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包括公路水路运输、公路建设与养护、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渡口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落实“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管许可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监督到位、奖惩严明、装备经费有保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管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依法对交通运输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等相关信息;(四)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以下各单位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公路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科学设置、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和危桥的改造,确保道路安全畅通;负责对公路建设施工、养护单位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负责对从事经营运输的企业、车辆、人员和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汽车维修行业、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并实施监督管理。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正文:----------------------------------------------------------------------------------------------------------------------------------------------------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1995年9月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发展公路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公路建设、公路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级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镇)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第四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事业的领导,把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发展公路事业。
第六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安、城建、农机、土地、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八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其他有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规划相衔接。
编制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省道规划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线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汇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县人大检查团:按照县人大通知要求,我代表县人民政府,把我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的情况,向县人大检查团作以简要汇报:今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例”)已经正式实施。
这“一法一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与每一个行人、驾驶员和家庭都有着密切的关系。
它给中国老百姓带来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对守法公民的尊重以及对交通执法人滥用职权的惩戒。
“一法一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规范、制约和指导作用。
一、贯彻实施“一法一例”的基本情况县政府十分重视“一法一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加大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行政监督执法工作的力度,把这项工作纳入了重要日程,摆上了重要位置,做到了学习、宣传、落实有计划、有步骤、有行动。
切实保证了“一法一例”在县域内的宣传普及和贯彻实施。
(一)加强领导,加大“一法一例”的学习宣传力度。
一是成立组织,加强对“一法一例”贯彻实施的领导。
县政府及道路交通职能部门高度重视“一法一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交通、公安、农机等部门都专门成立“一法一例”贯彻实施领导小组,由局长亲自挂帅,主管副局长具体组织实施,召开了专门会议进行详细的安排和部署,都把贯彻实施“一法一例”工作纳入了重要日程。
二是组织交通法规的理论学习,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一法一例”颁布之初,县政府就把“一法一例”的学习工作放在了首位,组织交通、公安、农机部门干部认真进行了学习,使每一位行政执法干部都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熟知法律法规内容,深刻理解法律法规的真正内涵,提高应用法律法规的实际能力。
交通、公安、农机等职能部门也都召开了专项会议和培训班,组织工作本系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一法一例”,做到了全员参与,透彻领会,强化训练、提高应用。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行人和乘车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
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条: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有下列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二)乘车人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三)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将身体部位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四)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五)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或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六)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1)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2)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3)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4)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5)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6)行人扒车的;(7)行人强行拦车的;(8)行人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9)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的;(10)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11)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12)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13)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14)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15)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16)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17)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18)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19)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20)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21)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22)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法佑中原安全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出台
