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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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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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性质
权属性质
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 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
作用
作用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向植物育种领域投资,从而有利于育成和推广更多的 植物新品种,推动我国的种子工程建设,促进农林业生产的不断发展。
申请程序
育种者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包括: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
文件准备齐全后,申请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国家林业局 指定的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对于申请品种权的育种者,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递交申请文 件,也可通过邮局邮寄申请文件。
由于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还处于探索阶段,有必要对国际上现行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相关制度 进行比较分析,以确定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模式。
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 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 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还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植物 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三是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四是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 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五是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可 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入市场。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与投资案例分析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与投资案例分析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一、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概述1、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动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以专利制度来保护植物新品种,如美国;第二种是制定特别法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第三种是既采用专利制度保护,又制定特别法保护的双轨制。

我国采用制定特别法保护的模式保护植物新品种。

1《专利法》规定,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此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了配套制度。

3、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体系在我国,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农业植物新品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审查、授权与行政执法。

由人民法院负责对植物新品种进行司法保护。

1陶鑫良主编、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知识产权基础》(第2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218-219页。

为确保品种权审判质量,品种权的第一审法院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2以农业植物新品种为例,我国现行的保护体系见下图:34、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颁布)2、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植物新品种诉讼一审法院包括: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资料来源: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OrganizationalPage.aspx。

(农业部,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1998年颁布)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2002年颁布)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甘肃省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等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批复(2005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颁布)二、品种权的内容(一)品种权的取得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2023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2023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2023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3月1日,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本细则的制定旨在进一步明确条例的具体操作细节,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促进农作物良种选育和推广,保护创新成果,促进农业科技进步。

为此,制定以下实施细则:一、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申请1. 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书面申请、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

2. 保护范围:条例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包括有性系和无性系的植物新品种,以及其繁殖材料、繁殖实施方法等相关权益。

3. 申请费用:申请人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时,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4. 申请要求:申请人须提交包括新品种的名称、遗传性状、民族特色、学术意义等在内的详细申请材料,同时提供相关证书和文件作为支撑。

二、植物新品种的审批和保护1. 申请受理: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到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确认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 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工作。

审查结果将在12个月内公告给申请人,并在公告期满后向申请人发出审查通知书。

3. 审批决定:审批通过的植物新品种将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证书,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未通过的申请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申请。

4. 保护期限: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限为20年。

在保护期届满前,申请人可提出延期保护申请,最长可延长10年。

5. 使用和转让:申请人在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证书后,可以对该新品种进行生产、利用和转让。

未经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该品种。

三、植物新品种的维权和处罚1. 侵权行为: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的生产、销售、使用、适应性试验等。

一经查明,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维权途径:植物新品种的权利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处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处罚措施:侵权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罚款、法定期限内公开道歉等。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与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与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与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发现的新植物品种所享有的法律保护。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程序和保护措施如下:
1. 申请程序
申请人需要提交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并缴纳申请费用。

申请需要提供植物新品种的名称、分类、特征、繁殖材料、繁殖方法、用途等信息。

申请可以通过网上申请或邮寄申请的方式进行。

2. 审查程序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提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是检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如申请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格式要求等。

实质审查主要是检查申请的植物品种是否符合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条件,如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

3. 保护措施
一旦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就可以享有该植物品种的独
占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使用、繁殖、进出口该植物品种。

申请人还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获得法律保护。

此外,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授权之日起计算。

在保护期限内,申请人可以通过授权他人生产、销售、使用、繁殖、进出口该植物品种,从而实现对该植物品种的商业化利用。

总之,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与保护是植物品种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促进植物品种的创新和保护植物品种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新品种保护

国家新品种保护

国家新品种保护
国家新品种保护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新培育或引进的植物品种进行保护的制度。

国家新品种保护的目的是鼓励农业和园艺领域的创新和发展,保护品种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种质资源的多样性和可持续利用。

国家新品种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品种登记:品种保护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经国家相关机构审核后,将新品种登记在国家保护品种名录中。

2. 保护期限:保护期限一般为20年,特殊的植物品种可延长。

3. 优先权:在一定时间内,品种创造者可以享有对同一品种在其他国家的优先权,即在其他国家中申请保护该品种时,可参照国内申请的日期。

4. 使用和授权:在保护期内,品种创造者可以自由使用保护的品种,并可以将品种授权给他人使用。

5. 管理和监督:国家对保护的品种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国家新品种保护的制度有助于保护品种创造者的创新成果,激发农业和园艺领域的创新动力,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

