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2019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清单-CCC认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应急管理部对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部分消防产品(见附件)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监管总局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规定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继续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上述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清单
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
2019年7月16日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清单CCC认证
序号产品名称产品类别
产品
代码
涉及CCC认证实施规则
1 消防水带消防水带180
2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
2 喷水灭火产品喷水灭火产品180
3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
3 消防车消防车180
4 CNCA-C11-01/A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消防车)》
4 灭火剂灭火剂180
5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
5 建筑耐火构件建筑耐火构件180
6 CNCA-C18-02: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
6 泡沫灭火设备
产品
泡沫灭火设备1807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
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
7 消防装备产品消防装备1808 CNCA-C18-04: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具体产品实施规则调整对照表
强制性产品认证具体产品实施规则调整对照表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具体产品实施规则调整对照表
调整后的规则编号调整后的规则名称对应调整前的规则编号对应调整前的
规则名称 CNCA-C01-01,2014 电线电缆 CNCA-01C-002,2007 电线电缆CNCA-01C-001,2011 电线组件
CNCA-01C-003,2011 家用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CNCA-01C-004,2011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的开关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CNCA-C02-01,2014 CNCA-01C-005,2011 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电器附件,
CNCA-01C-006,2011 家用及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CNCA-01C-007,2011 热熔断体
CNCA-01C-008,2011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CNCA-01C-009,2011 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 CNCA-C03-01,2014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CNCA-01C-010,2013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CNCA-01C-011,2007 开关和控制设备 CNCA-C03-02,2014 低压元器件
CNCA-01C-012,2007 整机保护设备 CNCA-C04-01,2014 小功率电动机 CNCA-
01C-013,2007 小功率电动机 CNCA-C05-01,2014 电动工具 CNCA-01C-014,2007 电动工具 CNCA-C06-01,2014 电焊机 CNCA-01C-015,2011 电焊机 CNCA-C07-01,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CNCA-01C-016,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CNCA-C08-01,2014 音视频设备 CNCA-01C-017,2010 音视频设备 CNCA-C09-01,2014 信息技术设备CNCA-01C-020,2010 信息技术设备 CNCA-C10-01,2014 照明电器 CNCA-01C-
我国的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我国的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对喷水灭火产品、消防水带、火灾报警产品、泡沫灭火设备产品、灭火剂产品、消防装备产品、建筑耐火构件等7类31种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此举旨在进一步保障群众的消防安全。
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列入公告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11年10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CCC认证自2002年实施以来,在保证消费者健康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国家已对火灾报警控制器等8类46种消防产品实施了强制性产品认证。
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对喷水灭火产品、消防水带、火灾报警产品、泡沫灭火设备产品、灭火剂产品、消防装备产品、建筑耐火构件等7类31种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此举旨在进一步保障群众的消防安全。
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列入公告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11年10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CCC认证自2002年实施以来,在保证消费者健康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国家已对火灾报警控制器等8类46种消防产品实施了强制性产品认证。《中国质量报》
产品一致性控制程序
文件编号: 制定日期: 修改日期: 版 次: A0 页 码: 第3页,共4页 产品一致性控制程序 批 准: 审 核: 制订:
是否需要重新送样检测。 a、关键零配件和材料及供应商; b、认证产品型号、规格、参数、标志、包装; c、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涉及安全性能的结构) ; d、工序及其生产设备、工艺的变更; e、产品标准及检验条件和方法的变更; f、生产场地变更; g、生产及质量体系文件的换版; h、其他有工程部评审后不符合产品型式试验项目的变更; 4.2.2 变更的产品在得到认证结构重新认证合格后,变更应按照《设计和开发控 制程序》 《文件资料控制程序》 针对于产品及相关的技术文件的条款进行, 变更后 的产品应该按照《产品监视与测量管理程序》进行产品的检验并实施追踪确认, 确保变更产品的质量可靠性、稳定性和一致性。 4.3 认证产品标志的使用: 4.3.1 认证产品的标志的设计和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认证文件的规定进行实施。 CCC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关于认证标志的使用。 4.3.2 不允许加施任何的变形认证标志。 5、记录 5.1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过程中,应对产品一致性和控制方式进行评价并记录, 确保产品一致性得到有效控制。
文件编号: 制定日期: 修改日期: 版 次: A0 页 码: 第2页,共4页 产品一致性控制程序 批 准: 审 核: 制订:
