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XX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XX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头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建设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制订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计划;统一调度安排建筑垃圾的回填、堆放和综合利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负责破道施工、房屋装修、房屋拆除建筑垃圾的监督;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及建筑垃圾的消纳处理;执行建筑垃圾收费制度。
建管局负责建筑施工工地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核查建设施工单位提供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负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组织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核准管理。
交通局(公路路政)负责城区的国、省道的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城管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倾倒、运输等处置活动的监督执法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城中村个人建房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许可制度。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在处置前向建设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装置或密闭遮盖装置。
第八条建设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处置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准处置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本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理。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环境友好的原则,促进建筑垃圾的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
第四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领导、技术指导和实施监督,确保规定的落实。
第二章垃圾分类和收集第五条建筑垃圾应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砖瓦陶瓷、木材、金属、玻璃等。
第六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实行分类收集,采取专门收集设施或统一容器,确保分类收集的有效进行。
第七条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收集情况,为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提供数据支持。
第三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第八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优先考虑,通过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将建筑垃圾转化为可再生资源。
第九条城市建筑垃圾中可回收的材料应进行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十条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项目应经过环境评估和审批程序,确保符合环保要求,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四章建筑垃圾安全处置第十一条对于无法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采取安全处置措施,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的安全处置应遵循相关规定,利用专业设备进行处理,确保对环境影响最小化。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督,保障建筑垃圾的安全处理和污染防控。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各级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对不按规定分类收集、未做妥善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造成环境损害或影响公共卫生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第六章宣传与教育第十六条建设部门应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建筑垃圾管理的认知和理解。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宣传,促使市民形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是为了有效、合理地管理和处理城市建筑垃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而制定的规定。
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因不同地区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 建筑垃圾分类:根据建筑垃圾的不同性质,要求将其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市民和施工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将建筑垃圾分类投放。
2. 建筑垃圾回收利用:鼓励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市、县政府会设立建筑垃圾回收站,并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投放建筑垃圾。
3. 建筑垃圾处置要求:规定了建筑垃圾的合法处理方式,例如订立合同并委托有资质的垃圾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禁止私自倾倒建筑垃圾,同时加强对建筑垃圾倾倒点的管理和监督。
4. 建筑垃圾收费:一些地方会对建筑垃圾的处理收取一定的费用,以鼓励合理处理建筑垃圾。
5. 监督和处罚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和处罚机制,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而有所差异,建议在实际操作时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或机构,以确保建筑垃圾的合法处理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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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凤凰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在凤凰县城区的兴建已成为一种常态。
建筑垃圾也随之而来,给城市环境和人们的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凤凰县城区出台了一系列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期实现有效治理和降低建筑垃圾对市民和环境的影响。
首先,凤凰县城区对建筑垃圾管理进行了分类。
按照建筑垃圾的性质和来源,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对于可回收物,建筑工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存放,并委托统一的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对于有害垃圾,要采取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的办法,确保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其次,凤凰县城区制定了建筑垃圾的处置标准。
根据建筑垃圾的不同性质和数量,分别采取垃圾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等不同的处置方式。
对于可回收物,可以采取再生利用的方式,如废旧金属、废旧木材等可以进行再次加工销售。
对于危险垃圾,要采取专业的处理方式,如化学物品可以通过固化、氧化等方式达到安全处理的目的。
对于无法彻底处理的建筑垃圾,则应妥善运输到规定的垃圾填埋场或控制区安全填埋。
此外,凤凰县城区也注重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宣传和教育。
将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知识和技能向建筑工程单位和居民进行广泛宣传。
加强噪声、扬尘和污染物排放管理,推动建筑垃圾分类制度的落地实施,实现城市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凤凰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城市环境的整治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效的基础。
这些管理办法不仅有利于降低城市环境中建筑垃圾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更有助于推动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
因此,凤凰县城区要继续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机制,不断创新和发展,打造环保型城市,共同迈向绿色低碳经济发展的未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对上述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利用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城)区通行证》的审批发放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发放、年度审验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及运输许可的批后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七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的行为,向相应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建筑垃圾排放管理第八条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并规定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专业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并规定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建筑垃圾管理_工作制度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等活动。
