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_建设单位版操作说明_2014.05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 (三)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合同以及设
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情况;
(四)执行材料、设备见证取样、送检情况; (五)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的 组织处理以及上报主管部门情况; (六)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和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 情况; (七)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 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八)监理日记、监理档案是否真实、完整; (九)工程竣工验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十)其他影响工程监理质量的行为。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 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情况; (二)检测试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检测内容、方法规范情况; (四)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试验样品, 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五)检测试验数据、结论及报告签发情况;
(一)抽查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 用功能方面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 质量行为情况;
(三)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四)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巡查是指在一定时间通过巡视随机进行的工程质量检 查活动。 抽查是指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应以抽查为主要方式,以行 政执法为基本特征,推行差别化管理。监督机构可遵循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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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有关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抽查的内容; (三)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第九条 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 工许可证情况; (二)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情况; (三)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可以不实施监理的,配备 质量管理人员情况; (四)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情况; (六)其他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的行为。 第十条 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抽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和有关重要部 位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二)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签发情况; (三)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 技术交底情况; (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五)其他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行为。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系统操作手册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系统上报工具操作手册一.上报系统注册账号1.注册账号1.1没有账号,点击按钮进行注册,如图所示:1.2进入账号注册页面,进行注册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点击“四库校验”,同时填写其他企业注册信息,点击按钮即可注册,如图所示:弹出注册成功提示框,用该账户登录系统,前往“企业基本信息维护”模块补充企业其他信息。
注:登陆名默认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3补充企业信息。
登录之后,点击按钮,进入企业基本信息维护页面。
在企业信息维护页面,填企业信息,填写完后保存并发起审查。
发起审查后弹出提示框,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点击按钮可以查看审查进度。
企业基本信息维护还可以进行人员信息维护,可以对人员信息进行添加、修改和删除,如图所示:1.4用户管理用户管理中可以对密码及联系方式进行修改,修改后点击按钮即可,如图所示:2.找账号登录回密码2.1若忘记密码,可以点击按钮找回密码,如图所示:二.登录上报系统1.输入您的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按钮2.进入主页面,如图所示:三.设计单位项目送审1.设计单位选择需要补充上报的项目1.1主体设计单位点击按钮,如下图所示:(注:主体设计单位点击“设计单位项目送审”按钮,勘察设计单位点击“勘察单位项目送审”按钮,“勘察单位项目送审”。
)1.2选择项目所在地市,选好后点击按钮,如下图所示:1.3点击查询按钮,有“待送审项目”中选择需要补充一审信息的项目,如下图所示:“在审或修改中项目”是正在审查或需要修改的项目,页面如图所示:“审查合格项目”,是已经审查合格的项目,页面如下图所示:2.业务办理2.1补充一审项目信息需要在“待送审项目”页面进行,在需要补充项目信息的项目前面,点击“业务办理”,如下图所示:补充在审项目在“在审或修改项目”页面进行,如图所示:3. 项目基本信息进入补充项目信息页面,默认进入“项目基本信息”页面,填写如下相关信息,如图所示:注:必须要等所有内容填写好后再点击按钮,注:点击上报按钮后系统会通知图审机构进行受理,图审机构受理后不可再修改相关送审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07.23•【文号】建质[2013]111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建交委):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部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审查机构的数量1.审查机构数量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
其中,各直辖市、副省级域市、地级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应根据其前三年平均完成的施工图审查面积数确定,每500~1000万平方米设1个。
2.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审查机构数量确定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所需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进行测算(确有必要时,可在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审查机构布局)。
完成测算后请于2013年8月30日前将测算表(见附件1)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关于审查机构的确定3.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部令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开展审查机构确定工作,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审查机构名录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
在符合部令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细化审查机构确定标准。
4.申请审查机构时,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审查人员从业经历、业绩、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以及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本单位聘用合同、社保证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审查人员提供退休证明)等材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令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8年12月29日根据第46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试验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分级管理职责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巡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方面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情况;(三)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四)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指南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指南
