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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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

黄山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

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08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布施行。

1999年9月26日颁布施行的《黄山市中心城区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距离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市长陈强二○○八年十一月四日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黄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含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并遵守本规定。

临时建设、个人建房除外。

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予以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中心城区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范围外的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区县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

第七条《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工业建筑除外),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推进中心城区市区协同发展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推进中心城区市区协同发展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推进中心城区市区协同发展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05•【字号】黄政办秘〔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推进中心城区市区协同发展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黄政办秘〔2019〕12号屯溪区人民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推动中心城区高质量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凝聚工作合力,全面提升市区发展联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推进中心城区市区协同发展联动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建立推进中心城区市区协同发展联动工作机制既是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实际举措,也是实现中心城区要素配置、公共服务与区域主体功能定位更加契合的迫切需求。

要坚持拓展联动思维聚合力,创新联动方法谋全局,全力打造市区联动平台,不断优化中心城区空间布局。

要坚持优化市区两级政府资源配置,统筹建立重点受理、协调顺畅、分类办理、即时办结、督办反馈、评价考核的推进机制,及时解决中心城区在城市管理、项目建设、民计民生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增强中心城区的竞争力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形成中心城区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二、工作原则(一)共建共享原则。

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共同理顺和丰富区域发展策略,在更高层次和水平上统筹提升中心城区发展整体性、协调性、联动性和可持续性,不断提升中心城区首位度。

(二)权责一致原则。

立足现有政策和制度,共同理清职责不清、管理缺位、责权利不统一等问题,不断形成机制健全、灵活高效、相互匹配、共同发展的工作体系,实现资源利用最优化、区域功能最大化。

(三)务实高效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制约中心城区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全面、综合、整体、系统、长期的联动机制,全面提升市区协同发展水平。

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03月29日 09:48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宏鸣二○○四年一月十六日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依法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的,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第四条黄山市城市规划区由屯溪区、徽州区、黄山区城市规划区和市域内世界遗产地、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名村名镇)以及因保护和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组成。

屯溪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屯溪行政区域以及歙县王村镇、休宁县临溪镇、万安镇镇域范围内因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面积近350平方公里。

规划重点控制区包括黎阳小龙山至高枧、奕祺、占川一线,新潭至梅林、海宁一线,篁墩至罗田、王村一线,阳湖至临溪一线,万安—徽光一线等,上述范围约70平方公里。

徽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徽州区城区规划建设用地需要实际控制的区域。

规划重点控制区:东至里光上、环山、择树下;南至罗田、翰山、岩寺煤矿;西至长龄桥、芝簧、西溪南;北至水界山、方塘、梅村,其中位于东北向的属歙县行政辖区,东南侧的有林山地属歙县林场管理,总面积51平方公里。

黄山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黄山区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及城市新区、耿城集镇建设区、绿谷开发区等需要实际控制的区域。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17〕46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17〕46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17〕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5日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投资项目,已制定专项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是全市投融资重大事项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及项目审批与监督管理。

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

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

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第一篇规划总则一、规划期限近期:2008年-2015年;远期:2016年-2030年:远景:2030年以后二、规划层次与范围1、市域:总面积9807平方公里2、黄山市城市市区:由中心城区(包括屯溪城区、新城区、岩寺城区)和甘棠城区组成。

城市规划区范国总面积约588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而积约85平方公里。

3、规划内容:城市总体规划(1)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包括:屯溪区:徽州区的岩寺镇、潜口镇、西溪南镇:歙县郑村镇、王村镇部分行政区域(徽杭髙速公路以四、以北):休宁海阳镇(横江以及合铜黄高速以东,南至花山谜窟风景区边界)、东临溪镇(东、四、北以及东南至行政区划边界,西南至四堂、汕头)以及商山乡部分行政区域(率水以北,合铜黄高速以东);花山谜窟一渐江风景区:规划区而积约505平方公里。

