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0•【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2024年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农村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种植业、林草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及农村设施环境、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农业农村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农业农村标准化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项综合性技术基础工作。
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农业农村标准化重大事项,协调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农业农村标准化协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领域重大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对下列事项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农业农村标准(含标准样品):(一)农业农村方面的名词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编码和缩略语,以及通用的指南、方法、管理体系、评价规则等;(二)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以下统称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安全、环保以及风险评估等;(三)农产品的种养殖、收获、加工、检验、包装、贮存、运输、交易与利用等产业链全过程中的设备、作业、技术、方法、管理、安全、服务、环保等;(四)农田、水利、能源、道路,渔港、草原围栏、农产品仓储和流通,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农业防灾减灾、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农业基础设施和保障条件;(五)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等农村设施环境;(六)农村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农村公共服务;(七)治安防控、矛盾调解、乡风文明、村务管理等乡村治理;(八)其他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事项。
标准化工作组织管理办法
标准化工作组织管理办法一、引言标准化工作对于各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标准化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2.1 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2.1.1 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内的标准化工作的机构,由公司高层领导担任组长,部门主管担任副组长,标准化工作人员为成员。
2.1.2 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a) 确定标准化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发展策略;b) 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标准化工作,解决工作中的问题;c) 监督并评估标准化工作的进展情况;d) 提出改善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2 标准化工作组织部门2.2.1 标准化工作组织部门是负责具体执行标准化工作的机构,由专业标准化人员组成。
2.2.2 标准化工作组织部门的职责包括:a) 制定标准化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b) 组织制定、修订和废止标准、规程和规范文件;c) 组织标准化培训和知识普及;d) 管理标准化工作的相关文档和信息。
三、工作流程与管理3.1 制定标准化工作计划3.1.1 标准化工作组织部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制定年度标准化工作计划,并报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1.2 年度工作计划包括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废止计划,以及标准化工作推进和培训计划等内容。
3.2 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废止3.2.1 标准化工作组织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进步的需要,组织制定、修订和废止标准、规程和规范文件。
3.2.2 标准制定、修订和废止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3 标准化培训和知识普及3.3.1 标准化工作组织部门应根据需要,组织相关的标准化培训和知识普及活动。
3.3.2 标准化培训内容包括标准的理论知识、应用技巧和标准体系的建设等。
3.4 标准化工作文档和信息管理3.4.1 标准化工作组织部门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的相关文档和信息。
3.4.2 标准化工作文档和信息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编号、归档、备份和传递。
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
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试点示范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点项目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组织,为建立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长效机制,提升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成果,在农村综合改革特定领域探索运用标准化方法、发挥标准化作用而开展的一系列相关联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示范项目是指由国家标准委组织,为巩固和扩大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工作试点成果,在农村综合改革特定领域开展树立标准化先进典型,推广标准化工作经验,传播标准化理念而开展的一系列相关联的活动。
第四条试点项目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集中评定、分类考核”的原则开展。
示范项目管理工作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国家标准委负责试点示范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管理和目标考核。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本省农村综合改革部门等相关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建立协调机制,负责本省试点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省级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 1 —第二章项目领域第七条可以在以下领域开展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一)美丽乡村建设领域:主要包括村镇建设规划,农村生产、生活、生态设施,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农村生活环境治理,农业生态保护,农业资源综合利用,农业产业化经营,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村文化传承,基层组织建设,乡村治理等。
(二)农村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包括农村基本社会服务,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公共教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事务与社会管理等。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主要包括农资供应,农业生产,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流通,农业信息化,农产品质量监管、农业金融保险服务等。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16151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拖拉机》等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国家标准管理【发文字号】国标委工一函[2009]38号【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6.10【实施日期】2009.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拖拉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16151.5-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5部分:挂车》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和GB16151.12-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部分:谷物联合收割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国标委工一函[2009]38号)农业部:你部办公厅《关于报批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号修改单的函》(农办质函〔2009〕47号)收悉。
