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版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一、化学品的储存。
1. 所有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门的化学品储存柜中,严禁将化学品随意堆放或混合存放。
2. 储存柜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并且远离火源和高温区域。
3. 储存柜上必须标明化学品的名称、危险性质、储存日期等信息,以便员工随时了解化学品的情况。
二、化学品的使用。
1. 使用化学品前,必须仔细阅读化学品的安全说明书,了解化学品的危害性和使用方法。
2. 使用化学品时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包括手套、护目镜、口罩等。
3. 使用化学品时必须保持工作场所通风良好,严禁在密闭空间使用易挥发的化学品。
三、化学品的处置。
1. 使用完毕的化学品容器必须妥善清洗并分类存放,严禁将废弃的化学品随意丢弃或混入其他垃圾中。
2. 对于有毒、易燃、易爆的化学品容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门处理,严禁私自处理或倾倒。
四、事故应急处理。
1. 发生化学品泄漏或事故时,必须立即向上级汇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员工和环境安全。
2. 所有员工必须定期参加化学品安全使用培训,了解化学品的危害性和应急处理方法。
五、监督检查。
1. 工作场所将定期进行化学品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处置符合相关规定。
2. 对于违反化学品安全使用规定的员工,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通过以上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我们将有效保障员工在化学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动部、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化工(石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更好地实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文名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发布部门实施日期1997年1月1日发布日期1996年12月20日联合部门化学工业部目录1. 1基本信息2. 2具体内容基本信息编辑法规名称: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化学工业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6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1997年1月1日(中央法规)具体内容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 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 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 本规定所称化学品, 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 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 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第六条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 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 并对其进行标识。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工作场合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工作场合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减少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管理的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并涵盖在公司工作场合使用的全部化学品,包含但不限于不安全化学品、化学试剂等。
第二章工作场合化学品的存放管理第三条存放要求1.存放位置:应将化学品存放在专用储存间或储存柜中,阔别热源、火源、阳光直射或其他明火。
2.分类存放:应依照化学品的性质、毒性等级进行分类存放,禁止混放不同性质的化学品。
3.包装完好:化学品的包装应完好无损,标签清楚可辨,容器盖严密。
4.可燃物品隔离:可燃物品应与非可燃物品、氧化剂、腐蚀剂等分开存放,禁止和其他物品混放。
第四条库存管理1.登记备案:对全部存放在工作场合的化学品,应进行登记备案,包含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信息。
2.定期检查:定期进行化学品的库存盘点,盘点结果应与登记备案信息核对,如发现数量不符或有缺失,应及时核实。
3.有效期掌控:定期检查每种化学品的有效期,过期的化学品应及时处理,严禁使用。
4.安全防护设施:对高毒、易燃、易爆、腐蚀等化学品,应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爆柜、排风设备等。
第三章工作场合化学品的使用管理第五条使用审批1.申请流程:员工使用化学品前,应向上级主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使用的化学品种类、用途、数量等,并附上相应的相关证明和紧急处理预案。
2.审批程序:上级主管应对申请进行审批,如有必需,可会同安全保卫部门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和审查。
3.审批决策:审批决策应及时作出,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化学品。
第六条使用操作1.个人保护措施:使用化学品前,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眼镜、手套、防护服等,严禁光着脚、穿短裤裙等暴露部位。
2.使用标准:依照化学品的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进行使用,禁止随便混合使用化学品或超出规定的浓度等。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动部、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化工(石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更好地实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化学工业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6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1996年12月20日(中央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 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 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 本规定所称化学品, 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 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第六条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 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 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以下简称安全标签), 填写"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一、前言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是确保工作环境安全的重要途径。
以减少
因使用化学品引发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保护职工健康及成果的完好。
本规定适用于在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所有人员及职能部门。
二、定义
1、化学品:指含有有害物质的任何液体、气体或固体,包括所有已
知的化学组合物以及改性物质,如原子、离子、酸、碱、溶剂等。
2、安全使用:指不受毒性物质、危险物质或有害物质影响,确保职
工及其他相关人员健康安全的使用。
三、安全要求
1、使用化学品前,所有使用者必须接受仔细的安全培训,了解化学
品的性质、危险性及操作步骤,正确使用、存放、贮存,以及处理其它与
化学品有关的安全措施。
2、使用危害性较大的危险物品时,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1)必须对可能产生的毒物进行风险评估,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2)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确保其安全使用;
(4)有条件的情况下,应采取自动控制系统,确保所有操作人员的
安全;
3、使用化学品时必须穿防护服装,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编号:SY-AQ-04853(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Regulations on safe use of chemicals in workplace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第六条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十条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若涉及商业秘密,经化学品登记部门批准后,可不填写有关内容,但必须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范本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范本工作场所化学品的安全使用是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确保化学品在工作场所的安全使用,以下是一份规定范本,内容总计大约____字。