4.1.2 产品一致性的控制: 4.1.2.1 工程部负责认证产品的技术文件的一致性控制,确保关键零配件以及材 料的牌号、尺寸、性能指标与型式试验报告中所描述的产品一致。具体按照《文 件资料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2 品质部负责对认证产品的原材料、零配件进行检验,以及针对过程进行 控制,并不定期进行监督抽查确保产品一致性持续符合要求。 4.1.2.3 生产部依照技术文件确保产品持续符合认证产品的要求。 4.1.2.4 采购部确保零配件的供应商与型式试验所认证的供应商相一致。 4.1.2.5 获得认证产品未得到认证机构的批准,不得随意更改。若需要更改请参 照 4.2. 4.1.3 产品一致性的检查: 4.1.3.1 品质部除针对产品进行入料检验、过程检验、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等日常 监督外。还应针对产品在出货前针对产品名称、型号、结构、关键件进行一致性 的检查。 4.1.3.2 生产部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流程监督和检查。 4.2 认证产品的变更: 4.2.1 所获认证证书的产品,需要进行如下任一部分的变更时,应有提出变更的 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变更理由,由该部门经理批准后提交给工程部经理核准后, 由工程部负责产品认证的负责人提交认证机构审批, 并提供认证需求的相关资料。 得到认证机构的可变更许可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变更、并依照许可变更条件确定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是确定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流程、认证标准和认证要求的指导性文件。以下是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规定了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适用的范围,包括了具体的产品种类和应用领域。
2. 认证流程:明确了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的具体流程步骤,包括申请、检测、评价、认证证书颁发等步骤,以及各个环节的时间要求。
3. 认证标准和要求:规定了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所依据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
4. 计量校准要求:规定了在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过程中所需的计量校准要求,确保测试设备和工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认证文件和证书:规定了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所需的文件和证书,包括申请文件、实验报告、评价报告和认证证书等。
6. 认证费用和管理:明确了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所需的费用和管理措施,包括收费标准、费用支付方式、认证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等。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制定和遵守,能够确保建筑耐火构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建筑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的整体安全水平。
什么是消防产品?国家对消防产品有什么规定?违反规定应该怎样处罚?
什么是消防产品?国家对消防产品有什么规定?违
反规定应该怎样处罚?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原列入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涉及16大项,2019年7月1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下发《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取消消防水带、喷水灭
火产品、消防车、灭火剂、建筑耐火构件、泡沫灭火设备产品、消防装备产品、火灾防护产品、消防给水设备产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干粉灭火设备产品、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消防通信产品等13类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对火灾报警产品中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产品、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防火卷帘控制器产品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产品也予以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继续实施强制性认证。
CCCF自愿性认证
CCCF自愿性认证
发布时间:2019-11-26 18:31:00来源:admin阅读次数:57431次
CCCF-CPRZ-17:2019《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防火材料产品》
◆钢结构防火涂料
◆混凝土结构防火涂料
◆饰面型防火涂料
◆电缆防火涂料
◆防火封堵材料
CCCF-CPRZ-18:2019《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建筑耐火构件产品》
◆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
◆防火玻璃
◆隔热防火窗
◆防火卷帘
◆防火门闭门器
◆隔热防火门
◆防火膨胀密封件
◆防火锁
◆防火卷帘用卷门机
CCCF-CPRZ-19:2019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挡烟垂壁
◆消防排烟风机
◆防火排烟阀门
附件:图纸模版.zip
三、缴费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黄金路支行
行号: 10465 1077386
账号: 1279 6782 2457
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邮编:610036
消防产品自愿认证附件2
14
CCCF-CPRZ-28:2019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 消防摩托车产品》
15
CCCF-CPRZ-29:2019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 抢险救援产品》
16
CCCF-CPRZ-30:2019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消防车产品》
附件2:
十三类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清单
序号 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
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名称
1
CCCF-CPRZ-15:2019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
2
CCCF-CPRZ-16:2019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 消防通信产品》
3
CCCF-CPRZ-17:2019
7
CCCF-CPRZ-21:2019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泡沫灭火设备产品》
8
CCCF-CPRZ-22:2019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干粉灭火设备产品》
9
CCCF-CPRZ-23:2019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气体灭火设备产品》
10
CCCF-CPRZ-24:2019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灭火剂产品》
11
消防产品3C认证实施细则
消防产品3C认证实施细则
消防产品是指能够预防和控制火灾,并确保人身安全的产品,包括消
防设备、消防器材、消防材料等。
消防产品的3C认证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3C认证适用范围。消防产品3C认证涵盖了国内销售、进口并
在中国销售以及生产销售的产品。该认证制度适用于消防设备、消防器材、消防材料等范围内的产品。
其次,认证标志和标识。通过3C认证的消防产品,在产品上应配备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认证标志,以确认其合格性。同时,在产品包装上
应标注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日期等必要信息。
再次,认证申请与审核程序。消防产品的制造企业需要在中国质量认
证中心或其授权的机构提交申请,包括产品的技术文档、测试报告等资料。审核主要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两个环节,通过审核后发放证书。证书
有效期一般为5年。
此外,消防产品的3C认证还涉及到产品测试和检验。企业需要将产
品送到3C认证的指定实验室进行必要的测试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相关
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测试和检验主要包括产品的安全性能、耐久性、可
靠性、环境适应性等方面。
最后,消防产品的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会对已获得3C认证的消防
