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建筑耐火构件.

建筑耐火构件.编号:CNCA-09C-078:201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建筑耐火构件2011-06-15发布2011-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总则 (1)2.认证模式 (1)3.认证的基本环节 (1)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4.1 认证的申请 (1)4.2 型式试验 (1)4.3 初始工厂检查 (2)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2)4.5 获证后监督 (3)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4)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4)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4)5.3 认证范围的扩大 (4)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4)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5)7.认证标志 (5)8.申诉和投诉 (5)9.收费 (5)附件1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6)附件2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8)附件3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 (9)附件4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2)附件5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15)1.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包括防火窗等产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见附件1《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__火灾报警产品.

编号:CNCA-09C-044:201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2011-06-15发布2011-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1)2 认证模式 (1)3 认证的基本环节 (1)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4.1认证的申请 (1)4.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1)4.3认证发证检验 (2)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5认证后监督 (3)5 认证证书 (4)5.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4)5.2认证证书的保持 (4)5.3认证证书的变更 (4)5.4认证范围的扩大 (5)5.5证书延续 (5)6.认证标志 (5)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5)6.2加施方式和位置 (5)6.3变形认证标志 (5)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5)8 收费 (5)附件1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6)附件2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10)附件3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11)附件4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 (16)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等。
2 认证模式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申请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 产品认证的申请单元划分见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4.1.1.2 产品单元划分相同且安全结构设计和对产品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元器件均相同、仅型号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4.1.1.3 不同工厂的产品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强制性产品认证具体产品实施规则调整对照表

强制性产品认证具体产品实施规则调整对照表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具体产品实施规则调整对照表调整后的规则编号调整后的规则名称对应调整前的规则编号对应调整前的规则名称 CNCA-C01-01,2014 电线电缆 CNCA-01C-002,2007 电线电缆CNCA-01C-001,2011 电线组件CNCA-01C-003,2011 家用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CNCA-01C-004,2011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的开关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CNCA-C02-01,2014 CNCA-01C-005,2011 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电器附件,CNCA-01C-006,2011 家用及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CNCA-01C-007,2011 热熔断体CNCA-01C-008,2011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外壳CNCA-01C-009,2011 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 CNCA-C03-01,2014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CNCA-01C-010,2013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CNCA-01C-011,2007 开关和控制设备 CNCA-C03-02,2014 低压元器件CNCA-01C-012,2007 整机保护设备 CNCA-C04-01,2014 小功率电动机 CNCA-01C-013,2007 小功率电动机 CNCA-C05-01,2014 电动工具 CNCA-01C-014,2007 电动工具 CNCA-C06-01,2014 电焊机 CNCA-01C-015,2011 电焊机 CNCA-C07-01,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CNCA-01C-016,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CNCA-C08-01,2014 音视频设备 CNCA-01C-017,2010 音视频设备 CNCA-C09-01,2014 信息技术设备CNCA-01C-020,2010 信息技术设备 CNCA-C10-01,2014 照明电器 CNCA-01C-022,2007 照明设备 CNCA-C11-01,2014 汽车 CNCA-02C-023,2008 汽车 CNCA-C11-01/A1,2014 汽车,消防车, ,CNCA-02C-023,汽车,消防车,2002/A1,CNCA-02C-024,2008 摩托车 CNCA-C11-02,2014 摩托车CNCA-C11-03,2014 摩托车发动机 CNCA-02C-025,2008 摩托车发动机 CNCA-C11-04,2014 汽车安全带 CNCA-02C-026,2005 汽车安全带 CNCA-C11-05,2014 机动车喇叭 CNCA-02C-055,2005 机动车用喇叭 CNCA-C11-06,2014 机动车制动软管CNCA-02C-057,2005 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汽车制动软管CNCA-02C-056,2005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 CNCA-C11-07,2014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CNCA-02C-058,2005 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CNCA-02C-065,2005 