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格式条款监督
福建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福建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布部门】福建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4.03.23【实施日期】2004.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2004年3月23日)第一条为了指导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除合同当事人订立的书面合同中包含的格式条款外,拍卖须知或特别约定、招标规则、购物发票、服务单据、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数据电文、因特网页面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三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合同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相关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业内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进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提供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履行社会监督职能。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提供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条合同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出对合同另外一方当事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五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或者保修责任,或者缩短对产品应负的法定保证期限;(四)因可能产生的违约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培训机构合同格式条款检查
培训机构合同格式条款检查好啦,说到培训机构合同,这可不是个轻松的事儿。
你以为签个字就行了?不不不,这里面的门道多着呢!想想看,花了那么多钱,最后拿到的是啥?是学到了真本领,还是被套路了?所以说,签合同前可得好好琢磨琢磨,否则真的得吃亏,后悔可就晚了。
先说说合同的内容吧,首先得看清楚的,肯定是培训机构的资质。
别一看“某某培训学校”,就觉得靠谱。
咱得问问自己,这学校有没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啊?是不是正规的教育机构?千万别被所谓的“名气”给吓住了。
俗话说:“看人不能光看脸”,学得不好,名气再大也没啥用。
而且合同上得写明白,培训机构的教学资质、办学许可证等等,这些可都是必不可少的,别到时候被查出是个“空壳”机构,自己也白忙活一场。
说到费用问题,那可得注意了。
什么叫做“天上掉馅饼”?就是那些突然给你砍价、让你立马报名的诱惑啊。
可是价格一低就得留心了: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
培训的费用得写得清清楚楚,一分钱一分货啊,别让人家随便加点儿乱七八糟的费用,像什么材料费、教材费、报名费,名目一堆,最后把你坑个够。
合同里应该明确标明总费用,分期付款的话,也得具体到每次的金额、付款的日期。
这样一来,万一有问题,你也好找依据,别到时候连个找人的机会都没有。
说到这里,还得提一提培训的内容了。
有些机构看起来课程安排很丰富,学的东西也很多,可是得注意了,很多课程的具体内容可能没有列清楚。
一份合同里,不写明白培训的内容,万一后续发生啥问题,怎么说理呢?比如,课程的具体安排,教学大纲,甚至是不是会有外聘老师,还是纯粹内部的讲师,得都说清楚,免得以后你去上课发现跟原来答应的不一样,结果跑去找人家理论,人家直接来一句“合同没写明白,谁让你不看清楚的?”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问:“那如果我真遇到麻烦怎么办?”这个问题,当然有办法!你可得看看合同里有没有写退费、换班、转学的相关条款。
有些培训机构一旦交了钱,人家就不理你了,但有些机构会有相应的保障措施,比如如果因为个人原因没法继续上课,能不能退还剩余的学费?或者如果课程进度太慢,能不能转班或者转校区?这些东西,合同里得有明确规定,别等到发现不合适了,人家一脸无辜:“我们没有退费啊!”到那时候就晚了。
合同示范文本与合同格式条款监管 讲义
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全国工商系统第二轮网络培训合同监管专题培训四川省工商局合同处杨朴一、合同示范文本的概念与形式特征(一)合同示范文本的概念。
我们知道,交易关系-无论商品或是服务-都是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中,除即时清结的以外,都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便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依据,以及在发生争议时证明约定、划分责任的凭据。
所以,订立好合同是顺利履行权利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基础和前提。
为指导人们订立好合同,便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参考文本。
广义地讲,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以称为合同范本,网上各种合同范本很多,除了工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外,各种单位和个人拟定的合同范本数不胜数。
我们要讲的是狭义的合同示范文本含义,即从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角度来讲。
合同示范文本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市场交易的需要,结合交易的特点和惯例等,制定的指导性、规范性合同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内容合法,形式规范,用语严谨,条款完备,权利、义务、责任分配公平合理等特点。
对于提高当事人协商效率,避免违法、重大遗漏或误解产生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合同示范文本的形式特征。
合同示范文本的三特征:编号、名义、制定机关。
(图示)国家工商总局合同示范文本编号为:GF(国家示范)-××××(发布年度)-××(合同种类代号)××(顺序号)。
如《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首页左上角的“GF-2010-2401”即为该示范文本的编号。
国家工商总局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为合同名称后的“(示范文本)”标注。
合同示范文本首页下方都标明制定机关,如国家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机关为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自己的合同示范文本编号。
如四川省合同示范文本的编号为:CH(四川合同)-××××(发布年度)-××(顺序号)。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一○年十月十三日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合同;(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九)提供虚假担保;(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全文
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全文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全文)导语:武汉市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经营者诚实守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构成要约并符合前款规定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方与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采用格式条款,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指导,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实行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内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指导。
第六条提供方制定和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八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下列内容(一)让消费者承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明显超过合理数额;(二)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三)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四)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6•【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合同法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2011年7月6日经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格式条款(以下简称格式条款),是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提供方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内容。
商业广告、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互联网页、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在经营活动中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行政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
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对本行业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下列合同文本中含有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前不少于15日,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文本;(二)邮政、电信、有线电视合同文本;(三)旅游合同文本;(四)运输合同文本;(五)房屋买卖及其居间、委托合同文本;(六)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文本;(七)住宅装修合同文本;(八)汽车买卖、租赁合同文本;(九)经营性教育培训合同文本;(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合同文本;(十一)拍卖、典当合同文本;(十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其他合同文本。
合同格式条款监管难点及对策
合同格式条款监管难点及对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合同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起到规范各方行为、保障双方利益的作用。
然而,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却面临着一些难点。
本文将就合同格式条款监管的难点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合同格式条款监管难点1.条款语言的复杂性。
合同格式条款常常涉及到法律术语、商业惯例等较为复杂的内容,对于普通消费者或小型企业而言,理解这些条款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2.条款力量的不对等。
由于合同格式条款通常由大型企业或权力较强的一方编写,使得另一方在签订合同时被迫接受这些条款,从而造成合同双方的权力不对等。
