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卫生局转发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县级医疗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201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201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宝市卫人发[2014]3号【发布部门】宝鸡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4.01.02【实施日期】2014.0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宝鸡市卫生局关于201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宝市卫人发[2014]3号)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文教卫生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市直市管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印发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3〕12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考范围及条件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具体如下:(一)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二)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符合报考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报考士级资格;2、中专毕业,取得士级资格,受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报考师级资格;3、大专毕业,取得士级资格,受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报考师级资格;4、本科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可报考师级资格;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轨。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10.17•【字号】宝卫社发[2014]620号•【施行日期】2014.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卫社发〔2014〕620号)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市管各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做好全市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卫办妇幼发〔2014〕92号)要求,特制定《宝鸡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卫生局2014年10月17日宝鸡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实施方案为做好全市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以下简称婴儿早期诊断),依据《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方案》,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加强全市婴儿早期诊断工作,提高婴儿早期诊断服务能力和可及性,尽早明确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艾滋病感染状况,使感染艾滋病的婴儿及时得到转介治疗。
二、工作内容(一)建立婴儿早期诊断服务网络。
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
各县区要建立并完善以县区妇幼保健机构为中心、辖区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参与的婴儿早期诊断服务网络。
重庆市妇幼保健院为国家指定“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区域实验室”(简称“区域实验室”),承担我市的婴儿早期诊断检测工作。
(二)明确婴儿早期诊断服务流程。
市、县级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在艾滋病感染阳性孕产妇分娩后3日内填写“宝鸡市艾滋病阳性孕产妇分娩情况报告单”(附件1)并报送所在县区妇幼保健机构,由县区妇幼保健机构逐级上报至市妇幼保健院基层保健科,市妇幼保健院基层保健科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阳性孕产妇分娩信息反馈至其户籍所在地县区妇幼保健机构。
宝鸡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计生委关于2014年全省传染病防治、职业卫
宝鸡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计生委关于2014年全省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和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宝市卫防发[2014]210号
【发布部门】宝鸡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4.04.24
【实施日期】2014.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宝鸡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计生委关于2014年全省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和学校卫生重点
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宝市卫防发〔2014〕210号)
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传染病防治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陕卫监发[2014]147号)、2014年全省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陕卫监发[2014]149号)和2014年全省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陕卫监发[2014]15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年度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县区卫生局要按照省卫计委文件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内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和学校卫生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切实加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
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区卫生监督所要对本辖区内的全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学校教学环境、内设医疗。
宝鸡市卫生局转发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做
宝鸡市卫生局转发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做好乡村医生队伍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宝市卫农发[2013]364号
【发布部门】宝鸡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3.06.24
【实施日期】2013.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宝鸡市卫生局转发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做好乡村医生队伍稳
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宝市卫农发〔2013〕364号)
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
为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做好乡村医生队伍稳定工作,现将《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做好乡村医生队伍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陕卫农发[2013]18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督察各级资金落实情况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乡村医生补助资金落实情况专项督察,按要求逐项、逐镇、逐村检查,主动联系县级财政部门,掌握各项资金实际拨付情况,严禁挤占、截
留、挪用,确保各项补助资金全额落实。
根据省、市掌握的信访及平时工作检查等情况,千阳、扶风、陇县等县区卫生局要重点关注这项工作,着力避免涉及乡村医生补助的有关问题扩大化。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
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宝市卫社发[2014]249号
【发布部门】宝鸡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4.05.12
【实施日期】2014.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
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宝市卫社发〔2014〕249号)