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CNCA-02C-059,2005 汽车后视镜 CNCA-C11-08,2014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CNCA-02C-064,2005 摩托车后视镜 CNCA-C11-09,2014 汽车内饰件 CNCA-02C-060,2005 汽车内饰件产品-内饰材料 CNCA-C11-10,2014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CNCA-02C-061,2005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门锁及门铰链CNCA-C11-11,2014 汽车燃油箱 CNCA-02C-062,2005 汽车燃油箱产品-汽车油箱 CNCA-C11-12,2014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 CNCA-02C-063,2005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座椅及头枕 CNCA-C11-13,2014 车身反光标识 CNCA-02C-067,2005 车身反光标识 CNCA-C11-14,2014 汽车行驶记录仪 CNCA-02C-066,2005 汽车行驶记录仪 CNCA-C12-01,2014 机动车辆轮胎 CNCA-03C-027,2013 机动车辆轮胎 CNCA-C13-01,2014 安全玻璃 CNCA-04C-028,2009 安全玻璃产品CNCA-05C-029,2006 植物保护机械-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器, CNCA-C14-01,2014 农机产品CNCA-05C-074,2010 拖拉机-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 CNCA-C16-01,2014 电信终端设备 CNCA-07C-031,2007 电信终端设备火灾报警设备CNCA-C18-01,2014 CNCA-09C-044,2011 火灾报警产品,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15号公告,火灾防护产品CNCA-C18-02,2014 CNCA-09C-078,2011 建筑耐火构件,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15号公告,CNCA-C18-03,2014 灭火设备产品 CNCA-09C-045,2011 消防水带,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15号公告, CNCA-09C-046,2011 喷水灭火系统产品CNCA-09C-075,2011 泡沫灭火设备CNCA-09C,076,2011 灭火剂产品消防装备产品CNCA-C18-04,2014 CNCA-09C-077,2011 消防装备产品,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15号公告,CNCA-10C-047,2009 入侵探测器 CNCA-C19-01,2014 防盗报警产品 CNCA-10C-052,2009 防盗报警控制器CNCA-10C-053,2009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CNCA-C19-02,2014 安防实体防护产品CNCA-10C-054,2009 防盗保险柜,箱,产品 CNCA-C20-01,2007 无线局域网产品CNCA-11C-048,2007 无线局域网CNCA-12C-049,2010 溶剂型木器涂料 CNCA-C21-01,2014 装饰装修产品 CNCA-12C-050,2010 瓷质砖CNCA-12C-051,2010 混凝土防冻剂CNCA-C22-01,2014 童车产品 CNCA-13C-068,2010 童车类产品CNCA-13C-069,2010 电玩具类产品CNCA-13C-070,2010 塑胶玩具类产品 CNCA-C22-02,2014 玩具产品 CNCA-13C-071,2010 金属玩具类产品CNCA-13C-072,2010 弹射玩具产品CNCA-13C-073,2010 娃娃玩具产品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CNCA-C22-03,2014,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16号公告, 注,表中标注为斜体的实施规则未作为本次公告更新发布范围,具体更新及安排详见我委后续公告信息。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整理归纳(一)

一、适用范围
防火材料产品 干粉灭火设备产品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 灭火剂产品 灭火器产品
泡沫灭火设备产品
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灭火产品
防火涂料(饰面型防火涂料、钢结构防火涂料、电缆防火涂料、混凝土结构防火涂料)、防 火封堵材料(防火封堵材料、防火膨胀密封件、塑料管道阻火圈)、耐 火电缆槽盒产品。 干粉灭火设备产品、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柜式干粉灭火装置。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手动火灾报警按 钮、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特种火灾探测器、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防火卷帘控 制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家用火灾报警产品、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产品、可燃气体报警产 品。 防火窗、防火门(防火门、防火锁、防火门闭门器)、防火玻璃(隔热型防火玻璃、 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防火卷帘(防火卷帘、防火卷帘用卷门机)产品。 泡沫灭火剂、A 类泡沫灭火剂、水系灭火剂、干粉灭火剂、超细干粉灭火剂、 二氧化碳灭火剂、七氟丙烷灭火剂、 惰性气体灭火剂、 六氟丙烷灭火剂。 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和简易式灭火器。 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管线式比例混合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低倍 数空气泡沫产生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中倍数泡沫产生器、泡沫钩管、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泡沫喷头、泡沫泵、泡沫消火栓、连接软管、泡沫炮、泡沫枪、泡沫消火栓箱、半固定式(轻 便式)泡沫灭火装置、闭式泡沫-水喷淋装置、泡沫喷雾灭火装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洒水喷头、水雾喷头、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 ESFR)喷头、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家用喷 头、水幕喷头、湿式报警阀、干式报警阀、雨淋报警阀、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通用阀门、
产品防火性能认证规则

产品防火性能认证规则
CQC17-463416-2015
建设工程用阻燃电缆燃烧性能认证规则
Fire Safety CertificationRules for burning behavior of
Fire retardant cable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2015年6月23日发布2015年6月23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于2016年1月12日第一次修订,主要变化如下:
1. 对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的单元划分进行了调整;
2. 送样要求增加了对填充/绕包层的控制要求;
3. 产品描述增加了填充/绕包、内护层/隔氧层信息。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制定单位: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四川新世纪线缆有限公司、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谢志国、刘宏晖、程道彬、陈海、杨景云。
建设工程用阻燃电缆
建设工程用阻燃电缆产品描述。
防火材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CCCF- HZFH-01)

2024年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文(四篇)

