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与鉴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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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目录一、我国刑法中精神病人的范围及定义(一)精神病的概念(二)我国刑法中精神病的定义(三)影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范围二、刑事责任能力概述(一)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二)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三)刑事责任的分类三、国内外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一)国外对精神障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规定(二)国内的相关规定(三)探讨国外可借鉴的规定四、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一)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划分(二)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三)精神障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一、我国刑法中精神病人的范围及定义(一)精神病的概念从医学上讲,精神病是指由于生物的,心理的或社会的,文化的有害因素作用于个体,直接或间接影响了脑的功能,出现心理或行为偏离正常,从而使本人感到痛苦,或使其社会适应能力受到明显损害。

精神病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

狭义的精神病是指精神病性障碍(psychoses),是一些最为严重的精神疾病的总称,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躁狂抑郁症)、精神病性抑郁等,以出现幻觉、妄想症状等精神病性症状为主要特征。

患此类疾病的病人会报告看到一些画面或听到一些声音,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物理刺激源;描述一些自己坚信不移的事情如被迫害,但完全不存在事实依据。

精神病性障碍严重损害了病人的现实检验能力,病人眼中的世界违反现实、异于常人,引发病人各种怪异行为,旁人无法理解认为是“发疯”,而病人本人并不自知。

广义概念为精神病是泛指各种以精神异常为表现特征的精神障碍,包括重型精神障碍,也包括轻型精神障碍;既包括持久性精神障碍,也包括间歇性精神障碍;既包括内源性的精神疾病患者,也包括其它各种原因引起的精神活动改变者。

综上,精神病人泛指以各种精神活动异常为表现特征,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二版)》(CCMD-2-R)者。

(二)我国刑法中精神病的定义在法学上,一般将凡是能使个体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损害的各种精神异常,不论是慢性的或者是暂时性的,先天的或者后天的,器质性的或者功能性的,重的或轻的,统称为精神病。

刑事诉讼法精神病鉴定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精神病鉴定是如何规定的

一、刑事诉讼法精神病鉴定是如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精神鉴定的相关规定,但是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由所体现。

第九条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一)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二)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刑事诉讼法精神病鉴定是如何规定的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特定情况下都有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义务。

毕竟司法鉴定人员是一种专家证人,他们提供的往往是一种有偿服务,接受不同主体的委托可能会导致鉴定人员产生不同的倾向性,例如控方委托的鉴定人员可能做出的鉴定结论更有利于控方,辩方委托的鉴定人员做出的鉴定结论可能更有利于辩方,这样就很难保证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因此,有人主张取消控方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认为控方享有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容易导致鉴定的倾向性,也容易导致控方消极不作为或滥用鉴定启动权,有人主张将司法鉴定的启动权统一收归法院。

但笔者认为,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是司法机关在特定条件下的义务,而非一种权利,尤其是对控诉机关而言,他包含在控方的举证责任之中。

刑事能力鉴定是怎样的

刑事能力鉴定是怎样的

一、刑事能力鉴定是怎样的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依据《刑法》第18条,其中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明确规定了评定精神病人作案时的责任能力状态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根据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精神症状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

关于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的法律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因此,评定时首先要明确精神疾病的诊断,并判明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所处的疾病阶段以及疾病的严重程度,综合分析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作出责任能力评定。

刑事能力鉴定是怎样的二、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行为人必须在具有完备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前提下,才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与通常意义上要求人们对自己行为负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是有本质区别的。

如果行为人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不是表现于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当中,就不具有刑法意义;也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前提。

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理解为,行为人具备认识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依据这样的认识而自觉有效的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是刑事责任能力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确定的行为能力的本质所在。

特别是基于各部门法律所调整的行为人权利义务性质及行为复杂程度的差别,法律判定行为人有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标准,即认识、判断和决定自己行为能力的性质及程度的划分标准,必然作出不同的规定来加以要求。

这样就造成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行政行为能力的人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

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病鉴定

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病鉴定

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病鉴定在刑事案件中,精神病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司法鉴定程序。

它的目的是评估被告在犯罪行为时的心智状态和判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病鉴定流程、标准及其在司法中的作用。

一、精神病鉴定的程序精神病鉴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进行的。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精神病鉴定。

精神病鉴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诊断与评估:由鉴定医师根据被鉴定人的病历资料、体格检查和精神状态,进行诊断和评估。

