力 . 应 当根 据监 护 人 的身
( 作者 系镇 江 经 济 开发 区 法 院 民庭 法 官 助 理 ) 3 . 高富平. 民 法 学. 北 京. 法 律 出版 社 . 2 0 0 9年 9月 第
病人 ; ( 3 ) 未 适婚 人 ; ( 4 ) 经被 监 护 人 的父 母 明 示 不 得 二 版
度, 但 我 国没有 浪费人 的规 定 , 没 有此 民事 主 体 , 也就 的 ; 其三 , 在监护 关 系存续 中 , 被 监护 人 造成 他人 损 害
不 存 在 监 护制 度 , 但纵观现实 , 对 浪 费人 的保 佐制 度 的 。由此 可见 , 我 国监护 人对 监 护 人 的监护 职 责是 全 很 适 合 当今 社 会 , 如 今 社 会有 一 种 观 点 。 即 民营 企业 方位 的 , 面面 俱 到 的 , 给 监 护人 的财 产 造成 损 害 需 负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重建之思考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重建之思考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作者: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
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第五表就是《继承与监护》。
早期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设置监护制度的最初动因带有强烈的财产利益性和继承保障性,是为保护监护人的财产利益而对被监护人行使的权力,但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监护制度中监护人的权利色彩逐渐淡化,监护变成一种具有义务性的职责,被监护人的利益保护日益突出。
我国古代由于受宗法思想的影响,家长制极为发达。
在传统的宗族法中没有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
1930年国民党政府出台的民法典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正式问世,对监护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时中国的监护制度从封建的家长权支配体系和宗法制亲属自治结构走向现代意义的监护体制。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民事立法迟缓滞后,监护制度长期未能确立,直到1986年《民法通则》颁行,才在新中国确立监护制度。
在随后的立法中,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为主体,以《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母婴保健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特别法为配套,以其他规定等为补充的未成年人监护体系。
我国古代很强的宗族思想和传统,深深地影响到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我国的监护制度主要采取了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部门)为辅的制度设计。
这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计表明我国立法者对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认识,还停留在私域化、亲属化、自治化观念中;未成年人“国家人”、“社会人”的现代身份境界未获确认,因此产生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存在过分倚重亲属以及公力介入有限并缺少可操作性的问题。
当前许多国家,无论是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对监护问题都非常重视,制定了比较完备、操作性强、有利于未成年人发展与保护的监护制度,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相对于国外的监护制度而言,显得过于原则、笼统。
监护制度——兼罗马法与我国法律之比较研究
族财产遭受浪费和被他 人侵 占, 罗马产生 了折衷的监护 。到了共 和国末叶 , 罗马的经济有 了很 大 的发展 , 家族 制度 崩溃 , 家族财
产共有观念消失 ,家父以遗嘱为未成 年子 女设定监护人 的 目的
人身份 、 年满 2 周 岁并且精神和身体状况正常即可 , 5 不仅家父 , 而且家子也可被指定为监护人 。但是没有管理财产 的能力或 其
( ) 士 和 士 兵 等 。[ 9教 4 1
已不再是 家族利益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是子女 的利益 。
二 、 护 的 性 质 监
现代 民法关于监护的性质 , 存在 两种不 同的学说 。一是权利 说, 台湾学者大多持此观点 。 他们认为监护权 中含有亲属法的内 容, 其权利 中也包含 了义务 ,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本质上是亲权 的
现代 的民法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存在 着家父权制 度, 是指家父对家子有 占有支配权。“ 家父” 是指那些在罗 马家庭 中不再有活着的直系尊 亲属 的人 ” “ 、家父是指家庭成员 的父 亲 、 祖父 或曾祖父 ” i 。l l 家父是整个 家庭 的核心 , 家庭 内部的一切事务 均由家父操持 。 但若家父本人幼弱或残疾无 法管理家政 , 家庭原 有之秩序则无法维 护 , 为辅佐 家父 , 古罗马开始设 立监护制度 。 此种监护最初是一种权 力 , 目的是为 了保护家族的利益 , 因为监 护人是有权继承被监护人财产 的人。随着私有制 的发展 , 家族财 产逐 渐由家族共有过渡为个人私有 。 在此历史背景下 , 为避免家
延长 , 于亲属法上 的身份权之一 。我 国《 属 民法 通则 》 l 条 的 第 8
规定“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 的权利 , 法律保护 ”从此条得 出我 受 ,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 指定监护是指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无法确定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指定监护人的监护。例 如,在孤儿、弃儿或父母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可能由国家或相关组织担任指定监护人。