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市管各助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确保医疗质量和母婴合法权益,现将《陕西省卫计委转发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陕卫妇发[2014]17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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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4年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通知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4年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8.05•【字号】•【施行日期】201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4年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市管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14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宝政办发〔2014〕22号)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关于印发宝鸡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宝市卫办发〔2014〕214号)精神,结合2012年《宝鸡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试行)》(宝市卫医发[2012]631号)要求,我市2014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9月份开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的范围和条件: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在本市医疗机构从事或拟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以2013年、2014年招聘上岗的大学生为主。
实行“5+3”培训模式2、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本市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或拟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以2013年、2014年招聘的大学生为主,实行“5+3”培训模式(2)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拟在本市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实行“3+2”培训模式二、培训内容1、住院医师培训:根据卫生部住院医师培训标准细则,共18个专业。
根据我市培训基地实际,2014年市培训基地培训专业确定为内科、外科、妇产科、神经内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临床病理科8个专业,基地将根据学员所报专业进行综合和专业培训,为各医疗单位培养合格的住院医师。
各派出单位,要根据医院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方向,2014年培训专业方向仅限于以上8个专业中2、全科医师培训: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执行,专科生培训可减少临床二三级学科内容。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爱婴医院复核及创建工作的通知-宝卫社发[2014]382号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爱婴医院复核及创建工作的通知正文:----------------------------------------------------------------------------------------------------------------------------------------------------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爱婴医院复核及创建工作的通知(宝卫社发〔2014〕382号)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市管各助产机构:为深入开展“妇幼健康年”活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全市爱婴医院管理,规范产儿科服务,不断提高母乳喂养率、促进母婴健康,按照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陕卫办妇幼发[2014]96号)文件要求,经市卫生局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及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及创建工作(一)复核及创建对象:1993年至今全市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并开展助产业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前期未获得“爱婴医院”称号但目前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复核及创建标准:依据《国家爱婴医院复核标准(2014版)》,从制定相关规定、管理培训落实、母乳喂养宣教、产妇早开奶情况、母乳喂养指导、母婴同室管理、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建立等多个方面进行复核。
(三)复核及创建方法:采取座谈汇报、现场查看、资料核查、走访调查、培训抽查等方式进行量化打分、综合考评。
复核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为合格。
(四)复核及创建步骤:1、自查自改阶段(7月上旬):凡是复核及创建机构要认真对照《国家爱婴医院复核标准(2014版)》严格自查自改,并向县区卫生局提交自评评估报告和复核申请。
2、县级复核阶段(7月中旬-7月下旬):各县区卫生局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内爱婴医院复核及创建单位按照国家复核标准进行复核,并将合格单位上报市卫生局,对复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机构,取消其参与本轮爱婴医院复核资格。
宝鸡市卫生局印发《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宝鸡市卫生局印发《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宝卫农发[2014]647号•【施行日期】201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宝鸡市卫生局印发《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宝卫农发〔2014〕647号)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根据《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实施意见》(陕卫基层发[2014]295号)和“创建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活动要求,现将《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宝鸡市乡镇卫生院群众满意度测评办法(试行)2. 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第一周期达标计划表3.2014年“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评分标准4.乡镇卫生院群众满意度测评表5.乡镇卫生院群众满意度测评公示表6.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名单汇总表7省卫计委印发《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考核指标体系》宝鸡市卫生局2014年10月27日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4]46号)、《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实施意见》(陕卫基层发[2014]29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活动以满足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百姓的优势,进一步强化政府承担办医责任,合理定位乡镇卫生院的功能,为辖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乡村卫生公共管理等服务,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让群众充分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宝鸡市卫生局、宝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妇幼健康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宝鸡市卫生局、宝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妇幼健康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10.29•【字号】宝卫社发[2014]648号•【施行日期】201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宝鸡市卫生局、宝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妇幼健康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宝卫社发〔2014〕648号)各县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市管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妇幼健康服务有关工作,确保单独两孩政策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全市广大妇女儿童健康,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4〕32号)和《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妇幼健康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卫妇幼发[2014]330号)精神,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
