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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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2023年

北京市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2023年

北京市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2023年北京市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是指在北京市范围内,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或特殊困难人员提供资金援助,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困难的一项社会福利政策。

北京市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的目标是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首先,北京市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针对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低收入家庭、农民工、家庭特别困难人员以及其他特殊群体。

低收入家庭是指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等,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市重度残疾人员、农村特困残疾人员等。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者,北京市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提供了以下几种补贴形式:租赁补贴、住房补贴、安家费、过渡费等。

租赁补贴是指住房困难家庭在租赁合法住房时,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住房补贴是指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廉租住房或保障性住房时,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购房补贴;安家费是指由政府为城市来京务工人员提供的创业补贴,帮助他们解决创业初期的住房困难;过渡费是指为住房拆迁户提供的临时居住费用补贴。

补贴标准方面,北京市住房补贴政策根据居住区域、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具体测算。

不同的人群补贴标准有所不同。

以租赁补贴为例,对于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市场租赁房屋,补贴标准按区域分为A类、B 类、C类。

A类为地理位置较好的房源,补贴标准最高;B类为一般市场租赁房源,补贴标准次之;C类为较偏远地区的房源,补贴标准最低。

而对于购房补贴、安家费、过渡费等其他补贴形式,其标准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此外,北京市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申请流程和条件。

申请人需符合相关的身份和年收入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申请流程一般为提交申请材料、资格审核、公示期、结果公示等。

同时,政府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资金的合理、公平分配,避免浪费和滥用。

综上所述,北京市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福利政策,旨在帮助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人员解决住房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居住权益。

北京市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12.01•【字号】[2004]京房改办字第258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4]京房改办字第25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落实《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以下简称078号文),保证住房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人员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在职、在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

二、下列工资计入基本工资:1、公安干警警衔津贴;2、中小学教师、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

三、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执行初期工资)的无房职工,以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执行初期工资)工资标准作为计发住房补贴的基数,其中学徒期、熟练期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为临时工资与奖金或津贴参考额之和。

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按明确的待遇确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其中属于无房的,按其现执行的基本工资计发住房补贴。

五、事业单位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或同时具有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人技术等级的职工,按其现执行基本工资的职务(或岗位)确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其中属于无房的,按其现执行的基本工资计发住房补贴。

六、无房职工读研究生(含硕士、博士)期间计算连续工龄的,其读研究生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其上学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计发。

职工上学前不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比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确定。

七、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当年与参加工作当年之差确定(如职工1990年参加工作,1995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1995-1990=5年);1993年以前已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职工第一次购房当年与参加工作当年之差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

财税字〔1999〕210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9-07-29
字体:【大】【中】【小】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失效。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部分地区在此之前越权自行制定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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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企业房改办篇一:企业住房补贴相关政策研究住房补贴相关政策研究目录一、住房补贴政策研究(一)中央有关政策文件(二)北京市有关政策文件(三)初步结论二、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一)相关政策文件(二)初步结论三、住房补贴是否纳入工资总额管理政策研究(一)相关政策文件(二)初步结论一、住房补贴政策研究(一)中央有关政策文件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下简称《方案》)3、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1X]105号)4、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1X】36号)5、《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1X]203号)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X〕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7、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1X]164号)8、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1X)3号)(内部文件,未看到全文)(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并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确定)(二)北京市有关政策文件1、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2、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1X]1027号)3、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1X〕京房改办字第 078号4、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X)京房改办字第079号(三)初步结论1、目前,在京部分中央公务员、北京市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正在按照房改政策为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第7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第7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印发给你们。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深化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对《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发〔1992〕35号)作如下修改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稳步出售公有住房(一)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或标准价。

原标准价优惠售房的办法停止实行,准成本价改称为标准价。

成本价按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含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共7项因素测定。

