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起点基础预热班民法-曹兴民讲义
司法考试:年新起点真题解析班民法-曹兴明讲义(一)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模拟真题A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C )A.甲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对甲公司享有的要求其还款付息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B.乙公司与丙公司协议,丙公司不在乙公司建筑的某楼群前建造高于该楼群的建筑,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的权利具有支配性C.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这种权利是形成权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下列关于法律事实表示错误的是:( C )A.王五遗失了司法考试的证书,发出了一个广告称送还者将得到1000元报酬。
该行为构成意思表示B.邻居家起火,12岁的小明奋力救火,可以发生基于事实行为的债务C.张三嫌一个手机款式低劣愤而弃之,这构成事实行为D.李四向一个自动售货机投币买饮料,该行为构成意思表示3、甲向某商店订购10块高级手表作为其单位的年终奖励发放,该手表据称为瑞士进口手表,主要特点是防水功能强,每块售价2000元。
甲为了多拿回扣,便与商店商量,愿意将手表价格提高,即在合同中将手表售价写为4000元,但商店需要每只手表给甲回扣1500元,商店同意。
后来发现该手表并非瑞士进口,而是国内某小手表厂生产,防水功能很差,价值不到100元。
甲即向商店要求退货,并拿出合同为证据要求商店退还每块手表4000元。
双方为此事僵持许久,1年零2个月后,甲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理由为欺诈B.该合同已经超过撤销权的行使期间1年,故法院不支持甲的主张C.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自始无效D.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理由为显失公平4、2010年2月1日,李某急需现金支付一笔合同货款,遂向江某提出以年息30%的利率借款20万元,借期1年。
江允,双方就此立约。
1年后李某因货销不畅而无力还款。
江某诉至法院,李某反诉借款协议系江某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要求撤销。
民法真题课讲义——曹兴明重点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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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的定义: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形式上的民法是指民法典,是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实质上的民法是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综合,包括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
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
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比较有影响的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概括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有准民法典的性质。
【民法的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及其特征】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民法调整的即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人格权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关系。
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要素,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不得转让并不得剥夺。
法人也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
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和配偶。
身份关系仅存在自然人之间,也不得抛弃或者转让。
【财产关系及其特征】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特点是:强调当事人身份的非官方性;可以被支配,不能被支配的资源不能作为财产;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可以分为两类即支配型和流转型。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19页)
• 简答题
4题 每题5分
• 案例分析 2题 每题10分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名词解释示例
• 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它是指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 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简答题示例
• 请简要叙述交付的方式 • (1)简易交付; • (2)占有改定; • (3)指示交付; • (4)拟制交付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总论部分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1.基本概念
• 民法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 滥用)
•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要素、民事法律事实) • 民事权利(请求权、支配权(包括)、抗辩权、形成权(包括)、相
对权、绝对权等等) • 2.民事权利主体与客体 •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监护) 、住所 • 法人:特征、我国法人的分类、设立方式、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民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 (1)简易交付: 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 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 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 (2)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在物 权让与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 占有;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人身权部分
• 1、概念、特征与分类 • 2.种类 • 人格权(主要有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
权和姓名权)(隐私权) • 身份权(荣誉权、监护权、著作权以及在婚
姻家庭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侵权部分
• 1、一般侵权行为(概念、构成要件;抗辩 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 不可抗力、第三人行为、依法执行职务等)
曹兴明 司法考试 民法 系统精讲班 知识产权法 商标权
知识产权法主讲老师:曹兴明第二节商标权一、商标的种类①集体商标定义:集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其他组织(下称“注册人”)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其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志。
相关规定:以地理标志作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可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组织,该组织应依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该注册人组织的,也可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组织无权禁止。
②证明商标定义:证明商标,是由对某商品、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人使用于其商品、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服务的特定品质的标志。
相关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控制组织应当允许。
【例题】“花果山”市出产的鸭梨营养丰富,口感独特,远近闻名,当地有关单位拟对其采取的保护措施中,哪些是不合法的?(2006/三/63)A.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B.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使用于鸭梨上C.将鸭梨的形状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
使用于鸭梨上D.将“香梨”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使用于鸭梨上③驰名商标定义:驰名商标,指享有较高声誉、为公众所周知,且经法定组织认定的商标。
相关规定: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其措施有四个:1.就相同、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16条、第31条规定的,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除斥期间为5年,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4.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2013年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民法-钟秀勇讲义
2013年新起点民法讲义表一:2006-2012年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年份总分总则物权合同侵权债法婚姻继承知产2006 74 10 15 25 4 3 2 4 112007 97 8 17 30 11 7 4 6 142008 95 14 24 21 11 10 4 1 102009 92 11 19 35 6 2 4 4 112010 90 11 18 35 6 5 2 3 102011 89 7 22 27 5 10 4 3 112012 92 4 27 38 3 3 1 5 11表二: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89分)部门分值分值分布总则7分代理2分;法人1分;诉讼时效1分;人格权3分物权22分物2分;物权法定原则2分;物权变动4分;物权请求权2分;善意取得1分;共有2分;留置权1分;抵押权7分;动产担保物权竞合1分合同27分合同效力8分;代位权1分;合同转让1分;合同解除3分;履行抗辩权6分;违约金2分;转租1分;技术合同1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分;旅游合同2分侵权5分产品侵权2分;紧急避险3分债法10分债的分类1分;保证4分;不当得利1分;无因管理2分;连带债务2分婚姻4分夫妻共同债务1分;无效婚姻1分;夫妻共同财产与离婚2分继承3分继承权的放弃1分;代位继承与继承方式2分知产11分著作权法5分;专利法3分;商标法3分表三: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92分)部门分值分值分布总则4分代理2分;法人(分类)1分;诉讼时效1分物权27分物权请求权2分;共有3分;占有3分;善意取得1分;交付(指示交付)1分;(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物权变动1分;债务转让与担保责任的承担2分;抵押权9分;权利质权(债权质权)1分;混合担保2分;征收2分;合同38分合同的效力8分;合同转让4分;要约与承诺(悬赏广告)1分;代位权与撤销权3分;违约责任(实际履行)1分;合同的相对性6分;技术合同1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分;商品房买卖合同2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3分;合同的分类4分;保留所有权买卖1Introspection of 20122012年10月27日nje在我的博客上留言:“钟秀勇,你不光人长得屎,课讲得更屎!”2013年1月28日nje又在我的博客上留言:“俺的司考过了。
2012曹兴民民法讲义
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系统强化阶段讲义曹兴明第一部分民法概述一、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类型(1)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2)形成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3)绝对权、相对权(4)主权利、从权利(5)既得权、期待权(6)原权利、救济权(7)专属权、非专属权其中重点为依作用进行的权利分类:形成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