工作场所化学品安全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作场所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作场所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工作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化学品安全使用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所有从事与化学品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掌握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五条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其进行分类,并进行明确的标识。
第六条化学品的分类标准应当结合其物理、化学性质以及对健康和环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划分。
第七条化学品的标识应当包括名称、成分、危险性标识、警示图案和使用方法等信息。
第八条所有的化学品容器应当明确标示其名称、成分、危险性标识、警示图案等信息,并进行合理尺寸的标识。
第三章化学品的存储和搬运第九条化学品的存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分类区分:按照化学品的类别、危险级别进行分区存储,防止不相关的化学品混存。
(二)定量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规划储存量,并确保储存量符合安全要求。
(三)分隔隔离:对于具有反应性的化学品,应当根据其特性采取专用隔离仓或罐进行存储。
(四)通风通气:储存区域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设施,确保化学品的气味、毒性等有害物质得到适当处理。
(五)定期检查:定期对储存区域进行检查,确保容器完好和密封。
第十条化学品的搬运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委托封装:委托专业机构封装,避免泄漏和事故。
(二)切勿乱扔:禁止将化学品乱扔、乱放,保证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三)个人防护:搬运化学品时,应当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避免直接接触有害物质。
(四)妥善保管:搬运过程中应当注意轻放,避免剧烈摇晃和碰撞。
第四章化学品的使用第十一条在使用化学品前,应当了解其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范本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工作场所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以保护员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适用于所有使用化学品的工作场所。
二、定义1. 化学品:指具有化学性质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固体、液体、气体、腐蚀品、毒害品等。
2. 工作场所:指进行化学品使用的场所,包括实验室、生产车间以及办公室等。
三、基本原则1. 安全优先原则:工作场所必须将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2. 防范为主原则:工作场所应通过采取预防措施和安全管理来降低化学品带来的风险。
3. 综合管理原则:工作场所应建立完善的化学品管理体系,包括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
四、安全使用要求1. 采购:(1) 采购化学品应优先选择无害或低毒性的替代品;(2) 采购的化学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法规,且必须有明确的产品标识;(3) 采购时应充分了解化学品的性质和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 储存:(1) 化学品应储存于专用储存仓库或柜子中,有明确的标识及分类,并做好相应的隔离措施;(2) 高毒性或易燃化学品应单独储存,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3) 储存区域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并禁止与其他物质混放。
3. 使用:(1) 使用化学品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面罩等;(2) 使用化学品时应保持工作场所的通风良好,以减少化学品的浓度和对员工的危害;(3) 在化学实验过程中,必须遵循正确的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严禁随意投入或接触化学品。
4. 处置:(1) 处置化学品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严禁随意倾倒或排放化学废物;(2) 需要进行特殊处理的化学废物应交由专业的处理机构处理,严禁自行处理。
五、应急措施1. 工作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化学品事故的预警、报警和疏散程序;2. 工作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救援人员,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3. 在发生化学品事故时,工作场所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如疏散员工、控制泄漏等;4. 工作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以应对紧急情况。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1996]423号)
关于颁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化工(石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更好地实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口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第六条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十条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若涉及商业秘密,经化学品登记部门批准后,可不填写有关内容,但必须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动部、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通知1996年12月20日,劳动部、化学工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化工(石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更好地实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第六条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十条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若涉及商业秘密,经化学品登记部门批准后,可不填写有关内容,但必须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5篇)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____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第六条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十条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若涉及商业秘密,经化学品登记部门批准后,可不填写有关内容,但必须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第十一条安全技术说明书每五年更换一次。
在此期间若发现新的危害特性,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半年内,生产单位必须相应修改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提供给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单位。
第三章使用单位的职责第十二条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
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作场所中化学品的安全使用,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护员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化学品的工作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工厂、实验室、医院、学校、办公楼等。
第三条工作场所对化学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证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要求。