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

1994年的负担价按当年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2000年提高到3.5倍。

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每年由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会同物价、财政、国有资产和房屋土地管理等部门测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1994年新楼房每建筑平方米标准价:城近郊区为710-1099元,远郊平原县为640-910元,远郊山区县为590-880元。

1994年城近郊区新楼房每建筑平方米为成本价1165元,远郊区县的成本价由各区、县政府自行测定,报市政府房改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3]京房改办字第05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3]京房改办字第05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关于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93)京房改办字第056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为进一步做好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工作,现将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面积标准、家庭人口计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面积标准,按家庭人口计算,一般掌握在人均建筑面积19平方米,特殊情况放宽到30平方米,或按国家规定的有关领导干部和知识分子的住房标准掌握。

二、计算购房职工家庭人口,以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为准。

同一家庭成员在购房时不得重复计算。

单独居住的丧偶、离异、30岁以上未婚职工,购房时可按两人计算。

三、高层住宅楼房售出后,其电梯、高压水泵的运营、维修及更新费用,由售房单位负担。

购房职工所在单位在房改以前与房管部门签定的负担各项费用的协议仍继续执行。

四、售房单位对申请购买现住房的职工应一视同仁。

1993年4月22日
——结束——。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购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购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5.07.17
【实施日期】1995.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机构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现将《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
根据京政发[1994]71号、[1992]35号文件的规定,现对1993年
以前已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以下简称购房职工)调整其所购住房、改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及建立住房公积金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购房职工按照单位规定调整住房,并购买新分配住房的,依下列办法:
1.购房职工应按照单位调整住房时的售房办法,将原购住房和新购住房分别计价,结清房价款及公共维修基金。

2.原购住房按下列公式计价:
房价款=[标准价×(1-年工龄折扣率×65)×(1+调节系数之和)×(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1%)3.在计算新房价款时,夫妇工龄和不足65年的,按65年计;超过65年的,按实际工龄和计。

北京三套房契税新政策

北京三套房契税新政策

北京三套房契税新政策房产契税新政策下发了,下面为精心整理了关于北京三套房契税的新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新房产契税政策房产契税新政策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十联合发布《证券交易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最新房产契税政策。

新房产契税政策自2021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正式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住房新城区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来函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最新房产契税政策。

新房产契税政策自2021年2月22日起执行。

也就是,只要2月22日之后去办理,就可以享受专论到概要的税收优惠!对于购房者来说,新的房产契税政策无疑是节后一大利好。

房产契税新政策(一)对个人出售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税款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良心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自律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成员住房家庭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拟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有关业务【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个﹝2002﹞597号【发文日期】2002-12-20【实施时间】2002-12-20【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注释:第二条“住房、房屋”废止、第七条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针对各局反映的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银行、中直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薪计算纳税。

二、个人取得国家规定必须由雇佣单位负担的保险以外的各类商业保险的保费,一律计入个人取得保费当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住房房屋三、因符合一定条件,而由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和车辆属个人产权的,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对按单位规定取得该财产需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文件规定办理;无规定年限的,按个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按月分解(最高分解月份时间不能超过5年),计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纳税,计算方法如下: [( 实物财产价值 ÷分解月份数+当月工资薪金― 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分解月份数―[(当月工资薪金― 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分解月份数―1)( 注:分解月份数≤60个月)四、个人为非任职单位的股东,其从所投资单位取得的分红和实物所得,一律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纳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9.01•【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等5项规章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房产税相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分)局根据本公告和相关文件要求,自行发布本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9月1日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15日制定颁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等5项规章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将《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86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65号文件发布根据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修正)废止,于2016年6月28日颁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对我市房产税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新疆建设兵团,各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据反映,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对进一步推进企业住房制度的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

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住房产权问题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企业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其产权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建房〔1992〕67号)的有关规定及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政策办理。

企业应当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除“三线”搬迁、灾后重建、接收移民等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企业不得再为修建、购置职工住房提供资金,或者为职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住房另外征用土地。

