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政策,经费使用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2010-04-06 10:57:00| 分类:军休政策|字号订阅第一部分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政策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1980年开始成批移交政府安置。
同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也开始移交安置。
目前共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简称军休人员)18万人,其中离休干部3万人,退休干部8.8万人,退休职工6.2万人。
同时,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5万人,工作用车5000余辆。
(一)现行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政策。
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施20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中办、国办和军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主要规定:1、安置去向。
一是适当放宽了军休干部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到大中城市安置的条件。
二是统一制定并放宽了进北京、天津、上海市的安置条件。
三是规定了已接收安置和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军休干部不再改变安置去向。
2、住房保障。
一是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政策,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方法,对前四批军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住房补贴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退休干部本人负责落实,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
3、生活待遇。
明确军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规定了生活待遇调整的行文程序。
同时,明确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待遇在执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安部,民政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93.02.17•【文号】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施行日期】1993.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1993年2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公安、财政、劳动、人事厅(局)、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多渠道地安置军队退出现役的干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国发〔1975〕129号)精神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军队干部复员的对象是,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按照干部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办理干部复员的审批手续。
凡自愿复员的干部,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自愿复员的干部,可回原籍县(市、区)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对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到其它地区安置的,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规定执行。
自愿复员的干部,除自愿回农村者外,均落非农业户口,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县(市、区)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办理审批落户手续。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4.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办普发﹝2010﹞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中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厅对以厅(含原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制定下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869件。
现将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已经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4.12.03•【文号】国发[1984]171号•【施行日期】1984.12.03•【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中央这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大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是一项新的工作。
这部分同志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在社会主义建设和军队建设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对搞好军队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一项重要正当政治任务,各在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积极负责,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这些离休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建设中为党和人民作出了贡献,现在,他们所老体弱阈因战因公致伤致残离休回到在方妥善安置这些同志,对于巩固部队,促进军队现代化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具有意义,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征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教育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物资局、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同意,就有关的几个问题报告如下;一、关于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的范围当前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是指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的团职或行政十五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十九级以理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调整退休生活费问题的通知-[1993]政干发字第632号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调整退休生活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调整退休生活费问题的通知([1993]政干发字第632号1993年12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干部部,武警部队政治部老干部处: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的规定,现就给军队(含武警部队)退休干部、志愿兵调整退休生活费问题通知如下:一、1993年9月30日前批准退休的军队干部、志愿兵,从今年10月1日起,按照[1993]政联字第6号文件的规定,调整退休生活费标准。
在部队的师职以下退休干部、志愿兵,由师(旅)级单位机关审批,军职退休干部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志愿兵,由地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表式样见附件1)。
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干部、志愿兵,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照[1993]政联字第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改发退休生活费。
二、计算退休生活费的基数为原工资,1989年9月30日前批准退休的干部和志愿兵,还包括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第二步调整军队薪金、工资、津贴的规定》([1990]后联字第3号)和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政治部老干部局、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第二步调整军队薪金、工资、津贴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1990]财标字第729号)的规定增加的军龄薪金(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06•【文号】劳社部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和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 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一)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有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鲁人社办发[2011]121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1〕121号)省直各部门(单位),驻济各高等院校,中央驻济各单位,各有关企业:为做好省直(中央)驻济单位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文件),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今年省直部门(单位)继续实行由转业干部按考试考核总分数排序选择单位的安置办法,企业和中央驻济单位仍实行考试考核、接收单位与转业干部双方协商的安置办法;安置到党政机关的人数不低于省直(中央)驻济单位接收转业干部总数的25%。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2011年列入转业计划并符合进济南市区安置和下列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二)遵纪守法,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五)服从组织分配。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转业干部报名时持本人军官(文职干部)证或转业证、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并携带近期正面免冠电子照片(jpg格式,高160像素,宽125像素,大小20kb以下),填写《资格审查登记表》。
省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队转业办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报名时进行初审;笔试结束后,依据转业干部本人档案和有关材料,进行资格复审。
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考试和入围资格,弄虚作假者退回部队。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1.03•【文号】中办发[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1.0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1月3日中办发〔2004〕2号)自1958年建立军队干部退休制度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的领导下,经过军地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国家、军队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为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工作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去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范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
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
独生子女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的,或者子女都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的,可以到子女所在地安置。
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的,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者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师级的可以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会城市安置,团级以下的可以到安置地地级市安置。
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离休退休时自愿留在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师、团级的可以在省会(首府)城市安置,营级以下的可以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5〕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5〕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署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收安置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各级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一)接收安置对象。