同时,
通过保护种质资源的多样性,保护和发展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农业的发展。

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

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

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是现代农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

它不仅涉及到农业生产的效益问题,也涉及到国家生态环境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下面我从专业的角度,为大家介绍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的相关内容。

一、植物品种保护概述植物品种保护是指对植物品种的遗传资源进行保护、利用和开发,保证植物遗传资源长期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活动。

它的目的是保护植物资源多样性和发展植物资源利用与保护产业,提高农林牧渔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共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植物品种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品种保护、品种鉴定、品种分类和品种资源收集、保存。

二、植物品种保护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是我国对植物育种和遗传资料保护不可或缺的一份法律法规文献。

它规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适用范围、申请、审查、授权以及新品种管理等一系列的关键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该法规定了国家对于农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应该保障合法权益,顺应市场化、法制、科技化发展需要,促进农业加快发展的基本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该规划纲要对于科技、育种、遗传资源保护等多方面进行了清晰的阐述与指导。

三、植物品种审定概述植物品种审定是指对于不同的植物品种进行科学鉴定和评价的过程。

通过对植物品种的品质、生育特点、生产表现等多方面进行评价,确定其品种分类、适宜种植的地区和条件,同时有助于科学生产和利用植物资源。

四、植物品种审定方法1、外部形态特征鉴定法运用外观形态特征对植物品种进行判断。

2、生物学特征鉴定法研究植物的生长、花期、成熟期等生物学特征,进行鉴定。

3、化学特征鉴定法分析植物内部成分和物质结构,进行鉴定。

4、分子生物学特征鉴定法通过PCR系统、电泳及基于Z勿阿德定律的宏基因组学等技术鉴定植物品种。

五、结语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的概念、法律法规、鉴定方法等方面,都是现代农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3.20•【文号】国务院令第213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发布日期:2013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3年3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1. 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对申请的植物新品种进行科学评价、品种审查和注册登记,最终确定并公布的一份保护名录。

名录包括的植物新品种,在其有效期内,享有专有的育种、繁殖、生产和经营权,保护期限自品种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2.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意义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设立,对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保护国家的生物多样性,推动植物新品种育种工作和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鼓励植物新品种的创新和研发,对植物新品种进行激励,从而推动植物新品种的研发和应用。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设立有助于加强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推动农业面向品质、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对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提高农产品品质、促进农业经济增长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3. 相关政策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依据,它规定了对植物新品种的审查、登记、保护期限以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还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明确了植物新品种申请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流程、审查标准、保护范围和手续费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为植物新品种的申报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4. 我的观点和理解从事农业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和保护工作多年,我深切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性。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设立对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提高农产品品质有着重要的意义。

合理利用植物资源,保护植物的生物多样性,也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认为,国家应加大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引导更多的农业科技人员参与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产品质量提升。

5. 总结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设立,是国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肯定和重视。

国家新品种保护

国家新品种保护

国家新品种保护
摘要:
1.国家新品种保护的背景和意义
2.国家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
3.国家新品种保护的实施措施
4.国家新品种保护的成效和展望
正文:
【国家新品种保护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农业的发展,植物新品种不断涌现,这些新品种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新品种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新品种进行保护和推广。

【国家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
我国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明确了植物新品种的定义、申请、审批、保护和执法等方面的内容。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则列举了受保护的植物属和种,为我国新品种保护提供了具体的依据。

【国家新品种保护的实施措施】
为了实施新品种保护,我国采取了以下措施:
1.建立新品种保护体系:成立了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2.推广新品种:通过新品种展示、品种权交易、技术培训等方式,推广优良新品种,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

3.加强执法:对侵犯新品种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4.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UPOV)的活动,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新品种保护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国家新品种保护的成效和展望】
我国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新品种数量逐年增加,保护体系不断完善。

新品种保护政策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科技创新,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

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植物新物品保护法是我国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的一种,可能大家都不了解这个法律,但是这一保护法就像是版权一样规定,没有得到相关人员或单位的允许是不能生产繁殖他人新发现的品种的植物的。

接下来小编就带领大家换个思路看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2009年4月23日,是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保护联盟(UPOV)十周年。

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3月31日,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累计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6348件和2312件。

申请人范围涵盖国内30个省市自治区和15个国家,四川省的申请和授权总量连续六年居全国第一。

我国的品种权年申请量2005年以前一直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并且自2004年以来,我国植物品种权年申请量一直位居UPOV成员国第四位,有效品种权量位居UPOV成员国前10位。

