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6.08.05•【字号】长规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有关问题的通知长规发〔2016〕6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版技术规定适用范围问题(一)对2016年1月4日前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已取得的规划条件书且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已办理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对于申请总图变更但规划条件书不重新下发的、或没有单独审批总图(无行政审批章)但申请单体变更的项目,如变更内容不涉及容积率变化、用地性质、商住比改变等需修改国土合同的且不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配套和降低绿地率的,按原规定(以规划条件为准)执行;否则视同规划条件发生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三)对含多个地块,按地块分别下达规划条件书的分期建设项目,以单个地块下达规划条件书的时间确定;对同一地块分期开发的,前期开发建筑量未达到规划条件书约定的可建计容总面积,后期将未开发地块转让,如整个地块可建计容总建筑面积未发生变化,并不涉及土地性质、商住比、不同性质容量指标转换等需修改国土合同内容的,且不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配套和降低绿地率的,按原规定(以规划条件为准)执行。
需重新下达设计条件的项目按新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前款(一)至(三)条按原规定执行,但根据规划要求补征零星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增加后,虽可计容建筑面积相应增加,但容积率、用地性质等指标不发生变化的,按原规定执行。
(五)对于2016年1月4日前已出让的有规划条件的土地,在2016年1月4日前取得了规划修改论证通知单或来文意见反馈同意进入调规程序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长沙市机动停车场管理办法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8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长沙规定(整理)
长政发〔2009〕30号《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4.2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4.5规定的情形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②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④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度。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②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④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8M,超过18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②H指南侧建筑高度;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
(四)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②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适当增加。
4.3 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按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间距。
4.7 高层建筑在规定日照分析区域范围内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住户大寒日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4.9 高层建筑应符合以下间距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②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新建建筑高度;③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高层建筑之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一)项(方位0度~45度)的规定控制;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大于45度)的规定控制;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为13米。
(整理)年长沙市车库规划图.
(据医院反馈,现状车位不足700个,在建内科楼、精卫综合楼地下车位共377个)
湘雅二医院
韶山北路西侧(湘雅二医院北侧支路-韶山路西北角)
窗口单位(医院)
东广湾桥社区公园新建地下车库(方案已有相关设计,新建地下三层停车场,共规划车位178个)
5
芙
蓉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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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
︶
芙蓉区政府
万家丽路-人民路东北角
窗口单位(机关)
建议对内部动静态交通进行梳理优化、适当增加停车泊位,并对外开放共享。
政府
6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亚大时代
五一路-韶山路西北角
商业中心
现有车位60个,湖南亚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拟建立体停车库。
湖南亚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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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福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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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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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福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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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妇幼保健院
省妇幼保健院
长沙市土地储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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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
麓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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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
岳
麓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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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
市政府
杜鹃路-岳华路西南角
窗口单位(机关)
建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侧修建地面临时停车场,并对外开放(合计用地面积约为9000 m2,可新增停车位约300个)。项目开发时进行超配。
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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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区政府
金星北路-含光路西南角
窗口单位(机关)
建议对内部动静态交通进行梳理优化、适当增加停车泊位,并对外开放共享。
