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系统税务监管级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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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公告2013年第10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
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10.10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公告
(2013年第10号)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第40号公告)规定,现就我省服务贸
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避免纳税人多次往返税务机关,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应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报送股权转让合。

中国建设银行四川分行柜员类笔试题含答案

中国建设银行四川分行柜员类笔试题含答案

中国建设银行四川分行柜员类笔试题含答案一、不定向选择题(共60题)1、自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所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职能转交至:(C) A 中国银行 B 交通银行 C 工商银行 D 建设银行2、下面哪些是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范围:( ABCDE)A、发布与履行其职责相关的命令和规章B、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C、监督管理黄金市场D、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解析和预测E、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3、下列属于银监会的监管理念的是:( ABDE )A、管风险B、提高透明度C、管机构D、管法人E、管内控4、银监会的监管目标是监管者追求的基本目标(B ) A(对) B(错)银监会的监管目标是监管者追求的最终效果或最终状态:1、审慎有效监管,保护存款人和消费者利益;2、增进市场信心;3、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批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了解;4、努力减少金融犯罪5、下列属于市场准入的有:( ABD )A、机构准入B、业务准入C、法人准入D、高级管理人员准入E、技术准入6、下列属于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的有:( ABCEF )A、政策性银行B、商业银行C、中国邮政储蓄银行D、农村资金互助社E、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F、资产管理公司G、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合社(不包括村镇银行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准单位包括各省银行业协会7、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B ) A(对) B(错)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8、下列属于银行金融机构的是:(ABEF)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A、中国进出口银行B、村镇银行C、资产管理公司D、汽车金融公司E、交通银行F、农村信用联合社 H、金融租赁公司9、国家开发银行所承担的任务是:(B)A、农业政策性贷款B、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融资C、支持进出口贸易D、支持国家开发项目融资1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可以办理保险代理等中间业务(A) A(对) B(错)11、按照“一行一策”原则,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首先应该先推进(A)改革A、国家开发银行B、中国进出口银行C、中国农业发展银行D、中国银行12、下面哪家大型商业银行还未在交易所上市(B)A、工商银行B、农业银行C、中国银行D、建设银行E、交通银行13、下面哪家大型商业银行既在上海交易所上市,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A、工商银行B、农业银行C、中国银行D、建设银行(只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E、交通银行14、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银行是:(A)A、交通银行B、招商银行C、恒丰银行D、中信银行15、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原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并发展的(A) A(对) B(错)16、1979年,我国第一家城市信用社在(D)成立。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1月30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国税系统各级国家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全省国税系统各级国家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国家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法规、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

各级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三)指导监督下级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七条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二)提出初审意见;(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023年四川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评估试题及答案

2023年四川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评估试题及答案

2023年四川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评估试题及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以下选项中哪项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中纪检监察部门负监督责任的内容()。

A.强化监督检查B.严格执纪办案C.严肃问责追究D.加强调查研究2.花生果仁出口免征增值税()。

A.是B.否3.因某县国税局君山分局的责任,致使某纳税人在2014年1月份漏缴增值税税款1万元,其《不予加收滞纳金报告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由()填写,并附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况说明。

A.县国税局君山分局B.纳税人C.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D.县国税局收入核算科4.根据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关系B.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C.从法律性质来看,税法属于授权性法规D.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税收不能课及E.但可以课及V部分5.小王因为受到纳税人的误解和指责,感觉心灰意冷失去工作动力,此时他应该()。

A.暂时休息后申请调离岗位B.解铃还需系铃人,去找纳税人理论C.主动向家人、朋友敞开心扉,倾听并接纳他们对自己的帮助和支持D.喝酒消愁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几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及其使用说明书,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下列正确的是()。

A.3.0B.7.0C.15D.307.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为一个纳税年度。

A.6个月B.换算成全年C.实际经营期D.3个月8.新常态下,税务工作人员工作压力愈加增大,下面哪些因素会导致压力增大()。

A.单位设置宣泄室、减压室B.个人能力无法达到工作要求C.参加集体活动D.整理桌面保持工作环境整洁9.党的根本宗旨是()A.以人为本B.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C.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D.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0.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未落实首问责任服务制度的投诉属于( )A.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进行的投诉B.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进行的投诉C.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进行的投诉D.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的其他投诉11.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四川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热点问题39问

