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颜艳红虐童案的法治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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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颜艳红虐童案的法治清醒
---------------------------------------------------------------------------------------------------------------------- 编辑整理: 出纳工作内容编辑:王菲文章来源:新浪
11月5日晚,浙江温岭官方发布消息称,虐童女教师颜艳红寻衅滋事案经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其间,颜艳红亲属又要求司法鉴定。
温岭市公安局已于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
(中新网11月6日)
此举让不少人大失所望,担心颜艳红或将逃脱刑罚,认为这是纵容,甚至猜测颜家动用了关系。
其实,从一开始颜艳红虐童算不算寻衅滋事,就颇有争议——虽然颜艳红虐童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而这又属于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但寻衅滋事罪还有一个要件,即扰乱社会秩序。
颜艳红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这点。
检察机关目前拒绝批捕虐童女幼师,尽管让不少人失望,但此举捍卫了罪刑法定原则。
颜艳红虐童固然可恨,但不能因此就欲对其千刀万剐还不解恨,就要把一种并不合适的罪名安在她身上,毕竟法治社会不是凭民愤定罪。
现实中,常听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不足以解民恨”,对于一些普通民众来说,缺乏足够的法律素养,加之往往出于朴素的感情和单纯的是非观、好恶观,确实容易冲动、情绪化。
民众情绪化无可厚非,而司法部门如果迎合民意,连失控的、明显扭曲的民意也要迎合,就必然酿成冤案,法律的权威、尊严和稳定性也因此会受到伤害。
面对幼童被虐,不少人油然萌生对幼童的同情与怜悯、对颜艳红的挞伐乃至仇恨,这种情感可以理解,但不宜试图用愤怒去干扰司法部门,甚至想怎么严惩当事人就怎么严惩。
特别是当警方以寻衅滋事罪立案明显牵强时,还大肆叫好,这委实悲哀。
若放任警方这种做法,寻衅滋事罪就可能成为随心所欲的一种罪名,有一天我们也可能被轻易装进去。
当然,检察机关退卷,警方继续侦查,并不意味着颜艳红就能逃脱应有惩罚。
虐童事件发生后,颜艳红被千夫所指,其家人因众怒而惶恐,这何尝不是一种惩罚?
颜案被退回,需要反思三点:
其一,如果寻衅滋事等罪名都不适合颜艳红的虐童行为,那么这是不是暴露出我们的法律还不够完善,需要修法立法?此前一些专家、学者建议从立法入手,比如设立虐童罪,也确实值得讨论。
其二,虐童行为频现,难道仅仅与法律不完善有关吗?
其三,保护孩子,是不是更应构建严格的防范体系?从幼师素质、社会监管等方面着手,共同为孩子安全撑起一片天。
虽然颜艳红虐童本来就不该以寻衅滋事罪立案,检察机关要求警方继续侦查,是其本分,守护了法治精神。
有网友说,“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舆论杀人,与权力杀人一样可怕。
”确实,我们应该有情怀、有义愤,但不能被愤怒绑架,被伪正义左右清醒判断。
司法部门信仰法律、服从理性,尤为重要。
(原标题:补充侦查颜艳红虐童案的法治清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