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肃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自首的认定
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
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依据《刑法》的规定,可认定自首的情节包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关于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1、自首的认定情节如下:(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二、如何自动投案,才算是自首1、对当事人而言,首先需要主观上是自愿投案的,其次客观上有投案行为,满足两者可以称之为自动投案。
如果是被动投案,如被亲友五花大绑到公安局的或者被警察先发现了再投案,这样并不能体现当事人投案的自愿性,没有真诚悔罪;如果没有投案行为,司法机关无法管辖,其在家里自己真诚悔罪也是不能构成自首的。
2、就投案时间而言,必须是在尚未归案的时候去投案。
包括被讯问或者采取措施前的一下情形:(1)犯罪事实没有被发觉;(2)犯罪事实被发觉了,但是司法机关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3)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已经被发觉了,但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没有对其发布强制措施的时候,先一步投案自首,坦露自己罪行了;(4)在公安机关已经发布了强制措施的命令,但还没有抓拿归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亡过程中自动归案的,也算是自首。
包括被追捕时主动投案,在去投案路上被抓或者在异地尚未被发现罪行时因形迹可疑被教育后主动投案等,都属于自首的表现。
3、就投案对象而言,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也包括犯罪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还包括单位负责人或者被害人等个人,只要犯罪嫌疑人向其中任一个投案即可。
4、就投案方式来说,犯罪嫌疑人只需要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就算是自首。
5、就投案彻底性来说,一旦自动投案,就应当直接到最终审判完毕都接受司法机关控制和制裁,才是完全的自首。
自首的十种常见的认定情形
自首的十种常见的认定情形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今天小编就与大家分享自首的常见的认定情形,仅供大家参考!自首的常见的认定情形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行为人主动向纪委投案或者因形迹可疑被纪委盘问教育后如实交代本人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一点实践中一般不存在疑议。
但行为人被纪委“双规”后被迫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则有不同意见。
对这种情况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自首。
理由如下:1、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要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双规”不属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党纪、政纪案件的必要措施。
实践中,纪委在查处案件时,有可能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和证据,基本上可以认定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由于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已为纪委所掌握,行为人又是一般性地承认纪委所指证的犯罪事实,并未供述新的犯罪事实的,所以只能算是坦白,不能认定为自首。
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即当纪委发现所查处的特定案件有可能构成重大犯罪时,往往会同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对案件展开调查,当对行为人适用司法强制措施后,行为人被迫承认犯罪事实的,则不应认定为自首。
二、劳动教养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劳动教养是指国家劳动教养机关机关依照劳动教养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者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或不需要给以刑罚处罚,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
自首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哪些情况属于自首
⾃⾸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哪些情况属于⾃⾸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有⾃⾸情节的,法院可以依据犯罪嫌疑⼈的犯罪情节,酌情对犯罪嫌疑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那么⾃⾸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哪些情况属于⾃⾸?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哪些情况属于⾃⾸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对于⾃⾸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的,以⾃⾸论。
(1)犯罪以后的⼈主动向有关单位投案的;(2)犯罪以后的⼈因病伤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3)罪⾏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单位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罪⾏的;(4)罪犯在逃跑的,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或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5)并⾮出于犯罪嫌疑⼈本意,⽽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其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动投案,⾃⾸。
实践中称之为送⼦归案。
(6)犯罪分⼦⾃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能视为⾃⾸。
对于同案犯的⾃⾸,在向司法机关交待⾃⼰的罪⾏外,还应交待同案犯的犯罪⾏为,才能认定为⾃⾸。
这些并⾮涵盖⼀切⾃⾸的法律⾏为。
要理解⾃⾸还要从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考虑。
⾃⾸对量刑有啥影响对具有⾃⾸、⽴功情节的被告⼈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的主观恶性和⼈⾝危险性等。
⾃⾸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
⽴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所起作⽤的⼤⼩等。
具有⾃⾸或者⽴功情节的,⼀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练习题(十七)
1.以下对犯罪后自首的正确表述是( )。
A.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B.犯罪被抓获以后,自动、如实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C.犯罪以后,在本单位或司法机关彻底坦白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D.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
答案:A
2.对于自首和立功的人进行处罚,不正确的做法是( )。
A.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B.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处罚
C.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有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B
3.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A.应当免除处罚
B.应当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C
4.某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他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判决免除刑事处罚。
因为该被告在押,法庭宣判后,应如何处理( )。
A.可以立即将其释放
B.不能立即释放
C.应当立即释放
D.过上诉、抗诉期后才能释放
答案:C
5.下列情形哪一项属于自首( )。
A.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杀人的全部事实和经过
B.甲和乙共同贪污之后,甲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
C.甲和乙共同盗窃之后,甲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
D.甲给监察局打电话,承认自己收受他人l万元贿赂,并交代了事情经过,然后出走不知所踪
答案:A。
刑法自首的规定有哪些?