具体来讲,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六个方面取得了进展。

一是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组织体系初步形成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UPOV公约的实施,我国先后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组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复审委员会,绝大多数省级农、林业行政部门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农业部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内部还制定有《审查指南》等,从而使品种权审批、品种权案件的查处以及品种权中介服务等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二是申请数量及审批授权能力大大提高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是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性文件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国家对申请注册的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防止属于植物新品种的变种、种间杂交结晶产物及其它由自然发生或人工诱变后也可继续繁殖和交配的子代而未经申请人授权而使用其品种特有性状衍生工作和产品开发利用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提出,国家对植物新品种及由其衍生的产品设定了具体的保护力度,这一项法律规定,申请注册的植物新品种具有独特的性状和由此产生的产品,申请人或其产品使用者有权获得国家的保护。

特别是与第三方涉及的人工诱变后的变种、杂交结晶产物以及其它使用其特有性状衍生工作和产品开发利用等行为,须对其归属人和使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条例》,依法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国家科技部门和环境部门应联合建立植物新品种的监督审定机制,对申请植物新品种的情况按规定予以审定,同时加强对新品种的管理,对违规使用新品种的行为予以严惩,使上述条例得到更好的执行。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确立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完整的制度体系,使植物新品种获得更好的保护,有效地防止违规使用新品种的行为,促进植物新品种发挥其在科技研究中的重要作用,最终实现实际的植物新品种保护。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指导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指导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指导一、引言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农业植物新品种的育成者依法获得的权利。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新品种的培育与推广已经成为农业科技工作者的重要任务。

为了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促进我国农业科技的创新与进步,我国出台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法》,并设立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局,负责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登记、审查和授予工作。

本文将就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审查、授予和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指导。

二、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获得途径在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获得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1. 直接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的育成者可以直接向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局提出新品种权的申请,经过相关的审查和评定后,获得新品种权;2. 转让获取:农业植物新品种的育成者也可以将自己的新品种权转让给他人,他人经过合法的途径获得新品种权。

无论是直接申请还是转让获取,都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需要经过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局的审查、评定和授予。

三、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流程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申请书的填写: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首先需要填写申请书,包括申请表、品种特性说明书、繁殖材料样品和申请费用等。

2. 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将填写好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递交给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局,由局方负责相关材料的初审。

3. 权利审查: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局对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的审查。

4. 品种审查:通过对农业植物新品种的品种特性进行审查,确认其为新品种,并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5. 新品种权的授予:申请人在经过上述审查后,如果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将获得新品种权的授予。

四、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民事法律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在民事法律上受到保护,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擅自生产、出售或者用于他的新品种种植。

2. 行政执法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受到相关行政执法机构的保护,对侵犯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处罚。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4篇)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4篇)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范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保护创新成果,促进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和应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第三条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依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

第四条植物新品种保护应遵循“保护为主、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保护条件第五条提请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明显的进化改良或野生资源改良特征,和具有较高的经济、生态或社会利益;(二)遗传特征稳定,其各项性状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并能在连续稳定的情况下表现出明显的遗传多样性;(三)命名应规范,可以唯一识别和辨别;(四)未以其他方式公开披露;(五)未以任何方式形成任何保护权。

第六条对于遗传性状已明确、基本已选配完成的杂交植物新品种,且可通过种子复制繁殖、确保定种的,可以提请保护。

第三章申请保护第七条提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提请方),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植物新品种申请权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权人联系方式和地址;(二)植物新品种命名、亩产量等相关性状和特性描述;(三)植物新品种特征、用途和来源简述;(四)植物新品种的抗逆性和适应性情况;(五)植物新品种的遗传背景和亲本情况;(六)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方式、繁殖途径和生殖特征;(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提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应当缴纳申请费用和保护费用,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九条农业农村部接到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的,应当公告申请新品种的名称和其他相关信息,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条公告期满后,农业农村部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查通过的,农业农村部应当颁发植物新品种保护证书,并将证书信息登记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登记册上。

第四章保护权第十一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自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十五年。

保护期满后,可以继续为该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

国家新品种保护

国家新品种保护

国家新品种保护
国家新品种保护是指国家对新培育的植物品种进行法律保护的制度。

新品种保护的目的是鼓励植物育种创新,保护育种者的权益,促进农业和园艺的发展。

国家新品种保护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品种审定:植物育种者将新培育的植物品种提交给国家相关机构进行审定,通过审定后才能获得新品种保护的权益。

审定通常包括对新品种的特征、用途和区别于已有品种的创新性等方面的评估。

2. 保护期限:国家新品种保护的期限通常为20年,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延长。