嘉盛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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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长沙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2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长沙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长沙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关于加强长沙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2日关于加强长沙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为加快推进公共停车设施(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路外停车场、库、楼等场所及相关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按照“智慧引领、空间破局、多元驱动、精准调控、绿色出行”的停车设施供给思路,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2015〕178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空间破局,科学高效集约用地(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合理布局公共停车设施。
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的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保障。
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布局公共停车场,促进城市建设用地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
(二)凡列入年度建设目标的新建公共停车场,所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不在《划拨用地目录》的,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地,有多个意向用地者的,通过招拍挂牌方式供地。
长沙市停车场围墙标准
长沙市停车场围墙标准
长沙市停车场围墙标准主要参考《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相关建筑规范。
以下是一般停车场围墙标准的要求:
1. 高度:停车场围墙的高度一般应在1.5米至
2.5米之间,具体高度根据实际地段和设计要求确定。
2. 结构:停车场围墙应具有一定的结构稳定性和耐久性,常见的结构有混凝土墙、砖墙、石墙等。
在选择围墙结构时,应考虑当地的材料资源和施工条件。
3. 材质:停车场围墙的材质应具有较好的抗压、抗弯、抗拉性能。
常见的材质有混凝土、砖、石、钢筋混凝土等。
4. 连接件:围墙的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以确保围墙的整体结构安全。
连接件的材料可以选用钢筋、不锈钢等。
5. 排水设施:停车场围墙应设置排水设施,以防止雨水积聚和墙体受潮。
排水设施包括围墙底部的排水沟、墙体
的透水孔等。
6. 安全防护:对于停车场围墙,还需考虑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警示标志、安装防护网等。
7. 绿化:根据实际需求和设计要求,可以在停车场围墙上进行绿化,如种植攀爬植物、绿植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停车场围墙标准还需根据实际项目要求和设计规范进行调整。
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循相关的建筑规范和技术要求,确保停车场围墙的质量和安全。
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的建设部门或专业设计单位。
长沙市配建停车标准
长沙市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注:①I类区:指湘江以东、三一九国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范围。
②II类区:指I类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③工厂办公(包括生产办公、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
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类建筑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的配建指标折减10%,但最高不得超过50%的折减率。
④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以批发为主的其他交易市场。
⑤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⑥交通类建筑的配建停车指标仅供参考。
具体设计时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⑦一类住宅指户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二类住宅指户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包含户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公寓式住宅)。
⑧商住综合楼的配建停车指标也可按商业与住宅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⑨非机动车位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8 表内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结果来确定。
7.9 配建地下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总停车位数量的70%,当地下停车场少于三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场。
配建停车场(库),其车位指标按附表规定执行在技术上无法做到的,以及按附表规定执行,连通的地下停车面积总规模超过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在附表规定配建指标基础上适当折减,折减率最大不超过30%。
7.10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须按本规定要求增配停车位。
7.11 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机动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
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
7.12 多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应按各部分使用面积比例综合确定配建停车位。
7.13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7.14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装卸车位:(一)旅馆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标准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我市静态交通环境,促进动静态交通平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根据本市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本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划分为三类分区:A区:湘江以东、三一大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区域;B区:A区以外,西二环、北二环、星沙联络道、京港澳高速北段、浏阳河以西、南三环、坪塘大道所围合区域,以及枫林路以南、西三环以东的梅溪湖区域;C区: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内除A、B区以外的市区范围。
图1? 分区图第四条本标准所称的建设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设工程机动车车辆停放的场所或车库,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新建建筑物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场(库)。
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场(库)。
第六条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七条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的地上空间设置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
