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与鉴定规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对当事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是因为案件涉及到对被鉴定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问题。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我国《刑法》则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认定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涉及到民事和刑事的很多重大问题。
在民事领域,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针对谁有权提出认定精神病人的问题。显然,除了“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他人无权主张某人有精神病。从这条可以看出,如果不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擅自委托鉴定精神病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很多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司法、侦查机关有权依法指定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精神病鉴定。但这种委托仅限于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不及于民事领域。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了应当进行鉴定的八种情况:(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到拘留处罚的人员;(五)劳动改造的罪犯;(六)劳动教养人员;(七)收容审查人员;(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分类号】4071028903
【标题】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刑事诉讼法精神病鉴定是如何规定的
一、刑事诉讼法精神病鉴定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精神鉴定的相关规定,但是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由所体现。
第九条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一)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二)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刑事诉讼法精神病鉴定是如何规定的
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特定情况下都有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义务。
毕竟司法鉴定人员是一种专家证人,他们提供的往往是一种有偿服务,接受不同主体的委托可能会导致鉴定人员产生不同的倾向性,例如控方委托的鉴定人员可能做出的鉴定结论更有利于控方,辩方委托的鉴定人员做出的鉴定结论可能更有利于辩方,这样就很难保证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客观性和中立性。因此,有人主张取消控方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认为控方享有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容易导致鉴定的倾向性,也容易导致控方消极不作为或滥用鉴定启动权,有人主张将司法鉴定的启动权统一收归法院。但笔者认为,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是司法机关在特定条件下的义务,而非一种权利,尤其是对控诉机关而言,他包含在控方的举证责任之中。
刑事诉讼法精神病刑事责任的规定如何划分?
刑事诉讼法精神病刑事责任的规定
如何划分?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们总是会对弱势群体多一些额外的关爱,法律也不例外,一些精神病人在发病时无法控制自己的意识和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会造成不可预估的后果,但考虑到精神病人无犯罪的主观动机,同时也受到病痛的折磨,法律对精神病人会有所“宽容”,那么刑事诉讼法精神病刑事责任的规定是如何划分的?接下来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一、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如何规定的
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
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精神病人刑事责任如何划分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精神病鉴定标准
精神病鉴定标准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然而在这样一个繁忙和复杂的社会中,我们依然无法避免一些人因为心理上的原因而患上了精神疾病。因此,精神病鉴定标准成为了医疗、司法、社会保障等方面必不可少的标准。
一、精神科医生的鉴定
精神科医生是进行精神病鉴定的专业人员,他们有着丰富的医疗理论和较强的专业技能,能够通过对病人的行为、言语、情感等多方面的观察,来判断其是否患有精神病。
精神科医生进行病人的鉴定时,需要遵循相应的医学标准和流程。通常来说,精神病鉴定是一项比较严谨的工作,需要准确地诊断出病人患有何种类型的精神疾病,并且了解其病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另外,在对病人进行鉴定时,还需要遵循隐私保护的原则,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客观、保密。
二、精神病鉴定标准的依据
精神病鉴定标准主要是针对精神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制定的,它是基于相应的医学理论和研究成果而建立的。精神病鉴定标准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病人的症状表现。精神病的症状表现非常丰富,可以表
现为情感、思维、行为等方面的异常。精神科医生在对病人进行鉴定时,需要对其症状表现进行细致的观察和分析。
2.病史及家族史。病人的病史、家族史等方面的信息,对
于精神病的鉴定也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医生了解病人的病因、病程和病象,从而更准确地判断其是否患有精神病。
3.精神病的诊断标准。精神病的诊断是基于相应的临床标
准和诊断工具进行的。这些标准和工具包括DSM-5、ICD-10等,它们提供了一系列精神疾病的详细诊断标准,医生可以根据这些标准来判断病人是否患有精神病。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局发布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 11346
2 定义................................................................................
3 总则 (2)
4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2
5 附则................................................................................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
前 言
本技术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应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即行为人具备刑事法律意义上的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
一、行为人(正常发育)在不同的年龄阶段由于智力状况、生活阅历等差异,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程度是不同的。因此,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划分:
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6周岁的人对所有犯罪都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除上述八大犯罪外,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是不负刑事责任人的,但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
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人,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二、行为人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后,由于其自身的一些疾病等原因对自己行为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是有差异的,其刑事责任能力是不同的。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对特殊人体即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如下规定: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对自己行为不能认识、无法控制,其行为非个人意志所为,因此,精神病人此时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揭秘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程序
揭秘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程序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程序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是一个重要的程序,旨在确定被告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本文将揭秘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程序。
一、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定义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具备的辨别、意志和自控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是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和能力进行评估和判断的一项专门程序。
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必要性
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被告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从而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或保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其刑事责任能力可能受到影响,需要进行鉴定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程序
1. 提交申请:刑事案件中,法院、检察院、辩护人或被告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一般情况下,由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 鉴定对象:鉴定对象为被告人,鉴定前需要对被告人进行适当的
精神状况、病史等方面的调查,以了解其精神状态。
3. 鉴定程序: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鉴
定人员会对被告人进行面谈,了解其犯罪事实、态度以及事发时的精
神状态;其次,鉴定人员会查阅相关的检验材料,包括被告人的个人
档案、医学记录等;最后,鉴定人员会进行心理测评或其他专业测试,以评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4. 鉴定结论:鉴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形成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结论,即被告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结论应提供书面的鉴定报告,详细说明鉴定过程、所依据的证据和鉴定结论。
刑事诉讼法关于精神病鉴定的原则有哪些?