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抽查和检查。企业需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
工作,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合格性。
综上所述,消防产品的3C认证实施细则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认证标志和标识、认证申请与审核程序、产品测试和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要求。通过3C认证,消防产品能够获得中国市场的准入许可,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产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
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7.16
•【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
•【施行日期】2014.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年第23号)
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为全面深化改革,系统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我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试点认证实施规则实施经验,全面开展了具体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调整修订工作。现将已修订完成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告(见附件2-附件18,以下简称“新版规则”)。新版规则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替代的旧版规则详见附件1的对照表信息。
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于2014年9月1日前向我委认证监管部完成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指定领域的认证活动。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新版规则实施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予以完成。
由于技术发展、新产品出现和认证适用标准不断完善,本次修订涉及规则适用产品做出以下调整:
1.“照明电器类别--镇流器种类”项下增加“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用电子镇流器、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两个产品;
CCCF-CPRZ-18:2019
编号:CCCF-CPRZ-18:2019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防护产品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
2019-7- 30发布2019-7- 30实施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录
0 引言 (1)
1 适用范围 (1)
2 认证依据标准 (1)
3 认证模式 (1)
4 认证单元划分 (1)
5 认证委托 (1)
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1)
5.2认证委托资料 (2)
5.3认证安排 (2)
6认证实施 (2)
6.1 型式试验 (2)
6.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与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3)
6.3认证评价与决定 (4)
6.4认证时限 (4)
7 获证后监督 (4)
7.1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检查 (4)
7.2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样检测或检查 (5)
7.3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5)
7.4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6)
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7)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7)
7.7获证后监督结果的采信 (7)
8认证证书 (7)
8.1认证证书有效期 (7)
8.2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与样式 (7)
8.3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8)
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
8.5 认证证书的恢复 (9)
8.6认证证书的使用 (9)
9 认证标志 (10)
10 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10)
11 收费 (11)
11.1认证收费 (11)
11.2 检测收费 (11)
12认证责任 (11)
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1)
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12)
附件1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自愿性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 (13)
最新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汇总
最新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汇总一、电线电缆(4种)
1.电线组件
2.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
3.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
4.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6种)
1.插头插座(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
2.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
3.器具耦合器(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
4.热熔断体
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6.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
三、低压电器(9种)
1.漏电保护器
2.断路器(含RCCB、RCBO、MCB)
3.熔断器
4.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5.其他电路保护装置(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
6.继电器(36V低于电压1000V)
7.其他开关
8.其他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
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四、小功率电动机(1种)
小功率电动机
五、电动工具(16种)
1.电钻(含冲击电钻)
2.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
3.电动砂轮机
4.砂光机
5.圆锯
6.电锤(含电镐)
7.不易燃液体电喷枪
8.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
10.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
11.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
12.电链锯
13.电刨
14.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
15.电木铣和修边机
16.电动石材切割机
六、电焊机(15种)
1.小型交流弧焊机
2.交流弧焊机
3.直流弧焊机
4.TIG弧焊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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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CCF- HZFH-02(A/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火灾防护产品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
