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党发 2011 1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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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04.16•【文号】人社厅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8号文件)实施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厂办大集体改革中职工安置、劳动关系处理和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相关政策的落实,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也有部分地区反映,在相关政策理解和把握上还存在一些实际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18号文件精神,统一把握相关政策,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开展厂办大集体职工再就业工作各地要深入企业宣传各项就业政策,着力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与培训,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对符合条件的厂办大集体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纳入就业扶持范围,简化工作流程,畅通政策落实渠道。

对自主创业的,及时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优惠政策。

对招用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就业的企业,及时落实税收优惠、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

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多种渠道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及时兑现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

二、妥善处理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各地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国办发18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指导,帮助厂办大集体企业制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明确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范围、民主程序、劳动关系处理和经济补偿支付办法等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类就业困难群体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类就业困难群体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类就业困难群体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高校毕业生 就业政策
主讲人:****** 单位:***********
企业吸纳新疆籍员工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企业吸纳新疆籍大中专毕业生社会保险补 贴政策 公益性开发、安置、人员管理、岗位补贴 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政策 企业吸纳鄯善籍员工厨具补贴政策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相关政策 “三支一扶”人员的招募、管理相关政策
• 四、补贴申请及拨付程序 •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的方式。企业按季到企业所在 地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对符 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身份认定后,将其所招用的符合条件的大中专 毕业生人员单独列出,由缴费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已缴纳 社会保险证明后,填报《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报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审核后报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 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在企业享受 社会保险补贴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企业保管,待其享 受期满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返还本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由县(市)人 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盖章,记录 享受时间。 • 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 1.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人员花名册; •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3.大中专毕业生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 证复印件; • 4.缴费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明细表; • 5.企业与大中专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发放表原件及 复印件;
三、补贴申请及拨付程序 由企业按季度到所在地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事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新疆籍人员进行身份认定后,将其所招用的符合条 件的新疆籍员工情况单独列出,由缴费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已缴 纳社会保险证明后,填写《企业吸纳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报县(市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 补贴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在企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人员的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企业保管,待其享受期满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返还本人。享 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后,由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其《就业失 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盖章,记录享受时间。 企业招用新疆籍人员申请基本养老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1.新招用的新疆籍人员花名册、身份证、户口簿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复印件、社保缴费票据各一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缴费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补贴人员明 细表; 4.企业与符合条件的新疆籍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表原件、复印件 ;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和帐号。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9.06•【字号】乌人社[2012]197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乌人社〔2012〕197号)乌鲁木齐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 [2012]45号)、《关于加强紧缺技能人才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46号)、《关于企业新录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47号)、《关于做好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48号)和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乌党办发〔2010〕22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职业培训政策,做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在市财政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关于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10]23号文件)基础上,根据自治区、市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我市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一、职业培训补贴对象(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农村劳动力;(三)未就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其即将毕业在校生;(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五)复转军人、随军家属;(六)用人单位新录用人员;(七)用人单位在岗职工及公岗人员;(八)外来流动人口;(九)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特困人员;(十)职业培训重点工种(紧缺职业工种);(十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加强体育教学工作的政策措施

加强体育教学工作的政策措施

加强体育教学工作的政策措施篇一:提高体育教学质量的措施提高体育教学质量的措施在教学中教师要认真了解和研究全体学生,使每个学生都能够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平等的教育,根据学生的身体素质、接受能力、个性差异、隐性适度地分层教学,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心理、生理的需求,激发学生体育学习的兴趣。

在教学中要让不同层次的学生始终处于通过努力能摘到果子的发展区。

针对不同类型的学生提出不同的标准要求,对优秀学生应扩充内容、增加练习难度、提高要求,并对他们进行超前教学;对后进生进行个别辅导,在练习方法、难度上进行简化,但在练习次数上和时间上进行强化,给他们以信任和勉励,加倍关心他们的学习进步,哪怕微小的进步也要及时给予表扬和肯定,使他们获得不断进步的信心,激发他们的自尊和上进心。

教师要确立转化一个后进生与培养一个尖子运动员同等光荣的思想,使后进生也能达到体育大纲的要求,让所有的学生都爱上体育课,爱参加体育锻炼。

体育教学的全面性。

我们在以往的体育教学中,学生更多地获得的是体力和技能,而明显缺少的是对原理的理解和情感上获得的成功感和愉悦体验,也就是说在“懂、会、乐”这三个体育效应中,“懂”和“乐”是薄弱环节。