在我国,监护制度最早出现在《大清民律草案》中,之后在《中华民国民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都有所体现。近年来,随着社会老龄化和家庭结 构的变化,我国也在不断完善监护制度,以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监护制度的重要性
监护制度是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 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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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存在一些漏 洞和不足,如法定监护人 的确定、监护人权责不明 确等。
执行难度大
由于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不够,导致一些不法分子 利用法律漏洞侵犯被监护 人的权益。
社会认知不足对监护职责缺乏认识和履 行。
监护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 健康,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协调家庭、社会
和国家的关系。
完善监护制度对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
完善监护制度可以促进社会公 平正义,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 权益,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完善监护制度可以增强家庭功 能,提高家庭生活质量,促进 家庭和谐。
完善监护制度可以推动社会治 理创新,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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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罗马法的监护与保佐制度对我国民法的启示
罗马法的监护与保佐制度对我国民法的启示罗马法的监护与保佐制度对我国民法的启示【摘要】监护制度与保佐制度相辅相成, 共同构成罗马法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体系。
基于该体系,近代主要西方国家均建立了相对完备的监护与保佐制度。
而我国目前在监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仍有欠缺,这启示我国应结合国内司法实践,积极借鉴吸收罗马法和近代主要西方国家关于监护与保佐制度的优势以促进我国民法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罗马法监护保佐民法启示监护是一种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救济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监护人得以间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保障了我国公民民事权利的实现。
本文将通过介绍监护与保佐制度的内涵,比较罗马法与近代西方主要国家关于监护与保佐制度的规定,探讨其对我国民法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监护与保佐制度的内涵现代意义的监护起源于罗马法的“监护和保佐”,是指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权益、监督其行为、保护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罗马古时设置监护和保佐制度是为了保护家族和法定继承人的利益,但随着家族制度的崩坏,监护和保佐制度的目的逐步演变为保护被监护人和被保佐人利益的制度,这就和现代的监护制度目的比较接近了——现今世界各国所设监护制度皆以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身体及财产之保护监督为目的。
二、罗马法与近代主要西方国家在监护与保佐制度上的区别与联系1、关于监护对象罗马法中的监护对象主要是未适婚自权人(男14岁,女12岁)。
但《拿破仑法典》、《德国民法典》所列举的监护对象皆包括禁治产人(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损,不能治理自己的财产,经有关人员的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各国法典中禁治产人涉及的对象有所不同。
如,《德国民法典》的禁治产人包括精神病人、精神耗弱者、浪费人、严重酗酒者及吸毒者。
而《拿破仑法典》只限于前两种,将浪费人归于保佐对象,这里的保佐仅限于对财产的管理。
对罗马法中监护、保佐制度的论述与思考
对罗马法中监护、保佐制度的论述与思考摘要:罗马法中的监护、保佐对于中国当下理清亲权与监护权的关系,进而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义务,扩大监护对象的范围,增加遗嘱监护的方式以及设立保佐制度的设立都具有启发意义。
关键词:罗马法;监护;保佐一、罗马法中的监护、保佐(一)概念界定罗马法上的监护和保佐制度是指为保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自权人或他权人的财产合法权益而创设监护人或保佐人代其管理财产帮助其为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早在《十二表法》中就对监护和保佐制度作了规定。
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罗马法》还对监护和保佐的内容,监护人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变更保佐人等事项作了规定。
罗马法的监护制度是在家庭制的基础上出现的,实际上是为了家庭利益而设的代行家长权的一种制度。
到了后期,才逐渐演变为一种“公职”,成为保护受监护人和保佐人利益一种制度。
罗马法中的监护是指对于具有市民资格、具有自由的自权人,但不具有完全法律能力的人实行的辅助和保护;而与其相联系的保佐则指对因特定原因而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的人采取的扶助和保护措施。
(二)监护和保佐的适用对象1、监护的适用对象:(1)未适婚人。
根据设立方式的不同,未适婚人监护的种类主要有: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官选监护;信托监护。
(2)女子。