2024年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文提交检测流程:一、在线文件提交1. 企业资料1.1 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JPEG格式扫描件,大小不超过600K,需包含年检情况。
____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JPEG格式扫描件,大小不超过200K。
1.3 申请企业概述文档,格式为DOC,大小不超过200K。
1.4 厂区平面布置图,格式为DOC,大小不超过200K。
1.5 生产及检验人员资质证明,格式为DOC,大小不超过200K。
1.6 特殊岗位人员资质证明,如电工证、焊工证等,格式为DOC,大小不超过200K。
____组织机构图及对应部门职责说明,格式为DOC,大小不超过200K。
1.8 设备布局平面图,JPEG格式,大小不超过1000K。
1.9 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格式为DOC,大小不超过1024K,需使用网站提供的标准表格。
1.10 符合安全、劳动保护和环保要求的证明材料,格式为DOC,大小不超过3M。
1.11 关键部件或关键原材料的检验报告,格式为DOC,大小不超过3M。
1.12 产品销售流向信息报告表,格式为DOC,大小不超过500K,需使用网站提供的标准表格。
1.13 已获证产品情况说明,格式为DOC,大小不超过2M,需使用网站提供的标准表格。
1.14 产品工艺流程图,注明关键工序和质量控制点,格式为DOC,大小不超过200K。
1.15 原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
2. 产品信息2.1 产品设计文件,包括产品图纸、计算说明书等,格式为DWG 或DOC,大小不超过2M,CAD文件过大可使用Purge指令。
设计说明文件为Word格式,图纸必须为DWG格式。
2.2 产品图片,JPEG格式,大小不超过200K,命名方式为“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名称”。
2.3 关键件或产品特性描述表,格式为DOC,大小不超过3M,需使用网站提供的标准表格,并附照片。
3. 其他信息请参照网上申请说明及提示。
二、工厂检查与抽样1. 签订检验合同并完成付款。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是确定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流程、认证标准和认证要求的指导性文件。
以下是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规定了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适用的范围,包括了具体的产品种类和应用领域。
2. 认证流程:明确了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的具体流程步骤,包括申请、检测、评价、认证证书颁发等步骤,以及各个环节的时间要求。
3. 认证标准和要求:规定了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所依据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
4. 计量校准要求:规定了在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过程中所需的计量校准要求,确保测试设备和工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认证文件和证书:规定了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所需的文件和证书,包括申请文件、实验报告、评价报告和认证证书等。
6. 认证费用和管理:明确了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所需的费用和管理措施,包括收费标准、费用支付方式、认证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等。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制定和遵守,能够确保建筑耐火构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建筑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的整体安全水平。
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防护产品》(编号:CNCA-C18-02:2014).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 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 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火灾防护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防火涂料、防火封
堵材料、耐火电缆槽盒、防火窗、防火门、防火玻璃、防火卷帘、防火排 烟阀门、消防排烟风机、挡烟垂壁。
0 引言 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基于火灾防护
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火灾防护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 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 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编号:CNCA-C18-02: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CGC-C24-01: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家用燃气器具2019年09月24日发布 2019年10月01日实施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声明:本文件由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制定、发布,版权属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所有。
目录0 引言 (1)1 适用范围 (2)2 认证依据标准 (2)3 认证模式 (2)4 认证单元划分 (2)5 认证委托 (3)5.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3)5.2申请资料 (3)5.3实施安排 (3)6 认证实施 (4)6.1产品检测 (4)6.2初始工厂检查 (6)6.3认证评价与决定 (7)6.4认证时限 (7)7 获证后的监督 (8)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8)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8)7.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8)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9)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9)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9)8 认证证书 (9)8.1认证证书的保持 (9)8.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10)8.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1)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11)8.5认证证书的使用 (11)9 认证标志 (11)9.1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11)9.2标注方式 (12)10 收费 (12)11 认证责任 (12)12 技术争议及申诉 (12)13 信息公开 (12)附录1:家用燃气器具产品安全检测项目 (13)附件1:生产企业分类 (16)附件2:产品种类编码、产品类别、认证单元划分原则和样品数量要求 (18)附件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9)附件4:工厂专业类别及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28)附件5: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相关要求 (31)0 引言本细则依据CNCA-C24-01: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用燃气器具》(以下简称“实施规则”)和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4《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6《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等文件的要求编制。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16•【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全面深化改革,系统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我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试点认证实施规则实施经验,全面开展了具体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调整修订工作。