因此我们在体育教学中,必须在“懂”和“乐”上下功夫。

教师要根据教材情况,结合学生的身心特点,选择“发现式”、“问题式”等新颖多变的教学方法和形式,让学生动起脑筋,边想边练;练好了,也明白了。

“懂”了原理,学生就可以在以后的体育实践中举一反三。

教材有相对枯燥和相对趣味之分,相对枯燥教材教学时,教师运用教法要力求新颖,使学生的情绪不断变化。

在学习中保持强烈的好奇心和旺盛的求知欲,使学生对枯燥的教材教学不是苦学,而是“乐”学。

我教学时,前几次课采用与球类活动相结合的教法,让学生在跑动中左右手运篮球,或走跑交替12分钟和8分钟跑。

最后采用目标教学法让学生自己制订努力目标,分成几个组进行相互竞争,相互鼓励。

这样的学习兴趣高,学习效果好。

中组发[2011]18号

中组发[2011]18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组发[2011]18号——————————————●——————————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7月6日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设置:(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置首席大法官至一级法官。

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庭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哈行办发(2015)88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哈行办发(2015)8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哈密地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第五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0日哈密地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0〕43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哈密地区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责任分解方案》(哈地党办发〔2015〕41号)精神,促进地区家庭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哈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家庭服务业产业化水平为导向,以改善各族群众生活质量、提高幸福指数为重点,以促进和扩大就业为目标,加快全地区家庭服务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政府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服务,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维护好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三)主要目标。

惠民政策带来的好处2篇

惠民政策带来的好处2篇

惠民政策带来的好处2篇序言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是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

近年来,各级党政高度重视民生建设,中央、自治区、地区相继出台一系列改善民生、惠民利民的好政策,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

随着各项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我区各族群众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司法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热点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但是,由于惠民政策种类较多、标准不一,加之我区地处西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农村群众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居住分散等原因,不少农民群众对惠民政策的知晓率不高。

为了让广大农民群众更加全面详细了解和掌握党的各项惠民利民富民政策,保障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现将党的惠民政策整理印发,希望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让广大农民群众可以直接了解和掌握党的惠民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从喀什地区的区情出发,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执行好党的惠民政策。

第一节教育方面1、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小学500元/人、中学700元/人、特教4000元/人;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1250元/人/学年、中学1500元/人/学年、特教1750元/人/学年。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

3、学生饮用奶计划从____年6月1日开始,自治区财政按每袋1元标准向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在校中小学学生每人每天发放1袋饮用奶。

4、内高班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承但送入内地高中就读学生的探亲交通费以及部分学习、生活费和医疗保险费,为每名学生每年投入2300元。

5、内初班政策从____年秋季开始,在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奎屯、昌吉、哈密、库尔勒、阿克苏、喀什、伊宁和库车11个城市开办新疆区内初中班,主要招收对口地区的农牧区乡(镇)、村小学或贫困、边境县城市小学的应届毕业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新党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新党发[2010]18号)为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在认真落实现行就业政策基础上,采取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努力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

大中专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是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企业一定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新疆的全局和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服务意识,把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采取更有针对性、更加得力、更具实效的举措,基本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逐步建立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总体工作要求。

统筹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突出重点,促进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女大学生就业;突破难点,转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观念、提升就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多措并举、分类施策,注重措施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市场就业方针,实行双向选择;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农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强化政策推动、岗位开拓、培训效能、就业服务,逐步提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稳定性。

(三)明确目标任务。

到2014年底,通过多措并举,力争使2009年以前毕业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2010年至2012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基本实现就业,总计28万人(2009年底以前毕业的7.5万人,2010年毕业的6.5万人,2011年毕业的7万人,2012年毕业的7.2万人)。

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

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

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作者:人事处通讯员发布日期:2011-5-11 点击率:576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第三条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鉴证、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二)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三)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聘用制的实施范围。

自治区所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自治区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驻疆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程序、条件第六条严格聘用工作组织程序。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人事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聘用。

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监督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集体决定。

第七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18号文件解读2011年3月

18号文件解读2011年3月

第三

实施大中专毕业生免费职业培训计划。
组织毕业生开展就业观念、就业政策培训,每人50元培训补贴;
岗前技能培训、订单培训1-6个月,每人300元补贴; 语言强化培训不超过6个月,每人每月150元补贴; 创业培训,每人400元补贴;高校创业指导中心组织本校本年 度毕业生的创业培训,每人200元补贴。


(二)新党发18号文件主要政策措施
1、新党发18号文件制定依据。 2、新党发18号文件制定原则。 3、新党发18号文件主要内容。
1、新党发18号文件制定依据
从当前就业形势看:一是就业总量压力不减。二是就业结构性 矛盾突出。三是重点群体就业任务艰巨。四是就业稳定性不强。 五是政策性安置就业比重高。 从岗位需求看:企业岗位需求43万个,占53.9 %;基层社会管