2、保佐的适用对象:(1)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的保佐也有宗亲、官选和遗嘱三种。
自保佐成为公职后,关于保佐人的辞职或撤职,适用有关监护的规定。
(2)浪费人。
(3)未成年人,男20岁,女18岁的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佐在产生之初,就是为了保护被保佐人的利益,这与精神病人的保佐和浪费人的保佐不同。
二、罗马法监护保佐制度中值得重视的内容从以上对罗马法中的监护和保护制度有关内容的简要介绍,我们可以对其有一定了解,事实上罗马法对监护与保佐的相关制度内容规定的甚为完备。
其中所有的制度、内容,其法哲学上的基础均在于“人”—尤其是后来日益突显的“个人”―的重要性,在于私权的神圣性。
罗马法监护制度
2012年第35期(总第50期)科技视界Science &Technology VisionSCIENCE &TECHNOLOGY VISION 科技视界现代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对特殊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与保护。
监护制度的功能就在于补充民事行为能力有缺陷者的意思表示,使其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保护受监护人的权益。
同时,监护制度兼有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作用。
要深刻理解监护制度的丰富内涵,就必须回到其源头———罗马法中去探究和分析。
1古罗马法的监护与继承相生相伴古罗马时期,家庭财产实行共有,家长之外的任何人既不能处理家庭事务,更不能处置家庭财产。
当年迈的家长突然去世,继承家庭财产的新家长,可能因为年幼或行为能力欠缺而不能很好的旅行管理职能。
这时,为新家长指定监护人,帮助或代理其打理家庭事务、处置家庭财产,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须。
在漫长的古罗马时期,监护制度完成了它初期的萌芽。
值得一提的是,与监护制度同生共长的,还有另外一个法律制度———保佐。
“罗马古时,设置监护和保佐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家族的财产利益。
”[1]随着劳动工具的改革、生活方式的改善以及生产经验的积累,家庭的财产逐渐丰富,满足家庭成员的日常需求后还有相当的剩余。
剩余财产的出现是财产私有的必然结果,然而,财产的似有和自由处置,导致许多自制力不强的年轻自由人大势挥霍财产,奢靡之风盛行,社会上出现了许多由富转贫的流浪者和破产者。
为了保障整个家族和继承人的利益,古罗马法学家创造性的分设了监护和保佐制度,监护制度的主要功能是确保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佐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保障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被挥霍或浪费。
2监护制度正式成文于《十二铜表法》古罗马共和时代初期,在罗马平民保民官和广大平民的共同努力下,罗马制定了传唤、审判、求偿、家父权等十部法律,雕刻在十块青铜板上,公布于罗马广场,这是人类历史上公布成文法的开端。
监护、保佐制度的历史演变与价值分析
监护、保佐制度的历史演变与价值分析陶乾发布时间:2006-01-11 13:53:20内容简介:民法学是研究主体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但主体抽象平等的非现实性使民法不得不对能力不足者进行补但在私法之源的罗马私法中,它们与亲权制度密切契合,却并不等同,并不能仅将监护、保佐制度看监护不是为了对主体抽象平等的非现实性进行救济,而是为了家族财产的安全和延续。
现代法从罗马还是变化了许多。
比如罗马法之平等与现代民法平等范围不一样。
现代民法平等最小单位是自然人,亲属制度上,现代法律继承罗马法的制度,同时又抽掉了其原有的价值,植入了平等理念,所以形同它们在财产法领域亦起了重要作用。
我国应当更为细致的设计监护、保佐与亲权制度,充分保护受监的前提-----主体平等,并使保护弱者与私法自治更好的融合起来关键字:私法的三大原则是私法自治、所有权绝对和过错责任。
其中私法自治是民法的灵魂。
但不能忽略的是,私提是曾经真实的存在抑或根本是一种理论演绎的理想状态,本文不打算对此深入讨论并得到确定的答案,忽视的问题即现实中主体能力的差距。
对于一个心智不健全者而言,在无任何帮助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法是与私法自治对立的,并且有违人类公正之一般意识。
今天民法的监护,是以权利能力平等为前提的,即与民事活动只是因主观能力不同而区别,所以通过为行为能力欠缺者设置监护人,使其间接成为民事主体多东西,但是背景、理念还是变化了许多。
在亲属制度上,现代法律在继承罗马法制度的同时,又抽掉了同。
虽然今日的监护制度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的监护和保佐,前提是不平等。
被监护人或被保佐人通过能力有关,犹如法人团体必须通过法人代表对外一样,不是自己不能为而是法律不能为。
因此,监护制度期的发展过程。
监护、保佐制度从罗马法时代保护继承人及家庭财产利益,演化到现代民法法系各国民法程也是私法人文主义发展的表现。
民法在继受传统的同时,又赋予新的人文理念。
只有在传统与时代之间才能谈得上“历史演变”。
罗马法监护制度对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启示
职责、 义务 , 在此基 础上 进一 步完 善监护 制度 。 并
质上是 亲权 的延长 , 为身 份权 的一种 。 二种 是义务 、 第
职责说 , 为 监护 本 质上 是 一种 职 责 。 者说 法 律 课 认 或 加给监 护人 的片 面义 务 。 而非 民事权 利 。因为 权 利 ] 的最终 落脚点 是权利 人从 权利 中获得 利益 , 如果 说 监 护是一种 权利 . 就等 于说监 护人 可通 过监 护他人 而 获 得利益 。 国《 我 民法通则 》 规定 的监 护制度 纯粹 为保 护 被 监护人 的利益 。 而不允许监护人借监护 以谋取 自身利
罗马 法监护制度对完善我 国监护制 度的启示
魏 庆 爽
摘 要 : 法的 监 护 制 度起 源 于 罗马 法 。根 据 罗马 法 的 有 关规 定和 现 代 监 护 法发 展 的 趋 势 , 论 了监 护 的性 质 , 析 了我 民 讨 分
国《 法通 则 》 关监 护 人 资格 、 民 有 责任 、 利 和监 护对 象的 规 定 存在 的不 足 , 权 对修 改 和 完善 我 国监 护 制 度 提 出 了建议 。
系 . 多地 尊 重被 监护 人 的意 志 , 细致 地 区分 被 监 更 更
完善 的规定 。本 文从 罗马法 的监 护制度 人手 , 析我 剖
国现行 监护 制度 。 合 现代 监 护法 发 展 趋势 , 我 国 结 对
监护 制度 的完善 提 出建 议 。