1.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二、源头减量与分类2.1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筑物的质量和使用寿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2.2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包括工程渣土、混凝土、砌块砖瓦、路面沥青、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金属材料等。
2.3 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
三、运输与处置3.1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遵守以下规定:(1)运输车辆应当具备密闭运输条件,防止建筑垃圾泄漏、散落;(2)运输车辆应当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3)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避开高峰时段;(4)将建筑垃圾运输到规定的处置场所。
3.2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2)有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3)有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4)有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和应急预案。
四、资源化利用4.1 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利用率。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设备,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质量。
4.2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利用;(2)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来源、数量、去向等信息;(3)定期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情况。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XX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
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
需运入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应交纳处置费。
第八条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义务。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车辆等代为消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开工前十五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房屋结构装修安全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和产生建筑垃圾数量、种类及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等资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卫生。
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根据建设部的指导意见,针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可以制定以下规定:
1. 城市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建立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分门别类地收集、运输、处置。
建筑垃圾主要分为可回收物、可再利用物、有害物、其他垃圾四大类别。
2. 建筑垃圾集中处置:为了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可以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处理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区域进行集中处置,减少建筑垃圾分散堆放。
3. 建筑垃圾转运流程:建立建筑垃圾转运流程,包括建筑垃圾收集、中转、运输等环节,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建筑垃圾转运,并记录转运情况。
4. 建筑垃圾处置方式:建筑垃圾应当采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方式进行处置。
资源化利用可以包括再生利用、酶解、破碎、研磨等技术手段。
无害化处理可以采用焚烧、填埋、填土等方式。
5. 建筑垃圾管理责任:明确相关责任方的建筑垃圾管理责任,包括施工单位的垃圾分类、运输和处置责任,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等。
6. 建设工地的建筑垃圾管理措施:要求建设工地采取必要的建筑垃圾管理措施,包括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区域、设置垃圾收集设施、加强工地环境卫生管理等。
7. 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建立建筑垃圾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力度。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工整顿等措施。
8. 宣传教育和倡导: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对建筑垃圾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和意识,倡导大家积极参与建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行动。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县区规范生活垃圾收集建筑垃圾运输工作实施方案
县区规范生活垃圾收集建筑垃圾运输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是城市化过程中必然产生的垃圾,对城市环境和公共卫生产生影响,影响城市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要实现垃圾分类、减量化和资源化,需要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进行规范管理。
二、收集范围和标准1.生活垃圾收集范围包括:居民区、商业区、公共场所、行政机关、单位等;2.生活垃圾收集标准:按照湖北省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分类收集。
三、收集设施建设1.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设立足够数量的生活垃圾桶,放置位置要合理,易于操作,符合环保要求;2. 建筑垃圾收集设施:应设立建筑垃圾箱或堆放点,放置位置要合理,容易清运并符合环保要求。
四、收集人员管理1. 收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了解垃圾分类和环保知识;2. 收集人员应当穿戴统一的服装和标志,并佩戴好工作牌;3. 收集人员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
五、运输车辆管理1. 运输车辆应当具备相关的行驶、搬运和清洗卫生能力;2. 运输车辆应当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和安全;3. 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要求显著标识车辆的使用范围、重量等相关信息。
六、收运路线和时间1. 收运路线应当根据城市实际情况规划确定,确保顺畅和高效;2. 收运时间应当合理安排,避免影响城市交通和居民出行。
七、监管和处罚1. 政府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和评估垃圾收集和运输工作的情况,检查结果和评估报告应公开;2. 对违反收集和运输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八、其他1. 废旧电器、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由专门的机构负责收集和妥善处理;2.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宣传,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工作。
九、结论规范生活垃圾收集和建筑垃圾运输工作,对于城市环境、公共卫生以及资源利用有重要意义,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管、完善设备设施、加强人员培训和宣传等多方面着手。
《长沙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长沙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长沙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执法局)是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
长沙县城市渣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渣土办)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各街道按属地原则负责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公安、住建、环保、国土、交通、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县城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处置管理第四条凡在城区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向县渣土办提出申请,县渣土办受理后,联合所在街道进行审查。
符合规定的,应予以核准,由县城管执法局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渣土准运证》。
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予核准的原因。
第五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建筑垃圾处置计划方案。
内容包括。
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和消纳、处理方式;(二)与消纳、处理单位和承运单位的协议或者合同;(三)运输车辆的资料、数量;(四)工地出口硬化及防污设置情况的资料。
第六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线路和场地处置建筑垃圾。