If you have made a choice and there is no turning back, then don't ask how long it will tak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
(页眉可删)
刑事诉讼法关于精神病鉴定的原则有哪
些?
一、无病推定原则:辩方能够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证据,例如曾经患有精神疾病的病史、作案时或作案后行为反常等,并证明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当时可能存在精神失常状态,法院才可以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二、辩方举证的证明标准原则;三、司法机关的义务。
精神病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他们对于自己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在我国对于精神病的鉴定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一个人是否是精神病需要经过医院和法院的双重认定。下面就为大家总结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精神病鉴定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无病推定原则
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时首先应当考虑确立无病推定原则。在无病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对于应当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限制条件应该是:辩方能够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证据,例如曾经患有精神疾病的病史、作案时或作案后行为反常等,并证明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
当时可能存在精神失常状态,法院才可以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当然辩护方也可以直接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有关具体制度的构建可以参考和借鉴国外的立法和实践。
二、辩方举证的证明标准原则
在坚持无病推定原则的前提下,辩方对自己提出的精神病辩护负有举证的责任,但这个举证责任应当达到何种程度呢?这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有着密切的关系,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表述比较笼统和模糊。笔者认为,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上,如果将来刑诉法再修改后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那么辩方提供的有关精神状况的证据只需要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就足以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也就是说对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合理怀疑时就应该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合理怀疑”这一标准的掌握,可以考虑通过在司法实践中对类似的案例进行总结来确定一些具体的标准,例如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规定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部【发⽂字号】卫医字[89]第17号
【批准部门】【批准⽇期】
【发布⽇期】1989.07.11【实施⽇期】1989.07.11
【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唯⼀标志】4353
【全⽂】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部
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规定》的通知
(1989年7⽉11⽇卫医字(89)第17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厅(局):
现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执⾏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
第⼀章总则
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的科学证据。(相关资料:相关论⽂2篇实务指南)
第⼆章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作,各省、⾃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作。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目次
前言..................................................................................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3)
5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 (3)
6 附录 (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 (5)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 (7)
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 第三版),《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ICD-10 第十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麦克劳顿条例”(McNaughton Rule)、“不可抗拒冲动法则”(Irrestible Impulse Test)及“美国法律协会法则”(ALI Test)、即实质能力标准法则(Substantial Capacity Rule)。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蔡伟雄、张钦廷、管唯、汤涛、黄富银。
本技术规范所代替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F/Z JD0104002——2011。
精神病司法鉴定法规是怎么样的?
精神病司法鉴定法规是怎么样的?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精神病司法鉴定法规是怎么样的?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
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最新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最新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在司法当中,对精神病的鉴定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鉴定出来行为人属于精神病人,没有行为能力的话,那么其是不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为了规范这一块,我国制定了专门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
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
组,协助、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
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章鉴定内容
第七条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对当事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是因为案件涉及到对被鉴定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问题。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我国《刑法》则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认定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涉及到民事和刑事的很多重大问题。
在民事领域,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针对谁有权提出认定精神病人的问题。显然,除了“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他人无权主张某人有精神病。从这条可以看出,如果不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擅自委托鉴定精神病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很多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司法、侦查机关有权依法指定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精神病鉴定。但这种委托仅限于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不及于民事领域。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了应当进行鉴定的八种情况:(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到拘留处罚的人员;(五)劳动改造的罪犯;(六)劳动教养人员;(七)收容审查人员;(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分类号】4071028903
【标题】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刑事责任能力的名词解释
刑事责任能力的名词解释
律师解答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若犯罪行为人是精神病人的话,不是说就一定不用负刑事责任。换言之,根据实际的情况,精神病人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的。那到底我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我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精神病人刑事责任如何划分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关于神经病的法律条文
关于神经病的法律条文
法律分析: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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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与鉴定规定
精神病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那么如果精神病犯案的话,是需要进行一个鉴定程序的。因为对于精神病这个概念,也存在一个区分,即医学上的精神病和法律上的精神病。医学上的精神病分很多种,在此不一一叙述。而在法律上,尤其是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只参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在犯罪而造成危害结果的时候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下的,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当然,对于精神病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还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以确认;
第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精神病人一般是间歇性的精神病,精神病发作的时候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没有发作的时候则相当与正常人,这个时候犯罪当然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对于是否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当然也需要精神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来审查判断
第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这种病人,在犯罪的时候是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但是他的刑事责任能力在那个时候是不完全的,反应在处罚上来,则当然可以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精神病人在犯罪的时候到底是在哪个状态,到底是否有完全或者部分的刑事责任能力,这个认定是需要鉴定机构去认定的。鉴定机构一般应按照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想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
第一,医学标准。对于医学标准应有以下几个含义或者条件:
1,行为人必须是精神病人。这里所讲的精神病人当然是指医学上的精神病人了;
2,精神病人是因为精神病的作用才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这个就需要精神病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个因果关系,则精神病人就排除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
第二,心理学的标准。导致精神病人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原因也有很多,不一定是单纯的医学上的精神病发作,比如,吵架的刺激、惊吓等等因素。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控制上往往也有很多非医学上的因素,而这些,也必须是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所应该考虑的。
那么,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应该证明那些主要的情况呢?
法律依据
对此,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卫生部于1988年7月11日联合发文《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做了如下规定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患何种精神病,实施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2,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好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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