经研究,批准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拖拉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16151.5-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5部分:挂车》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和GB16151.12-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部分:谷物联合收割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并在《中国标准化》杂志2009年第7期公布。
修改单见附件。
附件:1.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拖拉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2.GB16151.5-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5部分:挂车》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3.GB16151.12-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部分:谷物联合收割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二○○九年六月十日附件1: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拖拉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6月10日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15•【文号】国标委农轻联[2004]99号•【施行日期】2004.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国标委农轻联[2004]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厅(局)、商务厅(局)、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既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遏制假冒伪劣行为,保证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也是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经过各部门多年努力,目前食品标准体系已初步建立,但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标准化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暴露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标准总体水平偏低;部分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部分标准的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性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了重大部署,明确提出要“尽快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和卫生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决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我国加入WTO新形势和满足当前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尽快清理现行食品标准,理顺标准体系结构,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农业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
农业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概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之一,对于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农业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成为迫切需求。
本文将从农作物种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等方面,探讨农业生产标准化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农作物种植规定1.土地利用和土壤管理要求:为确保农作物的健康生长和优质产量,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土壤的良好管理至关重要。
农作物种植必须遵循合理轮作制度和耕作措施,注意土壤养分平衡和有机质的保持,禁止滥用化肥和农药对土壤造成污染。
同时,要加强土壤病虫害防控,避免传统农药的滥用。
2.农作物品种选择和种子管理:种植作物的品种选择不仅要考虑本地的适应性,还要注重品质和产量的综合评估。
种植过程中,要遵循种子的管理规定,保证种子的质量和纯度。
此外,不得使用转基因种子进行农作物种植。
3.灌溉和水资源的利用:农作物生长需要充足的水源供应,而良好的灌溉管理对于节约水资源和提高灌溉效率至关重要。
灌溉要采取科学技术手段,如滴灌和微喷灌等,以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和土壤的水分蒸发量。
另外,要合理利用雨水,降低对地下水资源的依赖程度。
二、养殖业规定1.养殖场环境和设施需求:养殖场的环境和设施对于动物的生长和健康有着重要影响。
养殖场应符合环保要求,包括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
此外,饲养设施要符合动物福利的要求,提供充足的空间和适宜的气候条件。
2.饲料管理和质量控制:饲养动物需要提供合适的饲料,饲料的营养成分要达到动物的需求,避免过度喂养和营养不良的问题。
此外,采用科学的饲养方法和饲养管理措施,确保动物身体的健康和抵抗力。
3.动物疾病防控和用药规定: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对常见的动物疾病进行预防和控制。
在用药方面,要遵循兽药的使用规定,禁止使用违规药物和过量使用药物。
三、农产品加工规定1.农产品质量和安全要求:农产品加工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农产品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30•【文号】农办质[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的通知(农办质[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加快农业标准化生产全地域整建制推进进程,及时总结各地在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模式,充分发挥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项目辐射带动作用,我部决定对2006年至2010年下达的全国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进行集中考核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验收范围2006年至2010年农业部批准创建的501个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具体创建项目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验收依据主要依据《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申报指南》和各示范县(场)创建方案,对照《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规范》(见附件2)进行考核验收。
三、考核验收方式重点对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创建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标准集成转化与培训、核心示范区建设、示范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形成验收结论。
考核验收评价表见附件3。
由业务对口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示范县(场)自查的基础上,具体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的示范县(场)考核验收工作。
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的基础上,委托检查组进行核查。
各示范项目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11年9月20日前按照《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规范》完成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10月15日前,组成考核验收组,通过情况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考核评定、座谈交流等方式,填写考核验收评价表,形成考核验收报告,完成本地区、本行业的示范县(场)考核验收工作,并于2011年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考核验收报告和各示范县(场)的全套考核验收材料报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农业生产标准化管理规程
