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宅建筑设计管理技术规定(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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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1页(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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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

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

空调凝结水管道灌水试验应做巡视检查。

4、电气系统调试、电气绝缘测试、接地电阻测试、漏电保护器检测等。

济南质监站文件11号文

济南质监站文件11号文

济南质监站文件11号文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10]11号)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基本规定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二章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

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文档冲亿季,好礼乐相随mini ipad移动硬盘拍立得百度书包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 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10]15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10]15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10〕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

市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和已列入近期改造建设计划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审批宅基地。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宅基地,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经依法批准,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土地。

第四条市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市区宅基地规划、用地、建设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

济南高新区代管范围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仍按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由所属区政府负责,报批基础性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负责。

第五条村民建设住宅使用宅基地,应符合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充分利用空闲地、老宅基地、废弃地或荒地。

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各区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村庄改造和土地整理,统一规划,有序推进,引导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城镇和中心村集聚。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8•【字号】济政办发[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济政办发〔20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济南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一、确保部分1.《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济南市地质灾害防治办法》(市国土资源局)二、调研部分1.《济南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市林业局)2.《济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市卫生局)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城管局)4.《济南市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市环保局)5.《济南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市环保局)6.《济南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市公安局)7.《济南市视频监控图像联网管理办法》(市公安局)8.《济南市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残联)9.《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10.《济南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市城市园林局)11.《济南市南部山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市发改委)12.《济南市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市农业局)13.《济南市社会保险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4.《济南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5.《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市市政公用局)16.《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理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办公厅)。

山东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山东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88年7月23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4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1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县(市)、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

济南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区和城市规划发展控制区。

县(市)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行政区内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是指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和因建制镇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市、县(市)、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办法所称各项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

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泉城特色,促进城市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的实施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集中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济南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济南市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成果管理技术规定

济南市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成果管理技术规定

1.总则1.1 为规范济南市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行为,统一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济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对使用性质为居住用地内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1.3 经批准的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依据,指导下层次的总图设计和工程设计。

1.4 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项目建设用地面积超过3公顷的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成果,应符合本规定。

1.5 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成果分为报审成果和报批成果两部分内容。

1.5.1 报审成果主要包括说明书、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分地块指标控制图、日照分析报告,根据项目的位置和重要程度可增加透视图、模型或动画。

1.5.2 报批成果主要包括说明书、规划总平面图、平面定位图、竖向规划图、分地块指标控制图和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

1.6 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成果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规定。

2.报审成果的内容和深度要求2.1 说明书2.1.1 说明项目背景和基地及其周边的现状情况,包括土地权属情况、历史遗存和古树名木等情况。

2.1.2 分析研究相关规划控制要求以及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机会;明确规划方案的主导思想和设计目标,阐述规划方案的总体构思和规划布局。

2.1.3 附表:“规划用地平衡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非配套建筑控制指标表”以及“建筑面积明细表”。

2.2 现状图 (图纸比例1:500或1:1000)2.2.1 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项目基地及其周边现状自然地形、地貌、用地性质、道路宽度及名称、该项目及各单位用地范围。

2.2.2 标明各类建筑的平面形式、用途、层数、质量等,并附简要注释说明及图例。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济南市建造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济南市建造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是指济南市对建造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要求和规定。

该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施工技术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

根据济南市建造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技术资料进行分类、编号、归档,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系统。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采集、整理和归档施工技术资料。

施工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质量检测报告、验收资料等。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技术资料进行备份和存储,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技术资料的查询和借阅制度,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及时查询和使用施工技术资料。

施工单位还应对施工技术资料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根据济南市建造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违反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同时,相关部门也将加强对施工技术资料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总之,济南市建造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提高建造安装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推动建造行业的健康发展。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加强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加强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加强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5.10•【字号】济建节科字[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加强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建节科字[2023]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修订发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T5026-2022,以下简称《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新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2023年山东省绿色建筑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为确保《标准》全面执行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准》分建筑围护结构、供暖空调、给水排水、电气、可再生与清洁能源利用五个章节,对现行标准相关设计内容、技术要求、主要指标等进行了较大调整。

为实现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和有序衔接,自2023年5月1日起,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居住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全部执行《标准》;已报审或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可继续执行现行标准。

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机制,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把关,监督指导参建单位严格落实节能设计专篇、碳排放专项报告、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节能信息公示等制度。

三、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规定,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定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济南市房管局112号文