现将已修订完成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告(见附件2-附件18,以下简称“新版规则”)。
新版规则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替代的旧版规则详见附件1的对照表信息。
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于2014年9月1日前向我委认证监管部完成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指定领域的认证活动。
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新版规则实施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予以完成。
由于技术发展、新产品出现和认证适用标准不断完善,本次修订涉及规则适用产品做出以下调整:1.“照明电器类别--镇流器种类”项下增加“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用电子镇流器、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两个产品;2.“低压电器类别-漏电保护器种类”项下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插座式剩余电流电器(SRCD)”一个产品,“低压电器类别-断路器种类”项下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的B性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B型RCCB和B型RCBO)、家用及类似场所用带选择性的过电流保护断路器(SMCB)”两个产品;3.“电线电缆类别”项下增加“因JB/T8735.2-2011、JB/T8734.2~.6-2012标准换版新增的产品规格型号”。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整理归纳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整理归纳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规模日益扩大,人口数量不断增加,消防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政府逐步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推出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
本文将对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进行整理归纳,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该制度。
二、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背景与意义1.背景: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目前市场上存在大量质量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严重影响了消防工作的有效开展。
2.意义:通过强制性认证制度,可以确保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减少消防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2.认证机构的资质要求:认证机构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合法注册、有独立法人地位、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和实力等。
3.产品分类管理:将消防产品分为强制认证产品和自愿认证产品两类,其中强制认证产品必须通过认证才能上市销售。
4.认证证书的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过期后需要重新进行认证。
5.认证标志的使用:通过认证的消防产品可以在产品上标注相应的认证标志,以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识别有效认证产品。
6.监督抽查和日常检查:认证机构有权对已认证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和日常检查,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符合性。
7.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对于被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认证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召回产品、处罚违法行为等。
8.认证费用和流程:认证机构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收取一定的认证费用,具体的认证流程包括申请、审核、检测、公告等环节。
四、实施细则的影响与展望1.影响:实施细则的推出对于消防产品行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可以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提高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减少消防安全事故。
2.展望:随着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的不断完善,相信将来会有更多的消防产品加入强制认证范围,并推动相关标准的提高和市场的规范化。
CCCF-CPRZ-18:2019

编号:CCCF-CPRZ-18:2019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建筑耐火构件产品2019-7- 30发布2019-7- 30实施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0 引言 (1)1 适用范围 (1)2 认证依据标准 (1)3 认证模式 (1)4 认证单元划分 (1)5 认证委托 (1)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1)5.2认证委托资料 (2)5.3认证安排 (2)6认证实施 (2)6.1 型式试验 (2)6.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与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3)6.3认证评价与决定 (4)6.4认证时限 (4)7 获证后监督 (4)7.1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检查 (4)7.2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样检测或检查 (5)7.3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5)7.4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6)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7)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7)7.7获证后监督结果的采信 (7)8认证证书 (7)8.1认证证书有效期 (7)8.2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与样式 (7)8.3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8)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8.5 认证证书的恢复 (9)8.6认证证书的使用 (9)9 认证标志 (10)10 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10)11 收费 (11)11.1认证收费 (11)11.2 检测收费 (11)12认证责任 (11)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1)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12)附件1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自愿性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 (13)附件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17)附件3 有关认证委托的相关规定及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19)附件4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工作的条件及要求 (22)附件5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6 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36)附件7 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41)附件8 认证证书样式 (47)附件9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恢复相关规定 (49)附件10免费使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公开系统及流向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53)0 引言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认证工作的基本要求,基于建筑耐火构件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实施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编号:(X)XK05-004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了做好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耐火材料产品划分为6个产品单元、15个产品品种、110个产品牌号(见表1)。
申请企业按产品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每个产品单元的不同产品品种、产品系列、产品牌号的覆盖方式见表1。
表1 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牌号注:1.镁碳砖按照牌号划分为三个系列:MT-18到MT-10系列;MT-8系列;MT-5系列。
每个系列里允许在同档次牌号内覆盖,但每两个系列之间牌号不能覆盖。
如:MT-18A牌号可以覆盖本系列所有牌号直至MT-10C牌号,但不能覆盖MT-8系列或者MT-5系列里的任何一个牌号。
2.镁碳砖每个系列内同档次牌号覆盖方式:“A”牌号产品可以覆盖其以下的“A”、“B”、“C”牌号产品;“B”牌号产品可以覆盖其以下的“B”、“C”牌号产品;“C”牌号产品只能覆盖其以下的“C”牌号产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耐火材料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耐火材料产品,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最新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汇总

最新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汇总一、电线电缆(4种)1.电线组件2.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3.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4.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6种)1.插头插座(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2.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3.器具耦合器(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4.热熔断体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6.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三、低压电器(9种)1.漏电保护器2.断路器(含RCCB、RCBO、MCB)3.熔断器4.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5.其他电路保护装置(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6.继电器(36V低于电压1000V)7.其他开关8.其他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四、小功率电动机(1种)小功率电动机五、电动工具(16种)1.电钻(含冲击电钻)2.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3.电动砂轮机4.砂光机5.圆锯6.电锤(含电镐)7.不易燃液体电喷枪8.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10.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11.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12.电链锯13.电刨14.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15.电木铣和修边机16.电动石材切割机六、电焊机(15种)1.小型交流弧焊机2.交流弧焊机3.直流弧焊机4.TIG弧焊机5.MIG/MAG弧焊机6.埋弧焊机7.等离子弧切割机8.等离子弧焊机9.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10. 电焊钳11.焊接电缆耦合装置12.电阻焊机13.TIG焊焊炬14.MIG/MAG焊焊枪15.焊机送丝装置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2.电风扇3.空调器4.电动机—压缩机5.家用电动洗衣机6.电热水器7.室内加热器8.真空吸尘器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10.电熨斗11.电磁灶12.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14.微波炉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18.电饭锅19.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八、音视频设备类(12种)(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1.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2.音频功率放大器3.各种广播波段的调谐接收机4.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5.以上四种设备的组合6.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含充/放电器)7.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8.监视器9.显像(示)管10.录像机11.电子琴12.天线放大器九、信息技术设备(11种)1.微型计算机2.便携式计算机3.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4.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5.多用途打印复印机6.扫描仪7.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8.电脑游戏机9.学习机10.复印机11.服务器十、照明设备(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1.灯具2.镇流器十一、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17种)1.汽车2.摩托车3.消防车4. 摩托车发动机5.汽车安全带6. 机动车喇叭7.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8. 机动车制动软管9.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汽车用灯具、摩托车用灯具)10. 机动车后视镜(汽车后视镜、摩托车后视镜)11. 汽车内饰件12.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13. 汽车燃油箱14.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15. 车身反光标识16. 汽车行驶记录仪17.摩托车头盔十二、机动车辆轮胎(3种)1.轿车轮胎2.载重汽车轮胎3.摩托车轮胎十三、安全玻璃(共3种)1.汽车安全玻璃2.建筑安全玻璃3.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十四、农机产品(2种)1.植物保护机械2. 轮式拖拉机十五、电信终端设备(9种)1.