当增加对交警徇私舞弊、 执法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
责任追究条款。在最终通过 的 《 条 现: 交通警察 利用职权 索取 、 收受贿
审议 中, 常委会副主任王 明义认
的执法监督 ,条例 中要有所体现 , 以 达 罚款任务指标等问题。最后 , 执 “
法监督” 部分的内容恢复。
为, 更要从立法的指导思想上考虑问 题 : 立法一定 要立足 于服务社会 、 “
例 》 中 ,委员们的意见有 了明确体 便 切实 解决执 法人员违规 执法和 下
赂 , 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 、 徇 玩忽职
守的 , 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 成犯罪 构
服务人民, 不能变成维护部门权威的
东西。这里 面对罚 款作 了若干条规
定。 但是 , 罚了以后怎么办7 就算完事
了? 要有纠错的措施 , 不能一罚了之。 如果一罚 了之 , 将形成 “ 违规——罚 款——再违规——再罚款 ” 的恶性 循环。虽然增加 了罚款来源 , 但没有
从根 本上 解决 违 法 问题 。”
的 , 法追究 刑事 责任 ; 当事人造 依 给
成损失的, 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耋虚宴医 童法受要 纽
“ 地方立法 , 要充分体现地 方立 法的特色 ,还要符合我 省的实际需 要。 如果没有操作性 , 还不如不说 。 ” 侯国富委员的话道出了大家的心声。
时, 常委会李长铎副 主任、 陈洪范委
性化 了。比如 : 对车载 电话 或者手机
上有耳机 的, 只要是不用一只手拿着 去接 , 都可 以不罚款 ; 碰瓷 ” “ 者碰了 也白碰等。
,
员提 出 : 有些监督 , 包括行政监察部
门对公安机关的监督 , 公安机关对农 机管理部 门的监督等还是有必要 写 进去的。卫斌委员认为 : 对执法部门
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道路交通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公安部门的交通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第三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各种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四条车辆、行人和赶骑牲畜应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原则通行,并严格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和管理;第二章车辆第五条凡在我省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均须持有和悬挂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证件和号牌;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车辆进行管理;第六条车辆入户转籍须在三个月内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车辆大修后,应经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方准行驶;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悬挂特殊标志的,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二客、货动机动车、正三轮摩托车,必须在车门上喷刷单位名称或地址;货运机车、挂车后厢板喷刷本车放大号;三出租汽车必须在车门上喷刷单位名称或地址及“出租”标记,小型出租车应在车顶安装“出租”字样的顶灯;四机动车必须装配灭火器材拖拉机、摩托车除外;五全挂车辆的牵引车与挂车之间的两侧必须安装安全防护网,全挂车必须安装断气制动装置;六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七机动车辆改型、报废,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严禁拼装车辆;第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试车必须遵守下弄规定:一车前后应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二由正式驾驶员驾驶;三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四不准截货和乘坐无关人员;第九条机动教练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安装专用的副制动器摩托车、小四轮拖拉机和手扶拖拉机除外;二悬挂车辆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教练车号牌;三不准乘坐与培训无关的人员;四按指定的路线行驶;第十条客运机动车、机动半挂车、平板车、铰接式客车,不准拖带车辆,装载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第十一条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连接牢固;二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为五至七米;三在雨雾天气、山区道路、冰雪道路上牵引时使用硬连接装置;第十二条残疾人专用车应由残疾人驾驶,并按核定人数乘坐;第十三条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随车携带许可证;第十四条悬挂省外号牌的机动车,在我省行驶、停留时间一个月以上的,应到停留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进行检验、登记;第三章车辆驾驶员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赤足、穿高跟鞋驾驶车辆;二服用兴奋、麻醉、安眠类药剂后在药力直接作用时间内,不准驾驶车辆;三驾驶车辆时,不准带耳塞、耳机收听广播和录音;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组织的安全学习例会;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受聘到外单位驾驶车辆,必须持有准驾车辆的驾驶证和有关证件,到招聘单位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经审验合格,方可应聘;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确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设置标记;二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听候处理,不准私自处理;第十九条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必须及时移动;并在车尾县挂警告标志,停靠在距路边四十厘米的地方,不能移动时,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二十条教练员、试车员和货车载人的驾驶员、装载危险物品的驾驶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驾驶经历或安全行驶十万公里以上;第二十一条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在城镇街道、人行道和公路上学骑自行车;二骑自行车、三轮车不准拖拉其它车辆;三骑自行车通过交叉路口左转弯时,须绕中心或按导向标志标线转弯;;第四章车辆装载第二十二条长途客车必须按核定的人数载人;货动汽车载人的,其车辆和驾驶员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验和批准;第二十三条运载易移动的物体时,应捆绑牢固,车厢内不准乘人;第二十四条未满十六周岁的人,骑自行车载物不准超过三十公斤;自行车不准两车连接载物;第二十五条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总质量超过桥梁限载标准通过时,应经公路、市政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通行手续;第五章车辆行驶第二十六条非机动车道上划有右转弯车道的,只准右转弯的非机动车通行,左转弯和直行的非机动车不准占用;第二十七条各种车辆不准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时,必须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通行手续;第二十八条机动车拖带施工机械等专用设备时,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拖接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通过五岔以上路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去向为右侧相隔一个路口的按直行通过;二去向为右侧相隔两个以上路口的,按直行通过,出路口前,应开右转向灯;第三十条机动车夜间行驶使用灯光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时速不超过三十公里的,灯光须前射三十米,时速超过三十公里的,灯光须前射一百米以外;二同方向行驶的车辆,前车已开远光灯,后车距前车不足三十米的,不准使用远光灯;三必须开启示宽灯、尾灯、号牌灯;四除雾天外,会车不准使用防雾灯;第三十一条车辆在行驶中遇到列队或残疾人横过车行道时,必须减速让行;车辆在狭窄的山区险路上会车时,靠山壁的一方,应让对方先行;各种车辆在遇有前方道路阻塞时,应在本车道内停车等待,不准穿插超越,行驶时依次顺行,不准随意停留;第三十三条驾驶各类摩托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撑伞或持物;二不准攀扶其它车辆或被其它车辆拖带;三车把上不准悬挂物品;四两车不准在同一车道并行;第三十四条公共电车、汽车在站点停车时,必须靠近站台或站点,右侧距站点或道治不得超过四十厘米;第六章行人和乘车人第三十五条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