农业生产标准化管理规程第一章引言农业生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标准化管理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证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规程旨在规范农业生产中的各项管理措施,促进农业生产标准化发展,确保农产品质量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农田管理规程1. 农田基础建设:农田基础设施应按照农田耕作方式和农作物品种的要求进行合理规划、建设和维护。
包括水利设施、排灌设施和作物种植结构规划等。
2. 土壤保护措施:为保证土壤质量和生产力,应加强土壤保护,包括科学施肥、土壤水分管理、防治土壤侵蚀和减少土壤污染等措施。
第三章农作物种植规程1. 农作物种植技术:进行合理的农作物选择、种植密度和种植结构。
科学施肥、合理调控农药使用,推广绿色、有机的农业生产方式。
2.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实行农作物病虫害实时监测,制定科学的预防和控制方案,加强生物防治和合理农药使用。
第四章农产品加工规程1. 农产品卫生安全:加强农产品从生产到加工的全程监管,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风险防控机制。
2. 农产品贮藏和运输:对农产品的贮藏环境、贮藏方式和运输条件进行规范,确保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
第五章农业环境保护规程1.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合理农药使用和农田渗漏污染的防治等。
2. 农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加强农业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建立农业废弃物管理体系。
第六章农业生产标准化管理评估规程1. 评估指标和方法:制定适应农业生产标准化管理发展需要的评估指标和方法,按照一定周期进行定期评估。
2. 评估结果运用:评估结果作为农业生产标准化管理的参考依据,用于农田整理、农作物选育、科技推广和政策制定等方面。
第七章农业生产标准化管理监督规程1. 监管机构和职责: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标准化管理监督机构,明确监管职责和权限。
2. 监督手段和措施:实施定期巡查、抽查和现场检查等监督措施,对不符合标准的农业生产进行整改和处罚。
农业部关于成立农业部农产品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成立农业部农产品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25•【文号】农质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关于成立农业部农产品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农质发[2012]6号)各位委员及有关单位:为加强农产品加工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农产品加工科研、教学、生产、流通、检测等方面专家的作用,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标准体系,提高我国农产品加工标准化水平,经我部研究,决定成立农业部农产品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委员会由37名委员组成,张天佐任主任委员,欧阳海洪、戴小枫、杨泽钊、王强任副主任委员,姜倩任秘书长,张德权任副秘书长。
秘书处承担单位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委员会下设粮食加工分技术委员会、油料加工分技术委员会、果品加工分技术委员会、蔬菜加工分技术委员会、肉蛋制品加工分技术委员会、乳制品加工分技术委员会、茶叶加工分技术委员会、特色农产品加工分技术委员会、农产品加工装备分技术委员会。
农业部农产品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农业部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主要负责农产品加工领域标准的研究、拟定、审定、宣贯、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
附件:农业部农产品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农业部农产品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1.粮食加工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2.油料加工分技术委员会3.果品加工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湖南省农产品加工研究所4.蔬菜加工分技术委员会5.肉蛋制品加工分技术委员会6.乳制品加工分技术委员会7.茶叶加工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8.特色农产品加工分技术委员会9.农产品加工装备分技术委员会。
农业部加强农业标准化建设
农业部加强农业标准化建设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关注度不断增加,农业标准化建设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农业部积极推动农业标准化建设,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标准化水平。
本文将围绕农业部加强农业标准化建设的意义、目标以及具体措施展开探讨。
一、农业标准化建设的意义农业标准化建设是指通过制定、实施一系列农业生产和加工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升农业生产效益和竞争力。
具体来说,农业标准化建设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食品安全。
农业标准化建设可以明确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等环节的规范要求,从而有效防止农产品的污染和变质,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给消费者。
2. 提高农产品质量。
标准化的生产和管理可以规范各个环节的操作,减少农产品的质量损失,提高产品的品质和附加值,增加农民的收入。
3. 增强农业竞争力。
通过农业标准化建设,可以提高农产品的一致性和整体品质,增强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4. 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通过标准化建设,可以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浪费和污染,推动农业生产模式的转变,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农业标准化建设对于保障食品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农业竞争力以及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业标准化建设的目标为了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农业部明确了以下主要目标:1. 建立全面的农产品标准体系。
通过制定和完善一系列农产品标准,涵盖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等各个环节,确保农产品的整体质量和安全性。
2. 建设标准化的农业生产和加工基地。
通过对农业生产和加工环节的规范和改进,建设符合标准要求的农业生产和加工基地,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水平。
3. 推动标准化技术的应用。
加强标准化技术的研发和培训,推广农业标准化技术,提高农民和相关从业人员的标准化意识和操作能力。
4. 加强标准化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农业标准化管理体系,加强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
( ) 疫 制 度 化 。 防疫 设 施 完 善 , 疫 制 四 防 防
带动广大养殖场户发 展标准化生产 。
第二章 示范场条件及建设要求
第 六 条 示 范 场 应 当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法 》 令 禁 止 区 域 ,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区 明 并
( ) 址 不 得 位 于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畜 牧 定 , 产 过 程 实 行 信 息 化 动 态 管 理 。 一 场 中 生
( ) 照 畜 牧 法 规 定 进 行 备 案 ; 殖 档 案 三 按 养 符合 《 业 部关 于 加强 畜 禽养 殖管 理 的通 知》 农 ( 牧 发 [ 0 1号 ) 求 。 农 2 71 要 0 ( ) 照 相 关 规 定 使 用 饲 料 添 加 剂 和 兽 四 按
药 ; 止 在 饲 料 和 动 物 饮 用 水 中使 用 违 禁 药 物 禁 及 非 法添加 物 , 以及 停 用 、 用 或 者 淘 汰 的 饲 禁 料 和饲 料 添 加 剂 。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水 平 , 强 产 业 竞 争 力 , 障 畜 增 保 产品有效供给 , 进 畜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 促