四川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热点问题39问

四川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热点问题39问⽇期:2019.9.26来源:四川省税务局1、⽣产型企业的出⼝退税,是否也在此平台进⾏退税勾选?是的。

具有外贸经营权的⽣产企业通过“退税勾选”模块进⾏退税勾选,不具有外贸经营权的⽣产企业需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退税。

2、如果取得的发票属于⾮应税项⽬,在综合服务平台上选择“不抵扣”功能后,后续本张票是否会存在滞留票情况?不会。

3、逾期发票是指什么?逾期发票是指未按规定期限(360⽇内)办理增值税专⽤发票、机动车销售统⼀发票认证、确认或者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稽核⽐对的增值税进项发票。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应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相关规定执⾏。

4、退税勾选与代办退税勾选的区别是什么?退税勾选是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办理出⼝退税勾选时使⽤的模块,代办退税勾选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业务代办出⼝退税业务时使⽤的模块。

5、是否可以在⼀个征期内进⾏多次“勾选认证、统计、确认签字”三个程序,最终可抵扣范围为多次勾选后合计数?纳税⼈每个属期内⽀持多次勾选、撤销勾选、申请统计、撤销统计、签名确认、撤销签名(未完成申报之前)等操作。

最终可抵扣范围为最后⼀次“申请统计”加“确认签名”后的合计数。

6、本⽤于抵扣的发票误选⽤于退税,或本⽤于退税的发票误选⽤于抵扣的,可否撤销勾选?可以,在当前申报期内且未申报的情况下可以撤销。

已申报或过了申报期的,参照“回退税款所属期”操作。

7、是否需要逐张点击发票才能查看销⽅是否为失联、⾛逃企业?如果在勾选认证时未注意到销⽅已失联,在抵扣时是否会提⽰?(1)需要逐张点击发票的“查看明细信息”列才能查看销⽅是否为⾛逃失联企业。

(2)如果在勾选认证时未注意到销⽅已失联,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页”下,系统会提⽰:“您有**张当期已确认抵扣的发票被判定为⾮正常发票,请进⾏相关处理!”“您有**张往期已抵扣的发票被判定为⾮正常发票,请在当期进⾏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您有**张当期已确认抵扣的出⼝转内销发票被判定为⾮正常发票,请进⾏相关处理!”“您有**张往期已抵扣的出⼝转内销发票被判定为⾮正常发票,请在当期进⾏进项税额转出处理!”8、什么情况下会调整发票的有效抵扣税额?单张发票记录的购进货物和服务有部分是按政策要求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需要调整发票的有效抵扣税额。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14〕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对四川省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适用《通知》中规定的汇总纳税办法的固定业户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总机构按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全省所属分支机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及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按《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出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汇总应纳增值税额。

其计算方式为:(一)总机构:每月计算出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后,向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总机构当月应纳税额。

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月销项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月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总机构当月应纳税额=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2%+(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98%)×(当月总机构实现的销售额/当月总、分支机构全部销售收入)×100%(二)分支机构:每月按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扣除当月总机构缴纳应纳增值税额后,按各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额比例进行分配并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

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98%)×(当月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额/当月总、分支机构全部销售额)×100%三、总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领购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等税收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其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

2023年度四川省税务系统-行政管理评估试题(含答案)

2023年度四川省税务系统-行政管理评估试题(含答案)

2023年度四川省税务系统-行政管理评估试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5题)1.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纪检监察体制,完善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更好发挥巡视制度()作用。

A.教育B.帮助C.监督D.沟通2.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A.党员发展B.民主集中制C.全党服从中央D.少数服从多数3.某县国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依法对该县的四海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偷漏税行为进行查处。

案件尚在检查阶段,在该局检查一科工作的赵某将有关情况透漏给四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赵某的姐夫),导致在补充调查取证环节无法收集充分证据,致使部分国家税款流失。

下面说法错误的是()。

A.案件检查情况属于国家秘密B.赵某的行为属于违纪行为C.依法应当追究赵某的责任D.《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的范围,所以赵某的行为不属于泄密行为4.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几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A.5B.10C.20D.155.文化是软实力,中国的发展离不开提升“硬实力”,也离不开挖掘和培育“软实力”。

能否提升和强化软实力,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前途。

这是因为()。

A.综合国力竞争越来越激烈B.我国的“硬实力”和“软实力”同等重要C.文化软实力决定着我国的综合国力D.加强文化建设能为经济建设提供正确的方向保证、不竭的精神动力和强大的智力支持6.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