这一步骤旨在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某种精神疾病。

2. 目标与方法:鉴定医师在明确诊断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鉴定的目标与方法。

目标通常包括判定被鉴定人的心智状态、刑事责任能力等。

3. 数据收集与分析:鉴定医师通过访谈、观察、测验等方式,收集与被鉴定人相关的数据,并进行分析。

4. 鉴定结论: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鉴定医师给出鉴定结论,即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心智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等。

5. 鉴定报告:鉴定医师将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制作成鉴定报告,提交给委托方。

二、精神病鉴定的标准精神病鉴定的标准主要包括病因学、症状学和精神状态等方面。

依据《司法鉴定法》,被鉴定人被认定为具有精神病有以下几个标准:1. 精神疾病诊断:被鉴定人必须被确认患有精神疾病。

所谓精神疾病,是指在精神活动过程中出现功能障碍或行为异常的病理性状态。

2. 行为心智状态评定:要评定被鉴定人在犯罪行为时的心智状态,即是否处于丧失或明显减弱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

在评定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被鉴定人的精神病史、症状、药物治疗情况等。

3. 相关法律规定:被鉴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还需考虑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患有精神病或智力障碍,丧失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精神病鉴定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在刑事案件中,精神病鉴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1. 正确评估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鉴定能够帮助法官准确评估被告在犯罪行为时的心智状态,判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目次前言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3)5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 (3)6 附录 (4)附录A (规范性附录)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 (5)附录B (资料性附录)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 (7)前言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 第三版),《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ICD-10 第十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麦克劳顿条例”(McNaughton Rule)、“不可抗拒冲动法则”(Irrestible Impulse Test)及“美国法律协会法则”(ALI Test)、即实质能力标准法则(Substantial Capacity Rule)。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蔡伟雄、张钦廷、管唯、汤涛、黄富银。

本技术规范所代替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F/Z JD0104002——2011。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对被鉴定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关违法案件的受处罚能力评定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ICD-10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3 定义3.1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又称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是指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一、总则
1.本指南针对具有某种精神障碍的被害人、嫌犯或被告人等,就其刑事责任能力系
统性地进行评定,以便于侦办工作。

2.本指南适用于具有某种精神障碍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包括精神分裂症、
癫痫、孤独症、抑郁症、焦虑症等。

二、评定原则
1.客观实证原则。

应当以合理、客观、实证的原则,结合精神病理学及心理学,综合
考虑被评定者病史、症状、行为、家庭背景、医疗服务及社会地位等,综合评定刑事责任
能力。

2.辩证法原则。

评定过程应当以辩证法原则为指导,综合考量被评定者的自觉形态、
症状表现、家庭环境及社会环境等因素,深刻剖析刑事责任能力的形成条件,为刑事过程
中应采取的相关措施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

3.量化原则。

在评定过程中,应当给出明确的、量化的结论,对被评定者的刑事责任
能力客观地进行量化评定,以及清楚地表达出有关建议。

三、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程序
1.综合查看被评定者相关资料,包括病史、家庭-背景、生活环境、精神状态和表现、刑事责任概念等;
2.系统听证被评定者记忆力、思维能力、知觉能力和决策能力;
3.对被评定者家庭社会因素及生活状态进行诊断分析,以及客观鉴定其自觉形态和精
神状态;
4.根据诊断分析结论,量化评定被评定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5.总结结论,提出有关建议和鉴定意见。

刑事诉讼法精神病鉴定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精神病鉴定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精神病鉴定是如何规定的?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时首先应当考虑确立无病推定原则。

在无病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对于应当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限制条件应该是:辩方能够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证据,例如曾经患有精神疾病的病史、作案时或作案后行为反常等。

根据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精神病人属于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而在精神病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故而在犯罪嫌疑人的厉害关系人称其为精神病人的,需要进行刑事诉讼法精神病鉴定,之后才能界定其是否属于精神病人。

▲刑事诉讼法精神病鉴定的规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精神病人涉嫌犯罪的司法程序中存在一系列难题:诸如对被怀疑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鉴定?鉴定程序由谁启动?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处于什么地位?法官对鉴定结论应该如何审查?这样一些程序问题目前在法学界存在很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困惑和混乱,例如轰动一时的邱兴华杀人案中,就有很多学者和司法鉴定工作者呼吁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认为做不做鉴定关乎程序正义,但在存在诸多争议的情况下法院仍然没有给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

笔者将在本文中通过对国外的立法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力求对上述问题作出解释。

▲一、国外有关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立法考察在美国,精神病或精神错乱(insanity)是合法辩护一项重要理由,但是自1981年刺杀里根总统的凶手约翰·辛克利因精神病被宣告无罪之后,美国很多州都修改了法律,规定对精神病辩护从严掌握,要求以精神病为辩护理由的被告人,必须举证来证明犯罪时存在精神失常状态,有的州甚至要求承担被告一方提出无疑证据的责任。