(2)甘棠城区规划区范国包括:甘棠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及城市新区、耿城集镇建设区、绿谷开发区等需要实际控制的区域。

具体范国为东至五里塔、饶村、方家:南至黄碧潭水库、二龙桥、大坞里:西至竹园二级水电站、谭家、肖黄山、彩虹桥:北至雾山、马家、弦瑞,总面积约83平方公里。

三、城市性质与职能1、城市性质世界著爼的现代国际旅游城市;长三角旅游中心城市之一;皖浙赣省际中心城市。

四、城市规模1、城市人口规模:近期2015年城市人口为51万人,远期2030年城市人口为85万人。

(1)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近期2015年城市人口为41.5万人,远期2030年城市人口为70万人。

(2)甘棠城区城市人口规模近期2015年为9.5万人,远期2030年为15万人。

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近期2015年控制在55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为107.5平方米左右;远期2030 年控制在85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100平方米。

(1)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近期2015年控制在44.7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为107.5平方米左右:远期2030 年控制在70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100平方米。

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山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四)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制定第四条黄山市城市规划应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五条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专业规划由相关部门负责编制。

第六条规划编制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进行专家评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七条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第八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或变更,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规划监督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定期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黄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实施。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黄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含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并遵守本规定。

临时建设、个人建房除外。

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予以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中心城区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范围外的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区县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节 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第二节 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

第七条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工业建筑除外),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08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布施行。

1999年9月26日颁布施行的《黄山市中心城区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距离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市长陈强二○○八年十一月四日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黄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含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并遵守本规定。

临时建设、个人建房除外。

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予以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中心城区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范围外的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区县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

黄山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试行办法

黄山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试行办法

《黄山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试行办法》/ 2008年11月17日黄政〔2007〕33号关于印发黄山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黄山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山市中心城区有偿使用土地(工业用地除外)的容积率管理。

在建项目或已建未经规划验收的项目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用地出让前,由土地行政部门向规划行政部门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申请。

申请应附拟出让地块的具体范围图,详细说明拟出让地块的现状情况、面积、建议的规划条件及其理由。

规划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出让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容积率和其他开发强度技术性指标,经批准后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条件规定的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容积率。

第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调整容积率要求:(一)该地块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二)该地块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三)该地块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四)政府行为影响到该地块建设的。

住宅建设用地因上述情况需要调整容积率的,还应考虑到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如中小学、幼儿园等)所能承担的条件。

第六条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的,不再调整容积率:(一)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已经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二)建设用地内有违法建设的。

黄山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范围表(1)

黄山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范围表(1)
7
东至仙灵酒店、军分区干休所一线;南至电信大楼一线、延安路以北;西至华山宾馆、水厂、华山新村、福林嘉园一线;北至皖赣铁路
四级地
1
东至新安江,浯村小学以东一线,南至新安江,西至慈张公路以东、横街头一线,北至王村东路以北定级范围界
2
东至柏山路以东定级范围线,南至东临溪路以南的定级范围边界,西至率水,北至杭瑞高速公路
3
东至金马水泥厂一线,南至定级范围边界,西至率水,北至杭瑞高速公路
4
东至率水,南至杭瑞高速公路、黄山机场发报站一线,西至环城西路,北至迎宾大道
5
东至定级范围边界,南至皖赣铁路、甘棠路,西至定级范围边界,北至定级范围边界
四级地
定级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注:(1)二级地区域需扣除一级地区域,三级地区域需扣除二级地区域,依次类推;
4
东至西海路,南至杭瑞高速公路,西至率水,北至率水
5
东至横江、隆阜小学、屯溪汽件附件厂、黎阳转盘、黄山市拘留所、率水一线,南至杭瑞高速公路,西至宾虹大道、九龙大道、戴震路,北至横江
6
东至新十路,南至横江,西至西干山路,北至皖赣铁路
四级地
1
东至新安江,南至新安江,西至新安江,北至王村公路以南规划道路,礼堂下一线
5
东至丹霞路、轩辕大道、西干山路,南至横江,西至玉屏路、芙蓉路、紫霞峰路,北至岩寺路
五级地
定级范围的其他区域
工业用地定级各级土地分布范围表
土地级别
分布范围
控制区
1
东至铁路专线,南至新安江,西至横江,北至皖赣铁路
2
东至观光索桥、黄口度假村以南的定级范围边界、黄山市阳湖变电所一线,南至杭瑞高速公路,西至率水,北至横江
3
东至率水,南至杭瑞高速公路,西至宾虹大道、休闲旅游度假村、博村林场一线,北至横江;以及江心洲远洋桃花岛植物园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0001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0001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0001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一节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性规定第二节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一节居住建筑间距第二节非居住建筑间距第三节居住与非居住建筑间距第四节其它规定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第六章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七章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第八章绿地第九章城市景观与环境第十章城市特定区域第十一章附则条目内容依据和说明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参照有关城市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黄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并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黄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重点控制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和特定区域除外。