第 七 条 示 范 场 建 设 其 他 条 件 按 照 农 业 部 和 各 省 畜 禽 养 殖 标 准 化 示 范 场 验 收 评 分 标 准
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
2013年10月,国家标准委农业食品部组织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标准化研究所的有关专家,着手开始“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内容大纲的预研工作,并于11月底形成《办法》草案初稿。
2013年12月17日,国家标准委在安徽合肥召开了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会议,会议上各省份参会代表对《办法》内部草案进行了集中讨论和统一修改,并形成了《办法》草案二稿。
2014年12月,起草小组征求国家标准委意见后,再次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标准委农业食品部正式发函,向浙江、福建、贵州、重庆等各试点省征求对《办法》的修改意见。共征集修改意见22条,其中对《办法》的修改意见13条,对《办法》中的附件3“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表”的修改意见9条。
第一章“总则”阐明了制定《办法》的 Nhomakorabea据和目的,规定了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定义、定位,明确了国家、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的职责分工,并鼓励各地开展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2017年9月22日,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标准化研究所专家在江苏省镇江市举办的2017年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培训班上介绍了《办法》补充稿,并征求了浙江、福建、北京、贵州、重庆等与会各试点省的意见。
2017年10月26日-27日,国家标准委在京召开《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专家座谈会和部分省份标准处长座谈会。来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等单位7位专家以及北京、吉林、浙江、安徽、江苏、福建、陕西等12个省质检局标准处代表,对《办法》进行了反复研讨并提出了15条修改建议。
2015年5月-6月,起草小组在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报批稿。
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1989]农[体改]字第8号
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正文:---------------------------------------------------------------------------------------------------------------------------------------------------- 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1989年5月10日(1989)农(体改)字第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机化管理,提高农机化科学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精神,结合国营农场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业机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各级农垦管理部门和国营农场必须依靠技术进步,坚持使用维修与更新换代相结合,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农机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运用经济、技术、行政、法规等措施,对农业机械选型、配套、使用、维修、改造和更新等进行综合管理,不断改善农机设备技术状态,保证适时、优质、高效、低耗、安全地完成农业生产任务,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实行农机标准化管理,是国营农场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
各垦区要制定各项农机化管理标准,使农机标准化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第五条国营农场场长必须履行农机化管理职责。
农机化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标准,如机车完好、效率、能耗、安全等应列入场长任期责任目标。
第六条国营农场要重视机务队伍的建设,加强对机务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技术培训,保持机务队伍的相对稳定,建设一支与农机化管理和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机务队伍。
第七条农机化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垦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农机化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国营农场负责农机化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各级组织和管理人员职责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部门必须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并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农机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化和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加强农机化宏观管理,制定本垦区农机技术装备政策及农机化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农业生产标准化管理
农业生产标准化管理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和国家的支柱产业,对于国家的农产品供应和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高效、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和执行农业生产标准化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农业生产规范、农产品质量监管和农田环境保护等方面,探讨农业生产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性和实施策略。
一、农业生产规范农业生产规范是农业生产中的基本准则和操作指南,目的是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生产效益,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农业生产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农业生产操作规范农业生产操作规范主要包括作物种植、农业机械操作、农药使用和施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规定在作物种植过程中严格遵守农作物的生长周期、选择合适的农业机械进行操作、正确使用农药和合理施肥等。
1.2 农产品加工处理规范农产品加工处理规范是指农产品在采摘、包装、运输和贮藏等环节中的操作规范。
例如,规定农产品采摘时的注意事项,包括选择适合的采摘工具和采摘时间,以及对采摘后的农产品进行快速冷藏、包装和合理运输等。
1.3 农产品质量检测规范农产品质量检测规范是指对于农产品的质量进行科学、严格地检测和评估的规范。
例如,规定对农产品的外观、口感、气味、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等指标进行检测,并确保农产品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
二、农产品质量监管农产品质量监管是指通过监督、管理和检查等手段,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农产品质量监管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是指对农产品流通环节进行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例如,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督,严格检查农产品经营者是否有合法证照、是否存在不良经营行为等。
2.2 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是指对不同农产品在不同生产环节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评估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和应对风险。
例如,针对农产品生产中可能存在的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问题,制定相应的监测预警机制和控制措施。
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释义
示 范场 的条 件 : 场 址 不 得 位 于 ( 华 人 饲 料 、饲 料添 加 剂和 兽 药使 用 规 定 ,生产 过 程 ① ( 中
民共 和 国畜 牧法》 明令 禁 止 区域 ,并符 合 相 关 实 行信 息 化动 态 管 理 。④ 防疫 制度 化 。防疫 设
法 律法 规 及 区域 内土地 使 用规 划 ;② 达 到 农 业 施 完 善 ,防疫 制 度健 全 ,按 照 国 家规 定 开展 免