在道路上打闹、坐卧、玩耍、停留、抛物和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二不准跨越和骑坐车首分离带和行人护栏;第三十六条列队在道路上行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队伍长度不准超过三十米,超过时应分为苦干个队伍;二每队应有一人负责交通安全;三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或横过车行道时,必须注意过往车辆,服从交通民警和道口看守人员的指挥;第三十七条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与驾驶员谈话,不准指使、强迫驾驶员超速行驶;二不准妨碍、干涉驾驶员的正常操作;三车未停稳时不准上下车;四不准向车外投掷物品;五不准借红灯在车行道内停车时上下车;第七章道路第三十八条经公安机关批准,在道路两侧城市人行道、公路边沟规定的距离以外设置的摊点,必须摆设整齐,不得影响交通;沿街商店,不准在道路上营业;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新设置汽车站、货运中心站、停车场、存车处,应商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并保证交通安全与畅通;沿街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理;第四十条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准占用道路;必须占用时,应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并遵守有关规定,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管理;举办物资交流会、庙会不准占道路,不准妨碍交通;临时占用道路装卸货物、堆物作业,应经有关部门同意,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办理临时占道手续后,方可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占用,并及时清理路面;第四十一条市政、公路管理部门挖掘维修道路时,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应事先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商定维护交通秩序的措施,设置安全防护栏绳,夜间悬挂红灯,设立绕道行驶的标志,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发绕行通告,在施工路段两端第一道交叉路口处设置绕行标志;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其他单位或个人挖掘道路,经市政、公路部门同意后,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占道施工许可证,按批准的时间、范围挂牌施工;在施工中影响道路畅通时,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派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维持维持交通秩序;第四十二条开辟专用通勤交通班车路线,设置站点,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第四十三条有关单位在道路两侧修剪、砍伐树木、维修电杆、电线或在道路附近进行爆破等作业时,必须在交通低峰或夜间进行,并立明显标志,晚上应安装红色警告灯,不准中断和妨碍交通;道路上的井盖开启时,施工单位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并及时修复加盖;第四十四条在道路两侧边沿,不准设置与交通信号灯色相同或近似的广告灯和广告牌;任何人都不得损毁、污染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宣传牌;第四十五条横跨道路的管线、标语和道路两旁倾斜伸向路面的树枝及分隔块,慢车花池内的花木高度,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第四十六条道路出现塌方、塌陷、溢水等影响车辆通行时,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抢修;造成交通中断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通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共同采取措施;第四十七条新建、改建的道路,公路、市政管理部门应按国家规定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第四十八条全省城乡道路交通检查站,由省公安厅统一规划、设置和管理;有关部门确需上路检查时,经市地公安机关同意,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工作;未设公安检查站的地方,有关部门需依法设置检查站时,由市地公安机关报请省公安厅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公路养路费征稽部门上路检查养路费征收情况,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处罚第四十九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均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罚;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七十五条,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驾驶证:一驾驶未经批准改型、改装机动车辆的;二道路堵塞时,不按规定顺序停车,抢道行驶的;三私自将拖拉机改轮调速的;四违反规定载运危险物品的;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七十六条,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的驾驶证:一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试车的;二教练员违反教练规定的;三驾驶机动车辆超载、超员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七十九条,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也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一载货汽车和正三轮摩托车没有在后箱板喷刷本车放大号牌的;二出租汽车未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标志、未在车门上喷刷单位名称或地址、车顶上未安装“出租”字样顶灯的;三除拖拉机、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未带灭火器材的;四全挂车辆的牵引车和挂车之间没有安装安全防护网的;五任意在道路上停放机动车辆的;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一条,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二机动车号牌、放大号牌被遮盖或不按规定放大号牌、字迹不清、不易辩认的;第五十四条未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四条,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一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的;二在道路上组织文娱、体育活动或其他群众性活动的;三在道路上打场晒粮、堆积粪土、辗轧物料和倾倒废物的;四在道路上设置广告牌,遮挡灯光、信号、交通标志的;五横跨道路的管线,低于安全高度影响交通的;第五十五条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可以由交通警察队裁决;罚款全部上缴当地财政;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六条农用拖拉机和军用车辆的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核发牌证等,按条例第九十一条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招待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执行本办法;。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四章公路相关区域管理第五章超限运输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综合治理、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利、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同一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该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里程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综合确定。