一
、
监 护 的性 质
护 人 的需 求 . 为生活 中 的弱者 提供更 人性 化 的保 护 和 支 持 ,确保 他 们 与其 他 人平 等 地 实 现法 律 赋予 的权
罗马法原论
《罗马法原论》读后感--------用发展的眼光看监护和保佐制度罗马法,是世界法律史上的一个璀璨的明珠,它是古代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罗马法对后世有着巨大的影响,《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无一不是以罗马法为渊源;英国法中的衡平法也采用的是罗马法原则。
正是因为其如此重要的历史地位,才引得国内外学者的不断研究,而《罗马法原论》则是具权威的著作之一。
周枏先生的《罗马法原论》从人法、物法等几个大的方面为我们深刻的剖析了古罗马时期的各种制度。
而我着重阅读的是人法这一编中的监护和保佐制度。
一.简述罗马法中的监护和保佐制度{一}.监护制度在罗马法律中监护制度分为未适婚人的监护和女子监护。
1.未婚女子的监护在罗马,男未满14岁,女未满12岁,如果其家长死亡。
家长丧失自由权、市民权或家长权,或其被家长或家主解放,或者出生后即无家长的非婚生子女等,由于他们年幼无知,均应设置监护人。
罗马法中的监护分为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官选监护以及信托监护。
监护最初即以保护继承人的权利为目的,依法自应由相应继承权者充任,是为法定监护;其后法律承认家长有以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自由,因而亦承认对其指定的未达适婚年龄之继承人有为之指定监护人之权,是为遗嘱监护;自从监护制度变为保护受监护人的利益后,在无法定监护人和遗嘱监护人,或原定监护人不尽其职而由长官选任监护人的,是为官选监护;因解放他人的家属等而获得的监护权,则为信托监护。
监护人可由法亲、恩主以及家长担任;同时家长也可在其遗嘱中为未适婚的子女指定监护人,但不得为自己的孙子。
孙女指定,除非在指定人死亡后,他们不处于自己父亲的家长权之下;若无遗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时,也可由大法官指定监护人。
2.女子监护自权女子终身处于监护权之下,12岁以前适用未适婚人的监护,除韦斯塔修女外,满12岁则须脱离未适婚人的监护而处于女子监护之下。
女子监护同未适婚人监护一样,也是分为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官选监护以及信托监护。
监护权-历史起源
监护权-历史起源现代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监护和保佐制度。
罗马法时期的监护权是家⽗权的延伸,其⽬的主要在于保护家族财产,免得被监护⼈和被保佐⼈挥霍浪费⾃⼰的财产,或者其财产被他⼈侵吞,侵害被监护⼈和被保佐⼈的法定继承⼈的利益。
监护⼈的⾏为是通过⾏使⼀定的职权来进⾏的。
可以说,监护制度在其产⽣之时,的确是监护⼈享有的⼀种权利。
但是,监护发展到了今天,其意义已经不在于保护家族的财产,⽽是被监护⼈个⼈利益的维护。
⽽监护究竟是作为⼀种权利还是义务,或者是否具有其他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国⽴法中监护的具体内容,影响到监护⼈和被监护⼈之间利益的平衡。
所以说,确定监护的性质具有⾮常重要的意义。
尤其是在中国,中国⽬前对监护权的⽴法主要体现于民法通则第⼆章(公民)的第16条⾄第19条和第六章(民事责任)的第13条,以及民通意见中“关于监护问题”的规定中。
虽然内容上涉及到监护的类型、监护⼈的确定、监护⼈的资格、监护⼈的职责等多个⽅⾯,但是总体上来说,其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存在许多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规定,不能应对⽬前社会出现的复杂的情况,⽽且规定过于原则化,不具有可操作性。
特别是关于监护的性质,由于中国⽴法当中语⾔表述存在问题,就更加引发了理论界对监护性质的质疑。
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8条第⼆款明确规定:“监护⼈依法履⾏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本⾝就说明监护在中国民法中是作为民事权利的⼀种加以规定的。
也有的学者认为,这种语法上错误搭配“履⾏”与“权利”的含混规定,正反映了⽴法者当初对监护性质认识的不统⼀,与第五章“民事权利”中没有规定监护权的做法⼜是相互⽭盾的。
不应当仅仅从中国⽴法中的规定来界定监护的性质。
因为,中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款中规定:“监护⼈应当履⾏监护职责”,⽽第⼆款中⼜规定“监护⼈依法履⾏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明显是⽭盾的。
如果单纯的从特定时期⽴法中的某⼀个或⼏个不准确的⽤语中去解释⼀个深刻的理论问题,那么必将陷⼊到⼀个⽆法⾃拔的泥潭中。
罗马法监护监督制度的公益法理念及启示-2019年精选文档
罗马法监护监督制度的公益法理念及启示一、罗马法监护监督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过程罗马法对监护制度的规定可以上溯到《十二表法》第八表,首次涉及了对监护监督制度,规定了对于侵吞财产的诸监护人通过连带责任和双倍处罚的方式来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其目是为了保证家族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结构的稳定。
《法学阶梯》中监护制度发展已较为完善,对于监护的定义、监护人的产生、监护制度的内容以及对监护的救济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监护是对自权人①而设的。
正如《法学阶梯》中对监护定义,其为对自由人所行使的权威和权力,目的是保护由于年幼或者无能而不能保护自身的人。
另一方面,对他权人处于家长权或夫权之下,受其保护。
因此处于家长权之下的他权人其监护权自然也处于家长权之下。
不处于家长权之下的未适婚人和自权妇女,则需要为其设监护人。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自权人还是处于家长权之下的他权人,对其保护的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家族财产的利益。
到了共和国末年,罗马的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家族制度崩溃,财产共有的观念早已消失,家长以遗嘱为子女指定监护人时,已不以家族的利益为重,而以子女的利益为前提。
这样,监护制度便由保护家族利益和法定继承人的利益而变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了。