调制解调器(含卡)2.传真机3. 固定电话终端及电话机附加装置4.无绳电话终端5.集团电话6.移动用户终端7.ISDN终端8.数据终端(含卡)9.多媒体终端十六、消防产品(16种)1.火灾报警设备2.消防水带3.喷水灭火设备4.灭火剂5.建筑耐火构件6.泡沫灭火设备产品7.消防装备产品8.火灾防护产品9.灭火器10.消防给水设备产品11.气体灭火设备产品12.干粉灭火设备产品13.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14.避难逃生产品15.消防通信产16.消防通信产品十七、安全技术防范产品(5种)1.入侵探测器2.防盗报警控制器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4.防盗保险柜5.防盗保险箱十八、无线局域网产品(1种)无线局域网产品十九、装饰装修材料(3种)1.溶剂型木器涂料2.瓷质砖3.混凝土防冻剂二十、玩具(6种)1.童车类产品2.电玩具类产品3.塑胶玩具类产品4.金属玩具类产品5.弹射玩具类产品6.娃娃玩具类产品二十一、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1种)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注意:根据201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电热毯、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乘员头盔也被加入3C认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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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CCF- HZFH-02(A/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火灾防护产品建筑耐火构件产品2014-08-31发布2014-09-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前言本实施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编号:CNCA-C18-02:2014)制定,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版权归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0. 引言 (1)1.适用范围 (1)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1)3. 认证模式选择 (2)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2)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3)4. 认证单元划分 (3)5. 认证流程及时限 (3)5.1 认证流程 (3)5.2 认证时限 (3)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3)6.1 认证委托 (3)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 (4)6.3 型式试验 (6)6.4认证评价与决定 (7)7.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8)7.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 (8)7.2 获证后监督人日 (8)7.3 获证后监督频次 (8)7.4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9)7.5 获证后跟踪检查 (10)7.6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10)7.7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10)7.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0)7.9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和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10)8. 认证证书 (10)8.1 认证证书的保持与延续 (10)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11)8.3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 (11)8.4 认证范围的缩小 (12)8.5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12)8.6 证书恢复 (15)8.7 认证证书的使用 (16)9 认证的变更 (17)9.1变更类型 (17)9.2变更程序 (17)10.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 (18)11. 认证标志 (19)12. 收费依据与要求 (19)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9)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19)附件1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 (20)附件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24)附件3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27)附件4 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32)附件5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38)附件6评定中心有关收费规定 (45)附件7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样式 (46)附件8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55)0. 引言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编号:CNCA-C18-02: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
依据实施规则和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依据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评定中心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确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1.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防火窗、防火门(防火门、防火锁、防火门闭门器)、防火玻璃(隔热型防火玻璃、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防火卷帘(防火卷帘、防火卷帘用卷门机)产品。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评定中心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据此对生产企业(工厂)进行分类。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应予以配合。
评定中心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1) 工厂检查结论;(2) 型式试验和监督抽取样品的检测结果;(3) 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结果、CCC专项监督结论;(4)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5) 媒体,产品检测、设计、销售、维修、使用者,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6) 认证费用与检验费用交纳情况,参与配合认证与检验工作情况;(7) 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8) 影响认证公正性、有效性的其他情况;(9) 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等出具的有关产品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等结果。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见表1。
表1:生产企业分类原则类别分类原则A类生产企业至少应在五年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1-8条涉及的问题。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9条评价结果为最高等级(如AAA级)。