2O7 。 7 4
宋 册 既
2 1 年辽 宁省 畜禽 养 殖 标 准 化 01
示 范创 建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释 义
为推进 畜禽标准 化规 模养 殖 ,加 快畜牧 业 撑 、示范 带动 ,推动全 省 畜禽 标准 化养 殖和产 发 展方 式 转变 ,根 据 农 业部 2 1 年 畜 禽 养 殖 业化 经营 ,提 高畜牧 业综合 生 产和 畜产 品有效 01
用 、禁用 或 者淘 汰 的饲 料和 饲 料添 加 剂 ;⑤ 具 标准 的养殖 场 户根 据 自愿 原 则 向县 级 畜牧 兽 医
备 县级 以上 畜牧 兽 医部 门颁 发 的 《 物 防疫 条 主管 部 门提 出 申请 ,经 所 在 县 、市 畜牧 兽 医主 动 件 合 格 证》 ,两年 内无 重 大 疫病 和 质 量 安 全 事 管部 门初 审后报 省 级畜牧 兽 医主管 部 门 。
件 发 生 ;⑥ 从 事 奶 牛养 殖 的 ,生鲜 乳生 产 、收
省级 畜 牧兽 医 主管 部 门组织 三人 以上 的专
购 、贮 存 、运输 和销售 符合 得L 品质 量安 全 监 督 家 组 ,对 申请 参 与示 范创 建 的养 殖 场进 行现 场 管理 条例》 《 、 生鲜 乳 生产 收 购 管理 办 法》 的有 关 评 审验 收 ,确 定每 个养 殖 场在 示 范 期 限 内的具
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农业部(已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4.30•【文号】商建发[2005]30号•【施行日期】2005.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农业厅(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要求,商务部、农业部、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目前全国有4000多个农产品批发市场,承担着近70%的农产品流通任务,是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
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大多数农产品批发市场基础设施差,装备水平低,经营秩序不规范,难以充分发挥对农业生产的引导作用并保证农产品流通安全。
通过实施标准化,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改善经营环境、改造经营设施特别是加强质量检测等措施,保障农产品流通安全;通过实施标准化,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更多地采用拍卖、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方式,更好地发挥流通对农业生产的带动作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通过实施标准化,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管理,改善交易环境,保障农产品流通畅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各地商务、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认识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流通领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标准化管理办法
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组织机构的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推动组织机构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改革方案》和《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组织机构及其成员,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组织机构应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原则,依法行政,实行科学决策,注重安全环保,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组织机构应建立健全各级运行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组织机构应根据需要制定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工作流程等,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的设立第六条组织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程序设立,明确机构名称、职责、权力范围等。
第七条组织机构的设立应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并及时备案,确保合法合规。
第三章组织机构的调整第八条组织机构调整应根据实际需要,经上级机关批准,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组织机构调整应注重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合法合规。
第四章组织机构的管理第十条组织机构应建立健全各级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做到权责一致。
第十一条组织机构应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组织机构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定期召开会议,及时交流工作情况,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组织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共享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组织机构的评估与改进第十四条组织机构应根据工作实际,定期进行自我评估,总结经验,做好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组织机构应加强对工作流程的改进和优化,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组织机构的培训与发展第十六条组织机构应注重人才培养,开展各类培训活动,提升成员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十七条组织机构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发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组织机构应依法制定和修订本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组织机构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农业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4.23•【文号】农市发[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4]7号)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落实全国农业标准化工作会议精神,农业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新时期农业标准体系建设以及农业标准的实施、监督、组织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紧迫性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农业标准化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农产品质量认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协调农产品贸易纠纷、保障人民消费安全和调控农产品国际贸易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新形势为农业标准化工作赋予了新的内容和新的意义。
目前,我国已经制修订了农业国家标准1356项,行业标准3396项,地方标准8194项,初步构建了以国家和行业标准为骨干、企业标准为基础、地方标准为补充的农业标准体系框架;形成了以科研、教学、技术推广、质检、管理、生产、经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骨干的农业标准化队伍,农业标准实施步伐不断加快,监督力度不断加强。
我国农业标准化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由于我国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晚,标准体系建设缺乏统一规划,标准之间配套性差,标准的技术内容陈旧,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明显差距;由于我国农业以农户小规模生产为主,标准实施和推广的难度较大,标准化生产的水平较低,已影响到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由于我国检验检测与认证体系建设起步较晚,装备设施不足,检测手段落后,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还不能满足社会日益迫切的需求。
从整体上讲,我国农业标准化工作所遇到的新挑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严峻。
2023年标准化管理办法
2023年标准化管理办法一、前言标准化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实现经济发展、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国家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标准化管理,推动标准化工作提质增效,特制定本办法。