二、关于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等住房补贴的处理问题企业按规定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比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处理。

在《通知》施行以后,老职工因职级晋升而产生的级差补贴,计入成本(费用)。

三、关于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审批问题企业应当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署出售公有住房,并按照《通知》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2013-03-30 阅读次数:13667 [ 字体大小:大中小 ]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17号)要求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相关问题为加强对定价过高、价格上涨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收征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见附件1)。

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京建发〔2010〕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677号)文件中确定的政策执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增值额和增值率。

5.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综字(1992)106号

5.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综字(1992)106号

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对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财政税收政策问题规定如下:一、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资金包括:(一)各企业和事业单位自管住房提取的折旧。

(二)经财政部门核定,企业从缴纳“两金”后的留利中提取的住房资金;行政事业单位从缴纳“两金”后的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的住房资金。

(三)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

(四)直管住房和自管住房的租赁保证金。

(五)住房债券收入。

(六)政府统筹的租金收入。

(七)政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以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筹集的住房建设资金。

二、应征收“两金”的资金包括:(一)公有住房租金收入按扣除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余额计征。

(二)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房改之前投入使用的公有旧住房,其取得的收入,按全额计征。

(三)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的经营收入,按扣除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余额计征。

(四)从当地房改之日起,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成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其出售收入,按扣除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余额计征。

(五)对房产经营单位,按其经营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余额计征。

三、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房产经营单位:按标准价出售新、旧住房取得的收入;住房建设单位,按标准价销售给集资、合作单位或个人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以高于标准价的价格出售公有新、旧住房,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标准价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价。

四、从当地房改之日起,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住房合作社新建成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以标准价向个人出售,其个人出资部分;房产经营公司向个人出售的商品住房部分,在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按零税率,给予照顾。

对单位向个人出售住房中单位出资部分,以及由住房合作社建成的住房,实行出租或出售等经营的部分,均按适用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经营公司向单位出售的职工住房,按5%的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2003]京房改办字第07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03.09.08
【实施日期】2003.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
中心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京房改办字第07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
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3]第078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或经济组织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协调推进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核定、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住房补贴计发和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纪律规定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界定(一)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本通知所称规定标准是指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按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购买商品房差价征收契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购买商品房差价征收契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购买商品房差价征收契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8.06•【字号】京地税地[2003]448号•【施行日期】200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购买商品房差价征收契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44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3〕917号),为进一步做好具体征管工作,明确征收机关与代征单位的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已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欲办理新购商品房产权过户手续的纳税人,均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款核定手续;对于已购买了商品房,尚未出售公有住房的纳税人,应按房屋买卖行为规定的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待公有住房出售后需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退税手续。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交的涉税证明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并开具《契税纳税核定证明》。

《契税纳税核定证明》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年份连续编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另一份交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使用。

三、需纳税人提交的证明资料具体包括:纳税人的合法性身份证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合同、购买商品房合同、购房发票(首付款发票、银行贷款凭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代征单位依据税务机关开具的《契税纳税核定证明》代征税款,并在开具《契税完税证》时,在“税目”一栏填写“房屋交换”;“计税金额”按《契税纳税核定证明》中的“计税依据”填写。

五、符合政策规定需办理退税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的《契税完税证》(原件)及以上列举的有关证明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退税手续。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00年12月1日星期五总第612期年前,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盼望已久的购房补贴,已经因国家计委划拨的 20亿元资金而板儿上钉了钉。

由于这次补贴的发放标准是按老规矩——1999年8月16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早已定下了补贴的计算方法、发放标准,所以,针对众多读者的咨询,编者特意翻找出这项政策的条文,全文刊登,好让大家算账时心里有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 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适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问题。