(作为参考条件)B类生产企业至少应在三年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1-8条涉及的问题。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9条评价结果为较好等级(如A级或A级以上)。
(作为参考条件)C类出现以下情况之一:(1)除A类、B类、D类的其他生产企业。
对于没有任何质量信息的生产企业,其分类类别默认为C类;(2)主动申请证书暂停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证书无法正常保持的生产企业;(3)初始认证委托的生产企业其分类类别默认为C类。
D类出现以下情况之一:(1)除C类(2)中之外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或撤销的生产企业;(2)未严格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生产企业;(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评定中心的获证后监督的生产企业。
评定中心将依据所实时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按照上述分类原则经评议后确定生产企业的分类类别。
生产企业分类类别须按照D-C-B-A的次序逐级提升,D类生产企业应至少连续两次通过监督方可提升到C类,按A-B-C-D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
3. 认证模式选择3.1 认证的基本模式实施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的基本模式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型式试验+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根据认证的基本模式,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在认证模式中酌情增加相关认证要素,具体细化认证模式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的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是获证后监督必须实施的基本模式。
必要时,还可采取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等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按照实施规则第4条和本实施细则附件1执行。
5. 认证流程及时限5.1 认证流程认证流程包括:认证委托、工厂检查、型式试验、认证评价与决定和获证后监督等环节。
5.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按照实施规则第6.4条执行。
产品检测时限见附件3。
检测时限是认证委托人与指定实验室正式签订检测合同之日起,至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
评定中心按照相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在认证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及指定实验室应予以配合。
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的,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6.1 认证委托6.1.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认证委托人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向评定中心提出本实施细则涵盖产品的认证委托。
提出认证委托时,需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包括工商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与相关方的协议等(见附件2)。
评定中心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及签订认证合同通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认证委托人补正资料并提交。
6.1.2 委托资料认证委托人应按评定中心的要求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和技术材料(见附件2)。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评定中心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6.1.3 不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不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境外企业需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3) 以ODM生产方式的委托认证;(4) 对同一单元产品重复认证或命名、型号规格等形式不同,但实质为同一单元产品的重复认证;(5) 以OEM生产方式提出委托认证,其生产企业为D类生产企业;(6) 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规定、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6.2.1检查依据按《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 1035),《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规定执行(有关原则要求见附件5)。
6.2.3检查内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等。
当认证产品的制造涉及多个场所时,现场检查的场所界限应至少包括例行检验、加施产品铭牌和CCC标志环节所在场所,还应到其余场所(如关键工序)进一步检查。
6.2.3.1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前,检查组长应按检查准则的要求对文件和资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文件审查结论。
文件审查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文件审查的内容包括:(1)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工厂信息及产品信息;(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3)工厂组织机构及职能分配的基本情况;(4)认证产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5)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及经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6)获证产品证书信息,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标志使用情况(适用时);(7)工厂及获证产品变更情况等(适用时);(8)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工厂采取整改措施情况(适用时)。
文件审查通过的,检查组长应立即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文件审查结论;文件审查不通过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文件审查报告并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
文件审查发现认证资料不符合工厂检查准则的,不得进行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
6.2.3.2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现场检查的实施一般分为首次会议、收集和验证信息、检查发现及沟通、确定检查结论及末次会议等五个工作阶段。
主要内容包括:首次会议、产品一致性检查、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人员能力现场见证、沟通、末次会议、对例行检验合格的产品现场进行抽样(工厂现场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时)等。
现场检查结论分为推荐通过和不推荐通过:(1)未发现不合格或发现的不合格为一般不合格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工厂应在30日内完成纠正措施,并向检查组长提交纠正措施报告。
(2)发现的不合格为严重不合格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终止产品认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