1.事项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备案凭证
证件有效期: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
4.设定依据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第十三条(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施工图审查合同;
注:合同原件须加盖建设单位和审图机构的骑缝章,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5、该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承接业务记录表》复印件;
注:《承接业务记录表》必须已加盖建设局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6、纳入初步设计审查范围的需提交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复印件;
注: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必须已加盖建设局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注:《东莞市建筑工程使用人工挖孔桩备案意见书》需已加盖建设局公章,否则不予受理;办理方式详见“市属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未纳入初步设计审查范围的建筑工程使用人工挖孔桩审查”。
建设部令第 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数据标准(试行)
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数据标准(试行)2018年12月目录前言 (1)1 适用范围 (2)2 基本规定 (2)3 施工图审查机构信息 (4)4 施工图审查人员信息 (5)5 工程项目信息 (7)5.1 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7)5.2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信息 (8)5.3 装修改造房屋建筑项目信息 (10)5.4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信息 (11)5.5工程项目实施单位(机构)信息 (13)6 施工图审查信息 (16)7 标准指标解释 (19)7.1 施工图审查机构信息 (19)7.2 施工图审查人员信息 (20)7.3 工程项目信息 (23)7.4 施工图审查信息 (35)7.5 单位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说明 (40)8 基础数据字典表 (42)前言为建立和完善全国及各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促进施工图审查信息交换与共享,提升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信息化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为:1 适用范围;2 基本规定;3 施工图审查机构信息;4 施工图审查人员信息;5 工程项目信息;6 施工图审查信息;7 标准指标解释;8 基础数据字典表。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管理和解释。
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及各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涉密工程除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及有关部门信息系统间的施工图审查信息交换与共享。
2 基本规定本标准规定的数据来源于各地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信息系统。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时,所管理的数据可多于本标准规定的数据。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标准规定,将本地区施工图审查相关数据进行归集,并动态交换至全国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共享使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最新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数据标准(试行)》
施工技术建 筑 技 术 开 发·45·Construction Technology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第46卷第3期2019年2月目的建设质量与合理性具有密切的关系。
而深基坑模型的设计是其设计的直观体现,可以让人们更加直观的观察到各施工环节的之间的联系以及结构设计的合理性,因此需要设计人员给予足够的重视。
BIM 技术中的三维可视化技术在建筑模型中的应用具有较大的意义,对简支梁法和等值梁法等进行全方位的计算与分析,针对青岛金色蓝庭模型计算与设计中的不足进行优化,进而利用BIM 技术中的三维可视化模型构建,提高建筑深基坑模型设计的科学合理性。
3.1.2 参数优化桩径和桩间距、嵌固深度、锚固位置是深基坑设计参数优化中的主要内容,针对这3个方面的参数进行优化是提高深基坑设计质量的主要因素,因此,需要设计人员予以足够的重视。
(1)在桩径与桩间距优化过程中,设计人员需要认识到深基坑形状的变化与桩径距离之间的关系是呈现反比例的状态,但是其距离的变化需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且桩径距离与建设投资的成本具有直接的联系,桩径距离越大,建筑企业投资的成本就会越高,使各个桩间的自我承受能力无法得到有效的发挥,因此需要优化桩径与桩间距。
(2)在优化嵌固深度的方面,该部分的设计是影响整体深基坑工程稳定性的关键,若是在该部分的设计中深度控制不合理,就会为深基坑整体结构的稳定性埋下隐患,以此需要设计人员合理优化嵌固深度,并对稳定性验算和抗隆起验算,直至其达到规定的安全系数。
(3)锚固位置的优化。
该部分在整体深基坑工程承担的是支护的作用,不同位置的设计对于整个工程的安全性具有直接的关系,同时也关系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对此设计人员需要对协调锚固点与桩身的弯矩值保持协调与统一,优化该部分的设计方案,并努力寻找最好的固定方位,以此达到保持整个工程项目安全性与稳定性的作用。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以下简称134号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审查机构的认定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对本地区所需审查机构的数量进行测算、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本地区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2005年1月1日起,建设部颁发(印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停止使用。
2、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3、申请某一类型市政工程审查机构认定的,其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与本机构其他类型市政工程所需专业或者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专业相同的,该人员在认定时可以重复使用。
4、申报认定的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的要求及式样由各地自定。
5、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
《审查机构认定书》由各地自行印制,参考式样见附件一。
为便于审查工作管理和信息统计,认定书编号采用5位数,前两位全国统一编号,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后三位由各地自定,代码见附件二。
二、关于审查任务的委托和承接6、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任务,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
7、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地区,提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在这些地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以提高审查时效。