1.义务兵。
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安排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士官。
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批准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役退出现役的。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安排工作对象。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第29条规定,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2.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全国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的报告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全国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的报告【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81.01.12【实施日期】1981.01.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全国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的报告(1981年1月12日)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全国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报告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部署,贯彻执行。
妥善安置好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是一项关系到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关系到安定团结的重要工作。
近几年内,军队交由地方安置的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数量很大,任务繁重。
为了加强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
各地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充实和加强安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逐项落实,努力把这项工作办好。
民政部关于全国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的报告(摘要)(一九八〇年十二月六日)国务院委托民政部主持召开的全国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从一九八〇年十月二十五日到十一月四日,共开了十天。
参加会议的有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军区的负责同志,劳动、民政局(厅)的负责同志和具体负责退伍安置工作的同志。
总参、总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也出席了会议。
这次会议是遵照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指示的精神,布置军队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研究解决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中的问题。
会议期间,杨静仁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民政部程子华部长作了报告,总参何正文副总长、总政颜金生副主任在会上讲了话,民政部陈光副部长作了会议总结。
会议对于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意义、任务和方针、政策进行了认真的讨论,研究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意见。
会议认为,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关系到军队的建设和国防的巩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16•【文号】劳社部函[2007]168号•【施行日期】2007.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制定《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提纲》。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七年七月十六日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7]28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按照中央的部署,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四项:一是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二是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三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四是继续按照我部两个“17号文件”要求,做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政策落实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行动起来,明确目标责任,层层分解,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部门配合,核定政策对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落实部分复员退役军人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信联复退组电[2007]2号)和《通知》的精神,抓紧与民政部门沟通,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资料的接收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军区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
省 政府 文 件
山 东 省人 民 政 府
山 东省 军区
批 转 省 人 力 资 源 社会 保 障 厅 省 军 区 政 治 部 等 部 门 山 东 省 实 施 军人随 军 家 属 就 业
《
安置办法 细则 的通知
》
〔
鲁政发
各 市 人 民 政府 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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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各 直属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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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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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政府 各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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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警备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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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 大企业
、
各 高等 院 校
省 政府
省 财政厅
《
省 军 区 同 意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厅
〈
、
省 军 区 政治 部
〉
、
省 编办
、
省 民 政厅
,
、
山 东 省实 施
。
军 人 随军 家 属 就 业安 置 办 法
细则》
,
现转 发给 你 们
请结合
实际
,
认 真贯彻 执行
山 东省 人 民 政府 山 东 省 军 区
家属
,
本 人 有 就业 能力 和 就业 愿 望 的
年第
期
,
当
第 十 二条
鼓 励 有用 工 需求 的 企业 安
山 东 省人 民 政 府公 报
:
省 政 府 文件
第
置随 军家 属 就 业
。
国有
、
国 有 控股和 国 有
,
六条
各 级人 民 政府应 当 按规定
资 本 占 主导 地位 企业 在 新 招 录职 工 时
江苏省政府、省军区批转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省军区批转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29•【字号】苏政发〔1998〕79号•【施行日期】199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江苏省政府、省军区批转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1998年8月29日苏政发〔1998〕7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同意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后勤部《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安置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安置工作的意见(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后勤部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我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安置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较好地完成了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我们的各项任务。
截止1995年底,全省已接收安置一、二、三批及1981年以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5103名,其中保留军籍的离休干部2789名。
为了做好相应的服务管理工作,先后建立了97个干休所,配备管理工作人员712名,安排服务用车286辆。
各地在加强自身建设,理顺工作关系,完善管理体制,实行民主监督的基础上,重点抓住军休干部“两个待遇”的落实,深入开展干休所达标评优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干休所的建设和发展。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部署,全省要接收安置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2432名,其中离休干部159名,退休干部2273名。
需相应新建24个干休所,配备476名管理工作人员和157辆生活服务用车。
为了进一步做好交接安置工作,确保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是军地双方共同的政治任务。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7.01•【文号】财社[2005]52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1日财社[200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现将《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民政部。
附件: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附件: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移交安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军队安排的、用于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退休人员,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休志愿兵,下同)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职员。
第四条安置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有利于提高服务管理质量,促进服务管理社会化。
第五条安置经费来源包括:(一)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财政补助经费;(二)由军队负担的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离退休经费、退休干部和士官部分定期增资经费、离退休干部和士官调整生活待遇当年经费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经费;(三)其他收入。
第六条安置经费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支出。
(一)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范围:1.基本离退休费,指发给军队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解决军队部分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解决军队部分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2.27•【文号】[1992]政干字第417号•【施行日期】1992.12.27•【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解决军队部分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1992年12月27日(1992)政干字第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后勤(院务、校务)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后勤部:根据1989年党中央关于解决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原则和《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9]82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部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最低保证数,1989年9月30日前每月不足70元的,提高到70元;因战因公致残或患二、三期矽肺病,每月不足85元,提高到85元。
在此基础上累加1989年10月后增加的退休生活费。