A.删除B.取证C.停止传输D.保存7.对基层提供的信息,办公室要逐一登记,立刻办理,急件急办A.应对其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B.因为小王还不是正式党员所以不受党纪约束C.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D.应对其保留预备党员资格8.下列关于通知文种表述正确的是()。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川国税函[2009]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1.14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9〕9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建行)及其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符合相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省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名单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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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11.11
•【文号】国税函[2004]1252号
•【施行日期】2004.11.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11月11日国税函[2004]1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从2003年度开始进行重组改制,现已完成该项工作并更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上述两行更名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上述两行更名后不仅继续经营原有的业务范围,而且还全面继承原有的权利、义务,享受原有的法律地位,因此,其所属分行、支行可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实行全额汇总的方式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上述两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报送汇总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两行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6.16•【字号】川地税发[1998]045号•【施行日期】199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地税发[1998]045号1998年6月16日)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后直属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一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8]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把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75号文件和我局《关于切实加强地税稽查工作的通知》(川地税发(1998)26号)贯彻落实到实处,确保以稽查促征管新税收机制的运行,进一步提高整体的税收征管水平。

二、各级地税局应建立健、全税务稽查机构,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不低于我局规定的最低限度配备税务稽查人员,使税务稽查工作尽快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三、各级地税稽查机构要根据总局和我局的总体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开展稽查专项业务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品。

四、各级地税局要严格依法行政,对查出的应补税金必须限期足额收缴入库;对偷税事实一经确认必须按规定处以罚款,要抓好对典型违法案件的曝光,通过新闻媒介公诸于众。

对拒不补交或拖延应补税款的纳税户,坚决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五、各地、市、州于11月底前将本地贯彻执行国税发(1998)75号、川地税发(1998)026号文的情况汇总报送总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为困境企业重整创造条件,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优化税收征管流程(一)办理权限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其指定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介绍信,以破产企业(指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下同)名义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二)税务查询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

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申请查询,主管税务机关即时予以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

如管理人未掌握破产企业登录密码,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密码重置。

(三)政策咨询税务机关为管理人提供办理破产相关税收政策的咨询服务,管理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室、相关税务人员等渠道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咨询。

重大破产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征管科技部门、税政部门、法制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解答管理人涉税问题咨询。

对于难以答复的疑难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后,及时予以答复。

管理人或企业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制定分配方案、进行资产处置等,可以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内容提供税收测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支持,及时予以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2018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9号】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6月15日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

为确保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税务稽查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新立案的案件均以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为执法主体。

三、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承担的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行政相对人对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税务稽查未结案件处理。

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

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不重新检查,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财预[2014]6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发布日期】2014【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4]62号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各扩权试点县(市)支行:现将《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2014年1至7月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已按原办法在总机构所在地缴库的企业所得税,由省财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川府发〔2014〕9号)和本办法将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应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办理2014年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时,增列总机构所在地上解,增列分支机构所在地补助。

从2014年8月1日起,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按本办法就地缴库。

附件:1.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略)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预〔2012〕453号)(略)4.跨省市分支机构“三因素”和企业所得税税款再分配情况表(略)5.**市(州)、县(市、区)跨省市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分配情况表(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为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预〔2012〕4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川府发〔2014〕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加强申报纳税工作【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7﹞278号【发文日期】1997-12-18【实施时间】1997-12-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人民银行各市、地、州支行,省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省分行营业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人行、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合作、积极协调,做好申报纳税工作,共同促进税收征管改革健康发展。

银税一体化建设中,通过财税库行计算机横向联网方式是科学解决税款缴纳、征收和划解的方向,各地要创造条件,努力探索。

目前,金融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厅,实行税银“一站式”服务,对方便纳税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规范其行为,促进税银一体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金融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厅,必须先商得当地税务部门同意后,再向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必须经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进驻。

未经批准的金融机构不能进驻办税服务厅。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驻办税服务厅的金融机构,要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对其进行审查,在审查中未发现违规问题的继续留驻,在审查中发现有违规问题的,限期纠正,到期未纠正的,取消其进驻资格。

对允许进驻服务厅的,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一律以正式文件批复。

在本通知下发后,需新进驻办税服务厅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为代理支库所在银行。

三、对申请进驻和已进驻办税服务厅的金融机构,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并按规定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8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8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80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切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规范整合实地查验工作,确保查验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实地查验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查验范围(一)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需认定的情形,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符合“认定管理办法”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可先行认定。