4、突出重点

在工作对象上,重点是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南疆三 地州、少数民族和女性。 在工作措施上,重点拓展就业空间,优化就业结构, 提升就业技能,转变就业观念,改善创业环境,提 高就业稳定性。

5、突破难点

针对少数民族、女性毕业生和南疆三地州毕业生就业难,制定特殊政 策;

♠ ♠ ♠
针对就业结构性矛盾,进一步加大鼓励到企业、农村、基层就业政策 扶持力度,引导面向基层就业;
第七 对通过灵活就业、从事家庭 服务业等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 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最长 不超过3年的全额补贴。
第八
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由
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贷款期限由原来的2年延长到3 年,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对创业成功的,各地可结 合实际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己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 持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 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2021年全年就业再就业工作总结

2021年全年就业再就业工作总结

201*年全年就业再就业工作总结201*年就业再就业工作总结今年以来,我局始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自治区就业政策,把促进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优先目标,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通过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等措施,促进各类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保持了就业局势,为全县就业再就业工作奠定了基础。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基本情况今年通过政策宣传台、组织开展招聘会、洽谈会等形式加大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开展“春季企业用工招聘会”、“再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大中毕业生就业服务”等活动,深入贯彻落实新党发[201*]11号、新党发[201*]18号文件,积极拓宽就业再就业领域,不断完善就业服务功能。

截止10月底,全县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就业再就业4344人,完成就业计划任务的129%。

其中在一、二、三、产业分别就业1163人、1664人、1517人;稳定就业人数达1895人,占就业总人数的43%。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

二、主要措施一是就业资金使用情况。

一是为269名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补贴社会保险847万元。

为旅游宾馆、粮油贸易等4家企业新招用158名新疆籍员工补贴养老保险28万元。

为12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5万元。

二是为283名见习生发放生活补贴129万元。

三是职业培训补贴。

截止目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金额3492万元。

四今年共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17人,发放贷款金额1242万元,共贴息424万元。

五是公益性岗位补贴工作。

我县共安271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补贴金额125万元。

六是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金额53万元。

七是为929名灵活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补贴106万元。

为各类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创造了条件。

二是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促进就业。

我县按照“以培训促就业,以培训促发展”的工作要求,开展了各类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至目前已有9042人参加了不同形式的职业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95%以上,其中培训城镇各类人员1857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6835人,实用汉语言培训6835人,培训工种涉及汽车驾驶、农机修理、电焊工、电工、中式烹调、计算机操作、美容美发、旅游服务、餐厅服务、等28个就业技能和实用技能培训工种就业技能和实用技能培训工种。

国办发〔2011〕18号_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18号_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二、改革方式(三)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四)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三、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五)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

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六)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

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七)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

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八)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

新人社发【2011】14号

新人社发【2011】14号

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1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支行,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支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新党发【2010】18号)精神,全面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充分就业,结合我区现行促进就业有关政策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新党发【2010】18号文件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各类企业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取得贷款,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政策对在新疆注册的种类企业,以及在新疆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南疆三地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下同)、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新党发【2010】18号文件规定,在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

(一)贴息资金计算。

贴息额度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的贷款额度标准据实贴息。

每名大中专毕业生享受贴息政策的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

贴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贴息资金的计算,在金融机构规定的贷款总额和贷款期限内,按照实际招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人数乘以人均5万元贷款额度,再乘以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

当年实际付息金额小于计算贴息金额的,以实际付息额为准。

(二)申请、审核程序。

贷款贴息政策实行属地管理,采取“先付后补、据实拨付、按年结算”方式。

符合条件、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企业,可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贷款贴息申请认定,并同时递交企业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及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工资支付凭证、企业在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贷款合同、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经县级及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拨付给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10]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10]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10]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培训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新人社函[2011]119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3.14
【实施日期】2011.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10〕18号文件精神进
一步做好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1〕1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新党发〔2010〕18号)精神,切实做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培训工作,确保2011年底前,对所有有培训意愿的毕业生开展职业培训,落实各项职业培训政策,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的目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宣传。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党发〔2010〕18号文件的宣传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运用报告会、图片展览、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讲解毕业生职业培训政策,要特别突出对毕业生就业观念转变的宣传教育,使职业培训政策深入机关、企业、院校和街道(社区),力争让每个毕业生都了解掌握职业培训政策,调动毕业生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1【实施日期】2021.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2021年1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决定与公布、备案审查、清理、监督考核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应急预案、发展规划等文件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公众参与、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积极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标准化、动态化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处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考核工作。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用条文或者段落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不分章、节。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鄂发[2011]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鄂发[2011]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鄂发[2011]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鄂政办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鄂发[2011]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共湖北省委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提升省委办公厅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18号)是加强和改进全省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全省政府办公厅(室)深入贯彻鄂发〔2011〕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认清政府办公厅(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一)抢抓难得发展机遇,担当服务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重任,全省政府办公厅(室)必须加快职能转变,努力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提出把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目标、总任务,深入实施“一元多层次”战略,跨越式发展态势进一步凸显。