公共绿地和城市支路的地下空间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设置地下停车库。
第八条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以内。
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本单位用地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主、次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除外),各地块(按城市主次干道划分)停车位配建原则上应分别满足停车场(库)配建指标要求。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的通知渝规发〔2006〕168号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工作,我局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对此前已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原确定或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及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变更《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内容,需重新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主城一区以外都市区以内地区。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第五条混合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六条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其配套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一般不应低于附表配建标准的80%,且建设单位在出售(租)住房时须向购(租)房者公告该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情况。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标准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我市静态交通环境,促进动静态交通平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根据本市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本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划分为三类分区:A区:湘江以东、三一大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区域;B区:A区以外,西二环、北二环、星沙联络道、京港澳高速北段、浏阳河以西、南三环、坪塘大道所围合区域,以及枫林路以南、西三环以东的梅溪湖区域;C区: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内除A、B区以外的市区范围。
图1? 分区图第四条本标准所称的建设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设工程机动车车辆停放的场所或车库,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新建建筑物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场(库)。
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场(库)。
第六条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七条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的地上空间设置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
公共绿地和城市支路的地下空间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设置地下停车库。
第八条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以内。
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本单位用地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主、次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除外),各地块(按城市主次干道划分)停车位配建原则上应分别满足停车场(库)配建指标要求。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目录:一、北京市标准二、上海市标准三、天津市标准四、重庆市标准五、浙江省标准六、山东省标准七、南京市标准八、长沙市标准九、沈阳市标准十、哈尔滨市标准一、北京市标准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5。
2.2 机动车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
1.2 布局要求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二、上海市标准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9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70、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机动车类:小型车为1。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DBJ/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吴建张郭艳刘涛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34 配建停车位指标 5本规范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TABLA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1 总则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长沙市中心城区停车特性分析
() 1 完善停车 配建标 准 。长 沙 市 目前 执行 的停 车配 建 标准为长政发 [05 3号文 , 20 ] 城市 发展迅 速 , 标准至今 尚 该 未修编 , 时更新 , 善并确定 合理 的停 车配建标 准。新 应及 完 的停车配建标准一旦确定 , 在城 市规划建设 中应严格执行 。 () 2 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 。中心 城 区停车压 力大 , 府 政 应通过加大投入 , 增建一批社会公共停车场 。 () 3 推行停 车共享 。 励有 条 件的 配建停 车场 对外 开 鼓 放 。共享停车政策不仅能 够缓解政府 建设停车 场的财政 压 力, 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公众 的“ 车难 ” 停 问题 , 同时还 能 增加停车场所属机构 的收入 , 达到“ 三赢 ” 的效果 。
图2 解放路北侧 ( 平街一黄兴路路段 ) 太 停车特征图
() 2 社会公共停 车场停 车设施使 用特征 长沙市社会公共停 车场主要 分布在 市 内立 交桥下 及环 线下 , 调查发 现该 桥下公 共停 车场 利 用率 均 比较高 。一 般 地, 收费公共停车场利用率均 比较低 , 沙市正好相反 , 一 长 从 个侧面说明长沙市停车需求大 。 表 2 社会公共停车设施使用特征 列表 ( 部分 )
一
4 相 关 建议 41 . 推行适度 的停 车供给 策略
( ) 内停车设施使用特征 3路 由于停驶便捷 , 长沙市路 内停 车泊 位利用 率较高 , 调查 区域路 内停车平均 泊位利 用率 为 9 . % , 0 3 平均 泊位周 转率 为 40 , .7 平均停放时间为 17 , . 8h 高峰 停放饱 和度 为 0 9 。 . 1 4 2 制 定 停 车 产 业 化 政 策 . 路 内停车为许多机动车停放首要选择。 表 3 路 内停车设施使用特征列表 ( 部分 ) 通过制定停 车产业化政策 , 吸引社会资源及优势资源进 入停车场领域 , 实现政府 、 民间团体与公众 “ 三赢 ” 。 4 3 加强停车管理 . 组 织出台停 车管 理办法 , 并成立长沙市停车建设协调管 理委员 会 , 统筹全市停车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加强车辆停 车管理 , 切实保 证停 车 安全。特别 是 严格 加强 路 内停 车管 32 车辆 停 放 特 征 分析 . 理, 通过对路 内停 车从 严 管理逐 步 向降低 占路停 车方 向过 () 1 停车步行距离 。 渡, 做到停车有序。 根据调查 , 长沙市约 8%车辆选择在距离 目的地 1 参考文献 : 0 0m 0 以内区域停放。 [ ] 王建军 。 1 严宝杰. 交通调查与分析( 第二版 ) M . [ ]北京 : 民交 人 通出版社 , 0. 24 0 表 4 长沙市停车步行距离分布表