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依纳税人申请认定的情形,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符合“认定管理办法”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查验,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时,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查验。

(三)对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辅导期的最后一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查验。

(四)对纳税人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二、查验内容(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查验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和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纳税人,要重点查验下列项目:1.证件资料。

核对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等原件,核实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2.有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川地税发[2000]06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7.05
【实施日期】2000.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0]069号2000年7月5日)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规范税务稽查行为,避免重复稽查,不断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责划分
地方税务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税务登记、建帐建制、发票管理。

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款清结算等管理性稽查。

管理性稽查逐步实施选案、查案、审理、执行四环节的分离。

地方税务稽查机构负责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

重稽查以往年度税收和举
报案件。

对于一般性的稽查案件,由稽查局依法处理;重大案件先由稽查局审理后,交同级地税机关法规部门审理,报局审理委员会审定。

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须及时向征收、税政、法规等有关部门反映,以改进征收管理,完善税收政策。

各级稽查局实行选案。

查案、审理、执行四环节的离。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 2008-6-11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省局先后印发了8个《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的调整,原有解答中的部分内容已经废止或者发生改变。

近期省局组织力量对解答内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印发你们,请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新规定前暂按此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之日起,以下文件全文或相关文件列举条款同时废止,即《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川国税函发〔1995〕第100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川国税函发〔1995〕第12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四﹥的通知》(川国税函发〔1997〕第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五﹥的通知》(川国税函〔1998〕第259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第185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第242号)及《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川国税发〔1995〕096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川国税发〔1996〕095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7〕第250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001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的补充通知》(川国税流一函〔2000〕001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011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7〕第267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税收审批权限的通知》(川国税函〔2003〕127号)第一条第一、二款、《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其他抵扣凭证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6〕337号)第三条。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通知【标 签】委托代征税款【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2003﹞151号【发文日期】2003-11-27【实施时间】2003-11-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加强委托代征管理,省局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委托代征审批权限 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是委托代征税款的委托机关。

委托代征对象的确定要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必须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严格控制委托代征范围 委托代征税款范围必须遵循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确定,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零星分散税收”应当是个人、个体工商户等非企业单位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以及规模较小、地处偏远的或者临时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纳的税收。

“异地缴纳税收”应当是企业或个人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银行业同城结算之外通过转账或汇兑方式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三、严格受托代征单位的条件审核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对代征单位和人员按以下要求掌握,即“有关单位”是指与纳税人有资金结算、或行政管理以及其他管理关系的单位、组织。

“人员”是指受托代征单位内部办理税款代征业务的工作人员。

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委托个人代征税款。

受托代征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合法的社会组织;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 (四)具有掌握特定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四、明确委托代征单位的权利与责任 (一)受托征收税款的单位必须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领取《委托代征证书》,以委托国税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未经过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二)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人员在以税务机关名义征收税款时,必须依法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不依法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受托代征税款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银发[201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银发[201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2011年1月30日银发〔2011〕3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端查询缴税是解决未签订委托缴款协议的纳税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现电子缴税的一种重要业务类型。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到商业银行柜台通过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办理缴税业务的,可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式样见附件),或在税务部门、商业银行直接领取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手工填写,然后到商业银行柜办理。

商业银行柜员依据纳税人提供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发起相关查询请求报文。

纳税人通过销售点终端(POS)机刷卡、网上银行等自助支付方式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系统直接依据纳税人输入或系统读入的符合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要求的信息发起相关查询请求报文。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密切配合,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宣传培训,确保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顺利开展。

三、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接口规范做好接口软件开发,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税务机关开展此项业务,不得无故拒绝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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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系统税务监管级
次问题的批复
【标 签】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税务监管级次问题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2003﹞217号
【发文日期】2003-10-10
【实施时间】2003-10-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行《关于调整我分行辖属分支机构税务监管级次的请示》(建川报[2003]157号)收悉。

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系统因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和会计核算办法发生变化而是使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系统:1、已实行扁平化管理的市、州分行改按县级支行管理,并对所辖城区支行统一办理有关税务事项;2、未社县级支行的分理处又代管县级支行合并办理有关税务事项;3、各分行及支行应主动与所在地国税机关取得联系,并自觉接受税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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