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模式是当事人主义,因此案件的调查取证基本上完全由控辩双方来完成。

按照这种诉讼模式以及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辩方必须提出能够证明自己犯罪时精神失常的证据,法院才会考虑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关于精神病鉴定的原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关于精神病鉴定的原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关于精神病鉴定的原则有哪些?一、无病推定原则:辩方能够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证据,例如曾经患有精神疾病的病史、作案时或作案后行为反常等,并证明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当时可能存在精神失常状态,法院才可以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二、辩方举证的证明标准原则;三、司法机关的义务。

精神病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他们对于自己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在我国对于精神病的鉴定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一个人是否是精神病需要经过医院和法院的双重认定。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精神病鉴定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无病推定原则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时首先应当考虑确立无病推定原则。

在无病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对于应当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限制条件应该是:辩方能够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证据,例如曾经患有精神疾病的病史、作案时或作案后行为反常等,并证明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当时可能存在精神失常状态,法院才可以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当然辩护方也可以直接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有关具体制度的构建可以参考和借鉴国外的立法和实践。

▲二、辩方举证的证明标准原则在坚持无病推定原则的前提下,辩方对自己提出的精神病辩护负有举证的责任,但这个举证责任应当达到何种程度呢?这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有着密切的关系,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表述比较笼统和模糊。

笔者认为,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上,如果将来刑诉法再修改后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那么辩方提供的有关精神状况的证据只需要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就足以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也就是说对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合理怀疑时就应该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

“合理怀疑”这一标准的掌握,可以考虑通过在司法实践中对类似的案例进行总结来确定一些具体的标准,例如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精神疾病患者相关法规

精神疾病患者相关法规

精神疾病患者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最新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最新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最新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在司法当中,对精神病的鉴定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鉴定出来行为人属于精神病人,没有行为能力的话,那么其是不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为了规范这一块,我国制定了专门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条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助、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

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章鉴定内容第七条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五)劳动改造的罪犯;(六)劳动教养人员;(七)收容审查人员;(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要求。

第九条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一、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认定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2、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3、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4、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

在当时医学不发达的时代,人们对精神病的判断往往局限于这样的观念:精神病人就是指完全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否则,就不是精神病人。

因此,不认为精神病人与正常人之间存在一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然而,科学的发展使人们逐渐认识到,简单地把精神病人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是不科学的。

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其功能也不相同,不应简单的以责任能力鉴定代替诉讼行为能力鉴定。

刑事被告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被告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并在意识力和意志力的支配下自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和其他诉讼行为的能力。

他主要受由感知、记忆和表述等三种具体能力所构成。

受精神疾病的影响,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会不同程度的遭受损害。

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不影响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实体问题,而仅影响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序问题。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什么意思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什么意思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什么意思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那些由于某种生理原因、精神状态或身体条件而被法律规定的仅需部分承担责任的人。

具体来说,以下几类人群被视为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群体: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下特定的重罪,如故意X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精神障碍患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这类人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负刑事责任,除非他们处于无法自我管理的状态。

老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他们的FZ行为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听力或视力障碍人士: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他们的FZ行为有时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这种制度旨在考虑到个体的特殊情况,给予他们在法律上的宽容处理,同时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对社会秩序的保护。

在中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对这些特定情况的FZ行为施以不同程度的责任减免。

精神病鉴定标准

精神病鉴定标准

精神病鉴定标准精神病鉴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条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助、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

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对疑难案件,在盛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盛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章鉴定内容第七条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五)劳动改造的罪犯;(六)劳动教养人员;(七)收容审查人员;(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要求。

第九条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疾病鉴定与判定

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疾病鉴定与判定

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疾病鉴定与判定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精神疾病鉴定与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精神疾病犯罪者的刑责能力是否受限,成为了法庭审判的关键点。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讨论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疾病鉴定与判定,分别是精神疾病鉴定程序和判定标准。

一、精神疾病鉴定程序精神疾病鉴定程序通常包括四个步骤:申请、资料准备、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审查。

首先,当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有精神疾病的迹象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精神疾病鉴定申请。