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三)保护路产;(四)公路相关区域管理;(五)超限运输管理(六)管理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七)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八)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九)组建公路突发事件路政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豫交法[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交法〔2011〕6号)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扩权县(市)交通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厅政法字〔2011〕7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省厅制定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方案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厅政法字〔2011〕7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厅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意义和目的公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国家综合运输基础设施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对公路安全保护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成功经验,借鉴了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与成果,确立了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和重要原则,全面构建了公路安全保护的各项法律制度。
《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依法保障公路路网有效运转,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大力学习宣传贯彻《条例》,进一步明确公路管理在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创造良好的公路路政执法环境,从而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步骤和时间省厅决定从2011年5月中旬开始至年底,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人员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
河南省人大批准《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横 冲直 撞 ,致 使 道 路 拥 挤 、 事故 频 发 的现 象 ,
得 相应 驾驶 资格驾 驶两 轮机 动 车 的 ,处 以 10 0 0
元罚 款 ,并 可 处 以 1 5天 以下 行 政拘 留 ;对有 相
将 重点 整 治 这 3类车 的交通 违 法 行 为 。 该 大 队
为进行 重点整 治。
委会第 6次会议批准了 《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条例 》 ( 以下简称 《 条例》 ,电动 自行车 )
将 实行登记 管理 ,但 出台具体 措施还 需 时 日。 会议认 为 ,电动 自行车 量大 、速度 快、事 故
佛 山 中心城 区 1 2月 1日起 “ 电 ” 禁
理 是 必要 的。
《 条例 》规定 : “ 电动 自行车、残疾人机 对 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 ”但 《 条例 》同时删去
了其 中有 关 ; 登 记 的 电动 自行 车 标 准 、登 记 隹予 程 序 等 内容 ,规 定 这 些 具体 管 理 措 施 由郑 州 市 政 府制定 。
对 章 贡 区 老 城 区道 路 狭 窄 ,一 些 电动 自行 车 、
1 2月 1 6日起统 一依 法进行 执罚 。据 介绍 ,处罚
燃 油 助 力 车 以及 摩 托 车 等 车 辆 不 按 规 定 行 驶 ,
标准 和依 据 是 : 对驾 驶 人驾 驶 电动 车 违 反规 定 ①
的 ,根 据 我 国道 路 交通 安全 法第 8 9条和 广东 省 道 路 交通 安 全 条 例 规定 ,责 令 改 正 、 处警 告 或 5 0元 罚款 ;驾驶 人 拒绝 接 受 处罚 的 ,可 以扣 留
1 2月 1日是 佛 山 中心城 区开始 禁止 电动 自 行 车 上 路 的 首 日。 五 区 交 警 上 路 检 查 “ 电 ” 禁
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道路交通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的交通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各种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车辆、行人和赶骑牲畜应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原则通行,并严格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和管理。
第二章车辆第五条凡在我省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均须持有和悬挂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证件和号牌。
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车辆进行管理。
第六条车辆入户转籍须在三个月内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车辆大修后,应经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方准行驶。
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悬挂特殊标志的,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二)客、货动机动车、正三轮摩托车,必须在车门上喷刷单位名称或地址;货运机车、挂车后厢板喷刷本车放大号;(三)出租汽车必须在车门上喷刷单位名称或地址及“出租”标记,小型出租车应在车顶安装“出租”字样的顶灯;(四)机动车必须装配灭火器材(拖拉机、摩托车除外);(五)全挂车辆的牵引车与挂车之间的两侧必须安装安全防护网,全挂车必须安装断气制动装置;(六)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七)机动车辆改型、报废,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严禁拼装车辆。
第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试车必须遵守下弄规定:(一)车前后应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二)由正式驾驶员驾驶;(三)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四)不准截货和乘坐无关人员。
第九条机动教练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安装专用的副制动器(摩托车、小四轮拖拉机和手扶拖拉机除外);(二)悬挂车辆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教练车号牌;(三)不准乘坐与培训无关的人员;(四)按指定的路线行驶。
第十条客运机动车、机动半挂车、平板车、铰接式客车,不准拖带车辆,装载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23年)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运营服务第五章优势再造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智慧运营,促进枢纽经济建设,服务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求,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服务、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联网收费等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四条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土地征收和使用以及施工保障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建立高速公路路警联动体系,健全路警联动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路警联动协作措施,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7.28•【字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7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建立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职责,公正执法,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并按照隶属关系指导和督促本系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三)聘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核实并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正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4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道路运输事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运输车辆维修和搬运装卸、运输辅助业。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优质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安、城建、农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道路运输。
【河南省交通处罚条例】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