同时,由于受希腊哲学的影响,认为法律应当保护弱者,特别要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因而监护成了一种社会公益性质的职务,不再完全是私人的事情而受公诉保护。
从监护权及监护监督制度的发展过程来看,我们可以说是对个人价值的重视、私有财产观念的产生等诸多因素,但是考虑到深层次的原因,这是由罗马社会情势的变迁所决定的。
早期罗马社会以家庭、家族为社会基本单位,家族的传承与有效运行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强盛的必要条件。
而随着人们从家长权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家族制度解体,个人成为构成社会的基本因素。
因此要保证社会的稳定运行,国家必须致力于保护每个罗马公民的利益。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家族财产的利益或者是个人财产的利益,并不以任何与维护社会稳定无关的客体为导向,其最终目的都可归结为一点,即是维护整个社会的有序运行,由此我们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监护权设置目的上的公益法性质。
监护理念的演进以及对我国监护立法的意义
监护理念的演进以及对我国监护立法的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监护已经不只涉及父母或长辈对子女或晚辈的精神和物质方面的责任,而是以更宽泛的政治、财政、社会和法律等手段维护全体人民的福利。
从古代到现代,监护在概念、内容和执行方式上经历了不同的演进,强调的不仅仅是从个体权益的角度去看待和解决问题,而是关注个体权益与集体权益的责任担当。
跨越几千年历史,从古代的封建宗法到辩证法的安排,监护已经从单纯的物质维护,转变为更细致的精神责任。
古代帝王和将军统治下,监护等于监督和统控;自开放以来,监护被思想家重新定义,关注的重点是节制,控制物质和精神的负面影响。
此后,在不同历史阶段,监护也随着时代的演变而发展,重抓和重点在个人权利和所涉及的版块也相应发生变化。
现代监护与赋权进一步融合,对表现不良的儿童更加重视,例如孤儿,贫困家庭,少数族群和其他脆弱群体,将更多关注点放在保障儿童权利和照料每个孩子的福祉均衡发展上。
另外,在政治、社会和法律等不同方面,以及发展儿童精神健康等方面,对监护也更加重视,注重增强孩子的觉察能力,帮助他们构建具有责任感的价值观,建立他们的各项责任,培养他们的主体素质,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改善他们的生活和发展环境。
监护立法对于督促全社会共同守护儿童权益,确保社会力量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发挥影响和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这对儿童权利的发展和完善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迫使个人和社会推动儿童权益的保护和发展。
通过立法干预,保留弱势群体和公民基本权利;通过让专业机构承担部分权利,达到保护儿童权利的目的,社会力量可以有效地实施监护,尊重儿童的个性,尊重他们的国家内的文化价值和他们的合法性权利;同时也带动社会生态文明的发展,社会及行为规范的实施,创造全社会负责任的文明文化气氛。
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儿童的权益,对监护理念的演进也是至关重要的,监护立法对更好地完善儿童福祉呵护充满重要意义,从而使孩子们能更加健康、安全而有意义的成长。
罗马法监护制度对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启示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5期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152010民法的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
现代意义上的监护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定监督保护人的一项制度。
我国1987年《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规定了监护制度,但对监护的性质、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的辞职或拒任权以及成年人监护没有明文规定。
罗马法的监护制度都有相关规定,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监护制度也有相关的比较完善的规定。
本文从罗马法的监护制度入手,剖析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结合现代监护法发展趋势,对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监护的性质关于监护的性质,现代学者主要有两种看法:第一种是权利说,认为监护就是一种权利。
其理由有二:一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是监护权含有亲属法的内容,其权利中也包含以义务为中心,是亲属法上的身份权[1]。
台湾学者大多认为未成年人的监护在本质上是亲权的延长,为身份权的一种。
第二种是义务、职责说,认为监护本质上是一种职责,或者说法律课加给监护人的片面义务,而非民事权利[2]。
因为权利的最终落脚点是权利人从权利中获得利益,如果说监护是一种权利,就等于说监护人可通过监护他人而获得利益。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制度纯粹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不允许监护人借监护以谋取自身利益,且《民法通则》第18条也明文规定监护为职责[3]。
在罗马法中,最初监护和保佐是为了保护家族的利益,因而它们与家长权一样,是属于权力范畴。
后来罗马的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家族制度崩溃,财产共有的观念消失,家长以遗嘱为子女指定监护人和保佐人时,已不以家族的利益为重,而以子女的利益为前提。
这样,监护和保佐制度便由保护家族利益和法定继承人的利益而变为保护被监护人和被保佐人的利益了。
古罗马监护制度的变迁
古罗马监护制度的变迁现代民事制度多能在罗马法中寻找到根源,监护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随着罗马社会结构的发展以及国家主义的盛行,罗马法监护制度的对象、资格、职责及对监护人监督形式各有不同,监护制度理念从早期的维护家长利益转变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是权力向义务的转变,也是公责任向私责任的转变。
