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11.26
•【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施行日期】2005.03.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要点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2006年7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通行规定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六年八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建立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道路交通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系统条例》
《某某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时间:2013-11-27 13:03 车管所238次
某某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某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2006年7月28日某某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20060801
实施日期:20061201
颁布单位:某某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总如此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通行规定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章执法监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如此
经某某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某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六年八月一日
第一章总如此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某某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与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如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道路交通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公安部门的交通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各种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车辆、行人和赶骑牲畜应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原则通行,并严格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和管理;
第二章车辆
第五条凡在我省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均须持有和悬挂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证件和号牌;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车辆进行管理;
第六条车辆入户转籍须在三个月内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车辆大修后,应经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方准行驶;
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特殊标志的,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二客、货动机动车、正三轮摩托车,必须在车门上喷刷单位名称或地址;货运机车、挂车后厢板喷刷本车放大号;
三出租汽车必须在车门上喷刷单位名称或地址及“出租”标记,小型出租车应在车顶安装“出租”字样的顶灯;
四机动车必须装配灭火器材拖拉机、摩托车除外;
五全挂车辆的牵引车与挂车之间的两侧必须安装安全防护网,全挂车必须安装断气制动装置;
六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
七机动车辆改型、报废,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严禁拼装车辆;
第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试车必须遵守下弄规定:
一车前后应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
二由正式驾驶员驾驶;
三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
正文:
----------------------------------------------------------------------------------------------------------------------------------------------------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
(1995年9月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发展公路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公路建设、公路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级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镇)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第四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事业的领导,把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发展公路事业。
第六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安、城建、农机、土地、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路
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建设
第八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其他有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规划相衔接。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law/lawml.asp?bbdw=%BA%D3%C4%CF%CA%A 1%C8%CB%B4%F3%B3%A3%CE%AF%BB%E1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2006年7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三章
车辆管理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通行规定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审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六年八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第
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河南省道路交通平安条例
公布日期:2006.08.01 实施日期:2006.12.01
公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六年八月一日2006.08.01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道路交通平安责任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通行规定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平安工作应当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那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平安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平安资金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平安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平安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二章道路交通平安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平安领导责任制,建立重大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道路交通平安防范责任制度和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平安状况,并根据经济社会开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编制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规划。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07.28
【实施日期】200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6年7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
全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建立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职责,公正执法,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包括公路水路运输、公路建设与养护、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渡口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落实“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管许可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监督到位、奖惩严明、装备经费有保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管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依法对交通运输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等相关信息;
(四)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23年)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23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03.29
•【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施行日期】2023.06.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3月29日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四章运营服务
第五章优势再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智慧运营,促进枢纽经济建设,服务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求,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服务、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联网收费等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四条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
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道路交通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公安部门的交通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各种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车辆、行人和赶骑牲畜应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原则通行,并严格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和管理。
第二章车辆
第五条凡在我省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均须持有和悬挂车辆
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证件和号牌。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车辆进行管理。
第六条车辆入户转籍须在三个月内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车辆大修后,应经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方准行驶。
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特殊标志的,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二)客、货动机动车、正三轮摩托车,必须在车门上喷刷单位名称或地址;货运机车、挂车后厢板喷刷本车放大号;
(三)出租汽车必须在车门上喷刷单位名称或地址及“出租”标记,小型出租车应在车顶安装“出租”字样的顶灯;
(四)机动车必须装配灭火器材(拖拉机、摩托车除外);
(五)全挂车辆的牵引车与挂车之间的两侧必须安装安全防护网,全挂车必须安装断气制动装置;
(六)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
(七)机动车辆改型、报废,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严禁拼装车辆。
第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试车必须遵守下弄规定:
(一)车前后应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
河南省交通安全条例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12月1日施行 --------------------------------------------------------------------------------发布时间: 2006-07-31 来源:河南日报 新华网河南频道7月31日讯 河南日报报道:(记者刘亚辉)7月28日,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从今年12月1日起,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受该条例约束。在河南省境内因交通违法、违规处以罚款的,须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治理“碰瓷”行为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条例》同时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治理“碰瓷”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法律上杜绝“杜宝良现象” 2004年7月至2005年5月,在北京卖菜的杜宝良在真武庙路同一地点违反禁行标志行车105次,均被“电子眼”拍摄记录在案,须交罚款10500元、记分210分,因无人告知,在此期间他对自己百余次的违规浑然不知。此事被媒体称之为“杜宝良现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从法律上杜绝“杜宝良现象”在我省的发生。《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未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达5次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 ●罚款标准多取下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道路交通违法罚款处理的限额,我省根据实际情况和人均收入标准,在具体量化和细化罚款额度
【河南省交通处罚条例】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
【河南省交通处罚条例】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
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
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
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均属交通违章。
(完整word版)《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时间:2013-11-27 13:03 作者:车管所点击:238次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2006年7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20060801
实施日期:20061201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通行规定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六年八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目录
展开
颁布日期:2006.08.01 实施日期:2006.12.01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六年八月一日2006.08.0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通行规定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建立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概述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概述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颁布日期:2006.08.01 实施日期:2006.12.01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六年八月一日2006.08.01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三章车辆治理
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样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通行规定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方便群众的原那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相适应,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建设治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建立重大建设项目交通阻碍评判制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和谐机制,定期组织评判交通安全状况,并依照经济社会进展、都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编制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规划。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建立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每五年编制一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职责,公正执法,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并按照隶属关系指导和督促本系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二)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及时消除隐患;
(三)聘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核实并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
专业运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录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安全行驶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八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媒体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报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中、小学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学生上、下学集中通行时的交通安全防护工作。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条机动车必须依法登记。
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有效期限行驶。
第十一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
(二)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三)按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警示标志,摩托车等不具备携带条件的机动车除外;
(四)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不得在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大型货车必须具有符合标准的侧、后防护装置。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悬挂本省号牌的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以及大、中型客车,应当在车门或车厢两侧的明显位置喷涂单位名称或者车辆所有人住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应当同时喷涂核定牵引量或者核定载质量;大、中型客车应当同时喷涂核定载客人数。
第十三条学校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况良好,并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在车身喷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志。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第十四条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应当依法处理报废车辆,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不得利用报废车辆配件拼装、组装车辆或者出售报废车辆及其零、部件。
第十五条擅自加大动力、提高速度、扩大外观尺寸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
的具有助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六条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立项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道路进行养护,保证道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以及其他个人和组织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十八条占用道路施工作业应当依法进行,并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作业确需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通行的,应当在施工前五日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在上一通行路口设置指示标志。遇有严重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第十九条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公共停车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交通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