①形成权属于一方说了算的权利(形成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或者为对方了解时生效)eg:法定抵销权、法定解除权、债务免除、撤销权等。
②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③形成权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④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⑤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不是形成权支配权: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①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是支配权②原则上均具有排他性,故又称绝对权③实现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义务人只负担消极不作为义务④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故又称对世权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①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效力仅仅及于当事人之间)②不具有排他性③最具司考价值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eg:先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
①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②抗辩权与否认权:抗辩权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使;否认权是直接否认对方的请求权例题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5年卷三58题,多选)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例题2: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51题,多选)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例题3: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知识产权作为支配权,不存在对应的义务人和义务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拒绝追认的权利,属于抗辩权C、张某吃掉或者卖掉其拥有的一块面包的行为,属于行使请求权的行为D、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的行使方式2.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救济(1)行使:既可以实施某种事实行为来行使权利,也可以实施某种民事行为来行使;既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
【司法考试】新起点2010系统强化阶段曹兴明民法习题
物权法1、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栋,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
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
现因加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
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2、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栓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
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
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
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3、甲乙共同继承平方两间,一直由甲居住。
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
下列那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4、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
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
由于乙并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
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
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意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付于丙。
丙在回家的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于丁抵偿债务。
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不定项)(1)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去的该玉石的所有权B、甲乙的借用合同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2)关于丙丁对该玉石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3)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戊已取得了改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B、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已返还该玉石不能受时间限制C、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已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已返还该玉石D、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已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已返还该玉石5、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6、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
民法必考点(曹兴明)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一讲】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因无权处分订立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如意思表示瑕疵、行为能力瑕疵、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该买卖合同有效。
【我将从今天开始和大家一起每天学习一个民法核心必考点,你准备好了吗[呵呵]】【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二讲】甲将自己的一辆自行车借给乙(15岁)使用,乙未经其父母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将该自行车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了该自行车,则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而不是有效。
结论:对无、限人的保护优先于善意取得。
谁能对结论的解释最详尽且最先回答,送签名讲义一本!【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三讲】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1.无权处分是处分人无处分权,但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无权代理是代理人无代理权,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2.若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无权处分可以善意取得,但无权代理没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
(由于刚从天津回来,所以请见谅!)【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四讲】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员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08年62题)我说今年会考这个知识点你信吗[呵呵]【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五讲】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此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原则,合同作为债权行为,从成立时生效,与是否登记没有关系!【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六讲】根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知识点考过很多次,请注意!【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七讲】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1、表意人对合同的要素发生重大误解;(原则上只有对六大要素发生误解才会构成法律意义的重大误解: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2、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3、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民法讲义
第一部分总论总论(一)(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涵义甚多,应加以区别。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广义上的民法和狭义上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即调整所有的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平等主体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给民法下了一个定义,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定义指出了我国民法的任务,明确了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划分了我国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应为广义上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些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的社会关系。
分述如下:(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亦称经济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或利益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二,主体的意思表示是自由的。
第三,等价有偿。
这是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主体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中形成的,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并非所有的人身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渊源法律渊源简称法源,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即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前者指法的来源、发源、源泉、根源等,亦即法的发生原因;后者是法律的表现形式,如法律、法规、习惯、判例、命令等。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2013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班曹兴明民法分则讲义
2013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规定1、适用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2条)【例题】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
