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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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2024年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____年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和健康,保护水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饮用水二次供水是指将原始水经过处理后,供给饮用水厂、小区、企事业单位等进行进一步处理,用于生产生活饮用的供水活动。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活动。

第2章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要求第4条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根据地理环境、水质状况等因素,科学规划二次供水设施的规模、布局和用水管网的设置,确保供水安全和高效。

(二)严格控制:对饮用水二次供水进行严格的监控和控制,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三)突出生态:倡导节约用水,提倡循环利用,保护水资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5条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水源保护:二次供水设施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原始水水质符合要求,保护水源地的生态环境。

(二)水质监测:饮用水二次供水应建立健全的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安全。

(三)设备维护:供水设施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四)应急预案:饮用水二次供水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6条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明确责任分工。

第7条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技术和管理经验,能够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二)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能够满足管理需求。

(三)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时掌握供水情况和水质监测数据。

第3章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措施第8条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水源保护,建立健全的水源地保护区,加强水质监测和水资源管理。

(二)加强供水设施建设,提高供水能力和水质处理技术。

(三)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高层建筑日益增多,二次供水已成为城市供水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特制定以下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1、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设施的选址应避开污染源,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

2、储水设备应选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材质,如不锈钢、搪瓷钢板等,严禁使用可能对水质造成污染的材料。

3、加压设备应具备稳定的性能,能够满足用户的用水需求,同时要具备节能、降噪等功能。

4、二次供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耐高压的材质,并按照规定进行铺设和连接,避免出现渗漏和污染。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1、明确管理责任主体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可以是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

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2、定期巡检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巡检,包括检查储水设备、加压设备、管道、阀门等设施的运行状况,查看是否存在渗漏、损坏、锈蚀等问题。

巡检频率应不少于每月一次,并做好巡检记录。

3、清洗消毒储水设备应至少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消毒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

清洗消毒后,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水质检测责任主体应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 值、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等指标。

检测频率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水质检测结果应及时向用户公示。

5、设施维修发现二次供水设施存在故障或者损坏时,管理责任主体应及时组织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维修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做好维修记录。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十篇)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十篇)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全体饮用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酒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县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做到不锈钢水箱周围无化学、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三、二次供水实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四、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五、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由工程部负责在每年夏季每月清洗、消毒一次。

其余季节每俩月清洗、消毒一次。

并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七、积极、主动配合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对本酒店二次供水设备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溪山色大酒店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二)一、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做到水池周围无工业,生活污染源,确保水质卫生。

三、二次供水设施由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按时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五、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年至少二次,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积极、主动配合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三)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全体饮用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酒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县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做到不锈钢水箱周围无化学、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二次供水工程的管理,保障居民安全用水,维护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乡镇、小区等区域内的二次供水工程。

第三条二次供水工程包括供水管网、水箱、水泵等设施设备,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改建、扩建、运营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准入条件和技术规范。

第五条城市、乡镇、小区等区域内的二次供水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运营。

第六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和检修,确保供水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和改建第八条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和改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供水安全和水质合格;(二)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设施设备的选择和布置,确保供水设备的可靠性和经济性;(三)对供水管网、水箱和水泵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在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和改建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环保和生态安全;第九条建设和改建二次供水工程的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手续、施工许可手续、环境影响评价等。

第十条建设和改建的二次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二次供水工程的运营和维护第十一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管理制度,包括供水计划、供水调度、供水管网的监测等。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对供水设施设备进行巡视、检测和维护,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水质问题。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监测和控制供水的水质,确保供水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2024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2024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2024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2024年的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提高供水质量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____字详细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供水质量,维护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乡镇的二次供水,包括自来水处理厂净化后经供水管网输送到各户的二次供水以及其他经过处理的水源供应的二次供水。

第三条二次供水应当严格遵守水质标准、供水设施管理标准,优化供水网络布局,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保障供水安全。

第二章水质标准第四条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水源水质、二次供水水质等标准。

第五条水源水质标准的执行应当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确保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六条二次供水的水质标准应当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保证供水的卫生安全和适用性。

第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确保供水质量符合标准。

第三章供水设施管理第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修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进行定期清洗、防腐保护,防止供水污染。

第十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设施维修台账,记录设施的维修情况、维修人员等信息,做到问题记录清晰、责任明确。

第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法侵入和破坏。

第四章供水网络布局第十二条城市和乡镇应当根据供水需求和水资源状况,合理规划供水网络,避免供水管网盲区和供水压力不足的问题。

第十三条城市和乡镇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提高二次供水的覆盖面积和供水质量。

第十四条城市和乡镇应当加强热力管网与供水管网的协调,避免两者之间的交叉干扰和资源浪费。

第五章供水服务质量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提升供水服务质量,保证供水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并向用户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01•【字号】渝府令[1998]26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1998年6月1日渝府令〔1998〕26)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系指建设加压供水系统,使用高低位水箱、蓄水池、水塔、泵站、加压、管网等设施,将供水企业或自备水厂的自来水转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