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对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县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对保障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
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根据新增出生人口数的测算,合理扩充产科床位,配备医护人员,重点提高妇产科、儿科服务能力。
各助产机构要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分管产科业务的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产科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定期对产科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加强质量安全,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
各县区要将保障母婴安全放在卫生计生工作的突出位置,指导各助产机构科学合理设置产科床位,加大对产儿科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做好预案准备。
生育政策调整后,对全市提供妇幼健康服务的机构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局将组织开展辖区妇幼健康服务资源调研摸底工作,内容包括辖区助产机构产科、儿科基本情况和医疗服务能力,妇幼保健机构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围产保健、计划生育部门基本情况和保健服务能力等,各县区也要开展专项调研摸底并及时上报情况。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2014年全市卫生系统控烟工作暗访情况的通报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2014年全市卫生系统控烟工作暗访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11.03•【字号】宝卫社发[2014]670号•【施行日期】2014.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宝鸡市卫生局关于2014年全市卫生系统控烟工作暗访情况的通报(宝卫社发〔2014〕670号)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市管各医疗卫生单位,市卫生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机构:为持续推进全市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巩固无烟单位创建成果,按照《宝鸡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卫生系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宝市卫社发〔2014〕220号)要求, 2014年10月16日至22日,市卫生局安排市卫生系统控烟办公室,采取实地走访、拍摄、暗访等检查形式,对全市18家市直市管医疗卫生单位、13个县区38家医疗卫生单位及市卫生局机关进行了暗访,现将暗访情况通报如下。
一、暗访总体情况市直市管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各县区卫生局、疾控中心、县医院等单位保持了较好的控烟工作态势,控烟工作环境布置、宣传氛围等基本到位,概括起来有以下 3个特点:(一)营造氛围,改善控烟环境。
暗访的各单位基本都能按照要求开展无烟环境布置,在单位大门或建筑物入口处设置“您已进入无烟单位(或无烟医院)、禁止吸烟”提示牌,在大厅、走廊、楼梯、卫生间等重要区域张贴明显的禁烟标志。
各单位基本能够按照合理、远离密集人群和必经通道的原则设立室外吸烟区,张贴明显的引导标识,为吸烟者提供固定的室外吸烟场所,较好地维持了室内无烟环境。
(二)持续宣传,提高社会控烟意识。
大部分单位都能够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控烟宣传,通过制作烟草危害健康宣传展板、烟草危害健康温馨提示画报,开辟健康教育专栏,在导医台摆放健康教育处方、折页等控烟宣传材料,在走廊、护士站、大厅等场所张贴控烟宣传画和室外吸烟区的引导标志等多种方式开展控烟宣传。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3.05•【字号】陕卫疾发[2014]66号•【施行日期】2014.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陕卫疾发〔2014〕66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地病办)、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委直各有关单位:现将《2014年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3月5日2014年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2014年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精神,紧紧围绕深化医改和卫生事业“十二五”规划目标要求,以保护广大群众健康为目的,抓住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契机,突出工作重点,把握关键环节,夯实工作基础,进一步提升疾病预防控制服务能力,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继续抓好医改疾病预防控制项目落实认真实施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原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意见》(卫疾控发〔2012〕42号)要求,切实做好预防接种、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工作。
加强考核评估,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努力实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重心下移,防病关口前移”,努力实现“预防在基层”的工作目标。
按照中、省医改重大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项目要求,认真做好艾滋病、结核病、地方病、慢性病等项目,以项目带动、推进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全面发展,保障各项防病措施落实。
二、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1、结合我省实际,加强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我省贯彻中编办关于疾控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实施办法。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201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201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宝市卫人发[2014]3号【发布部门】宝鸡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4.01.02【实施日期】2014.0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宝鸡市卫生局关于201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宝市卫人发[2014]3号)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文教卫生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市直市管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印发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3〕12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考范围及条件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具体如下:(一)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二)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符合报考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报考士级资格;2、中专毕业,取得士级资格,受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报考师级资格;3、大专毕业,取得士级资格,受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报考师级资格;4、本科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可报考师级资格;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轨。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市星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定复核结果的通知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市星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
定复核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宝鸡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4.12.15