刑法自首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刑法自首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
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几点: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
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
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
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
主要包括:(1)自首的时间。
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
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3)交待罪行的情况。
投案和自首有什么区别?
投案和自首有什么区别?“投案自首”这个词经常在影视剧中出现,一般用于规劝犯罪嫌疑人自主的到相关部门承认自己的错误,然后争取从轻处理。
但是其实“投案”和“自首”是两个概念,即使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但并不代表着这就是自首。
一、投案的定义投案则是指本人自愿到相关机关说明自己的某些错误,可能是违纪不构成犯罪;也有可能避重就轻,没有交代犯罪事实。
也就是说,主动投案并非等于是自首,自首的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而主动投案只是自首的前提条件,在相关机关已经调查清全部案情后再表示自己愿意自首,是没用的。
二、自首的定义“自首”是一个法律名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投案和自首的区别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但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
从时间上来说,投案在前,自首在后。
声明:该作品内容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内容整合。
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或网站客服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朋友圈卖口罩,也会涉嫌刑事犯罪!如此“封村封路”可能涉嫌犯罪!放贷,也会构成犯罪吗?。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十大考点剖析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十大考点剖析【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十大考点剖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7年事业单位统考已经拉开大幕,各地的招考公告陆陆续续公布,考生们的复习也已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
但是考试并不是谁学的认真用功谁就是赢家,掌握好学习的内容以及方法也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这里并不打算给大家介绍虚幻的学习方法,而是就公共基础知识当中非常重要的刑法部分,给大家系统的梳理出十大重要考点。
刑法在去年的统考中异常风光,在十九道法律题当中独占三分之一,当然是《刑法修正案九》的缘由。
所以今年肯定不会有这么高的比重,但是作为三大实体法之一,还是会保持较高的出现频率,而考点涉及的方式还是会延续去年的案例形式。
综合近三年已经出现的考点,接下来便是今年最核心的十个考点。
一、刑法基本原则1.考察的方式:一种是直接性的名词考察,问刑法基本原则的范围问题,这是统考之前各地自主命题的常见形式。
统考之后这种方式就大幅减少,主要是另外一种,需要理解每一个原则的具体内核。
2.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而且这里的法仅仅指刑法。
引伸出来的原则——疑罪从无。
(2)平等适用刑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再刑法领域的拓展和延伸。
(3)罪刑相适应原则。
又叫罪责刑相适应,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二、限制刑事责任年龄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划分的三种刑事责任能力的形态,最常见的考点集中在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即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对于八种犯罪负责,而其他不用负刑事责任。
这八种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放火、爆炸、贩毒、投放危险物质。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这个考点的考查方式主要是以案例的形式出现,所以搞清楚做题的步骤即可。
首先要分清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论自首
论自首自首制度在我国历史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某些单行刑法以及1979年刑法也对自首制度做了规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吸取司法实践经验和刑法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又对自首制度做了补充和修改。
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是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根据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
通过自首从宽原则的实施,对于分化与解犯罪势力,迅速侦破刑事案件,感召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及时打击和预防犯罪,起着积极的作用。
一、自首的成立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行为。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行为。
由此可见,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是有所区别的。
关于一般自首成立条件,曾存在三种见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自首成立的条件是:犯罪未被发觉,犯罪人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
第二种观点认为,自首成立的条件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所犯罪行。
第三种观点认为,自首成立的条件是:自动投资,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接受国家审判。
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但是我们认为应把“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作为自首成立的第三个条件。
(一)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一般自首成立的本质条件,是其他条件的基础。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尚未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
对自动投案我们认为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自动投案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
投案行为通常实行于犯罪分子犯罪之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然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