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重点控制区范围外的建设和各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县可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标准。

目的和依据管理要求适用范围第四条第五条第二章城市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性规定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二、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用地分类标准用地适建性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黄山市中心城区“多规合一”平台建设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黄山市中心城区“多规合一”平台建设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黄山市中心城区“多规合一”平台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23•【字号】黄政办秘〔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黄山市中心城区“多规合一”平台建设的通知黄政办秘〔2019〕6号屯溪区、徽州区、歙县、休宁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多规合一”是空间规划的重要内容,推进“多规合一”平台建设有利于形成统一衔接、相互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

根据《安徽省空间规划工作方案》(皖政办秘〔2017〕105号)和《黄山市空间规划工作方案》(黄政办秘〔2017〕5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中心城区“多规合一”平台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与任务结合当前政府机构改革,根据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多规合一”平台建设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为“数据合一”。

以市国土资源局“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与云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整合国土部门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等数据,规划部门的城镇开发边界、建设用地范围等各类规划成果数据,环保部门的生态红线、水源地保护规划等数据,林业部门的公益林保护等数据,水利部门的河道廊线、湿地保护范围线、水库及水利设施规划等数据,统一坐标,统一标准,形成“多规合一”一张蓝图。

第二步为“管理合一”。

在政府机构改革完成后,根据各新划定的部门职能,构建统一的协同管理审批平台。

二、范围以中心城区为主,并兼顾周边需要管控的区域,面积约505平方公里,具体为:屯溪区;徽州区的岩寺镇、潜口镇、西溪南镇;歙县郑村镇、王村镇部分行政区域[杭瑞高速(G56)以西、以北];休宁海阳镇[横江以及京台高速(G3)以东,南至花山—渐江风景名胜区边界]、东临溪镇(东、西、北以及东南至行政区划边界,西南至四堂、汕头)以及商山镇部分行政区域[率水以北,京台高速(G3)以东];花山-渐江风景区。

黄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黄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黄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征求意见稿)黄山市规划编审中心黄山市规划设计院2013.6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强制性内容 (4)第三章建设用地 (5)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6)第五章建筑间距 (7)第一节一般规定 (7)第二节住宅建筑间距 (7)第三节非住宅建筑间距 (10)第四节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间距 (10)第五节其它规定 (11)第六章建筑退让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退让用地边界 (12)第三节退让城市道路 (12)第四节地下建筑退让 (13)第五节其它规定 (14)第七章建筑高度 (15)第八章交通停车及地下空间 (15)第九章配套设施 (17)第一节公共服务设施 (17)第二节市政设施 (19)第十章绿地 (20)第十一章景观与环境 (21)第十二章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 (23)第十三章附则 (24)附录一:计算规则 (28)附录二: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29)附录三:名词解释 (32)附录四:建筑间距图标 (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发展,规范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黄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和各项建设工程的实施,除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各区县的建制镇参照执行。