2014-08-31发布2014-09-01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前言
本实施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编号:CNCA-C18-02:2014)制定,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版权归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录
0. 引言 (1)
1.适用范围 (1)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1)
3. 认证模式选择 (2)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2)
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3)
4. 认证单元划分 (3)
5. 认证流程及时限 (3)
5.1 认证流程 (3)
5.2 认证时限 (3)
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3)
6.1 认证委托 (3)
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 (4)
6.3 型式试验 (6)
6.4认证评价与决定 (7)
7.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8)
7.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 (8)
7.2 获证后监督人日 (8)
7.3 获证后监督频次 (8)
7.4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9)
7.5 获证后跟踪检查 (10)
7.6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10)
7.7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10)
7.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0)
7.9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和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10)
8. 认证证书 (10)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与延续 (10)
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11)
8.3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 (11)
8.4 认证范围的缩小 (12)
8.5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12)
8.6 证书恢复 (15)
8.7 认证证书的使用 (16)
9 认证的变更 (17)
9.1变更类型 (17)
9.2变更程序 (17)
10.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 (18)
11. 认证标志 (19)
12. 收费依据与要求 (19)
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9)
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19)
附件1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 (20)
附件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24)
附件3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27)
附件4 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32)
附件5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38)
附件6评定中心有关收费规定 (45)
附件7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样式 (46)
附件8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55)
0. 引言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编号:CNCA-C18-02: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依据实施规则和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依据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评定中心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确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1.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防火窗、防火门(防火门、防火锁、防火门闭门器)、防火玻璃(隔热型防火玻璃、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防火卷帘(防火卷帘、防火卷帘用卷门机)产品。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评定中心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据此对生产企业(工厂)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应予以配合。
评定中心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1) 工厂检查结论;
(2) 型式试验和监督抽取样品的检测结果;
(3) 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结果、CCC专项监督结论;
(4)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 媒体,产品检测、设计、销售、维修、使用者,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
(6) 认证费用与检验费用交纳情况,参与配合认证与检验工作情况;
(7) 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8) 影响认证公正性、有效性的其他情况;
(9) 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等出具的有关产品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等结果。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见表1。
表1: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类别分类原则
A类
生产企业至少应在五年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1-8条涉及的问题。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9条评价结果为最高等级(如AAA级)。(作为参考条件)
B类
生产企业至少应在三年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1-8条涉及的问题。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9条评价结果为较好等级(如A级或A级以上)。(作为参考条件)
C类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除A类、B类、D类的其他生产企业。对于没有任何质量信息的生产企业,其分类类别默认为C类;
(2)主动申请证书暂停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证书无法正常保持的生产企业;
(3)初始认证委托的生产企业其分类类别默认为C类。
D类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除C类(2)中之外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或撤销的生产企业;
(2)未严格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生产企业;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评定中心的获证后监督的生产企业。
评定中心将依据所实时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按照上述分类原则经评议后确定生产企业的分类类别。
生产企业分类类别须按照D-C-B-A的次序逐级提升,D类生产企业应至少连续两次通过监督方可提升到C类,按A-B-C-D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
3. 认证模式选择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实施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的基本模式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