自首与立功
自首与立功在现实生活中,自首与立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行为。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事实被发现或者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悔罪,以取得对自己的宽大处理。
而立功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事实未被发现或者案发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悔罪,积极配合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起获犯罪证据等行为,并以此作为自己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据。
本文将从立功与自首的定义、立功与自首的法律效果、立功与自首的利弊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立功与自首是一种法律行为,其以法律效果为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首是刑法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特殊处理的一种制度。
自首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立功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立功与自首都是为了鼓励罪犯主动投案自首、配合侦查机关破案、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起到激励的作用。
在法律上,立功与自首都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据,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可以为其争取到应有的法律待遇。
然而,立功与自首也有其利弊之处。
从正面来看,立功与自首有助于打击犯罪、捍卫社会秩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有助于侦破案件、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
立功与自首也有助于减轻刑罚以及矫正罪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法院工作,有利于减轻其刑罚或者改判缓刑,以期重新做人。
从侧面来看,立功与自首也有一定的弊端。
某些个体可能会利用立功或自首来逃避法律的制裁或减刑,从而降低社会对于法治的信心。
此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立功与自首也可能受到一些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影响,例如被迫立功或自首。
针对立功与自首的利弊,我个人认为我们应该重视其正面意义,但也不能忽视其潜在弊端。
对于自首情节应该如何认定
Cultivating ability must be done continuously, improving learning methods at any time, and improving learningefficienc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对于自首情节应该如何认定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在投案后,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最本质特征。
实践中,对自首情节作出认定其实是很重要的,与罪犯的利益密切相关,毕竟要是可以认定构成自首的话,那法官在量刑的时候往往就是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那具体来说到底对于自首情节要如何认定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对于自首情节该如何认定自首的认定:1、“自动投案”(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罪行(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2017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1000题目之刑法篇
刑法一、单项选择题1. 李某在偷盗超市外停放的自行车时被超市保安刘某发现,李某于是持匕首划伤刘某,在争斗中李某因头部撞击旁边的栏杆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刘某见状,捡起匕首,往李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李某死亡。
对于刘某用匕首刺死李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B. 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C. 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D. 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2.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涉嫌构成()。
A.危险驾驶罪B.交通肇事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D.破坏交通设备罪3. 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所采取的原则是()。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旧兼从轻原则D.从新兼从轻原则4. 某国家工作人员李某与社会上的张某勾结,由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同张某共同骗取国家大量财物。
对上述行为的定性为()。
A. 李某构成贪污罪,张某构成盗窃罪B. 李某构成贪污罪,张某构成诈骗罪C. 李某和张某共同构成贪污罪D. 张某构成诈骗罪,李某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5. 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特殊规定有()。
A.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 犯罪时不满16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法律編:C. 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一律免予刑事处罚D. 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6. 甲扬言杀害乙全家,乙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尾随追赶,在通往乙家的公路上,将携带凶器的甲截获。
甲的行为属于()。
A. 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不构成犯罪7. 王某纠集5人组成了“山口组”,自任首领,命令手下“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为组织创收”,其手下在一个月内抢劫4次,重伤2人,劫得财物若干。
上述犯罪行为,王某知情的有2次,参加的只有1次,王某应()A. 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B. 对其知情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C. 对其知情和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D. 对该组织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8. 某工厂电工李某,自恃精通业务,操作熟练,在修复电路时,不按照相关规定操作,造成电路起火,部分设备受损,损失数十万元,李某的行为构成()。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试卷28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试卷28(总分:6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4,分数:48.00)1.某国有林场为解决本单位职工福利,擅自采伐所管理的林木1000余棵。