3.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
有些合同格式条款可能存在欺诈、不公平、霸凌等问题,对于消费者或小型企业而言,很难给予足够的防范和保护,导致其权益受损。
二、对策1.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的简明性。
对于合同格式条款中的语言,应尽量使用简单明了、易理解的表达方式,避免使用过多的法律术语,从而提高普通人士的理解能力。
2.增进双方协商平等。
对于合同签订双方,应加强协商和商务谈判能力,确保其在签订合同时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双方权力平衡。
3.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力度。
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应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严格监管,加强对不合理、欺诈和不公平条款的审查,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处罚。
4.提高消费者和企业的法律意识。
消费者和企业在与合同相关的活动中应提高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通过法律援助、媒体曝光等途径,提高对合同格式条款的警惕性和防范能力。
5.推动行业自律。
各行各业应建立自律机制,通过公开承诺、行业规范等方式,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遵守合同规则,确保合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综上所述,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难点主要表现在条款语言复杂性、条款力量的不对等以及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的简明性,增进双方协商平等,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消费者和企业的法律意识,并推动行业的自律。
南京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南京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南京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南京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文本的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和前款规定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方制定和使用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
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业内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指导。
第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订或者与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联合制订合同示范文本。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
提倡提供方参照相关行业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格式条款。
第六条提供方制定和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合同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提供方自身责任、扩大提供方权利、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权利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中用清晰、明白的文字表述,采用醒目方式标明,并在合同订立前提请对方注意,按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解释说明。
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范文
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范文第一篇: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范文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03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经营者诚实守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适用于消费者的制度或者规定、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其内容具备要约条件并符合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者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格式条款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条例。
进行监督。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内格式条款的制订和使用进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经营者拟定或者向消费者提出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滥用其优势地位,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以清晰、明白的文字或者语言告知消费者格式条款中含有的免除或者限制经营者责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适用于消费者的制度或者规定、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还应当设在醒目位置。
第六条下列合同含有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自合同文本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文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房屋买卖、住宅装修装饰合同;(二)物业管理合同;(三)旅游合同;(四)供用电、水、气、热合同;(五)邮政、电信、有线电视合同;(六)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七)经营性教育、医疗合同;(八)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经营者采用其上级部门或者单位统一制定或者推行的合同文本,其上级部门或者单位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经营者不再重复备案,但对该合同文本已进行修改的除外。
市场监督管理所关于开展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最新)
市场监督管理所关于开展格式条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规范、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今年来,XX市场监管所开展了以严厉打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消费环境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
截止目前,全所共出动执法人员XX人次,检查相关企业X家。
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我所结合XX区域内的特点,将工作重点集中在旅游、房地产等行业,查看是否存在不规范、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严厉查处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
通过摸底排查,加强行政指导,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等多种手段,依法纠正问题条款,规范合同行为,确保专项整治落到实处。
二、开展宣传培训,加强上门指导,今年来,我所对掐区内的旅行社采取上门检查指导的方式,现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是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加强宣传,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
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积极参与。
XX市场监管所共检查各类企业X户,未发现违规格式条款,发放各类宣传资料XXX余份。
XX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0年5月27日
1。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20修正)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30【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及时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业内格式条款的提供进行指导,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六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精编范文】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监管-推荐word版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监管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是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全国逐步推广,用以规范经济秩序的一项重大举措。
《合同法》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将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给予肯定和倡导。
《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从而更加明确了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具有的积极作用和深远意义。
但是由于合同示范文本的特点,又容易转化为格式合同。
一、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的内涵及特点合同示范文本,它是由合同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长期实践,反复优选、评审、经过法定程序而正式规定下来的文书格式。
合同示范文本具有以下特征:规范性。
合同法规只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原则性规定,而合同示范文本则依法制定,并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更具体地规范了当事人签约行为,具有相应的规范性。
经过广泛推行,这种规范性就更加明显。
完备性。
合同示范文本在制订过程中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经常发生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将签约合同主要条款明列出来,保障合同条款完备。
按照示范文本签约可避免缺少项目和出现不符合程序要求的问题。
但这不等于取代当事人的特殊要求,当事人仍可以提出自己特殊要求的条款进行协商。
适用性。
合同示范文本是归纳了各地区、各行业和众多同类合同文本的精华而制定的。
凡是需要签订这一类合同的当事人,就可选择此类合同文本作为范本,即作为协商、谈判的文书格式,可不再费周折去寻找法律依据,绞尽脑汁去思考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暴本上满足签约人的需要,因此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程序性。