然后,法院将指定相应的专家团队对被鉴定人进行资料准备和面对面的鉴定过程。

鉴定过程中,专家将通过面谈、观察和相关检查手段来判断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

最后,鉴定结果将提交给法院,由法院审查后作为判决的参考。

二、判定标准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具备刑责能力是判决的重要因素。

精神疾病病人刑责能力是否受限的判定,通常参考两个标准:刑法第18条规定的无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法第20条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病人仅需接受治疗或保护措施,不承担刑事责任。

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病人则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然而,精神疾病鉴定与判定并非一道简单的数字游戏。

在实践中,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需要对精神疾病的种类、严重程度以及对被告人行为的影响进行评估。

精神疾病种类的差异可能导致病人在认知、意志、情绪等方面出现不同程度的异常。

其次,需要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进行全面评估,考虑其精神病史、精神症状以及行为记录等因素。

最后,需要借助专业人士的意见和鉴定结果进行判定,以确保判决公正合理。

值得一提的是,精神疾病病人的判定结果不仅仅影响到其个人的刑事责任,还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在精神疾病鉴定与判定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考虑到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的因素。

总结起来,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疾病鉴定与判定是一个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

在程序上,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申请、资料准备、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审查。

我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若犯罪行为人是精神病人的话,不是说就一定不用负刑事责任。

换言之,根据实际的情况,精神病人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的。

那到底我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我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

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

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精神病人刑事责任如何划分▲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司法鉴定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精神病司法鉴定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No matter where there is a genius, I use the work of others to drink coffe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精神病司法鉴定资格是如何规定的?导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资格:1、取得国家高等医学院校精神卫生专业或者医疗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病科连续从事精神病临床工作5年以上。

精神病人和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样,都是未成年人,故而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是不需要承担犯罪行为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犯罪分子的ls声称当事人是精神病人,此时司法机关会请有精神病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对案件当事人做司法鉴定。

一、什么是精神病鉴定"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资格是如何规定的?在鉴定对象方面,依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通常包括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劳动改造的罪犯;收容审查人员;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三、司法精神病的鉴定内容,大致可以概括为法定能力鉴定和法律关系鉴定两大类(一)有关法定能力的鉴定1、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从心理学或精神病学方面了解,“辨认”指的是意识、智能和认知方面的功能,“控制”指的是情感与意志。

辨认障碍表现为行为人不了解自己的所作所为,或者不懂得自己行为是非对错的社会意义,控制障碍指的是“不能以其辨认而为行为”,明知违法,却不能控制。

承担刑事责任是什么意思

承担刑事责任是什么意思

一、承担刑事责任是什么意思在生活中我们常听说某某侵犯了刑法多少条需要负刑事责任,那么负刑事责任是什么意思呢?负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负刑事责任意味着应受刑罚处罚。

另外负刑事责任要求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一致的。

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比如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

这时候很有可能就会影响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对几种特别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作了特殊规定:(一)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二)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法律直接拟定为不负刑事责任能力。

(三)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这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能力的,但是在处罚时,可以适当从轻或减轻。

承担刑事责任二、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要看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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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与鉴定规定
精神病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那么如果精神病犯案的话,是需要进行一个鉴定程序的。

因为对于精神病这个概念,也存在一个区分,即医学上的精神病和法律上的精神病。

医学上的精神病分很多种,在此不一一叙述。

而在法律上,尤其是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只参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这类精神病人在犯罪而造成危害结果的时候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下的,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当然,对于精神病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还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以确认;
第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这种精神病人一般是间歇性的精神病,精神病发作的时候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没有发作的时候则相当与正常人,这个时候犯罪当然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对于是否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当然也需要精神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来审查判断
第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这种病人,在犯罪的时候是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但是他的刑事责任能力在那个时候是不完全的,反应在处罚上来,则当然可以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精神病人在犯罪的时候到底是在哪个状态,到底是否有完全或者部分的刑事责任能力,这个认定是需要鉴定机构去认定的。

鉴定机构一般应按照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想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

第一,医学标准。

对于医学标准应有以下几个含义或者条件:
1,行为人必须是精神病人。

这里所讲的精神病人当然是指医学上的精神病人了;
2,精神病人是因为精神病的作用才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

这个就需要精神病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个因果关系,则精神病人就排除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

第二,心理学的标准。

导致精神病人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原因也有很多,不一定是单纯的医学上的精神病发作,比如,吵架的刺激、惊吓等等因素。

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控制上往往也有很多非医学上的因素,而这些,也必须是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所应该考虑的。

那么,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应该证明那些主要的情况呢?
法律依据
对此,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卫生部于1988年7月11日联合发文《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做了如下规定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患何种精神病,实施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2,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好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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