标签:古罗马;监护制度;制度变迁罗马法在本质上是对商品经济一般条件的完美反映,只要有商品经济,就有罗马私法适用的余地。
罗马法在历史的发展中形成了完备的法律体系、严密的法律逻辑、详备的法律原则以及精确的法律术语,为后来的大陆法系提供宏伟蓝本。
恩格斯评价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一、罗马法监护制度的变迁(一)监护的概念及对象塞尔维将监护定义为“对那些由于年龄原因而不能自我保护的自由人给予保护的、由市民法所赋予的权力”。
罗马法中的自由人是享有自由权的人,市民法则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
罗马法将人分为两类,自权人与他权人。
他权人是处在家长权、夫权和买主权的权力支配下的市民权。
与此相反,不受这三种权力支配的人即为自权人。
监护是以自权人作为对象的法律制度,仅针对不处于家长权之下的未适婚人和自权女子。
未适婚人是指未满14岁的男子和未满12岁的女子,如果其家长死亡,家长丧失自由权、市民权或家长权,或其被家长或家主解放,或者出生后即无家长的非婚生子女等,均为其设置监护人。
后来罗马法学家根据“胎儿的利益视为胎儿既已出生”的原则,规定设立遗嘱为胎儿指定监护人为有效行为。
自权女子是指年满12岁的女子,除韦斯塔修女外,终身处于女子监护之下。
共和国末年,宗族制度日趋解体,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人们对交易的选择从要式行为逐渐倾向于使用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略式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女子监护不仅对被监护人形成一种限制,而且对监护人形成额外的负担,至公元410年,女子监护制度在罗马历史上正式被废止。
(二)监护人的资格及职责监护是市民法上的制度,外国人和妇女不能作监护人。
学习罗马法的心得体会
现代民法中队监护制度的定义是为了照顾不在亲权之下的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障碍的成年人的身体和财产而设立的私法制度。
而说到这个监护制度的发展,那可就要追溯到古代罗马早期啦。
在古罗马早期,设立的监护制度和保佐制度是为了保护家族的财产利益。
但是到了罗马共和国晚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家族制度的崩溃,财产共有观念的消灭,家长以遗嘱方式未子女制定监护人时,已经不是为了家族的利益而是为了子女的自身利益了。
因此,监护制度就从保护家族利益转变为保护子女的利益了。
在罗马法中,接受监护的人主要是作为自权人的妇女,变成了家父的男性未适婚人或者未成年人,被解放的奴隶等。
不管是对未适婚人的监护还是对妇女的监护,罗马法中有四种选定监护人的方法,即遗嘱监护,法定监护,官选监护和信托监护。
通过这些方式来选定监护人,特别是在罗马共和国晚期,其目的主要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代替被监护人行使其相应的权利。
因此,必须强调要求监护人应该具有行为能力,这样才可以更好地代替被监护人行使权利,这也是监护制度的意义所在。
因此,在罗马法中,监护人应该具有自由人的身份,年满二十五岁并且精神和身体状况正常的罗马公民或者拉丁人,同时规定哑巴,聋子,精神病患者,女性,文盲不能担任监护人的职责。
在罗马法中,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可分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和对他们能力的补充。
成年监护制度研究
成年监护制度研究导言成年监护制度是指对于部分人群在法律上规定了一定程度上的监管措施,以引导其更好地行使自我管理的权利和责任。
这一制度对于提高个体和社会的法治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的成年监护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实施不够规范、权利保障不足等,这些问题不但影响到了个体的发展,也削弱了整个社会的法制建设。
因此,我们需要深入思考成年监护制度的实践问题和改进方向。
一、成年监护制度的概念及其历史演变成年监护制度最初起源于罗马法系中的curator,其后成为欧洲法系普遍的制度。
中国在清代末年开始借鉴外国成年监护制度,1928年《民法通则》首次明确了成年监护的概念。
现代社会,成年监护制度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体现。
二、成年监护制度的现状和实践问题1. 实施不够规范。
一些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滥用或疏忽职责,导致受到监护的人受到伤害。
此外,一些监护人无法维持日常开销,甚至盗用受监护人的财产。
2. 权利保障不足。
由于监护人无法针对受监护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的监护,这可能会导致受监护人权益受到损害,如无法合法行使个人权利、身体自主权等。
此外,一些监护人往往不能按照受监护人的利益行事,而是基于他们自己的偏见或利益来决策。
三、成年监护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1. 规范实施。
立法机关应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增加监护人的职责、加强监护人的管理等。
同时,司法机关要加强对监护人的管理,加强规范实施。
2. 提高监护人素质。
社会应该鼓励更多有关方面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教育,以提高监护人的职业素质、责任感和道德水平。
3. 引入专业人员。
部分被监护人需处理的事项可能过于专业化,监护人可能没有相应的知识背景来处理这些问题。
鉴此,应引入专业人员,协助监护人处理需要专业知识的事务。
结语成年监护制度是一项既有法律依据,又涵盖行政、司法、社会等多个层面的制度,是提高个体和社会的法治素养、保障个人权利的重要制度。
但是,现实中的成年监护制度存在实施不规范、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需要立法机关和社会各方面加强管理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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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监护制度的变迁及其启示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是现在学术界普遍承认的观点。