其行为属于( )。
(分数:2.00)A.单位构成盗伐林木罪√B.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构成盗伐林木罪C.滥伐林木罪D.不构成犯罪解析:解析:根据《刑法》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至于行为人是偷偷砍伐还是公开砍伐,对于成立本罪并不重要。
根据《刑法》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法规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伐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
滥伐林木罪的对象是具有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的对象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从本题题目所给定的案情看,国有林场擅自采伐其所管理但所有权为国有的林木,显然构成单位盗伐林木罪.所以本题的答案是A。
2.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
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试卷91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试卷91(总分:5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8,分数:36.00)1.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中不能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是( )。
(分数:2.00)A.家住偏僻山区的蒋某把入室抢劫的康某捆绑起来,关押了6小时后,才将康某押送到40里外的乡派出所B.蔡某偷了一辆价值150元的自行车,10年后被人查出C.医生李某征得患者王某的同意,锯掉其长有恶性肿瘤的小腿D.高某在与三个青年打架时,拔出刀子将对方一人刺成重伤√解析:解析: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虽然违法者违反了法律,但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而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
免责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时效免责、不诉免责、协议免责、自首及立功免责、自助免责和因履行不能免责。
A项中,蒋某将入室抢劫的康某关押的行为属于自助免责的情形;B项中,蔡某盗窃的行为已超过追溯时效,属于时效免责的情形;C项中,双方达成合意,属于协议免责的情形。
D项属于打架斗殴行为,高某持刀将他人刺伤不是自助行为,也不符合其他免责形式,因此不能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本题答案为D。
2.法律方法与行政方法所共有的特点是( )。
(分数:2.00)A.规范性B.权威性√C.稳定性D.针对性解析:解析:法律方法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五方面:权威性;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预防性。
行政方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四方面:权威性;强制性;层级性;针对性。
由此可见法律方法与行政方法的共有特点为权威性和强制性。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3.黄某系全国人大代表,因正常履行职务受到诬陷,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哪种表述是正确的?( )(分数:2.00)A.该公安机关无权拘留黄某,除非得到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B.该公安机关无权拘留黄某,除非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C.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黄某,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D.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黄某,但须立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解析: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模拟试卷112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模拟试卷112(总分:5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1,分数:22.00)1.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不同时期建立过不同政权形式,而对地主阶级态度差别最大的两种政权形式是( )。
(分数:2.00)A.工农民主政权与苏维埃政权B.工农民主政权与“三三制”政权√C.人民民主专政与苏维埃政权D.工农民主政权与人民民主专政解析:解析:工农民主政权对待地主阶级是敌视的,主要以消灭地主阶级为目的:“三三制”政权形式是抗日战争时期在抗日根据地实行的政权形式,对地主区别对待,其中开明绅士可以参加到政权中来。
工农民主政权与苏维埃政权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内性质相同而名称不同的政权形式,因此A项排除。
而人民民主专政将地主阶级整体列入了专政的对象,因此与工农民主政权和苏维埃政权对待地主阶级的态度是一样的,所以C、D项也被排除。
2.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中心内容是( )。
(分数:2.00)A.武装斗争B.没收封建地主的土地归农民所有√C.建设农村根据地D.政权建设解析:解析: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中心内容是没收封建地主的土地归农民所有。
3.孙某投毒杀害其妻子,妻中毒后昏迷。
孙某急送妻去医院,经抢救脱离危险。
孙某的行为属于( )。
(分数:2.00)A.犯罪未遂B.犯罪既遂C.犯罪终止√D.意外事件解析:解析:孙某故意投毒杀害妻子,并造成妻子中毒昏迷,但没有造成妻子死亡,故孙某故意杀人的目的还没有达到。
在妻子昏迷后,孙某急送妻子去医院抢救并脱离危险,明显属于意志内的犯罪中止。
故本题选C。
4.甲因盗窃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审讯期间,甲主动交代曾有过抢劫行为。
甲交代其抢劫行为属于( )。
(分数:2.00)A.自首√B.坦白C.立功D.悔过解析: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自首
什么是主动投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是需要警察去抓⼈的,也是存在那种投案⾃⾸的情况的,当然同样的犯罪,国家对于⾃⾸的惩罚会要情⼀些,这其中就涉及到了⾃⾸的认定的问题了,那么什么是主动投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店铺⼩编在下⾯给出答案。
什么是主动投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什么是主动投案⾃⾸根据我国《刑法》,“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犯罪⼈⾃动投案,是⾃⾸成⽴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
⾃动投案是指犯罪⼈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