最新长沙市车库规划图汇总
2014年长沙市车库规划图2014年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实施计划表序号行政辖区项目名称位置分类现状影像现状照片控规用地图说明用地权属单位备注1芙蓉区︹6个︶火车站商圈改善—火车站东广场车站中路东侧,火车站东广场商业中心(城市设计概念方案)东广场地下一层社会停车(以城市设计概念方案估算,用地面积约为1.5万m2,新建地下一层停车场可规划车位约500个)长沙雨花城建开发有限公司2 南湖市场远大路-湘湖南路口西北角商业中心(市场)(控规提升)绿地新建地下停车场(在规划S42、G1用地下新建地下两层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可提供泊位280个)湖南省湘湖实业总公司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733省人民医院蔡锷南路-解放西路东南角窗口单位(医院)建议内部空坪平改立(若以两层立体车位估算可新增车位约20个)。
(根据省人民医院反馈资料,医院现有地面车位192个、立体车位100个,新建急诊外科大楼规划配建地下车位491个)省人民医院芙蓉区︹6个︶解放西路北侧(省人民医院对面)窗口单位(医院)市公安局前绿地新建地下车库(用地面积约为3200m2,可新增泊位100个)。
政府4 湘雅二医院人民中路-南元宫巷东北角窗口单位(医院)内部挖潜,平改立(若改建两层立体车位估算可新增车位约70个)(据医院反馈,现状车位不足700个,在建内科楼、精卫综合楼地下车位共377个)湘雅二医院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8韶山北路西侧(湘雅二医院北侧支路-韶山路西北角)窗口单位(医院)东广湾桥社区公园新建地下车库(方案已有相关设计,新建地下三层停车场,共规划车位178个)5芙蓉区︹6个︶芙蓉区政府万家丽路-人民路东北角窗口单位(机关)建议对内部动静态交通进行梳理优化、适当增加停车泊位,并对外开放共享。
政府6 亚大时代五一路-韶山路西北角商业中心现有车位60个,湖南亚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拟建立体停车库。
湖南亚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97 7 开福区︹5个︶开福区︹5个︶省妇幼保健院省妇幼保健院湘春路-蔡锷北路东南角窗口单位(医院)据医院反馈,目前院内仅有地面车位10个;医院东侧的在建院区、住宅区共规划配建车位401个(其中院区配建地下车位287个、地面车位9个)。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第14章公共设施规划设计标准14.0 本章所指“公共设施”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简称“国标分类”)中的“公共设施”(即C大类)不同。
本章的“公共设施”是指“国标分类”中R22类的全部项目,以及C与U大类中的部分项目。
14.1 长沙市公共设施的规划设计采用分级与分类相结合的办法进行14.1.1 长沙市公共设施可分为五级进行配置:市级、区级、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
其中,市与区的规模按各自相应行政区范围确定,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为10~15万人,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
14.1.2 长沙市公共设施可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设施;(8)市政公用设施。
14.2 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14.2.1 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包括的项目内容,详见表14.2.1: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其中,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以便形成市区级文化中心。
14.3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14.3.1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包括的项目内容详见表14.3.1:14.3.2.1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照表14.3.2的规定。
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4.3.2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地区与居住区或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14.3.2.2 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长沙市高铁新城停车场项目中标单位
长沙市高铁新城停车场项目中标单位摘要:1.长沙市高铁新城停车场项目简介2.中标单位简介3.中标单位的优势和经验4.项目的预期效果和意义正文:长沙市高铁新城停车场项目位于我国湖南省长沙市高铁新城,是一项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近日,该项目的中标单位已经揭晓,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1.长沙市高铁新城停车场项目简介长沙市高铁新城停车场项目是为了缓解长沙市高铁新城区域的停车压力,提高城市交通效率而规划的一项重点工程。
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10000 平方米,预计建设停车位约500 个。
项目还将建设相关的配套设施,如绿化、照明、排水等,以满足停车场的正常运营需求。
2.中标单位简介本次长沙市高铁新城停车场项目的中标单位是湖南省某知名建筑企业。
该企业成立于上世纪90 年代,拥有多年的建筑行业经验,已完成多个省市重点项目的建设。
企业具备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专业的技术团队和先进的施工设备,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打造高品质的建筑产品。
3.中标单位的优势和经验湖南省某知名建筑企业中标长沙市高铁新城停车场项目,主要得益于其以下优势和经验:(1)丰富的行业经验:该企业成立多年,已完成众多项目的建设,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2)专业的技术团队:企业拥有一支专业素质高、技术能力强的团队,能够应对各种复杂的工程挑战。
(3)良好的企业信誉:企业在业内享有良好的口碑,已完成的项目均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评价。
4.项目的预期效果和意义长沙市高铁新城停车场项目的建设将有效缓解该地区的停车压力,提高城市交通效率,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
同时,项目的建设还将带动周边区域的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形象。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目录编辑本段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8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我市静态交通环境,促进动静态交通平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根据本市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本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划分为三类分区:A区:湘江以东、三一大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区域;B区:A区以外,西二环、北二环、星沙联络道、京港澳高速北段、浏阳河以西、南三环、坪塘大道所围合区域,以及枫林路以南、西三环以东的梅溪湖区域;C区: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内除A、B区以外的市区范围。
图1分区图第四条本标准所称的建设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设工程机动车车辆停放的场所或车库,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新建建筑物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场(库)。
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场(库)。
第六条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七条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的地上空间设置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
公共绿地和城市支路的地下空间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设置地下停车库。