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24题,单选)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 B.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C.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D.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荣誉权2、侵权责任优先: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1、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普通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公平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24条)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过错: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3、无过错责任原则: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等;注意无过错不等于不可以免责4、公平分担损失: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例题】甲饲养的一只狗在乙公司施工的道路上追咬丙饲养的一只狗,行人丁避让中失足掉入施工形成的坑里,受伤严重。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9年卷三第70题,多选)A 如甲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B 如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C 如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D 此属意外事件,甲、乙、丙均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5、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6、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1)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1款)(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曹兴明民法核心必考点
祝愿各位兄弟姐妹顺利通过司考,过了的请我吃饭啊……伍琳曹兴明核心必考点「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一讲」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1、请求人为占有人 2、被请求人为侵夺人或继受人 3、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 4、须在侵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结论}没有侵夺就没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真题]2012年卷三第8题B选项"学习民法从核心必考点开始"「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二讲」根据物权法第34条规定,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1、请求人为物权人 2、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结论}原物返还请求权有一个前提即原物还存在,如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丢失,则此时贺某不能行使。
两个天敌即合法取得和有权占有。
[真题]2012年卷三第8题c选项「新法速递」刚刚,最高人民法院对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第二条规定增加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即专利纠纷案件可以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了!「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三讲」根据民法理论,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功能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不是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所以债权人只能撤销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的处分行为,而不能撤销之前的处分行为! [真题]2012年卷三第15题A.B.C选项 [真题]2007年卷三第54题D选项"民法学习从必考点开始"「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四讲(一)」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会发生概括继承的规则。
即被继承人死亡后,若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则被继承人生前签订的合同由继承人法定承受。
{结论}若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则继承人替代被继承人成为原合同的当事人「民法核心必考点(二)」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后来甲死亡,则继承人丙若未放弃继承的话,会替代甲成为原合同的当事人,即合同当事人为丙和乙。
[真题]2012年卷三第56题B选项"学习民法从核心必考点开始"「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五讲」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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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核心考点10讲讲义曹兴明一、金钱债务与非金钱债务在履行上的区别【法条导读】①《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例题】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
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
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
对此,周围多有议论。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2012年卷三第1题,单选)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
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
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
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
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例题】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便与李某签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李某支付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商铺正式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
双方还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但对楼号、房型未作约定。
李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
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未通知李某前来认购,将商铺售罄。
关于《商铺认购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10题,单选)A.无效,因甲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对外销售B.不成立,因合同内容不完整C.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D.甲公司须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二、连带债务人与连带责任保证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法律规定的区别【法条导读】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这一规定并不适用连带责任保证。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例题】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5题,单选)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
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
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三、无权处分人所为的买卖合同的处分行为的法律规定【法条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
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
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
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
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
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
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
【例题】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2012年卷三第86题,不定项选)A.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B.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C.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D.丁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例题】关于小王将挖掘机卖给方某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2年卷三第91题,不定项选)A.小王尚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不得将其出卖给方某B.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C.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D.小王是王某遗嘱的执行人,出卖挖掘机不需要大王的同意四、所有权保留买卖【法条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7条第二款规定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例题】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
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
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
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9题,单选)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五、合同的效力【法条导读】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③《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④《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⑤《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例题】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012年卷三第3题,单选)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例题】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2012年卷三第52题,多选)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例题】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
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
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54题,多选)A.甲有权追认B.甲有权撤销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D.丙有权撤销六、担保竞存【法条导读】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例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55题,多选)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B.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C.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D.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案情】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
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
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