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1957年以来没调过级的;执行军队工资标准的离休退休干部,1965年以来没调过级的,按提高一级工资(1965年至1979年执行的军队干部行政工资标准)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
1981年前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已按国发[1989]年82号文件规定提高一级工资数额增加离休费的,不再调级增加离休费。
三、1988年9月30日以前军队批准退休、执行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的退休干部,按照军职干部每人每月30元,师职干部每人每月25元,团职以下干部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增加退休生活费。
四、提高军队部分离休退休干部上述生活待遇,从1992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92.02.01•【文号】国发[1992]4号•【施行日期】1992.02.01•【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集团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商业部、物资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的意见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七九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1979〕161号)下发以后,军队和地方积极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及时妥善地安置了当时滞留在部队的大批伤病残战士,同时,也为后来全国的伤病残战士退伍和安置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伤病残退伍战士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军队和地方普遍反映,现行的规定有的已不适用,需要调整;有的欠具体,不便执行,需要进一步完善;还有的问题应予解决但尚无明确的规定,需要补充。
为了解决当前滞留在部队的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问题,并使今后退伍的伤病残义务兵及时得到妥善安置,在国发〔1979〕161号文件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当年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义务兵的接收安置。
对退出现役集中供养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义务兵,仍按国发〔1979〕161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需要分散供养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义务兵,中央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资金,作为对地方的补助,每年由民政部、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核实拨付;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需要建房安置的,可根据方便伤残义务兵生活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在其原入伍征集地或配偶居住地的乡镇或县城(市)建房安置;建筑面积可根据安置地城镇居民的住房平均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所需建房费按当地居民普通住宅造价核定;要优先确定建房用地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税收;对退伍义务兵建房所需的“三材”,由当地物资部门组织供应。
民政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2.10.15•【文号】民发[2012]175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为切实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现将《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优抚安置局。
民政部2012年10月15日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为了进一步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职责,规范服务管理行为,确保军休干部待遇全面落实,不断提升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休养所(站),是各级政府直接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
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
(二)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实行主任(所长、站长)负责制,接受民政部门领导和监督。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军休干部的接收规模,按照有利于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需求设置和调整。
(三)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民政部党组下发的《关于加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组通字﹝2008﹞16号)要求,合理设置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5.04.23•【文号】民[1985]安24号等•【施行日期】1985.04.23•【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1985年4月23日民(1985)安24号(1985)政干字第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各直属院校政治部,武警总部政治部: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文件)中决定,将军队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管理,“具体交接安置办法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制定”。
据此,我们制定了《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决定,将军队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以下称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管理。
现对这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安置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军队离休干部安置地点的确定,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即: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以及配偶居住地区安置,有的也可到子女居住地区安置。
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调整有关生活待遇的通知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调整有关生活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3.04.20•【文号】[1993]政干发字第272号•【施行日期】1993.04.20•【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调整有关生活待遇的通知([1993]政干发字第272号1993年4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干部部,武警部队政治部老干部处:最近,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对军队离休干部的一些生活待遇作了调整。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89]财文字第539号文件规定,现对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有关生活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军队离休干部增发伙食补贴和肉、蛋、菜价格补贴。
1.伙食补贴,按总后勤部《关于发给军队干部伙食补贴和增发志愿兵生活补助费的通知》([1993]后财字第53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1)。
2.肉、蛋、菜价格补贴,按总后勤部《关于给军队干部、志愿兵发放肉、蛋、莱价格补贴的通知》([1993]后财字第54号)的规定执行(含离休干部遗属、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
见附件2)。
二、军队离休干部遗属调整定期生活补助费。
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3]财薪字第21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3)。
三、军队离休干部的随军家属是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的,调整生活补助费标准。
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的女同志生活补助费的通知》([1993]财薪字第22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4)。
四、军队离休干部增加伙食补贴和肉、蛋、菜价格补贴今年所需经费,由军分区按所在地区级管理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式样见附件5)一次拨给其管理部门(武警部队离休干部所需经费,按现行办法由武警部队解决)。
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等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等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3.12.18•【字号】鲁人发[2003]38号•【施行日期】200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人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3]38号2003年12月18日)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警备区、军分区政治部:现将《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来,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选择了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我省各项安置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起来。
随着国家和军队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将有更多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断改进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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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3.10.14
【实施日期】1983.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认真做好
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83年10月14日)
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希按照执行。
做好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对于支持部队精简整编,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密切军政军民关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把军队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做好。
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三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了执行这个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为做好军队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贯彻意见。
一、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关系到人民军队的现代化建设,是一项政治任务。
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
民政、劳动、人事、教育、财政、卫生、公安、粮食、商业、交通、人武部等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积极完成分担的任务。
二、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按照中央规定办理。
要求就地、回本人原籍、到配偶原籍或居住地安置的,应予接收。
要求到父母、子女(不含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居住地安置的,该地为一般中小城市,应予接收;该地为济南、青岛、烟台、威海四城市的,应从严控制:到父母处安置,必须是本人未婚和父母身边无子女者,到子女处安置,必须是本人身边无子女者。
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去向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
个别确需调整的,由县市提出意见,经地市审查同意,报省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退办)与部队大单位政治部门商定。
退休干部自愿回本人或配偶原籍农村安家,须由本人申请,原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经县市民政局研究同意,报地市民政局批准。
退休干部的配偶是农业户口的,应动员其回农村安置。
三、积极做好军队退休干部随迁人员的安置工作。
易地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和待业的子女,以及退休前经批准随军供养的其他亲属,可一并随迁。
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指无十六周岁以上的子女,或虽有十六周岁以上子女,但因残疾等原因不能照顾退休干部的),准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包括随迁子女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