第八条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以内。
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本单位用地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主、次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除外),各地块(按城市主次干道划分)停车位配建原则上应分别满足停车场(库)配建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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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政办发[2005]3号
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道路交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
第三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筑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六条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七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筑项目规划允许用地范围以内,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可另作特殊处理)。
第八条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第九条应保证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配建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得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应有不小于100米的距离,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入口应有不小于80米的距离。
基地临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距离道路交叉口最远处设置出入口。
第十条临城市道路两厢的建筑如底层设置门面,又未建地下停车库或立体车库的,其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须在《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00]46号)要求退让距离的基础上增加4米的退让作为地面停车用地。
第十一条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要求控制(具体见附表,附表所列配建停车位指标均为建筑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第十二条附表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第十三条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配建停车场(库)车位指标按附表规定执行在技术上无法做到的,以及按附表规定执行,停车面积总规模超过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在附表规定配建指标基础上适当折减,折减率最大不超过30%。
第十四条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须按本标准要求增配停车位。
第十五条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机动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
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
第十六条多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应按各部分使用面积比例且考虑各部分峰值时特征综合确定配建停车位。
第十七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第十八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装卸车位:
1、宾馆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
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2、办公类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3、商业建筑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
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
4、批发交易市场按每30个摊位设置1个装卸车位。
5、工业厂房区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最低不得少于每幢厂房或每单元(排屋式厂房)设置1个装卸车位。
6、金融类建筑每10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且装卸车位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
第十九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出租车位:
1、办公类建筑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
当出租车位超过5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
2、剧院每300个座位应设置1个出租车车位。
3、各类交通建筑每400名,日设计旅客容量设置1个出租车车位。
4、住宅区入口处应按每100户设置2个出租车位。
当出租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200户设置1个出租车位。
5、超市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
当出
租车位超过10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
6、旅馆每100间客房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
当出租车位超过10个时,每增加200间客房设置1个出租车位。
7、餐饮、娱乐类建筑每5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
8、体育场馆每3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
当出租车位超过20
个时,每增加10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30个时,每增加100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
第二十条医院每100个床位应增配一个救护车位。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长沙市规划管理局长规发[2002]6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长沙市各类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
注:
(1)I类区:指湘江以东、三一九国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范围。
(2)II类区:指I类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3)工厂办公(包括生产办公、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
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类建筑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的配建指标折减10%,但最高不得超过50%的折减率。
(4)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以批发为主的其他交易市场。
(5)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6)交通类建筑的配建停车指标仅供参考。
具体设计时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7)一类住宅指户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二类住宅指户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包含户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公寓式住宅)。
(8)商住综合楼的配建停车指标也可按商业与住宅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