在保护期限内,其他人不得擅自繁殖、销售或者偷种该新品种。

3. 使用费用:育种者在获得新品种保护权益后,可以通过收取其他人使用该品种的费用来获得经济利益。

4. 异议处理:如果他人对某一新品种的保护提出异议,国家相关机构会进行调查和处理。

如果异议成立,新品种的保护权益可能会被撤销。

国家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植物育种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保护了育种者的知识产权,促进了新品种的创新和推广,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同时,它
也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和奖励,鼓励了更多人投身于农业科研和育种工作。

知识产权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植物新品种是农业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因其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对于植物育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都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法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并分析其中的关键问题。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定义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定义,植物新品种指通过人工选育或其他技术手段创造的,具有一定稳定性、与已知品种有显著区别并能独立进行繁殖的植物。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对植物新品种的独占性使用和处置权。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制度目前,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并通过设立专门机构来管理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在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主要由《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局组成。

在国际上,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由《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等国际公约来规范。

三、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原则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创新性原则:植物新品种必须具有创新性,即与已知品种相比具有显著区别,否则无法享受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2. 稳定性原则:植物新品种必须具有相对稳定的特征,以确保其能够保持其独特性和稳定性,并进行繁殖和复制。

3. 记载原则:植物新品种的申请人必须详细记录和描述新品种的特征和用途,以便他人能够了解和复制该品种。

4. 独立原则:植物新品种权是独占性权利,即他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不得将该品种用于商业目的。

四、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和保护程序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和保护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申请: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完整的申请文件,包括对新品种的描述、照片和相关的技术资料等。

2. 审查:专利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其符合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条件。

3. 发布:一旦申请获得初步通过,专利局会将其公开发布,以便他人提出异议或申请复审。

4. 异议和复审:在公开期内,任何人都有权提出对该申请的异议。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2篇)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2篇)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植物新品种的申请、保护、管理、权益转让等方面的具体操作。

第三条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机构是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机关,在全国范围内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植物新品种的申请第四条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新发现或繁殖的植物新品种享有申请保护的权利。

第五条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应当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植物新品种的名称、特征和鉴定方法介绍;(二)植物新品种的原始材料来源和繁殖方式的说明;(三)结构或功能特征的描述、照片或图纸;(四)植物新品种的管理、使用、推广计划;(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尽早向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机构申报,经初审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审查和保护程序。

第三章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和授权第七条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植物新品种进行审查。

第八条植物新品种审查应当注重对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及正确鉴定,并向申请人提供审查意见。

第九条审查合格的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授权为植物新品种。

第四章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第十条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期限为二十五年,采用植物新品种保护证书方式。

第十一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权利人享有植物新品种的独占性权益,有权禁止他人在其保护期内未经许可制作、销售或者引种他保护范围内植物新品种的后代或者以他植物新品种为原料的产品。

第十二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权利人有权将其保护范围内的植物新品种进行合理的管理、使用和推广。

第五章植物新品种的权益转让与许可第十三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权利人可以自愿转让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利。

第十四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权利人可以将其保护范围内的植物新品种许可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权利人与受让人、被许可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解读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解读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解读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是指对新增加的植物品种在品种育种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新品种经过合法程序认定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下面将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进行解读。

1.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国际联合保护新品种公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植物育种者可以对他们培育出的新品种申请保护权,并获得独特的权利。

2.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保护对象: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主要保护与传统品种具有明显差别的新品种。

这些差别可以表现在植物的外观、形态、特征、农艺性状以及抗病性等方面。

3.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申请程序:
植物育种者可以在新品种育种成功后,向相关机构提交保护申请。

申请包括新品种的描述、繁殖材料、特征等信息。

经过评审合格后,会颁发植物新品种保护证书,确保育种者享有独立的权利。

4.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权利:
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育种者可以享有一系列权利,如独家销售权、生产权、出售权以及授权他人使用该品种的权利等。

这些权利的获得使得育种者能够在一定的时期内从其培育的新品种中获得经济利益。

5.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期限: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期限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一般在20年左右。

在这期间,育种者可以享有上述权利,并有机会对该品种进行进一步开发与推广。

总结: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是为了鼓励植物育种者进行新品种创造和培育而设立的。

通过申请保护权,育种者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并且能够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劳动成果。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出现对推动植物育种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 3 个月内陈述意见 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 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 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 他试验的结果。
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判 决、裁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 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和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不 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种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第九条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 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 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 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第十六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 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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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植物新物品保护法是我国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的一种,可能大家都不了解这个法律,但是这一保护法就像是版权一样规定,没有得到相关人员或单位的允许是不能生产繁殖他人新发现的品种的植物的。