⾃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在犯罪事实和犯罪⼈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动投案;(⼆)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是谁的情况下⾃动投案;(三)在犯罪事实和犯罪⼈都已经被发现⽽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动投案。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犯罪嫌疑⼈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员投案;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罪⾏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是指犯罪分⼦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意志⽽向有关机关或个⼈承认⾃⼰实施了犯罪,并⾃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的控制之下,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为。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应该把握好“⾃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两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投案的时间、投案的⾃动性、投案对象、投出的对象四⽅⾯来把握:1、投案时间。
对⾃动投案的时限,现⾏刑法典对之作了较为宽松的规定,既可以是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前,也可以是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后,但必须发⽣在尚未归案之前。
对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嫌疑⼈⼜逃跑的,也应视为尚未归案的情形。
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一、犯罪单位能成为自首的主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实施的犯罪《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条文所表述的内容似乎针对自然人为犯罪主体的自首,而没有将犯罪单位作为自首的主体,而刑法分则具体单位犯罪的条文中也没有就此作另外规定,犯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在内的单位,那么犯罪单位既然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当然也能够成为自首的主体,刑法及《解释》没有对单位犯罪的自首作出明确规定并不意味着立法的疏漏或者将单位犯罪排除出自首制度,而是刑法总则的自首规定是普遍适用的量刑制度,适用于任何犯罪主体,也完全适用于单位犯罪,刑法根本没有必要将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的自首实行区别对待的认定和处罚的刑事政策。
二、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单位犯罪是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成员实施的,单位是一个具有整体性和组织性的主体,应当对其意志支配下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单位犯罪故意的载体,他们有权代表单位作出的各种决定、决策是单位犯罪意志的具体外化,因此作为自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不再是孤立的个人行为,而是组成犯罪单位的整体犯罪行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行为具有双重属性,既作为其本人犯罪的行为,又作为单位的犯罪行为,他们应当对由他们决定和实施的单位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单位犯罪的自首具有与自然人犯罪的自首相比存在明显差异的特点,单位自首必须体现单位意志并由单位成员具体实施,单位犯罪的自首又同时涉及到参与单位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的自首认定及其处罚问题。
(一)结合《刑法》第67条的规定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自动投案,即犯罪单位在实施犯罪之后至归案之前,出于其集体的意志主动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该单位实施了特定的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行为。
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是什么?
The better to have loved and lost; Than never to have loved at all.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是什么?导读:在对自首行为认定时也是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以及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参考,那么如果犯罪当事人在犯罪后主动到司法机关进行投案自首或者说是在被司法机关侦查发现前就积极主动的供述自己的罪行,都是属于自首行为的,那么当事人有自首情节时在量刑处罚是也是会酌情从轻出发的。
一、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是什么?根据刑法规定,关于自首的定义,《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
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司法实务中,考虑犯罪分子因形迹可疑或犯数罪中的部分罪行已被司法机关侦查发现,为鼓励其积极认罪、悔罪和节约司法资源,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二、条件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
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
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从司法实践中看,将自首时间限制的太窄,不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争取犯罪分子走自首的道路。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
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
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
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自首的种类都有哪些,自首包括哪些情形
⾃⾸的种类都有哪些,⾃⾸包括哪些情形我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犯罪后⾃⾸的犯罪分⼦,可以减轻处罚,那么⾃⾸的种类都有哪些,⾃⾸包括哪些情形,关于认定为⾃⾸的情形有哪些?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关于认定为⾃⾸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的种类都有哪些,⾃⾸包括哪些情形⾃⾸分为⼀般⾃⾸和特别⾃⾸两种,只有满⾜⾃⾸的条件,才能认定为⾃⾸。
具体来说:1、⼀般⾃⾸的成⽴条件(1)⾃动投案。
所谓⾃动投案,是指犯罪分⼦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投于有关机关或个⼈,承认⾃⼰实施了犯罪,并⾃愿处于所投机关或个⼈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为。
(2)如实供述⾃⼰的罪⾏。
犯罪分⼦⾃动投案以后,只有如实供述⾃⼰的罪⾏,才能⾜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
所以,能否如实供述⾃⼰的罪⾏是⾃⾸成⽴的⼀个重要条件。