8、建设单位选择本省行政区域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后,应当在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向审查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厅制定了《内蒙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勘察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第五条所述内的,均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项目审批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第五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的内容(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及建筑场地类别;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和水文地质参数;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及特殊性岩土影响场地稳定性或形成质量隐患,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 1 - / 6(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资格申报表
(房屋建筑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勘察类)
申报单位(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制
一、单位基本情况
注:1、“审查人员配置情况”一栏,需填报各专业及人员总数、一级注册人员总数、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人数、高级工程师人数。
2、申请市政基础设施类审查机构,应表明子项类别,包括:燃气热力、给水排水、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四个子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
3、申请房屋建筑类审查机构可申请超限审查资格。
二、部门人员配置情况(附审查人员详细情况登记表)
三、审查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含审查规程)(一)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情况: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和质量保证框架图四、审核意见
审查人员详细情况登记表
单位名称:填表日期:年月日
注:1.审查人员应对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性负责。
2、“曾主持或完成的主要设计项目概况”一栏若项目数量较多,可另附纸页说明;“规模、等
级、设计时间”一栏,需填写建筑面积、高度、建筑分类等级,设计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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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
(建设单位版)
操
作
说
明
一、注册新用户
第一步:打开浏览器(360安全浏览器或IE浏览器),地址栏处输入http://219.232.244.147/NMQciWeb/Default.aspx回车,则打开“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如下图1-1所示。
图1-1 登录页面
第二步:注册新用户。
点击上图1-1所示“注册新用户”弹出建设单位用户注册界面,如下图1-2所示。
图1-2注册页面
第三步: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完信息后,点击“注册”按钮,进行用户注册,如下图1-3所示。
图1-3 用户注册
注意:联系人手机号很重要,请仔细填写,因为如果您忘记登录密码后,可点击登录界面的“忘记密码”系统将通过“联系人手机号”将登录信息发到您注册时的手机上进行密码找回。
用户注册成功后,系统自动转到“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建设单位版)”主界面,如下图1-4所示。
图1-4 主页面
注意:图1-3页面中标注红星的为必填项,如果不填系统将会给出提示信息。
二、添加报审项目
第一步:打开系统。
打开浏览器(360安全浏览器或IE浏览器),地址栏处输入http://219.232.244.147/NMQciWeb/Default.aspx回车,则打开“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
图2-1 登录页面
第二步:登录系统。
图2-1登录页面,左上角用户登录处,点击下拉框选择“建设单位”,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进入“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建设单位版)”主界面,如下图2-2所示
图2-2 主页面
第三步:点击“添加报审项目”按钮,弹出填写报审项目界面,进行报审项目的添加,如下图2-3所示。
图2-3 填写报审项目
报审项目分为四类:勘察项目、市政工程项目、房屋建筑项目、房屋建筑项目中专项项目。
下面以勘察项目为例。
审查类别选择工程勘察,页面如下图2-4所示。
图2-4 工程勘察报审项目
第四步:输入项目的基本信息。
“勘察单位”通过点击“选择”按钮,弹出“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列表”窗口,输入“单位名称”点击“搜索”按钮,进行打勾选择,如下图2-5所示。
图2-5 勘察设计单位列表
第五步:将选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前打勾,然后点击“确定选择”按钮,则完成勘察单位的选择,返回填写报审项目窗口。
如下图2-6所示。
图2-6 选择窗口
注:如果单位较多,可以通过搜索区搜索出要选择的勘察单位,在“单位名称”处输入要选择的单位名称,点击“搜索”按钮,列表列出该单位信息,在前方框内打勾,再点击“确定选择”按钮即可。
第六步:选择审查机构,打勾选择报送的审查机构。
图2-7 选择审查机构
注意:
1、选择审查机构列出该项目所在地市的审查机构。
2、点击“查看”按钮可查看该审查机构详细信息,如下图2-8所示。
图2-8 审查机构详细信息
3、建设单位报审项目界面,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需遵循如下规则:
1)项目等级为大型时,选择审查机构仅显示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包头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赤峰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呼伦贝尔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站四家审图机构。
2)项目等级为中型或小型,项目所在地是满洲里市,则选择审查机构仅显示满洲里市城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2)项目等级为中型或小型,项目所在地非满洲里市,则选择审查机构根据项目所在盟市显示。
第七步: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系统弹出确认提示窗口,如下图所示:
图2-9 保存确认提示窗口
点击“确定”按钮,则保存报审项目信息,返回主界面,如下图2-10所示:
图2-10 报审项目列表
注意:
1、点击上图右侧的“修改”按钮,可以对项目信息进行修改。
2、点击上图右侧的“删除”按钮,可以删除该项目信息。
3、如果该项目信息已经上报到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则项目信息不能修改和删除了。
三、技术性审查消息反馈
报审项目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技术性审查消息反馈”,查看项目在技术性审查阶段审图机构发来的审查意见,并且能够及时对发送的审查意见给出答复。
第一步: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建设单位版)”网站,点击下拉框选择“建设单位”,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进入建设单位主界面,如下图3-1所示。
图3-1 主页面
第二步:点击项目记录后的“消息反馈”或者点击界面上方的“技术性审查消息反馈”按钮,将弹出如下图3-2所示界面。
图3-2 消息反馈
第三步:点击记录右侧的“回复”,弹出审查意见反馈回复窗口,如下图所示:
图3-3 回复审查反馈消息
第四步:界面下方记录的右侧“回复内容”处直接录入回复意见,即可。
如果该回复有附件材料,可以点击“浏览”按钮,进行文件的选择。
第五步:回复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进行信息存储,并返回消息反馈主界面,如下图所示。
建设单位回复完毕后,审图机构即可在“审图机构版”中“答复管理”模块进行查看。
注意:
根据内蒙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审图机构发送了审查反馈后,必须建设单位给出回复后,才可以继续进行图审操作。
四、修改基本信息
第一步: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信息系统(建设单位版)”网站,点击下拉框选择“建设单位”,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进入建设单位主界面,如下图4-1所示。
图4-1 主页面
第二步:在图4-2中点击“修改基本信息”,进入“建设单位用户修改”界面,如图4-3所示。
4-2修改基本信息
第三步:图4-3中,在“建设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界面,选择需要修改的信息。
点击“修改”按钮,提示修改成功。
点击“确定”按钮,返回主界面。
图4-3建设单位基本信息修改
五、修改密码
第一步:在主界面中点击“修改密码”,进入“修改密码”界面。
输入正确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
提示修改成功。
返回到主界面。
5-1修改密码界面。