二、标准的分类和管理标准根据内容和属性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其中,国家标准是国家级标准化委员会或者有权发布机构发布的,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标准;行业标准是为某个特定行业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是为特定地区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为企业自身制定的标准。
标准化工作由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
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标准制定、修订、推广、应用等环节的管理,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遵循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权威性的原则。
制定和修订标准应当进行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考虑相关利益方的需求和建议。
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依法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应当作为制定和修订标准的依据。
四、标准的推广和应用标准推广和应用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环节。
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推广和应用计划,组织开展推广和应用工作。
标准推广和应用应当注重信息发布和宣传,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帮助企业和个人了解和运用标准。
五、标准的监督和检查标准的监督和检查是保障标准有效性和合规性的重要手段。
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标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和方法。
标准化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标准进行专项监督和检查,确保标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六、标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标准化工作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标准制定活动,积极推动国际标准化的发展和应用。
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其他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和应用。
七、违法行为和处罚对于违反标准化管理规定的行为,标准化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农业生产的重要科学技术基础,对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科技进步,改进产品质量,增强出口创汇能力,提高社会、经济及生态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标准由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环能、饲料等专业组成,主要任务是在农业部行业归口范围内制订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研究和国内外标准科技活动,为加快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都要把农业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发展的规划和计划,并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农业部是全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本部制定的标准化规章制度。
(二)制、修订农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制、修订农业标准,审查上报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并审批、编号、发布行业标准。
受理部直属企业标准备案。
(四)组织推动农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管理农业系统等全国农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六)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七)组织标准化工作的奖励和表彰。
(八)管理和开展农业行业范围内的有关国际标准化工作。
(九)负责部内、部外标准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农业标准化工作由部质量标准司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业务司分工协作负责。
各级农业主管标准的部门和单位要健全标准化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标准化工作。
加强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市的农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农业部及本省制订的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制订本省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实施细则和措施。
(二)编制本省农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系统的企、事业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任务,并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会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地方农业标准。
(五)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管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七)组织对重要农业新产品和技术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八)开展标准化的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组织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八条农业部有关业务司是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部制订的标准化工作的法规及规章制度,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化管理细则。
(二)提出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经部批准下达后实施,检查计划的落实。
(三)负责本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技术协调工作。
(四)负责落实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审查工作,将报批稿送部质量标准司审核发布。
国家标准报批稿,经质量标准司审核后,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五)对本专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和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开展标准的人员培训、宣传等工作。
(七)推荐本专业标准项目报奖工作。
第九条农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全国或全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其主要任务是:(一)遵循国家和部的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提出本专业标准的政策、标准体系及规划、计划的建议。
(二)受部对口专业司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制订。
(三)负责本专业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和标准的复审,做好标准的技术协调工作。
(四)开展本专业的标准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五)承担本专业的国际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
(六)受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部直属的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农业部制订的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
(二)制、修订企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应用标准化手段,不断开发新产品,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五)农业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企事业单位的新产品和技术引进项目,进行标准化审查。
