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办事规程: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第一步: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经受理审查法定要件完备的当场办理变更登记,或向材料不完备的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
所需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理由和内容,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当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文件,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应当经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3、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由全体理(董)事或合伙人签字的理(董)事或合伙人会会议纪要);
4、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涉及下列变更事项还应当同时提交:
变更住所:须提交变更后的新住所产权或租借协议(一年以上有效租借期并附产权证复印件,单位产权应当由。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指南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指南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交的申请材料1.变更登记申请书(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批复文件或新的执业许可证);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4.《会议纪要填报表》;5.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住所变更:办公场所一年以上的使用权材料(注:自提交材料之日起,使用权满一年以上)。
(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权属人无偿提供需提供无偿使用文书,并附住所本身的产权证复印件、权属人(单位)复印件;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债权债务说明书;新任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原理事会成员的需一并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成员备案表》)名称变更:变更名称需重新核名,名称核准通过后持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的《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章程需明确变更前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变更通过后需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开办资金变更:变更后的验资报告(由具备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业务范围变更:需在理事会《会议纪要填报表》和变更申请书中明确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具体业务。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举办者变更:变更举办者另须提交新旧举办者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变更协议(含债权债务关系等)。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未更换统一信用代码登记证书的需一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国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7.新章程。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学校提交《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2)章程修改说明(需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修改后的章程(章程需经业务主管单位盖骑缝章)。
另外:理事、监事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并附会议纪要)。
二、社会团体须提交的申请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会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若无主管单位则不需提供此文件);3、会长和监事长(监事)共同签名并加盖会章的按章程规定管理权限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填报表》和《会议签到名册》;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有原法定代表人和现任法定代表人的共同签名);5、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未更换统一信用代码登记证书的需一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国地税登记证正副本);6、其他资料:A、《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和由其本人签署确认的未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C4 填报说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编号:03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民非名称
变更事项业务主管单位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理由
内部
履行程序
年月日经第次(届)会表决通过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年月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受理意见审核批准
承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填报说明
1.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文件,应当由部
(委、办、局等单位)发文。
2.变更表格中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加盖原业务主管
单位的印章。
3.业务主管单位变更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
4.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涉及到章程核准表的填报,请参照章程
核准表填表说明有关内容。
5.业务主管单位名称调整的,不需要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
更。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1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特制定以下须知:注意事项一、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文字材料可打印或用钢笔填写,所有材料一式两份,有一份为原件。
二、所需表格均在湖南民间组织网()上下载。
三、材料齐全后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正式受理,成立许可时限为60个工作日,注销登记许可时限为30个工作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申请成立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至少8万元);(五)有必要的场所;(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七)成立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该冠以“资兴市”字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申请人(拟定名称、运作思路)→登记管理机关(名称预核)→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有关材料,出具审查意见)→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申请材料→考察办公场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发证、公告)。
▲申请成立登记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登记管理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签署的申请登记报告;(二)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表格网上下载);(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五)场所证明;(六)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单位还应提交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如《办学许可证》、《消防意见书》、《卫生许可证》等。
(七)举办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须知▲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表格网上下载);2、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需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须知▲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2、加盖单位印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董事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注销的会议纪要;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4、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表格网上下载);5、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6、民办非企业单位债权债务处理报告书;7、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收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须知▲年度检查时间:民办非企业单位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初审;5月31日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检。
民办非企业团体更名流程
民办非企业团体更名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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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如申请变更名称,请填写“名称变更情况”;如不申请变更名称,则无需填写。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申请表(适用于申请名称变更)(如申请变更名称,请填写此表;如不申请变更名称,则无需填写。
)(如申请变更住所,请填写“住所变更情况”;如不申请住所变更,则无需填写。
)(如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请填写“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如不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则无需填写。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如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请填写此表;如不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则无需填写。