第四条工作场所应建立健全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同时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员工熟悉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条工作场所应进行化学品的合理分类、储存和标识,确保其易识别、易查找、易更新。
第二章化学品的分类与储存第六条工作场所应对不同种类的化学品进行科学分类,根据其性质进行有序储存,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和记录。
第七条化学品应根据其危险程度,采取相应的安全储存措施。
具体要求如下:1.高毒、易燃、易爆的化学品应严格限制存放数量,专门设立安全储存间,并设置警示标识。
2.有毒的化学品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独立储存柜中,远离火源和食品等易燃易爆物品。
3.对可燃液体和固体化学品,应设有专用的储存区域,防止其泄漏或溢出。
4.其他化学品应根据其特性和用途进行分类储存,在标识和管理上做到清晰明了。
第八条化学品储存区域应有明确的出入口,通道要保持畅通,禁止存放其他杂物。
应定期检查、清理和维护储存设备,确保其功能正常。
第三章化学品的使用与处置第九条工作场所应制定详细的化学品使用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使用工具、条件和方法,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条使用化学品的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系统,确保有充足的新鲜空气供应,及时排除污染物。
第十一条使用化学品时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1.避免直接接触化学品,尽量使用工具操作。
2.严禁在密闭环境中进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操作。
3.注意防火安全,禁止使用明火或电器设备,尽量降低火灾风险。
4.使用化学品前应先阅读使用说明,了解其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理方法。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劳动部、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劳动部/化学工业部【颁布日期】 19961220【实施日期】 19970101【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化工(石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更好地实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章名】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第六条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十条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若涉及商业秘密,经化学品登记部门批准后,可不填写有关内容,但必须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范文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障工作场所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合理使用和储存化学品,规范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条工作场所应建立完善的化学品管理制度,加强对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运输的监管和管理。
第三条工作场所应选聘经验丰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工作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理意外事件的措施,提前准备相关救援和急救设备,确保在发生化学品事故时能迅速进行有效的应对。
第三章化学品储存管理第五条工作场所应根据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质,合理划定存储区域,并进行标识和划分,明确化学品的储存位置和数量。
第六条工作场所应设立化学品储存库房,统一存放化学品,确保储存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工作场所应建立详细的化学品登记台账,包括化学品的名称、性质、数量、储存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和核对。
第八条工作场所应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进行专门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备专门的存储设备和特殊防护装备。
第九条工作场所应定期组织化学品的清点和盘点工作,确保化学品的数量和质量没有发生变化。
第四章化学品使用管理第十条工作场所应根据各种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制定相应的使用规范,并进行培训和教育。
第十一条工作场所应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设备,确保员工在使用化学品时能够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二条工作场所应建立化学品的使用记录和台账,记录每次使用的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用途等信息,以便及时追溯和管理。
第十三条严禁在工作场所擅自使用无认证或违禁的化学品,以及过期的化学品。
第十四条工作场所应加强对化学品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化学品运输管理第十五条工作场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对化学品的运输进行专门管理。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劳动部、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劳动部/化学工业部【颁布日期】 19961220【实施日期】 19970101【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化工(石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更好地实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章名】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第六条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十条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若涉及商业秘密,经化学品登记部门批准后,可不填写有关内容,但必须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劳动部、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劳动部/化学工业部【颁布日期】 19961220【实施日期】 19970101【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化工(石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更好地实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章名】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第六条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十条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若涉及商业秘密,经化学品登记部门批准后,可不填写有关内容,但必须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2329(管理制度范本系列)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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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第六条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范本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作场所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避免化学品对工作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和人员的危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储存、生产或处理化学品的工作场所,包括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科研机构等。
第三条工作场所应当建立并完善化学品管理制度,明确化学品的使用、储存、处理等各方面的要求和措施,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四条工作场所应当定期对化学品进行分类、标识、包装、储存和处置,确保化学品的合理使用和监管。
第五条工作场所应当为从事化学品操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对化学品的风险认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器材,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七条工作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故的处理和处置。