早在公元前450年,占罗马奴隶社会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中就以《监护与继承》为题对监护问题作了专规定,到了优士尼时期,监护制度口益完善,法律对监护的性质。
种类。
监护人的资格。
监护人的确定。
监护人的职责。
以及对监护人的监督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纵观占罗马监护制度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其立法理念随着经济社会的变迁而的转变,在面对社会的变迁和转型时,占罗马人通过重构法律来积极回应,这样的智慧与方法至今仍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1监护制度概述监护的概念监护的概念有一义和狭义之分,一义的监护指的是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所给予的监督和保护,而狭义的监护仅指的是对不在亲权之下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所给予的监督和保护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于监护所采用的是一义的监护概念与我国法律不同的是,占罗马法采用的是狭义的监护概念,罗马法中监护的对象是自权人,而他权人因处于家长权之下,其人身与财产均由家长管控,故不需要另行设立监护现代社会许多国家仍沿用了罗马法的模式,将亲权和监护相分离,只有在没有亲权人或亲权人无法行使权力或亲权人行使权力有损害未成年人的可能时,才适用监护制度.。
监护的性质在占罗马法设立监护之初,考虑得更多的是监护人的利益因此监护是监护人的一种权力构成了家长权的一项重要内容,监护人可以完全凭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力,并决定是否担任监护人但是,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变化,宗族制和家族制社会逐渐解体,监护制度也逐渐从重视对家族利益的保护转向更多地考虑如何保护不处于家父权下的未成年人和其他保护人的利益,而监护也不再是一项自由行使的权力,它更多地被认为是一种职责和义务受到国家公权力的监督。
在我国民法学界,关于监护的性质一直没有定论,学者的见解主要存在权利说。
义务说和指责说三种权利说观点认为,监护是一项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此种观点最大的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的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认为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监护的权利属性义务说观点则认为,监护仅是法律对监护人课以的义务,理由是我国民法并未赋予监护人任何的利益,而仅仅规定了沉重的负担职责说观点认为,监护并非一种权利,也不是一种义务,而是一种职责。
理由在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
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就明确了监护是一种职责。
笔者认为,监护的性质需要放到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去考虑,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背景下,监护与亲权并未分离,因此上述的权利说。
义务说。
指责说均是我国学者对现有监护制度性质的认识,都有其合理性笔者较为赞同的是杨大文先生对监护性质的理解,即监护是一种社会职务,将权利与义务紧密结合且以义务为主要内容的②因此,不论采取义的监护概念还是狭义的监护概念,无论是基于亲属身份还是其它原因产生的监护,均应是监护人的一项职责,其行使应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为目的,受到法律的制约。
2占罗马监护制度的变迁古罗马监护制度内容的变迁关于被监护人在罗马法早期,被监护人包括未适婚的自权人和适婚女子根据《十二铜表法》的规定,妇女终身受监护,另外未达适婚年龄而脱离了家父权的男子亦应成为被监护的对象,此种对未适婚男子的监护当于该被监护人成年时终,这也是现代民法中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来源随着时间的推移,妇女终身受监护的规定逐渐被修改,到优士尼帝时妇女的永久监护己被废除,监护只适用于未适婚人,不包括适婚女子此外,罗马法后期胎儿也被纳入了监护人的范围。
关于监护人监护人的资格关于由谁来担任监护人的问题,根据十二铜表法的规定,家父有为未达适婚年龄的家子选定监护人的权利,法定监护次于遗嘱监护,只在没有遗嘱监护的情况下才适用这一时期法定监护人多以最近的族亲担任,但对于担任监护人的族亲除了要求是男性并且是罗马公民或拉人外,并没有其它限制也就是说,无论此人是否有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只要他享有继承的资格,就享有担任监护人的权利但是随着家父权的逐渐衰落,人们对于子女后代利益的关注的增强,法律逐渐对监护人加以法律上的限制,比如精神病人(包括聋哑人)。
军人。
犹太人。
被监护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被监护人或其父的公开仇敌等均不得为监护人。
如果遇到既没有遗嘱监护人又没哟偶法定监护人的情况又该怎么办呢?公元前三世纪的《阿弟里亚法》授权内事裁判官和保民官于必要时可自行任命监护人,③这意味着官选监护的产生官选监护从一开始就是义务性质,被任命的监护人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担任监护人官选监护的设置,须由厉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有义务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申请官选监护,若厉害关系人不履行申请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人的职责与我国民法中监护制度不同的是,在占罗马,监护人的职责仅限于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被监护人的身体。
教育。
抚养等事,则由家长用遗嘱或由长官选定其生母或其他亲友照管,费用由监护人在被监护人的财产中开支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原因在于监护人就是被监护人的继承人,监护人为了及早取得被监护人的财产,就有可能会危及被监护人的生命安全,所以将被监护人的身体交给他的生母或其他可靠的亲友照顾更为妥善。