第三条黄山市控规体系由控规通则、地块控规图则二个层级组成。

控规通则既是城市建设开发的整体性控制、引导和控规的一般性通用规定,也是编制地块控规图则和规划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

地块控规图则是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年度建设计划,市场开发需求等分期、分批编制的地块控规。

其主要内容是落实城市专项规划对地块的控制要求,明确各开发地块的使用性质、建设容量、建筑高度、配套设施等具体规划控制指标和其它特殊控制要求,成果以图则为主、文字为辅。

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黄城管委〔2018〕2号

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黄城管委〔2018〕2号

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黄山市城管委各成员单位:《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经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8年4月28日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议事决策机制,规范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协调效率,确保科学决策,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城管委对全市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监督和考核,主要职责为:(一)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审议城市管理重大决策和城市管理立法;(三)指导、监督贯彻落实《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和相关的文明创建工作;(四)协调配置城市管理资源,明确市城管委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的城市管理职责,全面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五)组织城市管理督查考核,审定城市管理考评办法和标准,定期通报城市管理考核结果;(六)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四条市城管委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五条市城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设在市城管执法局,为市城管委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职责为:(一)依据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城市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负责编制全市城市管理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研究制定城市管理有关政策和具体措施;(三)草拟城市管理考评办法及考评标准,报市城管委批准后实施;(四)牵头组织城市管理督查和考核工作,根据市城管委决定,做好定期通报城市管理考核结果工作;(五)负责组织筹备市城管委会议,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草拟相关文件,报市城管委领导审定后下发有关单位;(六)负责监督检查市城管委决定、决议的落实情况,协调指挥各部门、各单位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七)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工作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八)完成市城管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黄政办秘〔2016〕20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黄政办秘〔2016〕20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黄政办秘〔2016〕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12日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土地出让和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容积率指标计算。

第三条容积率系指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项目总建筑面积由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组成。

第四条建筑面积计算值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规定执行,对涉及以下内容的,执行本规则:(一)涉及建筑层高,在建筑面积计算时:1.当住宅建筑结构层高大于或等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结构层高大于或等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

2.当办公建筑结构层高大于或等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结构层高大于或等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08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布施行。

1999年9月26日颁布施行的《黄山市中心城区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距离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市长陈强二○○八年十一月四日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黄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含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并遵守本规定。

临时建设、个人建房除外。

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予以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中心城区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范围外的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区县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

第七条《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工业建筑除外),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0•【字号】黄政秘[2012]116号•【施行日期】201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黄政秘〔2012〕1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黄山市村镇规划建设水平,创建优美的城乡风貌,加快建设现代国际旅游城市,推进美好乡村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制定和完善村镇规划,为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基本依据(一)强化规划编制责任。

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村镇建设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村镇的基本依据。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村镇规划的编制工作,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坚决做到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

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分轻重缓急、分区域分步骤逐步开展,要突出重点乡镇、重点村,抓紧制定高速公路、铁路、主要交通干线、新安江两岸和景区景点周边的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今年要基本完成乡镇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力争2015年底之前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

乡镇、村庄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动,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科学编制村镇规划。

村镇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符合上位规划的要求,与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并遵循以下原则: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黄山市城市控规通则

黄山市城市控规通则

本通则允许适建范围与规模控制要求
B 商业 服务 业设 施用 地
M 工业 用地
W 物流 仓储 用地
G 绿地
B14 旅馆用地
B3 娱乐康体 用地
Ml 一类 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 用地 M3 三类工业 用地 W1 一类物流 仓储用地 W2 三类物流 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 仓储用地
G1 公共绿地
G2 防护绿地
4
表 2-1 中“本通则允许适建范围与规模控制要求”中相关设施的名词 解释详见以下说明:
(一)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的居委会、警务室、服务中心、 服务站,及配套管理用房等;
(二)社区文体活动设施:包括社区文化中心(文化室)、社区体育 活动场地、室内外运动设施、社区绿地等;
(三)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小型超市、净菜市场、零售商店、 会所、食堂、餐饮、娱乐、邮政网点、电信营业厅,用于培训、金融、 保险、证券等的营业网点等;
第三节 混合用地 第九条 混合用地的使用 (一)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关于单一用地性质的适建用途要求时, 需要采用两种或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类别; (二)混合用地的用地代码之间可采用“+”连接,排列顺序原则上 按照建筑与设施所对应的建筑面积(如混合用地无建构筑物,则以用地
G3 广场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 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1、A 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B 类 中除了 B12 批发市场用地之外的商业服务业 设施(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 50%) 2、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
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
小 于 65%的 大 型 游 乐设 施、赛马场、高尔夫、溜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六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九条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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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08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布施行。