2、特别⾃⾸的成⽴条件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的成⽴条件:(1)特别⾃⾸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这⾥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
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所判刑罚的⼈。
只有上述三种⼈,才能构成特别⾃⾸的主体。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
这有两个⽅⾯的内容:⼀是所供述的必须是本⼈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不同。
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同种类的罪⾏,不视为⾃⾸,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认定为⾃⾸的情形有哪些1、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的,以⾃⾸论。
什么是自首
什么是自首根据我国现有的《刑法》里面的第67条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了自己主动进行投案,并且依照事实说出了自己的一个犯罪行为的,是属于一个自首的行为的。
根据我国现有的《刑法》里面的第67条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了自己主动进行投案,并且依照事实说出了自己的一个犯罪行为的,是属于一个自首的行为的。
对于主动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面是允许从轻发落或者是减轻相关的处罚。
在这个其中,犯罪行为较轻的,可以免除这个犯罪嫌疑人相应的处罚。
被警方采取强制的手段带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正在服刑的一个罪犯,只要他依照事实讲出来了现在相关的的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关于这个当事人的其他的罪行的,也可以当作是自首。
同时自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对于自首又做出了具体解释。
对于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被认作是自首,根据这个解释里面的第1条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我国现有的刑法里面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相关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了自己主动进行投案,并且依照事实说出了自己的一个犯罪行为的,是属于一个自首的行为的。
但必须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罪犯在自首以后又逃跑了的,是不会被人作为自首的。
一个公民违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社会治安及其他公民的利益造成了伤害,对于他所作出的这些事情的后果在他做出这些行为的时候就应该要考虑清楚。
既然已经违反了法律,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自首在法律上是被认为这个范围当事人的认错态度较好,可以减轻相关的刑罚的,是勇于承担自己所犯错误的一个行为。
与此同时,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宪法的了解也是必要的,不然烦法律也不知道。
2018自首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甘肃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自首的认定
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自首的认定
自首是量刑的一个重要的情节,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单选和多选题都会涉及,学员往往得分率很低,原因除了没有记住构成要件之外,还包括涉猎面比较窄、没有学习相应的司法解释,最后就是不会分析题目。
因此,关于自首本文带着大家全面的做一个学习,希望能给大家答疑解惑。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自首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两点。
1.自动投案。
在通常情况下,自动投案是犯罪分子主动、直接向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投案。
但是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也应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均属自动投案。
"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虽然并不是出于犯罪分子主动,而是在家长、亲友规劝、陪同之下才投案的,或者是在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分子家长之后,家长送犯罪分子归案的,都视为自动投案。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刑的,也以自首论,即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的时间,是在犯罪以后,犯罪被发觉之前,或者是犯罪之后,犯罪已被发现的期间。
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未被发觉;(2)犯罪事实已被发现,犯罪人尚未查清;(3)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而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之后;(4)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5)犯罪之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6)经查证属实,确实犯罪分子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凡在上述几种时间内投案的,都属于符合关于自首投案的时间的规定。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至少要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
如果犯罪分子对犯罪事实,部分供述不实,但是供述了主要的、基本的犯罪事实,就应当被认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如果是共同犯罪,还应当如实供述自己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参与的共同犯罪的罪行。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自首与坦白在诸多方面都有相似之处,都是犯罪分子犯罪之后,向司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都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并且都会受到从宽处理,但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自首是以"自动投案"为法定条件,坦白是被动归案;(2)自首是法定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3)发生的时间和范围不同,坦白是在罪
行已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发觉,并对其进行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认自己的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
自首时间和供述罪行的范围则要宽得多。
按照本法第 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如果自首时交待的是主罪,可以对全案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