【实施日期】2014.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市星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定复核结果的通知
金台、渭滨、陈仓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
为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涵建设和监督管理,巩固提升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星级创建成果,推动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持续发展,在机构自评、区级初评的基础上,2014年12月,市卫生局组织管理、医疗、护理、控感、公卫等方面的专家,对2个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个新搬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和星级评定、5个星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升等和星级复核进行全面考核。
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和标准化建设、星级评定活动实施方案,依据考核结果,经市卫生局研究,决定授予达到标准化建设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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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宝鸡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14年宝鸡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卫生计生委的精心指导下,全市卫生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决策部署,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以深化医改推动卫生事业发展,完善医疗保障、强化基层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高效、安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一、卫生资源(一)医疗卫生机构总量保持稳定。
2014年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达2827个,其中:医院8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689个(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59个、乡镇卫生院168个、门诊部21个、诊所/卫生所/医务室573个、村卫生室1850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67个(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3个、卫生监督所/中心14个、妇幼保健院/所/站13个、采供血机构1个、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26个)、合疗经办机构12个,卫生职业学校3所。
与上年比较,医疗卫生机构增加了154个,主要是国家卫生计生统计报表制度纳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所致。
(二)卫生人力总量增加,构成合理。
2014年底,全市卫生人员总数达30505人,比上年增加2577人,增长9.24%。
其中:卫生技术人员22784人,比上年增加1956人,增长9.39%;执业(助理)医师7554人,比上年增加432人,增长6.06%;注册护士8388人,比上年增加777人,增长10.21%;药剂、检验与见习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6867人,比上年增加772人;管理人员2255人, 比上年增加212人; 其他技术人员372人,比上年增加144人;工勤技能人员1647人,比上年增加130人;村卫生室乡医3250人,卫生员197人,与上年基本持平。
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由2013年1.90人增加到2014年的2.01人,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数由2.03人增加到2.23人。
从人员构成看,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74.68%,比上年增加0.04个百分点;管理人员占7.39%,比上年增加0.07个百分点;其他技术人员占1.22%,比上年增加0.34个百分点;工勤技能人员占5.40%,比上年减少0.04个百分点;村卫生室人员占11.30%,与上年基本持平。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第二批县区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检查的通知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第二批县区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10.20•【字号】宝卫统函[2014]158号•【施行日期】2014.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第二批县区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检查的通知(宝卫统函〔2014〕158号)凤县、千阳县、麟游县卫生局:为了加快推进全市第二批县区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进度,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决定对第二批县区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按照省、市、县三级卫生系统签订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进度责任书,对第二批县区信息化项目建设前四个阶段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重点检查以下几项内容:1、县区数据中心硬件设备、网络安装、集成调试情况;应用软件的安装、调试情况;工程数据导入情况。
2、县区级医疗机构与县区平台对接工作落实情况。
3、乡镇卫生院内部网络布线完成情况;应用软件安装和调试情况;操作使用试运行情况。
4、工程文档资料,硬件和软件的安装、调试、交接资料。
二、检查人员、方式及时间由市卫生局统计信息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到各县区进行实地查验。
检查时间:2014年11月3日至7日。
具体到各县区时间另行电话通知。
三、几点要求1、相关县区卫生局提交一份书面报告材料,报告材料重点突出项目建设进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措施办法和完成计划。
2、县区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并且是年度考核各县区卫生局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县区卫生局要抓紧项目的执行进度,做好相应的协调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任务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尽早完成。
本次检查结果将进行书面通报。
宝鸡市卫生局2014年10月20日。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宝市卫农发[2014]306号【发布部门】宝鸡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4.05.21【实施日期】2014.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宝市卫农发〔2014〕306号)各县区卫生局、合疗办,新农合市级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引导参合群众合理就医,完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质年审制度,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充分发挥定点医疗机构在新农合制度建设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广大参合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宝市卫农发〔2009〕624号)精神,经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书面申请,各县区卫生局、合疗办初审,市卫生局考核认定,现将2014年度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宣传各县区卫生局、合疗办要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时公示,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引导参合居民按照技术转诊相关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合同管理各县区卫生局、合疗办要及时与各定点医疗机构(暂不含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农合服务协议书,协商谈判,约定服务时限、内容、方式和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严格执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合同管理制度。
继续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评价,严格履行医疗服务协议,完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评价体系,强化动态管理。