是指合同示范文本只有合同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合同管理机关经法定程序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制订并公布,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或印制合同示范文本。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关于加强不公平格式条款监管的建议
关于加强不公平格式条款监管的建议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由于其提前分配好了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避免了大量重复工作造成的冗余,在市场交易中使双方变得更加简便和高效。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围绕网络交易、校外培训、生活医疗美容服务、贷款美容、住房租赁等消费领域,开展了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
经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了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提升了合同监管水平,但不公平格式条款现象在消费生活中仍然屡见不鲜,涉及领域广大、侵权手段隐蔽、对消费者影响大。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2022年8月发布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认知及线索征集调查报告》显示,87.88%的受访消费者遇到过不公平格式条款,因此,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亟需引起关注。
一、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成因分析(一)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
一是信息不对等。
由于经营者对其所售卖的商品或者服务在信息与技术方面所能支配和掌握得更多,在格式条款中便能够轻易地利用一些消费者所不熟悉的专业名字和专业术语来糊弄并误导消费者。
二是选择不对等。
部分实力雄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消费者必需的,而消费者是个体且分散的,这些经营者不会因为丢失一个顾客而影响其经营,但消费者会因为缺少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而影响生活,所以在无法选择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只能认可不公平格式条款。
(二)不公平格式条款更加隐蔽。
不公平格式条款不仅仅以店堂告示、声明等方式出现,如“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谢绝自带酒水”,还常常隐藏在格式合同、网络协议中。
消费者很难做到仔细阅读并思考这些字数很多且字体较小的条款内容,经常一目十行,然后签署。
同时此类条款制定得非常复杂,要做到充分理解则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而大多数消费者对自身的权利知之甚少。
所以经营者利用消费者这些特点,设置一些对自己有利而对消费者不公平的又被法律所默许的条款,从而侵害消费者权益。
(三)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强。
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
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
“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
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督查方法》公布日期: 2008-4-25 12:32:10根源:作者:点击:43《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督查方法》已经 2007 年 11 月 19 日市人民政府第20 次常委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宣布。
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
市长李宪生2007 年12月5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备滥用合同格式条款伤害花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花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北省合同督查条例》和其余有关法律、法例,联合本市实质,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文本供给方(以下简称供给方)为了重复使用而早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花费者磋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申明、店堂通告、凭据、票据等组成要约并切合前款规定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地区内,供给方与花费者在订立合同时采纳格式条款,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督查指导,应该恪守本方法的规定。
第四条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督查推行行政督查、舆论督查和社会督查相联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拟订和使用进行督查。
其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监工作。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内合同格式条款的拟订和使用进行规范、指导。
第六条供给方拟订和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应该依照公正和诚实信誉原则,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伤害花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犯法律、法例的规定。
第七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去或许减少供给方以下责任的内容:(一)造成花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成心或许重要过错造成花费者财富损失的责任;(三)对供给的商品或许服务依法应该肩负的保证责任;(四)依法应该肩负的违约责任和其余责任。
第八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花费者责任的以下内容:(一)让花费者肩负违约金或许伤害补偿金显然超出合理数额;(二)让花费者肩负应该由供给方肩负的经营风险责任;(三)违犯法律、法例加重花费者的其余责任。
合同格式条款公示监督办法
合同格式条款公示监督办法第一条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预防和减少消费合同纠纷,防止经营者采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条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商业广告、宣传材料、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采用政府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范本,将本应由双方协商完成的部分事先单方进行设定,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格式条款公示制度是指提供方在使用格式条款与对方签约时,将格式条款通过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展示,接受政府部门或社会公众监督的制度。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业内格式条款的制订和使用进行指导,鼓励会员企业通过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格式条款。
第五条提供方采取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合同范本与消费者签约的,应当进行公示。
对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合同范本条款进行修改的,或者将本应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条款,提供方预先进行设定,该格式条款应当进行公示。
第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市场监管局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统一业务流程、统一工作规范、统一平台管理、统一督办反馈,具体操作流程由市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市场监管局每年选择1-2个重点行业开展格式条款公示工作。
组织各区(市)局对重点行业内的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进行抽查,发现没有公示的,应当督促企业进行公示。
第九条市场监管局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律师事务所对公示的格式条款进行审查,专业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审查意见及时向委托机关反馈。
第十条市场监管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将审查意见以转办或者督办的形式向有关区(市)局反馈,由区(市)局向提供方下达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工作规范(最终稿)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工作规范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合同格式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格式条款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格式条款备案管理是指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含有格式条款内容的、符合备案规定的合同文本实行备案监督。
本规范所称格式条款备案和监督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提供方应当备案而未申请备案的格式条款,备案后的格式条款使用、修改情况,未实行备案管理的格式条款以及视为格式条款的商业广告、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格式条款监督应当坚持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格式条款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各级工商机关开展格式条款监督管理工作;办理应当由省局办理的格式条款备案。
各市、州工商局(以下简称市、州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行政区域内的格式条款监督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下级工商机关开展格式条款监督管理工作;受理消费者认为格式条款违反《办法》规定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申诉、投诉或举报;办理应当由本级机关办理的和省局委托办理的格式条款的备案工作。
县(市)、城区工商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格式条款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工商所开展格式条款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受理消费者认为格式条款违反《办法》规定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申诉、投诉或举报;办理应当由本级机关办理的和市、州局委托办理的格式条款备案。