济南市房管局112号文

关于印发《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房政字[2000]112号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房政字[2000]112号各区房管局,市公房管修处、房产交易所、房产登记中心、房产测绘房屋安全鉴定中心:为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进一步规范房产登记中房产平面图绘制及面积测量工作,现将《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请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报市局。

市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平面图绘制及房屋面积测量计算规划〉(试行)的通知》(济房产字[1999]160号)停止执行。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2000年8月23日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房地产地籍测绘要求配制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的通知》[1989]建房字第38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房产平面图绘制房产平面图包括“房产分幅平面图”、“房产分丘平面图”、“房产坐落平面图”、“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房产分户平面图”。

一、房产分幅平面图房产分幅平面图是全面反映房屋及其用地的位置和权属等状况的基本图,是测绘分丘图和分户图的基础资料,也是房产登记和建立产籍资料的索引和参考资料。

房产分幅平面图以幅绘制。

1、房产分幅平面图的测绘范围。

分幅图的测绘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压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等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

2、分幅图的规格分幅图采用50cm×50cm正文形分幅。

3、分幅图的比例尺建筑物密集区的分幅图一般采用1:500比例尺,其他区域的分幅图可采用1:1000比例尺。

4、分幅图应表示的基本内容分幅图应表示控制点、行政境界、丘界、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以及与房地产有关的地籍地形要素和注记。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密度)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密度)

附录一、计算规则(一)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涉及以下情况的须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1、住宅建筑的阳台设置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的相关要求,阳台投影面积总和占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宜大于15%。

为优化立面设计设置装饰性阳台的,须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且仅起装饰作用、不具备使用功能。

装饰性阳台进深大于0.6米的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不计入建筑面积。

2、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建筑同一层面部分为地上、部分为地下的建筑,该层建筑中停车、储藏等附属设施全部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其余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3、住宅建筑主体周边设有采光井的,采光的地下部分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如采光部分设计为停车、储藏等附属设施的,则全部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4、建筑中除设备层、管道层、结构转换层等特殊功能空间以外的建筑空间,地上、地下建筑层高均不宜低于2.2米。

5、半地下建筑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半地下建筑层高不宜大于3.6米。

6、地下建筑设计为停车、储藏、市政等功能的,层高不宜大于6米;受地形、使用需求特殊性限制的,其层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7、有符合道路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通行机动车的道路穿过的建筑,视为过街楼,其底层不计入建筑面积。

仅有走廊、通道等穿过的建筑,不属于过街楼,应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计算建筑面积。

8、经人防部门批准的人防设施,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下容积率指标。

(二)建筑基底面积与建筑密度建筑基底面积按首层建筑的投影面积计算,涉及以下情况的须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基底面积:1、半地下建筑凸出室外地坪部分的投影面积大于首层建筑投影面积的,按半地下建筑凸出室外地坪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基底面积。

2、底层架空的建筑,如底层架空高度在2.5米以上的,按建筑基底面积的50%计算建筑密度,其他情况按建筑基底面积计算建筑密度。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农房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农房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农房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施行日期】201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农房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和全国、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农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房建设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农房建设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中央、省、市领导多次对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农房建设质量做出重要批示和指示。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农房建设工程建设既当作经济任务,又当作政治任务,集中一切力量,采取一切措施,克服一切困难,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农房建设工程质量。

各单位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房建设质量管理当作当前的一项中心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措施的及时有效到位。

要明确工作目标,精心组织实施,分解工作任务做到各负其责,万无一失。

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农房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要严守基本建设程序,配合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审批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建立健全层层负责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健全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网络。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每个环节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相关标准规范。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参建单位和材料,制定工程质量实施规划,保证项目施工和质量的资金投入。

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1.0.1 为了促进住宅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住宅的功能和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 0.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镇及工矿区内建设的包括城市建设动迁房、安居工程在内的永久性住宅(不适用于别墅式住宅和高级公寓)。

1.0. 3 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体现和适应现代生活水准、社会文明意识以及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

除满足近期使用的要求,并考虑今后进一步改造的可能,适当体现超前意识。

1.0.4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1.0.5 设计中应根据条件积极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型建筑材料,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

1.0.6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选址与环境2.0. 1 住宅宜选在统一规划的住宅区内建设,应尽量利用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2.0.2住宅设计应创造优美的环境、良好的通风和视野条件,有足够的绿地(人均公共绿地目标值为0.8-1.0 平方米)。

2.0.3住宅应有足够的间距,必须保证每套住宅冬至日有不少于1小时的满窗日照。

2. 0.4住宅附近应有适量供部分住户机动车存放的停车位,住户自行车可利用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存放,不得随意在住宅之间搭建车棚或贮藏室。