(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与地方政策相衔接,协调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四)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旧公有住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 各级税 务机关要严格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 收管理 的通知》 ( 发[ 0]2 和《 国税 2 5 号) 国家税务 0 8 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 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 0] 6 的规定 。为方便 出售住房 的个人依法履行 ( 2 5 5 号) 0 1 纳税义务 , 加强税 收征管 . 主管税 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 口, 人转让住房应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 , 与 个 应 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 、 契税 、 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 ; 地方税务机关暂没 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 置税 收征收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 十五条的规定 , 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 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 收入的一定 比例核定应 纳个人所得税额 。 具体 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 级地方税务局授权 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 、 地理 位置 、 建
造时间、 房屋类型、 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 在房转让收入 1 - % % 3 的幅度内确定。
户 , 纳纳税保证 金的纳税人建 立档案 , 为缴 加强对纳税保证金信息 的采集 、 比对 、 ; 审核 向纳税人宣传解释 纳税 保证金 的征
收、 退还政策及程序 ; 认真做好纳税保证 金退还事宜, 符合条件的确保 及时办理。
七、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 真宣传和落实有关税收政策 , 维护纳税人 的各项合法权益 。 一是要持续 、 广泛地宣传个人所得税
窗 口的 . 应委托契税 征收部 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 五、 各级税务机关 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 策。按照《 财政部 、 国家税务 总局 、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 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 9 17 ( 1 928号) 9 的规定 , 出售 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 出售 1 对 年内按市场 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 . 其出售现 住房所缴纳的个人 所得税 , 以纳税保 证金形式缴纳 , 先 再视其重新购房 的金额 与原 住房销 售额的关系, 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 对个人转 让 自用 5 以上 , 年 并且是家庭 唯一 生活用房取 得的所 得 , 免征个人所得 税。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优惠政 策 . 确保维护纳税 人的合法权益。 六、 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收取 、 退还和有关管理工作 。要按照《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28日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精神,深化首都税收征管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结合本市“十四五”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1年,推出一批流程优、体验好的亮点项目,在打造智慧北京税务上取得突破。

2022年底前,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税收共治协同性上初步完成体系化建设,提炼试点做法,形成北京经验。

2023年底前,高质量建成税务执法新体系、税费服务新体系、税务监管新体系、税收共治新体系。

2025年底前,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北京税务,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通过技术、业务和组织变革,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共治能力。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1.积极推进智慧税务建设。

建立“智慧城市+智慧税务”协同联动机制,实现“智数赋能”。

推动税务部门与“智慧城市2.0”建设部门间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构建智慧北京税务大脑,助力本市建设智慧城市。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地税征[2008]23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地税征[2008]23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征〔2008〕23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下发执行以来,部分区、县局反映具体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个人出租房屋的综合征收率、适用范围、计税依据确认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中综合征收率的适用范围调整为个人出租住房的行为。

个人出租住房中的转租、再转租行为按照分税种计征方式计算缴纳地方各税。

二、按照5%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时,其纳税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日前一次性缴纳。

(二)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日前一次性缴纳。

三、采用5%综合征收率计征相关税款,在确认出租房屋收入时应包括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

四、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文件执行前已经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调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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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标 签】住房制度改革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税三﹝1992﹞615号
【发文日期】1992-08-21
【实施时间】1992-08-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已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以京财房[1992]1299号联合通知转发。

现就执行中的几个税收问题,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1、单位划转作为住房基金的各项资金,应在划转前本着不重复计征的原则按原资金渠道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2、单位以准成本价或标准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住宅合作社向社员个人出售和出租合作住宅免征营业税。

3、单位以准成本价或标准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住宅合作社向社员个人出售的合作住宅,房产经营公司向个人出售商品住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4、职工、个人购房后自住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5、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依法继承或受遗赠的住房公积金,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6、对单位以准成本价或标准价向职工、个人出售住房中单位出资部分如何计征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国家税务局正在研究中,在未进一步明确以前暂缓征收。

7、上述准成本价和标准价,系指每年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评估测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的准成本价和标准价。

8、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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