当前,全省“十二五”经济总量跨越3万亿元、打造长江中游城市集群、加快发展和转型发展、在新一轮竞争中赶超兄弟省份等任务十分艰巨,全省政府办公厅(室)必须加快职能转变,把政务服务工作放在湖北发展全局中思考和定位,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主动担当重任,紧贴中心创新服务理念,丰富服务内涵,拓展服务外延,以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坚定推动省委、省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实施。

(二)省委提出了健全省委办公厅服务机制的新思路、新要求,全省政府办公厅(室)必须主动适应、加强对接,推动政务服务科学化、规范化。

鄂发〔2011〕18号文件从更高起点对党委办公厅(室)服务机制作出了科学谋划,提出的具体要求对全省政府办公厅(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全国学校体育工作会议的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7〕18号)中提出的各项任务与要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现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及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学校体育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校体育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1. 全面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

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重视本校的体育工作,扎实推进体教结合,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切入点和突破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和谐发展。

2. 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

学校的体育工作要以人为本,面向全体学生,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运用科学体育教育方法与方式,培养学生体育活动的技能和方法,提高学生参与体育活动的兴趣和爱好,培养学生终身锻炼和健康向上的生活习惯。

二、落实国家的有关要求,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3. 广泛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各项体育锻炼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贯彻和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的要求。

从2008新学年开始,我区中小学调整并增加学生体育活动课时,实行“一开足、两操、两活动”,即各个年级每周开足教学大纲所规定的体育课时(小学1—2级每周四节课、3—6级与初级中学每周3节课、完全中学与中等职业学校每周2节课),每天安排广播操或健身操(不少于1遍)、眼保健操(不少于2遍)。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结合专业教学安排的特点,落实“一开足、两操、两活动”。

高等院校按国家规定,实施体育课程计划,根据学生锻炼需求,将体育选修课覆盖学生全部修业年限。

各级各类学校应经常组织学生在课余时间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业余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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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10]18号,以下简称新党发[2010]18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新党发[2010]18号文件编制成就业政策问答,供学习宣传。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十三款规定,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当年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5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为限额扣减地方税收,其中,对吸纳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限额标准可上浮20%。

二、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可享受什么样的贷款贴息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类企业新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或女大中专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还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

贴息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

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据实贴息。

三、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可享受什么补贴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四、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十一款对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作了如下政策规定:
1、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创业备案”制度,备案期1年,不收取任何费用。

对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缴纳”,自领取营业执照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额度可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

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

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对己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3、对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同价政策。

4、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免缴地方税收3年,减半征收地方税收2年。

五、大中专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家庭服务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吗?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十五款规定,对通过灵活就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等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大中专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边远地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乡(镇)、村和城镇社
区就业,享受生活补贴和社保补贴,对到南疆三地州和国定、区定贫困县、边境县农村乡(镇)、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生活补贴标准可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3年。

七、什么是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划?
答: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划是指从2011年起,主要组织少数民族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对口支援省市参加一定期限的培训、见习和培养锻炼。

八、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对有意愿参加职业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全部实行免费培训。

1、参加就业观念和就业政策引导性培训、就业技能培训,给予培训和伙食补贴。

2、对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订单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

3、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组织大中专毕业生开展技能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和交通补贴,对实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再给予师资和设备损耗补贴。

4、赴对口支援省市接受技能培训的,给予补贴。

5、对开展少数民族毕业生汉语言培训,给予补贴。

6、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和自治区统一鉴定,取得合格证书后,给予培训鉴定补贴。

九、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培训机构开展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对创业成功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奖励。

高校组织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在校生在毕业学年参加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

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大棚种植、林果种植、畜禽养殖等设施农业技术培训,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十、自治区保障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基本生活措施有哪些?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对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语言、技能、创业培训的,在参加培训期间,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对赴内地省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自治区实施的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划生活补贴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十一、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政策有哪些?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十一款规定,见习单位要为见习大中专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见习单位再给予见习毕业生一定的生活补助。

对见习期限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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