第四条重庆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二次供水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与城市的建设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向市或区市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征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应根据城市供水的实际情况,选用合理的设计参数和先进的工艺设备,并征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地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应当加盖、加锁,不得有跑、冒、滴、漏现象,进水孔、溢流孔、排污孔应配有密封防护设施,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害。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

重庆市二次供水改造为自来水公司直供水的申办流程

重庆市二次供水改造为自来水公司直供水的申办流程

重庆市二次供水改造为自来水公司直供水的申办流程
重庆市二次供水改造为自来水公司直供水的申办流程一般如下:
1. 联系当地水务管理部门:您需要联系当地的水务管理部门,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咨询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

2. 提交申请材料:根据相关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单位相关证件、用水需求量、使用性质等信息。

具体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异,请以当地水务管理部门的要求为准。

3. 报批和审核:提交申请材料后,相关部门会进行审查、评估和审批。

可能需要现场勘查和核实,确保改造计划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 签订协议:在审批通过后,需与自来水公司签订协议,明确供水方式、费用等细节,并支付相关费用。

5. 改造施工:在签订协议后,根据协议约定,自来水公司进行改造施工,确保直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水质达标。

6. 验收和启用:改造完成后,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确认改造结果达到预期标准。

然后您可以正式启用自来水公司直供水。

请注意,以上流程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步骤和所需材料可能会因地区、政策变化而有差异。

强烈建议您与当地水务管理部门联系,获取最新准确的申办流程和要求信息。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1998年6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系指建设加压供水系统,使用高低位水箱、蓄水池、水塔、泵站、加压、管网等设施,将供水企业或自备水厂的自来水转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

第四条重庆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二次供水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与城市的建设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向市或区市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征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应根据城市供水的实际情况,选用合理的设计参数和先进的工艺设备,并征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地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应当加盖、加锁,不得有跑、冒、滴、漏现象,进水孔、溢流孔、排污孔应配有密封防护设施,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害。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

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连通的,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管道泵从城市管网内直接抽水。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参与验收。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指导意见-渝城管局发〔2020〕4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指导意见-渝城管局发〔2020〕4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指导意见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各相关供水企业:城市供水是城市最基本的公共服务产品,是城市发展、人民生活最基本、最核心的保障之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现就加强我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按照《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有关要求,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进一步理清市、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落实供水企业水质自检责任,逐步建立企业自检、行业监管、公众监督的水质安全全过程管理机制,切实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用水满意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行业监管、落实属地责任(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供水水质行业监管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开展城市供水水质监管工作;负责对重大水质事件调查、取证、分析和评估;对供水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全市城市供水水质报告的编制和发布。

(二)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城市供水水质监管工作;负责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本辖区城市供水水质检测和监测工作,自身不具备技术条件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担本辖区水质检测和监测技术工作;负责辖区一般水质事件调查、取证、分析和评估;对辖区供水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水质报告的编制和发布;负责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水质抽样检测、定期汇总上报水质检测数据、编制水质报告、水质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等。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一、每日做好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备余氯比色计,定期对池水进行余氯测定,当池水余氯含量低于0.05mg/L时,应及时投加消毒药物,并做好记录。

二、做好水泵的轮换,每台大泵、小泵分为两组执行每4小时轮换制,每2天定期给电机、水泵添加润滑油。

做好轮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轮换时间、压力、电压、电机温度、电机水泵是否有异常,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三、负责供水管理,定期对设施周围环境卫生是否整洁、水池周围是否有污染源、水池检修入口是否加盖上锁、透气孔、溢水孔是否运转正常等进行巡查,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出水厂,做好水厂安全防护工作,如遇重大和突发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五、按卫生监督部门要求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

六、应配合对水池的定期清洗,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七、水电科管理人员随时抽查各类记录,如发现未按时轮换水泵、为及记录的情况,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质量与供水安全,保障居民正常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中的自来水,经过另行贮存、加压再送往用户的供水方式;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城市二次供水设置的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供水管线、电控装置和泵房(含土地)等;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简称维护管理单位)是指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等。

第三条本市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荆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主管部门(以下称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荆州市公用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2023年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2023年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2023年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2022年是中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收官之年。

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加,饮用水问题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旨在规范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

以下是2023年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 指定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各地政府应指定专门负责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的单位,组建相应的管理团队,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二次供水单位应具备清洁、稳定的供水能力,确保饮用水的质量安全。

2. 加强水源保护: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水源地的保护力度,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水源地的环境监测工作要常态化,确保水源地的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