三、严格监控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完善制度,依法执业,合理施治,注重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要加强合疗科经办能力建设,强化新农合政策、医德医风的培训和教育,规范执行“直通车”报销、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报销公示等新农合管理制度,优化服务流程,为参合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附件1: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件2: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件3:县区新农合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件4:县区厂矿、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宝鸡市卫生局2014年5月21日附件1陕西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院名单。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农村卫生人员重点业务培训项目补训的通知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农村卫生人员重点业务培训项目补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11.06•【字号】宝卫农发[2014]677号•【施行日期】2014.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农村卫生人员重点业务培训项目补训的通知(宝卫农发〔2014〕677号)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根据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农村卫生人员重点业务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卫办农发[2013]252号)精神,我市于2014年4月开始采取集中面授培训和网络视频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了农村卫生人员重点业务培训项目,从参训及考试情况来看,多数县区能够做到认真组织、严格要求,应训人员积极参训,但也有个别县区部分人员未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
鉴于上述情况,为全面提高参训率和及格率,使培训项目切实发挥效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各县区需补训人员由“华医网”采取网络在线形式进行视频教学,补训人员可单机登陆学习。
2、补训人员为:乡镇卫生院药学网络在线培训中应训但未参训及未参加考试人员(见附件1),乡村医生拟申请五年期满再注册但未参加本次培训人员(乡村医生期满再注册文件近期下发),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拟申请乡村医生上岗或待岗的人员(参加培训后可随时补充当年空岗)。
乡村医生补训人数由各县区确定,请各县区务必通知到各村卫生室。
3、农村卫生人员重点业务培训工作为各县区农村卫生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点内容,请各县区高度重视,于2014年11月21日前完成补训任务。
4、乡村医生拟申请期满再注册未参训者不予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拟申请乡村医生上岗或待岗未参训者不予批准补充上岗。
联系人:市卫生局王亚萍************“华医网” 王亮************附件:1.乡镇卫生院药学人员培训情况统计表2.村卫生室合理用药培训情况统计表宝鸡市卫生局2014年11月6日附件1附件2。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宝市卫医发[2014]560号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宝市卫医发[2014]560号)为切实做好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医疗窗口行业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特别是医疗废物的规范收集处置,根据《宝鸡市卫生局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宝鸡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的通知》(宝市卫医发[2012]618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和集中处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做好医疗废物的规范收集和集中处置工作,是维护城乡群众健康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考核指标。
各县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此项工作有人管,有人干,有实效;要严格按照2003年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本辖区、本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处置等工作的管理,将医疗废物全部交送政府指定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安全处置,确保处置率达到100%,杜绝二次污染。
二、加强分类管理,避免二次污染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所有长期存放感染性医疗废物的容器必须有盖,随时关启。
盛装医疗废物时,不得超过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增加一层包装。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助产机构相关工作现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助产机构相关工作现状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宝市卫社函[2013]165号
【发布部门】宝鸡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3.10.22
【实施日期】2013.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助产机构相关工作现状调查的通知》的
通知
(宝市卫社函〔2013〕165号)
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市级各助产机构:
为促进妇幼卫生工作整体发展,完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掌握各助产机构相关工作情况,省卫生厅决定开展助产机构相关工作现状调查。
现将《陕西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开展助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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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卫生局转发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县级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人员培训项目报名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宝卫医发[2014]340号
【发布部门】宝鸡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4.06.16
【实施日期】2014.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宝鸡市卫生局转发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县级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人员
培训项目报名工作的通知
(宝卫医发〔2014〕340号)
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
现将《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4年县级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人员培训项目报名工作的通知》(陕卫办科教发[2014]6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县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精心挑选符合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尤其是被列为宝鸡市医学重点专科的科室必须选派学科带头人或医疗技术骨干。
2、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要求各县区卫生局不受每县区10人的名额限制,积极选送培训人员,超额部分我局将审核后在各县区之间进行调剂。
3、各县区卫生局、各有关县级医疗机构一定要合理安排工作,全面保障工资福利待遇,确保选派人员安心参加培训,取得良好学习效果。
4、各县区卫生局务必于7月6日前将《2014年县级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人员培训报名汇总表》及电子版报送市局医政科。
联系人:张玉英联系电话:3260248
电子邮箱:bjswsjyzk@
宝鸡市卫生局
2014年6月16日
附件1:
2014年县级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
名额分配表
附件2:
2014年县级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人员培训项目专业汇总
学科带头人:
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
医疗技术骨干:
内科类:内科(综合)、ICU、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内分泌科、肾内科。
外科类:外科(综合)、骨科、胸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肝胆外科、肿瘤外科、麻醉科。
中医类:中医科、中医肛肠科。
其他:妇产科、儿科、病理科、皮肤科、耳鼻咽喉科、眼科、急诊科、精神病科、口腔科(口内+口外+修复)、放射科(常规+CT+MRI)、超声科。
2014年陕西省县级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人员培训项目专业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