1999年9月26日颁布施行的《黄山市中心城区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距离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市长陈强二○○八年十一月四日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黄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含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并遵守本规定。

临时建设、个人建房除外。

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予以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中心城区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范围外的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区县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

第七条《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工业建筑除外),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工厂、仓储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块的建设容量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应参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用地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十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三)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处于特定区域的建设。

第十一条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加层、扩建;因公共利益需要加层、扩建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一节住宅建筑间距第十二条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特定区域除外):(一)平行布置时(含南北向和东西向),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最低值不得小于8米。

(二)垂直布置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6米),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6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三)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多层条式住宅之间建筑的间距,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与空间环境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特定区域除外):(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含),其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2、朝向为南偏东(西)方位角在15°-30°(含)范围内的建筑间距,可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9折算;3、朝向为南偏东(西)方位角在30°-45°(含)范围内的建筑间距,可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8折算;4、朝向为东西向的或东偏南(北)45°范围内的建筑间距,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9折算;5、条式住宅建筑,当被遮挡建筑的阳台累计长度大于整体建筑长度的2/3时,按本款1-3项计算的建筑间距,应自被遮挡建筑物阳台边算起。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8米);2、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为7米);3、当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第1-3项计算建筑间距;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

(四)多层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必须按本条一、二、三款规定从室外地坪起计算;对沿城市道路的,且底层有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时,被遮挡住宅建筑不再考虑大寒日日照时间影响。

第十四条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建筑南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正面朝向为正南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45°范围以内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不小于30米;2、建筑正面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45°至90°度范围内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不小于24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T型或倒T型),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2、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H型或半H型),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3、建筑山墙(建筑短边)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

第十五条高层住宅建筑与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并同时满足较高建筑的消防间距要求:(一)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二)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三)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第十六条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控制:(一)低层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有规划道路时间距不小于7米。

山墙面开窗的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小于6米。

(二)多层山墙之间,其间距不小于6米,有规划道路的,间距不小于7米。

山墙面开窗的条式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小于8米。

(三)低层与多层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有规划道路时间距不小于7米。

山墙面开窗的条式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小于8米。

(四)高层与高层建筑之间山墙不小于13米,与低层、多层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米。

第二节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第十七条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非平行布置最窄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

第十八条低层非住宅建筑与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和非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且不宜小于6米。

第十九条高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8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不小于13米;第二十条高层非住宅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0.25倍,且不小于13米;第二十一条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13米;非平行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3米。

第三节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间距第二十二条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非住宅建筑北侧为住宅建筑或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时,按住宅建筑间距要求执行;(二)住宅建筑北侧为非住宅建筑或非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时,按非住宅建筑间距要求执行,且低层、多层建筑最小值不得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

第四节其它规定第二十三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它建筑,其建筑间距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四条加油站、液化气站、危险品仓库等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的建筑间距,按专业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上述建筑间距及系数要求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间距中折算,但多层、低层住宅南北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上述建筑间距控制详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在2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沿路同侧同向布置的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城市景观要求下按消防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相邻遮挡建筑为临时建设或违法建设时,其日照和建筑间距不予考虑。

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水域)、电力线路保护区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环保、文物保护、市政管线、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线时,按其相互间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

第三十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按以下要求控制时,当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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