)(如申请变更业务范围,请填写“业务范围变更情况”;如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则无需填写。
)(如申请变更开办资金数额,请填写此表;如不申请变更开办资金数额,无需填写此表。
)(新增开办资金由个人捐赠的,请填写此表。
)(新增开办资金由单位捐赠的,请填写此表。
)(如申请变更业务主管单位,请填写“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情况;如不申请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则无需填写。
)承诺书上海市(**区)民政局:现申请办理****(申请办理事项名称)事项,按照诚实守信和依法原则,承诺如下:1、根据《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保证递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及其内容真实、有效、完整、准确。
2、申请办理****(申请办理事项名称)事项前,已完成人员信息网上备案,并保证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
3、如涉及现职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均已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4、本单位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均非失信被执行人;本单位未选举、聘任失信被执行单位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担任本单位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依法监督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名: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审批表提示:1、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应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名。
2、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应由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户变更手续流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户变更手续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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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书面告知单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书面告知单
备注:1、委托书:当经办人员非法人时,应提交委托书,并附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更换法定代表人时不可委托。
2、所有复印件需查看原件。
3、所有材料请用A4纸正反页打印,请勿更改材料范本页面格式。
4、请将提交的所有材料自备一份。
郑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业务咨询电话:67177191
网址:电子邮箱:hnzzmgb@
变更申请书
郑州市民政局:
因原因,现向贵局提出(具体变更事项,包括:法定代表人、名称、业务范围、注册资金、地址、修改章程等)变更。
申请名称由变更为。
申请地址由变更为。
……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新老法定代表人签字):
20 年月日
会议纪要
时间:20 年月日
会议地点:
参加人员:(为理事会成员,如果此次变更中增减了理事会成员,新老理事会成员都应参会)
议题:研究单位(填写具体变更事项)变更事宜由于原因,我们单位的(填写具体变更事项)应变更,现研究变更事宜。
决议:经参会人员研究,一致同意(填写具体变更事项)由变更为。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与会人员签字:
单位(盖章)
20 年月日
2111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前后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办理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迁出迁入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办理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迁出迁入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沪民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办理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迁出迁入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民规〔2020〕5号各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跨区域跨层级变更,完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更加便民利民,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办理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迁出迁入变更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迁出变更登记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迁出变更登记的,由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向迁出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一)《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迁出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二)决策机构的决议;(三)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需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二、迁入变更登记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迁入变更登记的,由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向迁入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一)《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迁入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二)决策机构的决议;(三)《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四)章程(一式三份);(五)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六)需要取得执业许可的,需提交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七)住所变更的,需提交场所使用权证明;(八)其他相关材料。
三、办理期限迁出地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准予变更登记的发给《准予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迁出决定书》,收回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同时抄送迁出、迁入地业务主管单位,迁入地登记管理机关。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意见稿)Microsoft-Word-文档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意见稿)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一)、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有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关的政府部门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的确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性规章;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没有规定的,确定前要先征求登记机关的意见,业务主管单位确定后,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应当向该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政策,结合本行业发展的需要,对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拟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场所、设备以及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的,出具批准文件(或审查文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规范的名称,规范的名称应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设立必要的组织机构,设立组织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必要条件。
组织机构的设立应当与该单位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法律服务和其他不同类别10个行(事)业。
对从业人员的学历、技术等级、资格方面的要求,以行业管理规定为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量相一致。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财产具有非国有性。
财产的注册资金额必须达到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所规定的最低限额;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没有规定的,财产注册金不得低于3万元。
同时,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人的流程和手续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人的流程和手续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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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变更申请书范本
民办非企业变更申请书范本尊敬的XX市民政局:我们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局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申请。
一、原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原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XXX培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业务范围:开展各类职业培训活动二、变更事项1.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为:XXX职业技能培训中心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保持不变3. 住所变更为:XX市XX区XX路XX号4. 法定代表人变更为:XXX5. 业务范围调整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咨询和就业指导等活动三、变更理由和依据1. 名称变更:原名称“培训中心”较为笼统,不利于单位特色和品牌建设。