【河南省交通处罚条例】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均属交通违章。
1.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2.河南省违章停车如何处罚3.河北交通处罚条例4.道路交通违法处罚细则。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是什么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是什么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是什么?店铺⼩编在下⽂就为⼤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是什么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的⾏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以及过错的程度,确定当事⼈的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有过错,其他当事⼈⽆过错的,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过错的⽆责任;(⼆)双⽅或者双⽅以上的当事⼈均有过错的,过错⼤的承担主要责任,过错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三)⽆法确定当事⼈有过错或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不认定责任;(四)发⽣交通事故后当事⼈逃逸的,逃逸的当事⼈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当事⼈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五)当事⼈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机动车⼀⽅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的赔偿责任;(三)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的赔偿责任;(四)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的赔偿责任。
第四⼗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发⽣交通事故,在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在⾼速公路、⾼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按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额最⾼不超过⼀万元;(⼆)在其他道路上发⽣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按百分之⼗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额最⾼不超过五万元。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目录展开颁布日期:2006.08.01 实施日期:2006.12.01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六年八月一日2006.08.0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通行规定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建立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职责,公正执法,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并按照隶属关系指导和催促本系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在日常生活中,道路交通安全一直是我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和保障河南省的道路交通安全,我们制定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监督道路交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该条例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杜绝酒驾、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其次,该条例规定了道路交通管理的责任主体。
除了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外,驾驶员、行人、单位和个人也都有责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行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过马路时走人行横道,不随意穿越马路;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此外,该条例还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包括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等违法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同时,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也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协助调查等,以便及时处理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最后,该条例还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进行了规定。
要求加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对交通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同时,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确保交通秩序的良好状态。
总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道路交通秩序的规范,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遵守该条例,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共建和谐社会。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满足广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使用环保、节能型运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开业申请及资料。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明。
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其拥有的经营车辆向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办理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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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建立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每五年编制一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职责,公正执法,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并按照隶属关系指导和督促本系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及时消除隐患;(三)聘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核实并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
专业运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录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安全行驶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八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媒体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报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中、小学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学生上、下学集中通行时的交通安全防护工作。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十条机动车必须依法登记。
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有效期限行驶。
第十一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二)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三)按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警示标志,摩托车等不具备携带条件的机动车除外;(四)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五)不得在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大型货车必须具有符合标准的侧、后防护装置。