2.0. 5屋顶形式应注意美观和多样化,有条件时宜采用坡屋顶。

第三章面积标准与套型3.0.1住宅按建筑面积及使用质量标准分为四类。

一类住宅:基本标准;二、三类住宅:中等标准:四类住宅:稍高标准。

3.0.2各类住宅面积标准如下:一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65平方米;二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65平方米以上-75平方米;三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75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第四章共用部分第一节楼梯和电梯4.1.1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当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满足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人工照明和通风排烟措施。

山东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山东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88年7月23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4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1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县(市、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

济南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区和城市规划发展控制区。

县(市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行政区内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是指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和因建制镇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市、县(市、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办法所称各项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

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泉城特色,促进城市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的实施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集中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济南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济南市住宅规范标准最新

济南市住宅规范标准最新

济南市住宅规范标准最新济南市住宅规范标准是确保住宅建设质量、满足居民生活需求和提升居住环境的重要依据。

随着城市发展和科技进步,住宅规范标准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以下是根据最新政策和技术发展制定的济南市住宅规范标准:一、住宅设计原则1. 住宅设计应遵循以人为本、生态环保、节能降耗的原则。

2. 应充分考虑日照、通风、隔音等居住舒适度因素。

3. 住宅布局应合理,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二、住宅建筑标准1. 住宅建筑应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抗震要求。

2. 建筑材料应选用环保、耐久、安全的材料。

3. 住宅建筑的外墙保温、隔热性能应满足节能标准。

三、住宅内部设施1. 住宅内部应配备完善的生活设施,包括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等。

2. 应设置足够的插座和照明设备,满足日常生活需求。

3. 住宅内部装修应使用无毒、无害的材料。

四、公共设施与服务1. 住宅小区应配备必要的公共设施,如绿化、停车场、儿童游乐场等。

2. 应提供便捷的物业服务,包括安全监控、清洁维护等。

3. 应设置紧急疏散通道和安全设施。

五、住宅环境要求1. 住宅小区的绿化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2. 应控制噪音污染,确保居民的安静生活环境。

3. 住宅小区内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避免积水和内涝。

六、智能化与信息化1. 鼓励住宅小区采用智能化管理系统,提高居住安全性和便利性。

2. 应提供宽带网络接入,满足居民的信息需求。

3. 住宅小区应配备智能安防系统,如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等。

七、可持续发展1. 住宅建设应考虑可持续发展,采用节能技术和材料。

2. 应推广绿色建筑理念,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鼓励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八、规范的实施与监督1. 住宅规范标准的实施应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对违反住宅规范标准的建设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3. 定期对住宅规范标准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结语济南市住宅规范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质量,保障居民的居住安全和舒适,同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济南市建筑设计导则

济南市建筑设计导则

济南市建筑设计导则济南市建筑设计导则是一份指导建筑设计的重要文件,它为建筑设计提供了指导方针,旨在促进济南市建筑设计的规范化和高质量化。

本文将从导则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导则的背景济南市是山东省的省会城市,也是全国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建筑设计也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建筑设计方面,济南市存在一些问题,如设计质量不高、建筑风格单一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济南市政府制定了建筑设计导则,以规范建筑设计行为,提高建筑设计质量。

二、导则的主要内容济南市建筑设计导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性化、环保节能、安全可靠、美观大方等原则。

2.建筑设计的规划要求:包括建筑用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布局等规划要求。

3.建筑设计的风格要求:包括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建筑材料等要求。

4.建筑设计的技术要求:包括建筑结构、建筑设备、建筑施工等技术要求。

5.建筑设计的审批程序:包括建筑设计文件的审批程序、建筑设计文件的备案程序等审批程序。

三、导则的实施效果自济南市建筑设计导则出台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方面,导则的出台促进了建筑设计的规范化和高质量化,使得济南市的建筑设计水平得到了提升。

另一方面,导则的出台也促进了济南市建筑产业的发展,为济南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总之,济南市建筑设计导则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它为济南市的建筑设计提供了指导方针,促进了建筑设计的规范化和高质量化。

在未来的发展中,济南市将继续加强建筑设计的规范化和高质量化,为城市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住宅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住宅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住宅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30•【字号】济政办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住宅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济政办发〔201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培育现代住宅产业体系,加快传统住宅产业更新改造步伐,促进我市住宅产业化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住宅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意义住宅产业化跨越二、三产业,经济关联度高,产业拉动性强,可带动建筑、冶金、装修装饰等50多个相关产业发展。