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需求,更名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更能准确反映单位的业务特点和定位。
2. 住所变更:因原住所租赁合同到期,且单位业务发展需要更大空间,故申请迁移至新住所。
3. 法定代表人变更:原法定代表人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现提名新的法定代表人,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4. 业务范围调整:根据市场需求和单位发展实际情况,拓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咨询和就业指导等服务,以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专业、高效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四、变更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名称:XXX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业务范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咨询和就业指导等活动五、相关材料1. 变更登记申请书2.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3. 理事会纪要4. 原法人证书正、副本5. 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6. 新任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7. 住所变更证明文件8. 财务审计报告9. 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特此申请,敬请审查。
敬请审慎处理,如有需要,我们将随时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感谢贵局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此致敬礼!申请人:XXX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业务材料填写说明
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业务材料填写说明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业务是指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业务范围变更、开办资金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以及由变更事项引起的章程变更。
请按以下流程办理:1.资料准备:根据申请业务所需的资料清单准备资料,相关表格在网站下载,填好后A4纸打印,相关人员或部门签字、盖章。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2.网上申报:网上填写申请业务的相关信息,用于数据采集,并将纸质版资料扫描件在网上同步提交,用于审核和电子档案备案。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3.业务办结:业务在网上成功办理后,前往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所有纸质材料,需要更换新证书的单位领取新证书。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业务资料清单序号变更业务资料名称1所有变更业务必须提交的资料变更登记申请书2变更登记申请表3理事会纪要4原法人证书正、副本5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仅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要提交)名称变更无需另外提交材料6住所变更新住所使用权证明7法定代表人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8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9原任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业务范围变更无需另外提交材料10开办资金变更变更后的验资报告11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做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文件12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做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文件13章程变更章程变更说明1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或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15修改后的章程填写资料前请认真阅读此说明,示范文本或样表仅作参考。
一、所有变更业务必须提交的资料(一)变更登记申请书1.变更登记申请书要求书写规范,条例清楚,主要陈述变更事项及变更理由,一次变更申请可包含多项变更项目,见示范文本1。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2.变更登记申请书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3.材料一式两份,A4纸打印。
(二)变更登记申请表1.按表格内容填写,变更多项内容需自行调整表格行数及高度,表格首页不可跨页(表格高度自行调整),见示范文本2。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程序规定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3.03.05•【字号】粤民民[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程序规定(粤民民[2003]21号)各市、县(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80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程序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成立登记(一)申办对象: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申办成立登记程序:1.凭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成立文件或《执业许可证》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登记申请表。
2.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核准。
3.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申报材料:(1)登记申请表;(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或执业许可证;(3)场所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4)有验资资格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6个月内有效);(5)章程草案。
持有执业许可证的申办者,只需提交(1)(2)(5)材料和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开办资金证明。
(三)核准成立登记程序:1.受理。
申办者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后,登记管理机关应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予以说明;对不具备成立条件的应将材料当面退还申办者。
2.审查。
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实地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在受理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5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登记单位或个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意见
注:本表制作为一页,若超过一页须正反面打印
此页无须打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填报说明
1.变更登记包括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同时变更多项可合并申报,填写至一张变更登记申请表内,但网上申报时仍须进行各单项的网上申报。
涉及章程变动的,还须单独进行章程核准的网上申报(网上填报--“管理”--“备案”--“章程核准”)。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如同时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时间。
无业务主管单位不填。
3.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详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4.本表格一式一份,须用A4纸正反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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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第一步: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经受理审查法定要件完备的当场办理变更登记,或向材料不完备的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
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理由和内容,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当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文件,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应当经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修改章程:须提交修改后的章程和章程修改说明,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表格在《登记》文件夹)。
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须90日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开办资金变更:验资报告(社会会计师事务所出据)。
变更业务范围:须提交变更后的业务范围。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须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社会审计机构出据的对原法人的离任审计报告计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动申请表》(表格在《登记》文件夹)。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3、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由全体理(董)事或合伙人签字的理(董)事或合伙人会会议纪要);
4、登记证书பைடு நூலகம்、副本(原件);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涉及下列变更事项还应当同时提交:
变更住所:须提交变更后的新住所产权或租借协议(一年以上有效租借期并附产权证复印件,单位产权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单位内设机构或办事机构签字盖章的租借协议视为无效协议,转租协议未经产权持有者确认视为无效合同,住宅不能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