接下来小编就带领大家换个思路看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
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2009年4月23日,是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保护联盟(UPOV)十周年。

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3月31日,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累计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6348件和2312件。

申请人范围涵盖国内30个省市自治区和15个国家,四川省的申请和授权总量连续六年居全国第一。

我国的品种权年申请量2005年以前一直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并且自2004年以来,我国植物品种权年申请量一直位居UPOV成员国第四位,有效品种权量位居UPOV成员国前10位。

具体来讲,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六个方面取得了进展。

一是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组织体系初步形成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UPOV公约的实施,我国先后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组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复审委员会,绝大多数省级农、林业行政部门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农业部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内部还制定有《审查指南》等,从而使品种权审批、品种权案件的查处以及品种权中介服务等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二是申请数量及审批授权能力大大提高
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是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

这两部门按照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与审查,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农业部在全国建立了1个测试中心、14个测试分中心;国家林业局在全国建立了1个测试中心、5个测试分中心、2个分子测定实验室和5个专业测试站。

在借鉴国际植物新品种测试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研制了102个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其中18个已以国家或行业标准予以公布实施。

UPOV给我国提供了多种培训和交流的机会,给我们提供了100多个植物新品种DUS 测试指南,这对我国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和保证品种权审批的科学性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中国牵头制定了茶树、山茶属、粟、牡丹等植物的UPOV测试指南,其中茶树测试指南(TG/238/1)是中国为UPOV制定的第一个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1] 。

农业部在1999年发布了第一批新品种保护名录以后,截至2008年4月21日共发布了七批名录,目前使受保护的农业植物属和种达到74个,其中观赏植物有21个属或种,有春兰、菊属、石竹属、唐菖蒲属、百合属、鹤望兰属和补血草属等;截至2004年10月14日国家林业局先后发布了四批新品种保护名录,目前使受保护的林业植物属和种达到216个,其中观赏植物有个属或
种,有牡丹、梅、桃花、紫薇、榆叶梅、腊梅、桂花、木兰属、蔷薇属、山茶属、柳属、桉属、银杏、红豆杉属、杜鹃花属、鹅掌楸属、金合欢属、连翘属、刚竹属等。

我国园林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出现了持续发展的势头。

三是品种权意识得到加强
农林业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品种权意识得到了加强,通过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精神,普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公众增强了对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信赖度,使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效应得到了充分发挥,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育种企事业单位人员认识到,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拥有了品种权,也就拥有了市场竞争的制高点。

四是行政执法力度得到加强
农业部和林业部先后在全国20余个省市开展农业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积极探索品种权行政执法模式。

截止2008年,全国农业行政机关共受理各类品种权案件1123件,有力打击了各类品种权违法侵权行为,保障了品种权人合法利益,调动了社会资金投入新品种选育的积极性,提高了育种者的信心。

五是野生植物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我国幅员辽阔,气候类型多样,植物种质资源丰富,被誉为"世界园林之母"。

为了丰富园林植物的新品种种类和占领国际市场,我国对野生植物资源进行了细致的科学研究,培育了观赏价值高、适应性强的园林植物新品种。

浙江的王飞罡历经10 余年对野生玉兰进行驯化繁育,培育出了20 个玉兰品种,已有8 个获得了新品种权。

这一成绩为野生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典范。

加强对野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园林植物新品种。

六是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
在遵循WTO和UPOV等国际规则的基础上,我国积极展开国际合作与交流。

随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不断发展,来自外国的品种权申请量也迅速增加。

截止2009年3月底,中国受理了来自15个国家的品种权申请445件,授权101件。

国外优良品种的进入,促进了我国农林业和贸易发展,满足了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生活需求,促进了植物育种科研投入渠道的多元化。

面临的问题
关系到民生的作物产权保护,有些大的跨国集团利用产权保护来保护巨大的经济利益,打击原有的作物育种生产行为,为此怎么鉴定为非正当保护成为一个难题。

列:美国原始育种方式受到大集团打击所联想到的育种垄断行为是否可以不给予保护,即
转基因产品种植过程中污染临近的作物种子,那么临近的作物作为种子就不能算侵犯知识产权保护。

这不仅仅只是一条冷冰冰的法律,这体现了国家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且更大限度的保护个人或单位的知识产权。

如果大家在这方面或者其他方面还有什么欢迎到律师35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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