3. 完善饮用水处理设施:二次供水单位要建立完善的饮用水处理设施,并定期进行运行维护。

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规,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4. 完善水质监测体系:每个二次供水单位都应建立健全的水质监测体系,并定期对饮用水进行抽样检测。

所有监测结果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5. 加强饮用水供应网络建设:各地政府应加大力度,加快推进饮用水供应网络建设。

对于老旧小区和偏远地区,要加强投资,改善供水条件,确保饮用水能够覆盖到每个家庭。

6. 提高群众的水质安全意识: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水质安全的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使用和保护饮用水资源。

7. 严惩违法行为:对于违反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8. 加强国际合作:中国政府将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各国的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提高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水平。

以上是2023年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这些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饮用水的质量,保障人民的健康水平,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3篇)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3篇)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二次供水是指自水厂供水管网至终端用户水龙头之间的供水过程,是保证居民饮用水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二次供水卫生安全,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是必要的。

下面是关于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的一份详细方案,全文共计____字。

一、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1.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目标确保居民饮用水的卫生安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预防和控制水源污染及二次污染,保障居民健康。

2.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责任2.1 水厂:(1)负责水源水质的监测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达标。

(2)定期清洗消毒供水管网,确保管网卫生安全。

(3)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体系,定期提供水质监测报告。

(4)建立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用户用水信息。

2.2 供水企业:(1)负责二次供水管网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供水管网完整无漏。

(2)定期清洗消毒二次供水管网,确保供水卫生安全。

(3)建立完善的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加强对水厂供水质量的监控。

(4)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2.3 居民用户:(1)保管水龙头,定期检查水龙头的密封性能。

(2)定期清洗水龙头,保持清洁卫生。

(3)使用过滤器等水处理设备,确保二次供水质量。

3.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流程3.1 水源水质检测(1)水厂每天对水源进行水质检测,保证供水水质达标。

(2)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体系,包括对水质指标、水源检测频率等的规定。

(3)定期提供水质检测报告,及时公布供水水质情况。

3.2 供水管网清洗消毒(1)供水企业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清洗消毒,确保供水卫生安全。

(2)清洗消毒频率一般为每年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3)清洗消毒采用国家规定的消毒剂和消毒方法,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3.3 二次供水管网维护管理(1)供水企业定期巡视二次供水管网,及时发现和处理管网漏损、老化等问题。

(2)建立二次供水管网维护管理台账,记录维护情况和问题处理过程。

(3)定期对二次供水管网进行压力测试,保证供水管网正常运行。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95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95号)《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已于2022年7月22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2日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22年7月22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第三章二次供水第四章用水第五章节水第六章安全与应急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维护用水人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建设节水型城市,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节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市供水用水应当遵循安全、节约、优质、高效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节水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城市供水节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城市供水节水事业科技进步,鼓励供水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节水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3篇)

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3篇)

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供水单位和用户的饮用水安全,提高饮用水质量,促进供水工程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下面是关于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一份____字的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行为,保障饮用水质量,确保市民的健康饮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包括供水单位和用户。

第三条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和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应确保供水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用户能够享受到合格、安全、可靠的饮用水。

第五条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应依法行使管理权限,遵守相关管理规章和标准,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保障供水质量。

第二章供水单位的责任第六条供水单位应设立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部门,负责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供水单位应制定并实施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任务分工。

第八条供水单位应定期对饮用水二次供水设备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定期采集饮用水二次供水样品,进行饮用水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条供水单位应加强对饮用水供应过程的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水质问题,做到问题预防和处置同步。

第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饮用水二次供水急修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供水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加强对饮用水二次供水设备和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制定并实施用户用水管理制度,引导用户合理使用水资源,减少浪费。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定期组织对用户使用水质量进行抽查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用户的投诉并及时回复和处理。

第三章用户的权利和责任第十六条用户有权获取合格、安全、可靠的饮用水。

第十七条用户有权了解饮用水供应情况,获取饮用水质量报告。

第十八条用户有权对供水单位的饮用水供应和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重庆二次供水收费标准

重庆二次供水收费标准

重庆二次供水收费标准重庆市是我国重要的城市之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供水质量和供水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的用水需求,重庆市政府制定了二次供水收费标准,以确保供水服务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针对居民家庭的二次供水收费标准是根据家庭用水量来确定的。

按照重庆市政府的规定,每个家庭的用水量分为基本用水和超出基本用水部分。

基本用水是指每个家庭每月的固定用水量,超出基本用水部分则是指家庭额外需要的用水量。

对于基本用水部分,重庆市政府实行固定收费标准,而对于超出基本用水部分,则按照不同的用水量进行阶梯式收费。

其次,对于商业和工业用水的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商业和工业用水一般用水量较大,因此其收费标准也相对较高。

针对商业和工业用水,重庆市政府采取了差别化的收费政策,根据用水量和用水性质的不同,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保障商业和工业用水的需求,也能够有效地调节用水行为,促进用水的节约和合理利用。