因工程需要变更时间、线路和消纳场地的,应提前向县城管执法局申请变更,经批准后,重新核发《渣土准运证》。
第七条禁止乱堆放、乱倾倒或者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以及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
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进行堆放的,必须按批准的临时占用范围、时间进行封闭式堆放。
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管理制度
精品word完整版-行业资料分享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和改善县城的环境卫生。
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县实际,设立县城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临时堆放点适用于县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安装、装修、拆除以及装饰装修垃圾的处置堆放。
本制度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二章建筑垃圾进场申报第三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垃圾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松阳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进场核准后,方可进场。
申请建筑垃圾进场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1)建筑垃圾进场申请表;(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3)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或个人身份证;(4)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松阳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日(法定期限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进场证明;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单次清运建筑垃圾且垃圾量在十立方米/车以下的单位或个人,清运前需到松阳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填写《建筑垃圾进场申请表》,开具单次进场证明。
单位或个人根据本制度规定的车辆、路线等要求凭进场证明自行清运至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处置,并按临时堆放点的管理制度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工作。
建筑垃圾进场证明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三章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管理第四条本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免费受纳松阳县城区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建筑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开放时间为每天上午7:00至11:30,下午2:00至6:30(具体时间,随季节调整)。
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晋城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业经2024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薛明耀2024年3月5日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宣传、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及个人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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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有效降低PM2.5污染指数,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
前款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和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沙石、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前款规定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建筑垃圾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置。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
县城管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收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按照法定职责对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运管所和县交警队按照法定职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环保、国土、水务、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管控和协调。
第五条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施工、运输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要求处置建筑垃圾。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七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八条鼓励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相关规定的予以举报(举报电话:5682319),对查证属实的给予500元/次的现金奖励。
第二章弃置场设置管理
第九条设置建筑垃圾固定的弃置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满足地质安全要求,不得产生次生灾害;
(二)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应在山坳或山间洼地;
(四)交通相对便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一)地质结构不良、地层破碎、活动断层或有滑动崩塌危险的地区;
(二)水库集水区、河川行水区域内;
(三)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自来水水源取水体水平一定距离范围内;
(四)设置地点的外缘地界与住宅区、古迹、医院、学校、文教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固定的弃置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
和道路,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碾压推平。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固定的弃置场应采取防渗措施,建立地下水、地表水导排系统,注意场地绿化。
第十三条单位因建设或恢复生态等原因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应向县城管局提出申请,县城管局应当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临时建筑垃圾弃置场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设置和管理。
第三章运输处置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优先考虑工程区域内的挖填土石方平衡或不同工程间的建筑剩余土石方的交换利用,并依照有关规定编制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建筑垃圾处置或者综合利用方案。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对施工出入口进行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建设单位和弃土场应当在施工场地及出入口配足保洁人员,采取下列保洁措施并保证其正常运作:
(一)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
(二)施工场地出入口按长30米、宽6米以上的标准铺设硬底路面;
(三)设置冲水槽、冲水设备。
临时建筑垃圾弃置场应按照本办法关于施工场地及出入口保洁管理的规定采取保洁措施。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采取措施围挡、苫盖,并在12小时内委托他人或者自行运输。
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防止途中洒落,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
物业管理单位、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街路畅通的情况下,在所管辖区域内指定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地点,并督促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必须具有完整良好的全密闭装置,统一外观标识,标注5682319举报投诉电话。
推广在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安装转弯、倒车影像观察和安全提示设备,以及监控系统、卫星定位系统。
第二十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按照县城管局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倒入规定的弃置场。
不得丢弃、遗撒建筑
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进入弃置场,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由相关单位依照《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由相关单位依照《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相关单位依照《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
垃圾的,建筑垃圾弃置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相关单位依照《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县城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办法由县城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