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悬挂本省号牌的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以及大、中型客车,应当在车门或车厢两侧的明显位置喷涂单位名称或者车辆所有人住址。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应当同时喷涂核定牵引量或者核定载质量;大、中型客车应当同时喷涂核定载客人数。
第十三条学校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况良好,并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在车身喷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志。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第十四条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应当依法处理报废车辆,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不得利用报废车辆配件拼装、组装车辆或者出售报废车辆及其零、部件。
第十五条擅自加大动力、提高速度、扩大外观尺寸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的具有助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十六条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立项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
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道路进行养护,保证道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以及其他个人和组织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十八条占用道路施工作业应当依法进行,并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作业确需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通行的,应当在施工前五日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在上一通行路口设置指示标志。
遇有严重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第十九条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公共停车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市政管理部门在道路范围内确定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
第二十一条开辟、调整城市公共汽车和长途汽车、旅游汽车路线或者站点,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设置方便出租车上下客的临时停靠站点。
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的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站点外停靠。
第二十二条确需在城市道路上开辟通道,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车辆由支线道路进入干线道路的,应当让干线道路上的车辆优先通行。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通行前方遇有障碍或者机动车转弯、会车、超车、掉头时,可以短暂借道通行,但不得妨碍所借车道内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机动车短暂借道通行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上应当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处开启转向灯,一次只能借相邻的一条车道,短暂借道后应当立即回到原车道。
第二十五条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城市公共汽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在规定的时间内,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
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快速车道内行驶。
超越前方车辆时,只准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车道。
城市公共汽车应当靠边、按序、单排进出站点,不得在站外上下乘客,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七十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八十公里。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三十公里。
附载作业人员和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货运汽车、全挂拖斗车、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和铰接式客车、电车等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五十公里,在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六十公里。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在夜间行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开启转向灯。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准许掉头的地点掉头时,应当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或者在距掉头地点一百米至五十米处驶入最左侧车道,并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应当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鸣喇叭催促行人、车辆。
第三十条机动车在狭窄道路上会车时,有条件让行的车辆应当避让没有条件让行的车辆,后进入该路段的车辆应当避让先进入该路段的车辆。
第三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均应当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二)夜间牵引车辆时,牵引装置上应当设置反光标识物;(三)道路设有主路、辅路的,在辅路上行驶;道路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慢速车道内行驶;(四)全挂拖斗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作为牵引车辆;(五)牵引车辆时,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六)不得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
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试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取得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试车;(三)不得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四)不得进行制动测试。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运载需要捆扎的物品的,应当捆扎牢固平稳,不得遮挡视线;装载物容易散落、飞扬、泄漏的,应当封盖严密,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第三十四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通行的区域。
确因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路段行驶的拖拉机、货运汽车、三轮汽车、联合收割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件,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需要上城市快速路和高速公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事先检查车辆的轮胎、燃料、润滑油、制动器、灯光、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等,并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通行规定第三十六条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三)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避让行人;(四)不得在人行横道上骑行;(五)制动器失效的,不得骑行;(六)不得在车行道内逆向行驶、停车滞留;(七)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八)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九)人力客运三轮车按照核定的人数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