加快住宅产业化发展,有利于提高住宅建设效率,有效节约资源能源,减少环境损害;有利于加快传统住宅产业改造升级,提升住宅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有利于推动住宅生产方式和增长方式的改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当前,住宅产业面临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关键发展时期,正由粗放型向集约型,从高能耗型向性能优、节能生态型转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握机遇,切实将加快住宅产业化发展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产业创新,抢占住宅工业发展制高点,培育现代工业经济发展新引擎,努力开创我市住宅产业化发展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要求,以推广中国支撑体住宅(CSI住宅)工业化体系为切入点,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培育现代住宅产业体系,推进住宅产业化发展,为促进我市循环经济形成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推进。

强化政府的宏观指导、政策引导和社会服务职能,加强部门协作,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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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要求】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泉城特色,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适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用地性质分类】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七条【用地性质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其规划成果合理确定。

第八条【用地范围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九条【用地强制性指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指标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用地适建性】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但不得改变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十一条【控制内容与原则】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中心城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

第十二条【控制指标】居住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一规定控制;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二规定控制;工业用地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

居住用地、商业金融用地和办公用地的地下容积率根据市政、停车等设施的配套建设标准进行控制。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表一居住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参考值表二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参考值第三节地下公共空间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开发利用原则】地下公共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理保护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结合。

第十四条【竖向分层】开发利用地下公共空间,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

地下公共空间按竖向开发利用的深度可分为以下层次:(一)浅层空间:地下0-15米(含15米);(二)中层空间:地下15-30米(含30米);(三)深层空间:地下30米至更深范围。

第十五条【泉水保护、文物保护】开发利用地下公共空间应当符合泉水保护、文物保护的要求。

在经十路、经一路、历山路、顺河高架路围合范围内开发利用地下公共空间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市名泉保护部门的意见。

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内开发利用地下公共空间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地下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地下公共空间应当兼顾人民防空和防灾减灾的需要。

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平战结合的方针和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地下公共空间的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规划条件】地下公共空间的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相关内容,并明确地下公共空间的水平和竖向联系、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等内容。

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地下空间之间可按垂直空间深度分层确定规划条件,分别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空间范围管理】地下建设工程应当在地下空间规划及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空间层次内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层次空间。

规划条件无明确规定的,开发深度应当控制在地表以下15米范围内。

因项目实施有特殊需求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九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受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至受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不含阳台)的最小距离(如图1-图5所示)。

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图6所示),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遮挡建筑物外挑阳台、走廊、屋顶挑檐等对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形成日照遮挡的,应当按其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建筑间距。

第二十条【建筑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其中东西向建筑以居室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东西向包括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

第二十一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如图7所示)。

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如图8所示)。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相对面的宽度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

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及女儿墙顶部透空栏杆等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

第二十二条【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正向间距】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如图9—图12所示)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1.5倍,且不小于15米;生活居住类建筑为中小学的教学楼、医院病房楼和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7倍;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幼儿园和托儿所的,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8倍。

(二)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36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30米。

(三)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36米以上(含36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36米。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如图13所示)应当满足下列规定:(一)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15米。

(二)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0米。

(三)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上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25米。

第二十三条【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正向间距】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主要朝向一侧各类建筑(如图14所示)的建筑间距,按照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间距要求的0.8倍控制。

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次要朝向一侧各类建筑(如图15所示)的建筑间距,按照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

第二十四条【生活居住类建筑间侧向间距】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如图16所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山墙上不设置窗户的,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不小于6米,高层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各种层数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不宜小于13米;(二)山墙上设置窗户的,侧向间距应在前项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米。

第二十五条【其他侧向间距】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与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如图17、18所示)的侧向间距按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规定控制。

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与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主要朝向的侧向间距,按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与主要朝向的规定控制。

第二十六条【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南北向正向间距宜满足下列规定:(一)南侧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二)南侧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5米;(三)南侧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25倍,且不小于20米。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东西向正向间距根据较高建筑的高度,按照南北向正向间距的0.8倍控制;山墙与主要朝向的建筑间距,根据主要朝向建筑的高度,按照南北向正向间距的0.8倍控制。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多层与多层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6米;(二)多层与高层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9米;(三)高层与高层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13米。

第二节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第二十七条【应当进行日照分析的情况】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与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以及除住宅外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南侧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二十八条【申报项目建筑日照要求】申报生活居住类项目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住宅每套至少应当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允许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之间,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

少数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公寓。

(二)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三)医院病房楼南向病房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四)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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