关于监护人如何行使财产管理的职权,最初法律并无限制,监护人在进行监护时,先将被监护人的财产转归自己所有,到监护终了时再算账移交在这样的情况下,被监护人的财产既然己经移归监护人所有,则监护人自然享有了所有人的一切权利但随着社会发展,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法律逐渐对被监护人的权力加以限制按市民法的规定监护人不得以被监护人的财产作为赠与,即使是有偿行为,也必须出于监护人的善意,并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为的,才生效力。
对监护人的监督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与发展,罗马人表现出对监护制度的口益重视,通过逐步完善对监护人的监督制度来防止监护人的道德风险,实现监护制度的目的《十二表法》规定对不忠实的监护人作私犯处理,所有市民都有权诉求撤换;帝国时期的法律规定,被监护人对监护人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顺序在抵押债权人之后;君士坦一世时,更进一步将此项优先权改为法定抵押权,其顺序以监护开始之口为准此外,罗马法还赋予被监护人在监护结束时,可以提起监护之诉和管理之诉,监护人要在监护之诉中汇报财产账目,未能合理说明财产的不当减少或灭失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古罗马监护理念的变迁通过对占罗马法监护制度历史的回顾,我们可以发现,这一制度伴随着罗马千年的历史风雨,制度自身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在这个变化的过程中,国家在监护制度中所担当的角色口益重要,从罗马法早期认为监护是家庭事务,以维护家族财产安全为目的,逐渐发展为认为监护是一种社会公职,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为核心,罗马法的监护理念呈现出从家庭主义向国家主义的趋势。
早期的罗马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主要依靠农业和畜牧业维持生计这时的监护制度是以农业社会结构为基础的,建立在一个相对自我封闭的氏族社会体系内,因此,这时的监护制度其立法理念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家族财产不落入外人手中,在经济和物质基础上解决了未成年人的生计问题,从而最终保障了家族乃至整个氏族的未来仗所以此时的监护是法律赋予家父的一种特权而非义务随着氏族社会的瓦解,国家的产生,家庭的政治组织功能和色彩逐渐淡化,家庭最终演化成了为国家培养合格公民以及维系社会成员物质和情感生活的基木单位,近似于现代意义上的个体家庭法律对待被监护人的态度,从把他们视为家父统治下的“财产”,逐渐演变为视为国家未来的公民;法律对待监护的态度,亦从把监护看作是法律赋予的不容侵犯的特权,逐渐演变为将其当作是法律课以的不容推拒的义务;立法者考虑的也不再是如何保护家族的财产,进而维护家族乃至整个氏族的未来,而是如何保护未适婚人的利益,进而维护好国家未来发展壮大的根基。
3占罗马监护制度变迁所带来的启示面对社会的变迁应适时完善法律土政早期的社会经济较为简单,农业经济普遍,商品经济几乎没有地位,但随着罗马人对外的不断扩张,罗马的农业经济成分也由于对外关联的口益增加而渐渐发生变化交换经济和商品经济逐步增多起来,特别是帝国后期,从而最终使得罗马社会的经济形态发生了重大转变,即商品经济越来越多地存在于罗马社会经济当中随着罗马帝国对外连年征战,商品经济的发展,许多与监护相关的新问题不断涌现:比如驻守在行省的军人的非婚生子该如何对待,战死沙场的将士的遗孤应如何安置,新开辟的疆上如何保卫,被监护人的财产如何保护等等许多问题旧的法律己无法解决,罗马人于是通过不断地完善更新监护制度以解决这些新的社会问题。
诸如此,在占罗马存在的一千多年里,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态的变化,罗马的法律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法律理念经历了不断的更新如前文所述,占罗马监护制度从最初以维护家族利益发展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从以权力为木位发展到以义务为木位,不难看出,罗马的监护理念实现了从家庭主义到国家主义的转变这诚然是建立在经济社会变革的基础之上,但面对社会变迁与转型,罗马人没有固守沉规,而是愿意一次又一次地修改法律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这样的智慧与方法至今仍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加大国家公权力对监护制度的介入占罗马国家公权力对监护制度的介入如前文所述,罗马监护制度经历了从家庭主义到国家主义的转变监护制度最初的产生是为了满足保护家族财产的需要,监护被认为是一种属于家长的权力,至于如何行使监护权则被视作是家族内部事务,国家不予干涉但随着社会的变迁,占罗马法律越来越重视被监护人的利益,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在法律的支持下,国家公权力不断加强渗透和干预原木属于家庭内部的事务从官选监护的产生,到对监护人口渐严苛的限制,均是国家公权力干预监护制度的体现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罗马法很重视对监护人的监督,以防止监护人的行为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且罗马法中对监护人的监督,既有事后监督,如监护之诉和管理之诉,又有监护过程中的监督,如在监护人就职时的要式I约承诺,要求监护人提供保证人,要求保证人对监护人的不诚实行为承担责任等等,这对于监督监护人诚实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有着很好的保障作用。
我国国家公权力对监护制度的介入长久以来,中国人信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教条,我们的法律总是远离家庭事务《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把监护定义为一项权利,对于监护职责的行使以及监护的监督也主要依靠伦理和道德的力量,国家公权力虽有介入但尚显薄弱我国目前法律对于国家公权力介入监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监护监督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也就是说,如罗马法一样,我国法律亦规定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责任并可被撤销资格但在实践当中,哪些人员或单位有权提出赔偿或撤销资格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