(六)加强企业标准化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标准化人员素质和企业职工的标准化意识。
(七)开展标准化情报工作,积极参与标准化学术交流。
(八)对标准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所、室及班、组等进行表彰奖励。
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标准化工作的需要,设相应的标准化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标准化工作人员。
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应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生产管理业务。
第三章标准制订第十一条农业标准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二条国家标准范围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行业标准的主要范围是:(一)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技术、质量、分级、检验、精选、加工、包装、标志、贮运及安全、卫生标准,农作物生产技术规程。
(二)农业生产技术:病虫害的测报、防治,农药合理使用;化肥、有机肥肥效试验、合理使用、肥料质量监测、生物制剂的质量及分析方法、中低产田分类指标等。
(三)热带作物及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天然橡胶、剑麻等的质量、检验方法,产品加工及机械等。
(四)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安全监理、技术保养、作业质量、机具维修、设备管理及各种中小农具的生产技术、品种、规格、质量及检验等。
(五)畜禽品种、生产饲养技术、卫生检疫及检验,草地资源区划、分类,牧草种子质量、加工、贮运、包装,兽医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卫生等。
(六)水产资源和养殖技术规范,水产品、渔具和渔具材料的质量、品种、规格、检验、包装、贮运及安全卫生,渔业船舶制造与维修,渔业专用仪器和机械等。
(七)省柴节煤技术,沼气、太阳能、风能、微水发电和农村生产节能技术的设计,应用规范及质量、检验方法;农业环境保护的监测,污染指标,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
(八)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混合饲料等质量、安全卫生及检验方法,饲料机械加工等标准。
第十四条企业标准的范围主要是:(一)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企业制定产品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而制定的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企业在产品开发的过程中需要有统一的生产工艺,按标准进行生产。
(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十五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的主要范围是:(一)国家要求控制的重要农产品质量标准。
(二)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的质量分级标准。
(三)农药、兽药、水产生物类药品、有机复合肥、生物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土壤调理剂及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四)农产品及加工品的生产、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
(五)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六)农业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七)农业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八)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均属推荐性标准。
第十六条制订标准的原则是:必须保障农业生产、生活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满足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有利于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实现高产、优质、高效,作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协调配套;因地制宜发展名、特、优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标准水平,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及对外贸易。
第十七条标准的制订应按计划进行。
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下达计划。
农业行业标准计划由部质量标准司统一编制,以部文下达。
制订标准工作的主要程序和要求按《农业部国家(行业)标准的计划编制、制定和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应组成有科研、教学、生产、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及管理部门等参加的工作组负责起草,标准的审查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
未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
地方农业标准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计划,经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制定标准。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订。
第十九条标准的批准、发布。
(一)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编号、发布,兽药国家标准由农业部审批、编号、发布。
(二)行业标准由部批准、发布。
(三)地方标准由省(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四)企业标准由企业批准、发布,并向上级标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标准在贯彻实施后,要适时进行复审。
复审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企业标准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第二十一条农业部对国家、行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农业科研、生产、经营、服务等单位都应贯彻执行农业标准。
(一)农业强制性标准依法强制实施。
(二)农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生产者自愿采用。
第二十三条企业生产要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注明标准代号、代码。
第二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开发新产品必须贯彻有关标准,新产品的鉴定定型时,由部质量标准司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标准化审查,没进行标准化审查的产品,不得定型和投产。
第二十五条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
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时,要保证质量,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第二十六条从国外引进的技术设备,要符合国内标准化要求,项目引进前要进行标准化审查,没有标准的产品、技术设备不得引进。
第二十七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开展标准的示范,举办标准培训班,召开标准的现场会,放标准录像,张贴标准的主要内容印发标准材料发给农场职工和农民,使农民掌握、应用标准,并增强采用标准的自觉性。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有计划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标准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标准经费第二十九条国家标准的制订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拨给补助经费,专款专用。
行业标准经费由各业务司安排。
第三十条农业标准化工作应纳入各司科研经费计划和各省科技计划。
第三十一条每年年底报国家标准补助费决算报表,同时编写决算说明书。
决算说明书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经费支出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科技三项费用管理的经验和问题,以及改进的意见等。
第六章标准的奖励第三十二条农业标准化科研成果是科技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部初审推荐报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进步奖。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也可按照农业部申报科技进步奖的有关规定报奖。
第三十三条每隔五年,表彰在农业标准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