基层工商所负责开展格式条款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认为格式条款违反《办法》规定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申诉、投诉或举报;查处合同违法行为和调解格式条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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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篇一: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79号)《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已经XX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 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须知、店堂告示、说明、凭证等,其内容符合要约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及时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业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协助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
第五条经营者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鼓励经营者参照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格式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
第七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经营者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格式条款含有减轻、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内容的,经营者应当在合同订立前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八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内容:(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数额明显偏高;(二)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一)依法撤销、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三)行使合同解释的权利;(四)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五)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公开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
第十一条下列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经营者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之日起30日内报其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但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视为格式条款的除外:(一)房屋买卖及租赁、物业服务、住宅装修装饰合同;(二)旅游合同;(三)汽车买卖、租赁合同;(四)供电、供水、供气合同;(五)邮递、通信、有线电视服务合同;(六)经纪合同;(七)经营性培训合同;(八)美容健身、餐饮住宿、摄影服务合同。
前款规定之外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需要备案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经营者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表;(二)合同文本(含电子文本);(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在本部门站上公布格式条款备案事项,方便经营者采取数据电文等形式提交格式条款备案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出具备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合同文本建立档案,并通过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经备案的格式条款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在10日内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重新报原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消费者认为格式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依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对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申诉、投诉或者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下列方式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向经营者书面提出修改意见:(一)备案审查发现的;(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三)由消费者协会反映发现的;(四)由消费者申诉发现的;(五)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发现的。
经营者对修改意见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之日起15日内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结果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经营者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经营者提出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经营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后10日内将听证意见书面答复经营者。
听证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听证时,可以邀请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消费者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提出异议后的答复或者听证后的答复仍要求经营者修改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修改,并将修改结果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修改的格式条款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该格式条款及其经营者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格式条款的监督检查,对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二)对经营、服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与格式条款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凭证等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未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格式条款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监管失误损害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二)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和有偿接受农机服务,与经营者订立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规定应当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篇二: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XX年7月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XX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公布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格式条款(以下简称格式条款),是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提供方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内容。
商业广告、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互联页、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经营活动中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行政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
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对本行业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下列合同文本中含有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前不少于15日,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文本;(二)邮政、电信、有线电视合同文本;(三)旅游合同文本;(四)运输合同文本;(五)房屋买卖及其居间、委托合同文本;(六)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文本;(七)住宅装修合同文本;(八)汽车买卖、租赁合同文本;(九)经营性教育培训合同文本;(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合同文本;(十一)拍卖、典当合同文本;(十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其他合同文本。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视为格式条款的商业广告、通知、须知等,不需要备案。
第六条提供方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对方、第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三)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或不应由对方承担下列责任的内容:(一)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二)承担应由提供方承担的风险责任;(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对方设定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一)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四)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五)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提供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含有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内容的,应当在合同订立前,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应设置或张贴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一条提供方可以参照由省及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联合制定和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拟订格式条款。
第十二条提供方应当将需要备案的合同文本向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备案;合同文本提供方的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应当将合同文本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