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申报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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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申报要求的通知

【标 签】出口退税申报

【颁布单位】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2-09-06

【实施时间】2012-09-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纳税申报

市本级各生产型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要求,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海关签发的报关单上,已无核销单号码信息。

现将出口退税申报中的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关单上无核销单号码的,一律不得进行当期单证齐全申报。只能当月做不齐申报,下月再进行前期单证齐全申报。在本月录入当月出口明细时,企业应保证报关单号,核销单号为空,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注明“B”。在预审过程中,系统会提示“单证不齐”,企业可忽略该疑点,直接申报。

(二)报关单上有核销单号码的,仍按原操作办法进行申报。

申报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嘉兴国税进出口处联系。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

二O一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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