第二章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八条工作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对化学品进行分类和标识。
第九条化学品的分类应当根据其危害性、性质等特点来确定,分为爆炸品、易燃物、氧化剂、毒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等不同类别。
第十条工作场所应当对所有化学品进行标识,标示其名称、危险性符号及其含义、物质成分、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三章化学品的储存和包装第十一条工作场所应当对化学品进行专门储存,禁止将化学品与其他物品混放。
第十二条化学品的储存库房应当保持干燥、通风,防止阳光直射和高温环境。
第十三条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确保化学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或腐蚀其他物品的情况。
第十四条化学品的包装应当标注相应的警示标识,提醒工作人员注意防护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化学品的使用和处理第十五条工作场所应当对从事化学品操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并定期进行复训。
第十六条从事化学品操作的人员应当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服、手套、眼镜、面具等。
第十七条化学品的使用和处理应当按照操作程序进行,遵守操作规程,禁止违规操作。
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规定
4.1.1使用部门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明确标识、标明其危险性。危险化学品须有安全标签,并向使用者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1.2使用部门应提供以下措施保障危险化学品操作者的安全:
a.教育员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化学品的特性、有害成分与安全技术说明书;
b.让操作者了解在其工作过程中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危害安全与健康;
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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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的
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
制定本规定。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厂使用化学品的部门和人员。
3.0定义
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
4.0控制方法
c.安全技术的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危险发生的培训,让操作者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
4.1.3使用部门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a.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
b.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
c.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
4.2.2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出现火灾、急救、泄漏等紧急事故依据紧急事故预防正确处理。
4.2.3操作者应采取合理方法,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不安全因素,使用完毕的化学品包装容器确定无泄漏后,送到危险废弃物仓或指定放置区域。
4.2.4操作者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d.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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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化工(石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更好地实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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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3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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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写"
, 标明其危险性。
第十条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 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 若涉及商业秘密, 经化学品登记
部门批准后, 可不填写有关内容, 但必须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第十一条安全技术说明书每五年更换一次。
在此期间若发现新的危害特性, 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半年内, 生产单位必须相应修改安全技术说明书, 井提供给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单位。
第三章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 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 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
技术说明书。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 必须核对包装( 或容器) 上的安全标签。
安全标签若脱
落或损坏, 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 应标明其内容。
对于危险化学品, 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 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 对检测和评
估结果应建立档案。
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 使用单位
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 一) 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
( 二) 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
( 三) 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 如隔离、密闭等);
( 四
( 五
, 标明
明书。
, 应将禁
家
第二十五条职工应采取合理方法, 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六条职工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 有权拒绝执彷对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 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七条职工有权获得:
( 一) 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特性、有害成份、安全标签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
( 二) 在其工作过程中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危害安全与健康的资料;
( 三) 安全技术的培训, 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或应急措施的培训。
( 四) 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 五)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没有到指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生产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未填写" 安全技术说明书" 和没有" 安全标签"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 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经营单位经营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
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隐瞒危险化学品特性, 而未执行本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就地扣押封存产品, 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没有急救设施和应急处理方法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的, 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