另外,对于特殊行业和特殊需求的用水,重庆市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

比如,对于公共设施、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的用水收费标准会有所优惠,以鼓励公共机构更好地提供服务和满足市民的需求。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比如农业灌溉、园林绿化等,也会根据其特殊性和需求量制定相应的收费政策,以确保这些行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总的来说,重庆市政府的二次供水收费标准是根据不同用水需求和用水行为的特点来制定的,旨在保障供水服务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能够有效地调节用水行为,促进用水的节约和合理利用。

这一举措不仅有利于市民的生活,也有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是一项符合时代要求的务实举措。

在未来,重庆市政府将继续关注供水服务的质量和市民的需求,不断完善和调整二次供水收费标准,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供水服务。

同时,也将加强对用水行为的监管和引导,倡导市民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共同建设美丽的重庆城市。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二次供水的管理,规范二次供水的运行、维护与保养,保障二次供水的安全可靠,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次供水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标准统一、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二次供水是指水厂生产的清洁水经过水管网流入建造物的管网,供给用户使用的过程。

二次供水管理包括水质监测、设施维护保养、应急预案制定和执行等内容。

第二章二次供水设施维护保养第四条二次供水设施包括管网、水箱、水泵、阀门等设施。

设施维护保养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网的清洗,每年至少一次;(二)水箱的检查、清洗、消毒,每年至少一次,并做到水箱定期换水;(三)水泵及阀门的检修、更换,定期检查电缆、接线盒等设施;(四)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责任应明确。

(一)供水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清理检查;(二)使用单位应自觉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洁,不得滥用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章应急预案制定第六条供水单位应按照《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和《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二次供水的应急预案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应急措施,以保障二次供水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二次供水的应急预案应经过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本单位的使用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四章水质监测第九条供水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并按照要求对监测结果进行报告。

第十条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应包括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两种方式。

(一)定期监测,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抽检水样,包括全面水质监测和部份指标监测。

(二)不定期监测,应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监测,如换季、雨季、特殊气象条件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原《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局长令第11号)废止。

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二次供水、用水活动,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和供水安全,根据《省城镇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及水质监测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接口至最终用户计量结算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

包括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压力容器、消毒设备、供水管道、安防设施、水质监测及远程监控等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依法查处卫生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成本核算。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严格执行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四条二次供水应当遵循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停用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匀,促进节能降耗。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水压或者水量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服务压力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第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同步进行审查,并征求供水单位意见。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验收,验收成员应当包含供水单位。

二次供水安全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二次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第三条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水箱、水池、泵房、管道、阀门等。

第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应设置明显标识,标明设施名称、使用单位、责任人等信息。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质污染,如:水箱、水池应加盖加锁,防止异物进入;管道、阀门等应定期清洗、消毒。

第三章水质管理第八条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九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氨氮、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余氯等。

第十条二次供水单位应确保水质检测仪器设备符合国家规定,并定期进行校准。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异常处理制度,发现水质异常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水质检测工作。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从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五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水质污染、设施故障等情况。

第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二次供水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供水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二次供水安全。

第十九条二次供水单位应接受供水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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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运行不得间断,因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超过24小时的停水,应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不可预见故障造成停水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用户应按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协商蓄水方式和时间,并严格遵守执行。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发现水质污染或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时,必须立即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八条 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应立即通知供水企业和卫生部门共同查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大。造成事故的,应妥善处理,并在24小时内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暂停供水。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80601(颁布时间)
19980701(实施时间)
渝府令[1998]26号(文号)
重庆市城市饮政府令第26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未经竣工验收取得《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书》,进行二次供水的;
(二)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
(三)不按规定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四)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的;
(五)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方式、时间蓄水和供水的;
(六)已建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供水技术规范、消防规范和要求,拒不整改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管道泵从城市管网内直接抽水。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参与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书》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10日发布的《重庆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暂行办法》(原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990年第11号)同时废止。
内网库(来源)
(七)不按规定对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管理、养护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
(二)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又不及时通知供水企业和卫生部门的;
第二条 本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系指建设加压供水系统,使用高低位水箱、蓄水池、水塔、泵站、加压、管网等设施,将供水企业或自备水厂的自来水转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
第四条 重庆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二次供水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与城市的建设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向市或区市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征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对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监测,并按供水规范要求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证安全供水。
第七条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应根据城市供水的实际情况,选用合理的设计参数和先进的工艺设备,并征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地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应当加盖、加锁,不得有跑、冒、滴、漏现象,进水孔、溢流孔、排污孔应配有密封防护设施,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害。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连通的,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饮用水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定期进行监督性监测,对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应责令限期清洗、消毒或暂停使用。
第十七条 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由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专业清洗消毒机构承担,并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后,经卫生行政部门水质抽样检测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重庆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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